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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朱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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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缇紫marip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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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论文的杂志也有三六九等之分,你的首篇一旦发表,二篇三篇就会想着往更高级别的杂志投,对自己是一种挑战;如果得到高一级别杂志编辑的认可,又能极大增强自己的自信,同时树立自己在圈子里的威望。有什么需要我给你给你参谋一下。这个看你是刚什么用发表的是普通的散文还是学术性质的论文了,一般普通的散文只要投稿杂志3-10天内就会给你打电话是否录用了,然后把稿费给你邮过来,但是学术期刊可以没有什么稿费了,还要你自己付版面费用。而且对文章要求很严。不能要抄袭,格式不能错,什么什么的,我投了好几次都被打回来了。郁闷死,最后在一朋友知道了说我傻不傻现在论文都是在网上找代理的,他给我介绍了“小柯毕业论文”,咨询了一段时间觉得那个客服为人还比较真诚,就试着发了一篇。书都收到了,我还把我的几个朋友介绍过去,都说不错。如果您是要发表职称方面的论文,你也可以去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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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dan1101328

1、找到自己感兴趣或者以后要从事的研究领域。兴趣很重要,但是也不是全部,因为有些兴趣是培养起来的,就像学术兴趣。这里,对于论文初学者,首先的步骤应该是看看相关论著即书籍,书籍中对该领域有一个大致的介绍和一个前沿的概述,这里你可以找到你想研究的内容,也就是缩小了你的研究范围。(注:这里不推荐直接看期刊文献,一般来说,别人提出的问题都是为自己的论文服务的,当然会找到自己解决的办法,所以你想去期刊找到研究领域,其实对于初学者比较难)2、大致看相应的期刊。了解了自己想研究的领域之后,就该阅读期刊了,整理处研究的进程,还有那些领域亟待补充,这样就形成了自己研究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自己的论题了。(注:这时候不要想着完全弄懂别人的期刊,如果你想在某个杂志投稿,该杂志的文风至关重要,这是该杂志的喜好,比如有的杂志喜欢较为严谨的数学推理,而有的杂志较为随和等,以想写领域的优秀论文为模板,能够大大缩减写作时间)3、构建论文的框架。论文是应该从概括到具体,为了你写论文能有一个指导性的东西避免迷茫,必须构建一个论文框架,一般来说,论文基本都由:标题、摘要、序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作者简介等构成,具体的可以搜索一个想发表的期刊的论文模板来参考。(注:论文框架如果没有好的布局,可以先参照别人的,等到能容扩充完毕,进行修改,加入自己思想,就有创新了)4、个板块进行内容扩充了,也就是更加细化地研究板块,这时候可以更加具体详尽地搜索相应期刊的研究,并整理,返现他们研究的不足,提出自己的研究看法。(注:板块扩充中可能会遇到自己的心仪句子即想说但是不知道怎样表达的,这时候就需要复制下来,并在后面做如下的笔记(作者.论文名称.期刊.出版年.多少卷)等信息,方便以后引用,否则,引用的时候你会找不到参考文献,浪费大量时间!,参考文献格式还有一个引用的小技巧,即在gooole学术搜索“xxx论文”点击引用,就可以自动生成引用文献的格式信息了)5、修改浓缩。板块扩充完毕之后,就应该进行修改浓缩了,论文应该够精简凝练,所以,没有为主题服务的内容都应该去掉,一方面能够省不少版面费,另一方面使其科学性和可读性更强。(注:这个阶段不要随意投稿,因为如果不是你理想的最终版本,投稿除去,出现错别字、予语义病状、逻辑问题、等等问题,再次修改后头同样的杂志社,审核通过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你中意的期刊毕竟只有那么几家,所以还是要认真修改后再投稿)6、定问之后给老师或者你的boss,让他们提意见。他们在这领域应该还是有自己的建树和研究的,他们的一键往往有着杂志社的影子,所以这是最后的润色,不容小觑。(注:导师估计没多少时间给你审阅,可能会给你很少的一键,一方面可能是没有时间,另一方面可能是对你的领域不是很了解,再次是他也有自己的事情,所以不用怪来时,根据其意见润色即可)7、向杂志社投稿,恭候佳音。修改成最终版本后,就可以选择投稿了,由于好的杂志投稿时间比较长,这个就要衡量自己能否等待了,也有别的小办法,提高录用的速度,比如挂导师的名字(导师很牛的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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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蝎子七七

1、选好投稿期刊。选刊是论文发表前需要了解,而且必须要确定好。选刊可以自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所掌握的选刊方法,在一本适合自己论文的期刊上发表;当然,若是没有选刊经验,不知道怎么选的,可以将论文投稿要求告知在线编辑,给您推荐适合的期刊。2、确定投稿方式。论文投稿方式可以是作者自己通过期刊官网在线投稿或是网上找杂志社投稿方式,与杂志社商讨论文发表费用、时间等事宜。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比较适合有一定投稿经验的作者,或是不是很着急的作者。若是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那么最好是通过论文发表机构发表,相对自己投稿这种方式更适合没有任何经验的作者。通过论文发表机构发表论文,不仅可以让作者了解论文发表过程中相关知识,而且发表效率及成功率更高。3、杂志社审核。杂志社在收到作者投来的稿件后,会对稿件内容进行三审(初审、复审、终审),三审过程相对来说要长一些,尤其是在级别越高的期刊发表,周期会越长。要想缩短论文发表周期,可以通过提高论文质量,减少论文退修次数,以提高论文审稿效率。4、论文录用。论文通过杂志社三审后会给作者下发录用通知。收到录用通知的作者,需要尽快支付相关费用,方能及早进行下一步操作。5、版面设计、印刷、出版至论文收录。杂志社将论文版面设计好后,会交由印刷厂印刷,而后出版出来会给作者邮寄样刊,若是有打通通过所发表的论文在评职的时候使用,需要等论文被数据库收录后,方能在评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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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3点0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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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表论文一般有2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向杂志社投稿,一种是通过论文代理或期刊采编中心投稿。这2种方式,费用方面基本差不多,都是社里统一定的价格。对于发表普刊的文章,基本都可以安排通过审核,而且审核时间短,一般在0-3个工作日内就安排审核并给予答复了。而且郭宋文化采用的是集中递稿方式,杂志社会更愿意采用我们的稿件。并且都有编辑,会事先对论文做下初步审核,作者的文章都会帮助修改完善。再加上跟社里较熟,论文能通过的,社里一般不会为难。而如果作者直接投稿杂志社,论文审核比较慢,通过率也很低低。尤其是很多核心期刊,稿件投递后基本就是石沉大海。发表的过程基本就是:投稿→审核→答复通过(不通过)→办理版面费(修改稿件或换文章)→安排版面→出刊→邮递样刊。其中答复通过一般是发电子用稿通知,如果需要书面通知,都可以安排邮递。11元下订锐际,600倍订金膨胀广告11元下订锐际,600倍订金膨胀论文发表需要注意的问题:1.提防非法期刊论文发表首先要注意的就是非法期刊。因为根据规定,在非法期刊上发表论文在职称评审中是无效的。那么何为非法期刊?说白了就是没有自身CN刊号的期刊。鉴别非法期刊的官方行政机构是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首页右中有个期刊检索窗口,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工作人员的答复:“凡在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检索窗口中检索不到的期刊就是非法期刊。”也就是说正规期刊应当都能查到。2.论文发表无效的情况(1)发表在非法期刊上面已经陈述不再啰嗦。(2)发表的时间错过了职称材料上报的时间评职称发表的论文有时效性。早一年的,或晚过提交材料时间的,均无效。当年的职称评选,一般要求当年发表的论文有效。否则,那评高级职称岂不是要将评初级,中级职称发的论文直接拿来用了。有的作者,没有提前做准备,发表论文时间较晚,错过了职称评选部门要求提交材料的最后时间,因而造成论文用不上而无效。一般刊物从作者投稿到出刊,需要3个多月的时间。比如,目前是5月份,但一般刊物都征稿到了8月份了。如果作者要9月份提交材料,那就需要现在开始投稿了。(3)署名在第3作者之外大部分职称评选部门对职称评选要求都是前3署名作者才有效。如果贪多,而多署名,结果会造成,前3署名之外的作者无效。(4)刊物级别问题造成的无效不同级别的职称评选要求不同的刊物级别。一般,初级,中级职称评选,对刊物要求都是省级以上刊物。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则对刊物有一定要求。通常要求其中一篇论文要发在正规核心期刊上。而核心期刊则指四年一评选的北大核心目录内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或两年一评选的CSSCI期刊目录(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上。目前发表费用教高。3.论文写作方面(1)投稿文章一定注明作者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这涉及到了杂志将来的邮递,或文章有问题,编辑跟作者沟通(2)文章字符数要严格控制现在杂志都是按版面或字符数收费的,很多作者文章内容不错,但篇幅很长,占用版面很多,所以产生很高的版面费用。一般职称评审中,只要求论文发表的篇数,对于字符数很少有要求。(3)论文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论文应当包含以下几点:标题,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怎么在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基本就是上面这些要点,还有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省级.国家级期刊大家一定要至少提前半年发表,核心提前一年半发表,因为万一真的出现了什么意外也还有补救措施。最后郭宋文化预祝大家发表论文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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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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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ting13

【教师论文发表的八个小技巧】一、稿子的质量要说得过去。稿子的质量是一个很抽象的东西,但也有一个大致通用的标准,即,观点正确,文字通畅,逻辑严密,结构合理,结论有创新,等等。如果您有了这样的文章,就可以进行下一步投稿的事情了。但是,由于我国学术界的特殊情况,文章质量达到发表的要求并不是太难的事情,或者经过我们的修改就可以发表。关于质量,可以参考日本质量专家的话,质量的核心是实用性。二、文章的选题要与刊物的定位对路。每一本刊物都有自己特定的宗旨、栏目和专业定位,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还要搞清是季刊、双月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这直接影响您的稿件发表的速度。三、尽量提前2—3个月投稿。一般的学术刊物,从接收稿件到样刊出来,需要2-3个月。如果是核心刊物,则需要半年,或许更长时间。虽然最近几年,有很多刊物变成了月刊、半月刊,甚至旬刊,但还是提前准备为好。四、注意格式规范,还要控制字数。因为很多刊物是按计空格字数收费的,所以,您要根据需要确定文章的字数,省得花冤枉钱。比如,高校评中级职称一般3500字就可以了,社会上评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3000字以上即可。还要注意,如果文章有图表,则要适当增加版面。五、客观看待文章的学术性。有人说,天下文章一大抄。这话说得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你不会运用材料,就会出问题。前不久,就有一位作者因为抄袭了别人的文章,被原作者和杂志社揪了出来,面子很不好看,又误了自己的事情。由此看来,学术性也是个相对的概念,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关于一般性学术文章的创作,我总结了一个16字方针供大家参考:同类归整,提炼题目,逻辑组合,编辑成文。六、目前投稿的方式以电子邮件为主。除了少数刊物外,绝大部分学术刊物都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投稿,这样可以随时回复稿件处理方案,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刊物已经承诺48小时回复作者处理意见。七、版面费起到破财免灾的作用。有很多作者提起版面费很不舒服,也有很多人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我研究的结果,持反对和支持意见的大概一半对一半。关于版面费的问题,很复杂,这里我就不多讲。这也不是三两篇文章能说清楚的。但是,对大部分作者本人来说,多数情况下,采取一种实用主义态度为好,能解决自己的现实问题就行。对这个问题,我作为编辑实际上也很无奈。八、发文章一般不用找熟人。有很多人认为,发文章要找熟人,我认为不用。反正都是要花钱,何必呢?也许找了熟人,花更多的钱。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相当一部分组稿机构,就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他们完全可以为您提供这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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