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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怡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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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一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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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学期的期中考试中,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离心中的目标还很远,仍 需继续努力,抓紧自己的学习。 这除了有较强的适应力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外, 更重要的是得益于中专三年的学习 积累和技能的培养。我知道,这又是我们人生中的一大挑战,角色的转换。通过实习,我发现自己开始摸索到了一点门路。 当然, 三年中的我, 曾也悲伤过、 失落过、苦恼过,这缘由于我的不足和缺陷。可事实上,台资企业生产任务都比较饱 和,每天均要加 3-4 小时的班,而且工作中纪律要求严格。而身边的工友同事,大多数都是 技校的学生,而且 很大一部分都没有毕业就来上班,照样忍受着煎熬,有点类似现代般的包身工, 赤裸裸的剥削,学校 给这样的企业提供学生,由这些资本家来压榨这些十七、八岁甚至十五、六岁的 孩子血汗,感到心有 而力不足。第三,在电工实习的这些日子里,大家的团队精神得到了很大的 加强。作为信息时代的大学生基本的动手能力是一切工作和创造的基 础和必要条件。在工作中,我体会到为人处事的重要,学会了 与人真诚沟通,平时与工友和领班交流互换工作上的意见,来彼此产生同事间 的信任,对我来说是一笔财富,让我在进入社会后就学到了重要的一课,也经历 了社会的残酷。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 出精彩的一幕。 我自认为无愧于中专三年,刚入学时,我曾为身为中专生而懊丧过。三年的中专生活似弹指一挥间,从刚跨入中专时的失落和迷茫,到现在即将走上 工作岗位的从容、坦然。第一次 如此清晰的了解组装一个电器的全部过程, 对整个充电器内部又有了一个新的认 识,原来无论哪都存有人类的汗水啊! 几周的电工实习,让我难忘的莫过于印刷板的手工设计,这东东如果没有一定的 耐心还真是棘手。 这三年的锻炼,给我仅是初步的经验积累,对于迈向社会远远不够的。 现在回想起实习期间,往事还历历在目,有酸的,有甜的,有苦的,有辣的, 各自心中滋味也只有 自己最清楚。面对二十一世纪 这个信息知识爆炸的时代,面对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 断,我认为离开了知识将是一个一无是处的废人。例如,我所在的流水线是加工读卡器的,一天加 工的数量三千以上, 从每件最初的零碎品配件,能够从头到尾拼装与安插其它配制,每一步骤到每一 细节甚至一个小小的 螺丝都离不开团队的协作,可以说明每一件测试成功的已成品流向市场,都凝聚 着团队合作精神。以下一些心得 在工作过程中让我受益非浅: 一,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没有去工作之前就充分地想象吃苦到底是啥回事, 概括性地在脑海中琢磨,而总是以一种轻率的心态去面对,总以为在企业中再苦 再累也压不倒可以说是在农村长大的我。“冲动是 魔鬼!”试试画下这个图就知道,这就话真对啊!!! 总的来说,我对这门课是热情高涨的。因为我深信,是金子在任何地方都会发光。这些一下子打乱了我 十几年的生活习惯和原有的期望值,感到适应不了而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心里 失去平衡。 自己本身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欠缺,我不能仅仅将自己定位为一名刚毕业的中 专生,更应该定位为 一名基层的工人阶级,这样才能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素质、素养,不断地改进自己 的知识结构水平,让 自己投入到理论学习中,好好积累基础理论知识,方能厚积薄发。 虽然在中,但从自身感觉上可以体会到学校安排这次工作见习是有必要的, 也让我从中专学到了许多在课堂上无法领悟到的知识, 对自身价值的体现有新的 认知。 我们所在工作单位是中山一家台资企业,主要生产加工音响制品,而实习的 部门是制造部,即就 是基层的流水加工线,虽然是最底层的生产线,工作最累最苦的工种,刚开始肯 定一下子每人从心里 上接受不了,但我们是来实习的,就要充分珍惜企业给的难得锻炼机会,向着吃 苦耐劳努力。另外,积极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 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经常提出问题,与同学讨论,向老师请教;搞好师生关系, 师生相处得融洽和睦;抓住点滴时间学习一些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知识总是有 用的。知识无止境,探索无止境,人的发展亦无止境, 我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每天下班后感觉,身体吃不消,又累又困又饿,这都是我从来都没体 会到过的。不仅要考虑 元器件的位置,还要计算导线的设计,不能有平行,不能有锐角,不能是直角, 不能飞来飞去。而中专时代 是学习现代科学知识的黄金时代,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又是世界一流的,我应该 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和机遇, 用知识来武装彻底自己的头脑, 知识是无价的宝藏。 我在此给予学校一些个人微薄建议:在考查工作企业时,要充分考虑一些细 节问题,不要单看表 面形式,注重综合环境对同事是否有适应能力,就像这次工作有些落实在细节方 面做得还不熟悉,尚 待完善。但看到身边的工友,这些只有十多岁的中专生,我又有另一番感悟, 同样是在一种环境下工作, 同样是受苦受累, 为何他们就能坚持, 而我就不能呢? 他们都能坦诚面对, 为什么我不可以?问题出在于自身态度, 没有端正态度面对, 只是空想空谈吃苦耐劳精神,是不实际的,容易在挫折面前低头泄气,所以让我学会不管做什么事,首先自己的态度要明确要端正,才能承受客观存在和战胜自 我的勇气。认真对待考试,考前认真复习。第一颗圆 滑漂亮的焊点,第一张自行设计的 PCB 版图,以及生平第一次作出了可以用于日 常生活的充电器,好奇, 兴奋,强烈的成就感,真的不知道该用什么来形容了。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不可能存在一帆风顺的 事, 只有自己勇敢地面对人生中的每一个驿站。 其次,劳动强度不是很大,但劳动时间性很长,只要没有完成预订数量,不 管有多累多苦,加班 是再所难免的,且是带有强制性的。在一个无奈的空间里,要想得到生 存和适应,唯独改变自己,只能让自己的心态去适应环境,而环境不会为了你而 变动。 过去 的已经无法挽回了,唯一能够做的,而且作好的就是现在 学习的目的异乎寻常 明确,就是学习门类繁多庞杂法律知识,学得一点知识技能为以后的人生道路上 的选择多一些安身立命的本钱。工人即使不想吃食堂的饭也 没有时间出去吃饭, 因为平时根本就没有时间,一星期只放行三次,所以只能每天吃着一个味道的难 吃的饭菜。当右手第一次 挥舞起烙铁的时候,心情真是怎两个激动了得!虽然经过千辛万苦才找到那种感 觉;虽然时常也不乏出 现一些虚焊点或是东倒西歪的焊点,虽然对自己第一次的杰作说实话有些厌恶, 但是我仍然对此由衷的 感谢。首先,工作环境就没有的说了,每个工位的大小只能够容纳一张椅子,一旦工 作起来就没有休息的 时间,坐在椅子上一动不动,久了感觉全身腰酸背痛很难受,而且车间内噪音很 大,环境嘈杂,空气 污浊(车间为全封闭式的),那会儿能休息一下的就是上厕所,但是上厕所也要 打报告,批准以后才 能去。 通过这三年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很多,从那天真幼稚的我,经过那人生的挫折和坎 坷,到现在成熟、稳重的我。 但是不可否认的却是这些经历将会是我人生当中不可多得的财富和 经验的累积。 再有,在这样时间性很长的工作下,员工的饮食却很差,饭难吃到难以下咽, 由于饭菜是没有油 脂的,就算吃下去很快就会感觉到肚子空荡荡的饿,这点我感处颇深,因为平时 在校都从来没有像这 么饿过,也没饿得这么快。 三,在短暂的一年时间里,生活上每一细节都离不开同学的互助关怀,进一 步加深同学之间的感情,为人处事方面,其实我认为毕业实习另一个目的是在实 践中初识社会,了解社会,即将走出校门的我们,往往对社会缺乏足够的认识, 甚至感到迷茫,需要时间去积累。 二,团队合作的精神,在我们工作的每条生产线上,其实都是一个团队,不 分你我个体,只有团 结互帮才能做好其中每个细节。 [ [ [在日常生活上:以前我是一个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半大 孩子,而通第一学期开学前过 7 天军训生活和这几年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使我 养成了独立性,不再娇生惯养,现在我已经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了。毕业实习是每个中专生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 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 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但很快,我 选择了坦然面对。整个图片要求简洁明了,哎~~~不枉我画了四幅以上。因此,面 对过去,我无怨无悔,来到这里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 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中专生的我们应该善用于扬长避短的方法来促进自己, 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能力。如果没有那一天的练习哪里有我值得骄傲的充电器的诞生呢? 说起那个充电器,真的就是激动啊!!!记得小时侯我可是一个分裂份子, 家里上上下下的电子器品没有什么能逃脱我的魔抓的, 但可惜的是它们只能有分 离而没有团聚的那一天。就一个简单的 1:1 图,大小不到 200 平方厘米。虽然说电工实习一搞就是一天,辛苦那是必然的,可是正所谓乐在其中,每一次的实习都像在玩游戏一样 极具有挑战性,再苦也是值得的。时间 是搞好学习的前提与基础,效率和方法更为重要。。这种加班的频率几乎每天都有,加班下来一 天共在十二小时以上 的工作量,当初真的很难适应这种压迫式环境。但我反省了,这只是上天给予的一 种考验,是不能跌倒的。所以我确信,中专 生的前途也会有光明、辉煌的一天。由于是 台资企业,在开始上班后,以下几点看法让我感觉到企业管理和思想模式都让人 难于适应。我们不再是单体而是一个整体。]]] 在一次电工实习中教会我们电子线路设计与制作的基本技能的课程, 老师的 谆谆教导,同学的融 洽合作, 以及这门课程自身所散发出的强大的实践性与趣味性一下子就深深的吸 引住了我。以资本为最重要生产力的"资 本家"的时代将要过去,以知识为特征的"知本家"的时代即将到来。 在学习上:如果考上中专是我人生的一个新的转折点,那个阶段的冲刺。估计饭堂是厂里包的,每顿每个人的所谓三菜一汤的 伙食标准很低,所以 不可能自己损失,只能降低饭菜的质量来求得利润。其次,要保质保量的完成老师 布置的作业,老师布置的作业一般是她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具有很高的价值, 应认真完成。第一,通过实践真正觉得自己可以做些什 么了有点存在的小成就感;第二,通过电工实习,加强了我们的动手实践能力和 设计创新精神,。 那时,合理安排时间,调整好作息时间,分配好学习、工作、娱乐的时间。大家都深深的感受到军训时所唱的“团结 就是力量”不再是一句空话,我们是实体,通过团结合作完成了任务! 因为电工实习,我们学到了知识; 因为电工实习,我们开始做事了; 因为电工实习,我们长大,成熟了………….. 七月二一日的天气晴朗,阳光适宜,空气四处弥漫迫切的氛围,终于可以出 发了,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我们带着行李和洋溢的笑容,在老师和同学的目送 下,奔赴中山实行工作的使命了。我深深明白学习的重要性如何。付出努力和心血做到对好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请您采纳,您的认可是我们努力的动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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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宝贝-童童

嗯可以的看用户名+WO发给你什么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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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大叔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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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岩溶地质应用基础研究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土资源地质调查任务,同时,也承担地方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技术开发和服务工作。在岩

    绰号昵称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前年发表的论文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不可以直接当做毕业论文来使用。因为毕业论文是有相应的要求的,和你要。写的内容,如果你的论文与毕业论有相通之处,你可以借鉴。

    大雪压青松丶 6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中职论文提前几年发表

    评定职称用的论文没有具体的时效要求,只要在晋升职称的间隔期间发表的文章基本都是可以用的。最合适的是在评定职称前一年发表的论文,三年以内的都肯定是可以的。

    音为爱899 9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20年前发表的论文

    5月18号中午时分,深圳华强北赛格大厦突然出现晃动,在大楼中工作的15000人被紧急疏散,没有发生拥堵和伤亡情况。事后,20年前华中科技大学一篇针对赛格大厦的硕

    凌空抽筋 6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9年前的论文发表

    不可以。十年前写的论文如今发表不可以,会被查到。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

    丫丫King 2人参与回答 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