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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叫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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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应届毕业生都比较关心的事,那么毕业论文怎么写?下面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论文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的本位 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 ,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的集团本位,产生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它适应于中国社会的需要,平衡了社会的发展,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说过:“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它们强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组织。”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通过塞维阿·塔里阿改革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为农业罗马社会的产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家本位法表现为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至上及夫权主义。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由于社会性质的转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现为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是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所作的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它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 罗马的个人主义法律观是现代西方法律个人本位的思想渊源。日耳曼人建立国家以后,所设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法,同时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为指导,即上帝本位。文艺复兴通过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倡反神权的个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权开始取代神权成为自然法的基础,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上帝赐予的,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思想使得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有了重大发展。个人本位法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本位法,注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个人利益。

二、法的学术传统不同

法的学术作为人们对法的经验和理性的概括总结,表现为不同的类型。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不是“法学”。中国的法只是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成文法出现,而没有独立的法学家从理性的角度用学说及判例来支持的法律现象,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在清末才从西方引入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对制定法进行讲解、注释,即为“律学”,而不是对学理的探究。中国的律学传统缺少那些不受实在法约束的法学家以自己的学说去创设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律学的根本特征是对制定法的文字和逻辑进行阐释,而不去探究学理,缺少百家争鸣、流派纷呈的情形,表现出明显的重“术”轻“学”的特点。在封建体制下,皇权专制和中央集权逐渐走向极端,不具备“法学”学术发展的条件。中国律学传统缺乏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内涵,并且缺少了逻辑学在法律知识体系构造中的作用。

法学学术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会条件、文化条件、政治条件及经济条件。首先,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正义与个体权利的法律观念,而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是以秩序、义务和控制为核心的。另外,还必须存在真正的学术自由。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论自由几乎是不存在的。在政治层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因为民主与法治是分不开的,专制社会不会重视法律学术,法律学术只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附属工具。在经济层面,法学要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因为民主政治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没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法学很难发展起来。

西方的法学十分发达,从罗马法学开始至今形成了众多的法学流派、名家。例如,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实证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奥斯汀;纯粹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凯尔森,等等。西方法学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理论博大精深。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和权利为核心的,促进了法学的传统和发展,并且西方的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传统也推动和保障了法学的发展进步,在西方法学家的眼里,法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中国传统的律学不同,西方法学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包括对制度的批判和对法学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会制度得到了改进,法学理论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建设性的批判对西方的法治进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发展起着各自不同的影响,借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在过去的二千年里,它制造出来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使人们能和谐地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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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记得叫咩名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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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蒸鸡蛋

美国种族歧视根深蒂固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发表的《2004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指出,种族歧视在美国根深蒂固,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份人权纪录说,美国有色人种普遍贫困,生存状况远不如白人。据英国《卫报》2004年10月9日报道,2002年,白人家庭净资产是8.8万美元,是拉美裔家庭的11倍,接近非裔家庭的15倍。据统计,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黑人人数是白人的3倍。黑人的平均预期寿命比白人少6岁。纪录指出,美国的少数民族受到就业和职业歧视。据《今日美国报》2004年5月5日报道,2003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收到有关工作场所种族偏见方面的指控29000件。美国劳工部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到2004年11月,黑人的失业率为10.8%,白人是4.7%,前者是后者的两倍多。来自于至少38个国家的未成年人从事着奴隶性劳动。在美国无力负担医疗保险的4500万人中,700万是非洲裔美国人,占美国非洲裔人口总数的近五分之一,这个比例比白人高77%。《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周刊2004年3月29日的一篇文章指出,《独立宣言》称人类生而平等,而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差距简直是对这一“立国之本”的侮辱。纪录说,美国学校普遍盛行种族隔离式教育。美国南方有八分之一的黑人学生上的是黑人学生占99%的学校,约有三分之一的黑人学生上的是少数民族占90%以上的学校;在北方,超过一半以上的黑人学生上这种黑人和少数民族学生占绝大多数的学校。纪录说,美国大学校园种族主义抬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加州迪亚波罗河谷社区学院接连发现法西斯标语口号及白人至上主义标语口号,还包括使用武器和语言进行威胁。在加州小圣罗斯学院,校报刊载专栏文章攻击犹太人,引发抗议风潮;网站聊天室被白人至上主义分子占领。在达特茅斯学院,白人女生在筹款活动中拍卖“黑奴”。在南密西西比大学,一批白人在美式足球比赛结束后高喊种族主义口号,攻击4名黑人学生。在只有55名黑人学生的密歇根州奥利维特大学,有51名黑人学生在发生种族暴力事件及骚扰事件后退学。纪录显示,美国种族偏见和偏执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仇恨犯罪增加。据美国联邦调查局2004年11月22日公布的对16%的执法单位有关报告的统计,2003年美国发生的总共7489件仇恨犯罪案中,有3844宗与族裔仇恨有关。其中,针对黑人的族裔仇恨犯罪案达2548宗,占51.4%,是针对其他所有种族的此类犯罪总数的两倍多,有3150名黑人成为受害者。而犯罪人当中62.3%是白人。《洛杉矶时报》2004年5月3日报道,受“9·11”事件及伊拉克战争影响,2003年,全美共发生针对穆斯林的仇恨事件1019起,同比增长69%。加州针对穆斯林的仇恨事件共221起,同比增长近3倍。 纪录指出,美国司法领域种族歧视司空见惯。有色人种被判刑和在监狱中被关押的比例明显高于白人。根据美国司法部2004年11月公布的报告,有色人种占美国在押囚犯人数的70%以上。到2003年底,美国联邦和州监狱关押的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40万名犯人中,44%是黑人。犯同样的罪,黑人平均服刑期比白人长6个月,黑人被逮捕后被关进监狱的可能性比白人大3倍,而且黑人犯罪比白人更难得到缓刑。纪录说,“9·11”事件后,美国借国土安全的名义公开限制公民权利,通过监听电话、追查访问过的网站、监控金融资金转移等多种手段,监视公民的一举一动,而少数民族、外国人、移民成为主要受害者。据统计,“9·11”事件以后,全美共3200万人曾面对种族歧视性调查问题。受到歧视性调查的人中,非洲裔最多,占47%,其次为拉丁裔、亚裔,白人仅为3%。2004年11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宣布,一年来,已有157281名移民被遣返,比去年增加了8%,创下了新的纪录。逮捕的无证件外国人也增加了112%。另据报道,去年开始,在旧金山、巴尔的摩、费城、迈阿密、圣保罗、丹佛、堪萨斯和波特兰等许多州的城市,每天有几十名来自墨西哥或其他国家的移民被逮捕,并像嫌犯一样被强行带上沉重的电子脚镣。这种对待非法移民如同对待刑事罪犯的做法已经成为全国性的趋势。恐怖分子和非法移民的定义界限已经变得非常模糊。美国种族歧视问题现状 种族主义的隐居国际先驱导报波士顿特约记者杨一帆报道 全球种族主义仍未消亡,即使在最发达的国家——美国。2003年8月23日,马丁·路德·金的儿子马丁·路德·金三世在林肯纪念堂、也就是他父亲当年发表演讲的台阶上,对参加纪念活动的人群说:“我知道我父亲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一个梦想。”他说,40年过去了,他父亲的梦仍然没有实现,美国仍然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并要求美国政府改善社会福利制度。这可能也是最新的一次反种族歧视呐喊。美国的种族歧视缩影今天的美国,在种族歧视方面可以说是新旧并存。一方面,旧有的种族主义势力仍然存在,他们尽管人数不多,但是在美国社会中总是可以掀起大浪。波士顿大学的一位黑人研究生约翰·史利文森对记者说,即使在他就读的中学、大学里,都有许多种族歧视的影子存在。他回忆说,2年前,一次自己和同伴到大学的一个俱乐部里玩,刚进门,就感觉到许多白人投来鄙视的目光。俱乐部的服务生上来很不客气的说,“这里是私人场所,请你们这些黑鬼离开”。同伴告诉他,这里是一个只允许白人进入的俱乐部,老板有很强的3K党背景。记者自己在美国也遭遇到类似的经历,在波士顿的街头中,记者曾经遭遇到同样的异样眼光和拒绝,尽管彬彬有礼但是冷漠至极,甚至在学校里,同学之间也能感受到。波士顿大学研究美国历史的学者彼得·罗格告诉记者,从历史上来看,美国并没有形成种族歧视的先天因素。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多数美国人的祖先来自世界各地,其中爱尔兰裔、德裔、意大利裔和西班牙裔的白人比较多,而黑人的比例已经达到13%,近年来亚裔移民数量也有所增加。但是美国依然存在着比较强大的种族歧视力量。对此原因,彼得·罗格认为,这要从全球种族歧视的背景中间寻找原因。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白人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较高,对有色人种族裔的歧视本质上主要是对落后社会和不同文化的排斥。这种情况在美国的多种族社会中,就成为了全球种族歧视的一个缩影。美国:黑白分治的社会另一方面,美国的种族歧视从目前来看,开始在新的领域呈现出新的现象,传统的政治保守势力也开始介入到其中,简单的单一种族歧视被文化上的隐性歧视所代替。1968年2月,美国国会曾公布过一份题为《民间动乱问题全国咨询委员会的报告》,较为详细地披露了美国社会流行的种族歧视现实,指出:“我们的国家正在分裂为两个社会,一个黑人社会,一个白人社会——分开的、不平等的两社会。”1993年2月,为纪念上述报告发表25周年,设在华盛顿的一个基金会又发表了一份长达350页的报告,报告列举了90年代初期盛行于美国的种族歧视现象,其结论是,25年以来,美国各种族之间的不平等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是“进一步加剧了”。美国学者注意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美国存在的较强烈种族歧视,另一方面,美国社会的任何行为,都担心会被带上种族歧视的印记,一位研究人员就告诉记者,简单说,就是大家都知道种族歧视不好,但是大家都会有意识无意识的犯种族歧视的毛病。就在这样的怪圈中间,美国的种族歧视仍然继续。彼得·罗格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他说,1994年10月,设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全国中小学历史教学中心(NCHS)向外界公布了一套全国中小学历史课教学标准。这个标准第一单元记叙美国的起源,它一反过去那种欧洲文明中心论的作法,将欧洲文明、非洲文明和土著印第安人的文明放在同等位置来处理,把三者在殖民地的相遇称为“会合”(convergence),强调欧洲移民是美洲大陆的“后来者”。这个标准公布之后,在美国保守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弹。而其中坚持鼓吹欧洲文明中心论的,恰恰是以当今美国副总统切尼为代表的美国保守派政治和文化工作者。他们对其他种族的歧视,并不简单体现在3K党的大白帽子上,而是体现在美国的文化生存领域,更体现在今天布什对外政策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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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术界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影响”的争论_经济学【内容提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战时动员促使西部摆脱了在全国经济中的落后地位。1973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教授杰拉尔德?纳什在史学界率先提出了二战是美国西部发展转折点的观点。此后他又在一系列论文与专著中深入探讨了二战对西部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与此同时,美国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也不断提出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说,美国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基本问题上:一是西部经济在战时迅猛发展的动力问题;二是战后西部的经济地位问题。“美国西部”是一个时间性很强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代表不同的空间范围。就20世纪而言,根据美国联邦人口统计署的区域划分法,西部包括华盛顿、俄勒冈、加利福尼亚、内华达、犹他、亚利桑那、新墨西哥、科罗拉多、怀俄明、爱达荷、蒙大拿,共11州;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划分法,认为西经100度以西的17州(除上述11州外, 还有北达科他、南达科他、内布拉斯加、堪萨斯、俄克拉何马、得克萨斯6 州)属于西部地区〔1〕。本文采用后一种划分法。美国著名新闻记者伯纳德?德沃托(Bernard Devoto)作为20世纪西部发展的见证人,曾为《星期六文学评论》(SaturdayReviewofLiterature)和《哈帕月刊》(Harper’s Monthly Magazine)等杂志撰写有关现代西部的主题论文达20年之久,真实地记录了西部发展历程。他的文字丰富了现代西部的历史写作,更提出了理解不同时期西部发展特征的概念。1934年德沃托在《哈帕月刊》上发表了题为“西部,一个被劫掠的省份”的文章,其中阐述了一个基本思想:在经济关系上,美国东部劫掠并控制了西部,西部成为东部的殖民地〔2〕。 这一提法很快流行起来,“被劫掠的省份”(Plundered Province)成为30、40年代解释美国东西部关系时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组。1944―1947年间,德沃托仍在为《哈帕月刊》撰写专栏文章,且越来越关注西部在全国经济中的地位、西部经济的未来发展等问题。1946年他在一篇论文中写道:“战争工业已经给西部带来了较之以前更大、更广泛的繁荣。而且在战时,一场根本性的革命发生了,西部的动力和工业发展已经在全国经济中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变化……如果说已经发生的变化是革命性的,那些已经规划并注定要实施的就更为革命性了……”〔3 〕德沃托再领风气之先,特别重视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的影响。在近三十年后,西部史学家才开始较为系统地研究二战对美国西部经济发展的影响。1973年新墨西哥大学杰拉尔德?纳什(Gerald D.Nash )完成了一部开创性的西部史著作――《20世纪美国西部――城市绿洲简史》(The American West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AShortHistoryof an Urban Oasis)。该书把20 世纪美国西部史划分为两个大的时期,即殖民地时期(1898―1941年)和先导(pacesetting )时期(1941―1971年),明确提出二战是20世纪西部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此后纳什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与专著,集中阐述了二战对西部所起的转折性作用。 其中以《美国西部的转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TheAmerican WestTransformed:The Impact of the Second WorldWar)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与西部:重塑经济》(World War ⅡandtheWest:Reshaping the Economy)最具代表性。在这些著作中,纳什论述了20世纪西部发展的阶段性,强调二战对西部发展的转折性影响。纳什的论断影响了几代美国西部史学者,成为解释二战与西部发展关系的经典之说,被称之为“纳什论题”(Nash Thesis )或“转折假说”(Transformation Hypothesis )。当然,在美国史学界,关于二战对西部发展的影响这一问题,亦陆续提出不同的观点。例如,北卡罗莱那大学的罗杰?洛特钦(Roger W.Lotchin)在《城堡化的加州,1910 ―1961:从战事州到福利州》一书中就提出了二战对美国西部的影响是一种“演进而非革命”〔4〕的观点,成为与纳什对立观点的代表人物。 同年美国西部史学会在纽黑文会议上专门就纳什的“转折假说”进行了讨论;1994年8月《太平洋历史评论》(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发表特辑,共发表五篇以加州城市为研究对象的论文,就“转折假说”展开讨论。就二战对西部经济发展的影响而言,美国学术界的意见分歧是围绕两大基本问题展开的:一是战时西部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二是战后西部的经济地位问题。本文拟结合这两个基本问题评价一下有关争论的情况。一、战时西部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二战期间美国西部经济经历了巨大发展,这是美国史学界公认的基本事实。问题在于,这种巨大发展的根本驱动力是什么?是二战这一特殊历史事件的外在推动力,还是地区经济具有的自身发展动力?杰拉尔德?纳什所持的是第一种观点。他认为二战期间联邦政府大规模的防务开支是西部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1940―1945年间,联邦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军事设施网络、联邦拥有与运营的科学设施、联邦军事及文职人员薪金等渠道,在西部共投入资金约400亿美元。 通过这些资金西部发展了已有的制造业,创建了铝、镁、合成橡胶业,并由此推动了航空航天、电子等技术导向经济的发展。同时,重塑经济的努力还带动了新定居者的涌入,刺激了服务业与金融机构的扩展〔5 〕(P1―3)。简言之, 二战期间的联邦防务开支有助于西部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与升级。正如纳什所言:“正当西部人争取追赶其他地区时,他们发现战时联邦防务开支提供了他们几十年来所缺乏的资金。”“二战所释放出的能量激发了巨大的变化,战后西部拥有了更发达、更多样化的经济。”〔5〕(P1―2)纳什在强调联邦开支是战时西部经济扩展的主要驱动力的同时,也不否认私人企业的作用,只不过在纳什看来,私人企业只是“承担了多数的实际工作”〔5〕(P4)。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以加州城市地区经济发展为考虑研究对象,认为二战前夕加州已具备了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战时经济扩展是建立在该州以往经济成就的基础之上的。至于纳什强调二战对西部的转折性作用则是“极大地夸大了加州发展历程的不连续性,而低估了其连续性”〔6〕。洛特钦研究了加州人口增长状况,认为二战期间加州人口增长与联邦防务开支之间并无明显联系。他首先分析了二战期间美国不同地区防务开支和人口增长的情况,结果发现中央北部(North Central )诸州防务开支无论绝对值还是人均计算方面都高于西部,而其人口并没有出现转折性增长,只有适度的增长,有时还出现停滞甚至负增长的情况。战时人口增长最多的,是那些大萧条期间就已经有积极增长的地方(如加州)〔7〕。再从加州本身人口增长曲线来看, 二战期间的人口巨增,并不是加州人口增长史上的创纪录的最高值。以10年为期进行比较,本世纪70年代以前加州人口增长高峰出现在20年代〔7〕(P408―411)。北卡罗莱那大学经济系的保罗?罗德(Paul.Rhode)分析了加州制造业发展的情况,认为从各种主要经济指标来看,1940年的加州城市地区的工业化已达到相当水平,具备了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才是战时联邦政府在加州投入大量防务资金的前提基础。罗德特别以加州飞机制造业和造船业的发展为例,论证了他的观点。罗德指出,飞机制造业通常被视为一种军事驱动的工业,然而太平洋沿岸飞机制造业领导地位的取得从根本上说是源于技术突破。此种突破早在30年代初期就已经实现,到1939年太平洋沿岸诸州已成为美国飞机制造业中心,仅加利福尼亚一州就雇用了该行业全国近一半的工人。战前加州在美国飞机制造业中的领导地位,正是联邦政府在加州投入巨额防务开支的重要基础。所以罗德说,加州飞机制造业的“扩张是加州战前居于领导地位的结果,并非是战时军方对该州特别偏爱的结果”〔6〕(P373)。 为进一步论证这一观点,罗德还介绍了二战期间美国军方对飞机制造业进行重新布局的情况:在战争动员初期,军方生产权威出于国家安全和工业密集的考虑,希望对飞机制造业进行重新布局,在西部内陆地区建设新工厂。但由于战略需求紧急,最终不得不在具有生产与管理优势的加州增加生产能力。随着战时生产的发展,军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飞机生产的重新布局,加州的飞机生产份额也相应地缩减,1941年占全国产量的50%以上,而到1945年却降至25%。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凭借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擅长和优势,加州飞机公司仍在飞机制造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以管理公司总部所在地而不是以实际生产地为考虑标准,战时加州管理了飞机制造业中约一半的工作人员。1943―1944年生产高峰期过后,全国飞机制造业就业人数迅速下降,而恰在此时,加州这一行业在全国就业人数中的份额却相对增长〔6〕(P382―383)。通过上述分析,罗德想证明的是,战时联邦防务开支不仅不是加州扩展的基础,相反,还一度因军方提倡分散工业布局而削弱了加州的优势地位。换言之,罗德要证明加州经济发展靠的是自身内在的动力,从而也就削弱了战时联邦防务开支的刺激作用。如何评价洛特钦与罗德的观点呢?首先应肯定他们用翔实的资料、数据,客观地反映了加州战争前后的经济情况及战时经济在加州经济发展史中的地位。但从罗德对加州飞机制造业在二战期间发展情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以军方为代表的联邦政府有在西部对制造业重新布局的愿望,并且在战略需求相对缓解的情况下确实进行了重新布局。这种重新布局实际上就是联邦政府利用战时动员这一特殊历史事件,找到了在相对欠发达地区直接投资开发的机会。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私人资本不愿或无力承担在落后地区大规模兴办制造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风险,再加上当时自由放任的传统经济思想仍束缚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力,因此和平时期政府不大可能直接投资于某一地区的生产领域。在这种背景下,战争这一国家紧急事态有助于联邦政府投资于相对欠发达地区,解决了西部经济发展的资金问题,客观上起到了推动该地区发展的作用。关于战时联邦政府防务开支对西部相对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犹他州的战时经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犹他史学家托马斯?亚历山大(Thomas G.Alexander )和列奥纳德?阿灵顿(Leonard J.Arrington)对犹他州战时防务设施的经济社会影响有过详细的分析,其中对雷明顿兵工厂(Remington Arms Plant)这一联邦小型兵工厂建立、运转及战后处理的个案研究,清晰地显示了联邦防务开支对相对欠发达地区工业发展的作用。作者认为犹他州战时大量军事设施的建立,其直接影响是增加了就业,提高了工资水平,为当地企业提供了商机。它们的建立对犹他州的长远影响则更为突出。仅以雷明顿兵工厂为例,战时它利用联邦政府资金培训了大约15000犹他工人, 技术培训增加了犹他技术人员的数量,从而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另外,通过战后对剩余生产能力和剩余物资的特殊处理,大量的联邦资金转移为地方资金。以1900万美元建设的雷明顿兵工厂,仅以不足其造价9%的价钱出售; 通过这座兵工厂,联邦政府又将价值两亿美元的战争剩余物资以成本价的大约20%处理给商人、退伍军人、地方政府和非盈利组织。总而言之,战时防务开支“创造了一个犹他人在战后可资利用的货物、企业工厂和技术的储备”〔8〕。二战前后的犹他是与加州经济发展程度、发展类型完全不同的州。犹他是一个相对欠发达的、人均收入历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偏远的内陆小州,而加州是一个工业相对发达的、富裕的沿海大州。正如上述学者分析所反映的,二战对这两个州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纳什所考察的西部地区恰恰就包括了上述两种发展程度不同的经济类型。而且当时大多数西部州属于前者的经济类型,就整体而言西部是一个相对欠发达地区。1940年西部各州拥有全国20.4%的人口,但它们只占全国制造业增值的10.7%〔9〕(P20)。诚如罗德所言,1940年加州的收入与人口达到或超出西部其他各州的总和,二战期间各种与军事相关的活动,特别是飞机生产和造船又都集中于加州的城市地区〔6〕(P3), 但加州却不能代表整个西部。尽管罗德、洛特钦等学者对加州的分析是符合实际的,但不足以驳倒以整个西部为考察对象的纳什的论点。实际上如果以西部为整体考察的话,1940―1945年间,西部各州得到的战斗装备合同额占全国的20.5%,联邦资助的战时工业设施工程占全国的40.4%,都远远高于其现有工业能力所应得的比例额〔9〕(P21)。显然联邦防务开支分配给西部各州的份额,不是只考虑其已有的工业能力或基础,而是更多地考虑其他因素,如“地理位置及提供给军事基地、造船厂和机场活动余地的广阔空间以及为初级金属生产提供电力的地区资源”〔 9〕(P20 )。对不同地区特别是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进行考察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不能以对加州这个局部的研究视为西部整体的情况。战时西部经济发展是靠“外力推动”还是由于“历史连续性”,这两者说法哪一种更具说服力?美国女学者波士顿学院的玛丽莱恩.S. 约翰森(Marilynn S.Johnson)曾针对这场争论有过如下论断:这种争论如同多数历史争论一样,被人为地两极化了……历史上很少有完全史无前例的事件;战争的影响和其他许多剧变事件都发生在预先确立的社会体制之中,并通常加强了长期存在的历史趋势。另一方面,战争通常极大地加速了社会变化的步伐,产生了能于潜在地改变现状的紧急状态〔10〕(P315―316)。本着这种看法, 首先即使是对西部相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联邦防务开支所推动的经济发展至少是建立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电力等)已初具规模,具备了经济起飞的前提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其次即使是对加州城市地区而言,二战的作用仍可称之为转折性的:1939―1944年间,加州制造业产值从179.8万美元增加到1014.1 万美元,增加了270%;制造业就业人数从1939年27.1万多人增至53 万多人,增加了95%。〔11〕(P26)正如加州埃尔?卡米诺学院( ElCaminoCollege)的阿瑟.G.维吉(Arthur G.Verge)对二战与洛杉矶发展之间的关系所做的概括:尽管战争确实是在极大地加强业已运转的几股社会经济力量,……但二战也带来了一个新的、根本不同的、较之没有战争而发展的洛杉矶、在经济上更为强大的洛杉矶。”〔12〕二、战后西部的经济地位问题关于战后西部经济地位,纳什的结论是:二战使西部经济地位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具有殖民地经济特征的阶段转变为全国经济的先导(pacesetter)。他通常的表述是:1940年西部经济作为工业东部和中西部的原材料出口者,仍旧以殖民地因素为特征。但在1945年,经过战争时期的西部拥有一个发达的制造业体系、一个忙乱的服务业经济、一批航空、电子及科学导向的工业,科学导向的工业预示了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后工业经济的崛起。在四年间,战争使一个落后的殖民地区转变为国家经济的先导。战争所创造的经济类型主导了下一个30年的西部经济〔5〕。纳什强调战争加速了西部各地的科学活动。以波音公司战时在飞机制造业中的研究开发为例:波音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研究设施和研究小组,投入更多精力从事研究开发。如果1941年该公司花在研究开发上的时间为100,1942年为212,1943年达到了470,1944年则高达840〔5 〕(P87)。同时它还推动了华盛顿大学应用物理实验室的发展, 这就在西部开始了产、学、研的最初结合。此外,南加州的航空医学、核裂变、潜艇侦察研究。西南部的核链反应、火箭、航空防火器研究开发以及曼哈顿原子弹制造计划,犹他州的生化研究等〔5〕(P6―7),这些二战期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研究开发项目,其长远影响是使“美国科学人才的重心西移”,在1945年为西部留下了一个必定要对民间经济产生影响的新科学复合体〔5〕。所以纳什说, 新近制订的科学与工程行动计划现在给予西部一把“利刃”,将使西部在战后数十年成为一个经济先导〔5〕(P2)。针对纳什关于美国西部“经济先导”地位的提法,洛特钦等持有不同意见,认为二战并没有改变美国地区间工业平衡,战争结束时的西部既非全国经济的先导,也没有迹象表明它正在成为经济先导〔7 〕(P407)。洛特钦首先从地区间横向比较入手,根据二战前后加州及西部其他州在全国经济中的相对位置变化情况,论证西部在战争结束时并非经济先导。他以制造业就业人数的变化为例,指出经过战争,西部大多数州的制造业就业人数与人口的比例绝对增长显著,高于东部;但是从全国排序来看,相对位置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仍属于落后地区。(见下表)美国各州人口与制造业岗位比例(1939年,1947年)人口与制造业岗位比 全国排名州别1939年1947年1939年1947年罗德艾兰6.76.21 2康涅狄格7.36.12 1……… ………俄勒冈19.016.52921华盛顿21.019.32226加利福尼亚25.519.96 2627科罗拉多48.030.03432犹他48.434.53537得克萨斯51.331.93634爱达荷53.340.33739堪萨斯58.232.13835蒙大拿63.543.44041内布拉斯加71.535.54138怀俄明74.967.84243俄克拉何马84.550.44342亚利桑那84.576.14444内华达108.3156.14648南达科他118.6 81.04746新墨西哥165.3107.34847北达科他246.0162.08 4949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人口统计署,《制造业调查:1947年》第三卷:《各州统计》,华盛顿特区,1950年,1~638页。转引自罗杰?洛特钦,“加州城市与飓风之变:二战在旧金山、洛杉矶和圣迭哥大都市区”,《太平洋历史评论》,第63卷,1994年8月,第404页,405页。其次,洛特钦认为从近期工业发展前景来看,西部也没有成为全国经济先导的迹象。洛特钦利用的论据是1946年(全面和平的第一年,战争合同已取消或正在取消,和平建设重新开始)美国国内新工厂和工业设施的投资情况。该年加州人均投资额位于全国第17位,仅相当于第 1位的印第安纳州的一半左右。其余西部州中,除俄勒冈(第15位)、得克萨斯(第16位)、怀俄明(第20位)、华盛顿(第21位)外,均位居第32位到最后一位〔7〕(P405―406)。评价上述两种观点,首先应明确“经济先导”的涵义。它既可指称经济发展的状态、成就,也可以指称一种经济趋势、经济潮流。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纳什更多强调“经济先导”预示了经济发展趋势。洛特钦的反驳看起来很全面,他从状态和趋势两方面同时否定了“经济先导”说,洛特钦先将“经济先导”地位视为一种经济状态,并证明从这一角度讲,战争结束后西部并非全国经济的先导,他的论据也很有力。紧接着洛特钦又指出,即使从发展前景来看,西部也没有成为经济先导的迹象。为什么同样是考虑经济发展趋势,洛特钦会得出与纳什不同的结论呢?问题在于他们选择了不同的生产要素来衡量经济发展的趋势。洛特钦从资本投入的角度,认为战后初期西部没有成为先导的迹象。纳什则选择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等因素,认为“科学导向的工业预示了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战争所创造的经济类型主导了下一个30年的西部经济”〔5〕。那么究竟哪一种生产要素最能代表经济发展的前途呢?早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界在此问题上就已基本形成共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率先超过了资本等其他要素。科技进步不仅有助于推动经济总量的增长,而且现代经济增长已不是单纯的经济总量增长,它是包括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等因素在内的系统工程。二战期间联邦政府在西部的相关活动有助于西部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从而使西部代表了美国经济发展的新方向。波特兰州立大学城市研究与规划系主任、美国城市史研究会主席卡尔?艾博特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二战作为西部与过去决裂的重要性,次于它引发西部未来的重要性,它奠定了西部城市在美国第四个工业发展的长周期(注:美国第四个工业发展长周期的提法源自于经济学中的“康德拉捷夫周期理论”,后由约瑟夫?熊彼特吸收到他的“创新周期论”中,将长周期称之为“康德拉捷夫周期”,并用他的“创新”理论加以解释。该理论认为自18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发展已经历了四次长周期,第四次的起点是20世纪30、40年代,结束时间为90年代初。)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基础。”〔9〕(P39―40)第四次长周期发展的动力来自于西部城市,“包括较早的创新被大规模推向市场……,以及电子、电信和航空航天方面一连串创新发明。当然,西部城市在这些工业中居领先地位均由二战使然。”〔9〕(P39―40)美国学者迈纽尔?卡斯特尔斯(Manuel Castells )曾根据一些实证研究总结出一个地区吸引高技术产业的五点特征,其中两点恰与二战对西部的影响相符合:(1 )因为高技术产业是以科学为基础和知识密集型的,它们需要与重要的大学和研究单位有密切联系,并接近技术和科学人员储备。(2)由于对政府市场,特别是对军事和空间项目(尤其60 年代末)的依赖,高技术活动倾向于聚集在军方建立了试验地点的地区〔13〕(P13)。到70年代, 西部高技术产业在美国领先的地位已经相当明显。 据1983年的一项统计表明,1972~1977年间,美国高技术领域领先的十个城市依次为圣何塞(硅谷)、阿纳海姆、休斯敦、圣迭哥、波士顿、达拉斯、沃切斯特、俄克拉何马城、莱克兰和菲尼克斯〔13〕(P34 )。其中只有3个城市在西部以外。可见, 从科技优势将引发新的经济时代的角度出发,二战后的西部确可称之为“经济先导”。以上就西部战时经济扩展的动力和战后经济地位两个方面评介了围绕纳什“转折假说”出现的一些争论。迄今为止纳什的观点仍有待进一步的证明。尽管如此,纳什作为该领域研究的开拓者,仍然受到广泛的尊重,其论著依然产生着广泛的影响。而围绕纳什观点展开的争论必然不断深化人们对于“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对20世纪美国西部发展等问题的研究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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