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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收录的网站:知网、万方、龙源、维普。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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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内来说,其实比较有权威的论文发表网站就那几个,知网,万方,还有一些资源比较丰富的网站,区别就在于一个早,一个晚,其实相差不多,现在很多网站也都入驻到知网这样的大网站,给你分享几个详细的,望采纳!

首先,第一个让我们想到的是中国知网。

中国知网,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NKI),是由世界银行提出的1998。CNKI项目是实现全社会促进知识资源共享和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技术项目,由清华大学发起,Tsinghua Tongfang于1999六月成立。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教育部、中央宣传部、科学技术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总局的大力支持下,国家计划委员会,与清华大学和国家学术、教育、出版的直接领导密切CNKI工程集团合作,在图书馆和信息科学界,经过多年的努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数字图书馆自主开发技术,建成世界上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文本的信息量,并正式启动建设“中国E知识资源数据库和CNKI网格资源共享平台,通过产业化运作,提供知识和信息资源最丰富、最有效的知识资源的全社会共享的数字化学习平台有效传播知识。(通常被称为的中国期刊网,即中国知网)作为论文的数据库,HowNet是目前最权威的期刊文献的收集,并且知网的收录不会有假刊物。

第二个:万方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是由万方数据公司开发的,涵盖期刊、会议纪要、论文、学术成果、学术会议论文的大型网络数据库;也是和中国知网齐名的中国专业的学术数据库。其开发公司——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以信息服务为核心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互联网领域,集信息资源产品、信息增值服务和信息处理方案为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商。相对于知网,万方数据库也算比较大的了,但是在数据库里,只能屈居第二,但是很多单位也算把万方数据库收录的期刊,作为一个职称论文评定的标准,论文发表后,论文被万方收录,通过检索已发表的职称论文,进行职称评定。但是万方数据库,偶尔也会有些假的刊物,还会收录个别的电子版期刊,所以作者也需要提高警惕。

本内容由top期刊论文网编辑整理

第三个是维普数据库。

维普资讯是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下属的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数据公司,是中文期刊数据库建设事业的奠基人,公司全称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综合文献数据库。从1989年初开始,一直致力于对大量报刊资料进行科学严谨的研究、分析、收集、加工等深度开发和应用。自1993成立以来,公司的业务范围已涉及数据库出版、网络通讯和期刊分布知识,电子杂志制作数字数据工程问题、网络广告、文学以及基于电子信息资源个性化服务品种。

阅读延伸:国家级期刊论文发表版面费多少?

国家级期刊论文发表版面费多少?大多数学术期刊为了实现自收自支的运营方式,都会向作者收取一定的版面费,那么发表一篇正规的学术论文需要交纳多少钱呢?国家对期刊费用没有特别的要求,根据当前期刊市场,级别越高的期刊,越冷门的期刊或者是影响力越大的刊物一般版面费会越高,我们可以通过学术期刊的级别来判断期刊的版面费。

国家级期刊论文发表版面费多少?期刊根据级别不同,类别不同,价格会有不同。比如普通的省级,国家级期刊,一般2000多字符的文章价格在800元,-1000元左右,篇幅长一点的价格高些,而同样是省级期刊的医学期刊,价格则可能一千多元甚至更多。而核心期刊则价格更贵,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主要是一些期刊,即便花钱也是发表不出去的,对文章的质量要求比较高,而且周期也比较长。

国家级期刊论文发表版面费多少?发表论文最重要的是要确定期刊的正规性,否则就算发上去了也是没用的,单位不承认的,那么什么是真刊什么是假刊呢?

真刊,是指国内公开发行的,拥有独立的CN刊号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出版物的原本。因为期刊是连续出版物,所以期刊的原本是每期的原本。

假刊,假刊就是不是真刊的所以版本。它包含,私自编造刊名,克隆伪造真刊原本,盗用他人刊号,规定外出版的增刊,副刊等一切刊物。

国家级期刊论文发表版面费多少?发表论文之前,作者必须了解自身单位评定职称与发表论文的要求,阅读单位与职称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如:建筑中级职称,要求CN issn刊号的两篇以上的论文发表,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当然也不是所有评职称都明确规定,就拿核心期刊发表为例,这个时候往往并不是你单位的要求,而是你的文章质量有多高,你能出多少钱给杂志社作为版面费,因此,此类发表价格十分昂贵!综述所述,每个要求职称论文发表的作者,必须与单位进行沟通,确定好发表杂志的类型与要求,才能真正地发表对自身有用且价格低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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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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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用。省部级奖项包括教育部和科技厅的一些奖项,一般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在评职称的时候有用。员工评职称主要看教学科研成果奖、科研项目、专著和论文质量,其中成果奖主要是指国家级和省部级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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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很多人给三甲留言,说能不能写一篇关于性教育的科普?思考再三,决定还是从一个真实的、每每想起让人忍不住流泪的故事说起。

这是一个医生的亲身经历......

“快来收病人啦!凌晨的第一个,希望也是最后一个。”穿着蓝色制服的男护工一副睡眼惺忪,扬着急诊病人的病历本朝我说道。

我接过病历本苦笑,“借你吉言啊!”同时快速扫了眼病历本上的信息:18岁男性,未婚。我心里不禁嘀咕道,这么年轻竟然半夜来急诊,莫非有什么情况?

跨过安静的走廊,夹杂着家属断断续续地低语声以及病人忽高忽地的呼噜声,我来到了新病人的病房,看到一个瘦削的大男孩拧着痛苦的双眉有气无力地躺在床上,一个中年女子,应该是患者的母亲,焦灼地握着男孩的手,不停地安慰着。

还没等我开口问,中年女子便焦急地说,“医生,我儿子头痛发烧一个多月了,实在受不了才过来。”

男孩半睁着眼睛,苍白的脸色透露着身体虚弱的信号,我在心里想着这般场景莫非是有什么大的疾病才会如此。正想问,不想男孩先于我前微弱的说道:“能不能先给我止痛?”

望着溺水般的男孩,我心里一个激灵,身上的瞌睡虫全跑掉了,手伸到他的后脑勺一摸,全是水,脖子硬邦邦的。查体发现病人的脑膜刺激征阳性,病理征未引出,我随意问道,“还上学吗?”

女子回道,“早就没上学了,在城东摆了个烧烤摊,卖卖烤串过日子。”

“交女朋友了吗?”

男孩有气无力地瞟了我眼“还没呢。”

详细问过病史后,我心里大概得出个初步诊断: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只是这么年轻的男孩,免疫力得差到怎样的地步才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呢?又是什么原因引起免疫力下降的?结核、真菌、细菌、病毒,这四个疾病就像铅球一样不停地在我脑袋里撞击。又莫非是艾滋病?我看着温顺帅气的男孩子,赶紧摇摇头希望找出证据打消自己的念头。

嘱护士给予半量甘露醇和止痛等对症处理后,患者安静入睡了。男孩的妈妈噙着眼泪来到办公室,“医生,我孩子命苦,5岁就失去了父亲。我一手拉扯他长大,辛苦自不必多说,但看着他健康成长,一切都是值得的。他还这么年轻,你们一定要查清楚病因,治好他的病啊”

她的目光寄予了太多期望,殷切到我不敢对视。在检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不忍告诉她自己的猜想,只是用一贯官方的口吻和她保持着距离,“阿姨,等明天的检查结果出来吧,综合所有资料,我们科室会一起讨论你儿子的病情。有任何结果,我们会第一时间告诉你。”第二天交班的时候,我特意强调了这个年轻患者,嘱管床医生注意追踪传染病筛查结果。

回家补完觉醒来,已是太阳落山,我随手刷起了微信,却突然发现,科室群里艾特我的信息,“你夜班收的那个18岁男孩,HIV初筛报告是阳性的!”

好吧,初筛报告是阳性的,结合男孩子的临床表现,确诊报告也应该是八九不离十了。那他目前最可能的应该是隐球菌性脑膜炎,次之为结核性脑膜炎。不管是哪种,治疗时间都极其漫长,花费也将十分昂贵。无论是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都不是他这种家庭能承担得起的。

男孩最后腰穿结果也出来了:结核性脑膜炎,HIV确诊报告阳性。依照医学法规,我们支开了病人的母亲,小心翼翼地告诉了患者结果,只见到男孩听到后呆愣了一下,长长的眼睫毛在微微颤抖着,眼泪不停地在眼眶中打转。没过一会,他便闭上眼睛,全身突然失去支撑般瘫软在床上。

不忍心看着他痛苦的样子,上级和我示意着出病房给他留点空间,刚准备走,男孩便喃喃地问道,“我这个是通过性传播的吗?”

上级点点头,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性传播、血液传播以及母婴传播。患者虽然没有透露冶游史,但像他这个年龄,既往没有输血史,考虑还是性传播导致的。

男孩眼神空洞地望着地板,“我从没想过就那么一次也会感染上。我也就第一次去那种地方,跟我朋友一起去的。他们都说可以不用安全套,也没关系。就那么一念之间,我的后半生就毁了!”他说完后,眼泪顺着他年轻的脸庞滑落了下来。

后来男孩的母亲知道了男孩的病情。那段时间,她好像突然失去了生命的活力,只如提偶般为儿子送来一日三餐,照顾饮食起居。母子俩都一副面如死灰的样子,整个病房也压抑得无比寂静。

在后来的谈话中,男孩的母亲虽然带着一股绝望的情绪,但她在儿子面前也坚定地表示,我们会和以前一样,一起坚持到最后,直到治愈为止。说这话的时候,她眼里闪耀着光亮,那份坚定点燃了男孩内心的希望,我看见男孩眼角的点点泪光。

然而,尽管年轻的生命力很顽强,但男孩最终还是没挺过这关。刚开始的半个月还能有气无力地说直呼头痛,虽然止痛效果差,但人总的来说还是有精神气在的。但在后半个月的时候,男孩开始陷入半嗜睡中,连头痛都不会再喊了,只是每天仍有低热以及盗汗。他的母亲戴着口罩,露出憔悴地鬓发,每日为儿子擦身喂饭。每次查完房后,我们都不忍心直视她充满血丝的双眼,她也不再跟以往似地追问病情,常常躲在角落里悄悄地抹眼泪。

他在走之前十天,清醒的时候越来越少,每次被叫醒不到十分钟,便迅速地陷入嗜睡中了。他像是知道自己已经时限不多,每在清醒的片刻,便颠三倒四地和母亲道歉,说对不起。他的母亲早已哭干了眼泪,也不再顾着疾病的传染,只是把儿子当作还是小孩般,用力地搂着他的头,想拼命留着儿子年轻的生命。

在一个清晨,男孩还是在安静的睡梦中离去了,没有再说头痛。那一瞬间,他的母亲像是烧枯了的灯芯,也随之一块幻灭了。一夜之间,男孩的母亲一头青丝变成了白头。

她为儿子穿上了那套他生前最想买的阿迪达斯,还买了很多昂贵的安全套放在儿子衣服的口袋里。她说,她希望才刚长大的孩子能在另一个地方健康成长,不要再做糊涂事,等着母子团聚。

曾目送过很多临终病人,只有这一个是年纪最小的,还是因为艾滋病离去,我看着他母亲颤抖着手为他扣上衣服时,我哽咽着觉得自己应该做点什么,但却好像什么都做不了。环顾这个病房,男孩虚弱地躺在病床上的样子还像是昨天的时候,他客气又有礼貌,谁都不曾想到他会以这种方式离去。

像这个男孩,具体的性生活时间他没细说,但他在家已经出现约1个月的并发症症状了,据他母亲说,男孩近半年就出现体重消瘦表现。如果,男孩能早点发现身体的异常,早日检测行抗病毒治疗,他的路还会很长。但如果像男孩这样出现严重并发症才来医院,往往会耽误治疗。

疯狂的同性生活,查出肠癌......

同性恋群体,大概是国内一个具有争议性的群体,他们容易让人忽视,甚至歧视。然而,他们的健康问题同样值得被关注。

在知乎论坛,有两个帖子格外显眼,一个是《你都是怎么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有570人跟帖评论;另外一个是《得了梅毒是一种怎样的体验?》。在这些留言跟帖中,很多人透露自己是一位同性恋者。

一位28岁的年轻人小亮(化名)分享了他的经历:

图来自知乎

今年28岁的小亮(化名)是一位程序员,也是一位同性恋者。高中时期开始,小亮就接触网约。他说自己一直似乎有着无穷的精力,几乎每个周末,都会有专属的艳遇。

有时候是学校里的小树林,有时候是居民区的日租房,甚至在对方没有携带身份证的时候,还曾经带着网友回宿舍。

大二的那年在一次体检中医生跟他说,他有一块肛门息肉。于是他上网搜罗了不少的资料,看到多数人都出现过息肉,没有症状不碍事。

直到就业一年后,他发现自己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甚至到了完全无法排便,腹部肿胀的地步。匆忙之下,才去了一趟医院做了深度检查,结果不如人意,已经癌变。医生说,此前的息肉在频繁且过度强烈的刺激下,已经癌变。

为了继续活着,小亮做了全大肠切除手术,缝合肛门,并在肚子上做了一个人造肛口,从此每天都需要背着粪袋,行走在人来人往的凡尘中。失去肛门后,他再也无法体验性趣。他说,相比无性恋,他似乎更像是一位无性恋人士。“我要是憋不住了,就往屁股上挖个洞,人生太漫长了。”

“我的性生活全靠幻想,有时候约会,见了面人就跑了。即使无异味,平时也喷浓厚香水。我是一个有着生理需求的正常人。”

美国疾控中心曾有研究分析指出,经常进行肛交的人群罹患肛癌的概率比其他人群的要高。肛门癌甚至被认为是继艾滋病毒后,同性恋和双性恋的下一个危机。

造成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同性恋,而是个人对自身缺乏有效的健康管理。第一,被同性人群忽视的全身体检,尤其是直肠体检,多数男性都存在肛门息肉。但若不进行健康体检,很难发现。第二,直肠息肉若长期频繁的接受到异物刺激,就有可能会发生癌变,及时发现和治疗就显得尤为重要。

跟男男接触,染上了艾滋病......

有一部叫《面具人的世界》纪录片,主人公是一个男子林先生,有一段时间,因为妻子不在身边,他和男生接触了起来。

“一个网友叫我做一个HIV的筛查,一试两道杠,他吓了一大跳。那天我也心里特别地害怕,跑到疾控中心。一筛查说是阳性,好像掉进了地狱一样。”林先生这么说道。

2015年年初,林先生被确诊为艾滋病。在这之前,林先生对艾滋病一词十分陌生,而之所以被感染,这跟他的不寻常经历有关。

“出于好奇吧,老婆不在身边,所以跟男男接触了。在火车站那个绿地广场,后来一天晚上,一个人过来,他跟我搭讪,然后大家慢慢的就那样。然后就对这个圈子感觉好奇,感觉很冲动,就不停地在网上或者在交友软件上面,跟人家约、聊天、见面。”

“当时一直在换(性伴侣),没有固定的那种,大概有7、8个人。”

从这以后,林先生一发不可收拾。一直到2014年元旦,一次偶然的机会,才发现自己的身体出了状况。

“什么时候被感染的,我也不知道。我怎么会得了这个HIV,好像离我很远很远,有点恐惧,有点害怕,他们说一旦得这病离死亡很近。”

可这个时候,他又走上了老路,认识了男伴小翔。

“我们第一次见面的时候,都没告诉对方有HIV的感染,我吃药的时候,还偷偷地吃,躲着他,等我们第二次见面的时候,他把衣服什么东西都带过来,他告诉我,他也有HIV。”

我得了梅毒和尖锐湿疣......

有一位网友谈起了自己的遭遇:

“得病之前的我,对于性还是很开放的。希望看到文章的各位,洁身自爱,不要无套,不要吸毒,不要多人。口交也是可以传染疾病的,我的梅毒应该就是口交感染上的。

梅毒是去年得的,一面之缘的朋友告诉我他感染梅毒了,让我也去检测下,结果中标。然后就是今年的四月份,大便出血,以为是痔疮,结果是尖锐湿疣。

当时治疗尖锐湿疣,在距离家近的一个民营医院做的,当时以为是痔疮花不了几个钱,然后检查出来是尖锐湿疣也就直接在这家医院做的。第一次治疗整个过程花了3万多。

尖锐湿疣容易复发,梅毒则是感染上就会一辈子的阳性。我也因此错失了一份高薪体面工作。

如果没有得这种病,想要享受刺激的性生活。还是赶紧打消你的念头,对象都会偷吃,何况是一面之缘的朋友。鬼知道他会带回来什么病。我还是庆幸自己没得上HIV。另外,找到对象,觉得是时候更进一步了,去做个检测吧,他好你也好。

现在我的尖锐湿疣经过三次治疗暂时没有了,之后需要预防以及检查是否复发就可以了梅毒是一年了,才转阴。费时费钱,重要的事情说三次,洁身自爱,洁身自爱,洁身自爱。不要想着寻求刺激,一份稳定的感情才重要。”

同性恋是传染病的高发群体......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曾经举办的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控中心艾防中心主任、研究员韩孟杰介绍了我国青年学生目前的感染情况:“我们调查过,有过性经历的学生安全套使用率还不到40%,由于处于性活跃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发生不安全的性行为,所以青年学生感染的风险还是存在的。而且近两年,每年还有3000多例的学生感染,2017年有3077例学生感染,这些学生的感染病例有81.8%是通过同性性传播的感染。”

为什么同性恋是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高发群体?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副主任医师曾介绍主要有4点:性交方式多样化、没有固定性伴侣、不使用安全套,以及静脉使用毒品等其他因素。

1. 性交方式多样化

感染了 HIV 的男性,精液中含有大量的病毒。男男同性恋者绝大多数会采用肛交的性生活方式,这种方式更容易造成病毒的传播。

2. 没有固定性伴侣

多数情况下,男男同性性行为者没有固定的性伴侣。而拥有多名性伴侣往往是造成艾滋病或其他性病交叉感染的主要原因。

3. 不使用安全套

男男同性性行为者在性交过程中往往不使用避孕套,也就是医生们所说的“无保护性行为”。同时,即便使用避孕套,也不能完全避免病毒感染,因为并不能 100% 保证避孕套不会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滑脱等意外情况。

4. 其他因素

还发现在男男同性恋群体中,静脉使用毒品的比例又比较高。而静脉注射毒品是另一个导致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从而“雪上加霜”,把这个人群置于更危险的境地。

做到这几点,保护自己和他人......

爱,不分性别;每一种性取向都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却不能因此而带来健康影响。无论是哪种性倾向群体,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都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固定自己的性伴侣,并清楚、全面地了解双方的健康状况。

其次,避免疾病传播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正确、全程使用避孕套。

第三,一旦发现安全套滑脱或破裂,立即停止性行为。

第四,如果发生了高危的性行为,要立即寻求当地疾控中心或者医院的帮助,及时进行HIV 阻断治疗,做到亡羊补牢。

这篇文章有点长,但三甲希望随着艾滋病医学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尤其是学生们、孩子们会意识到,正确的、安全的性生活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措施。在你想要满足生理的愉悦时,也应该对这份愉悦可能所带来的相应风险予以警惕和预防。(三甲传真综合医联APP、健康时报、腾讯医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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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法院论文发表机关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长江一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滨州中级法院十四法庭地址位于山东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一路。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5月,前身为山东省人民法院惠民分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滨州市黄河五路,下辖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7个基层法院,20处人民法庭。

没有用。省部级奖项包括教育部和科技厅的一些奖项,一般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在评职称的时候有用。员工评职称主要看教学科研成果奖、科研项目、专著和论文质量,其中成果奖主要是指国家级和省部级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

滨州市法院论文发表时间

论文从初稿到发看需要三四个月左右。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

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

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

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

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SCI、EI等与北核南核周期相仿。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不少客户联系到我们,想三五个月内出刊,那真是太难了,这种急单子我们要么不接,要么提前跟客户说好发不成全额退款,但不担任何责任

论文一般接收后两个月左右会见刊,从投到见刊大学6个月左右

据学术堂了解,论文发表不是随时想法就可以发的,需要杂志社安排版面,如果下个月版面没,那么只能再往后安全了。省级、国家级期刊的职称论文发表需要提前1-3个月准备我们都知道,省级国家级别的刊物算是普刊,它也是职称发表的起跑线,相对来说,从期刊的选择到发表成功收到刊物的时间不需要很久,有些刊物快的话基本1个月左右就收到刊物了,慢点的话也就3个月左右,但是前提是你的论文已经通过审稿并确定版面了。这里还牵扯到论文的投稿数量问题,如果一个刊物虽然说是普刊,但是在业内的影响非常大,那么向其投稿的作者肯定不会少,这就需要作者有足够的耐心等待通知了。核心期刊的职称论文发表需要提前5-10个月准备除了刚讲过的普刊准备时间因素外,如果你自己投稿核心期刊,那么时间方面更是不能用月份单位来形容了,即使是通过代理来投稿,也只是让你的论文更早的呈现在编辑面前,从审稿修改到录取至出刊也需要5个月左右。具体的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一个核心期刊的每期刊载量是有限的,这就犹如是一个独木桥,都想过去,但是木头只有一根。此时你就需要珍惜编辑看到你论文的机会,用大量的时间来提高自己论文的创新度和针对性,杂志社编辑那里论文如海,如果编辑连你的第一段都没看完就关闭了,可想而知,机会就是这么浪费的,即使编辑能读完你的论文,也不代表就通过,可能论文还需要修改和润色,这种情况也可能会重复的修改来达到要求,这样一去一来的,时间就这么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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