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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十二生肖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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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十二生肖论文发表

日本生肖与中国相同。

十二生肖,又叫属相,是中国与十二地支相配以人出生年份的十二种动物,包括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

十二生肖的起源与动物崇拜有关。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和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秦简可知,先秦时期即有比较完整的生肖系统存在。最早记载与现代相同的十二生肖的传世文献是东汉王充的《论衡》。

十二生肖是十二地支的形象化代表,即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

关于日本十二生肖的动画片:

日本动画片《十二生肖守护神》(原名直译为《十二战支爆烈战士》),爆丸为主角,代表生肖是鼠,是生肖战士们的领袖。带领其他十一位伙伴全力拯救被黑暗侵袭的童话故事世界,并且最终取得了胜利。

《十二生肖守护神》中的十二生肖分别是老鼠爆丸、牛汉斯、老虎嘎尔、兔子库里姆、龙多拉、蛇沃里、马帕兰、羊斯福兰、猴子毛姆、鸡达特、狗波基拉、猪乌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二生肖

日本的十二生肖和中国的基本相同。 子ねシ鼠丑うしチュウ牛寅とらイン虎卯うボウ兎辰たつシン竜巳みシ蛇午うまゴ马未ひつじビ羊申さるシン猿酉とりユウ鶏戌いぬジュツ犬亥いガイ猪 中国的十二生肖是指: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当然各个民族有自己的叫法,稍微有些区别。日本的十二生肖是指: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猿、鸡、犬、猪。其中不同之处如下 1.猴对应猿。字不同,意思相同。 2.狗对应犬。字不同,意思相同。 3.猪对应野猪。字相同,意思不同。因为十二生肖传到日本的时候,日本还没有饲养猪,只有用野猪代替。日本的一般的猪叫豚、野猪叫猪。

十二支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の総称である(それぞれ音训2通りの読み方がある)。十二地支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的总称。今日の日本では、十二支は、人々の生活との関わりが、近世までと比べて、ずっと希薄になっている。十二支が十干のように忘れ去られずにいるのは、ただ、年贺状の図案にその年の十二支の动物が多く使われることと、人々がその生まれ年の干支によって、「○○年(どし)の生まれ」のような言い方をする习惯が残っていることの二つの理由があるためであると考えられる。在日本,与近代相比十二地支与人们的关系变得更加稀薄。十二地支如同天干一样不被人们所遗忘可以认为有两个原因。贺年卡上会印有当年的生肖以及根据人们出生年的地支习惯说“○○年出生”。また、十二支に因んで、年齢差などの表现方法として、12年(=144个月)をひと回りと呼ぶこともある。另外、作为计算年龄差的方法,12年(=144个月)叫做一轮。各十二支には动物が割り当てられている。これを十二生肖と呼ぶが、日本では十二支という言叶自体で十二生肖を指すことが多い。各地支都有相对应的动物,叫做十二生肖。在日本十二地支代表十二生肖的情况比较多。(十干:天干,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文字计序符号,共10个字:甲、乙、丙、、戊、己、庚、辛、壬、癸,循环使用。中国古代常用来命名、排序、纪时。)

不知道哩但是 要日本十二生肖的日语我就有中文 日文 罗马拼音十二生肖 : 十二支 じゅうにし juunishi鼠: 子(ねずみ) nezumi 牛: 丑 (うし) ushi 虎: 寅 (とら) tora 兔: 卯 (うさぎ )usagi 龙: 辰 (たつ) tatsu 蛇: 巳 (へび) hebi 马: 午 (うま) uma羊: 未(ひつじ) hITsuji猴: 申 (さる) saru鸡: 酉 (とり)tori狗: 戌( いぬ) inu猪: 亥( いのしし)inoshishi十二生肖也可以这样说:子ね (鼠)ねずみ丑うし (牛)うし寅とら (虎)とら卯う (兎)うさぎ辰たつ (竜)りゅう巳み (蛇)へび午うま (马)うま未ひつじ (羊)ひつじ申さる (猿)さる酉とり (鶏)にわとり戌いぬ (犬)いぬ亥い (猪)いのしし 还有十二生肖,为什么排在首位的偏偏是小小的鼠,而不是腾云驾雾的龙,也不是百兽之王的虎?为什么不看中强劲温顺的牛?为什么不选出灵巧异常的猴?众纷纭,其中有“道教玉帝说”,有“佛祖如来说”,有“先祖黄帝说”,有“天象星宿说”,有“原始部落图腾说”等等。我认为,十二生肖的排列顺序,是古人依据十二种动物的生活习性和活动特点来安排的。天文学家将昼夜分为十二个时辰,即: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为什么以这几个字定时辰呢?分析一下这十二个字的原形和本义,我们就会看得十分清楚。子:为 。像孩子在襁褓之中。子的本义为:幼小的、卵。古代指儿女。二十三点至一点为子时,正是夜深人静的午夜时分,正是今明两天的临界,也可以说“明天”这个“产儿”就要诞生,或者已在襁褓之中。子时,是孕含着什么、孵化着什么的时刻。丑:为 。“扭”的本字,像手指抓住一物而扭动。扭,也作转动讲。子时过后,一点至三点为丑时。夜正深,但“第二天”已经开始了。无形之中,似乎有一只大手在转动天体—夜幕即将被转过去,白天即将被扭过来。寅:为 。有说像黄泉欲出,又说像双手捧矢,即“引”的古字。引,可释为牵引、引导、引起、离开。黎明前的三点至五点为寅时,正是黑夜即将离开,熹微即被牵引而来的时刻。卯:为 、 。有说为冒,像开门之形,又有之体,又说像断物形,为刘的本字。黎明时分的五点至七点为卯时,天亮了,太阳冒出来了,人家的门该打开了。卯时,黑、白不再混淆,而是断然分开的。辰:为 。有说像贝壳形,“蜃”的本字;又说为“震”,有之体。我以为它有托出云气之意。云气之上有日,为“晨”;无日,则云气弥漫。夏日的早晨,七点至九点,大雾茫茫。巳:为 、 。有说像胎儿形突出头部和蜷曲的身体;又说为蛇的象形。上午九点至十一点,雾气消失,正是暖融融的时刻,蛇从洞穴中爬来了。午:为 、 。有说像木杵之形,“杵”的本字;又说为“牾”,抵牾为矛盾。将一木杵立在日光下,木杵没有影子,因为日光是从头顶之上照射下来的。古人依形造字,又依形取义,以形、义命物。由此,日中的时候,即十一点至十三点为午时。未:为 、 。像树木枝叶重叠,物长成后才有滋味。“味”的本字。午后十三点至十五点未时,示意只有经过阳光的强烈照射,树木才会枝繁叶茂、果子才能成熟。成熟的果子,才会有滋有味。申:为 、 。有说像闪电形,又说为“神”。十五点至十七点,风雨带着闪电和雷鸣来了。古人不知闪电和雷鸣为何物,以为神在天上为之。酉:为 、 。像装酒的坛子,“酒”的本字。十七点至十九点,傍晚时分,劳作了一天,此时正是吃饭的时候,就简称“酒时”吧。戌:为 、 。人、戈会意,指人持戈(武器)守护。十九点至二十一点,酒足饭饱以后,一家老小该入睡了。但是不能大意,还要预防外敌或野兽的侵害,所以要手持武器进行护卫。亥: 、 。有说像猪,“豕”字的变体。又有草根一说。二十一点至二十三点,主人被猪拱槽的声音搅醒了—要想猪肥,就得夜半起身给它添食。此外,草根与植物的块茎有关,那是猪的饲料。十二时辰的十二个字,竟是记述并描绘了一幅夏日的古代农家生活作息图!就连自然景观也历历在目,可谓言简意赅。从出土文物来看,早在殷商时期就已经有了以天干、地支计纪岁的方法。干、支先用来纪日,后来发展为纪月、纪年。那么,十二时辰是怎么与十二生肖相结合的呢?观天象的最佳时机应是夜深人静、繁星满天的时候。子夜时分(二十三点至一点),古人(天文学家或道家)仰望天空良久,忽然听得周围有细碎的声音,低头一看,原来是老鼠在活动。天长日久,古人发现鼠类出没频繁的时刻是子时。于是,子时便与鼠联系在一起,成了“子鼠”,并按一天的起始,排在属相的第一位。“马无夜草不肥”,牛当然也是如此。农家以牛耕田,喂好牛是农家的大事。丑时(一点至三点),农家自会起身喂牛。牛与丑时联系在一起,便成了“丑牛”。凌晨三点至五点,昼伏夜行的虎最凶猛,农家常常会在此时听到不远处传来虎啸声。于是,虎与寅时相联系,有了“寅虎”。五点至七点,天亮了,兔子跑出窝,去吃带着露水的青草。于是,兔子与卯时相联系,便有了“卯兔”。七点至九点,是容易起雾的时刻。据说龙能腾云驾雾,大雾之中才会“神龙见尾不见首”。不过龙是传说中的动物,或者说是人用几种动物的“零件”拼凑起来的“人造动物”,在现实中看不到,只有大雾蒙蒙之中,人们才会产生龙的幻象。如此,龙才会在辰时的雾中“出现”。龙和辰时相联系,便有了“辰龙”。九点至十一点,大雾散去,艳阳当空。体温不恒定的蛇从洞穴中爬出来晒太阳。无论有毒还是没毒的蛇,都是可怕的,蛇最活跃的时刻,便是“巳时”。在造字时,“巳”被画成了一条蛇的象形。“巳蛇”,是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十一点至十三点,烈日当头。这“烈”,使人想到了人类“得力助手之一”的马。红鬃烈马是良驹,但它的性子就像午时的太阳一样火烈。马与午时相联系,就有了“午马”。十三点至十五点,未时,骄阳已把草上的露珠晒干,可别忘了这正是放羊的好时光。于是,“未羊”应运而生。十五点至十七点,申时,太阳偏西,或者雨过天晴,天气显得清爽起来。这时候,猴子最喜欢在树林里玩耍啼叫,人们听到了,记在心里,便把这一时刻与猴子联系在一起,于是有了“申猴”。十七点至十九点,酉时,太阳快落山了,家养的鸡该回窝了;再不回窝,天一黑就会找不见。农妇着急了,四处呼唤着,轰鸡入窝。这吃饭喝酒的时刻,也与家鸡入窝相连,于是就有了“酉鸡”。十九点至二十一点,戌时,人们在临睡之前要巡视一番;跟随他们的,是人类的另一个“助手”—狗。巡视的时刻与狗联系起来成为“戌狗”,恰到好处。二十一点至二十三点,深夜可以听到肥猪拱槽的声音,主人很高兴。不过要想猪长得肥壮,还得起身为它添食。亥时,自然与猪相连,于是有了“亥猪”。表示十二时辰的十二个字与十二生肖相结合,便有了: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

二本学生发表十六篇论文

我觉得他是科研天才。因为发表31篇论文,并不是所有老师也都能够做到的。但是他一个本科生却做到了。

真垃圾,因为他的论文内容没什么可读性,而且短时间内产出过大水分很重,所以是真垃圾。

兰大本科生发31篇论文遭到了网友质疑 ,按照鲁同学的学术生产力来说,不管他所写的文章是学术论文还是垃圾论文,这都已经说明他的文笔工作和经历相当充足;更何况每年6篇的论文写作以及上许多的课、考很多的试他都能兼顾,这就是一个神人。

按照兰州大学对外宣传的公众号,兰大16级本科生鲁同学在本科期间发表了31篇论文,姑且不计他所发论文的质量怎么样,31篇论文的数量让不少博士生都望其项背。按照医学生5年学制来算,鲁同学每年就要创作6篇能发刊的文章,字数肯定已经超过了10万字两个月写一篇文章,这简直就是一个大牛人。更何况医学生的课程和考试都是满满的,然而鲁同学竟然能兼顾写多篇文章、兼顾课程考试,这就更加神了。

文章不是神文章,生产力却是神人

就鲁同学发表的31篇论文来说,其中6篇是SCI期刊一作,通讯作者是该校不同老师。按照鲁同学在其所发的SCI期刊中描述的研究方向来说,鲁同学在短短的5年间已经变换了5个以上的研究方向,这简直就是令人感觉神奇;再仔细看鲁同学所写的文章多为综述类文章,也就是将他人的成果重新再描述一遍就可以了,一个本科医学生能发这么多篇综述类文章,这也就相当神奇,但其文章绝对不是特别特别好的文章。排除文章的因素,每年6篇的论文写作以及兼顾满当当的考试、课程,该同学的生产力绝对是一个神人,用时间管理大师不在话下。

沉浸下来做研究比水期刊更重要

不管鲁同学的论文是真学术还是真垃圾,其实沉浸下来做研究更为重要,鲁同学自己说18年以后才决定了现在的研究方向,但是涉足多领域以及对时代主题升华不足以表明其是沉浸下来做学术的人。不断发一些不太高质量的综述文章去取得一些荣誉,这无可厚非,但如果他日有工作的同事,重新翻看这些文章,这也就会让他人另眼相看。水期刊还不如发一些比较好的文章到期刊上,否则日后他人查看就有点不堪了。

兰州一985本科生发表31篇论文,他确实是科研奇才。他在本科的时候就热衷于研究方面发表了学术论文31篇。每一次都为一些地方做出贡献,感觉兰州这个大学非常的有文化实力。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这个本科生的做法也成为了很多人的榜样,觉得自己一定是要做点什么的。这个人一直都坚持着自己的做法一直都在写着论文。

本科生在兰州大学学习的是临床医学,于是就一直在研究各个行业。他所写的有静脉血栓,还有儿童呼吸道感染抗生素以及其他的损伤。这些文章看起来像是总结性的,但是这个学生每学期都在发表,并且被人称为是旷世奇才。这个本科生在大学的时候除了吃饭睡觉,其余的时候都在发表论文。让人感觉到原来作为本科生学习也可以这么丰富,可以把所有的事情和时间全部都结合起来。

这个本科生把自己的本领和需求展现了出来,让人感觉到了一个认认真真学习的人。能够在上大学的时候还这么用心,这一个本科生以后也是非常有前途的。他被人称为是科研奇才,但不知道的人就不明白他在背后付出了多少的努力。没有人否定这个男生的研究成果,也觉得里面是很有突破性的。能够在忙碌的课业期间还依然坚持自己想做的事情,说明这个本科生是对自己有信心的。有些人就不愿意去接受调剂,觉得没有获得自己想学的专业,不想去学习,但如果轻易放弃了,可能自己就捡不起来了。要以这个本科生为榜样,在大学当中也要认认真真的去学习,去丰富自己的知识层面。

本科发表二十篇论文

这些论文的水平都是比较高的,普通的本科生想要完成这样的水平的论文是非常困难的,必须有想法,还有非常扎实的基础。

兰州一985本科生鲁同学发表31篇论文,他肯定不是科研奇才,但他绝对是找到了学术密码的奇才。

按照兰州大学公众号的展示,鲁同学是2016级临床医学本科生,但就短短的本科时间,他却发表了31篇论文,其中6篇是一作身份的SCI,而且还有3篇是中文核心。就这么辉煌的成绩,无论如何也是令人惊讶的,不管鲁同学研究的方向或者研究的深度有多深,这么好的简历是普通人拿不出来的,这不禁让人感叹这位鲁同学是否有一位好朋友。我们从兰州大学介绍鲁同学的研究方向以及鲁同学发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来看,鲁同学无论如何都不算是一个科研奇才,他充其量也就算是掌握了学术密码的奇才。

他不是科研奇才

鲁同学不是科研奇才而是掌握了学术密码的奇才。按照兰州大学公示,鲁同学从事脊髓损伤后神经功能重建研究,然而他的论文却遍及了新冠病毒、静脉血栓栓塞、改革开放调研等领域,再加上他的文章大多数都是综述类型的文章,只需要将他人的拿过来重新用自己的话再说一遍便能够成功发出,这就是妥妥的流量密码啊。在坚固写这么多篇论文的同时,更夸张的是鲁同学是一名医学生,平时他的课程安排以及考试课业任务是很重的,然而他竟然能够兼顾自己的平时学习成绩以及科研研究成果,这简直就只能用天才来形容。用鲁同学本身的高位来看,这么出色的一个人应该去清华北大而不是中山大学。

研究方向广而散

研究方向比较广,而且零散是很多人质疑他是否为科研奇才的关键点。一个人如果真想在某个领域上有一点研究,那么深究下来写个七八篇论文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但如果能够普遍开花,这可就不是一般人能够达到的成果了。现在鲁同学能够在多个领域有所涉足并且发刊,除了我有一个好爸爸的假设能够成立,我真的没有办法想到有什么其他的途径能够实现。

真垃圾,因为他的论文内容没什么可读性,而且短时间内产出过大水分很重,所以是真垃圾。

这些论文都非常的优秀,论文的领域有点跳跃,从医学研究到城市的产业发展。

十二岁女生发表论文

初中生科技论文的写作需要满足以下 要求:(1)创新性:这是首要的一条。没有创新性,就没有必要写科技论文。所谓创新,是指在认识中有新的突破及新的发现,在应用中有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提出,研究结果应该是显著的。(2)科学性:实验数据、推理论证,必须严谨、准确;写作过程中要经过周密思考,论点应经得起推敲。(3)再现性:又称重复性。读者根据论文中所描述的实验方法、实验条件、实验设备,重复作者的实验时,应能得到与作者相同的结果。但是,应明确的是,一些带有专利性的内容,或者是应该保密的内容,不应写入文中。(4)可读性:文字通顺、语法正确、概念准确、表达清晰、论点鲜明、论据充分等。(5)规范性:就是要符合期刊投稿的规定。科技小论文选题要小,见解要新,内容要集中。 科学小论文由于篇幅短、容量小,一般只有千字左右,初学写这种文章必须注意:一是文章论述的范围不要太广,对于初学者来说,了解和掌握的科学知识较少,也不全面、深透,多选小题目,多写小文章,就比较容易掌握材料,分析观点,把文章写好;二是要有新的见解,不要人云亦云,老调重谈,要尽量“发前人之未发”,即发现前人没有发现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即使写别人谈过的论题.自己要有独特的感受,独特的见解,要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三是内容要集中,一般说来,在一篇文章中应该集中谈一个问题,涉及面不要太宽,更不要节外生枝,谈这个问题时又引申到另外的问题。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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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低年级本科生也可以尝试着自己去写一些学术性论文,然后进行发表。这是每个大学生必备的流程和学习方式。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第一年级本科生是如何发表学术性论文它的流程,是个什么样子吧。

其实发表论文的流程一般分为6个步骤,第1个步骤是需要学生进行投稿的。首先你需要在投稿期刊之后用一些邮件来将自己的论文投到这些平台发送给编辑。然后就会进行一个审核这个过程,这个过程也叫做审稿。投完编辑之后,一些审核人员会对你的论文各个方面进行一个审核,看合不合适或者是有没有错误的地点进行审稿。审稿结果出来之后,就会介绍这个审稿是否被录用成为论文。

就会通过一些杂志社分为许多方面,从而进行一个认定或者是评判,认为这篇论文有没有价值,就可以通过一些平台进行进行刊登。最后就是交费了,因为这个时候是需要一个版面费的,当你把费用交完之后,论文才会正式进入安排刊期的出版,这个时候也是比较关键的一步。这个关键的一步不仅只是论文要成功了,而且是你的成果也要终于得到一个回报,被更多人的看见,更多人欣赏。所以最后一步就是会寄送样刊,当论文健康之后会给作者寄这样一本样刊,让作者了解一下,从而也可以作为一种上交的材料,这样整个论文的发表就完成了。

所以论文内容正确且优秀,有学术性,指导性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论文发展的一个必要流程,也是最重要的流程,而且内容十分重要,要有导师的指导,通过导师的一些指正,你的论文才会更加有学术性,有参考性。

二十八画生发表的论文

《新青年》杂志是陈独秀创办的。

《新青年》是综合性的文化月刊,1915年9月15日在上海创刊,初名为《青年杂志》。陈独秀在创刊号上发表《敬告青年》一文。

1916年9月1日出版第二卷第一号改名为《新青年》,初期的《新青年》在哲学、文学、教育、法律、伦理等广阔领域向封建意识形态发起了猛烈的进攻。

1925年4月起出不定期刊,共出5期,次年7月停刊。后期的《新青年》介绍了大量马列主义著作和国际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经验。

扩展资料:

陈独秀是新文化运动的发起者,是20世纪中国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的倡导者。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举起了民主、科学两面大旗,对于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至今还在影响着中国历史的进程。

他创办的《新青年》杂志,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影响最大的刊物,教育、引导了整整一代人。同时陈独秀还是是五四运动思想指导者。五四运动能够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发生那么大的影响,与他的活动、指导、影响是分不开的。

陈独秀一生一心为公,光明磊落,丝毫不搞阴谋诡计,不以权谋私,即使在艰苦困顿的晚年,他不接受敌人的馈赠,表现出一个革命者的刚强骨气和高尚人格。

作为一个知识分子,一生毫不妥协,坚决地揭露和批判旧制度、旧思想、旧文化和社会种种弊病,代表了社会良心,为后人做出了杰出的表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青年

“体者,载知识之车而寓道德之舍也。”出自《体育之研究》,是毛泽东同志青年时期发表的一篇著名体育论文。

1917年,青年毛泽东以“二十八画生”为笔名,在《新青年》杂志第3卷第2号上发表了他的著名体育论文——《体育之研究》。

这句话把身体比作“装知识的车”,“放置道德的房屋”。车子坚固,才能多装多跑;房屋不破,才能安身住人;身体强健,才能精力充沛、心情舒畅地学习、工作和生活。

在毛泽东看来,如果没有强健身体为基础,“贵智”也好,“重德”也好,最易成为空中楼阁、水上浮萍。因此,毛泽东又提出一个著名口号:“欲文明其精神,必先野蛮其体魄。”面对青少年身体弱化现状,今天尤需强化这种意识。

应看到,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一小时,不仅事关“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更能培养勇敢精神、超越精神、协作精神等。“身体好”应成教育基点,更应人人力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体质不强还谈何“栋梁”

1917年发表在新青年杂志上的体育之研究的作者是毛泽东。1917年,青年毛泽东以“二十八画生”为笔名,在新青年杂志第3卷第2号上发表了他的著名体育论文体育之研究,文章以近代科学眼光就体育的概念、目的、作用以及体育与德育、智育的关系,体育锻炼的原则和方法等问题,均作了详尽的讨论,闪烁着青年毛泽东的体育思想光辉。 扩展资料 文章除前言外共分8节:释体育;体育在吾人之位置;前此体育之弊及吾人自处之道;体育之效;不好运动之原因;运动之方法贵少;运动应注意之项;运动一得之商榷。

《新青年》(LA JEUNESSE)是一份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具有影响力的革命杂志,由陈独秀在上海创立,群益书社发行,自1915年9月15日创刊号至1926年7月终刊,共出9卷54号。其原名《青年杂志》,第二卷起改称此名。该杂志发起了新文化运动,并且宣传倡导科学、民主和新文学。《新青年》是综合性的文化月刊,1915年9月15日在上海创刊。初名为《青年杂志》。1916年9月1日出版第二卷第一号改名为《新青年》。初期的《新青年》在哲学、文学、教育、法律、伦理等广阔领域向封建意识形态发起了猛烈的进攻。10月1日,陈独秀发表《驳康有为致总统总理书》一文。1917年初,《新青年》编辑部迁到北京。《新青年》从第4卷第一号(1918年1月)起实行改版,改为白话文,使用新式标点。带动其它刊物形成了一个提倡白话文运动。十月革命后,《新青年》成为 五四运动的号角,成为宣传 马列主义、宣传反帝反封建思想的阵地。4月《新青年》第三卷第二号毛泽东以“二十八画生”的笔名发表了一篇体育论文—《体育之研究》。7月4日,《新青年》第三卷五号陈独秀发表文章答顾克刚关于政治思想问题。新青年 8月9日,钱玄同邀请 鲁迅加盟《新青年》。1918年4月18日,胡适发表《建设的文学革命论》。1919年1月15日,陈独秀的《本志罪案之答辩书》在《新青年》第六卷第一号上发表。该年下半年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新青年》刊登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十月革命和中国工人运动的文章达130余篇。1920年上半年,《新青年》编辑部移到上海编印。从1920年9月的8卷一号起,成为中国上海共产主义小组的机关刊物,它与当时秘密编辑发行的《共产党》月刊互相配合,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作了理论上正式的准备。1922年7月休刊。1923年6月改为季刊,成为中共中央正式理论性机关刊物。1925年4月起出不定期刊,共出5期,次年7月停刊。后期的《新青年》介绍了大量马列主义著作和国际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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