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灰豆子
(苏)高尔基著《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是高尔基著名的三部曲自传体小说,写出了高尔基对苦难的认识,对社会人生的独特见解,字里行间涌动着一股生生不息的热望与坚强。它内涵丰厚,耐人寻味,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精彩纷呈的精神世界。这部世界著名的自传体小说三部曲,通过一个渐渐长大的孩子阿廖沙的生活,以孩子的眼光来观察和了解他周围的世界,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倔强、富有同情心和不断追求的青少年形象和他在成长期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和所经受的各种心理考验。
丁凤1217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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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1] 中华民族形成很早,但民族意识较为淡薄,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古代的中华民族是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而不是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这也是一些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民族和民族主义的重要原因。然而,1840年的鸦片战争后,尤其是1895年的甲午战争后,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近代民族主义开始传入中国,并促进了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发展和高涨。[2]而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发展和高涨,则又进一步促进了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中华民族自我意识觉醒的主要标志,便是中华民族这一表示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统一的民族共同体之观念的形成,它包括这一观念的提出、确立和得到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 关于“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学术界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尤其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黄兴涛教授有长篇论文《民族自觉与符号认同:“中华民族”观念的萌生与确立的历史考察》发表(载香港《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1期创刊号),对“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研究做出过重要贡献。但这些成果很少将“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及其演变过程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或缺失。实际上,“中华民族”这一表示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统一的民族共同体之观念从提出到确立、再到被各族人民普遍认同,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发展和高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就“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作一研究,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 清末民初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阶段,[3]也是“中华民族”观念的提出和使用阶段。而最早提出和使用这一观念的便是最早引进和介绍西方民族主义的梁启超。1901年,梁启超在《中国史叙论》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的观念,并将中国民族的演变历史划分为三个时代:“第一,上世史,自黄帝以迄秦之一统,是为中国之中国,即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也”;“第二,中世史,自秦统一后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为亚洲之中国,即中国民族与亚洲各民族交涉、繁赜、竞争最激烈之时代也”;“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是为世界之中国,即中国民族合同全亚洲民族与西人交涉、竞争之时代也”。[4] 1902年,梁启超又在“中国民族”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的观念。他在是年发表的《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首先用诗一样的语言对“中华”一词的内涵做了说明:“立于五洲中之最大洲而为其洲中之最大国者,谁乎?我中华也;人口之居全地球三分之一者,谁乎?我中华也;四千余年之历史未尝一基础中断者,谁乎?我中华也。我中华有四百兆人公用之语言文字,世界莫能及。我中华有三十世纪前传以来之古书,世界莫能及。”[5]接着,在论述战国时期齐国的学术思想时他第一次使用了“中华民族”一词:“齐,海国也。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权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出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6]不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1904年)等文中他又多次提到“中华民族”,并就“中华民族”自始是单一民族还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如果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则有无“最重要之民族”以及“最重要之族为何”等问题进行了考察。[7] 继梁启超之后,清末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观念的还有立宪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杨度和著名的革命党人章太炎。杨度在1907年发表的《金铁主义说》一文中不仅多次提到“中华民族”,并且还比较清楚地说明了“中华”作为民族名称的由来和特征:“中国向来虽无民族二字之名词,实有何等民族之称号。今人必目中国最旧之民族曰汉民族,其实汉为刘家天子时代之朝号,而非其民族之名也。中国自古有一文化较高、人数较多之民族在其国中,自命其国曰中国,自命其民族曰中华。即此义以求之,则一国家与一国家之别,别于地域,中国云者,以中外别地域远近也。一民族与一民族之别,别于文化,中华云者,以华夷别文化之高下也。”[8]同年,章太炎在《民报》第15号上发表《中华民国解》一文,其中也两次提到“中华民族”,一次是转引杨度的话,另一次是他自己的论述。他说:“中国魏晋以来,异族和会者数矣。稽之谱谍,则代北金元之姓,视汉姓不及百一,今试于通都广市之间四方所走集者,一一询其氏族,旧姓多耶?抑吊诡殊恒之姓多耶?其间固有私自改变与朝廷赐姓者,徵之唐宋人姓氏书中其数犹最微末。夫岂徒中华民族之空模,而以他人子弟充其阙者。”[9] 就梁启超、杨度和章太炎对“中华民族”这一观念的具体使用来看,一方面,无论是梁启超、杨度,还是章太炎,他们都是在“汉族”的涵义上使用“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的。梁启超曾明确指出,“今之中华民族,即普通俗称所谓汉族者”,它是“我中国主族,即所谓炎黄遗胄”。[10]另一方面,梁启超、杨度和章太炎在“中华民族”是“文化”称谓还是“血统”称谓的理解上又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梁启超和杨度强调“中华民族”是一“文化”的称谓,而非“血统”的称谓,历史上那些接受了中华文化而非汉民族血统的民族实际上已成为中华民族亦即汉民族的一部分。梁启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就认为,“中华民族”是多民族融合的产物,在对其融合过程进行了详细考察后,他“悍然下一断案曰:现今之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数民族混合而成”。[11]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一文中更是一再强调,“中华之名词,不仅非一地域之国名,亦且非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之族名。故《春秋》之义,无论同姓之鲁、卫,异姓之齐、宋,非种之楚、越,中国可以退为夷狄,夷狄可以进为中国,专以礼教为标准,而无亲疏之别。其后经数千年混杂数千百人种,而称中华如故。以此推之,华之所以为华,以文化言,不以血统言,可决知也. 故欲知中华民族为何等民族,则于其民族命名之顷,而己含定义于其中。与西人学说拟之,实采合于文化说,而背于血统说。华为花之原字,以花为名,其以之形容文化之美,而非以之状态血统之奇,此可于假借令意而得之者也。”他并且要人们相信,随着各民族之间融合的加强,不久的将来,“不仅国中久已无满、汉对待之名,亦已无蒙、回、藏之名词,但见数千年混合万种之中华民族,至彼时而更加伟大,益加发达而已矣”。[12]就梁启超尤其是杨度对“中华民族”的论述来看,他们不仅认识到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的民族特征,而且已经初步具有了“中华民族”是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称谓的思想。但和梁启超、杨度不同,章太炎则更看重血统对“中华民族”亦即汉民族形成的作用,他在《中华民国解》一文中就批评杨度“中华之名词,不仅非一地域之国名,亦且非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之族名”的观点有“三惑”:一是“未明于托名标识之事,而强以字义皮傅为言”;二是“援引《春秋》,以诬史义”;三是“弃表谱实录之书,而以意为衡量”。他认为杨度对“华”字本意的理解是错误的,“华”的本意或第一义是地域名和国名,不是族名,不能随意将“华”作“文化”、“华美”或“文明”解。他虽然亦承认历史上的汉族对其他民族的融合或同化作用,其他一些民族已成为汉族的一部分,但同时又强调现实中汉族与满族没有完全同化,汉族是汉族,满族是满族,满、汉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血缘区别。用他的话说:“夫言一种族者,虽非铢两衡校于血统之间,而必以多数之间同一血统者为主体。何者?文化相同,自同一血统而起,于此复有殊族之民,受我抚治乃得转移而翕受之。若两血统立于对待之地者,虽欲同化莫由”。而现实中的汉族和满族就“立于对等之地”,满族不仅不受汉族的“抚治”,相反还统治汉族,对汉族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所以满、汉之间不可能像杨度所说的那样完全同化,成为一个民族。[13] 实际上,梁启超、杨度与章太炎认识上的这些不同,是与他们不同的“民族建国”主张联系在一起的。受20世纪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的影响,“民族建国”是以孙中山、章太炎为代表的革命派和以梁启超、杨度为代表的立宪派和的共同要求,[14]但在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民族国家的问题上二者之间又存在着严重分歧。概而言之,以孙中山、章太炎为代表的革命派则主张“排满”,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民族国家,而以梁启超、杨度为代表的立宪派主张“合满”,建立一个包括满族在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此,他们曾展开过激烈论战。章太炎的《中华民国解》一文就是为了批驳杨度的《金铁主义说》而撰写的。在论战中,革命派从“排满”的需要出发,他们继承了中国传统的“华夷之辨”观念中所包含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种族民族主义思想,强调汉民族与满族之间的种族区隔,比如刘师培在《辨满人非中国之臣民》一文中就一再强调,“满、汉二民族,当满族宅夏以前,不独非同种之人,亦且非同国之人,遗书具在,固可按也”。为了辩明满、汉“种界”,证明满、汉不是一个民族,刘师培还特作《中国民族志》一书。陶成章在《中国民族权力消长史叙例七则》中把满族归入蒙古族,以证明满族与汉族不是同种。自称为“革命军中马前卒”的邹容,其《革命军》一书不惜以大量篇幅证明“吾同胞今日所谓朝廷、所谓政府、所谓皇帝,即吾畴昔之所谓曰夷、曰蛮、曰戎、曰狄、曰匈奴、曰鞑靼,其部落居于山海关之外,本与我黄帝神明之子孙不同种族也”。[15]与革命派相反,立宪派则从“合满”的需要出发,继承了传统的“华夷之辩”观念中所包含的“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华夏之”文化民族主义思想,强调满族已经与汉族同化,“不能谓为纯粹的异民族”。[16]康有为的《辨革命书》一文,从种族、文化等多方面论证满族已为汉族的一部分,他说:“今上推满洲种族,则出于夏禹,下考政教礼俗,则全化华风,帝位只如刘、李、赵、朱,满族先于南阳、丰沛,其余无不与汉人共之,与汉人同之。”“故满洲在明时则为春秋之楚,在今则为汉高之楚,纯为中国矣。”梁启超在《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中针对革命派引用社会学者对于民族的定义(即(一)同血统,(二)同语言文字,(三)同住所,(四)同习惯,(五)同宗教,(六)同精神体质)以及据此认为满族是中国的异民族的观点一一作了批驳,他以大量的事实说明,“民族之六大要素中”,“语言文字”、“住所”、“习惯”和“宗教”这四大“要素”,满洲人已“纯然同化于我”,“血统”和“精神体质”这两大要素虽然还“不能奋下武断”,说满洲人已与汉人同化或没有同化,但满洲人与汉人有血统关系,以及满洲人在精神体质上与汉人有许多相同之处,则是不容否定的事实。所以,“以社会学者所下民族之定义以衡之,彼满洲人实已同化于汉人,而有(与汉人)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者也”。[17]杨度也一再强调,在汉、满、蒙、回、藏这“五族之中,满人文化又己全同于汉,一切语言、文字、宗教、习惯无不同也”,[18]已成为“同一民族”。[19] 就革命派和立宪派在“民族建国”问题上的论战而言,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可以说立宪派的主张是近代中国建立民族国家唯一正确的选择。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生活在中国境内的各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交往中,在血缘上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纯血统的民族存在,在文化上各民族之间相互影响,共同创造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文化,并形成了共同的历史和文化记忆。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各民族都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过自己的贡献。如果像革命派所主张的那样,通过“排满革命”,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民族国家,那么历史上形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就会发生分裂,满、汉民族之间就会发生仇杀,其结果不仅近代的民族国家建立不起来,而且还会给帝国主义侵略和瓜分中国提供机会,从而更进一步加重中国的民族危机。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中就写道:要是近代中国的民族建国真的像革命派所主张的,是要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民族国家,那么满、蒙、回、藏等民族也将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结果是“分一大国为数小国,分一大国之人民为数小国之人民,分一大国之领土为数小国之领土”,那些本以瓜分中国为基本国策的西方列强,如俄国和法国,“一见我五族分立,领土瓜分,岂有不欢欣鼓舞投袂而起,一从北方以取蒙、回,一从南方以取黔、粤者乎?以国内瓜分之原因,而得外国瓜分之结果,此不待蓍龟而可决者。而主张五族分立论或汉族独立论者,实俄、法之所乐闻,而思利用之,以为先驱者也。故中国之在今日世界,汉、满、蒙、回、藏之土地,不可失其一部,汉、满、蒙、回、藏之人民,不可失其一种”,否则,“一有变动,则国亡矣”。[20]所以,到了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后,革命派则迅速放弃了他们早先提出的“驱逐鞑虏”、建立单一的汉民族国家的主张,而接受了立宪派的“合满”建议,主张“五族共和”、“五族平等”,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中,孙中山向海内外明确宣布了“五族共和”、“五族平等”的建国方针:“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21]此后不久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将“五族共和”、“五族平等”之建国方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中华民国的成立,尤其是“五族共和”、“五族平等”建国主张的提出并成为基本国策,对“中华民族”观念的确立和形成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正如常燕生后来在《中华民族小史》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民族之名多因时代递嬗,因时制宜,无一定之专称。非若国家之名用于外交上,须有一定之名称也。中国自昔为大一统之国,只有朝代之名,尚无国名。至清室推翻,始有中华民国之名也出现。国名既无一定,民族之名更不统一。或曰夏,或曰华夏,或曰汉人,或曰唐人,然夏、汉、唐皆朝代之名,非民族之名。惟‘中华’二字,既为今日民国命名所采纳,且其涵义广大,较之其他名义之偏而不全者最为适当,故本书采用焉。惟今日普通习惯,以汉族与其他满、蒙诸族土名并列,苟仅以汉族代表其他诸族,易滋误会,且汉本朝代之名,用之民族,亦未妥洽,不若‘中华民族’之名为无弊也。”[22]因此,在民初,“中华民族”观念不仅得到了更大范围的使用,而且也更多地具有了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称谓的涵义。1912年1月5日,孙中山在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的《对外宣言书》中郑重宣示:“今幸义旗轩举,大局垂定,吾中华民国全体,用敢以推翻满清专制政府、建设共和民国,布告于我诸邦……盖吾中华民族和平守法,根于天性,非出于自卫之不得已,决不肯轻启战争。”[23]就目前发现的资料来看,这是孙中山第一次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观念,也是中国的官方文件对“中华民族”的第一次使用。3月19日,革命党领袖人物黄兴、刘揆一等领衔发起成立“中华民国民族大同会”,后改称“中华民族大同会”,在其发起的电文中他们写道:“鉴民国初建,五族涣散,联络感情,化除畛域,共谋统一,同护国权,当务之急,无逾于此。且互相提挈,人道宜然。凡我同胞,何必歧视。用特发起中华民族大同会”。同年秋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共和国历史教科书》,在讲到民国统一时也使用了“中华民族”:“我中华民族本部多汉人,苗瑶各土司杂居其间。西北各地,则为满、蒙、回、藏诸民族所居,同在一国之中,休戚相关,谊属兄弟。”[24]这是历史教科书对“中华民族”的第一次使用。 辛亥革命后,在沙皇俄国的策划下,哲布尊丹巴等部分蒙古封建王公贵族宣布外蒙独立,在库伦成立所谓的“大蒙古国”。哲布尊丹巴等人分裂祖国的罪恶行径,遭到了包括蒙古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反对。1913年1月,西部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蒙古族各王公在呼和浩特集会,制订了《西盟王公会议条件大纲》,一致决定“赞助共和”,反对外蒙古分裂。乌、伊两盟各札萨克还给库伦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发去文告,陈述“蒙古疆域,向与中国腹地,唇齿相依,数百年来,汉蒙久成一家”,“现在共和新立,五族一家……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劝诫他们“翻然悔悟,协助中华”,取消俄库协约,不要“堕俄人狡谋”。[25]就目前所发现的资料来看,这是中国少数民族第一次采用政治文告的形式,公开承认自己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其历史意义不言而喻。在此前后,袁世凯也以民国大总统的身份致信哲布尊丹巴,指出“外蒙同为中华民族,数百年来,俨如一家。现在时局阽危,边事日棘,万无可分之理”。[26]袁氏此处对“中华民族”观念的运用,与乌、伊两盟各札萨克致哲布尊丹巴的文告如出一辙。 [1]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时期(1931—1945)民族复兴思潮研究”(批准号:09BZS033)和国家民委2011年重大委托课题《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演变及影响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刊发于《民族研究》2013年第3期。 [2] 郑大华:《论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思想来源和形成》,《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3] 参见郑大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形成、发展及其他》,《史学月刊》2006年第6期。 [4] 梁启超:《中国史叙论》,《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之六,中华书局1989年,第11—12页。 [5]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之七,中华书局1989年,第1页。 [6]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之七,中华书局1989年,第21页。 [7] 梁启超:《历史 上中国翠竹 之观察》,《饮冰室合集》(八)专集之四十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页。 [8] 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373—374页。 [9] (章)太炎:《中华民国解》,《民报》第15号。 [10] 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饮冰室合集》(八)文集之四十一,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第1页。 [11] 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饮冰室合集》(八)文集之四十一,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第4页。 [12] 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374页。 [13] (章)太炎:《中华民国解》,《民报》第15号。 [14] 参见郑大华《论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思想来源和形成》,《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15] 邹容:《革命军》,《猛回头——陈天华 邹容集》,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9页 [16] 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第224页。 [17] 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第224—226页。 [18]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05页。 [19]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374页。 [20]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4页。 [21]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2页。 [22] 常乃德(常燕生):《中华民族小史》,爱文书局1928年,第5-6页。 [23] 孙中山:《对外宣言书》,《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8页。 [24] 《共和国历史教科书》,商务印书馆1912年秋版。 [25] 《西盟会议始末记》,《民国经世文编》第18册,第15-16页。 [26] 《袁世凯致库伦活佛书》,见刘学铫《中国历代边疆大事年表》,台北,金兰文化出版社,1979年版,附录1,第483页。
一脚踢飞你
高尔基(1868~1936) Gorky,Maksim 俄罗斯、苏联作家。原名阿列克塞·马克西莫维奇·彼什科夫。1868年3月16日生于下诺夫哥罗德市一个木工家庭,1936年6月18日卒于莫斯科。 早期生活与创作 高尔基4岁丧父,11岁起独立谋生,当过学徒、搬运工和面包师。1884年流落到喀山,19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次漫游俄国各地,广泛了解民情;其间因参加秘密革命组织于1889年被捕,获释后行动仍受宪警监视。1892年发表处女作《马卡尔·楚德拉》,不久开始在地方报刊当编辑、记者。1898年出版两卷集《随笔和短篇小说》,从此蜚声俄国和欧洲文坛。他只上过2年学,完全靠自学成才。 早期创作多为短篇体裁。其中,《马卡尔·楚德拉》和《少女与死神》、《伊则吉尔老婆子》和《鹰之歌》等作品以黑暗与光明的强烈对比,歌颂向往光明及为人民大众的利益献身的英雄人物,具有鲜明的浪漫主义特色。《切尔卡什》、《柯诺瓦洛夫》和《因为烦闷无聊》等小说,则着力真实具体描写下层人们的苦难生活,表现他们对现实的愤怒情绪,艺术上属于现实主义。收入两卷集的短篇小说《读者》和评论文章《保尔·魏尔兰和颓废派》等,还表现了作者一开始就重视文学的社会作用和鲜明的反颓废派艺术立场。 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完成的《福玛·高尔杰耶夫》和《三人》两部中篇小说,通过较广阔的现实画面,着重揭示青年主人公人生探索的主题。 从1900年起,高尔基参加并主持知识出版社的工作,通过出版《知识》丛刊团结了当时俄国大批具有民主主义倾向的作家。1901年他在圣彼得堡写传单揭露沙皇政府镇压示威学生的暴行,号召推翻专制制度,同年发表的散文诗《海燕之歌》,充满革命激情,被认为是“革命的宣言书”;这一年他还受革命政党的委托建立秘密印刷所,为此第二次被捕、遭流放。 20世纪初高尔基接连写了几部剧本,其中的《小市民》揭露了资产阶级保守派与自由主义者的矛盾,塑造了活生生的工人形象;《底层》深刻批判对幸福的消极等待思想,剧中的一个人物宣布:“人这个字听起来多么自豪”《避暑客》、《太阳的孩子》和《野蛮人》三剧则及时揭示了当时俄国知识分子的分化,鞭笞抛弃革命理想的人。1905年革命爆发初期,他曾以目击者的身分写了讨伐沙皇政府枪杀请愿群众的传单,号召人民奋起斗争,同时积极参加社会民主工党的《新生活报》和《战斗报》的出版,多方努力为起义者筹划经费和武器。这期间他还发表大量政论,其中《谈谈小市民习气》一文深刻分析小市民习气的社会根源、心理特征及其对革命事业的危害。 中期生活与创作 1906年初,高尔基秘密离开俄罗斯到美国,在那里宣传革命,为党募集经费。同年在美国写成剧本《敌人》和长篇小说《母亲》。前者通过一个工厂的工人群众同工厂主面对面的激烈冲突,成功地表现了工人阶级不怕牺牲的团结战斗精神;后者取材于1902年索尔莫沃工人五一游行事件,突出塑造了自觉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的巴维尔及其在现实的教育下由逆来顺受转变为坚定的革命战士的母亲尼洛夫娜的形象。两部作品都渗透着对历史进步的坚定信念,体现了在现实的革命发展中表现现实的创作原则,是公认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奠基之作。在美国期间,作家还写了揭露和抨击资本主义制度的政论《我的访问记》和特写《在美国》。 革命暂告失败后,高尔基于1906年秋从美国到意大利,定居卡普里岛。翌年5月,和列宁一起参加了在那里举行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五次代表大会。此后几年里,他创作了《没用人的一生》、《夏天》和《奥古洛夫镇》等中篇小说,《最后一代》和《瓦萨·日烈兹诺娃》等剧本,以及《意大利童话》和《俄罗斯童话》等一批优秀作品,在此期间,由于工作上的关系他同当时担任党中央委员的鲍格丹诺夫比较接近,参加了以后者为首的前进派活动,并受其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他的中篇小说《忏悔》宣扬明显的造神论思想。当时他发表的一些论文以及专著《俄国文学史》等,也包含不同程度的“观念复合”、“经验组织”和造神论等错误观点。经列宁的批评帮助,他逐渐提高认识,脱离前进派集团。 后期生活与创作 1913年底,高尔基回到俄国,住在圣彼得堡。1914年编辑出版《无产阶级作家文集》,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著文谴责战争和沙文主义思潮。1915年创办《纪事》杂志,揭露帝国主义战争的掠夺本质,还建立了“帆”出版社,致力于介绍俄国各民族文化。 在1917年十月革命的准备和进行期间,高尔基认为当时俄国的无产阶级应首先与代表先进科学技术力量的知识分子结成联盟,用科技知识武装人民,为未来革命创造条件,由此出发,他反对二月革命后不久便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同布尔什维克党发生了分歧,曾发表一组题为《不合时宜的思想》的政论文章,指责布尔什维克党和列宁本人。在后来发表的特写《列宁》及一系列文章中,他多次谈到自己的错误。1918~1921年间,他积极投入各项文化活动,倡议并亲自主持创办多种杂志,组建新的文化队伍,成立世界文学出版社。 1921年夏天,因病复发出国就医,直到1928年基本上住在意大利索伦托。他一边治病休养,一边通过书信和会见来访者尽力抵制拉普等一些团体的极“左”和宗派主义错误,为培养青年作者及团结不同风格的作家做了大量工作。他还努力创作,发表回忆录《列夫·托尔斯泰》和特写《列宁》,完成自传三部曲《童年》、《在人间》和《我的大学》,描写了作家从生活底层走向革命道路,劳动者寻找真理、追求光明的历程。1924~1925年创作的长篇小说《阿尔塔莫诺夫家的事业》,在从19世纪中叶俄国农奴制改革到十月革命的广阔历史背景上描写一个家庭三代人的变迁,从心理和道德角度表现了资产阶级的必然衰落。 1928年回国后,高尔基曾两次到全国各地旅行参观,写了长篇报告文学《苏联游记》。1931年起定居莫斯科。晚年的创作中,剧本《耶戈尔·布雷乔夫等人》和《陀斯契加耶夫等人》表现了资本主义的没落和社会主义的胜利,长篇小说《克里姆·萨姆金的一生》写了十月革命前俄国社会40年的历史变迁,以一个个人主义知识分子为中心人物反映出革命力量的壮大。他还发表《论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等一系列论文,倡导社会主义现实主义。1934年当选苏联作家协会第一任主席。 高尔基的作品从20世纪初开始陆续被介绍到中国。他的许多小说、剧本和论著都不仅有了中译本,而且还被编选成单卷、多卷的《高尔基文集》出版。他的文学创作和文学理论观点,对中国五四以后新文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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