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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小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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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卓26950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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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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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恩哥哥

运动医学毕业论文可以写很多题目的。开始也不懂,还是学长给的雅文网,有高手帮忙轻松多了,写的《偏瘫上肢复合运动康复训练机器人的研制》跨理论模型在住院慢性心力衰竭患者运动康复训练中的应用研究基于柔性外骨骼人机智能系统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推拿与运动康复结合治疗腰肌劳损的疗效观察研究踝部骨折术后运动康复的临床研究运动康复对(冠心病)慢性心衰患者心功能影响的研究可穿戴式三自由度踝足运动康复外骨骼系统研究与开发运动康复对(冠心病)慢性心衰患者血浆BNP及醛固酮影响的研究运动康复安全评定在成人肱骨远端骨折中的临床应用运动康复对(冠心病)慢性心衰患者血管紧张素Ⅱ及内皮素-1影响的研究运动康复对于肘关节骨折疗效评价的临床研究基于产品语意学的背伸运动康复产品设计研究肢体运动康复机的控制方法的研究和实现桌面式上肢康复机器人控制研究运动康复训练对大鼠缺氧缺血性脑损伤后学习记忆的影响及可能机制研究外骨骼上肢机器人运动康复虚拟现实训练与评价研究基于视频运动捕捉的肢体康复虚拟现实系统的设计在无创正压通气下进行运动康复锻炼对稳定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中度患者干预效果的趋势研究运动康复安全评定在胫骨平台骨折中的临床应用教育和康复整合干预对脑瘫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影响的个案研究等张运动与第长运动对高血压患者的心血管反应及脂蛋白代谢的影响足下垂患者康复保健关键技术研究与实现康复运动处方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脑卒中后早期运动训练促进脑功能修复的作用及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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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野花屌丝

特殊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所有残疾儿童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政府非常关注并重视的前提下,教育机构应给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手段,提供适合他们的学习条件。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特殊教育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特殊教育问题的探讨》

摘 要:特殊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所有残疾儿童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政府非常关注并重视的前提下,教育机构应给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手段,提供适合他们的学习条件。

关键词:特殊教育;现状分析;教育措施

一、特殊教育现状分析

特殊教育应包含对盲童、聋童、智力落后儿童、超常儿童、言语障碍儿童、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等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

我国政府非常关注并重视特殊教育问题,但其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有:(1)因重度残疾无法到校上学。(2)现有特殊教育资源不能够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3)部分学校不愿意接受残疾儿童随班就读。(4)家庭意识等方面的一些特殊原因,部分重度智力残疾儿童连家长都不认识,无法接受任何教育。五是由于残疾状况的多样性和残疾人的个体差异,目前的教育机构还非常缺乏对各类别残疾学生分别采取不同的特殊教育的方法和措施。

二、特殊教育措施

1.注重“因材施教”

教育机构应提供与特殊儿童的学习需求相适应的多样化的教育,要给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手段,提供适合他们的学习条件。如,学校为无臂或双臂残疾的学生提供低位桌子,以供他们用脚握笔书写;为低视力学生提供放大设备和台灯;……这样可以为残疾学生在普通教育机构机会均等地学习提供很大的帮助。

2.整合资源,建设特教中心

探索各相关部门整合的特殊教育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开展医、教等多学科结合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与服务的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建设,在设施设备配置、专业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建设适应残疾儿童教育康复需求的保障体系。

(1)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残疾儿童能否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未来的综合素质、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贡献能力,也决定了残疾儿童的生存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残疾儿童教育的重要性、意义、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残疾儿童、关心残疾儿童教育的氛围。

(2)正视现实,正确对待

世界上的事情没有绝对的公平,每个人都会经历不同的苦难,家长可以给孩子讲述许许多多的人和事证明这个道理。在学校里或者社会上,大多数人应关心、帮助残疾的孩子,要有足够的耐心,然而也有人会用“瞎子”“聋子”“瘸子”这些不恭的语言甚至用动手动脚的欺侮行为对待他们,这是极不道德的。

(3)克服困难,提供机会

只要有可能上学的,家长要克服一切困难让孩子上学。最好上残疾儿童学校;没有残疾儿童学校的地方,可以随班就读。实在上不了学的,家长也要采用不同的方式让孩子学习文化知识,这对孩子的一生是十分重要的。家长应该尽早给孩子选择学习一技之长的机会,这是孩子未来生活的依靠。

(4)认真呵护,努力培养

家长还应该收集大量的残疾人走向成功的事例,讲给孩子听,或让孩子自己学习。最大限度地减少孩子的依赖心理。树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孩子遭受挫折的时候,要以具体分析、耐心指导帮助孩子选择坚强。切不可以过分的怜悯和护卫,降低孩子的斗志。

(5)树立自信,追求成功

对残疾孩子不能要求太高,但如果一点没有要求,顺其自然也是不利的。让孩子在力所能及的事情上获得小小的成功,及时给予鼓励,让孩子觉得“我也能行”。日积月累,他们会获得一种精神享受,不断追求成功。

3.建立制度,送教上门

教育局应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实施方案》,对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实行随班就读,实行回归主流教育,在普通中小学的正常班级里,招收少量(一般1~3名)的弱智学生或其他残疾的儿童随班学习。对无法到校有教育需求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的有关政策,采取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由特教学校派遣专职特教老师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4.家校互动,协调合作

针对重度残疾儿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上下楼、上卫生间都需要有人协助,而我们目前的中小学教育机构都没有无障碍设施;有些需要倚靠才能坐,而学校只有统一的条凳;有的握笔困难,书写缓慢,有的交流困难,口齿不清晰等现象,家长应每日接送或陪读,积极配合学校和老师,充分发挥家长的主观能动性,真正使特殊教育落在实处。

5.加大政府投入

特殊教育机构的目的是在残疾学生未能适应普通教育机构之前给他们一个过渡,让他们学习如何融入,如何适应普通教育,如何与其他同学交流。对于确实不能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机构也应当是个开放性机构,让在特殊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学生有足够的机会接触和了解普通教育机构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娱乐。教育部门应当增设孤独症、脑瘫儿童特教学校,针对他们的特点实施特殊教育。可以对未入学的重度残疾人试行家庭非正规教育。政府对入户志愿服务给予适当补贴。

6.发挥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作用

将视野扩展到残疾人终身学习,远程教育可以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远程教育这一资源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机会的做法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社区教育形式也是适合残疾人的一种方式,它为残疾人提供了就近就地学习的机会和条件,可以开展扫盲与技能相结合的教育,可以开展提高公民素质的教育。

总之,特殊儿童如果没有教育,生活本身依然会存在,但没有教育的生活可能会出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增强主体能力,不能超越缺陷,无法改变自身现实生活命运而最终失去生活,沦为“活着”的奴仆。特殊教育要注重引导和满足特殊儿童的特殊需求,激起并提升他们的内在欲求。正如金生教授所说的那样,它“从事的是思想的活动,是思想的事情,显然不是直接的现实的行动主体……它能够进行的活动仅仅是思想理论,以思想理论的方式来触摸生活,给生活和教育的出路提出种种思想或原则。”因此,关心是特殊教育影响特殊儿童生活的一个根本准绳,体验是特殊教育关心的根本办法,发现和培育特殊儿童优势潜能是最重要的内容。

作者简介:郭晓燕,女,就职学校: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铧尖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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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Alice1203

我觉得你写关于听障、视障、智障、脑瘫、唐氏等特殊教育范畴的文章,会好些,这样会给你加分的,题目鲜明啊,学业不良毕竟是正常儿童方面的,推荐你写自闭症方面的,近年来,国民越来越重视,并且有太多的人们还不了解。希望你的文章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呵呵!

28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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