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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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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6.《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7.《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2.1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8.《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9.《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1.《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1.8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13.《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1.7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1.4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15.《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1.8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17.《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18.《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19.《慎重对待沉默权》(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20.《论侦查公开》(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21.《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论检察机关的性质》(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24.《侦查体制比较研究》(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26.《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27.《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4千字),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28.《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期;29.《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3.8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期;30.《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与陈光中教授合写,1.9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31.《秘密监听之研究》(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32.《诉讼平衡论》(1.8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3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2.2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34.《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35.《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6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36.《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7.《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3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39.《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40.《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1.《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42.《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5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3.《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8千字),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4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1万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45.《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46.《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1.1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48.《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49.《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50.《科技证据及其运用》(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51.《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52.《论侦查终结》(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53.《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54.《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55.《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56.《论当庭认证》(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57.《错误该由谁证明》(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58.《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1.7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58.《死刑与误判——从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出发》(2.4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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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法律通过设立起诉期限制度,用表面限制行政相对方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权的手段,来确保行政相对方及时通过法定救济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方面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尽快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更少因时过境迁而在取证、查证上面临 作者:王彦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3131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政府由三种人组成:讨论的人、执行法律的人以及解决纠纷的人。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就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观念,国王行使立法权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但国王可以自主处理行政事务 作者:湛中乐 王敏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702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n 作者:毛玮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2385 加入日期:2007-7-28 -------------------------------------------------------------------------------- 4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摘要】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 作者:杨北京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520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行政公正 【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 作者:崔彦平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7336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 【摘要】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 作者:谭晋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1495 加入日期:2007-7-28 -------------------------------------------------------------------------------- 4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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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yptshizhe

一、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二、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摘 要: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起着重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贯彻意见》、《若干问题解释》对此又作了完善。笔者认为,应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起着重大作用。但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现有法律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际面临着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吸收现代诉讼制度中的积极因素,而创造性地加以完善的问题。[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了更加符合立法精神,更加符合审判工作需要的解释,使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得以完善。一、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1、合理界定原告资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提起行政诉讼,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合理地确定原告资格,不仅可以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防止滥诉。《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原告资格的确定,《行政诉讼法》仅有此二条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第一,近亲属的范围不明,导致各地法院适用法律条款时,各行其是,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为一些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起诉提供了借口。第二,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做出规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鼓励农民积极性的制度已载入了宪法,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却很难得到保护。第三,十五大确定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而行政诉讼法却未规定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时的救济方式。第四,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因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提起诉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就无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针对行政诉讼法存在的上述缺陷,《若干问题解释》作了完善规定。第一、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且进一步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第二、扩大原告的范围,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对于纠正审判中存在的误区:原告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对象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当然,这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既包括使用农村土地的乡镇企业,也包括在农村土地上建房的村民等。第四、明确规定不同企业享有不同的诉权,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针对目前经济转轨企业转制过程中,进行兼并、分立时有时会侵犯非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故《若干问题解释》又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2、补充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人制度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民事诉讼第三人不同,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分。《行政诉讼法》虽然肯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存在,但没有作进一步规定。[4]《贯彻意见》曾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但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为它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囿于行政处罚行为。《若干问题解释》取消了上述规定,明确只要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二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司法实践中,有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能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原告只起诉一个,而其他行政机关不参加诉讼,就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何种身份参诉,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5]行政诉讼代理人有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分。设立行政诉讼代理制度,在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参加诉讼时,利用代理人的知识为自己服务,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均对此制度作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做了新的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以口头委托;另一方面,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如看守所等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口头委托情况的,视为委托成立。二、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可做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四种形式。但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用上述判决无法解决的案件,对此,学者和实务界纷纷建议增加判决种类。[4]《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判决形式的完善如下:1、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做出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指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决。[4]增加确认判决的理由如下:第一、三权分立是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他们强调以权力制约权力,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工与制衡。[6]在美国、德国,法院均有权做出确认判决。“他山之石,可攻我之朴玉”,跟上时代潮流,与国际接轨是设立确认判决的时代基础。第二,司法实践中,对行政相对人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一类案件,法院不宜对其做出任何判决,司法实践的需要是设立确认判决的实践基础。第三,学术界,有学者指出,确立确认判决这一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依据上的障碍,现有法律已暗含确认判决的性质。[7]因为法院在做出判决前,必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确认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确认的结果,二者密不可分。[4]立法的需要是设立确认判决的法律基础。因此,《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具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2、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不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法院不宜也不能对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全面审查,而行政诉讼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却因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而启动,这时就需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证据制度在理论界被比作行政诉讼制度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的分担更是举证责任的核心”。[8]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它不仅明确了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还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范围。这一规定对被告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利于被告明确举证责任的目标,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也不为与案件无关或枝节性的事实所缠绕,从而集中精力,准确及时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1]这一规定也符合设立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宗旨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必须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这一规定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证据,如果因此而判决当事人承受诉讼,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愧于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的。行政诉讼法比较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未规定原告应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认为”本身就有根据或理由,或就要有根据或理由。无缘无故或毫无根据,如何诉讼?“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根据就不能随意表态或行为,只要发动行政诉讼,就负有举证责任。[9]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并不是对原告负举证责任感的否定。第二、在我国鉴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不完善和行政管理水平不高,没有采用绝对案卷主义,[2]而允许人民法院根据情况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但行政诉讼法未对被告补充证据的权利作限制。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允许被告无限制地补充证据,其中有些可能是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这是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相违背的。第三,所谓“真理再向前一步,就会变为谬误”,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应对此权利作一限制,以防滥用。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限制性规定。为了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贯彻意见》作了补充规定,《若干问题解释》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一,明确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并且规定了举证的范围,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第二、对被告补充证据的权利做出限制,规定人民法院在两种情形下才能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一种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另一种情形为: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第三、规定只有在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其他情形,一律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法官则居中公正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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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yaguke1968

第一,修正行政诉讼法之理念。行政诉讼法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理念,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更为适宜,以最低限度地保证行政诉讼定纠止纷作用的发挥。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程序保障和操作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二是对原告资格规定过于严格,一般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不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是对相对人的诉权保护不够,存在一系列的限制条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将公民一方拥有的诉权,特别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诉权解释为基本人权,把保护人权作为主要诉讼目的,从法治角度强调诉讼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从程序上为保护人权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制度保障,从而使行政诉讼真正成为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第二,拓宽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一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延长原告起诉期限。第三,完善行政审判方式。一是引入调解机制。确立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即起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全面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五,建立公益诉讼等特别程序。第六,改善行政审判环境。行政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应该在行政诉讼制度领域,因为,行政诉讼制度,最急需独立审判,同时也最容易形成独立审判的格局。而且,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留了一个空白,就是法院可以设立特别法院,像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运输法院等特别的法院系统。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国外的经验可循,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都设有行政法院。当然,在目前情况下,如果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有较大障碍的话,至少应该明确规定以一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应当提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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