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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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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一般杂志都是二审,即一般编辑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稿子上交主编审核,主编为二审,也叫终审,终审通过才能刊登。但我也遇到过三审的杂志,一审是编辑,二审是主任或主编,还有三审的出版社。杂志的话,加在一起大概一个月吧。如果你投稿在截稿期之前,那会很快,两个星期。

一、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1、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4、引起审理程序发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5、审理方式不同;6、裁判方式不同;7、审理期限不同。一、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1、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4)引起审理程序发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5)审理方式不同;(6)裁判方式不同;(7)审理期限不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是什么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如下:1、对象不同,二审的抗诉对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而再审抗诉对象则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审生效的裁判,也有两审终审的裁判;2、抗诉机关不同,二审抗诉的机关是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机关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机关是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机关是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4、提起期限不同,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而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不论是在判决、裁定的执行中。还是在执行完毕以后,均可提出抗诉;5、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6、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阻止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避免将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判决交付执行=审判结果可能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能维持原判。而再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将已经交付执行的错误裁判纠正过来。

一审即为初审,一般编辑负责一审,一审通过的稿子上交主编审核。

主编审核为二审,也叫终审,终审通过就可以登刊发表。

但也存在三审的杂志,一审是编辑,二审是主任或主编,三审的是出版社。

审核时间一般的一个月左右,如果投稿时间早,两个星期就可以审核完成。

投稿注意事项:

1、所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所有投稿作品投稿期刊及其相关合作机构(包括网站、出版物、移动网络等),享有有使用权。

3、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投稿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或出版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4、图书投稿技巧。首先要起一个能打动编辑与读者的好的书名,还要有内容简介、作者简介、目录、样张、市场调研观点,如果能请到有名气的作者给写个书评,出书的把握就更大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投稿

发表论文一审和二审区别

一般杂志都是二审,即一般编辑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稿子上交主编审核,主编为二审,也叫终审,终审通过才能刊登。但我也遇到过三审的杂志,一审是编辑,二审是主任或主编,还有三审的出版社。杂志的话,加在一起大概一个月吧。如果你投稿在截稿期之前,那会很快,两个星期。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4、引起审理程序发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5、审理方式不同;6、裁判方式不同;7、审理期限不同。一、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1、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4)引起审理程序发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5)审理方式不同;(6)裁判方式不同;(7)审理期限不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是什么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如下:1、对象不同,二审的抗诉对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而再审抗诉对象则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审生效的裁判,也有两审终审的裁判;2、抗诉机关不同,二审抗诉的机关是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机关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机关是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机关是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4、提起期限不同,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而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不论是在判决、裁定的执行中。还是在执行完毕以后,均可提出抗诉;5、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6、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阻止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避免将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判决交付执行=审判结果可能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能维持原判。而再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将已经交付执行的错误裁判纠正过来。

都写论文了,让人笑话的。一审:你的初稿发给指导老师,他帮你批改后反回你。二审:你把一审后指导老师返回的进行修改后,再发给指导老师。终审不用说了吧。

1、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独具问题规定较细,对于许多与民事案件有共同点的问题,规定较少,甚至未作规定。对这些未作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但要注意,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比如:不适用调解;不搞独任审判,都应组成合议庭;审限为三个月,而不是六个月,等等。

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我国诉讼制度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上诉方式

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发表论文一审和二审

一审是校内审核,二审是一定比例的拿出去抽查审核,二审要比一审严格。博士论文二次盲审不容易通过。博士论文第一次盲审都没有通过就说明你的博士论文存在重大问题,有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很好的修改,则无论怎样二次盲审同样很难通过。二次盲审与一次盲审的难度是同样的,没有太多区别,但是没有修改好还是过不去。

一般杂志都是二审,即一般编辑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稿子上交主编审核,主编为二审,也叫终审,终审通过才能刊登。但我也遇到过三审的杂志,一审是编辑,二审是主任或主编,还有三审的出版社。杂志的话,加在一起大概一个月吧。如果你投稿在截稿期之前,那会很快,两个星期。

7到8次。一审,二审,三审指的是审稿的轮数,如果有编辑或者审稿人对文章不太满意,就会继续下去,因此没有最多几审的说法,不过有些期刊对于稿件的处理时间有要求,超过了时间只能拒稿重投了。

一般杂志都是二审,即一般编辑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稿子上交主编审核,主编为二审,也叫终审,终审通过才能刊登。

但也有三审的杂志,一审是编辑,二审是主任或主编,还有三审的出版社。杂志的话,加在一起大概一个月吧。如果你投稿在截稿期之前,那会很快,两个星期。

扩展资料:

投稿

: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

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

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同时或在特定时限内投寄给多家报刊杂志社或出版社等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但目前国内各大杂志社与各个媒体都不支持一稿多投,

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

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

案例

首先要起一个能打动编辑与读者的好的书名,还要有内容简介、作者简介、目录、样张、市场调研观点,如果能请到有名气的作者给写个书评,出书的把握就更大了。

从发现电子公告牌功能分离出博客,电子商务,维基百科,威客,搜索引擎开始,到2007年我们逐渐意识到互联网正在向与人脑结构高度相似的方向发展。

包括互联网虚拟神经元,运动系统,视觉系统,中枢神经系统,记忆系统,感觉系统的迹象越来越明显。而且互联网这一进化结果也将对神经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2007年开始,我们就这一发现撰写了近5篇论文进行阐述,分别投稿到多家科学期刊,

虽然2007年12月的ISKSS期刊,2008年3月的互联网周刊,2008年9月的科技论文在线和2009年3月的人类工效学杂志正式发表了我们的研究成果,但论文也经历了多次被拒的失败纪录。

还是很感谢各个期刊编辑和评审的工作,是他们让我看到了工作的不足。他们的建议也对论文的不断改进起到重要作用。

1。2008年3月,《从人脑的结构机理看互联网的进化〉向中国科学杂志。科学通报投稿被拒,原因不符合期刊内容要求。

2。2008年5月,《从人脑的结构机理看互联网的进化〉英文版向《Nature》神经学期刊投稿被拒,原因不符合期刊内容要求,建议向其他期刊投稿。

3。2008年8月《从人脑的结构机理看互联网的进化〉英文版向《ACM〉美国计算机协会计算机科学通报投稿被拒,原因一是英文poor,原因二是审稿人不认同互联网进化成虚拟大脑的总体思路,建议与自然进化方面的科学家多探讨。

4。2008年10月,《互联网进化的七条规律〉向中国科学杂志, F 辑: 信息科学投稿被拒,原因是虽然有一定创新性,但不符合期刊内容风格。建议向其他期刊投稿

5。2008年10月,《互联网进化的七条规律〉向计算机研究与发展投稿被拒,原因是不符合期刊内容风格。

6。2008年10月,《互联网进化的七条规律〉向软件学报投稿被拒,原因是与期刊收录范围及宗旨不符,建议改投其他刊物

7。2008年11月,《互联网进化的七条规律〉向智能系统学报投稿被拒,原因是同行评议没有通过。

互联网进化论和互联网虚拟大脑的核心观点是:

1。互联网不仅仅是数百万个网络和服务器的集合体, 更是人脑和机器互联的网络

2。互联网正在形成互联网虚拟大脑,与人脑结构高度相似

3。互联网虚拟大脑同样具有“神经元,视觉系统,听觉系统,感觉系统,运动系统,记忆系统,大脑皮层,中枢神经系统,神经纤维,自主神经系统“等等。

4。人脑功能在互联网中将形成大脑映射,并组成互联网神经元。

5。“互联网神经元“将通过互联网神经纤维与各系统或其他神经元发生关系

6。互联网的进化结构将对人脑神经学的研究产生启发式影响。通过对比互联网的结构,神经学研究者可能发现在人脑中也存在地址编码系统和搜索引擎系统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投稿

一审和二审发表论文

都写论文了,让人笑话的。一审:你的初稿发给指导老师,他帮你批改后反回你。二审:你把一审后指导老师返回的进行修改后,再发给指导老师。终审不用说了吧。

7到8次。一审,二审,三审指的是审稿的轮数,如果有编辑或者审稿人对文章不太满意,就会继续下去,因此没有最多几审的说法,不过有些期刊对于稿件的处理时间有要求,超过了时间只能拒稿重投了。

一审即为初审,一般编辑负责一审,一审通过的稿子上交主编审核。

主编审核为二审,也叫终审,终审通过就可以登刊发表。

但也存在三审的杂志,一审是编辑,二审是主任或主编,三审的是出版社。

审核时间一般的一个月左右,如果投稿时间早,两个星期就可以审核完成。

投稿注意事项:

1、所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所有投稿作品投稿期刊及其相关合作机构(包括网站、出版物、移动网络等),享有有使用权。

3、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投稿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或出版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4、图书投稿技巧。首先要起一个能打动编辑与读者的好的书名,还要有内容简介、作者简介、目录、样张、市场调研观点,如果能请到有名气的作者给写个书评,出书的把握就更大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投稿

一审二审终审是法院审案子的说话,毕业论文是初稿二稿和终稿,就是你写好了之后交导师修改,不改个几次导师不会让你过的。

论文发表复审和再审的区别

普通审判分为 一审 二审 三审(也就是终审)三审结束后,如果对审判结果仍旧不服,可以申请复审

投的是哪个刊物啊?可能性跟你刚投时是一样的,一般论文会经过两轮审核,一审和复审,两轮审完就会给你意见了。如果给你的意见是让你修改,你就按照要求修改,这个时候基本你的论文已经录用了。但是修改完你还要经过编辑对格式的审核,编辑一般都不会刷了,只是对你论文发表的时间进行调整。如果你的论文主题和最近投入该杂志社的论文主题大多类似,你的论文发表时间可能会延后,当然如果你写的很好,也可能提前。同样你的论文主题比较新颖,同样也可以提前发表。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特定的时代背景,探讨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名称、地位和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以期为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供理论分析论证的基础。【关键词】再审程序 程序公正 程序安定 程序效益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名称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以“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加以规定的,而民事再审程序这一名称则更多的是出现在相关学术著作中。两个名称是否一致,有几种学说。1、前后论。即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不是同一程序的不同叫法 ,而是关系密切且先后有序的两个不同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 ,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 ,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 ,因而依法决定再审 ,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则是指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再审时所适用的程序 ,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审理的方式、裁判的方式以及裁判的效力等。至于两者的关系 ,准确地讲应当是审判监督程序在前 ,再审程序在后 ,审判监督程序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但再审程序的发生不限于由审判监督程序引起 ,还包括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2]2、分立论。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分别针对不同的案情而设。多数各国和地区对已生效裁判发现错误后进行重新审理和改判的程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再审程序,是对确定裁判发现事实有错误而进行的重新审理程序;另一种是监督程序,是对确定裁判发现有了法律错误而进行的纠错程序。通常,监督的前提是认定原裁判是错误的,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无法涵盖原判之后又以新的证据提起再审的这一情况。因为原判是在当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上依法作出的正确裁判,而以错判为客体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无法对其监督的。所以,为此专设“再审程序”,既可弥补空白,又不与现行规定相冲突。3、同一论。多数学者认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3]。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是民事再审程序。本文赞同同一论,民事再审程序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统一成为民事再审程序。首先,民事再审程序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外延上所指称的对象是完全一致的,都包括该程序的提起阶段和重新审理阶段。其次,不论前后论还是分立论,都是默认审判监督在理论上是能够成立的。但是由于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等基本特点,不能采取对其直接监督的作法,否则,司法将不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是应当将对司法权的监督由对案件结果的直接监督转为对法官身份之间接监督。因此,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名称是有违司法权之特性和民事诉讼基本法理的。第三,分立论认为,监督的前提是建立在认定原裁判有错误这个基础上的。其实,在司法过程中,特别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事实很难完全在法庭上得以还原,法官必须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认定事实。同时,每个法官可能对适用法律也是各持己见,最终不同法官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就很可能不一样的,很难说谁是唯一正确的。所以,以“错判”这一很难判断的标准来构建审判监督程序是不可取的。当然,若法官有因收受贿赂而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且经查实,即可符合再审事由,而由当事人发动再审程序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综上,本文认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即不符合司法权之理念和民事诉讼之法理,应予摒弃,而统一称为“民事再审程序”。二、民事再审程序的地位民事再审程序的地位,是指民事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而对民事再审程序地位的考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民事再审程序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地位,即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这是从其与民事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共性上加以分析的;二是民事再审程序与民事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不同之处,特别是与二审程序的区别。1、民事再审程序的独立性虽然民事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与民事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一样以专章加以规定的,但是民事再审程序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未能获得与它们一样的独立程序之地位。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表现在该每一程序能够由当事人作为诉讼程序之主体独立加以发动,民事诉讼法对此为当事人配置了专项之权利,即诉权。例如,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是以起诉权发动的;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是以上诉权发动的。但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所具有的申诉权是宪法性权利,并不契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机制。当事人所具有的申请再审权也有限,并不能够当然发动再审程序,须取得法院之认可。检察机关所具备的抗诉权虽能独立发动再审程序,但其所依据的不是当事人之身份,而是发挥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诉讼监督的功能的结果。可见,由于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却不具备应有之诉讼权利,并进而被排除在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之外,民事再审程序更加类似于一个职权机关专司审判监督的程序,即法院所提起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所提起的外部监督,虽然监督之对象与结果无疑都将关涉到当事人之实体权利义务。2、民事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构成了相对于初审程序而言的复审程序,因而也都具有纠错的功能,而这也决定了我们在对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时,应注意从其与并列的二审程序的区别中来体现再审程序自身的独特品格。具体而言,二审程序是出于维护当事人基本程序的保障权引申出的上诉权,需要不加限制地给予每一案件中的每一当事人以上诉机会,因而可以视为在复审程序的体系中对公正目标的偏重。复审程序中的再审程序只能着意于对司法效率的考虑,即尽量维护诉讼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效率,避免破坏己决裁判的稳定性。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提起时间、提起次数等诸多要件上几无限制,与二审程序极其类似,导致了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外,从整个程序体系来看,再审程序又可谓是一审、二审之后的“三审”程序。理想的程序体系是案件数量在一审、二审以至再审程序中应逐渐递减,呈倒金字塔型。所以,诉讼程序体系的重心不可能在再审程序上,而只能是之前的一审、二审程序上,再审程序仅处干补充的地位。一方面,大部分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其裁判的公正性是有较大的保障的,所以真正需要进入再审程序获得非常救济手段的案件只是少数。反之,如果允许再审程序的无限次提起,即是对一审、二审程序独立价值的忽视和否定。三、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1、程序公正。这是再审程序的根本性目标。舍却公正,或不把公正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加以强调,再审制度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那么如何来把握程序公正的标准并加以实现呢?关于程序公正理念的标准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它们要与特定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还受制于特定的法律传统。但这并不意味着找不到人们共同认可的基本标准,正是由于存在共同性因素,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法律传统的诉讼法律制度之间才能互相融合,共同发展。在诉讼法领域人们认为,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应符合如下要求:“法官中立”、“平等防御”、“程序公开”、“程序参与”。再审程序要实现“公正”的目标,无疑必须体现以上几项基本准则。对照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该程序在程序公正的保障上,不仅立法不完备,而且司法不统一。程序公开、程序参与两项准则没有真正确定。如果将一审、二审与再审程序交由社会公众去评价的话,再审程序的公正评价指数可能是最低的。因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几乎无所作为,其诉权的保障力最弱。因此,我们对再审程序的改造、重构时,必须始终坚持程序公正这个根本目标,并确保在立法上能得以实现。2、程序安定。这是再审程序的基础性目标。关于程序安定的涵义,陈桂明教授是这样表述的:“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安定包括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4]。将“程序安定”纳入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序列中,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从再审程序的设置目的来看,再审程序为正常诉讼程序结束,法院对争议事项已经作出终局裁判后,因裁判存在错误,须予以纠正而预设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的适用无论从哪一种主体的角度考虑都是不希望发生的,因为启动一次再审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一起错案。既然如此,再审案件当然是越少越好,因此,理解再审程序中“安定”,不能局限于再审程序本身,还应扩充到再审之前完成的程序及由该程序所带来的结果。可以说维护已经结束的程序的安定,也是再审程序实现安定目标的题中之义。因此,在设计这一程序时就要尽可能地控制再审程序的发生,严格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借此措施可以间接地产生这样两种效果:一是当事人更加重视和珍惜自己在正常诉讼程序中的各项权利,更加充分有效地把握诉讼中的有利机会,减少对再审程序的依赖;二是法院更加自觉、严格地遵守正常诉讼程序中的各项规定,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减少因再审带来的负面效应。第二,从再审程序本身的内在要求看,再审程序本身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要求:(1)程序的有序性。要求再审程序的各个诉讼环节必须保持一定的次序,即有法定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并加以控制,而不能使程序处于无序状态;(2)程序的时限性。要求再审程序中有关诉讼主体完成特定的诉讼行为都有时间限制,尽量及时、迅速;(3)程序的终结性。要求再审程序必须明确规定终结的法定情形,而不能是不确定的,如规定再审最多能够进行几次,等等。程序的安定性作为一个基础性目标,在再审程序的价值序列中起着稳固程序、保证程序实现其基本功能的作用。3、程序效益。这是再审程序的方向性目标。这里的效益就是以较小的诉讼成本来获取较大的诉讼效益。如果人们都承认诉讼程序应该追求效益价值,那么在再审程序中就显得尤为突出。这是由再审程序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效益一词,虽然是经济学上的基本概念,但是“法律判决,从本质上说,是经济性的”,[5]这一说法确有其道理所在。因此,法律判决不仅其实体内容包含着经济要素,而且其“生产”过程也始终包含经济要素的作用,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不采用经济的评价标准来评价这样一种“产品”及“产品”的生产过程。不讲效益的判决是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那种以为为了追求“公正”就可以不顾效益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如果不计成本,不仅会造成各种司法资源的无端耗费,还会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有一名谚语说得好: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有时诉讼久拖不决,还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尤其是对法院已经作出过终局裁判的再审案件来说,更有速战速决的必要,同样也更有可能。因此,我们在重新设计再审程序时,必须以效益目标为指引。再审程序的三大价值目标是相互支撑、相互作用的,我们不能机械地、片面地去理解。这三项价值目标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再审程序理论,并应成为再审程序立法和指导再审司法实践的共同理念

一、发回重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1、发回重审和再审有五个区别:(1)发回重审和再审的程序发生主体,以及原因不同;(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审理法院不同;(3)发回重审和再审的裁判效力不同;(4)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审结期限不同;(5)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审理对象不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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