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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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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lov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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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性的考虑:第一,该杂志十六年前是什么状况?领导总编换过几任?有没有可能找到当时的主编?第二,十六年前,为什么现在才发现,有没有已经过了时效?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还有没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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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rendian10

老教授在网络上发布了很多自己的论文,但是在自己想在网上下载的时候却发现已经变成收费内容,而自己并没有授权给中国知网,所以老教授为了维权,与中国知网打起了官司,最后知网败诉,对老教授赔款并且道歉。

284 评论

VivianYan~

那就是别人拿你的论文出去发表了,都过去这么多年了,算拉。。只要有学识在,还怕写不来论文,再写一篇就是了。别想着要把杂志社怎么样怎么样,责任不在他。他只是做了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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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毛腿0615

老教授维权8年,中国知网赔款并道歉,事件的始末是老教授有100篇论文被知网免费收录,老人没有拿到一分稿费,而知网却在平台上讲这些论文作为付费商品,价格还不低。

266 评论

曼特宁先森

首先,发表论文作为个人的科研成果展示供广大读者共同学习、相互参考是很正常的,但是我们问此发表论文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共同学习参考而做吗??恐怕多数都是为了获取职称等利益而作。您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产生的基础是建立在侵害了在先著作权人的权力基础上,此行为自然理当受到法律制约。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也就是说不限制思想的类同,而限制的是外在表达上的类同。这也是为了保护学术环境,鼓励科研创新发展!创新是全人类共同发展的立足点,而不是人云亦云的制造垃圾文章。适当借鉴是有标准的不是没有限度的大量引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权利限制的12种情况,明确了合理使用的方式、范围。法律关于合理引用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合理引用也需要注明出处。并不得侵犯原作者著作权。所谓剽窃是指把别人的作品的主要观点、论据以及主要内容和清洁引入自己的作品中,并不注明出处,又试图掩盖抄袭的意图,在作品中或多或少的添加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细节,但作品整齐上看来与剽窃制作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剽窃者不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目的就在于将他人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使用,从而获得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利益。所以称之为侵权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诸多著作权权益的行为。检索工具对文字作品的表达方式上做出的字面比较,对于鉴别作品外在表述上是否存在抄袭和剽窃,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所谓专家组的鉴定,对于法官而言,其实也是参考价值罢了。这也正是诸如高校、科研机构、出版社等单位借此把关文章内容类同的原因所在。此处参考价值当然不能等同于法庭审理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此处不讨论法律效力问题,只论事实恐怕很多文章都不能站稳脚根。在理清委托关系与委托机构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后,很多抱有侥幸心理和敌对情绪的侵权人感到害怕了,其实也大可不必!民事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明侵害需承担责任,无非是事实上表明态度,经济上给予补偿罢了,这就是积极减少对权利人损害的扩大。责任的承担与否体现了个体对于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深刻。剽窃、抄袭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还欺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就被视为可耻的行为而受到谴责,当时。就有一种制止文学剽窃、抄袭的做法。罗马讽刺诗人马尔蒂阿利斯因另一位诗人剽窃其所写的诗,使严厉指责这位剽窃者为“强盗”。随着现代著作权法的诞生,无论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在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剽窃、抄袭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有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著作权法目的都十分明确。就是要从保护创作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禁止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并对有剽窃、抄袭行为的人施以相当严厉的处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意义就在于,通过单位的职能工作,集中对权利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权利体系内各方都能正常正当的发挥价值。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维权活动,是法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同时授权多家律所还是阶段性授权给几家律所开展法律工作,这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前提是要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很多法律工作者,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也是很正常的。著作权保护的终极目标是版权意识的普及。相信这是一个需要一系列不断努力和细致工作中逐步才能达到的。法官、律师、学者关于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理解才能高度统一。最近修改的著作权法草案正在征集民意中,我们会发现,立法上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支持,这也恰恰反映出国家对于著作权法的调整作用高度重视,数字时代下,著作权法律的调整作用不容忽视。职能部门的调整能力有待完善和支持。很多网络上的人随意发表个人质疑,一定不能脱离现实,不能凭空猜测就下断言。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产生恶意攻击、名誉损害等法律后果。口诛笔伐都不能妄加猜测,法律赋予公民以及法人平等的权利,在发挥您的权利的时候,请站在法律的层面上衡量责任承担上有没有依据,这才是理性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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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aarsenal

老教授发现自己100多篇文章被知网收录的,但是没有收到过一份来自知网的稿酬,知网则表示是已经给杂志社签过合同付过钱了,最终是知网败诉赔给老教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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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ttahjj

可以起诉,但是要收集好的证据,石家庄做发表论文的很多都是,要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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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不遇

中国知网赔偿并道歉这个事件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这个事件的始末详情请听我一一道来。

89岁的赵德新教授,发现自己100多篇的文章被知网收录了,但更离谱的是他不仅没有收到过一分稿费,甚至下载自己的论文都要给钱,自己的毕生心血就被白嫖去牟利,这事搁谁身上能不生气,好在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的赵老,并不是等闲之辈,直接多纸诉状告了知网侵权。

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一些判决书,来给大家简单翻译翻译什么叫惊喜,有份暗号“京73民终848号”判决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知网是否存在侵权。

知网的说法是:“我们很委屈啊!我们已经给杂志社签过合同付过钱了,而且投稿须知里也清楚写到我们有网络传播等等权利的。”但赵老师方直接表示,知网并没有说明会付费传播,合着知网是吃了两碗粉就只想给一碗的钱,你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但知网他可不是一个体面的人,眼看着拿不出更好的证据,知网一方开始尝试着转移战场,他们表示自己有期刊资质,对赵老的文章也只是转载,但法院的包青天们直接反手就是:”你不是,你没有,你胡说。“

总的来说案件的细节相当丰富精彩,在这里就不多翻译了。最终法院判定了知网败诉,多起侵权合并后,共赔偿老先生70多万元,可谓是大快人心!

其实大家对知网的怨气早已弥漫已久,人民日报更是点评知网问到知否。可能很多人不理解因为知网作为一家非公益公司,也是要有营收才能维持运作的。

但我在这里想说,知网这钱赚的寒碜!知网坐拥了6000多万份文献、核心期刊多、收入率达99%、一次查重服务数据库服务,毫无疑问是国内第一。 虽然其他公司有买到版权,但他们却花了真金白银支付给了版权方,版权方同样也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了等价报酬。

知网这么一出,还望今后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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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hara0125

当时你应该多沟通导师的。想当初白天找他他没空给我指导的时候,我几乎每天晚上8点去办公室找他。整个78人的办公室就他一个人在。后来也过了。基本上没问题也死要想个问题来请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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