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实名举报,称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董岚的硕士学位论文《票据市场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对策》一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复制比率为42.6%。在博士学位论文被曝涉嫌抄袭之后,在湖南大学先后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董岚又被指硕士论文也涉嫌抄袭。
从中国知网上下载了董岚2004年4月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票据市场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对策》,以及董岚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篇幅较大的2篇文章,分别为冯嗣全发表于《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上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之我见》,以及记者刘彩娜2001年10月29日发表于《中华工商时报》上的《揭秘:通往黑洞之路》。
经过完整比对,董岚硕士学位论文大面积复制粘贴了《揭秘 :通往黑洞之路》与《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之我见》2篇文章。
如刘彩娜在文章《揭秘:通往黑洞之路》中“对企业的诱惑”一节第一段中写道,票据之所以得到“黑手”的青睐, 首先在于用票据从银行套钱的成本很低。相对于贷款来说, 票据具有融资成本低、周转快、风险小等特点。在现在银行普遍惜贷的情况下, 票据无疑成了企业融资的上佳之选。特别是对一些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来说, 在了解票据的奥妙之后, 票据融资几乎成了他们的首选。在我国, 票据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 这种票据的特点是银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因此更易于流通, 资金也更有保障。
董岚在其硕士学位论文的1.3小节“发展票据市场与企业融资的需要分不开”中写道:票据发行融资对企业的诱惑,首先在于用票据从银行套钱的成本很低。相对于贷款来说,票据具有融资成本低、周转快、风险小等特点……在现在银行普遍惜贷的情况下,票据无疑成了企业融资的上佳之选。特别是对一些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来说,在了解票据的奥妙之后,票据融资几乎成了他们的首选。在我国,票据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这种票据的特点是银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因此更易于流通,资金也更有保障。
可以看出,上述两段文字几乎完全一样。《揭秘:通往黑洞之路》全文约4300余字,董岚硕士学位论文中有近1500字完整复制粘贴了《揭秘:通往黑洞之路》一文中的内容。
董岚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几乎完整复制了冯嗣全文章中的四大段内容,却只在1.2小节的第四段段末处标注了引用文献为冯嗣全撰写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之我见》。
而就在不久前,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董岚2007年10月发表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涉嫌大篇幅抄袭他人论文。查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票据市场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对策》两篇论文,两篇论文的指导教师均为刘定华教授。
董岚现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多次拨打董岚电话均提示“正在通话中”,发送短信也未有回复。对此,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尚未作出回应。
硕士论文承认抄袭后果如下: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抄袭会有取消硕士学位的风险。
学术论文,即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其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探讨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之一,还是用来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同时加上自己的观点分析。
在程序方面,于某认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论文抄袭的后果: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将被退还,要求重写,同时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将会延迟。这也会对之后的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后果。学士学位将被撤销。如果毕业论文_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如果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
近日,有网友反映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高君路的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研究生陶涛的硕士学位论文 ,对此,湖北大学研究生院和哲学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核实后将联系记者。 澎湃新闻记者在中国知网上找到了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伦理学专业研究生 陶涛2008年5月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康德的道德自由观》 ,以及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生 高君路2014年5月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康德道德自由论探究》 。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两篇论文部分内容基本一样。 陶涛的硕士学位论文比高君路的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早6年。 两篇论文的目录基本一致,左为高君路论文目录。 2008年陶涛论文摘要 2014年高君路论文摘要 如陶涛在其论文的第三部分“实践自由”中的第一段写道:自由作为先验的理念,虽然已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给予了其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它还未经证实。同时,“如果我们目前能够找到一些理由去证明,这种属性事实上应属于人类的意志并同样也属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那么由此就并不只是说明了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而且也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证明了自由这种属性属于人类的意志,那么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也就可以得到证明。 高君路论文中“实践自由”这一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如下:自由作为先验的理念,虽然已经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给予了它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它还没有被确切证明它的“实在性”。同时,“如果我们目前能够找到一些理由去证明,这种属性事实上应属于人类的意志并同样也属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那么由此就并不只是说明了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而且也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假若我们证明了自由这一属性属于人类的意志,那么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也就可以得到证实了。 两段内容基本一致,只是高君路在其论文中对一些表述略作修改。 除此之外,高君路硕士学位论文中的致谢内容也涉嫌大面积抄袭了陶涛论文中的后记内容。 如,陶涛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后记部分中写道:……我相信,“自由”虽不创造生命,却赋予生命以意义。对于生命意义的追寻,是我选择伦理学作为专业的原因;而选择“自由”作为毕业论文的主题,则是我努力进入伦理学殿堂的尝试……我爱这篇论文,犹如皮格马利翁热爱他的雕像。皮格马利翁仅需向爱神寻求帮助,便可将雕像变为挚爱的美人;而我能够完成此文,却离不开太多无私的支持……康德曾说“我己经给自己预先勾画出我要执著前进的轨道。我将步入我的进程,没有什么能阻止我继续走下去。”那年,他22岁。 而高君路则在其论文的致谢中写道:……我相信,“自由”虽不创造生命,却赋予生命以意义。对于生命意义的追寻,是我选择伦理学作为专业的原因;而选择“自由”作为毕业论文的主题,则是我努力进入伦理学殿堂的尝试……我爱这篇论文,犹如皮格马利翁热爱他的雕像。皮格马利翁仅需向爱神寻求帮助,便可将雕像变为挚爱的美人;而我能够完成此文,却离不开太多无私的支持……康德曾说:“我己经给自己预先勾画出我要执著前进的轨道。我将步入我的进程,没有什么能阻止我继续走下去。”那年,他22岁。 根据上述两段文字可以发现,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原本专业为外国哲学、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生高君路,在致谢中,专业也变成了“伦理学” 。 澎湃新闻记者分别致电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及研究生院办公室,对方均表示针对高君路论文涉嫌抄袭的问题,核实后将联系记者。
这不可能,学位论文是已经被数据库收录的,拿去发表根本不可能录用,最基本的抄袭率检测都过不了!
在企鹅号发表文章不用怕别人抄袭,发现有抄袭的文章可以在后台发起投诉.打开企鹅号。点击下面的创作,找到图文---编辑---点击下一步,根据提示完成就可以发布了。
近日,有网友反映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高君路的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研究生陶涛的硕士学位论文 ,对此,湖北大学研究生院和哲学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核实后将联系记者。 澎湃新闻记者在中国知网上找到了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伦理学专业研究生 陶涛2008年5月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康德的道德自由观》 ,以及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生 高君路2014年5月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康德道德自由论探究》 。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两篇论文部分内容基本一样。 陶涛的硕士学位论文比高君路的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早6年。 两篇论文的目录基本一致,左为高君路论文目录。 2008年陶涛论文摘要 2014年高君路论文摘要 如陶涛在其论文的第三部分“实践自由”中的第一段写道:自由作为先验的理念,虽然已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给予了其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它还未经证实。同时,“如果我们目前能够找到一些理由去证明,这种属性事实上应属于人类的意志并同样也属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那么由此就并不只是说明了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而且也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证明了自由这种属性属于人类的意志,那么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也就可以得到证明。 高君路论文中“实践自由”这一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如下:自由作为先验的理念,虽然已经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给予了它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它还没有被确切证明它的“实在性”。同时,“如果我们目前能够找到一些理由去证明,这种属性事实上应属于人类的意志并同样也属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那么由此就并不只是说明了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而且也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假若我们证明了自由这一属性属于人类的意志,那么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也就可以得到证实了。 两段内容基本一致,只是高君路在其论文中对一些表述略作修改。 除此之外,高君路硕士学位论文中的致谢内容也涉嫌大面积抄袭了陶涛论文中的后记内容。 如,陶涛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后记部分中写道:……我相信,“自由”虽不创造生命,却赋予生命以意义。对于生命意义的追寻,是我选择伦理学作为专业的原因;而选择“自由”作为毕业论文的主题,则是我努力进入伦理学殿堂的尝试……我爱这篇论文,犹如皮格马利翁热爱他的雕像。皮格马利翁仅需向爱神寻求帮助,便可将雕像变为挚爱的美人;而我能够完成此文,却离不开太多无私的支持……康德曾说“我己经给自己预先勾画出我要执著前进的轨道。我将步入我的进程,没有什么能阻止我继续走下去。”那年,他22岁。 而高君路则在其论文的致谢中写道:……我相信,“自由”虽不创造生命,却赋予生命以意义。对于生命意义的追寻,是我选择伦理学作为专业的原因;而选择“自由”作为毕业论文的主题,则是我努力进入伦理学殿堂的尝试……我爱这篇论文,犹如皮格马利翁热爱他的雕像。皮格马利翁仅需向爱神寻求帮助,便可将雕像变为挚爱的美人;而我能够完成此文,却离不开太多无私的支持……康德曾说:“我己经给自己预先勾画出我要执著前进的轨道。我将步入我的进程,没有什么能阻止我继续走下去。”那年,他22岁。 根据上述两段文字可以发现,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原本专业为外国哲学、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生高君路,在致谢中,专业也变成了“伦理学” 。 澎湃新闻记者分别致电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及研究生院办公室,对方均表示针对高君路论文涉嫌抄袭的问题,核实后将联系记者。
从理论上来说,算。就好比你有一套房,别人拿去办了房产证,那么你说这套房还是你的吗?哈哈……自己的东西,在自己有能力去争取的时候就一定要争取到自己的手里才是自己的。
无后果的,现在的导师都是抄袭的,你以为呢。只是要讲技术的,你这抄的七八分像的话,还是有点小麻烦。不过你就小研究生一个,只要这论文不做评奖或商业用途啥的,没谁注意。。
别抄袭了,小论文还是自己写吧,也用不了多少时间,可以借用别人的理论和观点,文字原创就可以了。抄袭会给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隐患。这是因为:
一、即使你不出名,抄袭的文章要是被“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盯上,他们会要钱的。
二、以后万一你出名了,被方舟子发现就麻烦了。
现在是数字化媒体时代,一篇抄袭的文章很容易被人发现的。就像我的一篇寓言小说被一个叫“苗向东”的人改头换面的抄袭了,还发在《中国证券报》上了,随便搜了一下就被我发现了。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扩展资料:
著作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有可能会被删除,被别人歧视,你最好从新发篇了,
硕士论文发现抄袭后没人管肯定是要管的,只是没有公开追究而已. 造成这种状况,究其原因,是学生学习不努力。2论文抄袭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论文抄袭率说到底是个学术品行问题,抄袭率越高,其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度就越高. 作为一种道德操守,论文抄袭率不仅是败坏了学术风气,更是扭曲了学术公平。
可以举报,但是必须给出证据。另处置后果的话看他这个论文是干嘛用的,毕业论文抄袭的话,看学校,每个学校处理手段严苛度不一样,一本的话,基本上轻则延毕,重则直接拿不到学位答:不犯法,剽窃他人作品的所属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果您的本科论文与一篇已发表的硕士论文的数据相同,但内容不同,而且您的论文查重率也过了,那么这并不算是抄袭。查重率只是一种指标,不能作为最终权威的判定标准。有时,因为科研领域相似或使用了相同的实验数据等原因,不同论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度,这本身并不能说明存在抄袭行为。然而,如果您确实是在硕士论文的内容、结论等方面直接抄袭,并未进行独立的创新和研究,则这种行为就属于抄袭了。因此,建议您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严谨的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原创成果,按照学术规范进行论文写作,确保论文的研究成果是独立、原创的,并且在论文中要及时引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列明参考文献,以避免与他人的科研成果产生相似或涉嫌抄袭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现某硕士论文抄袭,学校会对其进行处理,但是没有人管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学校可能认为抄袭的情况并不严重,不足以影响学生的学习和学术水平,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处理。二是学校可能认为抄袭的学生并没有故意抄袭,而是出于某种原因不小心抄袭了,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处理。三是学校可能认为处理抄袭的事情很麻烦,也没有必要去管。四是学校可能认为抄袭的情况不会对学校的声誉造成太大的影响,因此也没有必要去管。
转自沈阳在线 2021-12-23 13:10 2016年12月,一篇题为《从韩春雨联想到东北大学徐剑博士的学位论文抄袭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的不端》的网络匿名举报贴在某论坛上发表。文章发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诸多网友对东北大学及沈阳工业大学的热议,同时任职于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的徐剑教授本人也面临了博士学位的撤销及名誉纠纷当中,对于此事是否属于抄袭事件,网络上有着不同的声音。 细究事件本身,争议的是徐剑的博士论文《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研究》引用了“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徐剑在2001年至2006年,作为第二参加人全程参加了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张青山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研究(70172042)”的研究工作。该项目研究过程中培养出4个硕士和1个博士(徐剑)。2006年3月项目研究成果作为专著《企业动态联盟风险的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ISBN:7-5017-7365-3/F.5922)公开出版,徐剑为第2著者。项目培养的四个硕士的硕士学位论文作为本课题的共同研究成果都汇入到了2006年3月出版的专著中。在2003年至2008年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徐剑将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进行了后续研究工作,其中很多研究成果又汇入2006年出版的专著中。在学期间共发表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专著1部,获政府科技奖励2项(第2获奖人)。在6篇学术论文中,发表在专著出版前的有2篇,发表在专著之后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的有4篇,这些研究内容和一些专著内容融入了徐剑本人的学位论文中。 上述事实是否构成“抄袭”,学术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并依法享有改编权和汇编权。参与该项目的张青山教授及其他参与人,认为徐剑的行为不构成抄袭;沈阳工业大学和东北大学5位教授也认为不构成抄袭,并联名发表了《关于研究生使用课题组共同研究成果的部分内容撰写学术论文的学位论文必然性和普遍性》。而与此同时,有一部分人士认为徐剑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的拼凑抄袭行为,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独著,要求独立完成。 近年来,关于“论文抄袭”的事件频繁发生,例如“于艳茹案”、“翟天临案”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而举报论文抄袭是否需要实名?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该怎么定义值得我们深思熟虑。孰是孰非,网友可以自由争论,但中国学术成果的借鉴与剽窃之间如何界限及学位论文采用课题组成果,课题组成员在项目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是否合理合法应交给法律去审判。希望借此争议事件让知识得到真正的尊重,保证教学质量,严肃学术风气,。 推荐阅读:叶紫
什么后果?后果已经出来了,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赔偿了11.5万元。
其实原告黄阳阳(现就职于某律所,爱丁堡大学博士)为“博士论文被抄袭”这个事坚持了11年,终于维权成功,实属不易啊。
黄阳阳曾在爱丁堡大学读博,王超曾在港城大读博,两人时常通过邮件进行学术交流。2011年,黄阳阳在撰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此时王超已经从港城大毕业,其发表的博士论文有很多内容和自己的论文草稿高度相似甚至相同,这或许是因为黄阳阳曾经把论文草稿发给了王超。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2013年,黄阳阳开始向港城大投诉王超论文抄袭一事,港城大也认定了王超论文剽窃,论文也被移除了学校官网。我去,就这样处理吗?是个正常人都会觉得处理太轻,何况是博士黄阳阳,于是就将王超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
2022年6月23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王超博士的论文剽窃了黄阳阳的论文观点,侵犯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王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公开致歉,并赔偿11.5万元。
这样的判决属于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是完全合理的,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中将“抄袭”定义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论文属于文字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有规定,作者对自己的论文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等。
论文剽窃从《著作权法》来看,肯定是作品剽窃行为,王超教授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摘抄、复制原论文内容,这不是很明显嘛,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剽窃他人文字作品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已经承担了,但论文剽窃还涉及到行政责任,而学校目前还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或处分,只是暂停了王超的教学工作,也可能在调查。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其中一条就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发现作假怎么处理呢?第7条规定,申请学位的论文如果出现剽窃等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如果已经获得学位了,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而且要向社会公布。从处决当日开始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能再接受剽窃人的学位申请。
还有要说明的是,学位申请人员如果是在读学生,那么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还要通报所在单位。
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学校是不是应该给予王超教授行政责任,撤销其博士学位是不是合情合理,而且要公之于众。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现在咱们国家对论文剽窃在法律、法规层面都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按这些标准来完全没毛病,既然剽窃人家论文就应该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如果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再说了,法院已经判了,学校是不是该回应一下了。
这种情况你就要告诉老师,让老师责成其她同学将你被抄袭的部分删除,这样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