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I
论文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宪政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主权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 (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 (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两条进路并不意味着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具有公私两重属性。公民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即便是在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下,也并不意味着公民的环境权利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框架内,公权力不能放弃,也不能通过协议而变更,而私权则可由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自行处分。公民环境权是法律确认并授予公民对自身的环境利益进行判断和做出处分的权利,因此本质上属于私权。同时由于环境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公民的环境权又区别于传统个体意义上的私权,具有公益性,因此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私权—公益性的私权。正是公民环境权的这一特有属性,使得传统的私法救济和单纯依赖公权力的介人都不能实现有效的保护。法律既需要承认其公益性,也需要承认其私权性质,这正是我们主张法律通过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相融合这两条进路来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根据所在。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两条进路对于环境保护分别具有内在的推动机理。第一,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的进路,能够通过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行政权力的互动实现环境保护。首先,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行政请求权制约了政府环境权力的行使,能够有效地防治个别政府官员在行使环境权力过程中的寻租和暗箱操作,使得政府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能背离公民的环境利益。其次,这些权利还能引起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行政请求权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从而通过司法权实现对环境行政权力的制约。再次,要实现对环境更为有效的保护,权力对权利的制约是必须的。公民环境权利是法律授予公民对自身的环境利益进行判断并做出处分的权利,但由于环境公共物品的属性,公民个人可能会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滥用权利,从而牺牲公共的环境利益。此时,政府环境权力就能够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干预或制约。如此,公民环境权利与政府环境权力的双向制约与互动,推动着环境保护在法制轨道上良性推进,从而实现对于环境的有力保护。第二,公民环境权利与传统私权相融合的进路,能够通过充分发挥公民的主动性实现环境保护。虽然传统私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相邻权的规定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仍不能忽视(特别是在对这些权利的侵害发生现实的损害时,对这些权利的救济能简洁地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但是,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审美权等公民环境权利的明确赋予,是直接针对公民的环境利益而做出的。相对于传统私权而言,这不但大大丰富了公民私权的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标准,可以有效弥补传统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不足。公民在私法上有了明确的环境权利,就能更加关注自身的环境利益和对于环境利益的自觉维护。公民环境权利作为一种私权的发达,进而能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繁荣,使社会力量能有序地参与到环境保护过程之中,从而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此外,对于那些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公民或环保组织能有效地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就先,更为充分地调动司法力量进行遏制,这不但能实现对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实现对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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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造成了1875亿元损失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然而,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估算却仍然是一个新鲜话题。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最新公开发表的一份关于“90年代中期中国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估算”的报告给予了公众一个参考。根据估算,1995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1,875亿元,占当年GNP值的3.27%。该报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水污染造成的损失是大头 报告认为,他们计算得来的1875亿元经济损失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大气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是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这三部分中,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最为庞大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考虑因地球物理原因形成的水污染造成的损失,仅仅计算人类生产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弃物进入自然界水体所造成的水体污染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数目就达到了1428.9亿元,占环境污染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值的76.20%。 其中,工业污染性缺水是各项损失中最严重的一项。1995年,全国工业污染性缺水就造成直接工业经济损失750亿元,占了水污染造成的损失的一半以上。 另外,报告指出,水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失(包括南方水网地区和北方农村地区)、水污染对渔业的损失、水污染对农业的损失、水污染对旅游业的损失也是不可忽视的损失组成项目。大气污染损失也不可轻视 除了水污染之外,大气污染对经济造成的损失也不可轻视。报告指出,大气污染已对我国经济建设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SO2)等对我国人民的健康损害尤其大,1995年全国因为大气 TSP(和SO2)污染影响导致的人体健康损失估算达到171亿元。 另外,酸雨也是一个“大杀手”。酸雨不仅对农作物和森林损害极大,而且酸雨对于建筑材料也有极其大的腐蚀作用,从而对建筑物造成危害。报告估算,1995年,我国因为酸雨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30亿元。 损失还来自多方面 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已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固体废弃物和其它因素的损失也日渐增多。这多方面组成的第三大部分损失已达145.2亿元。 该报告所计算出来的损失1875亿元虽然已是数目庞大,骇人听闻,然而,撰写该报告的专家指出,我国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远远不止此数目,该数字只是部分可以计算的环境损失。由此看来,我国保护环境的任务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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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于理想聚居环境的向往和追求自古有之。在自然经济时代,人类与山水相依,与大自然共生,过着天然纯朴的聚居生活。然而,近代不断推进的工业化进程加快了人类改造自然的步伐。也加速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当人们应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设备、材料等)大规模、大范围地建设现代化聚居环境,为生活带来了方便和舒适的同时,也导致沙漠化等各种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因而,研究人居环境的生态化问题对于人类构建现代生态文明,营造绿色家园,提高生存质量,具有现实的意义。本文试就城市人居环境生态化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城市环境生态化的内涵与任务城市人居环境是由英文HumanSetdements转译而来的一个专业术语。它是指一个由人、建筑及其周围自然环境构成的系统,是人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后形成的一种人工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社会环境和心理环境。自然环境即城市公民生活周围的自然因素,如光照、温度、湿度、空气、声音、动物、植物、水体、大地、自然景观等。人工环境是人工构成的部分,主要包括由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创造而产生的建筑、交通、城镇、风景等物体、景观或空间。社会环境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是适应群体生活而产生的人际关系和精神生活,即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等。心理环境是自然、人工及社会环境的综合反映,它更具有多样性、多变性和随居民个体主观感觉而变化的不确定性等复杂属性,是对各种居民群体及个体主观精神、心理感觉产生影响的外部综合性氛围…。城市人居环境应是人、建筑、环境、自然与社会之间处于可持续性的和谐状态的生态化人居环境。它强调和谐共生的生态观,同时融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人类生存的理想模式。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崇尚自然。建立正确的人与自然关系,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尽量小地对原始自然环境进行变动。2.经济高效。对能源和资源实行充分利用、循环利用,减少各种资源的消耗,体现4R原则,即减少使用(Reduce)、回收(Recover)、重复使用(Reuse)和循环使用(Recycle)。3.乡土特色。体现地方文化和民俗特色,充分利用当地原料、地域气候和地形地貌特点。4.生态安全。居民日常生活安全和环境安全得到充分保证。5.生活方便。便利与先进的内外交通、内外系统关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和便捷的服务方式。6.环境舒适。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无污染、安静无噪音、宽阔的绿地和活动空间等。7.适应发展。用不断调整变化的动态人居环境系统,来同步适应对总体环境的变化。8.人本关怀。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对社会生活的人本关怀。居住区环境的个性美能赋予居民亲切感、认同感、自豪感,为生活增添丰富的色彩和趣味。将不符合生态要求的人居环境建成理想的生态人居环境,这一追求和建设的过程本文称之为“人居环境生态化”过程。“人居环境生态化”的任务是通过对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社会环境和心理环境的生态建设,不断将人居环境改善为符合生态要求的安全、健康、舒适、高质量、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人类住区。二、人居环境生态化应秉持的理念与原则1.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坚持“生态位”和“发展位”共提升的原则。传统发展观以强调经济增长为主,其虽然给经济带来极大的繁荣,但由于忽视对环境的生态保护,造成了人口剧增、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文化趋同、区域差距拉大、贫富严重两极分化等问题,阻碍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于是,人们逐渐认识到,无论何时何地,发展经济都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不断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佳物质环境和精神家园,才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不变目标。基于经济增长与生态建设既互相矛盾又互相促进的对立统一关系,一个全新的可持续发展观近年来得到广泛的认同。它要求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一方面应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另一方面应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威胁[2l。因此,在人居环境生态化过程中,要做到不单纯为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也不为发展而牺牲环境。而将保护环境与快速发展作为一体化目标,谋求二者的高度统一和互动性的良性循环。通过区域“生态位”的优化来支持区域“发展位”的升级,通过区域“发展位”的强化来促进区域“生态位”的优化,做到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2.由被动防治转向主动发展.坚持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生态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面对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种种后果,人们最初的反应是保护环境,防止进一步的破坏,继而加强对污染源和危害区域进行综合治理,以期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希望通过管制、处理和改善,纠正传统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过程给自然、人居环境和社会带来的负外部性,使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防治仅仅是生态化的基础性活动,是初级层次的生态化。生态创新则包括生态经济系统本身的变革,创造新的人工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生态化,以增加生态系统运转化效率,提高生态系统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供给能力及其对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生态创新是环境治理的更高级替代形式[3l。实现人居环境的生态化要求我们突破“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传统模式,由被动防治转向主动发展,由初级层次向高级层次的延伸,在环境治理的基础上推动生态建设,以生态创新提高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有效性,实行环境保护、治理与生态建设和生态创新的有机结合。3.系统工程的理论方法与生态学原理相结合.坚持生态文明、生态技术、生态景观、生态社区共同开发。根据系统工程的理论,人居环境是一个大系统,以各种不同视角来分析,该系统由许多子系统有机组合而成。引入生态学的观念,则人居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符合生态学揭示的所有生态规律。在人居环境生态化这个动态过程中,必须重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质、动态代谢功能、物质能量转换等规律,尊重生态学所阐明的各种原则,包括:反作用原则、优势原则、易变性与稳定性的关系原则、保证多方面安全的原则、边缘效应原则、功能上的一体化原则,等等。落实到人居环境生态化的不同层面,我们要坚持生态文明、生态技术、生态景观、生态社区共同开发。培育一种整体、协同、循环、自生的融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意识为一体的生态文明,孵化一批经济高效、环境和谐、社会适用的生态产业技术,建造一片天蓝、水清、地绿、景美、生机勃勃的生态景观,建设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快乐、健康、高尚的生态社区,使它们得到共同发展,整体优化。三、城市人居环境生态化的主要对策在从事区域的经济和生态规划时,以着眼范畴和重点策略的不同,人居环境可以有乡镇人居环境和城市人居环境之别。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城市环境问题的日渐突出,城市人居环境也成为人们重点研究的对象。本文认为,城市人居环境生态化的主要对策如下:1.建设生态社区。零点调查公司曾在全国做了一次市场调查,题目是“你最想拥有什么?”,结果超过7096的被访者首先选择了“健康”[4】。可见社区(communivty)的功能不应停留在解决住的问题,还应为居民创造健康、清洁、舒适、自然的最佳生活环境。建设生态社区已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德国、澳大利亚等地做出了许多值得学习借鉴的典型范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也将社区的生态化建设列为自己首当其冲的任职目标。生态社区由绿色空间系统、水资源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清洁能源系统、道路交通系统、文化活动系统和环境管理系统所构成,是满足居民方便、舒适、卫生、安全和景观环境优美要求的生态文明社区。建设生态社区应按照生态学原理,应用生态设计方法,将自然因素融入社区环境中,在经济性的基础上构建人、社会与自然完整和谐的系统。创造包括住区环境中的物种多样性、功能多样性和居民活动空间多样性的居住空间环境。2.发展绿色空间。扩大绿色空间不但有益于居民的身心健康,使居民心理上产生舒适愉悦感,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区位竞争力、发展力。近年来,我国上海市下大力气发展绿色空间的有益做法已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效应。因此,要改变人们“寸土寸金”的传统思维方式,避免将所有可资利用的空间都用于建设经济用途的人工环境的短视做法;要认识到发展绿色空间直接有利于吸收外来投资和吸引人才,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改善社会环境。绿色空间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组团绿地、宅旁绿地、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公建庭园、住区外围防护隔离绿地、道路绿化等,它所起的作用不仅是利用其观赏特性进行美化装扮和创造丰富的文化、感情氛围,最为重要的还是它对人居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J发展绿色空间应着重考虑绿化面积及绿化物种。在确定绿地面积时。应从碳平衡和氧平衡的绿色空间生态服务功能角度进行总量设计和规划布局。在规划和开发绿色空间的过程中,应摆脱传统园林绿化观念的局限。强调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对绿色空间的功能进行全面强化,为此需遵守如下原则:(1)营造舒适环境的原则;(2)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3)选用适生物种的原则;(4)合理的群落组配原则;(5)适当提高生物多样性原则。3.人居环境设计采用生态技术。人居环境生态设计的目的是使生态学的竞争、共生、再生和自生原理得到充分体现,资源得以高效利用,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生态设计是建筑设计、风景园林、环境工程、能源工程等工程设计与生态学结合的综合性环境设计,以满足居民的个体需求和生态保育的要求。在建设生态人居环境中。环境监测、污染治理、资源节约、绿化建设均应尽可能应用先进适宜的生态技术,重点推广信息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住宅产业化技术、建筑用钢技术、化学建材技术、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水工业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等。4.发展生态建筑。生态建筑亦称为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是按照生态平衡原理,使人工建筑环境及其所在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从而产生一个相对稳定的互为依存与循环的新型建筑。生态建筑注重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保护自然植被、原生土壤等,不仅创造了舒适的小环境,也创造一个与自然和谐的大环境。目前德国已建成了400多座生态建筑,均选用清一色的天然建筑材料,并经过反复检验处理,以确保无毒无害。为加速生态住宅的发展,世界上第一所专门培养生态住宅设计与建筑人才的高等学府——生态住宅建筑学院,已在德国的法兰克福建成招生[6]。5.交通系统生态化。加大交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发展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城市化进程促进了道路交通系统的不断建设发展,为居民出行提供便捷;同时道路交通系统的扩展及汽车的普及又不可避免地导致空气污染,并进而影响居民的健康、舒适。这一矛盾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困扰着城市的人居环境生态化建设。智能交通系统是在较完善的道路设施基础上,将先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传感技术和系统工程技术集成运用于地面交通管理所建立的一种实时、准确、高效、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它是充分发挥现有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挤的有力措施。6.水资源系统生态化。水资源系统包括了生活用水的供给、污水、雨水、景观用水等。【7】水资源生态化的目标是保证水资源的持续、合理和有效的使用。它要求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过程中,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我国城市污水再生工作大多尚处起步阶段。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工程建设规模与我国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式很不相称8l。7.城市垃圾处理生态化。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将带来城市垃圾产生量的持续增长,对城市文明和人居环境质量带来巨大的威胁和压力。必须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垃圾排放、处理回收利用的管理;必须统筹规划,引进、开发和推广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先进处理技术;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培育垃圾处理产业L9J。8.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绿色消费是指以绿色、自然、和谐、健康为主题的,有益于人类健康、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种现代消费模式。它倡导在追求科学、文明、健康、舒适的生活同时,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从而实现“可持续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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