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去告他们侵权。
违法的。而且还侵权。在网上公布知网的论文是犯法的。因为你侵犯了知网的版权,涉及到了版权问题就是犯法了。若只是引用非营利性又清楚标示版权人为实际作者,则属于合理利用按照律法上的规定!只要上传了个人代表性的别人不具备的学术性知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均属于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不能用该项目发表论文。你可以与公司在合同内约定由你行使发表权。
要理性的考虑:第一,该杂志十六年前是什么状况?领导总编换过几任?有没有可能找到当时的主编?第二,十六年前,为什么现在才发现,有没有已经过了时效?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还有没有时效?
那必然是违法呀,这是侵犯了你老师的姓名权,即便是有好处,也必须征得同意。
2005年,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北京海淀区法院判百度败诉。而后索尼BMG、华纳唱片、百代唱片以及环球唱片也于近日在中国提起诉讼,指控百度侵犯了它们数百首歌曲的版权。败诉后,百度一副总说:“百度并不提供音乐下载服务,而只是提供指向下载网站的链接。” 听起来很好笑,这句话似乎符合他自己声明的规定,但不合法啊。 百度文库也类似啊,借第三方之手上传(上传者不明确身份),然后提供平台和下载,不管有没有盈利为目的,似乎有侵权之嫌疑。从当年的案件看,万方、CNKI、超星、文章作者等,似乎也可以控诉百度。剧本人所知,期刊论文收录有固定数据库的。百度文库现在的影响力不是十分大,毕竟在百度首页都没有直接的链接。相信以后国家有关部分会给予一个明确的、合法的说法。但是,一旦百度文库真的侵权,那就是大案,从我一个学法律的研究生来看,百度将面临巨大的赔偿金额。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均属于公司所有,未经公司许可不能用该项目发表论文。你可以与公司在合同内约定由你行使发表权。
学术获奖侵权就是著作权侵权,界定如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其他侵权行为。【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犯了罪,所以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对于的代价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事情的起因就是这个老教授,发现自己在网站上面有100多篇文章,都出现了转载的情况,而且读者想要看,还需要付费,但是自己没有得到稿费就进行了起诉。
要理性的考虑:第一,该杂志十六年前是什么状况?领导总编换过几任?有没有可能找到当时的主编?第二,十六年前,为什么现在才发现,有没有已经过了时效?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还有没有时效?
我来贡献一个答案!
网报 重庆大学学位研究生张循研究生论文抄袭53.9%,部分抄袭99.9%都能拿到学位!!现在还当了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一个行长!有图有真相!!!
期刊embargo不是指论文发表后报道。
首先,embargo不是指论文发表后报道,embargo的意思是在论文发表前报道。比如期刊柳叶刀系列期刊实施某时间点前禁止发表制度(embargo),记者可以在论文发表之前获得文章和新闻稿,从而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受保护的时间窗口来撰写报道。
论文发表注意事项:
1、发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2、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3、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调查结果公布指控属实,并且对个别学员做出处罚,禁止参加未来15年内的ACM 旗下所有的活动。
中国博士生以死控告导师学术不端一事,美国计算机协会发布调查结果,证实其控告属实并给出严厉处分。佛罗里达大学中国留学生陈慧祥(音译)自杀身亡,他在遗书中写道自己被华人导师逼迫发表存在严重问题的论文,他在修改论文的过程中发现难以自圆其说,因担心问题论文影响日后学术生涯,他向导师提出撤稿要求却被拒绝,最终在绝望心境下选择自杀。2019年6月12日的晚上,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出了一起中国籍博士生失踪案,传得沸沸扬扬。
这位博士生陈慧祥 (Huixiang Chen,音译)被发现在工作的实验室自缢身亡,其遗书写道自己被华人导师逼迫发表存在严重问题的论文,向导师提出撤稿被拒绝,最终选择自杀。去年12月,陈慧祥在很短的时间内写就一篇有关人工智能加速器的论文,并向ISCA(计算机体系结构国际研讨会)投稿,被该计算机体系结构顶级会议之一成功选中。论文由李涛(其导师)指导,四人合著,陈慧祥是第一作者。
ISCA官网中的时间表显示,投稿者需要在去年的12月3号提交论文摘要,12月7号完成初稿。今年1月底,会议公布第一轮的入选结果,3月中旬正式公布中选论文,5月底定稿。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实验认证, 他却发现自己的论文存在很大问题,很多理论完全说不通,导致整篇论文相当于废纸,没有任何价值,除非重头写。
他找到导师李某,希望能撤掉论文。 但导师不肯,执意要如期发表,在陈慧祥的坚持下,导师还丢出一句话:“如果撤销论文,你的6年博士生涯将全部荒废,被开除。”据其和好友的聊天记录,陈称,为了自圆其说,只能尽力做出一点类似的可靠数据。陈慧祥曾告诉多位好友,他反复申请撤稿却遭导师的拒绝,“他认为论文符合发表标准”。事实上,这篇学术论文可以说就是压垮陈慧祥的“最后一根稻草”。
陈慧祥在自杀前精心设置好了定时邮件,逐个发送给自己的父母、导师、朋友和同学。也正是在这份遗书中,人们找到了陈慧祥自杀的原因:生前疑似与导师产生巨大矛盾,并在遗书中描述到那篇论文是其导师通过关系发表,有严重的学术问题。据报道,陈慧祥离世后,导师李涛依然带着这篇被陈慧祥断定“问题很明显”的论文,前往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在6月24日的ISCA会议上发表演讲。官方调查结果:控告属实,直至近日,美国计算机学会(ACM)发布的这项处罚决定,禁止个别成员未来 15 年内在 ACM 旗下所有期刊发表论文或参与评审活动,这是 ACM 出版规定中对其成员最为严重的处罚。在此结果发布之后,ACM主席也已写信,将调查结果和决定告知了这位博士生的家属。目前,涉事高校(佛罗里达大学)尚未对此进行回应,这位导师依旧在岗。
“十个不得”的引入意味着将来,大学,研究机构和招聘公司在评估和评估时将不再以论文数量为标准,而是将更加重视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科研成果将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有利于建立创新创造平台,更能激发科技创新人员进行科研创造的原始动力,对于继续被禁止的学术不端行为,将处以更严厉的处罚,从十不得中我们也看出了教育部对于论文的重视态度。
现在大学生对于论文的态度已经是很草率了,出台相对应的政策也是能够让其对于论文重视起来,能够拿出专业的态度来做这一些专业的论文来给大家带来相对应的参考。
十不得具体内容
期刊embargo不是指论文发表后报道。
首先,embargo不是指论文发表后报道,embargo的意思是在论文发表前报道。比如期刊柳叶刀系列期刊实施某时间点前禁止发表制度(embargo),记者可以在论文发表之前获得文章和新闻稿,从而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受保护的时间窗口来撰写报道。
论文发表注意事项:
1、发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2、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3、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
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不久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中科院明确“三禁止四不得”学术论著署名行为。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7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再次强调“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次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向中科院全院发布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通知》提到的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等。
《通知》明确,为落实“零容忍”要求,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了七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通知同时指出,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这是中科院继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之后,再度为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而向中科院全院发布的学术论文署名规范。
身为研究生,辛辛苦苦做了几年实验,最后的成果却与自己无关;与导师合作课题,从头到尾出工出力,到头来却连名字都无法出现……一直以来,种种侵害学生学术署名权益的现象,都是不少高校研究生心中的“隐痛”。在“导师-学生”这组二元关系中,学生往往居于弱势。个别品行不端的导师,把学生当成免费的“学术外包工”。受其影响的学生往往缺乏有效维权途径,甚至因为害怕在毕业、求职中被“穿小鞋”而保持沉默。
2月18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从中国科学院获悉,该院科研道德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通知》列出7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其中第7条专门针对侵犯学生署名权的行为作出了规范。《通知》要求:中科院科研人员“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一旦有人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将由相应责任单位开展调查,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作为中国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中科院出台的规定,虽然只能约束归其管理的科研人员,但对中国学术共同体无疑具有一定的引领意义。侵害学生署名权能被专门列入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清单,并强调“终身追责”,说明在中科院看来,这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是严重的学术不端。
科研体系中,在校研究生人数虽多,但经验、学识普遍有待磨砺,将来也未必会留在学术圈里,其贡献占比也许有限。但是,即便学生干的只是重复实验、搜集资料、整理文献之类的“力气活”,他们的智识劳动成果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对一篇论文、一部专著、一个项目而言,哪怕再小的贡献,都理当被尊重、被认可。
那些侵犯学生署名权的导师,要么是蓄意要把学生的功劳据为己有,要么是根本不把学生的贡献当一回事。前者的本质与剽窃无异,而后者则充满了导师因手握权力而产生的傲慢。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都应受到学术共同体的一致唾弃。由各个学术机构出面,主动表明严惩不贷、追责到底的态度,不仅能对科研人员形成震慑,压住别有用心者的念头,也能鼓励那些受到侵害的学生勇敢站出来,采取行动积极维权。
在一些情况下,能否在特定学术成果中署名,可能关系到研究生的前途去向,也可能对其经济利益有较大影响。这时,如何为学生署名、如何确定署名顺序,绝不是随口一说就能糊弄过去的事。也有一些时候,学生与特定作品没有太多利益牵涉,但即便如此,能否堂堂正正地在学术成果中署上自己的名字,依然关乎学生的人格与尊严。为了保护学生的实际利益,加强对学生署名权的保障意义重大。如今,中科院出台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范,各大学术机构不妨适时跟进,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