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制度能否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主要取决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以《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以部门发布的条例、法规、规章等为登记依据,但尚未建立起统一、高效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比较、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从动产抵押及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最...
在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的研究现状中,主要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的对外效力等,为动产抵押登记可能会导致的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均有涉猎,并对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建议。.但同时理论研究也存在一...
动产抵押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研究【最新法学论文】.SouthwestUniversityPoliticalScience动产抵押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运用愈来愈广泛。.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于动产抵押制度也均有规定。.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借鉴了日本以及地区的相关立法,采取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不再是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我国民法采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值得肯定,但应增设相关条款明确登记对抗规则中第三人的范围。此外,应对浮动抵押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进行解释和完善:正常经营活动只限于以及性质与相同的互易、以物抵债等以所有权直接转移为目的的交易行为,而不包括设定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docx,经典专科、本科、硕博、研究生、期刊毕业论文仅供参考精心整理仅供参考勿用作商业用途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对于活跃我国相关领域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律论文: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产生及其补救[提要]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产生基于动产抵押权自身性质与其权利标的物对公示方式的不同要求。动产抵押权只能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式,而从效力上讲又必须采登记对抗主义,但这样的结果是产生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的对抗。
潘贤芬:担保功能化后,融资租赁动产“自物抵押”探讨.《民法典》及最高院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及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实施后,担保功能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构建,那么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是否还有必要进行抵押登记,还能不能进行抵押登记,未登记有何法律后果。.【编者按】:本文为2021年浙大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研讨(修)班(第一期...
此结构极易使立法者因过分关注“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个性,而忽视“动产担保物权”的共性。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现有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缺少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和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优先受偿次序规则。
如果真的有兴趣,知网上有专门的论文研究这个问题,其分析会比简单在这里给一个是与否的回答可能更有效。[1]戴金坤.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反思[D].华侨大学,2017.[2]龙俊.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J].法学家,2016(03):42-52+176.[3]魏振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研究[D
王冠华.第416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王律解读:.我国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制度,在传统的法系中,并不存在这一制度,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