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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粲金发表离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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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粲金发表离婚论文

夫妻感情破裂都可以离婚,普通人明星都可以,现今普通人离婚率很高,高晓松因为是明星的原因,离婚备受关注。

她就是高晓松的前妻夕又米,和高晓松离婚后她和别人合作了自己的服装品牌,也算小有成就。

娱乐圈里,明星和素人组合的例子层出不穷,对于老夫娇妻的搭配也是屡见不鲜。或者幸福美满,或者半途而废。可是有一对却很特别,那就是高晓松与夕又米的相依为命。婚前,高晓松已是声名显赫的音乐人,而夕又米除了名字特殊点之外,完完全全是个普通女孩。

即使是两个人结婚六年,夕又米最响亮的头衔也不过是高晓松夫人而已。现在两人离婚了,高晓松还是那个手持扇子,坐在镜头前“侃大山”的高晓松,但抛下了“高晓松太太”的名头的夕又米,也不再是只有名字特殊的夕又米了。

夕又米还是个孩子,活泼好动,就像男孩子一样,上课经常坐不住,成绩也不好,但是她很漂亮,又很有主见。夕米又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在高考备考期间,跑去参加一档音乐节目。你要知道,十几年的苦读就为了这个考试,对于万千考生来说,高考是决定人生命运的大事。

夕又米的作法自然而然地遭到了大家的反对,大家以为她只是拿前途开玩笑,没想到这次选秀却改变了她的一生。夕阳西下时,那个音乐节目并不火爆,她的才华也不出众,像一颗沉没在海里的石头,没有激起任何浪花,但她天真不做作的性格却深深地吸引了评委高晓松。

比高晓松还小19岁的夕又米,两人的初遇是在一场选秀节目上,此时夕又米正面临高考,虽然当时的同龄人都在为高考奋斗,但夕又米却跑去参加选秀,高晓松担任评委。毫无疑问,高晓松此时是一位成功者,而夕阳西下却只是一位初出茅庐的小娘子。

拒不改正的小丫头却抓住了高晓松的眼球,甚至还让高晓松主动到后台要了联系方式。面对当时风头正劲的才子,花季的夕又米也难以抵挡,高晓松决定与夕又米结婚。这时反对的人很多,包括父母二人,毕竟相距19岁,而高晓松和夕阳又米都没有理会。婚后没多久,夕又米就给高晓松生了个女儿。

拥有一位相对成熟而有思想的丈夫,婚后一直过得平静而快乐的夕又米。原以为平静的婚姻生活会一直这样持续下去,没想到高晓松突然向夕又米提出离婚,离婚理由只是一丝“不快”。刚踏入社会的夕夜又米那时已经25岁了,结婚后就没再出去工作过一天。

夕又米时也曾描述过自己离婚时的状态,严重失眠,对食物没有胃口,很快就暴瘦了。和《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一样,她坦言自己也有一段心惊胆战的时光,但所幸身边也有“唐晶”,还有懂事的女儿陪她度过人生最艰难的时光。

高晓松曾谈到夕又米时米的状态:“和我在一起的时候,她还很年轻,甚至还没有进入社会,所以她的世界观的基础是由我塑造的。”看得出,那时候的夕阳西下还真是个懵懂单纯的小姑娘,被高晓松拉着走进生活。

离婚后,夕又米并没有放弃自己,她拒绝了高晓松的高报酬,以自己的努力和才干成为一名设计师,打造自己的服装品牌。从无到有,现在她已成为一名著名的设计师,公司市值过亿,每年销售额上千万,而年近30的她状态非常好,就像一个小姑娘。

如今二人离婚七年,高晓松还是那个拿着把扇子,坐镜头前“侃大山”的高晓松,但抛掉了“高晓松太太”名头的夕又米,已经不是那个只有名字特别的夕又米了。去年,在芒果卫视的综艺《我家小两口》中,节目组又在七夕当天请来夕又米,当郭碧婷的嘉宾。

离婚论文发表

如果能够确定要写关于离婚方面的论文的话,那么可能楼主需要掌握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就是离婚的理由问题。也是楼主所需要确定的最严重的问题离婚一定会有双方的原因和双方一个共性的理由,这是你需要剖析和找到的。第2个就是离婚前的感情的崩裂的过程,而第3个方面就是离婚之间是否存在着与他人或者双方父母,或者是第三者插足有关系的具体详情。所以此论文应该按照这三方面来写,最后祝愿楼主的论文能够越写越好,成为一篇优秀论文!!

研究分析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论文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针对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的研究上,由以下案件引出本文的研究的三个方向。

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9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2014 年开始分居,原告甲于2015 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乙离婚,被告乙表示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房屋。此房屋产权证上有甲的父亲丙的名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的同学丁以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欠其10 万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该案例引起以下的思考: 本案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因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能否追加其为第三人? 丁是否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离婚案件与反诉与否的情形

( 一) 不能提起反诉的离婚案件

反诉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将原告作为新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案件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对于反诉来讲,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提起反诉。从我国民诉的立法和实务来分析,离婚案件的诉讼不适合反诉,离婚案件本身是复合诉讼,对于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请求上,可以采用合并审理来处理,所以,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反诉。就子女与财产问题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以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即可。对于法院告知后,仍不明确请求或拒不交诉讼费的,可以不予审理。

( 二)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一

在离婚案件中,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请求增加分割该财产,对该部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这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的第232条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给予审理。对于此类案件财产方面取证难的解决上,建议放宽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 三)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二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构成反诉,对于合并审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对于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财产与子女请求不构成反诉的理由一样,笔者赞同最高院民一庭的处理意见,即按照不构成反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民事裁判前沿》( 2005 年第1 集) 第30 页】。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此外,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除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外,无被告的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也不适用反诉。

二、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时,其他共有人的定性

该疑难问题的定性在于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能否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也是不可缺少。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只能是婚姻地界的双方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任何第三人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就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一般不和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之二十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出的,就离婚和已经查清楚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不清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的案件终结时恢复离婚诉讼。综合以上,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不能讲其他共有人追加为离婚诉讼第三人。

三、离婚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诉讼作为复合之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的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共同债务不因婚姻解除等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离婚诉讼对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债权人没有既判力。对于我国一直坚持的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则,是为了高效处理离婚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果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诉讼不存在影响,并且有利于查清事实,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例外的情形。但就既判力角度而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第三人没有必要参与诉讼。

综合以上,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是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决定权在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

四、总结

针对以上的几点疑难问题,做出以下确定性结论,离婚案件的处理上,不适用反诉,但对于被告在答辩或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请求的,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及作为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可以合并审理。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就第三人能否参与离婚诉讼的处理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以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原则,以部分情形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例外,以案件审理中,就具体问题解决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准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总结的要点,对于前言中案例的问题不难解答: 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不构成反诉。虽然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也不能追加其为第三人。丁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004年,中国民政部门共办理了161.3万件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有4000多对夫妻宣告婚姻破裂。这个数字比2003年增加了28.2万对,比1984年增加了115.9万对。 在刚过去的这两年中,中国的离婚率正以相当高的速度迅猛增长。 2004年全国办理离婚的数量比前一年增长21.2%,2003年全国办理离婚登记133.1万对,比2002年增加15.4万对。 而在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办理离婚的数量为80万对,到1999年这一数字就上涨到120.1万对,增幅达50%。 中国真的进入离婚的高峰期了?是什么原因让如此多的婚姻半途而废? 上扬的离婚曲线 离婚率上升并不是近两年才出现的现象。除了1983、1998和2002年以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这种趋势已经持续了近20年。 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张敏杰教授是婚姻问题方面的专家,曾著有《中国的离婚态势》一书,他认为,我们的确正处于离婚高峰期中,这是中国建国后的第三次离婚高峰,从上世纪70年代末持续到现在。2003、2004年的显著增长只是这根离婚率上扬曲线的最新组成部分。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虽然近两年离婚率的增长速度显著加快,公众仍然不必对此感到惊讶甚至恐慌。 长期从事婚姻问题研究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安琪,就几个离婚人数下降的年份分析了原因。她说,2002年离婚人数下降了7.3万对,这个下降幅度是1978年以来从所未有的。原因可能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有关。由于90年代后几年的结婚人数比90年代初显著减少,而离婚群体又以青年为主,所以,离婚率略有下降是很自然的。 所以,在2002年下降的基础上,2003年离婚人数增加也在情理之中。对于2004年高达28.2万对的绝对增长幅度,徐安琪研究员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无须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夫妻当天就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且,与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相比,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只需支付10元工本费,既节约了经济成本,也更有利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去年中国离婚率上升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新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2003年的非典疫情也很有可能使一些夫妻推迟了离婚时间,而累积到了2004年。 被考验的婚姻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各种因素促成了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 徐安琪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凝聚力下降、社会聚合力弱化是导致离婚率持续上升的一个最主要原因。社会流动(包括地域流动和职业流动)增加,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人背负着越来越重的物质压力和精神压力,工作占据了人们越来越多的时间,再加上频繁的出差和额外的“充电”学习,这些都使得夫妻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 同时,社会交往的扩大,文化娱乐场所的开放和闲暇时间的增加,使两性间相互结识和沟通机会递增。那些因为工作、交际等需要朝夕相处、默契配合,由关系密切到感情发生微妙变化的婚外情也更多发生。 频繁的社会流动使得异地婚姻的数量增加。在异地婚姻中,家庭、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成为幸福婚姻的障碍。徐安琪介绍说,现有的统计表明,在上海的离婚人群中,异地婚姻占四分之一。而实际的数字很可能更多,因为这个统计并没有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上海本地户口的新上海人。 现代的家庭组成方式也在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在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不与父母共同居住,“三代同堂”越来越少见。在传统的与父母同住的家庭里,夫妻发生矛盾时往往有父母从旁相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的激化。 另一方面,子女是家庭的凝聚力,生育率高、家庭人口多的地区往往会有较低的离婚率。因此,对于上海这样连续十多年出现生育率负增长的大城市来说,离婚率攀高就很容易理解了。 能不能不离? 社会转型期的婚姻遇到了诸多挑战,而身处其中的人们已经准备好了吗? 徐安琪认为,从外部环境来看,社会调适力量的缺乏也是造成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以往在婚姻发生问题时,从中进行调解的往往是单位、工会、居委会这些非专业机构,他们往往将婚姻问题当作“思想道德问题”来解决,其效果可想而知。而真正的专业婚姻咨询机构在我国相当缺乏。 在国外,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家庭心理咨询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学习几十门专业课程,完成几千小时的实习,在我国能达到这一要求的咨询师极少。更何况,很多专业的婚姻咨询场所被划分入医院的精神科,难免使寻求咨询的夫妻产生心理抵触。另外,现有的婚姻咨询所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信任,还要收取不菲的费用,难以成为人们解决婚姻问题的首选。另一方面,我国的社工制度极不发达,仅处于试点阶段而尚未制度化,且其工作内容多涉及犯罪控制领域,婚姻问题尚未成为关注对象。因此,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调适力量,与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相适应,才能挽救许多本不该破裂的婚姻。 从婚姻内部来看,建立起新的婚姻观念,才能构筑起幸福的婚姻生活。婚姻需要学会相处的艺术,需要宽容和忍耐。 在社会转型期,夫妻双方还需要共同学会解决各式各样新问题的技巧。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与现代生活已难相适应。很多实际例子显示,中国的夫妻往往要等到矛盾不可调和时,才会去寻求婚姻咨询等专业帮助,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夫妻一方前去咨询,这样的效果极其有限。

离婚的理由根本就没有法律,这个说法可能是很小的问题。

夫妻离婚后如何发表论文

夫妻两人能够共同发表论文。

一般而言,夫妻两人能够共同发表论文。比如北京理工大学陈棋教授和北京大学周欢萍特聘研究员在《Science》上发表论文。

其实正常来说,科学家们共同合作进行研究并发表论文在学界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这则新闻却多了点浪漫气息。因为上面提到的陈棋教授和周欢萍教授除了是工作伙伴外,更是一对夫妻。所以夫妻两人能共同发表论文。

学术论文的特点: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

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婚后创作作品离婚后发表其稿费是共同财产吗 婚后创作的作品,在离婚后才发表的,所得稿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的 知识产权 收益,必须是婚后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婚后未发表的作品不存在稿费问题,也不属于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所以在婚后创作的作品于离婚后发表的,其稿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的稿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创作发表虽尚未收到稿费,但该报酬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即使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故属于个人财产。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想要离婚要争取更多共同财产,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三国王粲发表论文

王粲(177年-217年2月17日),字仲宣。山阳郡高平县(今山东微山两城镇)人。东汉末年文学家,“建安七子”之一,太尉王龚曾孙、司空王畅之孙。

少有才名,为著名学者蔡邕所赏识。初平二年(192年),因关中骚乱,前往荆州依靠刘表,客居荆州十余年,有志不伸,心怀颇郁郁。建安十三年(208年),曹操南征荆州,不久,刘表病逝,其子刘琮举州投降,王粲也归曹操,深得曹氏父子信赖,赐爵关内侯。建安十八年(213年),魏王国建立,王粲任侍中。建安二十二年(216年),王粲随曹操南征孙权,于北还途中病逝,终年四十一岁。

王粲善属文,其诗赋为建安七子之冠,又与曹植并称“曹王”。著《英雄记》,《三国志》记王粲著诗、赋、论、议近60篇,《隋书·经籍志》着录有文集十一卷。明人张溥辑有《王侍中集》。

概述内图片来源:叶雄《三国演义人物谱》

建安二十二年,四十一岁的王粲病死。在他的葬礼上,曹丕对宾客们下了个奇怪的命令,他说:王仲宣(王粲的字)喜欢听驴叫,你们每个人学驴叫一声,送他一程吧。考虑到这是即将成为魏国世子的大人物,宾客们只好乖乖地从命了,于是王粲的葬礼现场变成了此起彼伏的驴鸣演奏会。 如果不是文学或历史专业的人,对“建安七子”的印象一般不会太深刻,甚至不如“竹林七贤”,或者要么把两者搞混,于是当然也就不容易知道,王粲是建安七子里文学的最佼佼者。《文心雕龙》在评价其才略时忍不住惊呼:其七子之冠冕乎? 王粲的才华第一次被专业人士认可,可以追溯到十四岁那年。 那年,董卓逼迫献帝迁长安,洛阳城被大火烧毁,王粲失去了住所,不得不也迁徙到西都。在那里,他得到了蔡邕的隆重接见。 比起蔡邕,普通人可能更熟悉他的女儿:蔡文姬,一名名垂青史的才女。蔡文姬文学和音乐上的才华,显然来自于家学。事实上,蔡邕本人就是当时最著名的文学家和音乐家。不仅如此,董卓对蔡邕礼敬有加,更给了他政治话语权上的加持。 王粲得到这样一位大人物的高度认可,自然名声大振。据说,蔡邕听到王粲在门口求见,飞奔出去迎接,连鞋穿反了都不顾上。蔡邕同时对家中的客人介绍:这位少年是王公的孙子,有异世之才,我自愧不如,我要把家里的书籍文章统统传给他。 客人的反应是:一坐皆惊。 客人夸张的反应并不单纯,除了蔡邕的高评价令人意外,王粲的貌不惊人也起到了很好的反衬效果。 “粲至,年既幼弱,容状短小。”——《三国志》 “容状短小”已经是很客气的评价,毕竟王粲此时还是个小孩子。裴松之引的一句话则更直接: 也就是说,王粲长着长着,从一个相貌平平的少年,变成了一个痴肥中年。 千万不要以为古人只重视男人的才华,实际上,长相出众的男子一样占尽优势,而奇形怪状的叔叔则同样备受歧视。 在董卓被杀,中原大乱后,王粲与堂兄王凯一起避乱到了荆州依附刘表。之所以做这样的选择,因为刘表是他祖父王畅(即蔡邕所说的“王公”)的学生,又是同乡。而且刘表其人,虽然没有什么大的才能,却特别重视文学和教育。当时的荆州,闻名而来的各地学者文人有上千名。王粲自己也凭着“工文章”,成为了刘表得力的笔杆子。 然而除了信任他的文字能力,刘表却并不太喜欢王粲,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长得丑。 不仅是拿不出手的脸,还有那多愁多病的身,的确很难让人喜欢得起来。所以,刘表在决定女儿终身大事时,思考再三,还是放弃了王粲,选择了风度翩翩的堂兄王凯。 长得不好看之外,王粲另一个为人诟病处是:“燥竞”。大概意思是:急躁、好胜心强,有些功利。在刘表的儿子投降曹操后,王粲就与和洽、杜袭等人成为了曹氏的亲信宠臣。但偏偏王粲的被宠信程度又不及另两人,不知道是不是又与长相有些关系。杜袭曾经被曹操深夜约谈。出来后,王粲颇意难平,问:魏公找你说了些什么?杜袭笑笑:你白天伺候好就行了,天下事那么多你管得过来吗。 就是这样丑陋、多病、急躁的一具身体,却有着超强的记忆和敏捷的才思。 在王粲十七岁离开中原避难荆州的途中,写下了代表作《七哀诗》: 无论是在哪个政权,王粲都以灿烂的文章为人称颂,可惜他的文章、辞赋、诗作大多数都已亡佚了,让我们今天再来谈“建安七子”之首,很难以充足数量的作品来感性体会,更多地只能以生活的边角料来勉强拼凑充数。 回到文章开头,曹丕在让众人以驴鸣送别死去的王粲后,仅仅两年,就因魏讽谋反一案牵连诛杀了王粲的两个儿子,让人猜不透这位未来的篡位者究竟对文学家是什么样的感情。远征中的曹操听说此事后,委婉地表达了批评:“孤若在,不使仲宣无后。” 可能正是因为孟德这句话,曹丕最终把王凯——就是那位风度翩翩的堂兄——的儿子过继给了王粲,这样一来,王粲终于在死后曲线娶到了刘表的女儿,兴许还改变了这一支外貌不扬的基因,不知道算不算因祸得福呢。 而王粲从蔡邕那里继承的大量书籍,也传给了这名过继的儿子。而这名儿子的儿子,名叫王弼,因此少年博学,开启下一个时代魏晋玄学的重任,即将交到这名少年的手中。

金华市徐广伟发表论文

国际护理学院北京东方大学国际护理学院是年轻,充满朝气的学院,拥有所有的梦想和光辉的明天。学院本着国际化的办学理念,为社会培养国际间通用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学院依托北大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解放军军医大学等高校,拥有优秀的教师队伍和务实的管理团队,其中任课教师30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18名,硕士生导师6名,博士生导师2名。学院在大量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精选出就业前景光明、用人单位需求量大的专业;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管理方式,突出学生在业务领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与相关单位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并与国外多家院校合作办学,为学员提供了广阔的国内外就业渠道。其中三级甲等医院4所,二级甲等医院8所,部队医院3所,遍布京、津等地。学院现有6个专业,高级护理、国际护理,护理预科、社区护理、助产士(护理)、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学院在学历、执业证书和就业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学生在取得学历的同时就业更有保障。 北京东方大学国际合作学院是与马来西亚林国荣大学联合主办的出国合作项目,实行以2+2的学习形式,学院有英语语言与传媒、商务英语等两个专业,主要以英语为主,是一门应用型的边缘交叉科学,它以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为理论指导,应用与商务、经贸等领域里,是英语中一种重要的工具,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的一个重要分支,英语在为促进人类的文化交流和各国间的商务往来中。将日渐变得不可缺少,当今时代,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而英语作为国际商务、经济、文化的沟通桥梁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学院将继续深化改革,优化师资结构,强化办学特色,增强学生综合竞争力,逐步迈向国际化建设目标。学院将培养出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国际商务管理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能在外贸、外事、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英语高级专门人才。 中华民族是个崇尚礼教的民族,我们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在我国过去的几千年的文明历史中,儒家思想和文化对世界的影响甚广,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们对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无论是国人还是国外的学子都对以儒家文化为主的东方文化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为了适应和会的需求,学校设置孔子学院,以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构建和谐世界为宗旨,培养“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全面发展的人才。专业设置:1.国学2.儒学3.东方经济管理4.对外汉语 培养目标1、建筑装饰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人才需求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按照行业发展的需要,现需求人才包括高端技术设计及管理人才,其他人才(设计细化管理、营销等)21世纪,设计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设计师对于改善人们生活品质、促进文明进步发挥着积极作用。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建筑大国和装饰大国,境外设计师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本土的设计师更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创作激情。2、 从北京城市发展实际出发,推进首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大目标内容开展研究。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中新媒体产业这一新的领域,以影视、动漫游戏、网络出版原创为基础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就业方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数字娱乐示范基地、艺术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等。可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高新专业人才证书、中国商业美术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室内设计师等级资格证。 北京东方大学传统文化学院,旨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承民族技艺。这既符合凝聚中华民族力量的客观要求,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实需要。该学院以培养有中国灵魂(即有传统文化素养)有世界眼光(即国际视野)的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为培养目标,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为教育使命。该学院下设文物鉴定专业、文物修复专业、宝玉石专业等。学院在教育方面,重在“育”和“化”,开创了“大学生情商教育法”,将传统文化教育、感恩教育、情绪管理教育引入课堂课外;在教学方面开创了“立体教学法”和“标本实训法”,推行“教会”战略,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学院特色1.依据传统文化,优化学校文化在教育方面,重在“育”和“化”,开创了“大学生情商教育法”,将传统文化教育、感恩教育、情绪管理教育引入课堂课外;在教学方面开创了“立体教学法”和“标本实训法”,推行“教会”战略,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2.依从职业规范,养成礼仪规范为了塑造学生良好的自我形象,提高个人礼仪修养,适应未来服务岗位的要求。我们在学生的礼貌礼节、仪表仪容等方面开展了全面而细致的教育工作,坚持以高标准和严要求来培养综合素质全面过硬的专业人才。3.高额的奖学金制度在学校统一的奖学金制度下,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高额的助学奖学金制度,一等助学奖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奖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奖学金1000元。4.定期安排实训实习合理设置学制,科学安排课程,实训与理论结合,定期安排学生到博物馆、拍卖行以及古玩城参加实训和学习,为今后更好更快的去适应其工作岗位做好充足的准备。5.大师执教贾文超故宫博物院副研究馆员,青铜器修复专家,出生于“贾氏文物修复之家”。其父亲贾玉波,即是清朝著名的铜器修复行业“古铜张”的再传弟子,贾氏一门三代曾修复过后母戊鼎、孔庙御匾、新干虎形器、春秋编钟等上万件国宝级文物。尚 力故宫博物院副研究员。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从事文物修复及修复技术研究工作三十多年,其间修复了文征明、郑板桥等百余幅院藏书画作品,还修复了美国、英国、日本及国内多家博物馆送修的各类书画文物。主持完成“多功能洗画机”研制及 《唐卡修复与保护》的科研课题。2000年到德国“东西文物中心”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技术交流活动。吕淑玲首都博物馆古陶瓷修复专家,现任首都博物馆文保中心古陶瓷工作室负责人。在北京市文物局、首都博物馆从事文物保护修复工作30余年。主要从事古陶瓷保护、修复研究工作。受聘主持并参加修复中国长城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四川博物院、首都博物馆、牛街礼拜寺、密云博物馆、延庆博物馆、上宅博物馆等多家博物馆瓷器藏品的保护修复、研究工作,撰写并发表相关论文10余篇,1999年获中国文物学会文物修复委员会优秀论文奖。王颜钧1988年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学院美术系。国家二级美术师,1997年进修于中央美术学院,2003年结业于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画高研班,2004年毕业于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学硕士研究生班。2005年中国画作品《太行春雨》在文化部主办的“国际华人诗书画印艺术大展”中获优秀奖;2003年中国画作品《秋韵图》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中国画作品展”中获优秀创作奖,中国画作品《黔北写生》入选“山东省第三届写生作品展”,中国画作品《太行春韵》获“山东省2006群星美术作品展”优秀奖。其作品被国内外收藏机构和收藏家广泛收藏。主编著作《中国画名家研藏》、《研道知机》、《王颜钧作品集》。中国画作品和美术论文分别发表在《美术观察》、《美术报》、《国画艺术》、《走进太行》、《中国画名家小品集珍》、《齐鲁艺谭》、《当代中国画》、《羲之书画报》、《中国百名画家、部长、将军作品集》、《当代客家》等国家级刊物上。主要客座教授王启泰、徐广伟、李健民、贾文忠、黄春和、王春城、刘桓、王森田、申晓旭、许丽、高鸿、戴志强、丘小君、都福宽、吕长生、牛斌、贾文熙、杨静荣、黄鼎、杨实、包章泰、梁香实、赵永魁、白明、须小龙、曹洪、胡深根专业介绍:文物鉴定专业文物鉴定专业是以文物古董本身为对象进行多元研究的新学科,分类学习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物鉴定及价值评估、文物收藏等专业知识,重点培养文物鉴定技能。每门专业课都有专业的教师,并充分利用近年来艺术品市场锻炼成长起来的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实力派专家,组建教师队伍。为国家培养具有丰富历史知识、文物知识、鉴定知识的高级人才,以满足社会艺术品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毕业后,既可自主创业经营,也可从事艺术品职业。文物修复专业文物修复人才是当代艺术品繁荣后急需的人才。本学院开创了独立的修复专业,主要门类有铜器、陶器、书画等修复课程。教学内容以课堂理论和实验室相结合,以师徒传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毕业即成为合格的修复人才。既可顺利就业,又可独立创业,本专业亦为国内高校首创。传统书画专业传统书画专业立足于经典传统文化,从传统中出新,从传统到现代、从生活到艺术。教学方法独到,中西融合,采用教师面授示范与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并邀请多名中国当代艺术名家及知名教授进行专题指导。课程设置注重经典型、实用性、丰富性及基本功的训练和创造力的培养。正本清源,从传统的源头到广泛的文化借鉴学习,使学生毕业后既可以进行美术创作又可以有较高的技能,从而找到自己的发展空间服务于社会,成就自己的人生理想。 北京东方大学体育学院是培养现代社会紧缺的高标准的高尔夫、健身专门人才的学院。学院以行业为依托,以就业为导向,始终坚持“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就业实习”为主的理念,积极探索符合时代特色和行业特色的全新教学模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院定位于高尔夫、健身行业的精英人才进行培养学生。学院设有高尔夫教练、高尔夫服务管理、高尔夫普拉提、健身教练、健身服务管理、健身普拉提6类专业,课程设置科学严谨,层层递进,紧密相关,形成了整体教学系统,注重理论的能力培养大于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学院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掌握从事高尔夫运动和健身运动产业相关领域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管理各类高尔夫球会、健身房的专业能力,能够胜任组织运作各类高尔夫、健身比赛活动,以及从事高尔夫、健身器械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所具备的基本技能。学院拥有专业高尔夫球会、健身房,为学院的理论与实训教学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设施。同时我院还和全国知名高尔夫球场和健身房合作,每年给高尔夫球场和健身房输送人才。学院师生秉承“传文化精髓、育产业英才”的办学理念,按学院提出高水平、有特色的办学目标,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正为培养高尔夫、健身产业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而努力。学院特色:1.入学签订《推荐就业协议》2.符合时代特色的学生管理模式根据当代大学生的特点,积极探索大学生管理模式,结合专业特色,坚持管理和服务、教育和引导、制度和明主的学生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思想为主,坚持学生自我教育的原则,培养学生的自我认识能力、自我激励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创造具有时代特色的校园文化。3.理论结合实践学校全方位引进了国外先进的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以及其独特的重实践、实用性、应用型和产业密切结合的教学模式,并结合中国健身市场、高尔夫市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健身、高尔夫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除学校正常技能实训课程外,学生每年需要到健身房、高尔夫球场参加一定时间的健身房、高尔夫球场实践必修课程,极大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介绍:1.高尔夫教练高尔夫教练是培养学生的高尔夫运动技能、高尔夫训练原理和教学技术、高尔夫比赛规则的应用能力等。使学生通过大学的学习和训练,掌握较为先进的高尔夫教学技术,熟练应用高尔夫比赛规则。培养具备高素质、高修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拥有较高的高尔夫竞技能力和教学训练能力,能够参加职业比赛和从事高尔夫教学训练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可从事高尔夫球场教练、高尔夫练习场教练、高尔夫裁判、高尔夫院校教师、高尔夫巡场教练、高尔夫球童主管、高尔夫普拉提、职业运动员等工作。专业特色与优势⑴该专业以运动实践为主,第一年、第二年主要是理论、体能训练课和高尔夫球技训练课程同步进行,前两年学生主要还是以基本功为主要学习目标。第三年根据学生的成绩水平来给学生制定专业方向,根据不同学生特点来给学生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这样让学生更有兴趣的去学习,这一年是非常关键的一年,学生在这一年里应考取职业教练员、裁判员等资格证书,第四年学生可进入健身、高尔夫俱乐部和企业进行实习和比赛。⑵学生毕业以后,除获得北京东方大学结业证书外,还可以自愿参加相关院校成人教育学习,若被录取,学生可在业余时间参加相关院校组织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电子档案。还可以通过参加中国高尔夫协会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职业教练员、裁判员等职业资格证书。⑶成绩优秀者可以进入学校校队,有机会参加国内比赛。2.高尔夫服务与管理高尔夫服务与管理专业是针对高尔夫产业发展需要,我校率先开设的专业。涵盖了高尔夫产业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高尔夫教育、高尔夫赛事组织运作、高尔夫旅游、高尔夫地产、高尔夫用品以及高尔夫俱乐部管理等。该专业主要培养具备高尔夫产业各个领域的基本工作知识和技能以及一定的运作管理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通过大学的学习,能够使学生系统掌握高尔夫产业各主要领域的基本知识、技能和管理知识经验。专业特色与优势⑴高尔夫服务与管理是现在高尔夫产业最缺人才,希望我们能给学生和俱乐部搭建成一个巨大的桥梁,让更多的学生来实现自我价值。学校会根据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针对性的将学生送往各个高尔夫俱乐部实习。⑵报考本专业的学生可以享受俱乐部提供给学生的1000元专业助学金。⑶高尔夫服务与管理专业实操特征明显,该专业的学生可通过实习获得报酬,是一个很好的勤工俭学机会。3.高尔夫普拉提教练Golfpilates,是在一块垫子上训练高尔夫运动中所需要用的肌肉,从而提高身体的稳定性和击球距离。人体的核心是在腰腹部,这个地方的力量强大而稳定,对于所有运动都有帮助,尤其是高尔夫运动。“我利用每天的普拉提训练来保持我稳定的发挥”—伍兹。用普拉提的训练方法训练高尔夫球选手,在美国已经有20年的历史了,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就是“老虎伍兹”。专业特色⑴提高身体的稳定性和协调性⑵提高身体柔韧性⑶提高力量,准确击球距离提高20码⑷减少运动损伤和损伤后的康复训练⑸通过训练专项肌肉,提高打击技巧4.健身教练健身教练专业主要培养方向是健身教练、健美操教练、瑜伽教练、搏击操教练、普拉提教练等教练方向,这些教练也是目前社会最受欢迎的,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健康越来越重视,所以这些健身教练就会越来越火。健身教练是一个朝阳的产业,也是未来主导的产业。专业特色⑴学校有自己的独立健身房。⑵在大二、大三期间就可以陆续考取由北京市健身协会颁发的健身教练资格证书(初级、中级和高级),目前拥有该项证书的从业人员月收入基本保持在7000元以上。5.健身服务与管理健身服务与管理专业是专门从事健身房服务与管理工作,健身健美、健美操(大众健美操、竞技健美操、啦啦操)、团体操(拉丁舞、爵士舞、普拉提、街舞、民族舞、搏击操、瑜伽、塑身热舞)、形体训练与步态表演、人体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营养学、健身俱乐部经营与管理、体育美学、体育心理学、市场营销、社区服务与管理、体育保健与科学健身。 这个专业目前在健身房是最热门的一个专业,所以学校也对市场进行了调查。专业特色⑴就业快、薪资高,学生在进校半年,学院就安排学生出去实习。⑵教学上结合学生特点采取专业课小班教学、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⑶毕业生通过培训考核可获得健身指导员、营养师、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等资格证书。6.健身普拉提教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普拉提(Pilates)不断进行了一些人性化的改善,融入了瑜珈、太极拳、芭蕾形体的一些理念以及教练个性化的内容,普拉提的训练方式是遵循运用自身体重、多次数、小重量以及冥想的运动原则,训练时的呼吸方式为鼻吸口呼,是针对肌肉形态、关节等外在的一种训练,它的训练目的是通过改变人体肌肉功能从而改善人体脊柱腰椎等的功能。专业特色⑴在中国普拉提已经悄然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在各个健身房里都开设了相应的课程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群体。普拉提是目前最流行、最时尚的健身项目之一,在各大健身中心,你都可以感受到如火如荼的普拉提氛围。⑵普拉提(Pilates)是揉合东方和西方运动概念而成的,容易学习。⑶教学上结合学生特点采取专业课小班教学、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⑷学生通过培训考核可获得普拉提教练员证书、营养师、等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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