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耀的尾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一稿多投3.不汇版面费一般不会免费为你发表的,你需要通知他们,,所以补救措施可行希望可以帮到你
后知后觉付
你太小心了,我是杂志社的。你说的这种情况会出现,但是一般杂志社没有那么坏。另外,现在只是自动回复而已,离录用还早呢。即使录用了,你也可以选择啊,选择一家最好的,不收版面费的。其他的就和他说,你的论文导师说还需要修改,不就行了?选择时要注意,一,录用你论文的是否是正刊,有的会开设增刊,或是非法旬刊,这虽然也能用,但是毕竟有影响。二,版面费是不允许的,但是许多杂志社都收,注意只是许多,不是每一个,所以可以选择不收版面旨的。而且收取版面费的杂志也不是针对每一篇论文都收费,好文章、大家的是不收费的,所以要找赏识你文章的杂志社。三,楼上的说著作权法什么的,根本是不懂法啊。。这个32条很明确,你没有收到通知,你才能投其他刊物。看到没有,这就是不允许一稿多投。另外最后一句话很重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在许多刊物都明确规定,三个月后才能另投他刊,就是说,不管稿子用没有用,三个月后你才能投其他刊物。你可能会说,这是霸王条约。但是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一旦投稿,即视为同意杂志社的约定。就是说你一旦投稿,就是同意三个月内不能一稿多投!其实,这个纯粹看作者主动不主动,人家不给你回信(每家刊物得收多少稿子啊,怎么可能一一回复),你不会打电话问吗?对不对。呵。所以这个约束根本就没有什么对立性,也没有偏向性。只是为了维护著作权和尊重编辑的辛苦劳动。说得太多,就匿了。
小壮壮长大
一稿多投,一是指一份稿子投给不同杂志社或者征文单位,二是指几次将同一份稿子投给同一家杂志社或者征文单位。一般来说,前者会影响版权问题,后者则可能会因为疑似恶意投稿而被取消资格,都不是什么好结果。不过如果一份稿子投给不同杂志社或者征文单位,可能在采用时带有选择性,你可以根据对方给出的不同酬劳而选择最终把版权给哪个。
monica的私人花园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二)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三)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于人情”风气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要是别的杂志想转载文章要经原出版社及本人同意!
一、一稿多投的定义论文的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首先我申明论文一稿多投不对,可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也与某些期刊编辑不负责任的态度关系很大。前年往某校学报投了一篇文章,属于化工计算范畴,过了将近5个月,催着问了
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是一种学术不端正的行为。 一稿多投即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
如今太多的人不知道如何查重,也不知道如何计算查重,就会有人直接使用已经发表的论文的内容,那么已经发表的论文查重就会被查出来吗?查重率又是多少呢?下面就让小编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