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论文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世界广泛运用且功效甚巨。然而由于其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本文拟在肯定动产抵押权制度的价值之基础上,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谈些个人看法。一、动产抵押制度的沿革及其基本设计(一)不移转占有之动产担保:古已有之的需求与早期的实践有交易即有风险,有风险的存在即需要有担保。
动产让与担保是在动产抵押制度意义上来使用的。④2.2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制度并存2.2.1让与担保制度与动产抵押制度@李政辉:《论浮动抵押》,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8页。
论文:论动产在物权法上的意义.doc.论动产在物权法上的意义之动产抵押制度【摘要】:动产抵押制度,这不仅使抵押权的客体延伸到了动产的领域,而且使我国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抵押制度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对动产抵押制度的需要并不意味就可以水到渠成地解决该制度与传统物权法体系的。.传统法系的物权法以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以及...
动产抵押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它与传统的担保物权相,突出表现在它的公示方式的天然欠缺上,立法上对这一制度的补救只能采用登记制度。但是登记制度与动产抵押的结合,并不能当然产生让人满意的结果。
潘贤芬:担保功能化后,融资租赁动产“自物抵押”探讨.《民法典》及最高院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及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实施后,担保功能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构建,那么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是否还有必要进行抵押登记,还能不能进行抵押登记,未登记有何法律后果。.【编者按】:本文为2021年浙大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研讨(修)班(第...
王冠华.第416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王律解读:.我国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制度,在传统的法系中,并不存在这一制度,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没...
但在动产抵押,《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在抵押合同生效后、办理登记前,依第403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而依第405条的规定则能够对抗合同生效(即抵押设立)后的
民法典对动产担保体系之重构.一、前言.《民法典》编纂看似对担保制度改变仅只言片语,但实则微言大义,贯彻了“形式小改,实质大修”的立法理念,允许抵押物转让并辅以追及力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将动产浮动抵押下的抵押物可交换性扩张至所有动产抵押中,大力强化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以此构建包括以动产为标的物在内的所有抵押权甚至所有财产抵押...
毕业论文网编辑。四、动产担保的公示问题让与担保的设定因为无法定明确的公示、登记制度,所以从外部无法使第三人准确判定出担保物真实的权利归属状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担保物的实际价值,这就给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对债权数额及担保标的物进行不合理的估价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