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华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组成员。中国药物依赖专家组成员;天津市劳动能力和残疾人鉴定专家库成员。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多年,在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药物依赖、毒品成瘾等疾病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在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失眠症的诊断和治疗上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取得了显著效果。长期致力于毒品成瘾的治疗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研究。在国内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应诊时间:周四上午8:30—11:30柴萌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医政科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硕士研究生。临床四科主任。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十余年。医术精湛,对各种精神障碍均有深入研究。尤其擅长抑郁症、失眠症、焦虑症、酒依赖、进食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的治疗。多次主持全院疑难病例的讨论,领导危重患者的抢救,并负责指导下级医师的工作。多次受邀去综合医院进行专科会诊,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在学术上有较高建树。多次参加国际、国内大型业务会议的学术交流,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应诊时间:周五上午8:30—11:30 魏洁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七治疗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天津大学学生心理评估小组专家。长期从事精神医疗工作。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等疾病的诊治水平较高。擅长治疗心境障碍、神经症、失眠、药物依赖等方面的疾病,治愈好转率处于领先水平。参加国内国际交流与培训30余次,撰写并发表论文综述30余篇,每年参加院内外会诊20余次,指导带教下级医师60余人次。应诊时间:周二下午1:30—4:30 于晶妮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九治疗所主任。长期从事精神医疗、教学工作。对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擅长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及女性精神障碍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曾在女病房任主任多年,对女性产后抑郁症的诊疗有独到之处,并取得显著效果,治愈好转率处于全国领先。曾参加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的第一届儿童健全人格培养理论与实践高级研修班、精神科临床高级培训班、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的精神疾病防治师资培训,多次参加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学术年会等。在国内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应诊时间:周三下午1:30—4:30陈静医 主任医师原安康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天津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组组长;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从事精神科临床和科研工作近32年,对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和各类心理疾病有很高造诣。长期致力于各类精神科疾病临床治疗和科研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诊疗经验。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神经症、应激相关障碍、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和非器质性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的诊疗有独到之处,多年来主持精神病司法鉴定数千例,在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有很高声誉。日常工作中总结临床经验,不断改进临床治疗方法。使众多的患者得以痊愈,恢复社会功能,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多年来治疗患者数以万计,治疗好转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深受广大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学术上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治疗进展,曾在法国、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进行考察和学术交流;赴新加坡参加医院管理的研讨交流;发表相关医学论文及著作数十篇,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可,在国内外精神疾病治疗领域享有盛名。 应诊时间:周二上午8:30—11:30李虹万 主任医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会员;天津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30余年,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在精神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方面有较高的造诣。擅长各类神经症、心理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等精神疾病的诊断及治疗。不断改进临床治疗方法,使众多的患者尽快得以痊愈,治疗上有显著业绩。每年收治精神病人200余例次,专家门诊诊治患者1000余例次,治疗好转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受到患者及家属的赞誉,曾在德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国家进行考察和学术交流。多次在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进修学习精神科临床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多年来参加综合科医院疑难病症的会诊工作,曾多次主持全院疑难病例的讨论,领导危重患者的抢救,并带教下级医师数十名。 应诊时间:周四下午1:30—4:30张广福 主任医师天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编委;天津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33年,长期致力于各类精神疾病以及药物依赖,药物滥用的临床治疗和科研工作。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治疗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有较高水平。尤其在戒毒、治疗药物滥用等方面有独到之处。主持多项相关的科研课题。在《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针对药物滥用导致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造成患者精神混乱和一些异常行为,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心理治疗、心理训练、心理辅导等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使众多患者尽快得以痊愈,恢复社会功能,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多年来治愈了数千名患者,深受广大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周五下午1:30—4:30李合群 主任医师毕业于天津医科大学医学系。1994年在日本浜松医科大学研究心理治疗及森田疗法。中华医学会天津精神病学学会常务委员。中国森田疗法应用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中华康复医学会天津精神病学分会常务委员。天津市康复医学会心理学会委员。天津市法制心理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组成员。天津大学心理卫生中心顾问。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成员。对抑郁症等各种精神疾患有较丰富的治疗经验,特别注重临床心理治疗的研究。尤其擅长森田疗法、婚姻家庭疗法、暗示、催眠疗法、绘画疗法,对各种心理障碍的康复及亚健康康复的临床研究及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等有独到见解,发表相关医学论文多篇。 应诊时间:周三上午8:30—11:30马洁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四治疗所主任,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二十年,医术精湛,对各种精神障碍均有深入研究。擅长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失眠症的诊治。对各种女性常见精神障碍的治疗有独到见解,多年来随诊患者众多,治愈患者数百人次。曾多次参加学术交流,在专业期刊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门诊、会诊、院内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主持疑难病例讨论、指挥危重患者的抢救、负责指导下级医师的工作,并带教多名医师及培训基地学员。 应诊时间:周三上午8:30-11:30黄惠芳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五治疗所主任,天津市心理协会理事、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会会员。长期从事精神科治疗和研究工作,在治疗女性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应激障碍、神经症等方面有独到之处,擅长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心身疾病的诊疗。对女性妊娠期、产褥期、更年期所致精神障碍有丰富的治疗经验,取得了显著效果。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培训20余次,参加院内外会诊数十余次。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应诊时间:周一上午8:30-11:30刘新轶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三治疗所主任,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十余年。擅长老年性痴呆、老年性抑郁症、老年性焦虑症、失眠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的治疗,特别是对于老年性痴呆伴发精神行为症状、老年精神障碍合并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的治疗有独到研究。经治疗使数百名老年痴呆患者的精神症状得到缓解,生活自理能力得到改善。受到病人及家属的好评。多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综合医院疑难病例的会诊。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应诊时间:周一下午1:30-4:30张伟 主任医师天津市河北区公共卫生项目精神病社区管理专家检查组成员。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多年,在治疗各类型精神分裂症、失眠症、焦虑症、器质性精神障碍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特别对重性精神病早期识别与康复管理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治愈好转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多年来参加国内国际交流与培训20余次,在核心期刊撰写并发表论文综述1 0余篇,负责指导带教下级医师的临床工作,多次受邀去综合医院进行专科会诊。 应诊时间:周五下午1:30-4:30安震 主任医师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率先引进并开展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对严重抑郁、有自杀自伤行为者,极度兴奋躁动、冲动伤人者、拒食违拗、不合作者以及精神药物治疗无效者具有良好的疗效。擅长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神经症的诊断和治疗。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使患者短期内减少对酒精的强烈欲望。多年来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累计治愈患者数千名,治愈好转率可达全国领先水平。受到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应诊时间:周一上午8:30-11:30柳振清 主任医师原安康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原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病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学组委员;天津中西医结合学会精神疾病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期致力于中西医结合在精神科疾病临床治疗方面的研究,从事精神科临床和科研工作51年,积累了丰富的诊疗经验,对焦虑症、强迫症、神经衰弱、恐惧和躯体形式障碍等神经症以及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如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失眠症、嗜睡症等症状的诊治有自己的独到经验。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有相当高的诊疗水平,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综述数十篇,并不断改进临床治疗方法,使众多的患者尽快得以痊愈,回归社会。治疗上有显著业绩,多年来治疗患者数以万计,治疗好转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深受广大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治疗进展,曾赴香港、马来西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参加司法精神病鉴定及精神病学术交流会,主持世界卫生组织在津召开的国际精神病研讨会,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可,在国内精神疾病治疗领域享有盛名。应诊时间:周一上午8:30—11:30
精神病是指一个人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着明显的障碍,从而表现出与正常人不一样的行为。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精神病学术论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从精神病的症状表现中,以及从精神 分析 的角度列举了一个对精神病的 临床 心理 治疗 的个案,探讨了对精神病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同时分析了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如何来读破、拆散他的精神病性的逻辑的欲望世界。精神分析学家和精神病专家经常发现在妄想狂中存在在父性和父子关系的主题。拉康认为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性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此时主体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分析;心理治疗
一、精神病症状和表现
精神病是指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明显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现实,不能适应正常的生活,具有危害自身和 社会 的行为者, 医学上又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不能正确认识疾病,缺乏现实批判能力。在国外一般医学字典上认为精神病应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综合症和“功能性”精神病,而功能性精神病又包括精神分裂、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抑郁等。精神活动是大脑生理功能的具体表现,当大脑功能异常时,临床上表现为异常的精神活动,精神症状是异常的精神活动。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很大,至今还没有特异的实验室检查精神活动异常的生物学指标。通常判断精神活动是否正常,需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同时还要分析是否由客观原因造成等各种愿意进行评估。因此临床上患者的精神症状常常是一症状群、综合征的形式出现。综合征是指一组症状或特征,可在疾病的某一阶段表现出来,是精神病临床 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综合征有幻觉妄想综合征、情感综合征、紧张综合征、遗忘综合征、易人综合征、虚无妄想综合征和Ganser综合征等。症状是患者求助的主观体验,如心慌等;体征是客观存在的外在表现。综合征是疾病所特有的一组症状和体征的组合。发现精神症状后,应判断此精神症状是原发的还是继发的,而从心 理学 角度,原发症状直接与精神病理过程有关,继发的症状是对原发症状的一个反应。所以,在对精神病症状和表现进行评估之后,在临床工作中可以在药物的治疗基础之上,对精神病心理分析工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从而使患者可以在真实的世界里发现其缺失的意义,下面从一个个案来对精神病进行精神分析的可能性的探讨。
二、
弗洛伊德在阅读斯瑞伯《一个精神病的回忆》一文中,提出了力比多的投注和精神病的关系。并在《自恋 问题 引论》中,分析了自恋型力比多的投注和现实的问题。1942年,弗洛伊德在《精神官能症和精神错乱中的现实的丧失》中,指出问题不是现实的丧失,而是取代了现实的那个力量。但是,拉康却在弗洛伊德成就的宫殿里,对此提出了疑问,从而从结构和逻辑的层面上提出了《论精神错论的一切可能疗法的一个先决问题》。在那里,根本没有父亲的名字。弗洛伊德曾在许多场合指出,肯定存在一种偏执狂所特有的压抑和自我克制。拉康从弗洛伊德的著作中借用了一个术语来命名这种机制:排斥,它表明了对所涉及元素的彻底排斥。因此,这个元素就只能在真实中而不是在符号中返回了,例如,以幻觉的形式。拉康指出,在精神病中,存在在一种对父亲名字的排斥:它不是因为受到压制,而是完全抹杀了——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姓观念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例如。当一个女人分娩之后从别人手里接过婴儿,还有一个男人成为父亲等,这些情况都会向父姓象征的领域发出呼唤,然而不幸的是那里一无所有,主题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于是,精神病早期常有的“世界末日”之感也就随之产生了。主体面临的是能指的缺乏,即父亲名字的缺乏,随之而来的是意义的缺乏。按照拉康的说法,精神妄想症的患者试图在由于父亲名字的缺位而形成的空洞指出填补上丢失的意义。也就是说,要给世界赋予意义。例如,精神病患者会认为“今天是阴天,是一个外星人密谋控制天气”,换句话说,妄想症患者认为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恰恰是因为缺乏一些基础的意义来使之规范条理。分析 经验 的真理表明,向主体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体现为他在自我中引起的焦虑,这是他的伴随物中的一个成分。这个问题是个表达清楚的问题:“我在那里是什么?”这个问题关系到他的性别以及他在存在中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他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他可以不失,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了主体,支撑着主体,侵入了主体,甚至将主体撕碎,在分析中遇到的紧张、悬念、幻想等都表明这个情况,然而正是这些现象是 组织在这个话语中,它们才确定了症状,才可被解读,才能在被解读之后得到解决。三、对一个爱僵尸的精神病少女的精神 分析
患者是一个16岁的女孩,现在读高一, 学习 较好。精神病学的诊断是精神分裂症。该女孩在初中开始就怀疑自己的心事自己没有说就被别人知道了。后来她发现身边的男性都在用恶毒的眼神在看她,并且要伤害她。在入院前一天,她早上骑车上学,发现街上的男性都在盯着她看,并知道了她的心事,要伤害她,她飞速骑到学校并且大哭,同学们都说她是疯子,所以她非常惊恐,父母决定入院 治疗 。其家庭 教育 严格,父母和睦,9岁前父亲在外地当兵。
在治疗中,我和她谈梦、幻想以及她的胶泥作品。在最初的谈话中,她喜欢做胶泥,她的作品里活跃着死亡、生殖以及暴力的元素:拿着镰刀的女性死神,俊美的黑衣僵尸,可爱的月老等人物。而这几个人物的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工具:手杖。在谈她的作品时,她说母亲是很暴力的,脾气很坏;自己爱僵尸,因为僵尸都对爱情很忠贞。在 工作过几次之后,她不再做这些泥人,但是她很焦虑地说她最近总是做恶梦。她 报告 了她的一个梦,在梦中:我去火车站接周杰伦,想让他签名,但是没有笔……我不知不觉又到了一个墓地,结过婚的人死了合葬在一起,不会变成恶鬼,而没结婚的人就是没有坟,是恶鬼。突然一个坟从中间裂开了,从里面出来一个恶鬼要吃她……”这个梦通过隐喻的形式,表达了主体的性化的焦虑,以及在生与死的象征关系的位置。她询问她在那里是什么,她的父母又是什么,她无法性化她已成熟的身体,因为从哪里来她又要回哪里去。但是,究竟是什么,让她的主体在被害妄想中给与这样一个不同的解释:那些男人要害她,因为他们知道了她是“狈”,所以那些男人要成为“狼”,只有这样她们才能狼狈为奸。这个梦打开了她的幻想之门,在一次分析中,她突然停止言说,并且很惊恐地看着我。我问她“你突然停下了,你在想什么”,她停顿了一会说:“我想摸你。”在后面的言说中,她记得儿时的一次和同性的性接触,以及父母对待她的性方式……现在,她混乱了,一方面她对女性有了兴趣,另一方面,她渴望又害怕男性,如她不敢坐男生坐过的椅子,怕怀孕,另一方面又认为男生很暴力,就如她的父亲让她的母亲怀孕生出她,并说小的时候对粪便很有兴趣,有的时候在上厕所的时候,一边吃馒头,一边解手,有的时候要一个多小时。从这里我们似乎可以想象到她对客体小a的享乐,而同样是生与死的拷问。在一次治疗结束的时候她说:“以前认为 心理医生之所以成为医生,是因为他们想 问题 想多了,现在自己发现是想问题想多了就成了疯子。”
在治疗的过程中,她恢复了一些 社会 功能,可以上街,见到男生也不会逃避,焦虑的情绪有所缓解。在这个个案中,充斥着悖论,这个患者有父亲,但是却没有经历父姓的阉割,有母亲却成为母亲的一个享乐的客体,从一出生便掉入到这个注定将来要疯狂的洞里,那里没有规范,但是她必须去建立一个规范,去面对青春期性化的问题,询问祖先的问题。这也许是为什么青春期是精神病的高发期。为了很好地分析这个个案,那么有必要回到俄底普斯情节当中去,在那里母亲给了父亲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在上面的个案中,那个女孩的梦中的鬼要吃掉她,和她在厕所里边吃边解手的习惯,使我们回到前俄底普斯阶段,那里的生殖 文化 和俄第普斯阶段的父亲的隐喻。所以,你不需要一个能指才能成为父亲,或才死去,但是如果没有能指,没人会知道这两个状态的事。恰如这个女孩,因为没有父姓的阉割,所以问题关系到她的性别以及她在存在种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她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她可以不是,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而她在青春期开始成熟的时候。用妄想的形式给世界一个解释:男孩要害她是有原因的,因为她是一个“狈”,所以男人才会成为“狼”。
当然,对精神病人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一直是倍受争议的,但是在拉康那里,以及 临床的心理治疗的 经验中似乎都在说明这个可能性。
【摘要】自杀是有意或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对于社会、家庭、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精神病人的自杀是精神疾病病人常见的死亡原因,且精神病人自杀平均年龄较一般人群年轻并有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更糟糕的是很多人都忽视了精神病人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行为置之不理,这无疑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为此我们将要对此走进精神病人的世界,去了解他们的心理,自杀原因,以及针对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 措施 。
【关键词】自杀;原因;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的种类和表现
(一)精神疾病的种类
精神疾病分为多种类型:对于精神病分类各国的标准不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精神病的分类逐渐系统化,目前我国对精神疾病的习惯分为十三种: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组织直接受到损害而造成的器质性精神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内肿瘤等因素所致。
2.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这是由于躯体疾病影响了大脑功能而造成的,如:心、肺、肝、肾发生疾病,导致脑供血、供氧不足。
3.酒依赖或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由于长期饮酒形成依赖(成瘾)后逐渐出现精神障碍,或在突然停饮后急剧发作。
4.鸦片类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伴发的精神障碍。
5.中毒性精神障碍:某些非依赖物质(如苯中毒、铅中毒、一氧化碳、医学药物中毒等)短期大量或长期少量进入人体,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后,造成精神障碍。
6.精神分裂症:为较常见的重型精神病之一,多起病于青壮年,常见症状有:精神恍惚、狂躁不安、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打人毁物、抑郁多疑等。
7.偏执型精神病:以系统的妄想为主要症状。
8.情感障碍:为较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之-,以显著而持久的情绪改变为基本临床表现。
9.心因性精神障碍:由严重精神打击或强烈的精神刺激所致。
10.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常见症状有:恐缩症即害怕。
11.人格障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影响其社会和职业功能,本人精神上感到很痛苦。
12.性心理障碍:指两性行为在心理上偏离正常而导致活动行为上的异常。
13.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表现
1.性格改变:性格变得与平时不一样了。
2.行为异常:行为作派变化明显或者变得让人不可理解了。
3.语言异常:说话的方式 方法 变得不正常了。
总之,如果一个人现在与过去相比,像是变了一个人,与其他人相比,明显与众不同,那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疾病。
二、精神病患者的自杀原因
(一)自杀与精神障碍
1.情感障碍:65%以上的自杀患者有情感障碍(主要为抑郁症),是最常见的自杀病因。
2.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自杀率约为5% ~10%。有研究提示自杀与精神病人的自知力有关,即认识到疾病性质,担心今后精神分裂症复发而自杀。
3.酒精中毒与药物滥用:酒精中毒自杀最危险的年龄为40-50岁,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自杀者多在年龄40岁以下,尤以30岁以下最常见。
4.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的住院病人自杀率增高,主要是因为病人有惊恐发作。可能由于受过心理打击,当记忆重现在脑海时,就会造成心理的巨大压力,打击再此重现,于是选择自杀。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与社会心理因素
精神病人由于长期疾病的原因,社会功能受损,许多病人存在人格缺损,不完整,并对社会、家庭均构成一定的危害,很难取得社会的理解与同情,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精神病人所面临的社会心理压力就更大,他们面临着来自家庭矛盾的压力,亲人的拒绝,社会的冷落,面临着经济问题,他们期待着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期待着社会的理解与接纳,由于这些社会心理因素所造成的精神病人自杀危险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精神病患者自杀的手段
(一)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法
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服用大剂量抗精神病药或镇静安眠药或农药;2、自缢(上吊);3、触电;4、用尖锐物品自身伤害;5、撞头;6、溺水;7、跳楼;8、其他自杀方式。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工具
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随时都可能发病,严重者随时可能做出一些预想不到的害人害己的事情。身边的物品随时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的作案和自杀的工具,如水果刀、棍子、锤子、斧头、电插头、绳子、电线等等。因此对日常不起眼的用品,严加看管。
四、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措施
(一)非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措施
对有自杀企图的精神病人,家属要保证在24小时内不离人的照顾,要密切关注精神病人的一言一行,多与病人谈心,询问要自杀的原因及方法,好多时候精神病人的自杀主要来自于犯病、他人的歧视,因此作为精神病人的家属一定要加以重视,及早送病人住院治疗,只有住院治疗,才能进一步遏制住病人病情地发展,使其尽早康复。
(二)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及护理措施
1.严格监测生命体征
护理人员应仔细观察,及时给医生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和产生自杀行为的先兆,及早干预,以便及时调整药物的剂量,控制病情。
2.做好心理护理
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治疗性人际关系,主动接触,态度和蔼,加强与患者内心世界的交流,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宣泄,缓解消极的情绪,淡化自杀意念。
3.对有自杀意图者的护理
应床头交接班,将病人放在重点病房,专人护理,形影不离,不让患者单独活动,可让家属陪伴。
4.加强服药监护
每次发药时,应要求患者当场服下并仔细检查口腔,确实咽下方可离开,严防藏药或蓄积后一次性吞服。
5.加强保护性医疗制度
不向外人泄露患者的病情,尊重患者的人格,对患者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给予满足,家属探视时不给患者带任何危险物品,并对物品进行认真检查,不得疏漏。
6.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病人的床铺、室内物品,加强环境的安全检查。
7.做好恢复期的防范工作
相当一部分患者的自杀行为发生在恢复期,此时,护理人员应及时对患者加强自知力教育,及时观察患者的情绪变化,针对病情给患者精神上的支持、疏导和鼓励,帮助患者树立自信心,参加各种康复活动,培养生活的情趣,以减少自杀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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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丹,施晓霞:《关于精神病患者自杀的相关因素》,2009年版,第9页.
[4]沈鱼.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第1028页-第1029页.
学号: 文艺心理学论文 学 院 文学院 专 业 汉语言 年 级 姓 名 论文(设计)题目 浅析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 指导教师 职称 2011 年 5月20日 浅析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 摘 要: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名字是精神分析学说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不仅在于弗洛德创建了精神分析学说, 而且还在于他穷毕生的精力去阐述、传播、运用精神分析学说。“精神分析”一词是弗洛伊德于一八九六年三月在其发表的法文论文中首先提出来的。 关键词:弗洛伊德 精神分析 一、精神分析的主要观点 (一) 潜意识论 弗洛伊德早期通过对精神病人的分析, 发现有一个在人的意识之外的精神现象。他把人的精神分为意识 前意识和下意识意识是与直接感知有关的心理部分, 包括个人此刻意识到的, 以及此刻虽然意识不到,但可以忆起的可复现的部分。 前意识, 是没有浮出意识表面的精神, 是后天形成的。如人一边打电话一边买东西, 但是他不会挑错东西, 这时买东西是由前意识支配的。下意识, 又称潜意识, 是深藏在意识下面 不为人所知觉 不会通过回忆记忆起来的精神内容,它是精神分析的核心部分,是弗洛伊德的理论基础。下意识这部分往往是不能为风俗 习惯 道德法律所见容的, 但它不会因此而消灭。弗洛伊德认为下意识的内容充满本能的色彩, 通常被压抑隐藏着, 只有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才会表现出来。 (二) 泛性论 弗洛伊德是泛性论者, 泛性论即是用性欲来说明心理病因或动因。但弗洛伊德对性的解释是广义的。通常人们一般把性和生殖联系在一起, 而弗洛伊德认为生殖固然是性的重要表现形式, 但性还有其它表现形式, 他用性来解释人的各种行为, 他认为所谓的儿童“性” 生活, 既包括两性关系, 也包括使身体产生舒适 快乐的情感, 像幼儿的求人爱抚、喜欢偎傍人和母亲的抚摸甚至文艺创作等举止心态都可视为性欲的表现。弗洛伊德认为有些正常人, 尤其是天赋甚高的人, 会在高尚的文化活动中使自己幼年那种被压抑的欲望得到满足, 而且弗洛伊德把人类的文艺创作、宗教活动等都说成是性本能冲动升华的结果。 性的理论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中占有重要的位。对性的突出强调和独特 解释无疑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性的理论, 发端于弗洛伊德对精神病理学的研究。以后, 关于梦的研究, 过失的研究都为建立他的性理论作了思想上和材料上的准备。弗洛伊德认为, 性本能冲动、欲望是无意识的基础和核心, 是无意识的最原始的欲望、动机, 这一欲望、动机由于受意识的控制, 往往不能得到满足而受到压抑,被压抑所生本能冲动即所谓奥狄浦斯情结成为无意识的又一个基本因素, 其他被压抑的经历都与这个被压抑的情结有关, 经过历史的沈淀组成一个无意识领域。弗洛伊德应用精神分析学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原始人类和个体儿童都由于性本能冲动(原欲) 受压抑而形成奥狄浦斯清结(乱*倾向) , 如此原欲被定置于乱*阶段, 发挥(或开始发挥) 其对无意识生活的影响力。这种被压抑在无意识里的乱*欲求, 无论是在原始人类那里还是在现代人类那里, 无论是在儿童那里还是在成年人那里, 无论是在常态心理中还是在变态心理中, 均是无时不在的威胁。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 性本能冲动即所谓原欲, 确是无意识的最原始的基础和动力, 它被压抑成为奥狄浦斯情结即所谓乱*欲望, 包含着爱与恨的矛盾情感, 还包括与被压抑的性冲动有关的一切经验, 组成一个深广的无意识领域。离开性本能冲动(原欲) , 无意识的秘密就无从揭露, 也无从说明整个心理过程的动力根源, 这就是弗洛伊德所以重视性理论研究的原因。 (三)人格论 人格学说在精神分析学说也占有重要地位, 它在无意识理论的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完整的人格模式, 展现了个体的人如何以本能为基础和动力, 进而成为具有社会属性和文明标志的成长历程。弗洛伊德把人格学说看作是由无意识心理学推及到社会学乃到哲学的过渡环节。他说明了本我、自我、超我与生的本能、死的本能的关系过程, 尽可能的描述本我、自我、超我之间的复杂关系, 以便显示出人格结构的动力图式。在这个动力模式中, 本我始终是动力的源泉, 执行者唯乐原则和超唯乐原则, 求乐与求杀结合进行, 通过自我去实现自己。自我则借助知识系统按照现实世界的要求, 执行唯实原则去控制本我, 通过自居和升华作用使我隶属于自己。它面对外部世界和本我这第二个外部世界之间的冲突来确定自己的地位, 使本我受现实的检验, 以控制本我的能动性, 延缓本我冲动的释放。“自我从察觉到本能发展为控制它们, 从服从本能发展为阻止它们”,自我对本我并没有绝对权威, 只是为本我的实现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法, 以调解本 我与现实的冲突。自我控制性本能冲动, 意味着援助死的本能, 使自已也处于死的本能攻击的地位, 所以它又不得不从本我中提取性力,使自己也成为爱的本能的代表; 自我不但力图调解本我与现实的冲突, 而且调解本我中两种本能的冲突。 二、对精神分析学说的评价 (一) 积极方面 首先精神分析学说扩大了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无意识这个精神世界的重要领域, 一直被正统心理学所忽视, 而弗洛伊德孜孜不倦地在这片处女地开垦, 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次, 弗洛伊德在研究人格发展的过程中, 注意到了心理发展的阶段性 每个阶段的生理基础以及教育和训练在各发展阶段中的作用。他对心理发展的五个阶段的划分也与心理年龄阶段的科学划分有着一致性。这可说是弗洛伊德对心理发展阶段理论的贡献。 再次,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也具有积极的意义。管晓刚在《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的科学价值》一文中指出,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是唯物主义的, 他还将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哲学价值归纳为“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决定论的方法论原则”和“科学人道主义的先驱”三个方面, 并总结道“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科学知识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下的产物。他开拓了一个全新的人类认识领域, 并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这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整个人类科学文化史都有积极的作用”。 最后, 精神分析学说的积极方面还表现在应用上, 精神分析学说产生于心理治疗又运用于心理治疗, 实践证明精神分析理论指导下的心理治疗是卓有成效的。正因为如此, 几十年来, 精神分析理论一直指导着西方心理治疗的实践。另外, 精神分析学说对于精神病学、病理心理学的研究也是有重要贡献的。 (二) 消极方面 弗洛依德学说也有许多重大缺陷。 首先, 精神分析学说的基本思想是从生物本能的观点出发来解释人的心理现象。弗洛伊德无限扩大人的生物本能的作用, 否定人的社会性, 这是唯物主义的, 有很大的腐蚀作用。 其次, 弗洛伊德认为人出生时就有性欲, 性欲是人格发展的动力, 梦也受 性欲支配的, 甚至文学艺术创作也是性欲象征性地满足, 这些说法基本是荒谬的。正是这种接近荒谬的观点, 使得他的大部分学生最后都和他分道扬镶, 使得许多人认为他的学说纯粹是一派胡言, 不值得理睬, 从而对其整个学说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 最后, 弗洛伊德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年龄阶段划分的依据或标准和对儿童心理发展各阶段特点的分析都是不科学的, 尤其是对恋母情结的阐述,因为他仅仅是将个别的极少数儿童身上出现的一些现象错误地上升为代表儿童心理发展普遍而本质的东西。人类学家对弗洛伊德理论中的恋母情结, 也提出了异议。马列洛斯基等人指出, 恋母情结远不是弗洛伊德想象得那么普遍, 而且并不是在所有文化中都出现以恋母情结为依据的家庭。 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虽然有不合理的一面, 但是却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思想, 对儿童教育的启示有着积极的意义, 有利于开发儿童的心理潜能, 倡导创造性学习, 提高儿童的精神生活的质量, 把儿童培养得更有人性, 这也是未来教育的重要特征。总之, 我们应该对这一理论进行更深入的挖掘, 更好地指导儿童的教育, 帮助儿童获得更加健全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童庆炳 程正民《文艺心理学教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 [2] 万菲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 武钢职工大学学报 2000年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精神病司法鉴定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众多精神疾病问题。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如果大家正在办理鉴定,希望大家了解相关内容和规定,并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和资料,避免走弯路。
这是一大类鉴定,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防卫能力,民事案件中民事行为能力,交通或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残疾程度的鉴定等有关类型,实践中类似鉴定比较专业,一般由鉴定人要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要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参考法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这是一大类鉴定,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防卫能力,民事案件中民事行为能力,交通或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残疾程度的鉴定等有关类型,实践中类似鉴定比较专业,一般由鉴定人要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要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参考法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内容摘要: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一点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来说也不例外,本文在基于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的考察上,结合对其它过或地区的相关制度的分析,对我国司法精神逼供内鉴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 键 字:医学鉴定 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鉴定机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我国公安和司法机关办案中的一大难题,一直困扰着案件承办人,其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改革的建议。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述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与保障社会免于受危险精神病患者之危害间,存在了相当大的矛盾与冲突。司法精神病学致力的就是要解决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种种社会与法律法律问题,而司法精神病学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集中体现在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事实上司法精神病学也将因精神疾患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事件而导致与法律发生之关联之精神医学纳入其研究领域。简单的讲,司法精神病鉴定也称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一定的机关、组织或单位运用法精神病病学的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病状况作出客观判断的活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理论界还有人称其为法精神病学鉴定即“利用法精神病学学科专业知识对一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的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称为“法医精神病鉴定”即“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是“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前的理论界看来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二者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解决法律上的有关问题。当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上的问题时,写出的鉴定结论就叫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如果所要解决的不是法律上的问题,一般的就叫做精神病医学鉴定。在我国的刑诉法明确使用“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后,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 .对此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指对司法活动中的特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的程度运用一定的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定,当然对精神病的鉴定中还有一种情况游离于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之外,区别这一点主要从其鉴定的直接目的上来看,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活动中碰到的情况的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精神病患者可以不存在任何脑部的异常表现。所以,清醒/体格健康/脑CT正常/脑电图正常这些表现是完全可以在精神病患者身上表现的。有很多的精神病患者,在各种仪器检查下都是正常的,但是就是有精神疾病,这也是目前精神疾病原因不是很明确的原因之一。如果被鉴定人既往就有被正规医院明确诊断为精神疾病的病史,这是一个重要的依据,没有的话,依据公安机关对此人周围人的调查,他们的旁证也可以成为一部分判断依据。鉴定时,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对话可以判断被鉴定人当时的精神状态,病理性的表现和装病表现出来的精神症状在专业的鉴定人员眼里会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精神疾病非常难以作假,不是说装一装傻笑,发个疯就行的。所以,如果正规的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的人出具了鉴定报告还是可信的。如果你对结果不服,可以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至于结果如何,因为没有完整资料及见到被鉴定人本人,无法回答。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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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华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组成员。中国药物依赖专家组成员;天津市劳动能力和残疾人鉴定专家库成员。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多年,在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药物依赖、毒品成瘾等疾病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在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失眠症的诊断和治疗上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取得了显著效果。长期致力于毒品成瘾的治疗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研究。在国内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应诊时间:周四上午8:30—11:30柴萌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医政科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硕士研究生。临床四科主任。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十余年。医术精湛,对各种精神障碍均有深入研究。尤其擅长抑郁症、失眠症、焦虑症、酒依赖、进食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的治疗。多次主持全院疑难病例的讨论,领导危重患者的抢救,并负责指导下级医师的工作。多次受邀去综合医院进行专科会诊,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在学术上有较高建树。多次参加国际、国内大型业务会议的学术交流,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应诊时间:周五上午8:30—11:30 魏洁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七治疗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天津大学学生心理评估小组专家。长期从事精神医疗工作。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等疾病的诊治水平较高。擅长治疗心境障碍、神经症、失眠、药物依赖等方面的疾病,治愈好转率处于领先水平。参加国内国际交流与培训30余次,撰写并发表论文综述30余篇,每年参加院内外会诊20余次,指导带教下级医师60余人次。应诊时间:周二下午1:30—4:30 于晶妮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九治疗所主任。长期从事精神医疗、教学工作。对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擅长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及女性精神障碍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曾在女病房任主任多年,对女性产后抑郁症的诊疗有独到之处,并取得显著效果,治愈好转率处于全国领先。曾参加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的第一届儿童健全人格培养理论与实践高级研修班、精神科临床高级培训班、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的精神疾病防治师资培训,多次参加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学术年会等。在国内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应诊时间:周三下午1:30—4:30陈静医 主任医师原安康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天津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天津市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组组长;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从事精神科临床和科研工作近32年,对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和各类心理疾病有很高造诣。长期致力于各类精神科疾病临床治疗和科研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诊疗经验。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神经症、应激相关障碍、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和非器质性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的诊疗有独到之处,多年来主持精神病司法鉴定数千例,在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有很高声誉。日常工作中总结临床经验,不断改进临床治疗方法。使众多的患者得以痊愈,恢复社会功能,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多年来治疗患者数以万计,治疗好转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深受广大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学术上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治疗进展,曾在法国、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进行考察和学术交流;赴新加坡参加医院管理的研讨交流;发表相关医学论文及著作数十篇,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可,在国内外精神疾病治疗领域享有盛名。 应诊时间:周二上午8:30—11:30李虹万 主任医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会员;天津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30余年,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在精神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方面有较高的造诣。擅长各类神经症、心理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等精神疾病的诊断及治疗。不断改进临床治疗方法,使众多的患者尽快得以痊愈,治疗上有显著业绩。每年收治精神病人200余例次,专家门诊诊治患者1000余例次,治疗好转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受到患者及家属的赞誉,曾在德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国家进行考察和学术交流。多次在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进修学习精神科临床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多年来参加综合科医院疑难病症的会诊工作,曾多次主持全院疑难病例的讨论,领导危重患者的抢救,并带教下级医师数十名。 应诊时间:周四下午1:30—4:30张广福 主任医师天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编委;天津心理卫生协会理事。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33年,长期致力于各类精神疾病以及药物依赖,药物滥用的临床治疗和科研工作。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治疗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有较高水平。尤其在戒毒、治疗药物滥用等方面有独到之处。主持多项相关的科研课题。在《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针对药物滥用导致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造成患者精神混乱和一些异常行为,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心理治疗、心理训练、心理辅导等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使众多患者尽快得以痊愈,恢复社会功能,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多年来治愈了数千名患者,深受广大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周五下午1:30—4:30李合群 主任医师毕业于天津医科大学医学系。1994年在日本浜松医科大学研究心理治疗及森田疗法。中华医学会天津精神病学学会常务委员。中国森田疗法应用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中华康复医学会天津精神病学分会常务委员。天津市康复医学会心理学会委员。天津市法制心理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组成员。天津大学心理卫生中心顾问。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成员。对抑郁症等各种精神疾患有较丰富的治疗经验,特别注重临床心理治疗的研究。尤其擅长森田疗法、婚姻家庭疗法、暗示、催眠疗法、绘画疗法,对各种心理障碍的康复及亚健康康复的临床研究及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等有独到见解,发表相关医学论文多篇。 应诊时间:周三上午8:30—11:30马洁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四治疗所主任,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二十年,医术精湛,对各种精神障碍均有深入研究。擅长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失眠症的诊治。对各种女性常见精神障碍的治疗有独到见解,多年来随诊患者众多,治愈患者数百人次。曾多次参加学术交流,在专业期刊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门诊、会诊、院内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主持疑难病例讨论、指挥危重患者的抢救、负责指导下级医师的工作,并带教多名医师及培训基地学员。 应诊时间:周三上午8:30-11:30黄惠芳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五治疗所主任,天津市心理协会理事、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会会员。长期从事精神科治疗和研究工作,在治疗女性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应激障碍、神经症等方面有独到之处,擅长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心身疾病的诊疗。对女性妊娠期、产褥期、更年期所致精神障碍有丰富的治疗经验,取得了显著效果。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培训20余次,参加院内外会诊数十余次。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应诊时间:周一上午8:30-11:30刘新轶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第三治疗所主任,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十余年。擅长老年性痴呆、老年性抑郁症、老年性焦虑症、失眠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的治疗,特别是对于老年性痴呆伴发精神行为症状、老年精神障碍合并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的治疗有独到研究。经治疗使数百名老年痴呆患者的精神症状得到缓解,生活自理能力得到改善。受到病人及家属的好评。多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综合医院疑难病例的会诊。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应诊时间:周一下午1:30-4:30张伟 主任医师天津市河北区公共卫生项目精神病社区管理专家检查组成员。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多年,在治疗各类型精神分裂症、失眠症、焦虑症、器质性精神障碍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特别对重性精神病早期识别与康复管理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治愈好转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多年来参加国内国际交流与培训20余次,在核心期刊撰写并发表论文综述1 0余篇,负责指导带教下级医师的临床工作,多次受邀去综合医院进行专科会诊。 应诊时间:周五下午1:30-4:30安震 主任医师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率先引进并开展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对严重抑郁、有自杀自伤行为者,极度兴奋躁动、冲动伤人者、拒食违拗、不合作者以及精神药物治疗无效者具有良好的疗效。擅长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神经症的诊断和治疗。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使患者短期内减少对酒精的强烈欲望。多年来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累计治愈患者数千名,治愈好转率可达全国领先水平。受到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应诊时间:周一上午8:30-11:30柳振清 主任医师原安康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原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病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学组委员;天津中西医结合学会精神疾病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期致力于中西医结合在精神科疾病临床治疗方面的研究,从事精神科临床和科研工作51年,积累了丰富的诊疗经验,对焦虑症、强迫症、神经衰弱、恐惧和躯体形式障碍等神经症以及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如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失眠症、嗜睡症等症状的诊治有自己的独到经验。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有相当高的诊疗水平,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综述数十篇,并不断改进临床治疗方法,使众多的患者尽快得以痊愈,回归社会。治疗上有显著业绩,多年来治疗患者数以万计,治疗好转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深受广大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治疗进展,曾赴香港、马来西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参加司法精神病鉴定及精神病学术交流会,主持世界卫生组织在津召开的国际精神病研讨会,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可,在国内精神疾病治疗领域享有盛名。应诊时间:周一上午8:30—11:30
文字司法鉴定用电脑打印出来的字,是能够鉴定出来的,纸张的年份除非跨度很大,目前还不能鉴定生产年份。
如果是铅活字打印,根据其字的磨损、换字、机械故障及维修等情况可判定检材文件与何时的样本文件一致。如果是电脑打印机打印文件,根据针头、色带、故障、维修等情况判定检材文件与何时的样本文件一致;同时要根据打印字体、排版等检验出文件使用的是何种文字处理软件。
在其它检验方法不能对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进行检验时,通过对文件上的有关特征演变规律进行分析检验,往往会发现规律、从而检验出文件的形成时间。这类检验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能充分提供检材文件落款日期前后、怀疑真实形成日期前后的文件样本。
扩展资料
文字形成时间鉴定(手写或打印字迹的形成时间)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打印字迹或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并注明是否同意进行有损检验,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不需要提供比对样本,但要求检材的标注日期超过一年以上,怀疑实际书写或打印时间在近一年之内的才具备鉴定条件。相对形成时间鉴定不受此时间限制,但要求提供比对样本。
2、样本。对检材的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不需要委托方提供样本比对材料,对检材的相对形成时间鉴定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同物质材料样本比对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书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综合检验文件的形成时间
这是一大类鉴定,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防卫能力,民事案件中民事行为能力,交通或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残疾程度的鉴定等有关类型,实践中类似鉴定比较专业,一般由鉴定人要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要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参考法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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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状况就可以了,鉴定书包括《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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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状况分析53、 关于公安机关优抚制度的思考54、 社区民警角色分析与工作技能要求55、 我国社区警务发展模式比较研究56、 从市政管理看城市警察职能57、 街面巡逻见警率与反应时间研究58、 关于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的思考59、 论公安管理的效率增进60、 浅谈公安领导体制改革和创新61、 试论警务公开与公安组织绩效提升62、 试论公安指挥中心职能63、 社会治安预警机制研究64、 试论公安领导力65、 试论公安领导者如何有效地使用权力66、 论公安统计对公安决策的意义67、 政府应急管理框架下的公安应急体制研究68、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的任务、特点和对策69、 关于公安决策咨询机制建设70、 论公安领导决策艺术71、 论公安统计资源的开发与利用72、 我国公安指挥体系研究73、 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因素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74、 试论公安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保障75、 试论紧急警务现场指挥的情报信息工作76、 紧急警务现场态势评估方法研究77、 公安决策创新与超优目标设计思想探究78、 试论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合作机制79、 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80、 论适应动态社会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统计工作改革81、 公安指挥的情报信息保障系统研究82、 公安派出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83、 试论警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构建84、 人口管理信息化研究85、 论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开发86、 论公安信息系统对于提高警力的意义87、 电子警务与电子政务关系研究88、 关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信息安全问题研究89、 试论公安信息安全管理90、 公安信息标准化研究91、 电子警务若干问题研究92、 网络环境下的治安问题研究93、 公安组织评价基本技术方法研究94、 电子警务实施办法研究。95、 公安机关办公自动化研究96、 论公安信息化与警务效能提高97、 电子警务工作模式研究98、 公安组织评价基本要素研究99、 城市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研究100、 电子警务与公安管理创新101、 国外警察信息化建设研究102、 论如何实现公安管理工作信息化103、 警务协同的内容与方式研究104、 公安机关紧急警务处置现场指挥问题研究105、 公安指挥处警预案研究106、 警务协作中指挥关系研究107、 论指挥中心在公安指挥中的作用。108、 公安指挥中心规范化建设研究。109、 论如何提高公安指挥的有效性110、 公安指挥机制建设的重点与难点111、 论公安机关警务协作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112、 论公安指挥模拟训练系统开发113、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配置现状分析及改进114、 论加强公安监督的途径115、 关于当前警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116、 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117、 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一把手”的监督118、 用权变理论管理警察人力资源——对警力不足的思考119、 关于公安机关警种合理设置的思考120、 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改革研究121、 公安机关行政权威流失问题研究122、 关于警力下沉的理性思考123、 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基层基础建设的战略思考124、 现代国家构建理论与公安行政改革新思路125、 试论和谐社会与公安执法改进126、 论公安机关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127、 论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作用128、 论公安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创新129、 新形势下如何推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130、 论“战训合一”的公安教育培训模式131、 公安机关人才选拔机制研究132、 公安民警考核方法研究133、 公安民警职位分类研究134、 实习警察职业资格的标准和认定形式135、 公安民警素质结构分析136、 公安机关“从优待警”保障机制研究137、 论新时期公安文化建设途径138、 公安行政职能转变研究139、 关于构建服务型警务模式之我见140、 论外国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启示及借鉴141、 试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基础工作142、 警察权力腐败现象透析143、 对公安机关末位调整措施的思考144、 论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结症及解决途径145、 论警察权力运行规范与制约146、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147、 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整合148、 关于当前公安监督工作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149、 试论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150、 论现场督察的实施151、 论警务督察效能的提高152、 如何构建公安机关惩防腐败体系153、 如何加强对基层公安领导的监督154、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155、 基层公安机关培训工作效果评估156、 试论公安行政伦理157、 构建学习型警队的条件分析158、 警察绩效评估的价值分析159、 试论警察绩效“评估链”160、 试论社会公众见义勇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161、 警力下沉的经济学分析162、 基层公安民警思想状况研究163、 试论公安行政人格的完善164、 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正问题的思考165、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66、 试论公安机关的服务性职能167、 论公安机关腐败治理体系建设二、刑事证据学方向168、 试论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特点和评价169、 论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70、 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71、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172、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构想173、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174、 试论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75、 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176、 论“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177、 无罪推定的真实内涵探究178、 论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证据运用179、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背离180、 试论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适用181、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182、 试论刑事疑案及其处理183、 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184、 试论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185、 对刑事证据概念的反思186、 证据关联性含义及其判断187、 试论证据的关联性188、 试论证据的关联性及查案适用189、 试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及其制度完善190、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初论191、 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192、 试论证明力强的证据和证明力弱的证据193、 试论证据意识194、 论物证195、 试论物证的概念及其证明力的特点196、 试论现场微量物证的侦破作用197、 论书证收集的程序保障198、 论书证199、 试论书证及其证明力的特点200、 论证人资格问题201、 论幼年证人的资格202、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不作证的问题203、 证人拒证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对策204、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证法律责任的探讨205、 刑事案件证人拒证追究制的立法构想206、 论公民免证权207、 证人作证义务初探208、 试论强制证人作证的合理性209、 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210、 试论证人证言的两重性211、 论非证据性证人陈述的排除212、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213、 建立与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问题研究214、 论证人证言的特点与运用215、 证人证言失真原因及对策研究216、 试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217、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研究218、 试论单位或组织出具刑事证言的违法性219、 试论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220、 对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初探221、 试析被害精神病人陈述的法律效力222、 试论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及审查判断223、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24、 浅谈同案犯口供的法律性质及证明作用225、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22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问题探究227、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228、 证明责任与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229、 论口供的特点与运用230、 试论“零口供”与沉默权的关系231、 毒品犯罪案件中口供的鉴别与认定232、 试论“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原则233、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规则体系234、 论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235、 试论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的法律性质236、 试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证明作用237、 试论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238、 试论我国的鉴定人制度239、 试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240、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241、 试论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和价值判断242、 浅谈测谎技术在侦查领域中的运用243、 关于测谎及其结论的争议与评析244、 论指纹检验技术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245、 刑事鉴定结论若干问题辨析246、 刑事诉讼中鉴定的性质和范围247、 试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其证明力248、 试论视听资料在侦查中的运用249、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250、 论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意义及应用251、 试论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252、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253、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254、 论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255、 试论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256、 试论电子数据信息的证据效力257、 试论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及其采信规则258、 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研究259、 试论刑事证据的分类260、 试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261、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传来证据262、 试论传闻证据及其排除法则263、 试论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64、 试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和价值265、 试论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66、 试论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67、 试论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268、 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269、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270、 试论间接证据在预审中的作用271、 论言词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72、 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273、 试论辩护证据及其运用27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275、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76、 论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277、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278、 试论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279、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280、 论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281、 试论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282、 试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283、 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284、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285、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其防范对策286、 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287、 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288、 高科技取证与严禁刑讯逼供289、 论侦查阶段律师收集证据权290、 试论违法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291、 试论非法证据取舍的价值权衡29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293、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294、 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295、 试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296、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297、 论我国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98、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299、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300、 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301、 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302、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303、 对非法证据材料证明力问题的探讨304、 刑事非法证据成因分析305、 试论秘密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06、 论取证难及证据制度之完善307、 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308、 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309、 论沉默权制度的引进与借鉴310、 试论沉默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311、 试论沉默权312、 试论审判阶段控方收集证据权313、 论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特点及其运用原则314、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315、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研究316、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17、 论再审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三、犯罪学方向318、 非犯罪化研究319、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基本观点评价320、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321、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322、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323、 社会化与少年犯罪324、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325、 论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326、 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犯罪问题327、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328、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329、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30、 当代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犯罪被害预防331、 试论警察被害预防332、 我国流动人口潜在被害性及其预防333、 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334、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335、 网络接触中的被害性问题探讨336、 创建无毒社区之理论与实践337、 “无被害人犯罪”的预防机制338、 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339、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分析340、 家庭结构变化与少年犯罪的相关性341、 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现象探析及思考342、 “两抢”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343、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344、 城市化和农村人口犯罪现况浅析345、 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346、 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及其完善347、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与趋势分析348、 腐败的预防机制349、 跨境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范350、 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惩治351、 涉网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防范352、 网络成瘾与上网中的越轨行为353、 网络黑客行为的定性分析与公共治理354、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对策355、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治理对策356、 足球流氓的治理对策357、 群体犯罪及其公安控制358、 手机短信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359、 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360、 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361、 浅析大学生犯罪心理及防范措施362、 大学生激情犯罪的预防363、 论“擂肥”违法犯罪及其控制364、 高校犯罪预防模式研究365、 社区矫正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