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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的特殊性。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1】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法的正义价值论文【2】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应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法的目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力也是法实施的宗旨,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而在法的目的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形态。

所谓基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

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便产生了发的价值冲突。

即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中满足人类众多不同的价值追求时产生的竞合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而这也是困扰立法者法学家的难题。

这时便需要法律的协调整合。

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如何协调整合法的价值冲突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呢? 首先应该坚持兼顾协调的原则,因为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

然而,当协调兼顾已无法达到化解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

而正义价值则是我们应该首要保护的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命题。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是手段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道的权衡”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美德,亦是衡量法律之善的首要尺度。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正义一直是引导法律产生、完善和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的诸价值之中,法律与正义价值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是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论题。

人们在论及法律或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最常使用的是“正义”这一词汇,以至于法律的其他道德品质都显得那么不甚重要或突出。

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具有优先性地位,法律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法律自身的正义程度,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亦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基和根本前提。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需要正义价值之引导,亦必须体现正义之精神。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和价值准则十分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一直引导并推动着法的生成、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般来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即是正义的。

反之,不正义则是指不符合或者违背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

(一)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

即正义等于平等。

“相等的人分享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满足主题生存的基本需要。

可以说分配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保障分配正义要求在立法等领域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使人人各得其所,各取所取,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遭受到了损失时,就应该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来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以补偿其损失。

从现代社会来看,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

与分配正义相比,矫正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是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分配正义的法律体现

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资源分配方案、模式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因其强制性、稳定性则成为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工具。

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正义,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方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权利的义务”,法律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坚持了对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义务是承担者负担的不利益。

法律在给公民分配权利义务时也应坚持分配正义,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三个基本原则中,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平等原则,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第一,平等原则。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人权)。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不妨简化为六个字:平等分配人权。

平等分配人权就是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是完全一样的、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实际上又等于按需要分配人权。

诚然,按基本需要分配权利与按需分配权利根本不同。

但是,人权与权利不同。

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

因此,按需分配人权与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与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样。

第二,贡献原则。

如所周知,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贡献)来分配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他的利益(权利)。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但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意味着贡献越多权利也越多,相反权利应少于贡献,与贡献相等的是索取。

权利是一种强制的索取,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必会导致强者更强而弱者更弱。

因此,贡献应多于权利多于义务。

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分配正义。

第三,不平等原则。

每个人因其贡献(才能和品德)不平等而应分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和非基本义务。

但是,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中,获利多者如果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便应该补偿给获利少者以相应的权利。

获利越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

于是,获利最少者,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最多。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不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等的:能力较强、品德较高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大,因而应该分有较大的权利;能力较弱,品德较低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小,因而应该分有较小的权利。

不同社会制度下法的价值内涵侧重各有不同,但从总体而言,正义、秩序、自由三者构成了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

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下,对正义的追求法从来没有停止过。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45.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0-77.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2-65.

[4]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6-52.

286 评论

donkeybenben

一、刊物选择光文章本身好不够,刊物也要选择好。刊物选择同等重要!(一)刊物选择范围1.不建议投CSSCI来源刊物第一,CSSCI来源刊物审稿周期长。此类刊物审稿周期一般为3到4个月,至少也需2个月。很多刊物不回复,只有少数的刊物没录稿还会给你回复一下。我有一次投一个刊物一个周就回复了,说是编辑初审就没过,这种打击很正常,我们要锲而不舍。也投过《学海》,一个半月就回复,回复说的是我的文章不符合他们刊物的风格。第二,发文周期长。此类刊物从文章定稿到最后刊发一般至少半年。比如,《西北人口》编辑部8月份说录用我的文章,过了半年,到了第二年刊物才出来。可能《法学研究》这种权威刊物,要等一年多。第三,大多CSSCI来源刊物不发硕、博士学生(独立作者)文章。CSSCI来源刊物中的潜在录稿规则导致学生及青年教师文章录稿空间缩小。C刊潜在的规则:知名学者约稿、学者之间相互推荐学生发文、学者之间相互在对方刊物发文、知名学者“姓名”效应等。不像国外的匿名审稿,这些潜在的录稿规则,占C刊稿件比例肯定不在少数,何况还有那么多年轻老师投稿呢。第四,部分CSSCI刊物办刊质量不高。不要以为C刊都好,中国要讲竞争,还要平衡利益。党政部门、名人效应都可能影响C刊的评选。你们注意观察,有些C刊一期七八十篇,还不如普刊。收钱的C刊的,不要发这种刊物,这让自己自我掉价。具体哪些专门收钱、质量不行的C刊我们私下交流,我这里公开讲有故意损人的嫌疑,不讲为好。2.建议多投二本院校非核心的学报这是因为这些二本学报代表学校门面和学术水平,注重办刊质量;审稿周期较短,一般为半个月到1个月以内;发文周期较短,一般2个月内就出刊;愿意录用硕、博士生较高质量的文章。3.建议多投党政院校非核心的学报官方性质,注重办刊质量;审稿周期较短(半个月到1个月以内);发文周期较短(2个月内就出刊);愿意录用硕、博士生较高质量的文章;转载率较高。各省地的党政系统学校学报,有145种左右,愿意用我们学生的文章。不要小看这些文章行政院校,被转载的机会很大。2010年转载量中,转载率已经很好了。有些刊物可能你们不知道,例如甘肃行政学院学报,这些的刊物的转载率很高。党政系统的学报转载率高,很注重质量,有综合指数排名,宁波市委党校学报,大家可能没听过,可以成为大家以后投稿的刊物范围。人大复印资料转载量排名前30名的党政系统学报中,转载率在10%以上的共有13种,转载数量在10篇以上的刊物共26种。转载数及转载量排名前30名的党政系统刊物中,非核心期刊占半数以上。二、刊物确定第一,详细了解备选刊物的发文主题。建议进入CNKI把备选刊物过去一年的发文目录找出来,根据目录归类了解刊物发文的主题,对比投稿文章是否与刊物以往发文主题相符合。大家要了解哪些刊物,去图书馆转一转,法学C刊有哪些,可以了解一下。刊物一年的发文目录给看一下,这个已经进行了分类,和主题进行一个对比,看是不是这个范围。如果你的文章主题编辑不熟悉,一般很难被录用。第二,地域差异对刊物主题的影响。沿海的刊物一般不会发民族、西部主题的文章。每个刊物有地域特色,比如西北地区的民族类刊物侧重发藏族的,四川民族刊物侧重彝族。第三,学科差异对刊物主题的影响。法学技术性太强的文章不好投,尽量写和相关学科沾边的文章,这样能够不局限于投法学刊物。第四,研究方法是否适应刊物风格。研究方法、数据统计也很重要,你用太专业的社会学方法、统计学的方法搞研究,投法学核心刊物可能就不合适。因为中国法学的法学研究目前还是文字到文字,属于粗放研究阶段,不像国外引入很多高度量化的研究。三、投稿方式(一)A4纸张打印原则上都用打印稿。打印出来看起来比较舒服,这是一般人的心理。电子投稿和打印邮寄任选一种的也建议用打印稿。电子投稿一般附上文章简要的题目,附上姓名,把文章的基本信息在文件里列出来,单位、摘要、姓名、基金项目,有项目比较好发,如果是同一个专业其他老师也可以挂,只要知会一下,也是做贡献。编辑都是先看题目、摘要,基本信息,大概可以知道有没可能录用你的稿。(二)大号信封邮寄。大号的信封邮寄,刚好装A4纸。邮局都有的,一般可以买几十个备着用。(三)字号和间距。宋体小四号字,行距20磅,这个字号和行距是一般人都能接受的范围。字太大或太小不行,20磅介于单倍到1.5之间。这个字体和行距虽然不是最好,但大部分能接受。编辑一般比较年轻,不存在老花眼问题。(四)排版方式应当能够参考所投刊物。四、论文录用(一)编辑通知录稿的方式1.电话通知(1)一般通过座机打。(2)投稿后的相应时间内要对未接座机号码具备一定敏感性。我投稿《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的时候,5中旬投的,6月初端午节后回校没接到编辑部打来的电话,看到陌生电话以为是打错了。这篇文章三月份到五月份投了20个C刊,只有《学海》回复审稿意见,虽然没录用,还是安慰了我一下,其他全部没有理我。一看作者87年生的,就明白你是学生。后来我投了这个普刊,之后我想万一是编辑部打来的呢,这叫“无心插柳柳成荫”、“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一查是湖北的区号,就回过去,编辑说要录用我的稿件,之后就是修改了。也有人和我相反的处理方式。我院有同学投了关于民族地区宗教信仰调查的文章,投稿后一段时候后曾发现手机有未接座机号码,之后没有及时主动回复。过了段时间,他给刊物联系,结果编辑告知他本来打算录用他的文章,当时曾电话联系过,但是他没有接到电话。编辑表示,如果他本人同意,还可以发表他的文章。但是,这时已经过了中期考核的时间。一个编辑会审很多文章,具体审稿的编辑人手也不会很多,很可能一忙就会忘哪个电话没有打通。这个例子是给大家打打预防针,这是一个教训。2.邮件通知邮件的话会发一个正式的文件,附修改规范,问是否同意在本刊发文。(1)决定录用,问本人是否同意。可以一稿多投,但不可以一稿多用。很多刊物说不能一稿多投,但只是单方约定,录稿了都得给你联系,要得到作者同意。(2)大致刊用的时间、期数。(3)不同意发文可直接回复邮件。刊物定稿前,都可以撤稿。撤稿发邮件同时,最好电话联系。3、文章返修(1)参照本刊物的排版及注释规范。(2)权威刊物出具匿名审稿人意见。权威刊物或者好刊物修改的次数可能多次。文科发文章,周期比较快。我知道一个华西的博士,国外的Medline数据库刊物,从录稿到最后发文整整用了3年时间,中间修改了8次。国内中文刊物编辑改了一到两次就可以了。最后是发来文章校样让作者最后核对。Q&A问:二本学校的学报,什么时候要求投稿人支付版面费?求支付版面费的问题你怎么看呢?答:如果真的涉及到中期考核的问题,你的文章被录稿。可以给编辑谈判的,要不就撤稿。他一般会用的,即使你说不交钱。你想一下正规的二本学报或者其他党政系统学校学报为什么要你一个学生的文章呢?你有要价的资本,要有自信,肯定是你写得比一般人要好,至少有些新意。我们有博士,一家普刊说要他的文章,但说版面费的事情,他就说没钱交,但最后还是也发了。同学们要自信,要胸有成竹,相信你就有要价的资本。但是,如果你真着急发,想交钱,但会交很少。对于版面费或评审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硕士生论文,有些编辑可能要看心情,也说不准,正常录稿比找中介的花得少很多。普刊不交钱的情况还是多,C刊往往都得交评一定审费用,只是说正常录稿交钱少。所以,我建议大家多发普刊,我导师说发文章不准交钱,评审费都不要交,那我就天天呆图书馆,熟悉刊物、改文章,即使投的文章没回复一直也放弃。发C刊也不是交钱就一定可以的,川大6年博士毕业,要发3篇C刊,还有博士生的文章一直没发出去。问:师兄,我想知道C刊,B刊,A刊,核心的区别?答:这个我可以简单给大家说一下。好点的学校期刊的分级,大同小异。川大的期刊分级,五个等级,ABCDE。A刊3种类型。SSCI就是,国际英文刊物。为什么要有一个CSSCI,总体来说,我们国家老师学生掌握英语的能力不是很强,所以弄一个中文核心期刊过渡。不过,现在情况有变,浙大博士就要发1篇SSCI,川大没要求,说不定以后2000后95后学生读博士,以后要发这个。还有一个是权威刊物的22种,各个学科里有一种权威刊物,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等。还有一种A刊,新华文摘摘要文章,新华社办的,1500字相当于A刊,转载效益。A刊就这三类。B刊3种类型。重要刊物。各个学科里,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每个学科三五种,比较难发。转载也算,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要,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报纸有《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这上面发文章很牛,评职称也需要。C类3种类型。CSSCI一般的刊物。报纸里面的重要报纸,比如法制日报、经济,也算发C类刊物了。三大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要、学术卡片也算,这三种文摘江安图书馆三楼都可以查到,还有包括人大复印资料。D类:非C刊的北大核心。核心期刊有两个评价体系,北大核心和南大核心。北大核心评价不规范,有很多非学术性的刊物,很多学校认是南大核心。北大核心和C刊有重复。还有一个CSSCI扩展版,平衡地域差异,比如《西南交通大学学报(文科版)》属于扩展板。E类:比较多。平常刊物,论文集,省级报纸也算,现在我们毕业,发两篇普通期刊就可以了。好像你们这一级发一篇就可以了,你们再问一下。问:师兄,你平时的发文平均周期有多长?答:初稿很快,集中写半个月。初稿到修改,质量比较好的文章三个月到半年。可能中间要上课,周期会长一点。大概是这个情况,快的话,投稿一个月时间在普刊就可以发表。我知道我的同学,在暑假时间把作业论文改了改,写问题建议这种论文,三四版面的文章都发表了。有的寒假写了,上半年就可以已经发出来了。针对大多数同学讲,如果用6个月发一篇普刊,时间还是很充裕的。《法制与社会》杂志是一本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制类期刊,她集科学性、思想性、可读性、纪实性为一体,以及时、生动、全面、深刻、充分报道国内外重大新闻的详情和内幕为己任。旨在贴近百姓、关注社会、倡导法制、反映生活,为读者提供丰富的综合信息,法律知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Law and society" magazine is the legal journals the nationally published, she is scientific, ideological, readability, documentary as a whole, to timely, comprehensive, profound, vivid, full coverage of major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news details and insider. In order to close to the people, society, advocating legal system, reflection of life, to provide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for readers, rich knowledge of law; legal aid provided strong,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法制与社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鼓励理论创新,支持学术争鸣,促进思想解放,活跃和繁荣理论法学研究。该刊坚持以新世纪的时代精神和主旋律为其精神导向,以新时代的重大实践主题为其现实坐标,努力推进法学理论认识的深化、法学理论内涵的丰富、法学理论体系的升华。"Law and society" by Marx Lenin, Mao Zedong thought, Deng Xiaoping Theory and the important thought of Three Represents as the guide, adhere to the "double hundred policy", encourage innovation, support academic contend, promote the emancipation of the mind, active and prosperous jurisprudence research. The journal adhere to the spirit of the times and the theme of new century as their spiritual guide, with great practical theme of the new age for the reality coordinates, efforts to promote the legal theory, legal theory and deepen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ich connotation, the theoretic system of the science of sublimation.《法制与社会》杂志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本杂志是一本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制类期刊。到目前为止,法制与社会杂志已经和国内多家媒体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并且和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一线》栏目实现了互动刊播。"Law and society" magazine is a comprehensive periodical a scientific, ideological, theoretical integration. Chinese academic journals (CD) full-text included journals, database origin periodical Chin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academic journals, Chinese Journal Full-text included journals. This magazine is the legal journals a nationwide public offering. So far, Journal of law and social and domestic media to establish a close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ociety and law channel and CCTV "front-line" interactive broadcast program.《法制与社会》杂志社理会不仅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总结行业经验、树立企、事业单位形象的广阔平台,而且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理事会法学专家解疑等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坚实后盾。该刊面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努力学习组织、引导和支持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攻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科学而富有效益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Law and society" magazine about not only provides a mutual exchange, summarize experience, set up enterprises, image of the broad platform for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but also provides a solid backing of legal protection to legal aid, legal services, legal experts aimed at dispelling such means as the Council member unit. The journal for reform and opening and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practice, learning organization, guide and support the research projec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tellectual support and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provide scientific and full of benefi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terial civilization, political civilization,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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