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称论文知识库 > 发表论文可以当减刑

发表论文可以当减刑

发布时间:

发表论文可以当减刑

服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已经不是新闻,但是在监狱举行论文答辩并不多见。三月下旬服刑人员付原在北京市第二监狱通过了论文答辩,正式获得了经济学学士学位,成为北京市监狱史上第一个获得双学位的服刑人员。 8年前,他因感情纠纷,冲动之下将女友杀死。由于作案后主动到公安部门自首,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狱中,他积极改造,并响应政府号召"变刑期为学期"。8年之后,他通过了"国际贸易"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月25日,北京市第二监狱的一间普通的会议室里,服刑人员付原的论文答辩正在举行。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的茶叶产量占世界的五分之一,但是由于欧盟各国对农药残余指标提高了一百多倍,我国的二百多种茉莉花茶叶,只有两三种合格;我国的纺织品生产占世界四分之一,服装出口占世界八分之一,受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限制,正有下降趋势……”如果不是那身醒目的带蓝白条的囚服,几乎在场的人都没有意识到答辩者是一个在狱中服刑的罪犯。而答辩现场的气氛也让在场的每个人几乎忘记这是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场所。 答辩结束,付原论文所获得的评语是:“选题较好,论文就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实际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对政府和企业提出建议,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评定结果是‘优’”。 对于付原来说,这场论文答辩不仅使他成为第二监狱第一位在高墙之内毕业的自考生,而且使他成为北京市监狱史上第一名获得第二学位的服刑人员。他朝着在场的所有人深深地鞠躬。 “我实在没有想到自己会在狱中获得这样的成绩。如果我在外边的时候,付出现在一半的努力,别说硕士,就是博士也该毕业了。”付原激动地对记者说。这天距离他大学本科毕业整好10年。10年前,他在一所著名学府的教室里论文答辩,10年后,他在高墙之内完成另一学科的论文答辩。两次答辩,两种情境,那时候他是天之骄子,而现在他是一名罪犯。 ■美满幸福的家庭刹那间天崩地裂 付原生长在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亲是某研究所高级研究人员,母亲则是某高校教授。除了父母,他还有一个姐姐。一家四口,生活可谓幸福美满。付原从小聪明伶俐,虽然他没有像别的孩子那样昼夜刻苦,但是凭着他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天生的悟性,他顺利地考入了北京市最著名的一所高等学校。1993年他以优异的成绩大学毕业,被分配到一所国家级科研机构。 对于付原的父母亲来说,两个孩子的表现让他们从心里感到满足。女儿比儿子大几岁,早已参加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都不需要父母亲操太多的心。儿子则顺利地考上了自己理想的大学,毕业后又被分配到一个相当理想的工作单位。这对老知识分子,虽然对自己的子女严格要求,却从心里没有像有些父母那样望子成龙,他们只想要孩子们平安幸福。 然而,就在儿子付原大学毕业两年之后,1995年,令他们感到撕心裂肺的事发生了:儿子因为故意杀人而被捕。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他们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事后才得知,儿子因为感情纠纷,冲动之下把女友杀死了。 作案后付原主动向公安部门自首,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虽然他的一条小命得以保留,但等待他的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1 2 3 4 startbr--> ■现在他最高的追求,就是在父母亲的有生之年出狱 付原说,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原以为自己早晚有一天会被枪毙,只不过是两年以后执行。到了狱中,他突然明白了,政府给予的两年时间,其实是给他提供的纠正自己,改正自己的机会。如果他表现好,自己不仅可以免死,而且还可以减刑,将来有一天还可以走出监狱重新开始。这是他完全没有想到的事。一时间,他的情绪由对失去生命的恐惧而一下变成“保住一条命”的喜悦。但很快,他就清醒下来。既然政府给了他再生的机会,他就不能再走错了。 时值1998年,正赶上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推出了“罪犯计分考核办法”,以分计奖,以奖减刑的政策极大地激励了付原,付原从中真的看到了自己的希望。 当年下半年,付原获得了计分资格。很快他便投入到劳动改造中去。考虑到付原入狱前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用其所长,监狱安排他担任了“技术教师”,付原倾其所学,很快获得了大家的一致认可。 一个偶然的机会,付原看到一名服刑人员养了一只小麻雀,闲时逗着玩。那人逗鸟时脸上的那分快乐,深深地印在付原的脑海里,很长时间挥之不去。养一只鸟都能给人带来如此的乐趣,人呢?养育一个人呢?联想到自己的父母,想到自己给亲人带来的巨大痛苦,付原心如刀绞。 “我出事的那一年,正好是父母60大寿。10月我被抓,他们12月寿辰……这就是我带给他们的‘礼物’!”付原的眼泪从他白皙的脸上流下来。“我爸我妈一生忠厚老实,勤勤恳恳,他们从来不奢望子女做大官发大财,只希望我和姐姐能踏踏实实地做人,为国家做点力所能及的事。而我不仅没有满足他们这点小小的要求,还把奇耻大辱强加给两位善良的老人。” 付原说,他之所以在失去自由的条件下如此刻苦,就是因为他知道父母的心愿。现在他最高的追求,就是在父母亲的有生之年出狱。为了这个目的,他能够承受任何痛苦,忍受任何劳累。 ■他的表现与其他的罪犯有着明显的不同,除了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他把时间都用在看书学习上了 “我用自己罪恶的双手,无情地剥夺了一个年轻的无辜女性的生命。正是由于我的犯罪,使得一个年幼的孩子永远失去了世界上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母亲的疼爱;是我,使得年过花甲的老人永远失去了自己的爱女;是我,造成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间悲剧。我的犯罪,使两个家庭被无情地摧毁,更使受害者的家人永远笼罩在丧失亲人的悲痛之中。我的罪行所造成的恶果,是我用一切行动,甚至自己的生命都无法补偿的。”这是记者在付原入狱后写给狱方的《认罪悔罪书》中读到的一段话。可以看出,他对自己罪恶的深刻认识和真诚忏悔尽在其中。 正因如此,付原在狱中不仅能够完成管教交给的所有任务,同时他还利用参加劳动改造之余的任何自己可以支配的分秒时间,取得了其他服刑人员没有取得的成绩:他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为全市通过课程最多的服刑人员之一。他响应监狱号召,真正“变刑期为学期”了。 付原的管教队长告诉记者,付原在狱中的表现的确不错。他曾在某重点大学读过书,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虽然他犯了罪,但他的表现与其他的罪犯有着明显的不同,除了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他把时间都用在看书学习上了。 1 2 3 4 r>付原对记者说,狱中自学,的确要克服许多外边拥有自由的人无法想像的困难。他所报考的“国际贸易”专业与他入狱前在大学里所学的专业(理工科)丝毫不搭界。他相信自己的学习能力,但是他必须付出一般人无法理解的辛苦和劳累。因为在狱中他所接受的是强制性的劳动改造。他只能利用有限的娱乐和休息时间看书学习。付原说狱中的学习使他深深地体会到,一个人无论做任何事,他的精神力量都是第一位的,精神力量之伟大一般人无法想像。 记者从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公室获得的信息,北京市自学考试每年的平均及格率约40%左右。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通过高自考尚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何况对于一个在狱中的服刑人员,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变刑期为学期”使付原获得了直接而又实在的收益:1999年,他计分考核累积5400多分,2000年他计分考核累积7300余分。到目前为止,付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通过了31门课程。其中完成“国际贸易”专业本科课程24门之外,他又报考了法律专业,已通过了7门。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为了鼓励服刑人员积极参加学习,明确规定服刑人员通过一门自学考试,可以加200分。虽然付原没有仔细计算过自己参加高自考得了多少分,这些分给他减了几年的刑期,但是他在狱中获得减刑的期限是全监 狱最高的之一。他实在的收获令服刑人员羡慕。除此之外,他还在学习中获取了新的信息,为自己将来出狱做好了知识准备。 ■他失去的是自由,他无法自己去跟除了管教和自己的父母以外的任何人联系 付原说,早在2002年4月,他就完成了国际贸易专业的专、本科段的全部课程,但直到今年年初,他才下决心写论文。他不是不想写,而是觉得在狱中写论文太困难了。他上过正规大学,写过毕业论文,一篇学位论文的完成要经过多少程序,付出多少精力他心知肚明。可是在狱中,联系论文指导老师、查资料、定选题、拟提纲、充实论文内容、请老师修改、定稿、答辩等一系列的环节,他几乎都不能独立完成,因为他失去的是自由,他无法自己去跟除了管教和自己的父母以外的任何人联系。 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付原的父母亲跟监狱教育科的魏海燕老师取得了联系。魏老师当即答应跟有关部门联系。 北京市考试院自考办的郑启明科长告诉记者,自考办接到魏老师的电话以后,非常重视。在他们看来,服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已经不是新闻,但是在监狱举行论文答辩并不多见。北京有史记载的,曾经有一名正在上大学四年级的学生,被判入狱。到了监狱以后,那名学生开始参加高自考,报的是他上大学时的所读的数学专业。因为他曾在正规大学学习过几年,一些基础的课程已经学过,在此基础上他顺利地通过了各门课程的考试并写了论文,通过答辩。而付原的情况完全不同,他入狱前已经获得了工学士学位,他入狱以后所学的专业与以前没有丝毫关系,等于在狱中他又自学了第二个本科专业。经商定,自考办决定破例为付原的论文答辩进行资格审定并办理相关的答辩手续。同时由自考办有关人士负责为付原联系论文指导老师。 几天之后,付原得到魏老师的回话,论文答辩的一切事宜基本办妥,指导老师也已确定:由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学院的许文凯教授担任。 许文凯教授说,作为教师,他指导过的学生数以百计,但是指导一名罪犯写作论文在他有生以来还是第一次。他从心里对付原的犯罪感到惋惜,同时没有想到曾经犯过错的年轻人在狱中服刑改造时,同样会有的学习机会。 1 2 3 4 --> ■为使儿子完成论文,年近70岁的母亲几乎跑遍了北京的大小书店和图书馆,帮儿子查找了大量的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客观条件的限制,许文凯教授对付原的指导也只能由付原的母亲从中传递。也就是说,在论文答辩之前,许教授并没有机会见他所指导的这名特殊的学生。他对付原的全部指导都是通过发e-mail给他的母亲,再由母亲转交到监狱……最后由教育科的魏海燕老师交给付原。 许教授说,付原之所以顺利地完成论文的写作并通过了论文答辩,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那位伟大的母亲。为使儿子完成论文,老人几乎跑遍了北京的大小书店和图书馆,为付原查找了大量的参考书和参考资料。不仅如此,她还不辞辛苦,跑很远的路代替儿子去对外经贸大学听各种辅导课,每次听课她都要全部录音,同时认真记笔记,生怕漏掉一点内容。回家之后她要花去大量的时间整理录音和笔记,然后再倒几次车来到监狱,交给魏老师。 魏老师说,看着年近70岁的老人为儿子奔波,她从心里感动。因为魏老师的家住城里,每天她乘监狱的班车进城,然后坐地铁回家。于是,她对老人说:“干脆找一个离地铁近的地方,把需要交给付原的材料交给我,由我第二天上班的时候交给付原,这总比您往郊外的监狱跑近一些”。那一段时间,五棵松地铁口,成了老人与魏老师交接资料的“联络点”。老人家对魏老师的感激溢于言表。魏老师说,虽然从身份上来说她是监狱的管教干部,老人是服刑人员的家属,但是,她真的从老人的身上看到了老知识分子的纯朴和为儿子付出的那种没有商量的母爱。老人真是太不容易了。 自考办的郑启明科长说,付原母亲为狱中服刑的儿子所做的一切,并不是所有母亲都能做的。能够准确地将老师对论文的指导意见和修改意见转告给儿子,是付原母亲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的文化修养才能完成的。 作为记者,我非常想采访付原的母亲。可以理解的原因,那位母亲拒绝了。我问付原:“听到你的毕业论文获得'优'的时候,你母亲是不是激动得哭了?”付原说没有。自从他被捕入狱以来,母亲从来没有在他的面前流过眼泪,无论忧愁还是悲伤。

申请专利的好处: 专利能够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位置,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好的专利足以令其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具体来说,专利能够带给我们如下功能: 1.独占市场 一种产品能够授予专利权,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该专利产品。因此,专利有很重要的占领和保护市场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关贸总协定中制定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后更加突出了。它把对专利的保护与国际间的贸易相挂钩,强化了对专利的保护力度。例如某复印公司,因其XEPOX914型复印机有专利保护,10年内其复印机销售额提高了20倍,利润提高了17倍。2.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 一项技术一旦申请专利,无论这项技术通过发表论文,还是参加学术会议或展示会,或以其它方式的公开,均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公开,任何人即使通过上述途径学会或掌握了这项技术,在这项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也不能随便使用。例如:某研究所研制的SINCEII仿真器,很快就有20家仿制,由于没申请专利,没有办法限制人家仿制,后来该所重新研究成功SINCEII仿真器,在投放市场之前,申请了专利,获得了法律保护,有效地防止他人的模仿行为。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需要专利保护,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更需要专利保护,因为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更容易被模仿,企业应予重视。3.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 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一项纯技术不能成为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除外)。因此,技术发明只有申请专利,并经专利局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例如,扬子电冰箱厂与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合资成立“安微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其中扬子电冰箱厂以其25项冰箱、冰柜的专利权入股,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近48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14万,得到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的认可。4.避免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 虽然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应当在国内没有公开制造、销售、使用过,但由于事后要取得相应的有效证据相当困难,因此,存在他人将你们已经公开的产品(或技术)拿去申请并获得有效专利的可能,甚至倒过来追究你们的侵权责任,到时只有哑巴吃黄莲的份了。5.专利宣传效果好 在宣传广告或产品打上专利标志,消费者认为这种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例如科龙公司和美的公司申请了几百件专利,在其部分专利产品打上"CN ZL*******号"标志,市场声誉很好。6.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在展览会上,专利权好比是新产品的“出生证”,谁拥有该“出生证”,谁就拥有了该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展示的权利。否则,随时有被责令撤下展示物品的危机,甚至会被取消参展资格(大型会展一般都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广交会上就施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因此,参展企业对自己研发的新产品应当及时申请专利,对由供货商完成研发的新产品则建议其申请专利后再组织参展。7.可以通过专利获得政府资助,提高政府对企业的关注度,更易获得政府扶持。另外专利也是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性指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8、申请专利还可以获得行政奖励,按专利产生的效益、贡献大小可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嘉奖、表扬各省监狱标准和叫法不一样)等行政奖励,这种行政奖励仅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和减刑幅度计算的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是"可以"减刑,而不是应该、必须减刑。 减刑幅度是按照行政奖励多少计算出来的,并且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减刑,行政奖励折算减刑幅度的计算方法,各省都有统一计算标准,如立功,减刑六个月等。只能说一般情况下监狱不会浪费服刑人员所获得的行政奖励,所以说多拿奖励就减刑机会大,减刑幅度大。

被判死刑的某犯人,因发表《浅谈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论文,做出学术贡献,改为死缓。其后发表《浅谈减刑的必要条件》,再次做出学术贡献,改为有期徒刑。最后发表《浅谈提前出狱的必要条件》提前出狱。

这件事情具体就是这个罪犯在坐监狱的时候,去努力地学习了一些本科的知识,而且在他快要出狱的时候想要去提交本科的论文答辩,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

论文发表可以减刑吗

这个其实实践操作跟法律明文的是有些出入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并不具体,显示操作便可以有很多黑幕。首先,监狱里有个积分制度,如果你表现好可以加分,表现差减分,如果发表论文什么的重大立功就可以加好多分。分数到达一定标准监狱才会替你申请假释。还有一个就是塞钱拉~~你不给点红包,人家监狱里的哪有那么好心替你申请假释啊~~~这个钱一般没有几万下不来啊!!

假释的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已经服刑一定的时间,二是有悔改的表现。《刑法》第81条规定的假释适用条件如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问的问题有点多,分开来回答。刑法中假释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假释的条件上面的网友已经说了,不再重复。需要补充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都可以适用假释”这句话没问题,刑法条文的规定。但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想假释必须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了并不一定会得到假释。大部分服刑人员是不是都服的满刑?因为本人不是在监狱工作,也没蹲过监狱,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就鄙人接触过的案子来看,一般服刑人员并不是都会服满刑期。换句话说就是,大部分的服刑人员并不是都服满刑期,一般都会获得减刑(我们所里的刑事案子被告人八九成都获得了减刑)。但是假释的没有,假释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监狱中的加分是用来干什么的?这个加分就跟幼儿园里面的小红花一样。比如,得一个小花加一分,积累了100个小花就可能获得减刑的资格,然后监狱把得分记录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然后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去过监狱就知道,里面主要还是看劳动表现或者悔过情节来记分或者扣分。都什么样的人能得到加分?上面已经说了,看劳动表现或者悔过情节来决定加分,当然这只是表面文章。记得我实习第一年的第一个案子就是跟所里的“李无罪”律师跑了趟市司法局,去了一个好像是叫什么狱政科科长的家里,剩余不再多说,什么样的人加分阁下应该清楚了吧。

问题一:自己的毕业论文 还能投稿发表吗 您的意思在学校内部刊登后,再在期刊上面发表是吧,这种情况比特殊,但是只要你的文章没有工网上出现过,作者又是你本人,你再在期刊上发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的文章上了网的话就不能在发表了。 问题二:想从硕士毕业论文中摘一篇论文出来发表,这样可以么? 没问题,但是版权是你们学校 在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好像都签的有一个声明,论文的版权是学校的。但是既然都是一个人的,挂上导师再发一次,无可厚非。但是强烈建议,一定要重新修订一下。要加点新的东西。terrific117(站内联系TA)可以发表,鉴定完毕!guojiashun(站内联系TA)当然可以,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不冲突,只要都是你自己的东西。那不成你当年写完小论文,还要重新选题再做大论文?我们这有个老师经常这么做,他的学生论文都做得比较扎实,他也比较善于总结,每每有学生毕业,都能从他们的学位论文里再提炼出好多文章来,还都是高水平的。:D 问题三:本科毕业论文可以写大白话吗 当然不行,应尽量采用学术语言进行表达。 问题四:毕业论文能写自己的经历吗 5分 不能直接写旅游经历。但是可以从你的这一次旅游经历当中,看到想到景区开发发展存在的问题啊,对策啊。可以写这些。就是说要总结->归纳->提炼出观点。文字不能太直白,毕竟是毕业论文。 问题五:毕业论文可以拿去发表吗? 先准备两三千版面费,问你的导师,这篇论文有没有可能,如果你导师说行,而他也愿意给你找期刊的话 查看原帖>> 问题六:硕士毕业论文可以作为一个课题的研究成果再发表吗? 热心相助 您浮!自己用英语写成的毕业论文,然后再把它翻译成中文,作为一个研究课题的成果发表,不会被定位为抄袭,都是使用他人成果,只是翻译成中文是不可以的 问题七:硕士论文还可以发表吗 一般都是整理论文的一章或重要的部分发表,也可以分章节发表,没有直接全文发表的, 问题八:哪里可以发表论文 有的啊,,, 问题九:毕业论文没答辩之前可以公开发表吗 毕业论文一般是被学术数据库收录,不是发表 发表的论文一般针对一个具体的问题,提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法。 而且必须要有创新性,提出的方法要比现有解决方案有显著的提高,这样的论文才可以发表在学术期刊上。 另外,自己的论文发表了不算抄袭。也不可能涉及什么重要信息。上面两个回答就是扯淡,根本不懂。 问题十:研究生发表论文才能毕业吗 复旦大学日前出台规定,从2011年入学的三个院系所开始试点,硕士生无须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博士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文章(原为3篇)即可毕业,一改多年来实行的一定要在核心期刊发文章才能毕业的规定。我想就自己十多年从事研究生培养、多年从事《敦煌学辑刊》编辑的经验,对此发表一点看法。编辑不胜其扰 我的观点是,首先,最好不要将在校期间是否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研究生毕业的硬性规定;其次,博士生和硕士生不要用统一尺度要求,博士生可以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毕业条件之一,硕士生最好不要求发表论文。 硕士生一般研究水平不高,撰写的学术论文多为概论性或者综述性的,很难进入学术圈关于学术前沿问题的探讨,也有许多论文是重复性研究,将他人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加工后发表者不乏其人。作为期刊编辑不胜其扰。因为,第一,要对很多论文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已经发表过;第二,考察研究成果是否有雷同现象;第三,核查学术观点和论文内容有无抄袭现象。多数人情稿就是从这个层次来的,有些硕士生凑合出一篇论文,害怕发不了,就将导师名字挂上,有些告诉导师,还有很多没有告诉导师,对编辑造成误导,使得他们既担心淹没一个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同时又害怕陷入抄袭门中纠缠不清。学术杂志成博士生培养者 目前各个学校对此标准不一,有权威期刊要求,也有核心期刊要求。兰州大学原先要求必须在权威期刊发表,以历史学为例,就是《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考古学报》,后来增加《中国史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世界宗教研究》等,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又规定在以上权威期刊发表1篇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最近又改为,在CSSCI来源期刊各大类的前60%发表3篇或者前30%发表1篇。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无形中将博士生培养权给了各杂志的编辑们。 博士生能否毕业取决于学位论文的撰写水平,而不是发表论文杂志的级别,最好的做法是不要拘泥于级别,在送审博士论文的同时或之前将博士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果送审,只要达到标准就可以,甚至一些好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前期发表成果,通过严格的送审程序,照样可以毕业。人才培养是老话题 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取决于导师指导水平、博士生的悟性和单位学术氛围。导师指导水平是第一位的,指导水平不是导师的研究水平,很多专家很优秀,却指导不出像样的博士生,当然,没有水平的导师绝对指导不出优秀的博士。另外,理科的实验室模式不能用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文科导师和博士生的关系只能是师生关系,绝不能像理工科那样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成果也不能混在一起署名。 导师是博士生进入该领域的引路人,导师将以最短的时间引导博士生进入该学科前沿领域,根据学生的研究水平、能力和知识领域制定一个研究课题。导师要善于发掘博士生的潜质,做到身教、言教一致,鼓励优先,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博士生的悟性和用功程度也是培养关键,没有悟性的博士生很难培养,而有悟性不用功的博士生也培养不出高水平。悟性是博士生创新的基本条件,用功是博士生培养的最低要求。让他们融压力、动力和信心为一体,这样不需要硬性要求,也会产出优秀成果。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发表论文可以减刑吗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的相关修正】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1] 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注)对于与修八相冲突的规定按照修八的规定执行,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号开始实行。

减刑是包含附加的,出来后减刑后的附加刑期满后就享有权利。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政治权利一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政治权利不包括著作权,因此作者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只是没有了出版权,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当他死后,其作品著作权仍还有50年的保护期,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作品如果是在其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前写作的,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仍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判处死刑之所以要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答者理解应为以下几点理由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仍需被剥夺政治权利。 3、罪犯在实际执行前被特赦,特赦后仍需被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良好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是可以酌情减刑的,所以是可以的。符合减刑的条件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实属证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科技革新的。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犯人发表论文可以减刑吗

是可以的,是的,如果获得了专利的话,那么就可以减刑,国家有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无论是犯罪后的 立功 还是罪犯 减刑 ,都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 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绝对可以,但是具体情况要看地方而定,有些学历越高坐牢越久,无学历减个3年,专科正常坐,本科加个3年,研究生加5年还买一送一,博士就麻烦了,起码要加20年,博士后就直接坐到死了,谁要你是知识分子呢知识分子还犯法,早干嘛去了呢?

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并入狱的人来说,表现良好和减刑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还有哪些其他方法可以减刑。获得发明专利的囚犯可获得减刑和其他奖励。因为如果有一项发明或重大技术创新,这是一项重大的立功表现,应该予以减刑。认真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是最重要的。专利申请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根据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可以对适合实际应用的新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权的所有权关系,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垄断市场,换取最大利益。争取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确保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安全。它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从而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仅是消费者聚集的强势企业,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支持的主要目标群体。

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专利战略,并检查本申请是否符合我们产品和技术经济的发展战略和专利战略。检索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增加对专利授权的把握和授权后的法律稳定性。促进现有比较技术的发现,以便更准确地撰写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监狱发表论文可以减刑吗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等奖励。因为如果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可以算是立功表现(按专利产生的效益、贡献大小可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嘉奖、表扬等),有立功表现就可以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减刑幅度计算的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为此申请专利是可以得到减刑的。

是可以的,只要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是对社会有帮助的,那么就会适当的减刑了。

确实是真的,但是你要发明出来比较有用的东西

真的可以减刑,刑法和监狱法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的奖励,因为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只要立功就可以获得减刑,而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的技术革新都可以视为立功的表现,所以在监狱发明东西能减刑是真的。

减刑的条件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可以称之为立功的行为有很多,比如在服刑期间阻止了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者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都可以获得减刑,被视为立功。在服刑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改革的,或者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也能被视为立功,是获得减刑有利条件。

表现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能减刑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在参加抵御自然灾害的行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者在排除重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会被视为立功,有机会获得减刑,除了这些以外,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服刑人员才获得监狱认可,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能获得减刑的机会。服刑期间不一定有这样的机会,但要有机会一定抓住,对缩短自己的刑期有好处。

服刑人员减刑的流程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对于减刑是有专业流程的,监狱方会根据服刑人员改造立功和检举等多种立功行为加以衡量,同时会出具减刑建议书,提交到法院,法院进行裁决才能确定减刑的时间长短。服刑人员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减刑时间不能超过总刑期的1/2,而且每年只能减刑一次。

在监狱中发明东西真的可以减刑,但减刑时间的长短还要看监狱的建议以及法院的审核,要看发明的东西有多大的价值,应该是发明的物品价值越高,获得减刑的几率越高时间也会越长。

  • 索引序列
  • 发表论文可以当减刑
  • 论文发表可以减刑吗
  • 发表论文可以减刑吗
  • 犯人发表论文可以减刑吗
  • 监狱发表论文可以减刑吗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