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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期刊学科领域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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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期刊学科领域选错

(1)选择合适的期刊选择合适的目标期刊是很关键的步骤首先,在写文章之前,作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定涵盖该学科领域的期刊,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文章主题与目标期刊不相匹配而导致的拒稿。然后再根据目标期刊的投稿要求和需要的文章形式来确定写作方式,比如有些letter类型的期刊是有明显的篇幅限制,写作方式当然也就与一般全文型文章有差异。如果在投稿之前不注意这些问题,即使研究方向、学科领域都匹配,文章被直接拒稿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2)确保文章各部分符合期刊要求通常期刊对摘要部分会有具体的字数限制,投稿之前应该仔细阅读作者指南以确保符合期刊的要求。简介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若是写得太多则会弱化重点内容、让文章显得头重脚轻以及出现不恰当地评论前人工作的失误。摘要和结论需要仔细反复推敲以达到高质量水平,因为这两部分被阅读的几率最高。在其他方面如文章长度、字体大小、图表规格和参考文献格式等,也都应该仔细检查看是否都符合该期刊的投稿要求。(3)潜在的利益冲突科学研究是要本着客观的原则来进行,从而为科学界和广大读者提供最真实的结果。研究课题中涉及到的所有利益冲突,都有可能会影响科学成果的公正表达,因此必须予以披露和说明。现在科研活动中最常见的是经济利益冲突,比如为了获取企业或他人的资助而采用不当的模型或者方法作出有利于资助方的结论,从而损害了科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作者在投稿时有责任报告这些可能引起文章发生偏倚的利益冲突。(4)版权文章中如果直接使用了别人的材料,比如教科书或其他文章的图片,必须明确提及。一般来说,直接用原作者的原文或者原图时需要取得版权方(即出版社)的授权,当然最好也要与作者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同意,这也是表示对作者劳动的尊重。除此以外,也可以根据原文进行转述或自己重新作图,最后再加上引用。(5)投稿信投稿信(Cover Letter)是向期刊投稿时附上的一封说明信,基本上所有的期刊在投稿时都需要这样一封给编辑的信件。它的作用不仅仅是形式化地问候编辑,而且能够让编辑快速地了解文章的创新点和重要性。投稿信里面应该包含这些信息:(1)强调文章内容符合期刊涵盖的学科领域;(2)点明文章的创新点和主要结果;(3)按需求添加建议的审稿人信息。投稿信是期刊编辑最先阅读的部分,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编辑对稿件的整体印象。因此投稿信应注意以下三点:(1)语言简明扼要;(2)对投稿期刊的评价中肯适当;(3)对自己的稿件有自信;(4)语气谦逊适度,态度诚恳,措辞得体。投稿前最好再进行一次语言校对以确保没有低级的语法和拼写错误;仔细检查数据和图形,以保证引用的图表即使经过反复修改仍能避免产生错误或混淆。最后,若是方便可以请师长同学帮助检查稿件,以便多角度发现问题。

科技论文投稿是非常严谨的,首先我们需要把我们的作品尽量的写好,主要是逻辑清楚,没有标点符号这样的常识性错误。我们的论文才更有可能被编辑接受。

01稿件未通过技术筛选在稿件送到期刊主编或总编辑之前,编辑部将进行一些基本检查。在这个阶段拒稿的主要原因包括:该论文包含疑似剽窃的内容该论文正在另一期刊上审查(一稿多投是不允许的)稿件缺乏关键要素,如标题、作者和从属人员名单、正文、参考文献或图表语言的质量不过关表格和数字不够清楚作者没有按照期刊的作者指南准备稿件02稿件不属于期刊的宗旨和范围投稿被拒的原因中,最常见的是稿件提交给了错误的期刊,超出了所投期刊的学科领域或栏目范围等。例如,一篇心理学的文章投到了化学期刊上,投稿内容与期刊的风格、栏目或热点相差甚远,就很容易遭到拒绝。03研究课题意义不大同样,如果期刊的读者对论文的研究主题不感兴趣,它可能会被拒绝。这可能是因为这篇论文的研究结果是渐进式的,并没有推动这个领域的发展,或者这份稿件显然是一个更大的研究的一部分,该研究已经被分成了尽可能多的文章。04一个明确的假设尚未确立研究背后的问题可能不清楚,制定不当,或与研究领域无关。进行大量的文献回顾可以帮助指导你的假设或研究问题。05稿件不完整该论文可能包含观察结果,但不是一个完整的研究,也可能忽略或忽视了该领域的其他重要工作。06数据的程序,陈述或分析存在缺陷缺陷可能包括缺乏明确的对照组或其他比较指标,不符合公认的程序或方法(这使得实验难以重复),或缺乏统计学上有效的分析。请注意任何小的缺陷,例如表格和数字的错误,不恰当或不明确的标签。07稿件的论证和/或结论存在缺陷应当合乎逻辑,结构合理且有效,并支持研究的结论。如果得出的结论不能以文章其余部分为依据进行论证,或者他们忽略了大部分文献,那么该论文将被拒绝。08语言,写作和拼写问题文章的语言,结构以及任何表格或图片需要足够高质量才能让论文进入评审阶段,否则很可能被拒。在投稿之前请其他人检查您的论文是一个好主意,第二双眼睛可以帮您找出可能错过的任何错误。在投稿之前,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投稿期刊,如果期刊的风格或水平与自己的文章不匹配,只会浪费投稿的时间,拉长我们投稿的周期。可以以该期刊最新发表的同类文章为参考标准,来判断自己的文章是否合适该期刊。

1、可能是由于你的网络问题,所以中国科技论坛投稿时学科分类选不上,你可以试着重新链接网络或者更换网络。2、也有可能是因为中国科技论坛的服务器出现了问题,你可以试着刷新一下,如果还未成功,可以联系官方进行解决。

投稿选错期刊方向领域

不知道你说的投稿 是投给哪里的 如果是评职称用的论文投稿给杂志社 如果是明显性错误 比如公式落了。

排版时候发现会有编辑联系你,如果是错别字一类的问题,排版后会有校对的流程 但是因为稿件量特别大,也不一定能校对的特别准确。你要是投过去稿件时间不长可能也可以自己改好了再发过去 标记一下最终版。

论文发表在不合适的期刊上还能用吗?

论文投稿到不合适的期刊很大概率会退稿,根本不会录用作者的文章,一般杂志社对来稿会进行严格的筛选,不符合刊物要求的文章一概不会录用,这样才能保证期刊的办刊水平,不论是什么水准的刊物,尤其是核心刊物以及更高水准的刊物就更是如此了。

因此,论文发到错误期刊肯定是不能用的,投稿了错误的期刊并不是没有补救办法,在遭遇退稿情况时作者首先确定下是不是选择了不合适的刊物,如果是这个原因造成退稿,一般作者可以有以下两个选择:

如果仅仅是刊物选择不合适,作者可以重新选择投稿期刊再投稿就可以,如果是文章写作有问题,比如数据或分析有严重缺陷等明显的问题,这就需要作者首先在自己身上找原因了,多数作者的拒稿多源于文章构架的不够合理,进而造成文章意义不够突出。

拒稿后,着重进行文章结构的调整。尤其是讨论部分,很多作者的讨论是对结果的再陈述,但实际上写讨论也要与购物一样,讲究货比三家。只有将自身所得数据与既往结果进行比较,才能突出本研究的优势所在。这就需要作者,多看些相关的文献,挖掘其他研究与本研究的衔接之处。

在论文投稿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对自己论文的主题选择合适的期刊,通常都需要根据大类来分,比如说工科农科,这些都是我们大学所学习的分类。

一、了解期刊的定位和方向,作者在进行投稿时,要选择那些针对自己专业方向的期刊,如新闻类、出版类、体育类等。二、了解期刊的需求,同一行业的期刊也有细节上的不同,找更接近自己文章主题的期刊。三、作者初稿投刊时,找和自己文章质量相符的期刊,这样才能降低拒稿率。四、了解期刊的投稿截止日期,了解期刊的选题指南,作者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某一选题,把握好投稿截止日期前投稿。五、根据自己经济情况选择版面费相当的期刊。六、辨别真假期刊,投稿要选择正规期刊投稿,避免上当。

投稿时期刊选择子领域

期刊的选择主要包括期刊所属领域、期刊针对性、期刊影响因子(IF)及其他相关事宜如审稿周期等。 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自己的论文进行一个综合评估,决定投稿的期刊范围。比如肿瘤科稿件就要投稿到属于肿瘤学领域的稿件。具体的搜索方式可以采用查询影响因子表格的方法。按照影响因子的升、降序排列选择适当的期刊。建议大家找带期刊全名的影响因子表格(鑫达医学翻译网下载专区内有近两年的IF表格,如需要更多请与在线客服联系),先试图搜索相关的期刊。以肿瘤学为例,可以搜索cancer字眼或者carcinoma字眼。找到的肯定是符合该领域的,此时就要考虑一下IF是否合适。同样临床的可以搜索clinical,查看是否出现相关的关键词。这是一种比较快捷的方式,如果有足够耐心,可以挨着表格看期刊全名。选择几个合适的期刊,然后到期刊的官方网站查看其Aim & Scope,进一步查看是否投稿到该期刊。 期刊针对性。专业性很强的期刊IF往往不如有些综合性期刊。例如JBC针对性就很强,但是其IF并不高,但是其专业性很强。如果生物化学领域的文章想发到JBC或其他IF高但是专业性不及JBC强的期刊。建议大家发表到专业性更强的JBC。该杂志生化领域的专业读者更多,更容易引起效应。而如果单纯为了追求IF而投稿到高分值的期刊就没有太大意义。国外评价一篇文章的价值不是看IF,而是看被引用的次数。生物化学方面的期刊发表在JBC上被同行引用的几率比较高。 查询期刊的影响因子。期刊的影响因子在期刊首页及影响因子表格内均有体现。在对自己的期刊进行综合定位后选择合适的IF会大大缩短投稿周期,再者也不会出现投稿期刊低于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如果你的时间较为仓促,那么建议选择一个跟你的文章定位相差不大的期刊,这样把握更大一些。如果时间相对充足的话,不妨先投稿到IF略高于预期的期刊试试,看看能否进入小修后接收状态。 另外,投稿期刊的审稿周期也要好好考虑一下。有时候会遇到审稿较慢的期刊,确实很急人。有必要到相应的论坛跟大家学习一些经验,或者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请教。这些都会缩短投稿的周期。当然,一般期刊的审稿周期还是比较快的。

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论文格式要求、论文内容要求、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总体基本都相似。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论文范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论文格式要求、论文内容要求、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总体基本都相似。 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论文范文进行分类。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理论性论文范文、实验性论文范文、描述性论文范文和设计性论文范文。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立论文范文和、驳论文范文。立论性的论文范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范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论文范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论文范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论文范文。驳论文范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1)选择合适的期刊,选择合适的目标期刊是很关键的步骤首先,在写文章之前,作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定涵盖该学科领域的期刊,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文章主题与目标期刊不相匹配而导致的拒稿。然后再根据目标期刊的投稿要求和需要的文章形式来确定写作方式,比如有些letter类型的期刊是有明显的篇幅限制,写作方式当然也就与一般全文型文章有差异。如果在投稿之前不注意这些问题,即使研究方向、学科领域都匹配,文章被直接拒稿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

(2)确保文章各部分符合期刊要求,通常期刊对摘要部分会有具体的字数限制,投稿之前应该仔细阅读作者指南以确保符合期刊的要求。简介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若是写得太多则会弱化重点内容、让文章显得头重脚轻以及出现不恰当地评论前人工作的失误。摘要和结论需要仔细反复推敲以达到高质量水平,因为这两部分被阅读的几率最高。在其他方面如文章长度、字体大小、图表规格和参考文献格式等,也都应该仔细检查看是否都符合该期刊的投稿要求。

(3)潜在的利益冲突,科学研究是要本着客观的原则来进行,从而为科学界和广大读者提供最真实的结果。研究课题中涉及到的所有利益冲突,都有可能会影响科学成果的公正表达,因此必须予以披露和说明。现在科研活动中最常见的是经济利益冲突,比如为了获取企业或他人的资助而采用不当的模型或者方法作出有利于资助方的结论,从而损害了科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作者在投稿时有责任报告这些可能引起文章发生偏倚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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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领域期刊投稿

法庭科学方向的意思是司法鉴定方向。法庭科学,通俗的说即现在的司法鉴定,但归根结底其法庭科学才是正统说法,法庭科学是一种自然学科,是一种刑事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是近十年来国内外发展最为迅速的应用学科之一,该学科的发展不仅对侦查、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

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摘 要: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对比,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作中通过对比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无法避免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合理价值。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919(2000)02 0141 06收稿日期:1999 09 21作者简介:李进一(1964—),男,四川省渠县人,暨南大学MBA教育中心副教授。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赖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1 早在1992年,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1](P482)“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思想纳入版权法的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和《WTO版权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这种立法体制为司法机构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提供了一条版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标准,从宏观的角度给版权法实务指明了方向。应当说,从理论讲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保护范围以后,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1986年,美国的威兰诉杰斯罗一案便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指向了思想。[2](P53)不过尽管存在着实务中这样的困难,“三段论”的第一步抽象法的运作还是有效的,它试图在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之间划一条线,以将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避免了版权法保护范围的混淆。“三段论”的第二步是过滤法,指将虽属思想的表达但又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公有领域的东西包括只有惟一的一种表达的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如果一种作品,只有一种惟一的表达形式,则版权法不予保护,因为这与版权法促进一国文化繁荣的目的相悖。在1990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便终审判决了一起版权纠纷,判决中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居民区的天然气地下管道图不受版权保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该图毫无差错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情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该区管道图(如果不出差错的话),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3](P28)可见,虽属作品的表达,但属惟一的一种表达,其他任何人若要说明相关问题而只能采用该惟一的表达时,则该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表明国家把繁荣本国文化与对著作权的权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了著作权人与社会需求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而保护期的长短无非说明了谁在这场交易中处于优势谁处于劣势而已。对著作权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护期规定得足够长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会需求者则希望把这种保护期规定得足够短以期能无偿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便是社会需求者无偿使用作品的开始,也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开始。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论”的过滤法这一过程表明,版权法把版权看作一种私权,版权法上保护私有领域的东西,而不将公有领域的东西纳入其中。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许多程序涉及的“内部功能”和“外部事实”多属于公有领域,这一部分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纵观“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笔者认为这两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思想也罢,外部事实也罢,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这两个步骤的工作其实都是把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公有领域的东西划在版权保护的界限之外。“三段论”的第三步是“对比法”,指经过“抽象”与“过滤”之后,对比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着实质相同的部分,这涉及到对作品表达原创性的认定。2 作品原创性的英文涵义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应当注意的是,原创性仅适用于对作者权的保护,而不适用于邻接权。例如播放是对已有作品的重复,版权法尽管对其保护,但更多的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的。英国律师PeterGrover认为要求原创性便破坏了播放组织权的整个基础。Novelty译为新颖性,是专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项发明若要取得专利权,享受专利法的保护,新颖性是其必要条件。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的,而新颖性要求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颖的,可见新颖性比原创性的要求为高。原创性与新颖性不同的原因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设计的不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文学艺术的发展,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在表达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着差异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个更先进、更优秀。版权法关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达的。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的发展,它要求某一项发明必须在原有技术上更进一步,对处于原有技术水平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同时,专利法为了节约技术开发成本,以利于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新技术的开发,它赋予专利法以垄断权,即使是同样先进的独立开发的两个发明也只授予一个专利权①。既然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法便开创了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审查和登记公告制度,规定一项发明者获此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这种制度为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新颖性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何认定新颖性,其参考系便是专利公报上登记的“已有技术”,这个“已有技术”是确定的。而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受版权法保护,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创性包含有新颖性的内容,那么作为参考系的已有作品则浩如烟海,这在实务上是行不通的。同样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Remarkab1e)也不同于作品的原创性,其理由与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相似。然而,这并不说明二者之间没有交叉与重叠,《草案》第11条暗设了这种交叉地带的存在。Uniqueness可译为惟一性,或独一无二,这离作品的原创性就更远了,因为作品的创造绝大多数都是在公有领域材料的基础上吸收他人优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权法之保护,这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交流。惟一性不仅不是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种表达反而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这种作品在美国多半列为与“艺术作品”相对的“事实作品”,在德国多被列为与“社会科学”相对的“自然科学”作品。英、美、法、德、日、意等国都在相应的版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但都没有解释何为原创性。英国的Denning认为,“原创性”一词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indepen dently)完成的,在创作过程中,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创作技巧、知识、创造性劳动和判断。作品权是一个人劳动、技巧、投资的产品,这些不能为他人盗用。作品的原创性并非指其构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实。作品的构成元素、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然而,区别一个作品与另一个作品的差异在于基于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体现了作者的技巧、知识、投资和判断。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依靠作者的知识、技巧、投资、判断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实际操作意义不大。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作品繁多,为认定而认定作品的原创性所花费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版权法推行的是自动取得保护原则,实行不审查主义,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比较来认定或许更有价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处于公有领域就推定其有原创性,然后通过对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确定被诉作品是否有原创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原稿的作品尽管不处于公有领域,但系抄袭别人的作品,被告的举证并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只能发生诉讼法上的主体变更,而被告的实体责任并不能免除,当然其前提是真正的权利人参加诉讼。在侵权诉讼中,确认被诉作品是否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版权,直接证据较难获得,一般采用间接方法即“实质部分”(SubstantialPart)加“接触”的方法,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创作性”可以解释为“不是模仿的结果”。模仿是否真的有其行为,只有行为人本人知道,权利人若要证明侵害者的模仿行为,除了行为人本人坦白之外,事实上是困难的。所以通常不去证明模仿行为本身,而是以对他人作品的接触加以结果的类似性来证明。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但是被告方提供了其创作过程,成功地证明了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也不成立。不过,这里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4](P144)然而“实质性部分(SubstantialPart)”又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有人认为,就作品而言,其质量而非数量是关键性的。如果一首诗中的几个关键措词被运用,即使这首诗有一百个音节,也构成了实质部分。如果你因为一个关键的音节的质量而使用它,法院也可以解释这属于实质性部分。也有人认为,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并把那种试图解释实质性部分内涵的作法视为一种通过概念解释把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误导。[2](P54)所谓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观点,提高了版权法对作品创作性要求的高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被抄袭的多为创作水平较高的作品,这与德国版权法上的要求有些相似。然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并没有对作品作这一要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指出,由于作品是人的个性表露,其价值不存在绝对标准。设定价值标准,等于划分人格优劣,是不能容忍的。[5](P30)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讨论的是价值,而用来证明或批评价值的根据仍然是价值,于是评价作品的高低便带来了技术性的困难。假如把某种价值看作是超载了其他价值之上的标准,那么这种思想在学术上是不公正的;假如坚持学术的公正,使任何一种价值都可以其他价值来批判,则不存在任何标准,这应构成了一个悖论。可见,划分作品的创作高度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笔者感到,通过比较,进行区别,或许对实质性的认识更为清晰。例如:两首主旋律不同的音乐作品,其主旋律部分便构成了实质性部分。3 作为一种民事的侵权行为,侵犯版权行为要求侵权者主观上具备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多数外国版权法的要求不同。在英、美版权法上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6条至22条所列举的行为皆属直接侵权行为,而第22条至26条所列举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之所以作为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要求不一,对他们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原则。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暗含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者的犯意不是认定侵权性质的实质条件,尽管无辜可能会减少赔偿,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97条1款的内容便规定了犯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要求侵权者主观上有过错。亦即在英国版权法上,把侵害版权法的行为分成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对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德国版权法第97条规定:“受侵害人可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权系由于故意或过失,则还同时诉请获得损害赔偿。”日本1989年版权法第117条1款规定了直接侵权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第2款规定了间接侵权应承担过错责任,Trips第45条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Trips第45条对侵权人主观上的状态作了区分,并规定了有过错的侵权人应给予受害人以赔偿费的范围,对于无过错的侵权方在适当的场合也应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就是说过错,也构成了侵权,只是一般不支付赔偿费。可见,在国际上,至少是对直接侵权行为让侵权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通例。在我国版权法上,没有区别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而且也没有明确侵害版权行为的责任原则。由于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害版权的行为属于过错责任。这样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于:其一,证明侵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权利人力不从心,因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一般只有侵权人自己知悉,这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行为极为不利。其二,对于侵权行为不作划分,一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未免武断,因为间接侵权行为的危害和直接侵权相比毕竟要小。我国最近的版权法修改草案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第51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即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应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并在第50条2款增设了法定赔偿金的规定,法定赔偿金适用考虑到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尽管版权法的修改草案向国际规则迈进了一步,然而该方案并非尽善尽美,并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基于此,有人提出对于一般情况下的直接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网络上的个别特殊情况让侵权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的折衷方案。[6]事实上,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都无多大实际意义。因为,版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发展的趋势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是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加强①,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也表明了这一点。而对侵权人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正是这种趋势的表现。另一方面,特别是1999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恢复WTO成员国的步伐,如果我们国内的版权法达不到Trips的要求,这将会阻碍我国WTO成员国地位的恢复。从文化的角度看,世界上存在着法律多元的现象,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各国的统一化进程却在加快,其原因在于世界贸易大国把知识产权与经济贸易进行了勾连,而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在所难免。这便造成了知识权法虽属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走着与其他法相反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把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向国际规则迈进是出于无可奈何的考虑。4 前已叙及,在版权法上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享受版权法之保护。然而,版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对社会影响较大,而且版权法又没有商标法和专利法上的那种公示制度,这就增大了版权侵权的系数。特别是对于后继作品,作品的转让在我国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有可能使原权利人受利益之驱动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以侵犯后继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对版权的发生与变动应借用物权变动上的公示制度,然而,版权不同于动产,因为它的无形,所以它的占有或交付在现实生活中起不到公示作用。所以应借鉴不动产登记制,对版权的取得采用选择登记制,对版权的转让采用登记制。版权的取得是作者的一种权利,在他的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如果他怠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到登记机关登记,在发生诉讼时,他的举证就要比已经进行了登记困难得多。然而,多数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体现了对权利人权利的尊重,因为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我国自1995初年开始,对软件之外的其他作品采用了选择登记制。而对于版权转让,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我们认为这正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不足。其理由在于:第一,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有版权转让进行登记的要求。这些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版权登记尽管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节约相当大的诉讼成本,而且也便于国家对合同的控制。第二,版权转让登记有三大功能:其一是公示功能,使用人要使用有关作品,可以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去查询,以便寻找真正的权利人。其二是对抗功能,也就是说著作权转让登记以后有对抗第三人的功能。如果权利人先把其版权转让给甲,但没有进行登记,后又转让给乙,并且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了登记手续,尽管甲受让在先,该版权仍转属于乙。其三是证明功能,在发生纠纷时,转让登记可以证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三,我国1995年《担保法》第79条明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且,我国已于1996年9月23日通过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的质押并不涉及权利的转移,法律都明确要求登记,而版权的转让又有什么理由不进行登记呢?[参 考 文 献][1] 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 PeterGrover.CopyrightandDesignsLaw.London:GrahamandTrotman.1991.5[3] 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4] 董炳和.新闻侵权与赔偿[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8.[5] 〔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M].张玉瑞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1997.[6] 李军.计算机时代的相应版权制度探究[J].现代法学,1999(1).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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