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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些什么?对于伦理学理论的应用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体系的和部分的。前者如蒂洛(J.P.Thirous)把人本主义伦理学应用于各个应用领域(《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罗尔斯(J.Rawls)把一种契约主义伦理学应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人的目的--价值体系(《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更多地被采用的方式是部分地运用伦理学的理论,而不是把一种体系用于所用应用场合。例如,在不利人群的权利问题上应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在生命伦理学问题上应用人本主义或宗教伦理学的生命价值理论,等等。部分应用理论的模式总体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应用主体的性质援引不同体系中的有关理论作为持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论据。所以,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实践自然地引向混合的伦理学理论应用方式。在混合模式的应用中,对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常常由不同论据构成,这些论据是不同的伦理学体系的构成部分,每一个单独论据的周详解释在那个体系自身之中,不过它们在所讨论的案例等等中又共同构成对那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基于同一种伦理学理论或它的不同部分,常常既可以对一种立场或政策主张提出赞同的论据,又可以对它提出反对的论据。所以直接应用伦理学理论常常使讨论者陷入困难。而且,由于这些论据的深层的解释在那些伦理学体系中,那些解释不易成为判定这种立场或政策主张时的直接考量。看起来,应用那些在不同伦理学体系得到过不同形式的表达的伦理学原则(而不是直接应用理论)是更好的选择。每一个这类伦理学原则都集中了它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的解释,这些解释在当下的这个原则上相互吻合、相互支持,所以它们成了会通不同体系的重要伦理学视角(perspective)。同时,每一个这类原则也集中了一般应用意义上的最重要的那些考虑,这些考虑构成了把这个原则应用于实例的重要基础。不过,由于这类原则在不同体系中以不同方式被表达,要把它们应用于具体的案例或场合等等,对于它们先要做形式化的表达,使之成为一个明确的、形式化的规范性(规约性)陈述。莫舍尔(E.Morscher)、纽迈尔(O.Neimaier)和西蒙斯(P.Simons)认为这种表达重要的是要表明一个原则成立的所有重要的条件,并且在表明所有这些条件之后再说出规范性内容。所以,对一个伦理学原则的形式化表达可以表现为:对每一个x,y,z,和每一个时空场合t,如果有条件1,2,3,……n,则P(x,y,z,……t)。(《一个麻烦世界中的应用伦理学》,克鲁韦尔学术出版社,1998年)。原则应用模式的所遵循的观念是:可以被应用于一个案例或场合的,是那些与案例相关的重要的、可以作出这种形式化表达的伦理学原则。在某些案例或场合,适用的是一个这样的原则。在更多的案例或场合,适用的是多个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构成我们在那个案例或场合中的重要考量。2、应用于什么?首先是行为。应用伦理学象它的母体一般规范伦理学一样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在所说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可以最终找到某种正确的、合理的行为方式,即使目前还没有找到它。至少是,应用伦理学认为这种努力值得做。应用伦理学质疑的只是理论伦理学已经提供了现成答案。它要验证这一点,然后作出判断,看看伦理学原则是否由于必须考察新的条件而作出补充或修正。所以,应用伦理学象是把已经表达的伦理学原则当作“成文法”,把提出考察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当作“实验性案例”。在一个这样的案例或场合中,有某个或某些新条件似乎要求得到伦理的考量。那个或那些新的条件似乎在使得某个或某些原来得到表达的条件失效,从而使那个或那些伦理学原则的结论归于无效。或者,那个原则或那组原则中的每一个如果要使自己有效,就似乎需要把这种或这些新条件考虑进来。这些行为或场合,既可能是现实地存在的,也可能虽然是设想的、但非常可能会出现。不过,这类行为虽然在许多场合中涉及的是某个人的行为考虑或选择,它们却不是私人的行为,而是同伦理学原则相关的“公域”的行为。所谓“公域”的行为,在强意义上是指对于某个“一般他者”的行为,在弱意义上是指对于“一般他者”可能有效力或诉诸力的行为。一个妇女同意为另一妇女做“代孕母亲”,一个人决定自费生产一个自己的“克隆人”,这虽然是某个人自己的个人的选择,它们却构成“公域”的行为,前者是强意义上的,后者是弱意义上的。所以,每个这样的行为案例或场合,不是在把问题提给个人,供他们做私人决定时参考,而是在把问题提给一个伦理社会。伦理社会是一个范围有时大、有时小(尽管相对稳定)的伦理话语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对所说的话题有基本的共同理解。对某种特殊的友爱的理解可能只存在于两个人之中,对作为一般感情的友爱的理解可能存在于一个民族中,对诚实的一般观念的理解则可能存在于大多数民族的成年社会中。一个行为案例或场合在提给一个伦理社会时,这个社会便被期望对这个案例或场合作出集体的选择,即以“调动全社会的智慧通过协商和讨论进行权衡”的方式,承担起集体的选择的责任。(甘少平:《伦理智慧》,2000年) 今天已约定俗成的同伦理学原则相关的主要“公域”行为有:同社会政治-法律相关的行为,同经济相关的行为,同科学技术相关的行为,同生命评价相关的行为,同环境相关的行为。其次,显然是由于罗尔斯的工作,制度成为应用伦理学原则的重要的对象。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一个政治社会的最重要的主体,它的存在就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中。制度的规则与程序就是制度本身,它规定了制度下的活动的基本性质。(罗尔斯:《正义论》第10,43节) 制度下的活动的特征,比如它是否有趣、引人入胜,它采取了何种策略,则是一些附加上去的特点。与制度本身的规则相比,它们是次一级的性质。(霍曼(K.Homann)、布罗莫-德里斯(F.Blome-Drees):《经济伦理和企业伦理》(1992)第20-21页) 这种理论显然不仅适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而且适用于人们社会地建立的其他制度。应用伦理学家们就循着这一理路讨论了更多的属于次层的制度:市场制度、企业制度、税收或财产转移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等。基本的结论是:如果这些制度下的个别行为的性质(不是特征)决定于这些制度的规则体系,那么显然这些行为的性质上的改进就决定于制度的规则与程序的改进。应用伦理学显然还把伦理学原则应用于某些相关的事件。事件不是主体,但常常是同伦理学评价相关的对象。在一个事件中,相关的个人行为者与相关的制度的作用是交织在一起的,而且相关的个人倾向于以制度的作用来掩盖个人在事件中的考虑的倾向性。例如无论是索拉纳还是克林顿或克莱尔,都在轰炸南联盟后坚持修改北约宪章,以便由这种制度的倾向承担起事件的责任。不过,在对事件进行评价时,人们似乎倾向于在确定制度的责任的同时,也区别出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当这个事件被认为明显地违反人们的道德良知和公认的伦理学原则时,就象纽伦堡审判表明的那样。3、为了什么而应用伦理学原则应用伦理学把伦理学原则应用于个人的、制度的行为以及事件,直接的目的是为解决实际的伦理纷争,求得一个伦理社会的共识和集体的行为选择。每一个真实的应用伦理学案例或场合,都包含着实际的伦理学纷争。对这些纷争,应用伦理学反对诉诸个人的道德直觉作出选择,而主张通过相关的伦理学原则集中那些最为重要的伦理学考虑,并通过对这些考虑的周详考察,辨明其重要程度,确定它们的排序,然后弄清这些考虑中是否遗漏了什么。显然,对于一个真实的行为案例或场合,如果一个伦理社会能够在确定这种相关考虑的排序以及应当补充些什么问题上取得共识,那个伦理纷争的解决就为期不远。4、怎样应用伦理学原则既然应用伦理学要应用这类原则解决实际案例中的伦理学纷争,对伦理学原则加以考察就是十分重要的,尽管这不是应用伦理学的直接目的。应用伦理学考察伦理学原则是通过个人的、制度的或作为事件的行为案例或行为场合。应用伦理学首先需要验证这类原则的有效性,并且在发现了真正有意义的案例时弄清这些原则的条件中需要补充的东西。应用伦理学还要检验这类原则的可被接受的程度,以便确定这些原则在作为伦理社会的共同的行为选择时是否需要作出必要的修正或调整。所以,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原则于个人与制度的行为与事件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双向的思考过程。这种方式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就是“反思平衡”。通过“反思平衡”,我们把相关的伦理学原则同相关的行为案例或场合两者相互联系起来。首先,我们从一个案例或场合来寻找相关的伦理学原则。只有在其形式化的表达中所有得到陈述的条件都在案例或场合中得到满足的原则才是这样的原则。然后,我们从这类原则来思考那些完全满足其条件的其他案例。通过比较当下的案例与原则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的其他案例,我们就可以弄清楚当下的案例是否要求原有条件之外的新的条件,或是否使某个原来得到陈述的条件归于无效。在这样的原则有多个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把各个原则包含的那些考虑(每一个条件陈述便是一种考虑)加以权衡,看看这些考虑是否相互对立或冲突,然后看看是否可以根据这些考虑的重要程度确定一个排序。显然,涉及多个伦理学原则的案例要求更为复杂的考察:对立或冲突的考虑的取舍,不同伦理学原则的那些考虑的综合的排序,一种综合的解决的可接受性,都需要从实际的案例得到验证,才能形成补充或修正伦理学原则的建议。不过,象在所有伦理学问题上那样,我们所能够期求的只是在一个伦理社会中的接近于合理的解答。5、应用伦理学作出了哪些贡献尽管对于应用伦理学目前还有不少争论,但是有一点看来得到了公认:最近30年的应用伦理学的讨论已经推进了伦理学的讨论,并且使它从纯形式主义的讨论中解救了出来。(《现代伦理学新趋向》(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年)第270,343页) 应用伦理学恢复了实践的概念在伦理学讨论中的应有地位,它使伦理学的讨论从关注态度、情感、愿望转到关注境遇、需要和利益,使哲学家重新回到寻求“公正”、“合理”的道路上。(同上,325页) 应用伦理学强调了伦理学理论与原则需要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这件事的重要性,它在推动伦理学克服满足于一般性的表达而不考虑它是否可以应用的偏弊。应用伦理学一定程度地焕发了伦理学研究的活力:它表明伦理学必须克服它自身的僵化并改变各种理论间的壁垒森严的状况;它通过引入对伦理学原则的形式化表达与分析,澄清着伦理学原则间的一些可能的冲突;它表明了伦理学原则有必要通过考虑新条件或可接受性而作出补充或调整。不过,正如应用伦理学的理论思维过程自身所表明的,应用伦理学决不可能单独地解决好这些任务。应用伦理学的任务本身也依赖于伦理学理论对这一任务及其前提的理解。应用伦理学必须同理论伦理学携手才能推进上述这些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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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意义伦理学与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哲学是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人们的世界观和历史观对人们的道德实践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伦理学与美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教育学等学科也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伦理学的理论在分化和综合、对立和融合中逐步完善,其研究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伦理学的社会价值将不断提高。 附:直到今天应用伦理学基本上还只是一个相当笼统的概念,它只不过是关于诸如医学、经济、政治、生态、科技及国际关系等不同领域的现实的伦理问题之研究的一个总称。 而现代意义的医学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生态伦理、科技伦理、两性关系伦理、媒体伦理、网络伦理、动物伦理及国际伦理等等是最近二十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而兴盛起来的哲学学科,它们试图对各自领域中涌现出的紧迫的伦理道德问题,提出某种有说服力的解答。例如: 医学伦理是应用伦理学中发展最为迅猛、争议最为激烈的一门学科之一。众所周知,珍视与保护生命是传统伦理学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在现实的医疗实践中经常受到堕胎、植物人等问题的挑战。这就在医学伦理界引发了对一系列相关课题的论争:生命有没有价值等级?人类胚胎是否算人?如果不是,胚胎发展到何种阶段才算是人?怎样给死亡下一个定义?以脑死作为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脏停止跳动之标准,从心脏还在跳动但已脑死的人体中摘取健康器官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如何实现医疗资源的公正的分配?另外,传统医学伦理对医护人员的道德要求主要是“关护”、“不伤害”,在这里并不十分注重诊断、治疗和纯粹研究过程中病人自身的同意或拒绝的权利。而当代医学伦理则要求医生应更多地考虑到病人在决策中的参与,并通过向病人告知未来治疗活动的意义、机会、后果和危险而为病人的自我决断创造条件。病人的知情权、隐私权、艾滋病病人的受尊重及受保护之权益、绝症病人选择安乐死之权益以及如何处理医生的救死扶伤的职责与病人的自决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等等,构成了当代医学伦理学家研究与争议的基本课题。 经济伦理不仅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涉及到企业在生产、销售、广告等各个环节在道德方面的认知与自我约束,而且还关涉到个人在生活方式、物质消费上的道德选择。在经济伦理领域中人们曾经就如下课题进行过争论:经济主体如何理解赢利欲望与道德要求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曾经有人认为,经济行为原则上不受伦理的影响,赢利欲望是一回事,道德要求是另一回事。谈经济伦理对于企业家来说无疑是一种苛求。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本身的成熟与发展,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之本质的认识的逐步深化,大多数人已经感受到:企业家不能满足于充当只知赚钱的经济动物,作为人他应当拥有一种对道德境界的向往与追求;退一步说,良好的道德形象从长远来看对于企业而言实际上肯定也是一种宝贵的战略投资。因而从本质上讲,赢利欲望与道德要求是和谐一致的。然而市场经济是竞争激烈的经济,在这一前提条件下仅仅指望经济主体的自我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在企业家遭遇到由于宏观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伦理冲突、道德悖论之时,重要的就不在于企业家个人的抉择,而在于能否建立一种符合伦理要求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是指经济主体活动的外围条件,它为经济主体规定行为方式,指导他可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它规定竞争者们的起跑线。道德要求正是在这里体现的。在市场经济的结构中,个体的行为不能说是善还是恶,而只能说是适应还是不适应市场。若某种经济行为被证明是不道德的,因为市场逼迫经济主体这样做,那就不是企业家的问题,而是游戏规则的问题。所以在经济活动中,不能仅仅强调个人的正当的行为,而是还更应强调正当的结构。道德应不再是作为对个体行为的评判标准,而应被视为在一个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有约束力的外围条件中起作用的重要因素。每个经济主体的道德义务就在于积极参与经济制度与规则的改革。这就是目前伦理学界经常讨论的所谓结构伦理或制度伦理。除了宏观制度层面的伦理问题之外,经济伦理也体现在中观层面的企业行为内部。企业遇到伦理问题,如何解决呢?那就是要通过所有当事人都参与的对话交谈来解决。企业应有这样一种道德敏感性:任何一种经济行为,在其后果有可能影响其他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就必须放弃。如果不放弃,就必须通过和平的对话和交谈,在理性论证与自愿的条件下,形成一个包括企业与被企业行为所影响的人在内的所有当事者都能接受的共识,保证利益的共享和后果的共同承担。这样一来,对话作为一种操作程序构成了企业伦理的核心。相应于所谓制度伦理或结构伦理之说,我们也可以称这种意义上的企业伦理为程序伦理。 政治伦理一方面研究宪法、政体的伦理特征,另一方面探求政治论争的道德内涵。政治伦理中各种各样的理论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围绕着对自由、平等与公正的论证来展开的。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兴起,除了两种自由主义(亦被称为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争外,有关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的问题也已成为政治伦理学的一个核心内容,这一内容在西方具体表现为如下的争论:国家有没有权利通过征收累进税的方式将富人合法获取的财富的一部分提取上来,然后作为社会救济金再转发给贫困的人,从而使本属道德范畴的扶贫济困的行为法规化,即以强制性的方式实现社会的道德理想?赞同的一方认为只要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共识,国家就有权这样做。而反对的一方则主张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预先设定的法律原则。法律上的最高原则就是禁止强迫他人的意志,只要他并没有以暴力或欺的手段强迫别人的意志。因此,国家只要超出禁止强迫他人意志这一最高的法律之界限而追求社会福利或繁荣的目标,具体而言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尽管纳税人并不乐意——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便完全是不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非法的。 法律伦理所探究的是立法程序与法律规范本身的道德性,其目标在于使伦理要求在相应的社会机制中得以实现。一般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基本的道德。相对于道德,法律具有明确、时效、强制性的约束力与制裁力的特点,而道德则不然。因此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道德归根到底必须依靠有效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也会发生矛盾或冲突,如某种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公正、不道德。于是,就会出现两难抉择:人们是应当守法,还是违法并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这大体上就体现了所谓天赋人权(das Naturrecht)与现行法(positives Gesetz)之间可能的矛盾与冲突问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前提,是先要区分下述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在法制国家里,法律本身不够完善,并不合乎公正概念的所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仍应遵守法律,因为此时法律在社会稳定与安宁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的某些不完善所带来的后果。况且公正概念本身也包含着对社会稳定的保全以及与此相关的价值,换言之,对现行法律的恪守本身也就是公正概念的要求。第二种情况:虽是在法制国家,但法律已严重违背了基本的人权价值,甚至成了压迫民众的规范。在这种与公正概念根本冲突的法律面前,民众的不顺从便就是正当的了。如印度的甘地对英国殖民统治的反抗,美国黑人马丁·路德金对种族歧视政策的抗争等。公民公开的、非暴力的反抗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公正的法律秩序。第三种情况是在法西斯国家,民众不可能也不应当守法,除了暴力革命推翻专制政权之外没有其它出路。但是目的与手段的合宜性也是一项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例如对无辜平民的生命财产就不得伤害与破坏。然而上述三种情形往往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如何作出有效的区分便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生态伦理:从宏观层面来看,与人类未来的生存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生态伦理。这里最难理解的理论课题在于:我们保护动物、环境和大自然,最终是为了人类自己的利益还是这些被保护的对象本身就拥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因而人类不得予以危害?赞成前一观点者被称为人类中心主义派,而赞成后一观点者则被称为大自然权利派。生态伦理学中最难解决的实践课题有两个:第一,在生态危机日趋严重的今天,如何处理当代人利益与未来人利益的关系,具体而言,如何在不违背民主理念的前提下,促使民众对已习惯化了的现实利益作出主动的放弃,从而使未来人类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第二,如何公正地分配与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自然环境上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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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有没有基本问题?如果有,是什么?对此我国伦理学界一直存在分歧。 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观点认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道德意识与物质利益谁决定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着对道德本质、规律、作用等问题的回答。也就是说,决定 着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还是唯心论的问题。第二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谁服从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着伦理学所建构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的问题。(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2页)但也有人提出,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因为善与恶是道德中的特殊矛盾,也只有伦理学才研究善与恶的矛盾;善与恶的问题也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家、学派都要研究的中心和重点问题;善与恶的矛盾也是道德和伦理学发展的动力,并贯穿在人类生活的始终及其一切领域;善与恶也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参见魏英敏:《当代中国伦理与道德》,昆仑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78~85页)另外,也还有人提出,道德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的性质、起源和标准问题;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科学的说明什么是善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上述五种观点中,前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性,只是还不够全面。后三种观点都已经部分地包含在前两种观点中。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该能涵盖道德现象的各个部分,而不应该只涵盖道德现象的一部分内容。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现象包括了道德理论、道德规范、道德活动、道德心理四个基本部分。那么,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也罢,善与恶的关系也罢,都不能涵盖道德现象的这四个基本部分。所以,我们应当从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中分别找出各自的基本问题,这样一来,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必然有四个,而不是只有一个,即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是道德理论的基本问题;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道德规范的基本问题;知与行的关系问题是道德活动的基本问题;荣与辱的关系问题是道德心理的基本问题。总起来说,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 善与恶的根源、性质和标准等问题,是道德理论的核心问题。人类道德观念起源于善与恶的现象及其矛盾。要是生活中没有恶的危害性,人类也就不会去追求善。没有对善的追求和对恶的斗争,也就不会有道德问题和伦理学的存在。正如罪与非罪是法律意识的核心问题一样,善与恶是道德意识的核心问题。但是,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伦理学就是要科学揭示善恶标准的性质及演变规律,努力促进人们形成较为统一,且与自己所处时代相适应的道德认识。 善恶标准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有直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人们通过正当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是善的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追求利益就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范围的界线在哪里?什么样的手段才是正当的?这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规定。世界上恶的表现有多种多样,其中大部分同人们对利益的不正当追求有关。为了减少恶的现象发生,就必须对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道德就是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信仰的关系来扬善抑恶;就是要通过调整现实与理想或实有与应有的关系,来引导人和社会向着更加进步、文明和理想的方向发展。所以,道义与功利,即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道德规范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的实践性都很强,如果脱离道德实践,再好的理论和规范也没有价值。道德修养、道德教育、道德评价等道德活动现象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知与行的问题。“知”,就是道德知识;“行”,就是道德行为。伦理学不仅要帮助人们提高道德认识,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还要培养人们的良好品质和习惯,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知行关系,既是哲学认识论问题,又是哲学价值论和伦理学问题。在中国哲学中,许多哲人曾就知与行的先与后、难与易、分与合等问题进行过长期讨论。无论知识论还是道德论,都强调行的重要性。古人说行是知的前提,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古人说知行合一,不能行就不是真实的知,就是在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的意义上说的。只有道德的理论和规范,而不能付之实践,见诸行动,就等于什么也没有。因此,伦理学的任务不能只是帮助人们认识道德现象,还必须深入研究知与行的关系,特别是要研究知向行转化的机制,以便引导人们把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付诸实践。 荣辱观念是将道德之知引向道德之行的心理机制。以守德为荣,以失德为耻,这是人类普遍的道德心理,也是人之为人的底线,是人格的基本点。人有耻感或羞耻心,是保持做人尊严的自因。一个人如果恬不知耻或不以耻为耻,就是自毁人格。人格就是做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违背道德,自毁人格,就等于丧失了做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正是这种荣辱信念,支撑着人类的道德实践。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提出了“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牧民》)的思想。孔子也提出“行己有耻”,(《子路》)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如果说“耻感”是对善的否定性把握,那么“荣感”就是对善的肯定性把握。有耻感就表明对善的认同和追求。没有耻感就不能具体把握善,因而也就不能具体感受到为善的光荣和高尚。如果一个社会不以恶为耻,没有对耻的厌恶和鄙视,没有对恶与耻的处罚,则既无耻,也无荣。由于荣与辱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必然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探讨伦理学的这四个基本问题,是为建构完善、成熟的伦理学体系服务的。换句话说,评价一种伦理学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成熟的标准,就是要看它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解决得怎样,看它是怎样回答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这几个基本问题解决好了,其他问题才有可能解决得好,伦理学的意义和价值也才能表现出来。
我叫金三世
汉语言文学和经济学是两个看似关联性不大的学科,但事实上,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其中,学习汉语言文学有利于理解中国的文化、历史和价值观,对于商业谈判、文化交流和与中国人打交道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伦理学则更是可以为经济学提供有益的补充和引导,尤其是在全球化和商业化的今天,伦理思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伦理学引导人们认识到商业领域的道德责任,如何让经济发展并确保人民得到尊重,如何平衡个人发展和集体利益等问题。学习经济伦理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例如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商业行为的道德风险,提高商业谈判的成功率,推进商业方面的合法性发展等。因此,学习汉语言文学和经济伦理学对于未来或者现在想在与中国或者商业领域有密切关系的领域从事工作的人来说都很有用。
1对于学术研究,其成果通过学术论文展现出来是最好的方式,而且也是最好途径2再者学术论文也是检验研究水平和层次的一个媒介,可以凸显学术研究水平,也是将研究成果共享
发表写作的意义就在于你是不是达到这个水平了,你有没有这个能力达不达到毕业的要求了呗。
以下资料可供参考,详情文章点我名字进去看。1. 论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 被引次数:14次 唐煌 文献来自:企业经济 2005年 第08期经济资本管理本
十五个伦理学论文选题: 1、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 2、当今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 3、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的“问题轨迹”及其精神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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