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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萋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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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诗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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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与掌握心理健康的定义对于增强与维护人们的健康有很大的意义。人们掌握了人的健康标准,以此为依据对照自己,进行心理健康的自我诊断。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心理健康3000字 毕业 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发挥心理健康 教育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摘要:组成部分。认识心理健康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性,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心理健康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将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关键词:心理健康,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一、心理健康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性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的联系

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情绪、意志、性格等方面的素质。一方面,两者互为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以受教育者心理活动规律为依据,思想的发展变化受心理因素影响和制约。思想政治教育只有从受教育者的心理出发,才能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否则就会陷入盲目的境地。同时,心理教育也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因为人们在进行心理教育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将自身的思想政治观念贯穿其中,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另一方面,两者相互影响。任何一种政治思想品质都是由知、情、意、行四个心理成分构成的。心理成分的健康发展是良好思想品德形成的重要前提。思想政治教育不能完全脱离受教育者当时的心理需求。同时,思想是心理的调节中枢,是行动的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人们的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一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形成,它就对一个人的整个个性品质起导向作用,促进和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二)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结合的可能性

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教育关系密切,同属于意识范畴,都是以人脑为器官,以客观现实为源泉,以实践活动为桥梁,以感知为基础的。思想活动是心理活动的高级形式,心理是思想的基础,思想的发展变化要受心理的影响、制约。而心理活动的方向又受思想的支配。思想对心理起决定作用,心理对思想有反作用,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思想问题与心理问题交织在一起,许多思想问题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心理因素,有些看起来是思想道德问题,究其根源实质却是心理障碍所致。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绝不能忽视学生的心理因素,而只有从心理入手,才能掌握学生思想意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而心理教育能把人们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使人们的心理素质得以提升,思想积极向上。它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又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正因为如此,某些心理问题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的方式来解决,某些思想问题也可以通过心理咨询来改变。

(三)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的结合是时代对高校教育的必然要求。

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7一22岁之间,正处于青年期。这一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急剧变化的时期,是人个性品质形成、身体和智力发育的最高峰,是人生中精力最旺盛、求知欲最强烈、接受新事物最快的黄金时期。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网络迅猛发展,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减少,人们的心理负担加重,心理不平衡加剧。而当代中国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是一个承载社会、家庭高期望值的特殊群体。他们自我定位比较高,成才欲望非常强,但社会阅历比较浅,心理发展并不成熟,极易出现情绪波动,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急需疏导和调节。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已刻不容缓。

二、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一)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很多,它贯穿在整个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中,渗透到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转型和我国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大学生对生活的现实态度,正确处理理想与实现的矛盾。大学生往往对人生怀有美好的憧憬,对未来踌躇满志。但一接触现实却发现并非想象的那么美好时,就容易产生不客观、不正确的判断,从而产生不健康的心理。表现为不愿意参加社会活动、缺乏生活热情和积极性、猜疑他人、孤独忧郁、生硬固执等状况。因此,培养大学生对杜会对生活的现实的、科学的态度就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培养大学生耐挫折能力,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在我国,能考人大学的学生,往往在中学时期都是学习尖子。但进人大学后,却发现自己在班里非常一般。有的虽然学习非常努力,但成绩总是在中下水平。对他们来说,这是很难受的。进人大学的新环境后,远离父母、家乡,教学方式、生活环境等都不同于中学,于是一部分大学生产生了一些病态反应:对战胜困难毫无信心、心慌失眠、多虑、有的沉默寡言、有的破罐破摔,甚至有的寻死觅活、自杀轻生。从调查情况看,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学生产生受挫心理的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应该把提高学生的耐挫折能力作为对学生尤其是大学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培养大学生的顽强意志,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在家为掌上明珠,考上大学以后更是家中的皇帝。一些不良的 家庭教育 使他们产生不健康的心理,如过分依赖、受不得刺激、经不起挫折、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有一点不顺心就觉得天要塌下来、意志薄弱,承受力差、一遇到问题就无所适从,容易产生挫折感。孔子说:“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孔子将“勇敢”作为君子“三道”之一。在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同样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勇者不惧”、一往无前的顽强意志,使他们能在即将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生活中,不断增强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融合的途径

1.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思想上、情感上的交流和共鸣。

思想政治教育着眼于国家、社会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远大理想,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其教育方式一般是主动介入,采用集体教育的方式,自上而下,强制灌输,受教育者往往缺少平等和尊重体验,有被命令感和被迫服从感。心理健康教育则着眼于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帮助受教育者认识自我,建立正确的 自我评价 ,使受教育者学会处理个人与自身、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教育方式一般是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互相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采取个别交谈和咨询的方式,帮助受教育者形成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构建健康的心理世界。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内涵,势必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心理健康教育的 方法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相似的角色之间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更容易互相影响。高校学生都是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已成熟,他们需要的是一种平等和尊重的交流方式。如果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以座谈方式代替 报告 方式,以谈心方式代替训导方式,学生们就会因“角色相似”而把教育者当作知心人,并乐意接受其教育。

因此,我们要转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从过去单一“说教者”角度和立场转变为兼顾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角度和立场,尽快站在学生的角度,尊重、理解、同情学生,对学生思想上的困惑、迷茫、误解和不正确的观点采取谅解和宽容的态度。尊重学生的价值观,尊重学生自主选择价值的权利,以减少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被动服从。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要对学生的价值观无原则的接纳和包容,当学生的价值观明显违背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时候,当学生做出一个可能给社会、他人或其本人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价值选择的时候,教育者就要对学生进行价值干预,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其持续进行影响,使其思想向社会所要求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心理健康教育方式的水乳交融,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思想上、情感上的交流和共鸣,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实现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应,任何正常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必须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现实保持一致。有时面对同一客观事实,不同的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心理反应,但以下三方面的规律则是正常的心理反应所共同存在的:第一、客观刺激事件会导致主观心理反应;第二、负性刺激事件会导致负性心理反应;第三、良性刺激事件会导致良性心理反应。所以说心理问题和思想问题在本质上是和实际问题密切相连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是从人的现实表现入手,分析支配其行为的思想动机,再从思想动机分析产生该思想动机的客观外界条件,然后去创造和改变客观外界环境,使之具有产生好的思想动机的外界条件,从而促使人形成良好的思想动机。因此,解决实际问题就成为解决心理问题和思想问题的基础。对大学生而言,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是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社会交往困难、贫困生生活困难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容易使人产生紧张、焦虑、自卑、无价值感、社交恐惧等负性情绪,这些负性情绪长久不能摆脱,就会影响他们业已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解决这些心理和思想问题:一是要引导受教育者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一个正确认知;二是要把解决心理和思想问题与解决现实问题很好地结合在一起。现实问题解决了,就会缓解压力,稳定情绪,化解矛盾,使学生产生积极乐观的心态,增强学习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回报国家。因此,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坚持解决心理、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教育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困难和问题,尽量用宽容的态度对待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教育者要想方设法解决学生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真正解决心理和思想问题。

总之,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重要手段,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强势作用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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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明成为合格的教师[J]心理健康教育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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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祝敏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机结合[J]安顺学院学报第10卷第2期2008年4月

[5]杨世雄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途径探讨[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

[6]颜农秋关于思想品德教育与心理教育[J]探索与争鸣

[7]赵展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融合性分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4

《大学生 人际交往 障碍原因及改进方法》

摘要:人际交往的本质是心理适应,相互的心理适应才能产生良好的人际关系。而如今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学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高校大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交流。本文从人际交往的定义,影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因素以及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外在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产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原因,并且提出了解决的方法,以有利于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关键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解决方法;

人际交往的本质是心理适应,相互的心理适应才能产生良好的人际关系。而现今,人际交往障碍却成为当代很多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绊脚石。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在交往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处于青年期的大学生,思想活跃,精力充沛,兴趣广泛,人际交往的需要极为强烈。他们力图通过人际交往去认识世界,获得友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上的各种需要。在交往过程中,如果顺利,大学生便心情舒畅;一旦交往受挫,便心情郁闷,身心受损,产生各种不良后果。

青年大学生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对事物的感性和理性认识逐渐趋于成熟,已初步形成自己独特的认识和见解,但自我意识发展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应对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惑与问题,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的一些负面因素阻碍了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进而影响学业的顺利完成。

一、引起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原因

(一)认知引起的交往障碍

大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与知识的增多, 经验 和阅历逐渐丰富,非常喜欢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腻烦说教。他们渴望成才,自尊心极强。但不能对自我和社会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价,自我调适能力也很欠缺。因此他们对未来生活充满过于理想化的追求,缺乏科学的社会认知,容易偏离实际水平,产生主观偏差或障碍,主要表现有:

(1)第一印象效应:是指凭直觉把与人第一次见面的印象作为对他人的评价,并在日后的交往中占主导印象地位,以此来决定与他人的关系及亲密程度。

(2)晕轮效应:指人们对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然后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的其他品质的现象。

(3)刻板印象:是指对于某一类人或群体所形成的一种比较固定、刻板的看法。在角色认知过程中,按照预想的类型赋予习惯性、特征化的评价。这种以个性代替共性、以特殊性代替普遍性的做法会阻碍交往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大学生抛弃传统观念,结合现代社会状况及实际情况考察具体人、具体事,以免产生误解。

(4)投射效应:是指将自己的情感、意志投射到他人身上并强加于人的一种认知障碍。假定他人也一定会有与自己相同的感受和品质,通俗的说就是“以已推人”、“以已之心,度人之腹”,往往会带来对方的排斥与反感。

(二)社会因素引起的交往障碍

社会因素主要指家庭、社会环境和学校等因素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不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应该是全面的教育。但我国的教育制度以应试教育为主,缺乏素质教育,同时家庭教育也以此为导向,这种教育制度影响了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首先,在学校层面,中小学普遍存在的应试教育抑制了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增强。学校在教育上往往偏重智力因素的培养,忽视了对学生情感、意志、性格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注重思想政治教育,不注重心理的沟通疏导。其次,高等学校教育普遍重视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忽视了心理健康教育,而人际交往教育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由于理论知识的缺乏,严重阻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交际能力的发展。

(三)交往面狭窄,缺少经验和交谈技巧

第一,大学交往以寝室为中心。他们多在寝室这种小的交往圈子里面生活,且满足于这种现状,不愿主动去接纳、开拓外界的精彩生活。交往的狭隘性使很多大学生跟其他非同寝室的同学的关系变得疏远起来,交往面也越来越狭窄。第二,一些大学生缺乏交谈技巧,不善于拒绝别人的要求,不会说“不”,导致事情不能得到很好解决;说话欠思量,以致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第三,当前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教育往往是理论上的教育,缺乏实践的平台。高校或因为不重视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实践的重要性,或因为场地有限,或因为本身和社会上一些企业、机构的联系少,很难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四)过度依赖网络引起的交往障碍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大学生首当其冲成为互联网最频繁的使用者之一。网络的介入,使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也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网络普及后,许多大学生过分沉溺于网络交往,参加现实人际交往的时间会逐渐减少,造成热衷于各种“网事”,对近距离的关系反而疏远了的情况。特别是家庭的关爱对他们来说更成为一种束缚和负担。许多大学生宁愿在网吧不分昼夜地上网,也不愿意回家探望父母。还有些人除了要生活费外,和父母无话可说。亲情是人最基本的感情联系,也是人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它需要的是现实生活中的维系。网络的介入可能导致亲情的疏离。一些沉迷于网上交际的大学生,往往因为疏于现实交往,将所有心事都交给了网友,缺乏现实交往的动机,导致其现实人际交往的勇气与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与培养。

(五)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变化

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物质和 文化 生活的极大丰富,大大减少了社会个体对他人的需求和援助,这种生活态度的转变也影响了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观念。从人的价值观角度看,过去那种“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依然是中国社会所弘扬和提倡的,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激烈竞争加剧了人际关系的处理难度。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人际关系的疏远、人情的淡漠。大学生的人际交往也受社会风气的影响,现今社会上流行的“金钱至上”、“一切凭关系”等不良社会风气也影响着大学生的交往观。这些都不利于大学生人际交往的正常进行。

二、逾越人际交往障碍,学会正确与人交往

大学生要有意识在进入大学一开始就学习人际交际的技巧,从各个方面锻炼自己,克服各方面的心理问题,不断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度过快乐的校园生活,更有助于今后的生活、工作取得成功。

(1)把握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正确的交往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平等原则。平等待人是与人和谐交往的前提。与人交往应做到一视同仁,切忌嫌贫爱富,不能因为家庭、地位、经历、特长、能力等方面原因而对人另眼相看。平等待人就是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只有平等待人才能换取别人对自己的平等相待。二是诚信原则。诚信历来被视为人际交往的的基本准则。诚信要求在交往中,彼此应抱着诚心诚意善的动机和态度,相互理解接纳和信任,重信用、守信义。三是宽容原则。宽容就是心胸宽广,大度容人,对非原则性的问题不斤斤计较。宽容对协调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也有助于消除人际间的紧张和矛盾。四是互助原则。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相互关心,互相帮助,对增强彼此的理解,加深彼此的感情,有着重要的意义。

(2)学习交往技巧

大学生不断调整、改变自己的不当观念,对人际交往形成一种积极的准确的认识。为此,在人际交往中应尽可能地做到:

1.注意仪表、举止、言谈、风度、气质和行为规范,给对方良好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非常大,具有认识效应、即时效应和长久效应,往往是根据对方的仪表、举止、言谈、风度、气质等形成的。因此加强自身修养,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出现在交往对象面前是十分重要的。

2.要把对方放在首位。关注对方的需要、兴趣和感受。交往的话题和形式应适合对方的知识范围和经验,合乎其心理需要和兴趣。要学会倾听,仔细耐心地倾听能让对方感到自己得到了认可,觉得自己有价值,此乃人际交往中的法宝。同时,交谈要注意建设性和有效性,大学生有很强的上进心,能从谈话中得到一些收获和启发将是一件很让人高兴的事。

3.讲究语言的艺术性。讲究语言的艺术性,要做到会用清楚、准确、简练、生动的语言表达思想和感情;谈话内容不枯燥,能吸引对方;尊重他人意见,避免评论和争论;即使批评他人,要在肯定之后提出,而且以不伤害他人的自尊心为前提。

4.保持适当距离。人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决定人与人之间是有一种无形的距离,而且此距离由它适当的限度,距离过近或过远,都会造成人际关系的不和谐,正所谓“距离产生美”。

(3)充分实践,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了方法与技巧,但同时还需要大量的实践活动。如果不进行实践那这一切都是“纸上谈兵”。大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要经常与人交往,锻炼自己使对方开口的本领和寻找相互感兴趣话题的本领。还要注意对交往的对象期望值不要太高,不要希望每个人都能成为你的知心朋友,避免造成心理有失落感。要经常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心理感受,就会理解别人的感情和行为,从而改善自己待人的态度。

综上所述,我认为克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需从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培养开始.学校、家庭社会等因素确实对大学生的人际交往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已经发生了,不能改变。大学生只有寻求通过自身的学习和实践来改变人际交往障碍。根据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做的调查,北京高校中,月生活费不足200元的大学生可视为贫困大学生,不足100元的为特困生。按照这个标准,我不属于贫困和特困大学生,但我家庭确实很贫困。根据我所看的接近20篇文献分析,我是有轻度的人际交往障碍,也有 文章 中谈到的问题。首先我对人际交往的期望过高,期望交往的都是知心朋友,大家志同道合,这有些理想化,不利于我的人际交往。因此我要纠正这种想法。其次我生活主要以寝室为中心,在寝室这种小的交往圈子里面生活。这就造成了我交往面狭窄。解决途径是我应当多参加集体活动,多与寝室以外的人沟通交流,拓宽交际面。再次,我的人际交往技巧匮乏,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生活,我一定的多看一些社交礼仪,人际交往方面的书籍,多和有经验的人交流,努力克服人际交往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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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课程改革要求从单一的国家课程走向国家、地方、校本课程模式。校本课程的开发必将成为21世纪初期我国课程改革乃至教育改革的热点问题。校本课程的开发有利于弥补国家课程自上而下的研究推广周期过长,缺乏灵活,滞后于社会变革,不能及时反映科技进步和社会需求的变化等不足。同时,校本课程有利于课程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我校立足于课程改革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在****年开始对足球课程进行了开发,建立了足球校本课程开发体系。一、 足球课程开发的的宗旨与立足点:无论是家长、学校、教师,还是学生本人,都必须树立一个观念:人的个性潜能是无限的,如果不被唤醒就会萎缩乃至泯灭。教育的使命就在于唤醒、发掘个体的个性潜能。 其次,个体的个性全面和谐发展应包括个体的"类特性"、"社会特性"、"个人特性"的全面和谐发展。因此,我们把足球课程开发的宗旨定义为:充分发掘学生的个性潜能优势,促进学生的个性全面和谐地发展立足点之一:学校的特色 中外大量的特色学校创建的成功经验业已证明,特色课程的构建是实现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载体。校本课程开发要走的就是这样一条基于学校现实的特色化的道路。如果一所学校大多数学科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学校教育就会形成特色各异、争奇斗艳的可观局面。所以说校本课程的建设是学校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特色学校建设的重点。我校在2004年成为江东区足球传统项目学校,足球在我校教师、学生中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由于教育局的关心和支持,开设足球特色课程的硬件和软件都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立足点之二:教师的个性教师是校本课程的研究者、诠释者、设计者、实施者、评价者,教师不仅决定着课程资源的选择和利用,是素材性课程资源的重要载体,是校本课程实施的首要基本的条件资源,教师就是重要的课程资源,教师素质状况决定了课程资源的识别范围,开发与利用程度及发挥效益水平。因此教师需要具备广博的知识和专业能力,需要不断的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我们根据教师的专业特点,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足球 校本课程的研究、开发和实施建立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立足点之三:学生的个性学生也是校本课程研究开发的参与者,他们对校本课程的开发最有发言权,学校所开发的课程内容需重视学生的特殊背景及需要,让他(她)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动机、个性特长,对校本课程作出自己的选择,我们通过对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见表一),了解学生对足球课的兴趣与需求,保证学校为学生所开发的课程能够符合学生的性向需要。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引起学生的兴趣,主动参与学习活动,进行知识的构建。二、 足球校本课程开发和实践(一) 规划足球校本课程学校根据现有的条件,制订了《足球校本课程方案》,在充分挖掘各种课程资源的基础上,制订了《校本课程实施目标》: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让学生体验运动激情,分享足球快乐,感悟足球文化,从而培植学生的自信心。通过足球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让学生走进足球文化领域,涉猎足球与历史、足球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多方面的融合,感受其丰富文化内涵;让学生走向足球场地,掌握运动技能,体验运动激情,体验挫折,走向成功。“足球课程”系列目标A、大学低年级(一、二年级)目标 a.知识与技能:认识足球,了解足球的起源、发展及作用;走进足球场,了解最基本的足球动作;会观看足球,具有积累足球信息的初步意识,从而关心足球运动。 b.方法与过程:做场外文明观众,观察、感知足球(赛),会画足球;初步体验身体对足球的控制。 c.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认识校内足球明星和代表队,了解他们的战绩,增强荣誉感,培养自信心。 B、大学中年级(三年级)目标 a.知识与技能:学生掌握足球运动的起源和发展,了解足球比赛的基本规则,初步学会搜集足球信息的方法,从中体会学习足球知识的乐趣;进一步提高他们对足球的运球、控球等技能的培养。 b.方法与过程:场内外知识的讲解,以及简单的比赛模仿,锻炼学生各身体部位的协调能力,通过录相、上网等重要赛事的观看,让他们更加全面了解国内外足球现状,更加关注、热爱足球。 c.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具有初步的团结守纪、协作一致的精神,磨炼坚韧的意志和自强不息的战斗力,培养集体荣誉感和个人自信心。 C、大学高年级(三,四年级)目标 a.知识与技能:全面了解国内外足球发展历程及现状,基本熟悉足球比赛的基本规则,自觉收集足球信息、自我体会足球知识乐趣,全面掌握运球、控球、传球、停球等各方面技术,基本能上场比赛。 b.方法与过程:自主收集国内外足球信息,自觉投身足球运动,集体探究足球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的关系。 c.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勇敢顽强、机智果断的心理品质养成守纪守时、团结互助的作风,培植自信心。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三位体育教师根据各自年级的要求编写教学内容,每周设一节足球课,实施校本足球课程。(二)建立大学足球俱乐部,形成校园足球文化: 1、 学校依托球会组织,建立学校足球俱乐部。学校建立了**大学足球俱乐部。足球活动主题:体验足球 快乐成长 小甲A足球队口号:用心出智慧 配合有力量 顽强能进步 小甲A啦啦队口号:激情欣赏 文明表达 球队口号:积极参与 其次,学校少先队大队部在全面发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电视台公开竞选,由11名学生组成的俱乐部董事会。。按照“免费入会、自愿参加、自由组合、定期交流、集中展示、共同进步 ” 的原则,组织大学生自主组建各班 “ 小甲A足球队” 、“小甲A啦啦队 ”和“小甲A志愿者服务队”等活动队。通过游戏性的愉悦身心的足球活动,感受足球的魅力,充分激发他们对足球活动和体育运动的兴趣及积极参与的热情,让学生培养现代足球文化理念,在小甲A活动中领悟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从小培养良好体育道德和文明行为习惯。 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足球游戏活动:学校每周开设一节足球课,组织学生学习运球、传球、颠球、顶球、射门等基本技术,开展三对三或模拟五人制足球比赛。每月一次足球比赛活动:三月份一趣味射门比赛;四月份五人制足球联赛;五月份七人制友谊比赛;六月份运球比赛;暑期参加五人制足球比赛。同时还与兄弟学校开展友谊比赛。3、积极开展足球文化活动:建立大学足球网站,开设了足球快讯、俱乐部动态、足球文化、足球规则、足球明星、教学案例等栏目,开展奥运知识宣传、足球知识问答、小甲A征文、演讲、摄影、绘画比赛,促进少年儿童学习和弘扬奥运精神,充分表达自己对足球活动的热爱,激发奋发向上的拼搏精神,培养审美、想象和创造能力,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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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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