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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发表在什么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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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发表在什么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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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月刊2、《中国法学》3、《北大法律评论》4、《民主与法制》5、《中外法学》6、《法学研究》7、《法学杂志》8、《法学家》9、《政法论坛》10、《现代法学》11、《当代法学》12、《法商研究》13、《法律科学》14、《法学论坛》15、《政治与法律》等等。

发表在期刊上的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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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有法学方面的论文需要发在期刊上吗?字数的问题主要还是看你发文章的原因和你发文章的要求,不一定就是越长越好。在期刊上发表论文篇幅不一定有你的毕业论文篇幅那么长,也可能是小论文,就几千字符。所以如果您要发表相关的论文的话,您要知道你的文章发表的原因是什么评优评奖还是毕业还有发表的期刊级别是省级、国家级还是核心。希望能够帮到您。Ps:论文发表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和我沟通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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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法律期刊上发表论文

发表期刊论文的整体流程:1.投稿先根据自己的论文研究方向,选择合适的期刊,写作后进行投稿。2.三审三校初审责任编辑对已登记编号的来稿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为:1. 有无政治性和政策性问题;2. 是否违反保密性和著作权的有关法规;3. 是否符合办刊方向;4. 论文的学术性、科学性如何,确定有无必要请专家复审;5.论文组成的各要素是否齐全,图表是否符合要求,格式是否规范;复审即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论文,及时送评审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评审,复审的重点是学术水平。为保证审稿的公平、公正,采用“内稿外审,外稿内审”的原则。审稿专家建议“修改后发表”,并有重要修改意见时,应将稿件作退修处理,必要时再次复审。复审时间为两个月。终审主编(或常务副主编)在前二审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审理,并提出拟用稿清单,供常务编委会会议定稿。3.录用通知有些录用通知就在官网系统里,有些录用通知通过邮件发送,收到录用通知后就静等出刊就好啦。4.出刊期刊出版后,杂志社会把纸质版样刊寄给作者。5.检索文章出刊后1-3个月被网站收录,比如知网、维普、万方、龙源,可以上网检索到。(有需要文章上网朋友要注意这一点)如何投稿:投稿是有技巧的,而不是说写完学术论文就大功告成,而且还有可能,一不小心就前功尽弃。例如;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是金融行业,那你就投稿在相关领域的期刊社上,又或者你是为了评定职称,那你就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选择,核心还是普刊。千万别小看了这一步,这是很多新手小白第一次发表期刊论文最容易踩的坑。哪些行业可以准备期刊论文?教师、工程师、经济师等发表期刊论文通常是为了每年的职称评定,而像医生、大学生、金融行业、科研人员等,都可以根据自身领域的发展空闲去规划发表期刊论文。以上就是发表期刊论文的整体流程啦,论文投稿并不难,但是过程很复杂,准备的时间也很长,所以如果是邻近毕业或者即将参加评审的小伙伴,论文一定要提前准备!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前不久,湖北某高校博士张晨(化名)在网上找“中介”在“C刊”(某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愿望破灭了,还被淘宝卖家去了5.2万元积蓄。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民警联系上张晨,告诉她已经在安徽被抓获,并为她追回了1万多元的损失。

在张晨那里,被芜湖警方追回的这1万多元,其实早已被视为“坏账”,准备不予理会了。在确信去5万多元之后,张晨并没有选择报警。据她自述,是担心这个事情传开影响到自己毕业。此番被警察找上门,于她而言,究竟是意外之喜还是飞来横祸,并未可知。淘宝店铺招摇撞被抓,自有法律的惩处,而张晨这样的利益受损者,难道仅仅只是“受害者”一副面容吗?事实上,已有不少网友对张晨冷嘲热讽,还有网友留言称,不知道这算不算学术造假?

网友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其一,尽管没有成功,张晨的行为仍属涉嫌买卖论文。知假而买假,一篇不够买两篇,一再炮制所谓的学术成果,并试图以此获取工作机会,这样的行为并无正当性。

从报道可知,张晨所读专业有硬性要求,读博期间必须在“C刊”发两篇论文才可顺利毕业,但她已完成了这个额度,按道理讲,已经迈过了毕业的门槛,大可不必再去找中介代写代发论文。她自己说多发几篇对找工作有好处,问题是,这样弄虚作假炮制出来的“C刊”论文,究竟有多少学术价值?

其二,张晨随随便便支付5.2万元买论文,尽管也有怀疑,但照付不误,足见此类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其对学术风气造成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论文是学术思想的结晶,是一个学者的立身之本。然而,在当下,很多人谈论起论文,就好像它是一件与己完全无关的马甲,需要时可以不择手段搞来,不需要时立马扔掉。这样的学术风气如何让公众心存敬意?

当然,当下的学术评价体系或许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于追求论文的数量,设置一些不太合理的指标,但治学者缺乏独立精神与判断能力,或者明明没有从事学术工作的能力却硬要挤进来,乃至为此不惜弄虚作假、欺世盗名,则是需要反省的。“读圣贤书,所学何事?”既然想戴上那顶博士帽,就应该有起码的德行与操守。

期刊投稿涉及什么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杂志投稿须知:1、文章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察工作有关规定。2、文稿须原创,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3、文稿应针对性强,内容充实,理论论证严谨,观点明确,行文通顺,文笔新颖,层次清晰,标点正确,构思精辟等。 4、文稿须上交中文稿件,如支持多种文件格式的稿件,优先考虑.docx格式或.pdf格式。5、文稿字数不少于4000字,最多不超过50000字,不包括图片附注、表格附注、参考文献等。6、图片和表格须提供原始文件,并加以注明时间、地点、出处及版权信息。7、参考资料请采用规范的引文格式,并按规定格式编写参考文献,文章需附有相关参考文献。

期刊投稿涉及什么法律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总体而言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稿件的性质,是图书稿件还是报纸/杂志类稿件;著作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与出版商的约定。请参看以下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你投的是图书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应该和图书出版商(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年限。专有出版权年限的长短其实是你(作者)的名气的大小和你稿件的质量与出版社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名气大的图书作者,会给予出版社很短年限的专有出版权,比如一年或两年,过了这个期限,作者就可以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同时,出版社基于作者的名气,以及该作者所写的图书的潜在热销,经常也会接受作者的要求。反过来说,很多作者在出第一本著作时或者名气很小时经常是找人求出版社出版的,他们根本没有和出版社谈判的资本,此时出版社会要求尽可能长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比如八年或十年(当然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十年)。这样的话,一旦出版的图书热销,出版社可以在十年内重复出版,就能挣大把大把的钱。此时,作为作者的你也会因为出版社的重复出版获得版税(稿酬),但是往往当初约定的版税就很低,只能眼睁睁看着出版社拿大块,自己剩下小骨头了。在专有出版权期限内,作者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并出版的,作者和其他出版社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你投的是报纸或杂志类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很多报纸杂志社在约稿时,就将条件写的很清楚,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15日或30日,比如两个月(但绝不可能太长,因为这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理,以及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也有的情况是,处于强势的作者(名作家、著名评论员等反正名气等原因)与报纸杂志出版社直接约定,不受上述法律期限限制,作者可以无条件,无期限向多家报纸杂志社投稿。我想我的答案很清楚了吧,你是哪一种情况,就直接对号入座。同时,提醒你一下,你与出版社形式上是平等的,是民法的平等主体,所以尽量与出版社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的最大化。

我也一稿多投了,我也不知道犯不犯法。开始我是投一家,后来没中。然后我就投了好几家,一起投出去的!555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3条又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报刊出版者之间的有关许可行使该 作品著作权 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作者而言,投稿著作权是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许可报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许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复制和发行)使用作品;对报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

一般的文学青年,也不是名家、大家的,可以一稿多投。现在很多自由撰稿人、加入省级作协的所谓作家,都一稿多投。只是道德的范畴,不违反任何法规。一般不是为哪家报社、杂志社写的独家专稿,不涉及什么。如果两家以上单位采用了你的作品,没有报社、杂志社愿意为这点小事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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