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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狮子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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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呆呆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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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 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 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 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 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 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 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 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不久前刚刚结束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 我国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指出,要在基层法院尤其是“ 案多人少”和西部的基层法院,优先推行法官助理工作。 早在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 制度的决定。2004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全国18家法官助理试点单位, 开始试验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本报记者采访了作为试点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及非试点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了解了几年来法官助理制度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运行情况。 价值:为什么要设法官助理? 核心问题:在我国,法官是负责审判的司法人员, 书记员则负责庭审记录,法官助理缘何产生, 它在司法改革中对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有着什么样的意义? 东营中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一方面由于该院民庭法官一年案件审判量在170件左右, 案多人少,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是法官整体建设的需求, 有利于将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使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理疑难案件、加强学习、提升法官专业素质。 房山法院:我国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度, 要减少法官的数量和工作量, 就需要设置审判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设置法官助理岗位,不但增强了法官岗位的吸引力, 提高了法官整体素质,还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该院自2001年起开始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该院每个业务庭都有3至6名法官,一般只有1名书记员, 法官办案只能事必躬亲,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 不仅浪费人力资源,而且影响效率;被大量事务性工作缠身, 法官学习研讨几成奢望,业务素质难以提高。由于工作忙乱无序, 有时法官的职责便由书记员、法警代行,书记员、 法警的职责则由临时人员代行,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影响了案件质量。 专家看点: 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终身教授陈光中: 效率问题对法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解决效率问题要求法官要精选, 法官要集中精力处理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效率要服从公正, 但效率上不去也不行。 法官助理制度是解决效率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由法官助理去作辅助工作, 法官才能真正专注于审、判。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 没有相当的素质和水准是很难胜任的。 我觉得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有助于构建我们现代化的诉讼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晨光: 法官是一种高成本的职业,他就不应该干低成本的事情。 法官助理在整个案件的科学管理、案件的有效解决、 减轻法官非审判的工作量方面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来源:法官助理从何而来? 核心问题:如今,对于法官助理的来源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实际情况,法官助理的来源也各不相同。 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 新招助理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 转化助理是指已取得了法官资格、 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 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 兰州中院:2006年初,该院实行主审法官竞争上岗制度, 有86名现有法官报名参加,67名法官被确定为主审法官、 主执行员,13名法官被确认为法官助理,这是该院首次设立“ 法官助理”。换言之,该院的法官助理都是从正式法官中“退” 下来的。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2001年7月, 该院招收了7名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接收了2名选调生, 将他们统一任命为法官助理, 为部分经过选任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承担审判辅助工作。 东营中院:试行之初, 法官助理全部由当时的正式在编书记员转变而来。 专家看点: 陈光中:过去我们的大学生、 研究生或者博士生进最高法院先当书记员,然后当法官, 或者是助理审判员, 现在应该是进来以后不是当书记员就是当法官助理。 北京大学教授潘剑峰: 我个人认为改革最终的目标是要法官助理相对的职业化, 目前他的来源有三个:一是有经验的书记员, 二是没有取得法官职位的法官,三是新招聘的人员。 职责:没有审判权能否进行调解? 核心问题:对法官助理的一致定性是, 法官助理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 主要职责是帮助法官完成审判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不具有审判权, 不能实质性参与审判。那么,何谓实质性参与审判? 法官助理能否在诉讼过程中主持调解? 常州中院:授予法官助理调解权,中级、 高级法官助理可参与或主持庭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经职业法官及合议庭审核确认,可在调解书上署名。同时, 法官助理可直接参与“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工作, 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等。 房山法院:程序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中包括对简易案件进行调解; 文字类法官助理的职责包括协助法官调解。 兰州中院: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主持或参与庭前准备中的证据展示,撰写并校对法律文书, 进行庭前调解和证据交换等事务性工作。与书记员相比, 法官助理可以参加合议庭,也可以单独调解案件。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庭前工作和程序性、 事务性工作,可以主持庭前和庭外的调解。 专家看点: 江伟:法官助理可以进行调解。法官助理没有审判权, 但他可以在法官的授权下进行调解。不要把司法解释理解得太死。 王晨光:诉讼中的调解,到底由谁来调解, 我个人的观点是应该由主审的法官调解, 而不应该由法官助理来调解。 去向:能否成为法官的后备力量? 核心问题:法官助理作为介于法官、书记员之间的审判辅助人员, 今后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是否可以作为法官的后备力量? 东营中院:今后,该院所进人员自进入业务庭室之后, 都将先成为法官助理,经过法官助理的工作锻炼后, 才有机会被选为正式法官。 只有在现有法官缺任时才会在法官助理中选任, 选任人员必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 房山法院:法官助理是一个职业,有两个发展方向: 一是在本序列中由初级向高级发展,从而保持在本职业的高端位置; 二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成为高级助理后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 从而进入另一职业通道。从这点讲, 法官助理也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备基地, 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 兰州中院:由于该院的法官助理还处在试用期, 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考评制度,但只要在工作中认真负责, 都可以晋升为主审法官。 专家看点: 王晨光: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系列, 他的条件与法官条件的区别是他不用参加司法考试。 法官助理的条件在北京市可以是大本,在偏远地区可以是大专, 以后通过了司法考试,他们也可以当法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设计法官助理的分级制度, 从高级助理里面升法官,在目前的阶段很有意义。担任法官助理, 担任高级法官助理,最好作为今后当法官的一种职业经历。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力求法官助理效能最大化。 在该院近期审理的案件庭审中,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同时出现在审判席上,全程参与庭审。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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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g168

作好法官助理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和职责: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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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难而知,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①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言而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②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涵与外延: (一)、审查立案方面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3、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展示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以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人民法院勘验,笔者认为也应在此之列,属于法院认为调查取证需要的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4、进行证据交换、展示。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或证据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除外。 (五)、进行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开展庭前和解职能。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审理方向职能。针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召开必要的准备庭会议,理清好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方向,做好庭审防范工作,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提高庭审效率。③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公正与实体裁判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这一原则也是同等重要的。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力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促进了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 (二)、案件排期方面。 应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三)、证据规则操作方面。 1、应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鉴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予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去。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2、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庭前调解方面。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五)、庭审准备方面。 应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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