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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爱小吃
首页 > 职称论文 > 中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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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恋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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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防职务犯罪,预防任人唯亲,提高社会的公平公正等方面都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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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婉儿

1、有利于公务员公正地履行职责;

2、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健康成长;

3、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

我国《公务员法》中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刚性规范。对回避的范围、内容、形式都做出详尽规定,力求回避制度做到尽善尽美,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也还老百姓一个明明白白。

扩展资料:

回避制度是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项重要制度。回避政策应该随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做出相应及时的调整修改,变得更严、更细。官员子女火箭提拔的集中爆发,引发了社会上一次又一次的忧虑到甚至有点愤怒。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硬性约束,一些火箭提拔完全可以合法地规避“回避制度”,老百姓觉得特别无奈。

破格提拔优秀青年干部是落实党中央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人们不反对破格,真正忧虑的是:袁慧中既然“为人母”,又如何“为人民服务”;是因为父母的“能力”而提拔,还是真的自己有能力。袁慧中其父虽在公选过程中按照程序进行了回避,但是我相信所有的人都明白,有一种影响是无形的,特别是在徐韬、常骏生、江中咏等被免职的舆论氛围中,这是一个很自然的联想过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回避制度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干部选拔不能“回避”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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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fatter

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公务员公正地履行职责;(2)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健康成长;(3)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 对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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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荣盛门业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公务员队伍普遍确立的一项程序化制度约束机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度化基础,在中国却没有引起行政学界足够的重视。公务员回避作为一个宏观课题,其制度化基础理应是行政学界研究的重点。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理念基础之反思公务员回避制度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如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来源于对西方公务员制度化经验的借鉴。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自然法中的公正原则,即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客观地讲,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以西方的自然法公正作为其理念基础是正确的,其具体制度化设计在程序上也较完善,但为何在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得到实现,并且又产生了那么多的现实问题呢?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固然有其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其在理念上过于重视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规定之原则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深刻影响。以近乎完全西化的标准来定位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本身就犯了原则性错误,从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脱离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以致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中国缺乏适用的土壤。具体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并没有顾及本土化公务员队伍来源特征来具体设计公务员回避制度。相反,近乎完全照搬了西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由于中西方公务员来源方式的巨大差异,照搬西方回避制度,必然注定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们近乎照搬了西方公务员制度,包括其有限的公务员回避方式,并未考虑适合我们的旨在避免人际关系影响的其他具体回避措施,致使我国公务员的回避在本土化过程中偏离了本土化方向,并未考虑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最终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难点始终是无法打破亲情网、关系网的束缚,因公致私始终是无法打破的弊病,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始终处于举步不前的状态。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度化缺陷(一)我国公务员回避的理由设定不合理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共同作弊和裙带关系等弊端,保证行人员廉洁奉公,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从而达到维护统治、发展经济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不同,其回避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回避的主要范围有:血亲回避、夫妻回避、姻亲回避、拟制亲回避等;从回避的种类上看,主要是亲属回避,少数国家规定了政党回避、同学回避等。我国200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地区回避即避籍任职。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新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仍还仅是局限于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较西方而言,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回避范围上规定仍不周延,例如,在回避种类上没有拟至亲回避、同学回避、卸任回避甚至党员回避等回避规定;在回避范围内,没有规定回避不仅应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而且还应适用于担任司法机关或担任其他机关的公职人员。由此可见,现行的公务员回避理由设定存在不合理倾向。(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回避举证责任不明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必须回避情形的举证,现行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检举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行政诉讼原则,这种回避举证责任应在公务员回避检举人。但是,在实践中公务员回避只是在其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管治下实施的,而事实上,在中国传统官僚制运作之下的本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在认定回避当事人必须回避之前,很少有真正深入调查取证,听取回避当事人对于行政职务是否具有行政资格的意见,而是要求回避当事人对业已作出的回避裁决执行无条件的回避要求。因为这种回避检举人既是整个裁决回避过程中的检举人,又是回避当事人的本级行政领导机关或上级行政领导机关。在整个回避过程裁决中回避当事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试想在现行公务员法缺乏明确公务员回避检举机关认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对公务员回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甚清楚和中国现实行政机关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行政机构仅凭其人为认定怎能符合回避的条件?即使回避当事人怀疑行政机构领导有明显偏袒某一方的情况时,由于无法说明具体理由或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实自己并无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致使本不应当回避的反而最终遭到回避,回避理由不明。(三)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官员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虽就公务员如何回避和怎样回避作了规定,但却就公务员未执行回避要求所承担的责任未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责任的不完善之处在于:它仅依靠于公务员自身修养而采取自我回避和行政机关的主动强制回避,并没有看到公务员同时还是一个“经济人”。公务员所在机关同时还是一个大的“行政人”,这些角色都会促使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为保护本部门人员的利益,而不作出回避之裁决,最终使得公务员应有之回避难于贯彻,缺乏保障。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回避责任之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无力进行,更无相应的程序和处罚规定,主观随意性较强,缺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法律监督。目前的公务员法对未履行回避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的空白,使得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贯彻缺乏应有的深度和保障。三、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陷消解的程序化设计安排设计一种制度应当明确的是,制度实践的社会效果更大程度上取决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社会大背景,而不仅仅是制度设计本身。所以,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制度的设计要在充分肯定“自然公正”原则的指导作用下,紧密联系中国当前现实国情,努力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这样才能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理性的公务员回避制度机制。(一)公务员回避理由的完善回避理由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回避理由设计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科学完善,也会影响到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就具体设计而言,必须要做到具体细致、便于操作,同时还要保证回避程序的公正、公开。具体看,第一,乡土情谊和血缘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亲理由。第二,战友情谊和同学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熟理由。目前公务员法对这些避熟理由规定的不具体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因而,以后必须要在公务员法中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此种回避之理由。(二)增设“公务员卸任回避”制度公务员卸任回避是关于公务员在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的规定,即退体或已被开除公务员籍的公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影响涉及公务员事务,凡是有可能涉及影响到的,必须要报经原行政单位批准。当今世界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公务员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规定,如英国规定退体两年后,如果已退休的公务员要接受一位与原行政部门有业务关系的私人企业主的聘请,必须要得到原行政部门的批准,而这种被批准的可能性又是极小的,多数情况下将成为一种卸任回避。因此,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卸任退休后再工作或可能再次影响国家事务的问题,亦应在公务员法中设定明确的卸任回避之有关规定。(三)明确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法虽然就回避当事人何种情况下进行回避作了规定,但却未就回避当事人在应当回避时,没有履行回避职责时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于公务员明知具有应当自行回避之理由,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已作出回避裁决的公务员,故意不作出回避行为的情况,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而仅有的只是一些机关内部的处分,并且这种处分大多都是事后性的,这种事后性使得回避追究往往最终都不了了之,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笔者认为,制度法律之刚性,必然在于违反制度法律情节惩治措施之刚性。公务员法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制止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因为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说明公务员在主观方面具有徇私动机和枉法故意,而且公务员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其他职务行为都极可能对行政公正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对于这种严重影响行政结果的行为仅给予各部门的内部处分并不足以起到威慑制止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公务员法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应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一律无效。不要给我分,我抄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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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队长

1)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些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公务员回避的措施,为推动我国公务员秉公执法,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日趋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程序中很少有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此外,虽已出台有关公务员回避的专项法规,但现行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往往只规定公务员在执行某项公务时应当回避的原则,而对回避的具体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未作出详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二,回避的范围和种类不够全面。对于回避的范围,目前主要回避亲属关系中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回避的种类,我国刚出台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没有对公务员离任回避作出明确的规定,未能真正做到通过“进、管、出”三个环节来对公务员履行职务加以全面限制。三,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首先,对回避理由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简单。现有立法对公务员回避理由的相关规定,基本重复了《公务员法》第68条和70条的内容,对于“亲属关系”给出了限制,而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及范围,《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法规均未给出详细的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在解释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必将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对回避程序的规定不够详尽。现行法规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及公务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对该程序启动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提出方式和时限、举证责任、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决定方式、决定时效、公务员回避后继任人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基本未作规定,这必然会降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未回避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消或可更正无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违反回避程序时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立法如果不表明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回避制度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往往会导致回避制度对国家公务人员行为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公务回避制度形同虚设。”[6]最后,“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并没有涉及公务员回避的相关条款。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对回避救济制度有所涉及,但是仅限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公务员可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救济程序简单,救济途径狭窄。在实际的职权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对公务员回避的情况产生争议时,公务员如何寻求救济;或者在公务员本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时,行政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立法都未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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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界的战斗猪

当前,部分党员干部出现了不会为、不敢为、不愿为、不担当等消极行为,其突出表现为推、浮、绕、躲、拖,以推脱工作、推卸责任。在其位,谋其政。岗位问题问题与职责相对应,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就必须履行什么职责。然而,少数干部对待职责耍太极,遇到难事当推手,存在规避责任心理。更有干部为了避责,采用一些荒唐,甚至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方式,结果不仅没能规避问责,反而引起群众反感。在岗必言职,在职必理事,理事必担责,如此才能有力推进工作,圆满任务完成任务,让群众竖起大拇指。个别干部的避责思维,较大程度上影响政策的执行落地。“为官避事平生耻”。责任与担当,是干部必备的品质。有的干部不敢担责,不愿意担责。面对困难缺乏斗志,遇到问题退缩开溜,而不想方设法解决矛盾,为党组织分忧,给人民群众解难。相反地,工作还未做,先安排退路,思考如何“站得拢,走得开”。不问自身的职责,不管群众的疾苦,不担心目标任务,先考虑自己会不会被问责,顶上“乌纱帽”能否稳当,继而把责任推给他人,避免问责到自己头上。诚然,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但身为干部,初心就是为人民谋福利,使命就是为人民服务,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要常把责任二字记心头,明白岗位的职责,谨记服务的宗旨。有职不履行,有位不谋政,就是失职渎职。这样为官理政,群众权益焉能保障?这样的干部,注定得不到群众的掌声,更得不到组织的认可,是不折不扣的尸位素餐。规避责任,反映责任意识淡薄。有的干部自诩“圆滑”,工作中擅长“耍滑头”,有功劳往自己身上揽,有好处争先抢到手,有风险责任却退避三舍,隔岸观火。这种规避责任的“聪明”,实质是缺乏责任意识,对岗位职责不尽心,对目标任务懈怠,对群众的急事难事淡漠。没有足够的责任意识,何来满腔的工作热情,没有满腔的工作热情,怎么能够圆满完成工作。对待规避责任的干部,要厘清其职权,分清其职责,根据造成的后果与影响,严格进行惩处。失职渎职的,依照相应规定从重从快查处,以此督促干部用心尽责,真心履职,做无愧于心、无愧于民、无愧于职责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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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RS游戏人生

“为官不为”随着反腐和作风建设力度的持续加大,一些领导干部感觉“为官不易”,进而出现“为官不为”的现象。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机关不良风气。实际上,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人民群众对政府不作为现象深恶痛绝,党和政府也是三令五申,但是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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