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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shann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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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ss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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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出现政府财政规模膨胀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并存的怪现象,因此“政府的钱是如何花的?”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地方财政支出运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课题组”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的协助下,以北京地区市区(县)两级政府为样本,走访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东城、西城、海淀、平谷等区县的人大和部分区县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并对十余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了访问调查,结合研究外省市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出目前政府财政支出的四大顽症。顽症一:过度公务消费已成集体性活动调查显示,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等巨大的公务消费已成为了政府的一种惯常的集体性活动。表征一,既得利益者对制度约束抵制或变相抵制。如出国考察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演变成为一种福利待遇,当财政部门要求削减出国考察经费时,便遇到了一定程度的阻力。公车改革的阻力最大,甚至出现了改革后财政投入更多而不得不叫停的情形。虽然各地具体改革方案不尽相同,却具备同一个特征,即被改革的对象是主持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改革失败的原因在于: 改革政策过多的考虑了如何补偿既得利益者的损失, 而忽视了现行制度和“改革”结果给公共财政和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表征二, 对权力部门的约束无力。通常有能力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的都是政府、财政、税务、法院等权力部门。比如某地方财政局严重超标的办公大楼项目经过了当地发改委、规划局等四、五个政府部门正式审批。当地纪检监督部门分析,“因为财政局是一个权力单位”,相关部门都有“ 碍于面子、没有坚持原则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财政局怎么报就怎么批的状况。对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约束尚且如此,可想而知, 对党政“一、二把手”的约束自然更是无能为力。表征三, 由于现有制度的漏洞与不合理。行政事业单位常常出现“为了花钱,而花钱”的情形。如某部门研究室的科研项目延期一年,但项目资金的使用期限并没能延长。那么根据制度要求,必须按原来的期限把钱突击花光,花不完只好安排境内外公费考察。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单位集体公款吃喝的起因,往往也是为了要把钱花掉。表征四,公共财政观念的普遍缺乏。朋友聚会抢着买单,最后一位站出来说:“我来付,单位能报销。”于是大家欣然接受,甚至达成共识:能花公家的钱就不花个人的钱,“他人的便宜不能占,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当公共部门、兄弟单位、上下级之间,彼此用公款热情招待成为一种时尚;当节假日前提醒下属 “别忘了表示表示”成为一种常态;当上级部门到下属单位,管吃管住管游山玩水成为一种习惯;当不同省份的同一系统单位间礼尚往来,互通有无,过度的公务消费就形成了一种集体性活动,加之“法不责众”和“从众心理”,公务消费问题难以治理。顽症二:年底突击花钱,愈演愈烈每年四季度, 各大商场、图书大厦的“团购卡”处于“热销”状态,前来购买的预算单位络绎不绝。这只是“年底突击花钱”的表现形式之一。“年底突击花钱”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造成浪费, 影响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近年来,“年底突击花钱”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不同地区不同预算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的情形不尽相同,在财政资金流量不大的基层地方政府,这类问题也不太明显。但凡是急于在年底前将钱花完的“ 预算单位”莫不是一样的初衷:担心结余款若被“清零”,来年财政拨款数额可能会受影响。造成这样的操作结果,主要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的几种情况引起的:第一种情况, 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不实。在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打出了太多富余,财政款拨下来后一时又安排不出去,只好年底突击花钱。此类虚报预算的心理很容易分析,不是担心未来不确定因素多、无法预测,必须留有余地;就是为了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或者干脆是受利益趋动,财政资金多多益善、不要白不要。第二种情况,预算单位前期执行缓慢。预算执行“前松后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或是计划做的较粗、前期工作抓的不紧;或是担心钱不够,前期不敢花;也有一些是客观因素,如因政府采购时间较长使财务支出时间后移;部分项目因为相关手续一时没能办全,使开工时间后移从而造成财务支出后移;因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周期,或一些修缮项目(如院校的学生宿舍)只能在假期开工等自身特殊性问题导致的后移等。第三种情况,部分财政资金拨付的时间较迟并且数额不确定。就预算单位而言,下半年还能从财政部门“要到”多少钱或者财政部门还能追加多少资金是一个未知数,有时部分财政资金拨付下来很晚(如十一、二月份才到位),从而致使年底突击花钱成为必然之举。顽症三:重分配轻效益,财政支出效率低下近年来,随着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政府向民生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呈快速增长之势,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拨款缓慢、资金闲置、设备闲置、重复建设、重复拨款、财政投入的效益不高或者效果不明显等方面。从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层面来看,决策失误是导致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中不乏劳民伤财、中看不中用的工程,大量财政资金配置项目因为缺乏科学论证和法定程序,造成重复建设、重复拨款,如2006年北京审计局抽查昌平等7个区县的专项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6个区县有31个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 涉及的补助资金达3.7亿元。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由于条块分割,许多预算单位除了能从本级政府获得财政资金,还可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获得二次分配。加上缺乏统一规划协调,以致经常出现“马路不断被开膛破肚”,就2006年4月14日至12月22日,北京永定路路段就先后被4个管线单位、分4次挖掘过。失误的决策不仅无法实现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还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层面来看,资金闲置、设备闲置、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导致政府往往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财力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财政宏观调控和社会调整功能大打折扣,公共产品相对“昂贵”。如2006年北京市审计局抽查20所医院5.37亿元设备购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购置设备支出仅为2.61亿元,新购设备中仅有3所医院的设备全部投入了使用;2005年北京两级财政在房山、怀柔、门头沟、平谷、密云、延庆等6个区县共投资1.23亿元建设了1350个村卫生服务站,第二年抽查中,因缺乏医护人员、运转经费不足、前期选址不合理、未建设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等原因,有112个未投入使用(占抽查量的33%)。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不实,概预算很粗(甚至有的故意压低概预算以争取获得批准之后再追加)、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施工监理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实际运作当中违法现象普遍,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赶工期等问题经常发生,如刚交付使用即漏洞百出的北京西客站就是实例。顽症四:屡审屡犯,法无威慑力目前我国预算执行方面的审计工作,不可谓力度不大。但在超预算支出、虚列支出、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预算执行缓慢等审计内容上的“屡犯”,许多被审计单位仍然“有恃无恐”。调查中发现财政支出中存在一些特别现象,如“合法不合理”等值得关注。例如,为了改变预算执行缓慢的状况,北京市曾提出“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财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但在实际的财政支出过程中,却出现了单纯追求执行率而忽视了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为了合法而违法”的奇怪现象。如某单位虚列支出,将尚未开工的项目款提前打入对方帐户,然后再将款项打回来,以符合财政支出率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了解决“合法不合理” 的问题, 预算单位采取了一些“变通”做法,于是又出现了“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如因长期未作调整的差旅费标准导致的住宿超标“常态”;“事出有因”或“情有可原”的擅自改变支出用途或将专项资金调剂或者挪作他用等等。在对审计部门的调查结果时还发现,科研项目的资金流向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项目后期往往需要花费较大资金,为了不影响支付进度,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先将项目资金提出来,用的时候再补上,从而造成帐面上显示的资金流向经常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如将一笔资金通过购买商场购物卡等方式提出来,结项后通过支付印刷费、专家评审费、招待费(餐费)等费用又补了回去。利用项目资金购买日用消费品、甚至高档消费品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项目餐费占比重较大,也有将项目资金“私分”的现象。一位承担社科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解释说,课题组成员不得提取劳务费的规定不切实际。现实中,项目负责人为了调动科研人员对申报项目和相关工作的积极性,一定要变相支付劳务费。同时,课题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为了课题研究的可持续发展,餐费或招待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符合“人情社会”、“饮食文化”的国情。| 点评 |重在制度建设熊英形成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四种顽症的现实原因很复杂,其中制度层面值得关注。目前的财经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如法律制度缺位、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法律规定脱离实际、配套制度不科学或不严谨等。比如,为满足依法增长教科文卫和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即“法定支出”的要求),必须将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相关领域。而每年财政收入增长多少年底才能知道,因此超收收入难以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编制的财政收入计划定得过低,致使年底财政超收部分过多,从而大大增加了财政突击拨款的总量(北京市2007年财政收入计划增长13%,但实际增长33.6%);在专项转移支付问题上,因其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资金量较大、拨付时间较晚,每年各级人大召开时间的差异性(下级人大先于上级人大召开),使得下级政府难以将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支出方案。监督“软化”和问责 “缺位”更为突出。调查显示:“缺乏责任追究”是“屡审屡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审计机关几乎不会动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甚至连“处罚建议权”都难以启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行为,难追究责任,对单位行为的处罚更不易实现。缺乏“问责”的“监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虽写入审计结果报告,但最终“黑不提,白不提”,使得许多预算单位并不害怕被审出问题资金。已经花掉的财政资金(如违规发奖金),也是“泼出去的水”,一般难以追回。其次,是普遍存在的预算编制不科学。“高报”预算是财务人员的一种普遍心态,担心领导临时决定要做什么事,届时来不及做预算要不到钱。第三,在预算执行方面,或过失为之,或明知故犯。有的是为其生存发展所迫。如某中学多年没能给职工长工资,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将项目结余资金用来给职工发了奖金;有的是受利益趋动。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职能部门拥有财政资金支配权,同时又是一级预算单位,因此在财政资金分配上容易向本单位倾斜,并能够得到其他相关权力部门的“照顾”。在针对预算单位财会人员设计的调查问卷当中有这样一道题:“当领导的指示与财经纪律不一致时,您将如何做?”几乎所有的答卷人都选择了这样的答案:“提醒领导注意,如果领导一再坚持,按领导指示做。”显然,这也是一种明知故犯。此外,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传统做法、惯性思维以及陈旧的财政观念,也是不可忽视的成因。有些领导干部养成了“拍脑袋”做决策的习惯。领导“拍板”时通常没有“屡犯”的故意,经常还是在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但是,由于忽视了决策程序和预算支出规则,其结果往往造成下属部门的行为违法。近年来预算改革进展很快,但一些单位仍然沿用预算制度改革前的做法,如某学校一直保持设立“校长基金”。一位资深审计人员接受调查时表示,现在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并非没有法律意识,只是其中许多人观念转变跟不上预算改革发展的形势。如目前绝大多数人都意识到不能设“小金库”,但是对于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事业单位的领导普遍认为,“既然资金来源不是财政拨款而是单位‘创收’,就应当由本单位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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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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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粮食的满福

\ 对公款吃喝立法治罪的可行性分析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已经成了中国官场的恶习,多年来,群众虽多有微词,但发展到见怪不怪,已经是无可奈何的境地。中央也是一个接一个的红头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很杀公款吃喝的歪风,取信于民,但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吃喝标准也是越来越高。公务接待造成的耗费浪费、衍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等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到底有没有办法刹住官员们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的不良风气,也引起了不少法律专家们的注意,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有法学专家曾经对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罪与非罪进行过探讨,有人认为应该给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者定个“挥霍浪费罪”,但是最后也没有实质性的结果。有专家说,目前在我国,公款吃喝还只是一个违纪问题,还没有上升到贪污、定罪的高度。应当给公款吃喝者定罪立法,因为实际上公款吃喝者已经对社会财产进行了侵占。可见靠中央下几个文件,从违纪的层面进行遏制,作用并不大,甚至还越来越严重,证明了大吃大喝通过行政手段,已经没有约束力,只有上升到立法治罪的高度,通过详细的政府预算,也许才能达到某种效果了。但关键是公款吃喝定罪的标准是什么,很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比如与什么层级的人吃、吃多少,什么情况下能吃或不能吃,等等,牵涉到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如果如专家们提出的设立“挥霍浪费罪”,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在目前的监督机制下,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就值得人们深深的怀疑,即使制定了法律,其可行性几何?大吃大喝风越演越烈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有中国传统社会的陋习,更来自中国官场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也有不受监督下的互相攀比,“别人能吃,我就不能吃?”,还有如“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吃点喝点算不了什么。”一直以来,公款吃喝违规人员受到的处理结果不外乎警告、通报批评等,极个别影响恶劣的,其职务才会受到影响。过去只要没有引起大的恶劣影响,一般是不会有人干预这种并不违法的事的,所以才会越吃越多,越吃越高档。法律专家们针对其可操作性也说,可以通过政府每年的预算来控制吃喝总量,如果超过预算就要以法律来制裁;但我认为,这种办法同样难以达到目的,为什么?一是政府预算是由政府部门的官员自己给自己定的,通过人大通过只是走走过场,一般预算也有,都是以上年度费用的多少来制定下年度的总额,结果一年比一年高。而假使年末预算超额,政府部门同样有权力以各种理由借口追加预算,他们可以找到任何理直气壮的理由,来证明大吃大喝项目的合理性;二是预算中如何确定吃喝标准的问题,吃什么,吃多少,与什么人吃,都是难题和问题;第三是政府各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各自的小金库,这些都是预算外资金,谁能控制?谁能保证公款吃喝的不是来自小金库的钱?专家们还认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变对财政支出 “不监不督”或者是监督疲软的现状。特别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财政资金的法律制度,拓展公众监督的路径空间,并加大惩罚力度,刹住利用公务消费吞剥财政资金的歪风。这一点同样存在严重的可操作性,关于所谓的监督问题,又岂止在公款吃喝上存在问题呢?要是在目前的体制下能有效的监督,包括群众的监督,那岂不是不需要制定“挥霍浪费罪”了,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现实,使此一立法的可行性几乎为零了。要说监督,天天从各大豪华高档消费场所外停放的高档小车,就能知道里面有多少挥霍浪费了, 只要能与公务接待沾上边的,都要由公家埋单,公款旅游、私客公待、公款送礼等现象很普遍。公务接待成了个筐,什么费用都可往里装,还用调查和监督?!能抓或想抓,满地都是,易如反掌,关键是谁来抓。挥霍公款,大吃大喝一直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多年来的诟病和恶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从根本上解决,也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制定法律来控制,能不能执行?如果不具备可操作性,那法律制定出来了反而是一纸空文,成为群众笑柄,适得其反。真要刹住挥霍浪费的歪风,还要靠整个管理体制的改革,靠行政体制的完善,多管齐下,再辅以党纪和法律的制约,才能达到一定效果。 所谓是“三公”消费具体是指;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费出国,如今又加上公款建房,公款建办公场所。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为39373.2亿元,总支出为40422,73亿元,而当年高达9000亿元的“三公消费”竞是当年中央政府投资总规模1254亿元的近7.2倍,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近30%,中国农民60岁以上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1个多亿的60岁以上农民每月拿55元,一年也不过800亿左右。巨额的“三公消费”数字己经不仅仅给国家的财政带来巨大负担,甚至己经直接关系到国家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稳定,政府能不能取信于民的重大问题,这是不是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来吃喝,这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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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托0207

浅析货币资金管理中的错弊行为货币资金是单位内部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财政部以财会[2001]41号文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该规范的推行,对各单位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本文试对单位货币资金管理中易发生的错弊行为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对策。一、货币资金管理中常见的错弊行为 1.现金收付业务(1)涂改凭证金额。会计人员利用原始凭证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或业务上的便利条件,使用“退字灵”、“修正液”等化学药剂,乘机更改发票或收据上的金额,把现金收入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改小或将现金支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放大,从而达到贪污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未认真审查原始凭证。(2)票据“头尾”不一。票据出票时往往需要套写。出纳员或经办员在套写时将复写纸的下面放置废纸,利用假复写的方法,使票据凭证联和存根联金额不一致,造成收多报少或支少报多,贪污差额款。其主要原因是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与收付款职责未分开,单位内部牵制制度失效。(3)撕毁票据或盗用凭证。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对收入现金的票据,乘机撕毁,将现金据为己有;或用盗取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向客户开票,隐匿现金,达到贪污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单位票据款方面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地控制票据的数量和编号;对于收入款项的监督不力。(4)虚开发票,虚构内容。会计人员或有关人员与外部人员串通,在购物时虚开发票,或在做账时虚列工资、奖金等,将多支出的现金据为己有。其主要原因是未能坚持经济业务事项的办理不得由一人负责全过程的原则;未能做到薪金支付单等由单位人劳部门编制和审核;会计稽核人员未能真正发挥作用。(5)添枝加叶,加码报销。会计人员在原始凭证上添加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达到贪污现金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会计稽核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发挥作用。(6)错记金额,贪污现金。出纳人员在登记现金日记账时故意记错金额或将其合计数加错,表现为少计收入、多计支出,从而将多余的库存现金据为己有。其主要原因是会计分工、会计牵制出了问题,出纳人员除登记日记账外,还兼登记明细账和总账。(7)公款私用,挪用现金。出纳人员或其他人员采用虚写或涂改现金缴款单日期的做法,未将当天应该送交银行的销货款等及时入账,挪用后进行体外循环。其主要原因是会计牵制不力,稽核人员未发挥作用。2.银行存款收支业务�(1)擅自提现或填票购物。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擅自签发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或擅自签发转账支票套购物品,不留存根,不记账,将现金、实物据为己有。其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有效的票据使用制度,未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2)公款私存。会计人员利用经管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便利,把公款转入自己私设的银行户头上,从而达到侵吞公款或长期占有公款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有效的票据使用制度,未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3)多头开户,截留公款。会计人员利用个别银行间相互争资金、拉客户的机会,私自利用单位印鉴章在他行开设存款账户,以本单位更换开户行为由,要求付款单位将欠款或销货收入款转至私设的户头上,从而达到截留公款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印鉴的保管岗位和货币资金收款岗位未分开。(4)转账套现。会计人员或有关人员配合外单位不法人员在收到外单位转入的银行存款后,开具现金支票,提取后交付外单位,达到套取现金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负责债权债务的岗位和负责货币资金的岗位发生了混岗。(5)私自背书转让。会计人员将收到的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及银行本票等票据私自背书转让给与个人利害相连的单位,以达到变相侵吞、占有公款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保管了支付事项所需的全部印章。(6)出借支票、账户。会计人员非法将支票借给他人用于结算或被允许使用本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办理收付、转账业务,从中捞取私利。其主要原因是票据、银行账户管理混乱,各种票据未连续编号,稽核岗位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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