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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发表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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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发表管理制度规定

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2009年12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和主要内容,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技能和方法等进行的科学研究训练,是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实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考察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本科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要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论文可结合专业特点,在体裁方面体现多样性,采取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在教师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论文撰写工作。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和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二级学院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和评价全校毕业论文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本院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宏 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及其特点,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文件,明确学校的整体管理目标。 2、进行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 3、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及评分等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评估。 4、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为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提供参考信息。 5、负责对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6、受理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异议及复查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实施。 2、向学生宣传并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要求与规范。 3、遴选安排指导教师、审定和落实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4、检查、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5、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组织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6、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优秀论文推荐、质量分析、 工作总结 、文档资料的整理与保存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确保毕业论文课程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体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意选题的性质、难度、分量、综合训练等情况, 要符合培养目标。各二级学院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性。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践类的毕业论文题目,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题目。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 2、创新性。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反映本学科领域的知识创新、方法创新、技术创新和理论思想创新。 3、实践性。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体现专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4、可行性。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学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要求,避免过多和过少两个极端。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个性化。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可以选择的体裁和基本要求如下: 1、学术论文。选题要体现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综合运用和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量饱满,能对选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2、毕业设计。选题反映社会生产的实际需要,有突出的实用价值,符合本学科专业的要求;设计应有明确的思路、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和 实际成果预期,避免凭空想象的、纯理论的内容。 3、调研报告。选题能反映一种或者若干种社会问题,能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客观问题;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明确调研思路、方法、地点、相应实施条件,以及本人能直接参加并经努力能完成的调研任务。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程序。 1、二级学院应组织专业教师编写《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由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并根据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保持较高的更新率,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2、选题工作应坚持学生自愿和二级学院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师生双向选择,二级学院适当调整方式,确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3、二级学院应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述毕业论文选题的体裁、题目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题目,指定指导教师。 4、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选题,也可以根据兴趣自选题目。学生自选题目须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说明(题目、已具备的条件及预期达到的目标要求等),经所在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执行。 5、学校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科研创新课题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6、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填写正式的《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在毕业论文课程开始时发给学生。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 参考文献等。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原则上应一人一题。确需团队合作方能完成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十二条 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送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案。选题结束后,应将选题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开题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提纲、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参考文献应选择能体现该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专著和论文。参考文献须至少包含两本专著(以国家重点出版社为主要参照系)和两篇核心期刊论文(以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版)和《CSSCI来源期刊》(南京大学版)为参照系)。 二级学院还可根据专业特点和论文体裁自行拟定外文文献的数量要求。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即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五章 指导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科研工作背景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 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每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超过8篇。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时,必须经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鼓励有科研力量的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选题、开题、撰写等各个环节的论文指导和检查工作,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严肃、严密、严谨和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每次指导和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答辩、成绩评定过程控制表》的相应栏目,对毕业论文的初稿、修改稿、定稿至少进行三次指导,最后写出论文评语,给出论文成绩。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应相互主动加强联系。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每周不少于一次),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 工作计划 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二级学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撰写 第二十条 各种体裁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可参考如下标准: 1、学术论文:论点鲜明,论证充分,论据确凿;方法适当,逻辑性 强,对问题有较深入的分析;论文注释和写作体例符合规范;参考文献具有适合性、准确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原始文献使用比例高;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达准确。 2、毕业设计:立论正确,结论合理,专业结合度高;设计新颖,方法独特,完成的软硬件达到相关规定的性能指标且文档齐全;设计分析专业语言表述运用准确、符合行业规范,符号统一、编号齐全、图纸完备、图表精确清晰,信息和数据丰富,计算准确。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 3、调研报告:必须是本人直接参加的调研成果;调研重点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问题;反映问题客观,数据真实,资料翔实;调研报告交代调研的整个过程,写作格式规范,层次清晰,结构科学,建议合理。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撰写遵照《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外语专业由外国语学院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教务处出台的有关新规定和学院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经教务处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发现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及时要求改正。 二级学院应在毕业论文(设计)定稿提交之后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须责令学生重写,并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毕业论文(设计)的字数人文社科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1万字,理工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5000字,毕业论文对于部分专业毕业设计成果由毕业设计图 纸和毕业论文两部分组成者,其毕业论文字数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字。查阅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并有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具体要求参照开题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定稿后,学生向指导教师及其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论文。进入评阅程序。 第七章 评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答辩、成绩评定过程控制表》、《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答辩、成绩评定过程控制表》、《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对于评阅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设计)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八章 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向二级学院提出答辩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下旬。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校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 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个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应有副高以上职称)1人,设秘书1人。 论文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在答辩前一天公布各答辩小组成员名单和参加答辩学生名单。 第三十条 答辩小组组长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主持答辩并组织答辩成员打分和写 评语 。 第三十一条 答辩小组答辩前应根据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意见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和论文(设计)形式,当指导教师与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阅,根据评阅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答辩。答辩小组不同意答辩的学生,须向二级学院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三十二条 答辩前,答辩小组成员应详细审阅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报告,为答辩提问作好准备。答辩中,学生必须报告自己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并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 第三十三条 答辩包括论文陈述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答辩时间15—30分钟,其中学生报告时间不少于10分钟。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答辩要求。 第三十四条 答辩过程中,答辩小组秘书应做好记录,供评定成绩时参考。 第三十五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小组按学校统一的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确定每个学生的成绩,并经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做出书面报告与总结。 第三十六条 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总 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其中答辩评分占总成绩比例不应低于30%,各部分成绩单项评分一般不得超过95分。 毕业论文(设计)的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时,折合成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记分制。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并对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予以奖励。被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数量不超过答辩学生人数的15%,良好的不超过45%。 第三十七条 成绩评定应坚持标准,从严要求。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记为不合格。 1、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规定任务者; 2、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者; 3、有严重抄袭行为者; 4、试验、设计、立论或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不符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者; 5、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者; 6、答辩未通过者; 7、无正当原因未参加答辩者; 8、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重修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答辩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九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对毕业论文各环节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各环节应符合本环节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才可开展下一环节工作。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第7学期第7周至第8周对学生进行一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动员,并公布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于第七学期的第9周至第11周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应于第12周至15周期间完成,并将学生选题汇总上报教务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时间为第16周起至第八学期第11周止,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并交指导教师评阅。第8学期第12至13周,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给出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定成绩,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第8学期结束前,评选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将毕业论文(设计)样本原件和电子稿送交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毕业论文的有关工作,并于学期末将检查结果报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指导教师。检查内容包括: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论文是否含有抄袭、剽窃内容;指导教师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评语过分简单或与论文不相符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二级学院反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自查基础上于答辩开始前组织全校毕业论文原创性抽查,对发现抄袭、剽窃等行为的,视情节性质,可作出 责令修改论文一周后答辩、责令修改论文延期一学期答辩、责令修改论文延期一学年答辩等不同的处理。 学生对抽查结果认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向二级学院反馈,并作为评定各种优秀教学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章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保存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是学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做好归档保存工作,根据学校电子档案归档规定,应将毕业论文(设计)制作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进行保存,存期十年。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图纸、文档资料、实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学生均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统一交二级学院保管或处臵。 第四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学生应结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修改,按照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装订。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转让须征得二级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法规执行,学生不得私自转让。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寄出校外发表。 需要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毕 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表决票、毕业论文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 第五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安排,积极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与教学管理专项评估工作,认真做好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遴选和推荐评奖工作,积极报送参加各种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和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 第五十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按实际毕业年份归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本管理办法指导下,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外国语学院、美术学院等二级学院的个别专业对毕业论文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规范者,应及时制定相关专业毕业论文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附件1:《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印制规范》 附件2: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汇总表 附件3: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校外毕业论文(设计)安排情况汇总表 附件4: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一览表 附件5: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附件6: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附件7: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检查表 附件8: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选题、开题情况汇总表 附件9: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答辩、成绩评定过程控制表 附件10: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供指导教师、评阅人用) 附件11: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安排表 附件12: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13: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4: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分表(答辩委员用) 附件15: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及成绩报表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2013-08-20 17:21: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应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论文内容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第三条 论文要求(一)博士学位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SCI (包括SCIE、SSCI,以下简称SCI)论文。(二)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至少须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三)研究生课题内容获得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两位者,可以不受论文限制。(四)专业学位研究生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第三章论文署名要求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一)作者署名要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职研究生老师分析用于申请学位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学位申请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必须是第二作者。(二)单位署名要求1.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系统和学校本部研究生论文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如"广州医学院××学院"或"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等。2.教学基地各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以广州医学院署名或以广州医学院及本单位法定名称共署名。3.非教学基地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必须署名"广州医学院XX(学科名称,如免疫学教研室)。(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署名也参照上述要求办理。第四章发表论文的认定第五条 SCI(EI)与中文核心刊物收录论文的认定由于SCI(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第六条 对各学院及各附院自行制定发表论文规定的认定各学院均可依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最低标准。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须提交研究生学院备案方为有效。第七条 发表论文时间的界定(一)研究生:论文发表时间原则上应为在学期间及毕业后3年内。(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时间应在论文答辩前3年之内或答辩后1年内,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学位有效期内方可申请。第八条 论文的审核(一)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应从网上填写并打印《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页及论文首页),经导师审核签名和所在单位审查核实,上交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二)对于已被国外刊物接收但尚未发表的SCI(EI)论文,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刊物的正式接收函,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刊物的录用函也可接受学位申请。第五章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第九条 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论文正式公开发表后,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3年。如毕业后3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第十条 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4日起执行,之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毕业论文的发表是要求比较严格的。所以一定要认真撰写毕业论文。

期刊投稿管理制度规定

一般讲,作者在投稿之前,就应当了解所投出版社或期刊的有关投稿和发表方面的规定,判断自己的研究是否达到相关规定,以及准备投递的论著/文是否适合该期刊。其次,基于同一项研究的、具有密切继承关系的研究成果可以分投不同期刊,但一般需要向期刊做出明确的说明。如果作者希望将已经投稿的稿件转投另一个期刊,必须经过稿件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并正式撤回稿件。并且只有在接到原投稿期刊承认撤回的书面通知后,才可以把稿件投给别处;同时,作者应该保留通知的副件,以备查用。第三,对于允许以另一种语言发表同一著作或论文的出版社或期刊,作者应当遵守首发出版社或期刊的相关规定、或者与首发出版社或期刊之间的事先约定协议,只有取得其同意,作者才可以将论著/文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以不同的语言先后发表,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原始论著/文的刊载处。同时,以不同语言发表的同一著作或者论文只能计算为一项研究成果,不能重复统计为多项成果。作者在投稿时应当避免发生的行为:(1)拆分发表。(2)发表不成熟的研究成果。(3)一稿多投。(4)重复发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期刊的审批第七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一条管理范围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方针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办刊条件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管理职责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合作办刊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申报程序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期刊投稿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保障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保障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报刊记者站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刊记者站,是指境内报刊出版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刊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报刊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刊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 报刊记者站名称由报刊名称和记者站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 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 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报刊记者站的设立 第七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期刊设立记者站仅限于新闻性期刊,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所辖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设立记者站。 各地、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报刊出版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家记者站。 第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 (二)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 (三)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记者站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报刊出版单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刊出版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因特殊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经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二条 报业集团、期刊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子刊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该集团或者报刊出版单位名义设站,其属下报刊不再单独设站。 第十三条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 申请书 和有关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报刊出版单位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有关材料包括: (一)记者站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 (三)报刊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经费来源证明; (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于15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第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负责记者站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不得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第三章 报刊记者站的人员及活动 第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须在记者站登记后三个月内派遣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并在其到岗前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报刊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刊记者站名称。 第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超过5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设立的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 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报刊记者站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报刊出版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地址、电话等项目发生变更,报刊记者站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报刊记者站设立、变更及其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活动。对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和报刊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报刊记者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须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第三十条 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每年一次,年度核验工作每年2月开始,4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在4月30日前,将本地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三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刊记者站须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主要为:记者站工作情况、记者站登记项目变更情况、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有无违法情况、记者站记者持有记者证情况等。 年度核验材料包括: (一)报刊出版单位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 (二)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及其样报样刊; (三)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核验中发现报刊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核验不予通过。 报刊记者站未通过年度核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新闻采编活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被确定退出的报刊记者站,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报刊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六条 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 (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第三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第三十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境内报刊出版单位的分社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记者站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看了“管理办法”还看了: 1. 规章制度 管理规定 2.公司制度管理规定模板 3.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定细则 4.最新版p2p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5.2017年最新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期刊的审批第七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期刊投稿管理制度规定要求

一、发表文章质量要求发表论文的质量自然是提升论文收录的一个主要的条件.对于这个方面来说主要就是针对于论文的观点正确,文字通畅,逻辑严密,结构合理,结论有创新,等等.之前收到一篇文章,错别字多,语句不通顺,编辑实在是看不懂,只能联系作者退稿修改,退稿再修改再审稿,浪费时间,严重的话永远拒收稿子.二、论文格式规范

杂志论文格式要求每一个刊物或者杂志都有自己特定的宗旨、栏目和专业定位,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弄清楚目标杂志是哪个方面的.还要搞清是季刊、双月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这直接影响您的稿件发表的速度.符合自己单位要求发表论文是为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能够更好,所以发表论文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所在单位职称等级对于论文格式结构的种种要求,如:字数、论文篇数,对第一作者是否要求、期刊要求(核心?普刊?),有的单位甚至对文章格式都有严格规定(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图表等方面的事项).

三、论文发表时间一般的学术刊物,从编辑接收稿件到样刊出来,需要2-3个月.如果是核心刊物,则需要半年,或许更长时间.不少作者认为期刊不是都是月刊、半月刊、旬刊,我这个月投稿,不是就安排下个月就出刊了,其实不然,很多期刊都是被提前会安排好版面,有些期刊版面都安排到下一年了,所以为评职称,还是提前准备为好.四、选择合法刊物发表论文不是随便找个期刊就可以的,期刊必须具有合法性,是合法期刊.不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刊号的刊物,都是非法刊物.目前我国大约有1000-2000家非法刊物,或不规范的刊物.对大部分普通作者来说,是很难判断刊物的合法性的.对于有疑问的期刊,可以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里,确认一下是否是合法期

经济研究期刊论文投稿要求

经济研究杂志

《经济研究》杂志,《经济研究》期刊杂志论文投稿要求?《经济研究》是一本入列新中国60年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综合经济理论刊物,创办于1955年。

经济研究论文投稿要求

1.经济研究编辑部目前只受理寄送来的纸面稿件(一式两份)。若所投稿件被编辑部决定进入匿名审稿流程,工作人员将及时与作者联系发送相关电子文本的事宜。

2.论文投稿稿件内容上请遵循以下要求:

(1)所投稿件应是作者自己完成的、以中文写作的原创性作品,且与该稿件内容无实质差别的作品(包括其外文翻译作品,以下统称“相仿稿件”)未曾被其他报纸、期刊等公开发表或通知即将公开发表(以下统称“已发表”,应本编辑部特别邀请的除外)。请作者自觉避免出现“一稿多发”的情形。若作者未经本编辑部同意,以在本刊发表为目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编辑部将视作者存在拟一稿多发行为:

① 作者将自己的已发表的相仿稿件寄送给本编辑部;

② 在稿件寄送给编辑部后至被编辑部通知即将发表前,作者的相仿稿件已发表,但作者未即时向编辑部说明该稿件的相关情况;

③ 您所投稿的经济研究论文在稿件被编辑部通知即将发表后,作者以公开发表为目的,将相仿稿件寄送给其他报纸、期刊等的编辑部;

④ 在稿件被编辑部通知即将发表后,作者的相仿稿件也被其他报纸、期刊等通知即将发表,但作者未即时向编辑部及其他编辑部完整说明该稿件的相关情况。

对于存在拟一稿多发行为的作者,一经发现,《经济研究》期刊将在十年内不发表其作品。

(2)《经济研究》期刊论文发表实行匿名审稿制度。请作者将自己的'姓名(为防止身份冒用,请旁附每位作者的亲笔签名)、署名单位、通信地址(编辑部按此地址向作者寄送实体邮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Email、投稿查询密码、所受资助、致谢等信息全部列于与正文内容无关的首页。所列信息请务必清晰、完整、准确;如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编辑部。正文内容中请隐去所有相关方面的信息。查询密码须是四位数字,由投稿人自行设定并在首页右上方注明(格式如“查询密码:####”)。未注明查询密码或所列信息不符合匿名审稿要求的稿件,编辑部可不作投稿登记。

(3)每篇稿件的署名作者不得超过五位;每位作者的署名单位不得超过两个;每篇稿件的署名作者(包括署名通讯作者、署名顺序等)及署名单位不得变更,除非变更前后该稿件的全部相关署名作者向编辑部提供有亲笔签名的书面变更声明。

(4)请作者自觉注意正常引用已有研究成果(无论是否已发表,特别是外文文献)的原则,并保证研究的依据、过程及结果的真实性。《经济研究》期刊已发表的稿件,若被发现存在故意抄袭或造假等学术不端情况,《经济研究》期刊将撤消该稿件,并不再发表其作者的稿件。

(5)《经济研究》期刊论文要求正文中同时以中英文完整列出标题、内容提要、关键词。其中,关键词3—5个;中文内容提要300字左右;英文内容提要及关键词之后请另附JEL分类号。内容提要应包含以下内容:本研究的主要问题、方法、结论、政策建议以及关键的贡献等。精彩的内容提要有助于他人准确、快捷、完整地了解本研究的全部精髓,请作者精心斟酌。

3.请作者遵循《经济研究》期刊的写作规范。文法质量亦是《经济研究》期刊稿件评审的重要标准之一。遵守写作规范可以减少大量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作者和编辑的工作效率,压缩稿件全处理流程的时间。

4.《经济研究》期刊编辑部收到的各稿件,无论《经济研究》期刊发表与否,恕不返回给作者。请作者做好相关备份工作。

5.《经济研究》期刊论文为了规范和加速稿件处理,要求稿件一律寄编辑部收,稿件中切勿夹带与稿件无关的物品,以免丢失。

期刊投稿管理制度规定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期刊的审批第七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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