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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期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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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号称“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Z-Library网站的多个域名遭美国政府查封。与此同时,法国、印度等国家也官方下达了封禁指令,将Z-Library从当地搜索引擎的结果列表中移除。该事件一出也引发中文互联网世界哗然,网友戏称“道理都懂”,但还是忍不住为这场“亚历山大图书馆的焚烧”哀叹,也有保留意见称,该事件或许仍有转机。Z-Library原先网站截图。该网站在下方介绍中自称为“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然而,据美国司法部最新消息,该网站的两名创始人已在阿根廷被捕,并面临“侵犯版权、电汇欺诈及洗钱罪”等多项指控,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实际上,在过去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中,曾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影子图书馆”(Shadow Library,通常指收集了大量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并向公众免费开放的网站,“影子”也意味着其可能处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Gigapedia、Kolkhoz、Librusec,以及最近的Lib.gen和Sci-Hub,它们多次面临解散或关闭的结局,但又一次次借由新的域名重启。如果这背后当真是黑白分明的版权之争,为何被贴上“数字盗版”标签的这些网站,会在舆论场上一再获得声援?在过去的一个月,Z-Library遭遇封站后,国外社交媒体上也在持续进行着一场围绕“数字版权与知识开放”的大讨论。一边是价格连年高走的资源付费让读者叫苦不迭,另一边是坚持“版权至上”的出版公司不断发起维权围剿,这些同今年四月“中国知网”引发的风波遥相呼应。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轮交锋中,越来越多的创作者从幕后走到台前,这一次,他们中有不少人站在了宣称“保护其权益”的出版商对面,质疑现有的“版权结构”对作者本人的伤害远超因“盗版”而失去的利润。这些声音再度引发人们思考,“版权”在实际运作中究竟保护的是谁的权益。当我们梳理相关争议会发现,围绕Z-Library的关停风波中,人们在面对盗版伦理的相关问题时,同时也在与现有合法的出版模式辩论,后者提供给原作者或投稿人的报酬多数时候十分有限。由此引出的更深的问题在于,知识作为一种可以被精确地无限复制的资源,是否应该受到“绝对所有权”的限制?在当前全球对开放获取运动的支持呼声持续高涨的背景下,法院对Z-Library一案的最终裁定,或将成为一个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分水岭事件。铁打的网站,流水的域名:“影子图书馆”的缘起与自我复制“这注定是一场无法取胜的版权战争。”美国月刊《理性》(Reason)杂志认为,根除以Z-Library为代表的这类数字图书馆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要人们需要免费信息,现代科技和数字生态系统就会提供,最终这一系列行动将以耗时耗力的高昂代价收场。尽管Z-Library最近一次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12日,该网站收录了超1045万本书籍和8483万篇文章,自称“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但这一颇为惊人的馆藏却是短短十余年间快速积累的结果。早在2009年,Z-Library最初作为另一家知名电子书分享平台Lib.Genesis(创世纪图书馆)的镜像版出现,与Sci-Hub并称全球知名的三大在线数据库。它们彼此之间形成资源共享,服务器分布在全球多个地区。据创建Sci-Hub的哈萨克斯坦神经科学家亚历山德拉·埃尔巴金 (Alexandra Elbakyan)称,当有人请求一篇文章时,系统会首先检索Lib.Gen数据库。但如果文章不在那里,系统就会使用捐赠的密码登录期刊网站,下载文章,并将其同时提供给请求它的用户和主数据库。这样的互联结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备份数据的空间,同时在包含相关数据库的磁盘丢失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继续运作。一旦某个域名遭到封禁,一些用户也能够快速罗织一个未被阻止的链接列表,进而通过另一条数字路径将其带到被禁止的网站。这些层出不穷的镜像网址就像是神话中的“九头蛇”,即便官方能够查封其某个分部,它们也能通过建立新的域名快速重建馆藏。Sci-Hub界面。值得注意的是,包括Lib.Gen和Sci-Hub在内,今天的许多影子图书馆几乎最初都是在俄语环境中开展业务。最早的影子图书馆之一lib.ru是由一位俄罗斯学者创建,在过去二十年左右,互联网世界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图书馆”——Gigapedia、Kolkhoz、Librusec等,这些馆藏文本也以俄语为主,后来才逐渐发展为包含其他语种的资源库。而“开放”的传统来源于“限制”,阿姆斯特丹大学的盗版研究人员巴拉兹-博多(Balázs Bodó)认为,松散的版权法、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些都使得影子图书馆得已在俄罗斯存在并蓬勃发展。更何况,当地还有着世界上最早一批台式机和数据库。20世纪90年代之前,苏联大中城市68%以上的家庭会在黑市购买书籍,当地学者也常年通过地下出版物规避政府审查。即便在1991年苏联解体后,审查制度正式结束,但国家对出版业的资助也随之结束,此前的政治限制被经济限制取代,大规模失业、工资下降以及由此导致的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减少进一步削弱了向以市场为基础的出版模式的转变。与此同时,俄罗斯本土的版权保护一直比其他地方更为宽松,在签署《世界版权公约》前,作者去世后15年,其作品就可在俄“免费”使用。这些都为影子图书馆的不断重启蒙上了一层“利他主义”的光晕,它自诞生之初就被视为官方图书文化和出版商业模式的对面,假使抛开其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的潜在风险不谈,它的确免费、自下而上且不受审查制约。博多在其另一篇发表于2020年的研究中,对“影子图书馆”的访问记录作了“供给侧分析”,发现很大一部分下载集中在合法但无法访问的作品上,“黑市的出现,无论是文化、毒品还是武器,始终是一种症状,是供需摩擦的警告信号”。当合法可用的东西与需求的东西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时,“文化黑市”将在这里与既定和公认的“文化中介”竞争,并超越竞争。在这种持续存在的生存威胁下,商业模式和机构面对“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也不得不亦步亦趋地适应,或是主动进化或是被动出局。纪录片《书缘》(2017)剧照。“别以你的名字呼唤我”:学术界与创作者的质疑声音早在Z-Library关停风波前,影子图书馆就已经成为大型出版商及期刊的眼中钉。2015 年,美国最大的学术出版商之一爱思唯尔(Elsevier)上诉法庭,试图关闭其中两家最受欢迎的图书馆Sci-Hub和Lib.Gen。2017年,美国纽约地方法院裁定Sci-Hub违反美国版权法,判给爱思唯尔1500万美元的赔偿金。2020年,爱思唯尔、美国化学学会(ACS)联合美国出版商威利(Wiley)在德里高等法院再次对Sci-Hub提起诉讼,并将其创建者埃尔巴金一并列为被告。在发起的连番声讨中,他们坚称影子图书馆不仅给出版商造成经济损失,也危及那些图书作者与科研人员的利益。然而,这一说法并未赢得一致支持,至少来自学界的反对声音由来已久。2015年,包括前文提到的盗版研究员博多在内,多位学界人士曾联名签署公开信支持影子图书馆,他们在信中直言,上述诉讼案件实则对研究人员而言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以爱思唯尔为例,其每年37%的利润率与不断上涨的学费、扩大的学生贷款债务以及兼职教师的微薄的工资形成鲜明对比。爱思唯尔拥有一些最大的学术资料数据库,这些资料的授权价格却高得离谱,以至于即使是全球北方最富有的大学哈佛大学也曾抱怨“负担不起”。哈佛图书馆前任馆长罗伯特·达恩顿 (Robert Darnton) 称:“我们的教师做研究,写论文,为其他研究人员的论文做评议,在编辑委员会任职,所有这些都是免费的……然后,我们却要以离谱的价格买回我们的劳动成果。”如果取消“捆绑”订阅,一篇期刊文章的平均成本一般在30美元左右。此外,仅阅读摘要部分可能很难知道该研究是否相关。这就迫使学者和学生在知道他们是否真的需要阅读这篇论文之前,先掏钱。期刊文章的定价使得世界各地的许多学者——以及所有非学者——难以进入其中,从而使其成为特权的象征。面对这一局面,20世纪90年代初,学界也曾兴起一波“开放获取”(Open Access)的浪潮。支持者的诉求很简单,因为制作数字副本的成本几乎为零,他们呼吁学术文章免费开放,如今使用率颇高的维基百科就是这一构想的实践尝试。而在开放获取运动约两年后,美国的几所大学纷纷威胁要取消对学术期刊的订阅,以抗议过高定价。不过,这一浪潮至今也没能将影子图书馆带到阳光之下。《纽约时报》的一篇评论没有避讳其中的复杂性。一方面,校方的威胁反而导致出版商重新设计商业模式,最后推出了所谓的“作者付费”,这意味着作者必须向期刊支付在线发表文章的费用。另一方面,开放获取的真正障碍其实来自学界内部。在现有的考评机制下,学者想要在竞争教席、晋升、终身教职和资助金申请中获得优势,其所处的环境会根据他们发表的文章来评判。那些享有盛名的期刊,如《细胞》《自然》和《柳叶刀》等,也往往对其内容保护得最好,而高校也倾向于通过其在这些期刊发表文章的数量标榜学术实力,“真正的罪魁祸首是科学界的领导人——诺贝尔科学家、机构负责人、大学校长——他们有能力改变现状,但从未正视这个问题,部分原因在于,他们也构成了系统本身”。对于那些游离于大学的研究者而言,影子图书馆显得更为珍稀。印度法学者高塔姆·巴蒂亚(Gautam Bhatia)甚至在其2019年的作品《变革性宪法》(暂译,The Transformative Constitution)中引用了影子图书馆。他坦言如果没有Lib.Gen,也就不会有这本书的面世,“在大学的封闭区域之外做学术,就像尝试仅凭一只胳膊和一条腿游泳”。相较于学界研究者而言,图书作者此前对影子图书馆的抵制情绪相对一致,毕竟作者依靠的并非同行评议和引用,而是不断上升的销售数据来供给创作的物质养分,同时凭借这个数据争取更多的出版机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不少图书作者也纷纷表态,对关停影子图书馆持保留意见。出版《变革性宪法》的巴蒂亚同时也是位科幻小说家,他的小说《墙》(暂译,The Wall)此前可以在Z-Library下载,对此,他调侃说:“我对那些下载电子图书的人没有任何评判,因为你知道,他们毕竟是要花钱的。”另一部分反对关停影子图书馆的创作者实则出于权衡利弊。美国自由撰稿人艾莉森·鲁米特(Alison Rumitt)认为,虽然该网站的存在令她损失了一部分收入,但相比于切断作品的访问渠道以及美方因此逮捕个人而言,所谓的“解决方案”远比问题本身更糟糕。她承认自己也会访问影子图书馆下载那些已经绝版的作品。对于试图在资本主义机器中谋生的作家而言,单本书售出后分得的利润太过有限,现有的“版权结构”对作者本人的伤害可能远超因“盗版”而失去的利润。鲁米特称,与其以保护作者之名讨伐影子图书馆,不如先保证作者能够得到更加公平的待遇,“这很可能是目前唯一的解决办法”。纪录片《书缘》(2017)剧照。围绕“版权”的争议:数字盗版?不合理垄断?尽管反对关停Z-Library的声音四起,但影子图书馆本身的确长期存在争议。来自美国知识产权注册处的贾斯丁·斯宾塞(Justin Spence)称,以Sci-Hub为代表的影子图书馆是在宣扬“盗版”的正当性,它传递了一个错误的观念,即“任何知识都应该是免费的”,然而学术生产与交流的动力其实十分复杂,这套“利他主义”的构想模糊了其中的成本。斯宾塞承认每个人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知识成果本身十分重要,但不应该将其推到极致,以至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有手段都可以接受。那么,影子图书馆究竟是否涉及“盗版”侵权?在《影子图书馆:侵犯版权还是公共利益?》一文中,卡维亚·贾(Kavya Jha)对比了2016年发生在印度的“德里大学复印案”。牛津大学出版社曾联合多家机构起诉德里校内复印店侵犯其版权,被告辩解称,影印资料被用于教学参考,只有一小部分书籍被复制,并未影响原告书籍市场。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胜诉,依据是“在出于教育目的正当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过,稍有不同的是,在Z-Library为代表的案件中,影子图书馆无法证明其提供的材料并未用于商业研究。《影子图书馆》(Joe Karaganis著),该书研究和比较世界各地知识分享的方式和现状。与此同时,影子图书馆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营利”判定。卡维亚·贾指出,大多数盗版网站的目的不是提供免费内容,而是赚钱。然而,影子图书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运作。为反驳这一点,出版方声称这些网站曾接受过高额捐款,这足以显示其营利动机。但是否能够将商业动机等同于接受捐赠其实也有待商榷,更何况,其中并非所有资源都受到版权保护。而在“盗版”界定之争以外,影子图书馆仍在一次次重启,这之中的症结其实在于资源的可及性,或者说知识本身的阶级性。正如前文统计,在影子图书馆的使用记录中,很大一部分下载集中在那些合法但无法访问的作品上。这种“无法访问”部分出于资源的不均衡,偏远地区“很难在当地书店买到需要的书籍,即便能远程买到,也需要等几个月才能收到”,又或者是“绝版资料”。同时,迈阿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教授维维克·贾亚拉姆(Vivek Jayaram)指出,过高的准入价格也引起质疑——“信息不应仅限于那些有足够特权的人才能负担得起”。相关争论也逐渐上升为对“版权”本身的质疑。美国自由主义律师斯蒂芬·金塞拉(Stephan Kinsella)甚至直言,版权是政府立法授予的不合理垄断。不同于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稀缺实物”,文字或思想可以被精确地无限复制,应该属于公共物品范畴。更何况,大部分时候“版权”所维护的也并非创作者的利益,而是将出版商变成了他人“财产”的部分所有者。2023年,总部位于荷兰的爱思唯尔的出版部门报告利润约为11亿美元,收入为30亿美元。而据中国知网的财报显示,其2023年净利润1.94亿元,毛利率高达53.35%,这一数据自2005以来最高时一度达到72%,而这之中作者本人分得的收益微乎其微。同方知网2023年财报截图。(资料来自同方股份财报)另外《理性》杂志评论则称,从功利主义角度看,版权的规定原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但实际上关闭“影子图书馆”弊大于利,因为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研究。正如《柳叶刀》在2016年的一封公开信所言,此类网站可能对秘鲁等地的医生大有裨益,那里很少有医生能够访问“他们需要的文件和信息,以照顾越来越多病情多样的患者”。而在新冠大流行期间,此类论点变得更加有力。这些都使得Z-Library一案的最终裁定备受关注。正如卡维亚·贾所言,在当前全球对开放获取运动的支持呼声持续高涨的背景下,法院每一次对此类案件的判定都可能成为一个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分水岭事件。回到“德里影印案”,法院判决中的阐释或许至今仍然值得思考:“版权,特别是文字作品的版权,并非一种不可避免的、神圣的或自然的权利、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绝对所有权……版权的目的是促进而不是阻碍知识的获取。它的目的是激励作者和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最终,以造福公众。”参考链接:1. Z-Library shutdown leaves users scrambling to find alternatives69818/lifestyle/z-library-shutdown-leaves-users-scrambling-to-find-alternatives/2. Z-library banned, students in a frenzydaily-star-books/news/z-library-banned-students-frenzy-31625513. A shadow library ban pits publishers against free information activistssci-tech/technology/a-shadow-library-ban-pits-publishers-against-free-information-activists/article65889736.ece4. You Can’t Stop Pirate Libraries2022/07/24/you-cant-stop-pirate-libraries/5. “Free Libraries for the free people”: How mass-literature “shadow” libraries circumvent digital barriers and redefine legality in contemporary Russia.ojs/index.php/fm/article/download/11715/10136?inline=1#author6. Why the Big Shadow Libraries Are RussianWhy the Big Shadow Libraries Are Russian7. In defence of Z-Library and book piracylife-culture/article/57545/1/in-defence-of-piracy-and-z-library-shut-down-alison-rumfitt-writer-author8. Should All Research Papers Be Free?2016/03/13/opinion/sunday/should-all-research-papers-be-free.html9. Shadow Librarie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r Public Interest?Shadow Librarie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r Public Interest?作者/申璐编辑/李永博校对/王心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表: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领域期刊投稿

法庭科学方向的意思是司法鉴定方向。法庭科学,通俗的说即现在的司法鉴定,但归根结底其法庭科学才是正统说法,法庭科学是一种自然学科,是一种刑事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是近十年来国内外发展最为迅速的应用学科之一,该学科的发展不仅对侦查、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

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摘 要: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对比,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作中通过对比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无法避免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合理价值。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919(2000)02 0141 06收稿日期:1999 09 21作者简介:李进一(1964—),男,四川省渠县人,暨南大学MBA教育中心副教授。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赖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1 早在1992年,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1](P482)“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思想纳入版权法的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和《WTO版权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这种立法体制为司法机构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提供了一条版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标准,从宏观的角度给版权法实务指明了方向。应当说,从理论讲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保护范围以后,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1986年,美国的威兰诉杰斯罗一案便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指向了思想。[2](P53)不过尽管存在着实务中这样的困难,“三段论”的第一步抽象法的运作还是有效的,它试图在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之间划一条线,以将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避免了版权法保护范围的混淆。“三段论”的第二步是过滤法,指将虽属思想的表达但又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公有领域的东西包括只有惟一的一种表达的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如果一种作品,只有一种惟一的表达形式,则版权法不予保护,因为这与版权法促进一国文化繁荣的目的相悖。在1990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便终审判决了一起版权纠纷,判决中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居民区的天然气地下管道图不受版权保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该图毫无差错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情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该区管道图(如果不出差错的话),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3](P28)可见,虽属作品的表达,但属惟一的一种表达,其他任何人若要说明相关问题而只能采用该惟一的表达时,则该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表明国家把繁荣本国文化与对著作权的权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了著作权人与社会需求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而保护期的长短无非说明了谁在这场交易中处于优势谁处于劣势而已。对著作权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护期规定得足够长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会需求者则希望把这种保护期规定得足够短以期能无偿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便是社会需求者无偿使用作品的开始,也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开始。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论”的过滤法这一过程表明,版权法把版权看作一种私权,版权法上保护私有领域的东西,而不将公有领域的东西纳入其中。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许多程序涉及的“内部功能”和“外部事实”多属于公有领域,这一部分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纵观“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笔者认为这两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思想也罢,外部事实也罢,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这两个步骤的工作其实都是把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公有领域的东西划在版权保护的界限之外。“三段论”的第三步是“对比法”,指经过“抽象”与“过滤”之后,对比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着实质相同的部分,这涉及到对作品表达原创性的认定。2 作品原创性的英文涵义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应当注意的是,原创性仅适用于对作者权的保护,而不适用于邻接权。例如播放是对已有作品的重复,版权法尽管对其保护,但更多的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的。英国律师PeterGrover认为要求原创性便破坏了播放组织权的整个基础。Novelty译为新颖性,是专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项发明若要取得专利权,享受专利法的保护,新颖性是其必要条件。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的,而新颖性要求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颖的,可见新颖性比原创性的要求为高。原创性与新颖性不同的原因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设计的不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文学艺术的发展,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在表达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着差异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个更先进、更优秀。版权法关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达的。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的发展,它要求某一项发明必须在原有技术上更进一步,对处于原有技术水平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同时,专利法为了节约技术开发成本,以利于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新技术的开发,它赋予专利法以垄断权,即使是同样先进的独立开发的两个发明也只授予一个专利权①。既然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法便开创了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审查和登记公告制度,规定一项发明者获此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这种制度为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新颖性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何认定新颖性,其参考系便是专利公报上登记的“已有技术”,这个“已有技术”是确定的。而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受版权法保护,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创性包含有新颖性的内容,那么作为参考系的已有作品则浩如烟海,这在实务上是行不通的。同样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Remarkab1e)也不同于作品的原创性,其理由与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相似。然而,这并不说明二者之间没有交叉与重叠,《草案》第11条暗设了这种交叉地带的存在。Uniqueness可译为惟一性,或独一无二,这离作品的原创性就更远了,因为作品的创造绝大多数都是在公有领域材料的基础上吸收他人优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权法之保护,这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交流。惟一性不仅不是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种表达反而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这种作品在美国多半列为与“艺术作品”相对的“事实作品”,在德国多被列为与“社会科学”相对的“自然科学”作品。英、美、法、德、日、意等国都在相应的版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但都没有解释何为原创性。英国的Denning认为,“原创性”一词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indepen dently)完成的,在创作过程中,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创作技巧、知识、创造性劳动和判断。作品权是一个人劳动、技巧、投资的产品,这些不能为他人盗用。作品的原创性并非指其构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实。作品的构成元素、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然而,区别一个作品与另一个作品的差异在于基于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体现了作者的技巧、知识、投资和判断。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依靠作者的知识、技巧、投资、判断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实际操作意义不大。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作品繁多,为认定而认定作品的原创性所花费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版权法推行的是自动取得保护原则,实行不审查主义,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比较来认定或许更有价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处于公有领域就推定其有原创性,然后通过对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确定被诉作品是否有原创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原稿的作品尽管不处于公有领域,但系抄袭别人的作品,被告的举证并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只能发生诉讼法上的主体变更,而被告的实体责任并不能免除,当然其前提是真正的权利人参加诉讼。在侵权诉讼中,确认被诉作品是否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版权,直接证据较难获得,一般采用间接方法即“实质部分”(SubstantialPart)加“接触”的方法,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创作性”可以解释为“不是模仿的结果”。模仿是否真的有其行为,只有行为人本人知道,权利人若要证明侵害者的模仿行为,除了行为人本人坦白之外,事实上是困难的。所以通常不去证明模仿行为本身,而是以对他人作品的接触加以结果的类似性来证明。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但是被告方提供了其创作过程,成功地证明了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也不成立。不过,这里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4](P144)然而“实质性部分(SubstantialPart)”又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有人认为,就作品而言,其质量而非数量是关键性的。如果一首诗中的几个关键措词被运用,即使这首诗有一百个音节,也构成了实质部分。如果你因为一个关键的音节的质量而使用它,法院也可以解释这属于实质性部分。也有人认为,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并把那种试图解释实质性部分内涵的作法视为一种通过概念解释把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误导。[2](P54)所谓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观点,提高了版权法对作品创作性要求的高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被抄袭的多为创作水平较高的作品,这与德国版权法上的要求有些相似。然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并没有对作品作这一要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指出,由于作品是人的个性表露,其价值不存在绝对标准。设定价值标准,等于划分人格优劣,是不能容忍的。[5](P30)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讨论的是价值,而用来证明或批评价值的根据仍然是价值,于是评价作品的高低便带来了技术性的困难。假如把某种价值看作是超载了其他价值之上的标准,那么这种思想在学术上是不公正的;假如坚持学术的公正,使任何一种价值都可以其他价值来批判,则不存在任何标准,这应构成了一个悖论。可见,划分作品的创作高度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笔者感到,通过比较,进行区别,或许对实质性的认识更为清晰。例如:两首主旋律不同的音乐作品,其主旋律部分便构成了实质性部分。3 作为一种民事的侵权行为,侵犯版权行为要求侵权者主观上具备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多数外国版权法的要求不同。在英、美版权法上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6条至22条所列举的行为皆属直接侵权行为,而第22条至26条所列举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之所以作为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要求不一,对他们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原则。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暗含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者的犯意不是认定侵权性质的实质条件,尽管无辜可能会减少赔偿,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97条1款的内容便规定了犯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要求侵权者主观上有过错。亦即在英国版权法上,把侵害版权法的行为分成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对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德国版权法第97条规定:“受侵害人可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权系由于故意或过失,则还同时诉请获得损害赔偿。”日本1989年版权法第117条1款规定了直接侵权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第2款规定了间接侵权应承担过错责任,Trips第45条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Trips第45条对侵权人主观上的状态作了区分,并规定了有过错的侵权人应给予受害人以赔偿费的范围,对于无过错的侵权方在适当的场合也应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就是说过错,也构成了侵权,只是一般不支付赔偿费。可见,在国际上,至少是对直接侵权行为让侵权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通例。在我国版权法上,没有区别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而且也没有明确侵害版权行为的责任原则。由于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害版权的行为属于过错责任。这样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于:其一,证明侵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权利人力不从心,因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一般只有侵权人自己知悉,这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行为极为不利。其二,对于侵权行为不作划分,一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未免武断,因为间接侵权行为的危害和直接侵权相比毕竟要小。我国最近的版权法修改草案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第51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即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应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并在第50条2款增设了法定赔偿金的规定,法定赔偿金适用考虑到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尽管版权法的修改草案向国际规则迈进了一步,然而该方案并非尽善尽美,并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基于此,有人提出对于一般情况下的直接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网络上的个别特殊情况让侵权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的折衷方案。[6]事实上,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都无多大实际意义。因为,版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发展的趋势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是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加强①,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也表明了这一点。而对侵权人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正是这种趋势的表现。另一方面,特别是1999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恢复WTO成员国的步伐,如果我们国内的版权法达不到Trips的要求,这将会阻碍我国WTO成员国地位的恢复。从文化的角度看,世界上存在着法律多元的现象,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各国的统一化进程却在加快,其原因在于世界贸易大国把知识产权与经济贸易进行了勾连,而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在所难免。这便造成了知识权法虽属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走着与其他法相反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把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向国际规则迈进是出于无可奈何的考虑。4 前已叙及,在版权法上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享受版权法之保护。然而,版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对社会影响较大,而且版权法又没有商标法和专利法上的那种公示制度,这就增大了版权侵权的系数。特别是对于后继作品,作品的转让在我国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有可能使原权利人受利益之驱动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以侵犯后继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对版权的发生与变动应借用物权变动上的公示制度,然而,版权不同于动产,因为它的无形,所以它的占有或交付在现实生活中起不到公示作用。所以应借鉴不动产登记制,对版权的取得采用选择登记制,对版权的转让采用登记制。版权的取得是作者的一种权利,在他的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如果他怠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到登记机关登记,在发生诉讼时,他的举证就要比已经进行了登记困难得多。然而,多数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体现了对权利人权利的尊重,因为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我国自1995初年开始,对软件之外的其他作品采用了选择登记制。而对于版权转让,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我们认为这正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不足。其理由在于:第一,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有版权转让进行登记的要求。这些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版权登记尽管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节约相当大的诉讼成本,而且也便于国家对合同的控制。第二,版权转让登记有三大功能:其一是公示功能,使用人要使用有关作品,可以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去查询,以便寻找真正的权利人。其二是对抗功能,也就是说著作权转让登记以后有对抗第三人的功能。如果权利人先把其版权转让给甲,但没有进行登记,后又转让给乙,并且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了登记手续,尽管甲受让在先,该版权仍转属于乙。其三是证明功能,在发生纠纷时,转让登记可以证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三,我国1995年《担保法》第79条明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且,我国已于1996年9月23日通过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的质押并不涉及权利的转移,法律都明确要求登记,而版权的转让又有什么理由不进行登记呢?[参 考 文 献][1] 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 PeterGrover.CopyrightandDesignsLaw.London:GrahamandTrotman.1991.5[3] 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4] 董炳和.新闻侵权与赔偿[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8.[5] 〔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M].张玉瑞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1997.[6] 李军.计算机时代的相应版权制度探究[J].现代法学,1999(1).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法庭科学领域期刊论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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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我留个邮箱,我发给你一篇science的论文,你可以看一看,不过如果你只是一个民科,我不建议你去投稿。如果你是一个科研工作者,最好先征求一下你导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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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要怎么投稿?中文可以吗?是不是要注册什么的? 100 [ 标签:sci,中文 ] 我要发表物理天文学的论文。我是学生,还有如果有美国《科学》或英国《自然》的怎么投稿顺便告诉下咯。一百积分可不是白给的! SCI论文投稿绝对多数是英文的,英文是国际通用的语言,就算是国内的被SCI收录的中文期刊,他们也是希望你写成英文的来发表。具体到美国《科学》或英国《自然》这两个自然科学领域最具有影响力的杂志的话,投稿的话,你可以登录他们的网站,他们网站的上面有投稿指南,当然都是英文版的,你根据上面的说明一步一步地来就行了。还有你说的注册账号,那是一定的,一般发表文章,从最初的投稿,审稿,修改,和录用,都是要经历很漫长的过程的,你需要和杂志社经常性的沟通,主要就是通过你在他们杂志社网站注册 的账号,和你留下的邮箱进行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本人曾经在普通的SCI杂志上面发表过很少几篇论文,所以见识短浅,请勿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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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杂志和《自然》系列月刊的影响因子位居世界影响因子最高的期刊之列。每种期刊的影响因子都在可以其期刊的主页上找到。期刊的崇高声望让作者受益良多,但也意味着论文发表的竞争异常激烈,因此有许多投稿未经同行评审就被拒绝。 《自然》系列期刊与绝大多数其它期刊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均没有编辑委员会,取而代之的是,论文是否出版是由具备深厚专业背景的编辑在与科学界作广泛的商议后决定的。这篇文章只是为您提供这些非凡期刊的常规编辑过程。虽然所有的期刊都基本相似且有共同的编辑方针() ,但所有的作者在投稿前都需要参考所投稿期刊的《读者指南》 ,以获得在该期刊准备和发表论文的至关重要的详细信息,因为期刊间存在差别。3、编辑过程下面的部分概述了期刊的编辑过程,描述了编辑在投稿和发表过程中是怎样如何处理稿件的。您可以通过进入在线投稿系统了解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并了解您的稿件的状态。4、投稿前询问在将论文全文投稿前,研究人员也许可以从编辑处获得非正式的反馈信息。这种服务的目的是节省您的时间――如果编辑认为论文不适合发表,您可以将论文及时投到其它期刊,而不被耽误。如果您希望使用投稿前询问服务,请使用您选择的期刊的在线系统发送一段话,解释您的论文的重要性,以及论文的摘要或概述段和相关的引用目录,以便编辑能够将投稿与其它相关工作进行对比判断。编辑也许会很快邀请您递交完整的论文(这并不意味着发表的任何承诺),或许告诉您这篇论文不适合在该期刊发表。如果接到的是否定的回应,请不要回复。如果您确信自己论文的重要性,那就不要在乎编辑的疑惑,您可以通过期刊的在线投稿系统递交论文的全文。编辑会对您的工作做更详尽的评估。5、初次投稿当您准备投稿时,请根据期刊的要求使用在线投稿系统 。当期刊收到您的投稿时,它会为您提供一个编号并安排一位编辑,这位编辑负责阅读论文,征询科学顾问和编辑部同事的非正式建议,并将您的投稿与本领域最近所发表的其它论文进行比较。如果论文看起来新颖、引人注目,所描述的工作即很直接又有深远的意义,那么编辑会将论文送出去作同行评审,通常会送给两个或三个独立的专家。然而,因为期刊只能在某一领域或次领域发表极少数的论文,因此许多论文未经同行评审就被拒绝,即使这些论文描述的可能是可靠的科学结果。6、投稿在《自然》系列期刊间的转移在部分情况下,编辑不能发表您的论文,但他(或她)也许会建议说这篇论文更适合在其它的《自然》系列期刊上发表。如果您愿意将论文重新投到所建议的期刊,那么您只需要简单地链接到编辑提供的网址,将您的论文和审稿意见转给新期刊。这一过程全在您的掌握(控制)之中:您可以选择不使用这种服务,取而代之的是您可以使用期刊常用的在线投稿服务将论文投到其它的《自然》期刊或《自然》出版集团的期刊,而且如果您愿意,您可以选择在投稿中是否包含审稿人的意见。7、同行评议当编辑决定将论文送出去评审时,他会给通讯作者发一封电子邮件告知这一信息。编辑挑选的审稿人的依据是:独立性;对论文做出全面、公正的技术方面评价的能力;目前或最近是否评审过相关投稿;以及在规定的短时间内是否能对投稿做出评审等。您也可为自己的论文推荐审稿人(包括详细的地址信息),只要他们是独立的科学家。尽管编辑不一定会采纳这些信息,但这些信息常常是有用的。编辑会考虑您的要求排除一定数量的指定姓名科学家作为审稿人。8、决定和修订订后它又会怎么样地好。在收到所有审稿人的意见后,编辑会在编辑之间讨论这份投稿,然后再给作者写信。在这封信中,编辑或是拒绝发表您的论文,或是建议您修改后重投,或者说论文不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就可发表。如果编辑建议您修改论文,他或她会提供特别的建议,并在信中陈述这种修改是大改还是小改,以及是否会与审稿人进一步讨论您再投的修改稿件。9、接受以后 您的论文被接受以后,文件编辑(或副编辑)会对这篇论文做出版前的准备,他们会对文章进行推敲、润色,以便文字和图具有可读性,对直接领域外的读者来说也是清晰明白的,并且让论文符合期刊的风格。文件编辑将为英语为非母语的作者提供建议,并且在编辑这些论文时特别小心。10、出版后所有的论文都会在印刷版本的形式出版,在期刊的网站上以PDF和HTML格式全文刊登。如果编辑和审稿人认为补充信息对于论文的结论至关重要(比如大的数据表格或有关一种方法的详细信息),而且许多专家对此的兴趣甚于论文的其它部分,那么补充信息将随同论文一同在电子网络版发表。许多链接和导航服务会提供给《自然》系列期刊以在线形(HTML)出版的所有论文。 我们的新闻发布服务将包括所有论文和通讯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这意味着您的工作会引起世界上所有主流媒体机构的关注,他们也许会选择在报纸或其它媒体中对您的工作进行特别报道。部分论文会在《自然》杂志、《自然》出版集团的出版物和专门的网站上被突出介绍或概述。《自然》出版集团出版的期刊不要求作者的版权,但是会要求您签署一份独家的出版许可文件。这允许您可以在您自己或研究所的网站上以PDF格式刊登您的论文。11、对决定的不同意见如果一位期刊的编辑不能发表一篇论文,也不建议再投稿,那么我们强烈建议您将论文发表在别的期刊上。然而,如果您确信编辑或审稿人严重曲解您的论文,那么您可以给编辑写信,解释您认为该决定不正确的科学理由。请记住编辑会优先处理最新的投稿和被邀请重投的稿件,因此会需要数周时间才能得到有关不同意见的回信。在这一期间,您绝对不能将您的论文投到别处。为了您的研究论文能够不被耽误地发表,我们因此建议如果您的论文被拒绝了您就将论文投交到别处,而不要将时间花在与编辑进一步的交流上。(信息来源:,图书馆叶爱菊老师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咨询电话:86914532) 自然杂志分为中国的自然杂志和英国的nature分述如下: 《自然杂志》是一本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学术性和知识性、动态性相结合的综合刊物 , 是北京大学图书馆等机构审定的自然科学总论类国家中文核心期刊 , 也是我国多种检索和光盘版的全文收录源刊物。《自然杂志》的办刊宗旨是:介绍自然科学领域各学科和工程技术方面的最新成就和发展 , 传播自然科学知识,支持有创见的新思想与新学说,开展学术交流与争鸣,以帮助读者拓宽知识面,提高科学素养。根据本刊顾问钱伟长院士的建议 , 把刊物办成“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桥梁”,要求来稿既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又要有较强的可读性,做到深入浅出,尽量避免非必要的专业术语,少用数学式和化学结构式,以便使其他专业的读者也能理解,并引起他们的兴趣。本刊设有:特约专稿、科学时评、专题综述、科技进展、科学人物、科学技术史、探索与假说等栏目。《自然杂志》的读者对象是 : 广大科技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中学教师及自然科学爱好者。英国Nature,英国著名杂志《Nature》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性科技期刊,自从1869年创刊以来,始终如一地报道和评论全球科技领域里最重要的突破。影响因子26(04年数据)。其办刊宗旨是“将科学发现的重要结果介绍给公众…,让公众尽早知道全世界自然知识的每一分支中取得的所有进展”。《Nature》网站涵盖的内容相当丰富,不仅提供1997年6月到最新出版的《Nature》杂志的全部内容,其姊妹刊物《Nature》出版集团(The Nature Publishing Group)出版的8种研究月刊,6种评论杂志,2种工具书。期刊列表:研究月刊:《自然生物技术》(Nature Biotechnology)《自然细胞生物学》(Nature Cell Biology)《自然遗传学》(Nature Genetics)《自然免疫学》(Nature Immunology)《自然材料》(Nature Materials)《自然医学》(Nature Medicine)《自然神经科学》(Nature Neuroscience)《自然结构生物学》(Nature Structural Biology)评论周刊:《癌症自然评论》Nature Reviews Cancer (2001)《药物发现自然评论》Nature Reviews Drug Discovery (2002)《遗传学自然评论》Nature Reviews Genetics《免疫学自然评论》Nature Reviews Immunology (2001)《分子和细胞生物学自然评论》Nature Reviews Molecular and Cell Biology《神经系统科学自然评论》Nature Reviews Neuroscience<科学>杂志是由著名科学家拖马斯·爱迪生于1880年创办的,是迄今世界上发行量最多的综合性科学周刊.它从前一直由美国科学促进会负责管理,后来为了保证刊物的独立发展又独立出来.促进会对杂志社进行宏观监控,该刊主要报导科学新闻、研究成果和科研发展趋势,其办刊宗旨是让科学家掌握科学前沿发展动态,紧跟科技发展趋势. 科学杂志英文名:Science Magazine 《科学》是发表最好的原始研究论文、以及综述和分析当前研究和科学政策的同行评议的期刊。该杂志于1880年由爱迪生投资1万美元创办,于1894年成为美国最大的科学团体“美国科学促进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AAS)的官方刊物。全年共51期,为周刊,全球发行量超过150万份。 多数科技期刊都要向读者收取审稿、评论、发表的相关费用。但《科学》杂志发表来稿是免费的。其杂志的资金来源共有三部分:AAAS的会员费;印刷版和在线版的订阅费;广告费。 《科学》杂志属于综合性科学杂志,它的科学新闻报道、综述、分析、书评等部分,都是权威的科普资料,该杂志也适合一般读者阅读。“发展科学,服务社会”是AAAS也是《科学》杂志的宗旨。在全球,《科学》杂志的主要对手为英国伦敦的《自然》杂志,该杂志创办于1869年,曾发表了大量的达尔文、赫胥黎等大师的文章。21世纪的 前4年中,二者为率先发表人类基因排列的图谱而激烈竞争。 《科学》杂志的主编唐纳德·科尼迪毕业于哈佛大学,博士学位,为斯坦福大学第八任校长,著名的环境科学教授

当然不行,一般没有牛人的推荐,人家又不认识你,

99.9%的概率是,标题都不一定看完全就直接丢垃圾箱。

要先搞定一切才能去奋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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