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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ywei1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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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大丸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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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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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VS钞票

勃朗特三姐妹是英国家喻户晓的作家:夏洛蒂·勃朗特在《简爱》中对女性独立性格的叙述、艾米丽·勃朗特在《呼啸山庄》中对极端爱情和人格的描写、安妮·勃朗特在《艾格尼丝格雷》中让人印象深刻的寂寞情绪,令人回味无穷。一家三姐妹占据了英语文学名人史中的三个席位,恐怕连众多男性作家都自叹弗如,无怪乎会有络绎不绝的崇拜者们在英国哈沃斯的勃朗特故居寻觅三姐妹留下的痕迹。 于是,描述她们的传记成了文学爱好者们的期待。虽已有不少先例在前,但简·奥尼尔的这本《勃朗特姐妹的世界》仍以全方位的角度,别具一格、图文并茂地展开了对这三位传奇女性的了解之旅。从生平介绍开始,分析她们的著作,又连带描述当时英国的时代背景,再加上书中所插的数百幅人物肖像画和三姐妹曾用过的物品照片,曾居住过的房屋照片以及她们的作品被改编成电影后的剧照,分门别类,从容不迫地娓娓道来,很符合英国人的风格。 看这样一本将传记、评论和背景介绍相结合的书,最大的好处在于,它既能满足我们的对名人私生活的“窥视”欲望,也能因此更好地了解作家作品,又能以文化旅游的角度了解当时英国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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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归来无痕

(***个人观点***)虽然《简爱》的作者夏洛蒂勃朗特和《呼啸山庄》的作者艾米丽勃朗特是姐妹,但是作品风格相差甚远,推荐去看她们小妹妹的安妮勃朗特的《艾格尼丝。格雷》,相比之下,会有更大不同。《呼啸山庄》被誉为维多利亚时代最独树一帜的作品,用很强烈的笔触描写了另类爱情。《简爱》主要讲述了一个寄人篱下的孤女与命运抗争的故事,她坚韧不屈,不喜欢妥协,有自己的原则,有自己的是非观,对于爱情也是如此。女主角最后获得了一笔丰厚的遗产,男主角的妻子也在意外中死亡,他们终于走到了一起。虽然是欢喜的结局,但是也向现实屈服,让简爱也迈入资产阶级行列,所以有着一定的妥协性。《呼啸山庄》是本人最喜欢的一部作品,它以非常强烈的情感讲述了一个爱情悲剧,希腊克里夫和凯瑟琳直到死亡也是两个无法升入天堂的灵魂,他们的爱很另类很激狂,男主角希腊克里夫的性格和行为自从此书问世就被许多人所诟病,“他身上有着野猫、狼等动物的特征”,被世俗所不容,但是不影响它对所有人的人生观爱情观产生的巨大影响。明显的区别还有:一、《简爱》用第一人称,以自己的视角描述一个孤女的半生漂泊命运,也是一部充满抗争的奋斗史,情感细腻,笔调优美。《呼啸山庄》‘主要’用第三人称,以讲故事的形式,笔锋犀利,叙述简洁,相应的也更客观,没有明显针对性,也少有个人看法,给读者流下了很大的思考空间。二、《简爱》的女主角在一定程度上倔强得有些古板,不会接受世人所不接受的爱情,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对现实的妥协与成全。《呼啸山庄》对待爱情更加主观,希腊克里夫的复仇如狂风暴雨,以另一种方式祭奠得不到的爱人,爱情使他们绝望。三、《简爱》描写细腻,《呼啸山庄》书写大气。勃朗特姐妹的生长环境是同一片平原,却孕育出了两位写作风格迥异的女作家,但毫无疑问,他们的写作都是非常优秀的。(***个人观点***)啊啊~~手好累啊~~~ ······································ 说行天下 是非常不错的小说网站大全 快来一起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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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人生

勃朗特三姐妹是英国家喻户晓的作家:夏洛蒂·勃朗特在《简爱》中对女性独立性格的叙述、艾米丽·勃朗特在《呼啸山庄》中对极端爱情和人格的描写、安妮·勃朗特在《艾格尼丝格雷》中让人印象深刻的寂寞情绪,令人回味无穷。一家三姐妹占据了英语文学名人史中的三个席位,恐怕连众多男性作家都自叹弗如,无怪乎会有络绎不绝的崇拜者们在英国哈沃斯的勃朗特故居寻觅三姐妹留下的痕迹。 于是,描述她们的传记成了文学爱好者们的期待。虽已有不少先例在前,但简·奥尼尔的这本《勃朗特姐妹的世界》仍以全方位的角度,别具一格、图文并茂地展开了对这三位传奇女性的了解之旅。从生平介绍开始,分析她们的著作,又连带描述当时英国的时代背景,再加上书中所插的数百幅人物肖像画和三姐妹曾用过的物品照片,曾居住过的房屋照片以及她们的作品被改编成电影后的剧照,分门别类,从容不迫地娓娓道来,很符合英国人的风格。 看这样一本将传记、评论和背景介绍相结合的书,最大的好处在于,它既能满足我们的对名人私生活的“窥视”欲望,也能因此更好地了解作家作品,又能以文化旅游的角度了解当时英国的时代背景。夏洛蒂:夏洛蒂像她成功塑造的人物形象简·爱一样,个子矮小,其貌不扬,充满智慧和独立的精神。她虽外表古板沉默,却有着一颗女性和婉敏感的心。作为家中的长女,她从小就有一种关心他人的神圣责任感,以她娇弱的身躯承担了全家对外联络发展的重任。自强不息、奋斗进取成为她一生的主旋律。她的气质是浪漫和严谨的奇特结合,这就使她既热情奔放,耽于幻想,富于挑战精神;又保守稳重,约束自我,恪守传统的道德标准。她既是一个好女儿,好姐姐,好妻子,好朋友,具有温柔热情的一面,同时又是一个蔑视虚伪的上流社会,对丑恶的世态进行了犀利的讥讽 的勇士。她性格的两方面构成了她波澜不宁的丰富的 内心世界,也使她的作品更富于激情和新意,具有震 撼人心的艺术魅力。夏洛蒂的不卑不亢,纯真热情, 谦逊质朴,无不从她作品中的女主人公的身上体现出 来。她的作品可以说是她智慧的头脑和赤热的心灵的 自然流露。萨克雷在纪念夏洛蒂的文章《最后一幅素 描》中说 :“凡是读过她的书的人,谁不钦佩这位妇 女对真理的炽热的爱,她的勇敢,她的纯真,她对邪恶的义愤,她热切的同情心,她虔诚的爱和信仰,她激越的荣誉感。一种急切的诚实是这位妇女的性格特征。”这段话可以说是夏洛蒂的真实写照。 艾米莉:艾米莉被人们认为是三姐妹中天分最高的一位。 她沉默寡言,性格自闭,孤傲乖僻,挚爱荒原,一生 中几乎没有朋友。但她却有惊人的想象力和卓越的文才,创作了大量的抒情诗。并以唯一的一部小说《呼啸山庄》驰名文坛,被誉为英国19世纪文学史中最奇特的女作家。 安妮:安妮是勃朗特家最小的女孩,她温柔娴静,安静内向,和两个姐姐相比天分稍低。她只活了29岁,而且在短暂生命的后十年,从事郁闷的家庭教师工作 就占去了她很多时间,但她还是写出了两部小说《艾 格妮斯·格雷》和《怀尔德菲尔府的房客 》,在英国 文学史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她笔下的小说就如同她本人,给人一种恬静的感觉,主人公都有着纯洁的品德,勇敢地追求独立和幸福,这也是安妮内心的写照。安 妮的作品直率和明晰更像是18世纪的作品,而不像她所处的维多利亚时代的作家风格。安妮从小就随着姐姐们读书,并参与了他们的文学游戏,如饥似渴地沉浸在梦幻的王国里,写了大量的忧伤的小赞美诗。 她有一头秀丽的浅棕色头发,可爱的蓝眼睛略带紫罗兰色,白皙的皮肤,外表显得温婉可人,深得姨母的宠爱。她和艾米莉就像孪生姐妹一样,形影不离,亲 密无间,常在一块联合写日记或者到荒原中漫游,给她们熟悉的场所都起上了动听的名字。她的嗓音细弱甜美,喜欢柔和的和声,闲暇时弹弹钢琴,唱唱歌,不过这种赏心悦耳的愉快在她一生中实在是太少了。后来,安妮曾和姐姐夏洛蒂一起到伍勒小姐的学校学习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她就病倒了,呼吸困难,咳嗽不断,身体渐渐衰弱。想到病逝的两个姐姐,夏洛 蒂忧心忡忡,决定把安妮带回霍渥斯。回到了自由自 在、宁静的家里,安妮的病慢慢地好了起来。为了生 活,1839年4月,她到了默菲尔德的布雷克府, 在英甘姆夫人家当家庭教师。后来又到了梭普格林的 爱德蒙·罗宾森家做女家庭教师。她的这些当家庭教 师的经历,直接为小说《艾格妮斯·格雷》提供了众 多的素材。出版商史密斯先生有一段关于安妮珍贵的描述 :“她是个温柔文静,相当克己的人,长得一点 也不漂亮,可是模样很讨人喜欢,她的态度奇特地表 现出一种求人保护和支持的愿望,经常保持着一种恳 切的神色,这是能博得别人同情的 。”安妮终生体弱 多病,但在虚弱的外表下,却有一颗意志坚强,勇敢执着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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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糖糖豆

一、《艾格尼斯·格雷》主要内容:一个自幼受人宠爱的娇弱英国少女格雷因家道中落被迫外出,担任富商布罗姆菲尔德(Bloomfields)的家庭教师,自私的主人和调皮的学生使她尝尽人间辛酸。最后因言词的冲突被解雇。她后来到富绅默里(Murrays)去担任家教,教导大小姐罗莎莉。罗莎莉一心只想当爵士夫人。结婚后,丈夫赌博、酗酒,一点都不幸福。二、阿格尼斯·格雷(Agnes Grey),勃朗特三姐妹中安妮·勃朗特作品,是一部现实主义的小说,写的是家教的故事,可以说是安妮本人的一部自传。三、作者简介安 妮·勃朗特(Anne Brontë,1820年1月17日-1849年5月28日),19世纪英国小说家、诗人,是英国文学史上著名的勃朗特三姊妹之一。由于各种原因,她在后世的名气远不如创作《简·爱》的夏洛蒂·勃朗特和创作《呼啸山庄》的艾米莉·勃朗特,几乎被人遗忘。今日的研究者认为不应只把安妮视作夏洛蒂和艾米莉的小妹妹,安妮在文学史上占据自己独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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