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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当5188

尚绪美,清华大学,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2007年的 在中国知网上可以找到 【英文题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Its Legal Validity 【副题名】 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A Research on Provision 51 of Contract Law 【作者中文名】 尚绪美; 【导师】 崔建远; 【学位授予单位】 清华大学; 【学科专业名称】 法律 【学位年度】 2007 【论文级别】 硕士 【网络出版投稿人】 清华大学;尚绪美 【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8-07-18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英文关键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validity; bona fide gains; illegal profit;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很多学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反省。 本文将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二部分:准确界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等概念,使讨论的对象—无权处分合同特定化、清晰化。第三部分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沿着初步论证—实证分析部分—反面论证—得出结论的顺序展开。在初步论证阶段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别进行论,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进行综合的比较。实证分析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的法制背景和相关规定进行讨论。接下来的反面论证部分分别反驳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有效说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说中的有力说,以从反面论证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通说)的论点。笔者认为对我国法律中的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效力应以我国法律体制及所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为背景作上述理解。这样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应用,其不足之处宜通过解释加以消除。 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在我国无权处分合... 【英文摘要】 Although the 51st provision of Contract Law has stipulated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the arguments never stop whatever in academic circles or legal practice fields. Particularly many scholars challenge the correctness of the provision. The thesis made a research on 51st provision, having three parts to verify the author s views step by step. First part and second part: give the demarcation of unauthorized acts and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so as that we can specify and make clea... 【DOI】 CNKI:CDMD: 【相同导师文献】 导师:崔建远 导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1] 吴旻.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裁判若干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7[2] 陈探.论长期合同调整[D]. 清华大学,2007[3] 尚绪美.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D]. 清华大学,2007[4] 曾宪发.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D]. 清华大学,2007[5] 柏勇.特许经营受许人法律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7[6] 程世刚.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私权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6[7] 朱俊峰.公寓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6[8] 程世英.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析[D]. 清华大学,2006[9] 黄斌.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10] 陈喜年.围绕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权利冲突及相关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参考文献】反映本文研究工作的背景和依据。共(4)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4 条[1] 崔建远. 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3) . [2] 崔建远. 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 法学研究, 2003,(01) . [3] 孙宪忠.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J]. 法学研究, 1999,(05) . [4] 王利明. 论无权处分[J]. 中国法学, 2001,(03) . 【共引文献】(也称同引文献)与本文有相同参考文献的文献,与本文有共同研究背景或依据。共(7113)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645 条[1] 郑立. 论合意(协议)是合同理论的基石[J]. 法学家, 1993,(04) . [2] 林宏坚,陈贵生.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新探——试析一种对第三人利益区分保护的思路[J]. 法学评论, 2006,(05) . [3] 汤大好.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之受害人容忍义务比较法研究[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 [4] 李岩. 占有法益性质之初步论证[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1) . [5] 蔡代鹏. 小议“加害给付”[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3,(01) . [6] 张曼莉.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2) . [7] 廖焕国,严浩. 先买权制度论纲——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先买权制度[J]. 法学评论, 2003,(06) . [8] 任华哲,鲁杨. 共同抵押若干问题之探讨[J]. 法学评论, 2003,(06) . [9] 钱硕.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4) . [10] 黄明健.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J].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8,(08) .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22 条[1] 任庆. 中国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2] 陶修明. 国际金融衍生交易终止净额结算法律制度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3] 蔡永民. 论物权法视野下的水资源法律保护[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4] 张炳生. 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5] 夏利民. 论财团法人制度[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6] 刘宇. 民刑关系要论[D]. 吉林大学, 2007 . [7] 王雪杉. 保险法告知义务研究[D]. 吉林大学, 2007 . [8] 李国强. 相对所有权的私法逻辑[D]. 吉林大学, 2007 . [9] 杨忠孝. 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 [10] 於世成. 美国航运法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225 条[1] 李南春.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D]. 北京大学, 2007 . [2] 朱广峰. 论国际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制度[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3] 马晶. 从近年进口产品责任问题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的完善[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4] 蔡忠良. 侵权行为法立法体例比较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5] 王慧蕾. 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6] 赵志刚. 和谐社会与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D]. 山东科技大学, 2007 . [7] 王晓彬. 论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D]. 山东科技大学, 2007 . [8] 江峰. 和谐社会与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D].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 [9] 王亚力. 论合理建构农民失业保障机制[D].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 [10] 张福娇.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四川大学, 2007 .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1 条[1] 吴旭,黄嘉琳.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2] 王屏. 从一起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若干问题[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3] 赵莉. 我埋单你受益——从银行房贷合同看“霸王条款”[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4] 张大安,杨爱萍. 保护耕地 加强征地制度改革 维护社会稳定[A]. 新技术在土地调查中的应用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5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 2005 . [5] 韩立新. 论我国海洋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A].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2007 . [6] 张湘兰,向明华. 司法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问题[A].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2007 . [7] 徐静琳,李瑞,游依群,康洛奎,谌爱华,张甄,孟庆刚,姚杰. 规章编纂研究[A]. 2003年政府法制研究[C], 2003 . [8] 钟爱玲. 论《物权法》中的海域使用权[A]. 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 2007 . [9] 李晓斌. 创设地役权制度的现实意义思考[A]. 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C], 2003 . [10] 陆瓯,罗玉章.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A]. 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C],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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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娜姐

【摘要】 本文首先对“赵氏孤儿”故事的流传作一简单介绍。接下来介绍《史记·晋世家》、元杂剧《赵氏孤儿》、电影《赵氏孤儿》(陈凯歌,2010)三者在人物塑造、主题阐发上的不同。最终将主题聚焦于电影《赵氏孤儿》对“赵氏孤儿”故事的当代演绎及其叙事策略,总结其成败经验,以期为后来的“名著改编”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 赵氏孤儿 史记 元杂剧 陈凯歌 电影一、故事流传 《赵氏孤儿》故事原型的最早记载见于《春秋》: 《春秋·宣公二年》(公元前607年): 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 《春秋·成公八年》(公元前583年): 晋杀其大夫赵同、赵括。 这两条记载过于简单,我们只可从中读出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并且人物中仅有赵盾、赵同、赵括三人,尚未出现“赵氏孤儿”赵武。 到了《左传》,对这两条相关记载的注解使得这段史实变得更加生动详细: 《左传·宣公二年》(公元前607): 晋灵公不君。 厚敛以雕墙。 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 宰夫胹熊蹯不熟,杀之,寘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 赵盾、士季见其手,问其故,而患之。 将谏,士季曰: “谏而不入,则莫之继也。 会请先,不入,则子继之。 ”三进及溜,而后视之,曰: “吾知所过矣,将改之。 ”稽首而对曰: “人谁无过?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诗》曰: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夫如是,则能补过者鲜矣。 君能有终,则社稷之固也,岂惟群臣赖之。 又曰: ‘衮职有阙,惟仲山甫补之。 ’能补过也。 君能补过,衮不废矣。 ” 犹不改。宣子骤谏,公患之,使鉏麑贼之。晨往,寝门辟矣,盛服将朝。尚早,坐而假寐。麑退,叹而言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有一于此,不如死也!”触槐而死。 秋九月,晋候饮赵盾酒,伏甲,将攻之。其右提弥明知之, 趋登,曰:“臣侍君宴,过三爵,非礼也。”遂扶以下。公嗾夫獒焉。明搏而杀之。盾曰:“弃人用犬,虽猛何为!”斗且出。提弥明死之。 初,宣子田于首山,舍于翳桑。见灵辄饿,问其病。曰: “不食三日矣!”食之,舍其半。问之。曰:“宦三年矣,未知母之存否。今近焉,请以遗之。”使尽之,而为之箪食与肉,寘诸橐以与之。既而与为公介,倒戟以御公徒,而免之。问何故,对曰:“翳桑之饿人也。”问其名居,不告而退。遂自亡也。《左传·成公八年》(公元前583年) : 晋赵庄姬为赵婴之亡故,谮之于晋侯,曰:「原、屏将为乱。」栾、郤为征。六月,晋讨赵同、赵括。武从姬氏畜于公宫。以其田与祁奚。韩厥言于晋侯曰:「成季之勋,宣孟之忠,而无后,为善者其惧矣。三代之令王,皆数百年保天之禄。夫岂无辟王,赖前哲以免也。《周书》曰:『不敢侮鳏寡。』所以明德也。」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这两则故事都介绍了“赵盾弑其君”的前因后果,但却完全不同。第一则材料中首次出现了提弥明和灵辄,第二则材料中则首次出现了韩厥。第一则材料中赵氏被灭的原因是由于晋灵公的“不君”,赵盾屡次直言上谏而引起的君臣之间的矛盾;第二则材料中所交代的赵氏之所以被灭族,是因为庄姬、赵朔、赵婴三人之间感情混沌,纠葛不清,赵氏家族无法容忍并出面干预,庄姬因此怀恨在心,在晋侯面前污蔑赵家,而平日与赵家早已结仇的大臣也趁机加入,借此将赵氏家族一网打尽。这些都为《史记》提供了史料,做了铺垫。《史记》中的相关记载见于《晋世家》和《赵世家》,《晋世家》基本延续了《左传·宣公二年》的记述,甚至个别字词也一样。《赵世家》则比此前的故事都更加丰满。对于晋灵公的昏庸和想要杀害赵盾的原因,《赵世家》延续了《左传》和《晋世家》的记载,但在此基础上,又加入了新的人物和情节。新的人物有公孙杵臼、程婴、屠岸贾,这三人被划分为正邪两派,于是就有了曲折生动的搜孤救孤故事。至此,“赵氏孤儿”的故事初见雏形。 到了元明清时代,叙事文学发展并繁盛起来,《史记》本身所具有的叙事特点,使其成为戏曲、小说等叙事文学取材的对象。“赵氏孤儿”故事因其曲折生动的情节设置,自然也被搬上了戏曲舞台。元代纪君祥的《赵氏孤儿》获得的极大成功,对于“赵氏孤儿”故事的源远流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关于元杂剧《赵氏孤儿》,存在着两个版本:元刊本正名为《韩厥救舍命烈士,程婴说妒贤送子,义逢义公孙杵臼,冤报冤赵氏孤儿》,这个版本,不载题目,只录曲文,科白全删,曲文有较大出入。明刊本题目作《公孙杵臼耻堪问》,正名作《赵氏孤儿大报仇》。较之元刊本错误少,是现今刊印的基础版本。 在纪君祥的《赵氏孤儿》之后,明代传奇《八义记》和明代历史小说《东周列国志》也对“赵氏孤儿”进行了演绎。《八义记》的传奇体例限制(只能以生、旦为主角,以“大团圆”为完美结局)无疑削弱了元杂剧的悲剧气氛,在人物塑造上,更是凭空增添了周坚和张维两个角色,这就削弱了两大主角程婴和公孙杵臼的戏份,使得故事情节和元杂剧大相径庭,整体而言,艺术性也就大大降低了。《东周列国志》的相关情节出现在五十回“赵宣子桃园强谏”、五十一回“责赵盾董狐直笔”、五十七回“围下宫程婴匿孤”、五十九回“诛屠岸赵氏复兴”,但所书故事均在元杂剧范围之内,并没有任何创新或存异之处。 以上是对“赵氏孤儿”故事版本流传的简单介绍。综上所述,“赵氏孤儿”的故事雏形形成于《史记·赵世家》,纪君祥对其进行的元杂剧改编使其得以广泛传播,并流传至今。二、版本对比 接下来笔者将分析《史记·赵世家》、元杂剧《赵氏孤儿》、电影《赵氏孤儿》(陈凯歌,2010)在 人物塑造和主题阐发 上的变迁。在人物塑造方面,为求简单明了,笔者就屠岸贾、赵氏家族、程婴、公孙杵臼、韩厥五类角色在以上三部作品中的设定制作了如下表格(表1): 读表可知,屠岸贾在《史记·赵世家》中的设定是“大夫”、“司寇”,属于文官,到了元杂剧和电影里则变为武将(“晋国大将”),赵氏家族在《史记·赵世家》和元杂剧里都是文臣,到了电影里才设定为武将。程婴在三部作品中的角色设定则各不相同,分别是:赵朔友人、赵家门客、草泽医人。公孙杵臼在《史记·赵世家》中是赵家门客,在元杂剧和电影中都是和赵家同为“一殿之臣”的朝中中大夫,但在电影里被弱化为配角,戏份不多。韩厥在《史记·赵世家》里是赵朔友人,在元杂剧和电影里都是屠岸贾下属。 以上是对上表的简单解读。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程婴、公孙杵臼、韩厥三人在《史记·赵世家》中的角色设定相同或相近,而到了元杂剧中则各不相同的原因,是因为元杂剧与《史记》相比,前者是叙事文学,更注重故事的趣味性,后者则属于史书,纪实性是第一原则。而在《史记》和元杂剧中鲜明的正邪对立和救孤动机,到了电影中变得模糊的原因,则与笔者接下来要谈到的三部作品的主题有关。 提到三部作品的主题阐发,就要提到其中人物行为的动机和原因。接下来笔者将从叙事学的角度出发,对三个文本进行细读,从中阐发三部作品各自不同的主题。《史记·赵世家》中,在赵氏家族被灭族后,公孙杵臼和程婴有如下几段关键性对话:       赵朔客曰公孙杵臼,杵臼谓朔友人曰:“ 胡不死 ?”程婴曰:“朔之妇有遗腹,若幸而男,吾奉之;即女也,吾徐死耳。”       公孙杵臼曰:“ 赵氏先君遇子厚 ,子强为其难者,吾为其易者,请先死。”       及赵武弱冠,为成人,程婴乃辞诸大夫,谓赵武曰:“昔下宫之难,皆能死。我非不能死,我思立赵氏之后。今赵武既立,为成人,复故位,我将下报赵孟宣与公孙杵臼。” 赵武……曰:“武愿苦筋骨以报子至死,而子忍去我死乎!” 程婴曰:“不可。彼以我为能成事,故先我死;今我不报,是以我事为不成。”遂 自杀 。 从上面几段对话我们可以看出,司马迁有很强的恩义观,这种恩义观的逻辑是:若对方有恩于己,自己则应以生命来报答对方的知遇之恩。因此即便在救孤养孤的任务完成后,赵武泣涕拜谢表明自己愿意报答程婴的恩情,程婴依然选择自杀以下报恩主。 如果说本篇或属个例,那我们可以看看司马迁笔下的其他例子。如战国时豫让为报“智伯国士遇我”之恩,“乃变名姓为刑人,人富涂厕,中挟匕首,欲以剌襄子”,智伯感其乃“义人也”,将其释放;豫让竟不罢休,“又潦身为厉,吞炭为哑,使形状不可知,行乞于市,其妻不识也”,伺机而动。最后其义难成,拔剑三跃而击赵襄子之衣,“遂伏剑自杀”。聂政为报严仲子而刺韩相侠累,“因自皮面决眼,自屠出肠,遂以死。”其姐聂荣前来认尸,被问及“何敢来识之”,说道:“严仲子乃察举吾弟困污之中而交之,泽厚矣,可奈何”,可见再司马迁笔下,不但“士为知己者死”,连闺中女儿亦知报恩复仇之理。又如燕太子丹为报秦仇而求助于田光,田光以自杀激励荆轲。荆轲刺秦王而报太子,其友高渐离又欲刺秦王而报荆轲。监门侯生为报信陵君的知遇之恩,为保信陵君窃符成功,竟将自己献祭出去,“北乡自刭”。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史记·赵世家》中的“赵氏孤儿”故事,其主题即为先秦到一个“义”字。 到了纪君祥创作的杂剧《赵氏孤儿》,在讨论救孤时,通篇所见已非恩义等字眼,而是“于家为国旧时臣”、“忠臣”、“忠魂”,可见先秦的“义”到了元朝已演变为“忠”。那么先秦的“义”的对象是恩主,元代的“忠”的对象则是“君主”。于是元杂剧里的“赵家”的内涵被置换成了“君”,这一点我们从元杂剧的细节和行文逻辑里也可窥得一二,如“【煞尾】凭着赵家枝叶千年永,晋国山河百二雄。显耀英才统军众,威压诸邦尽伏供。(p1486)”,好似这晋国山河乃是“赵家”的,到了程婴向赵氏孤儿将事实和盘托出时,更是改称赵氏孤儿为“小主人”。再联系时代背景,笔者可做如下猜测:这里的“赵家”已经不是先秦晋国的“赵世家”,而是赵家王朝,也即宋朝。至此,元杂剧《赵氏孤儿》则被赋予了时代性主题。两宋朝廷对程婴、公孙杵臼、韩厥三位赵家功臣的的追封祭祀也可佐证这一点[下附《两宋朝廷婴、杵、厥祭祀封赏始末表》(表2)]。 三、当代演绎 相比以上两部作品,2010年陈凯歌的电影作品《赵氏孤儿》,其主题则要复杂的多。时隔上千年,以先秦的“义”作为行为动机(乃至杀身成仁)在当代已显得缺乏合理性;即使是时隔近千年的元朝,其“忠君”思想也与当代价值格格不入。因此,不论是在主题阐发上,还是在人物塑造和叙事逻辑上,陈凯歌都必须对这一流传千年的故事进行重新组合。接下来笔者要做的就是分析陈凯歌的叙事策略及其达到的效果,总结其成败经验,以期为后来的“名著改编”提供借鉴意义。 由表1我们可知,到了电影里,屠岸贾和赵氏家族的正邪对立已不明显,屠岸贾诛杀赵氏家族的动机,并非像元杂剧里那样陷害忠良,而是受到了刺激:电影开篇,通过由葛优扮演的程婴和一小市民的对话,电影就向观众交代了屠岸贾被赵朔替代一事,这一替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替代屠岸贾出征,二是代替屠岸贾娶到了国君的姐姐庄姬夫人。镜头在一组平行蒙太奇间不断转换,由赵文卓扮演的赵朔只因打了胜仗就耀武扬威,不将屠岸贾放在眼里,甚至逼其吞食由国君“从台上弹人”时不小心打中赵朔坐骑的弹丸。电影仅用了8分42秒,就将屠岸贾与赵氏家族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让观众对屠岸贾产生了同情。从8min42s到25min12s是矛盾的解除:朝堂上面对赵盾赵朔的当面羞辱,屠岸贾忍无可忍终于设计诛杀赵氏家族(笔者将这一段结束于赵武之死)。观众在观看这一组合段的过程中,已经不能像看元杂剧那样怀着鲜明的立场了,而是感情复杂,一方面为嚣张跋扈的赵氏家族被诛感到解气,一方面又替幸存的赵氏孤儿紧张。笔者将第三个组合段规定为:25min12s到57min42s,这一组合段的主题是:搜孤救孤。此前不论是在《史记》还是在元杂剧里,或为“义”或为“忠”,程婴和公孙杵臼都毫不犹豫献出了自己乃至儿子的生命,这一叙事逻辑到了当代无疑毫无逻辑可言,甚至有概念先行之嫌。于是在这32分钟里,导演对“搜孤救孤”的故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重新演绎:程婴起初藏孤属于临危受命,并非主动为之;后来阴差阳错,官兵错抱了赵氏孤儿,留下程婴的孩子,程婴被屠岸贾怀疑,并在自认为自己的孩子已被公孙杵臼带出城的前提下,才“招认”并带着屠岸贾去了公孙府邸搜孤;到了公孙府邸,直到屠岸贾摔婴的前一秒,程婴都以为屠岸贾会信守承诺手下留情,这才将被找到的婴儿(也就是他自己的孩子)亲手奉上。至此,程婴阴差阳错地完成了“大义凛然”的救孤行动。电影作为一种视觉化的艺术表现形式,不同于《史记》的书面描写,也不同于元杂剧的角色脸谱化,演员本身就是一个视觉符号——葛优的脸,其向观众所传达的信息向来与“市侩”、“喜剧”等词有关,不论如何似乎都与诸如“大义凛然”这样的形容毫无关联,因此并非全知视角的屠岸贾,绝不可能想到如此“市侩”的小市民,会作出如此牺牲。赵氏孤儿的命就此保住。 至此,通过以上三个大的组合段的分析,笔者意在阐明电影的复杂主题——存在主义式的荒诞感,在存在主义哲学的语境中,人性不再是简单的黑白对立,个体行为的动机也不再正邪分明,生命充满了荒诞,每个人都是被动推石上山的西西弗斯,面对命运深感无力,如电影中的程婴在意外失子后所说:“这就是命”。 以上是对电影前半部的主题的分析。关于后半段故事,《史记》和元杂剧也颇有出入:《史记》中简单的报恩复仇主题,到了元杂剧中加入了赵氏孤儿“认贼作父”的情节。于是简单的报恩复仇主题,在此又多了一层耐人寻味的“弑父”情结。然而在笔者看来,元人笔下的这一“弑父”情节的加入,并不具备现代性意义上的“精神弑父”涵义,也并非为设置伦理困境,只是出于作者纪君祥从内容和结构两方面的考虑:内容上,这一情节的加入可增添故事的曲折性,以迎合观众的接受心理;结构上,“认贼作父”可拉近正反两派(赵氏孤儿vs屠岸贾)的距离,费去许多笔墨,确保故事结构的封闭性。如果我们再回到元杂剧的文本中进行细读,这一推论就几可确定无疑了:元杂剧第四折一跃跳到二十年后,程婴以手卷的方式向赵氏孤儿细述往事,赵氏孤儿听后的反应是:“元来赵氏孤儿正是我,兀的不气杀我也。”随后便晕了过去,被程婴唤醒后又叫道:“兀的不痛杀我也!”接着直接改口称养了自己二十年的屠岸贾为“老匹夫”,并表示“我拼着生擒那个老匹夫……”、“到明朝若与仇人遇……死狗似拖将出去”,甚至毫不犹豫地表示要“把铁钳拔出他斓斑舌,把锥子生跳他贼眼珠,把尖刀细剐他浑身肉,把钢锤敲残他骨髓,把铜铡切掉他头颅”。至此可以看出,这些报复性的残忍描写基本上迎合了当时反元复宋的群众心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作者并不在意叙事的逻辑性和内容的可信度(在此忽略戏曲不同于小说电影等其他叙事体裁的叙事逻辑)。 然而到了陈凯歌的电影《赵氏孤儿》里,“复仇”不再像元杂剧里那么地“快意恩仇”,而是充满了情与理的矛盾。电影里,程婴抚养赵氏孤儿并主动促成其认贼作父的动机,是为了替自己的儿子报仇。元杂剧里未提及“报仇”与“认贼作父”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在电影里,程婴之所以如此行事,不是为了简单的“快意恩仇”、置之死地,而是想要“以牙还牙”——让屠岸贾也体会到失子之痛(虽然只是养子)。至此,程婴的行为动机从之前的“被动无奈”变成“主动设计”,这一“主动设计”纯属自私行为,为了报自己的仇可以利用甚至牺牲赵氏孤儿,并不包含任何高尚的动机。黄晓明饰演的韩厥参与复仇的动机,也不再是出于忠义,而是为报屠岸贾毁容之仇。 笔者将电影的第四个大组合段划定为:57min42s到93min40s。这一段极为重要,因为导演在这饱满的36分钟之内,补充了元杂剧中空白的二十年——在元杂剧中,第三折是二十年前,第四折一下跳到二十年后,省略了这二十年间的细节。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二十年的细节却是必不可少深可玩味的,其中必有一对矛盾贯穿始终:赵武怎样认贼作父、程婴怎样防备赵武被屠岸贾认出。电影的这36分钟就是围绕着这对矛盾展开,如同猫捉耗子,可谓剑拔弩张,一触即发。观众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观影快感。这一组合段随着矛盾的最终解除而结束:在赵武出征前穿上盔甲威风凛凛地向“干爹”屠岸贾走来的那一刻,屠岸贾从他的身上看到了昔日对头赵朔的影子。元杂剧里的屠岸贾并未提前认出赵武,而是赵武提前被程婴告知真相,并毫不犹豫地手刃仇人。相比于元杂剧,电影相应的第五个组合段则要复杂得多,笔者将最后的这一大组合段分为两个小的组合段:面对仇人的儿子,屠岸贾如何处置;以及最后的“赵氏孤儿大报仇”。如果屠岸贾毫不留情地选择斩草除根,矛盾解除,也就不会有随后的“赵氏孤儿大报仇”组合段。导演自然不会如此,电影的内部逻辑和观众的观影逻辑也不允许导演如此。于是第五大组合段的第一个小组合段围绕着屠岸贾面对赵氏孤儿的情理纠结展开:屠岸贾先是计划在行军打仗的途中设计让赵武死于敌军之手,在赵武被敌军包围一遍遍大喊“干爹救我”时,情压倒了理——他救了赵武,中止了计划,不料却被韩厥暗箭中伤,命在旦夕。 这一小组合段和下一小组合段可以说是一对“交叉组合段”:在这一小组合段的开始,程婴和韩厥就向赵武讲述了“赵氏孤儿”的故事,但不同于元杂剧中赵武的激烈反应,电影中的赵武,出于对“干爹”屠岸贾的感情和对“亲爹”程婴人格的认知,对这一故事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义无反顾地上了战场,并在屠岸贾遭韩厥暗算后以命相逼,逼身为“草泽医人”的程婴拿出“救命”药丸。这一小组合段结束于屠岸贾被救后对赵武怀疑的解除—— 他亲口对赵武说:“干爹只是睡了几天,把所有的事情都想明白了,你的事——我竟然怀疑你不是你爹的亲生儿子。” 赵武的心至此在第一次产生动摇:“那我是谁?” “赵朔的儿子啊,我怀疑你爹用他的儿子替了你。” 至此(107min42s),屠岸贾的情完全压倒了理,而赵武那被父子之“情”淹没了的“理智”,才开始复苏了。赵武回到家,在向程婴最后确认了“赵氏孤儿”故事的真实性后(110min14s),电影进入最后一个小组合段,这也是笔者要重点讨论的组合段。 这一组合段开始于一组慢镜头,在这组慢镜头中,程婴携子穿过闹市,来到屠岸府,与早已在府中等候的屠岸贾展开最后的“大报仇”决斗。这组决斗用时12分钟,最终以屠岸贾莫名其妙被赵武所杀而结束,使“赵氏孤儿”故事得以以“快意恩仇”作结。笔者认为,正是这一仓促的结局,造成了电影文本内部的精神分裂,前半部复杂的人性主题至此荡然无存;也造成了观众观影心理的分裂:观众的观影期待非但没有得到满足,反而被强行隔断,引往截然相反的方向,最后嘎然而止。于是观众愤怒了,纷纷将矛头指向导演陈凯歌。 然而这只是这一组合段的可能性之一,据披露,本来还有另一个剧本方案,在那个剧本方案里,最后一个组合段里,赵孤于情无法下手,于理必杀屠岸,程婴目睹赵孤纠结,遂觉自己设下此计之残忍,在复仇箭在弦上的一刻,赵孤崩溃手软,程婴为护赵孤以身殒命。这样的剧情才算合“情”合“理”,同时也能打通全片逻辑,形成完整叙事线的同时,挖掘和传达出更加深刻的主题意蕴。 但是,或许是因这一剧本方案不单改了内容,连结局也完全与复仇无关,从而彻底脱离了“赵氏孤儿”的本事,陈凯歌才不得不在走过一个“人性”圆圈后,又复归“正邪不两立”、“快意恩仇”的传统主题。综上所述,我们可知,电影《赵氏孤儿》对“赵氏孤儿”故事的当代演绎,其大体上是成功的,这一成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叙事上使其更贴近电影逻辑(相对于“戏曲逻辑”而言),二是在主题上赋予其时代性。但是,结局的精神分裂使其功亏一篑。 从中能得到的经验是:我们必须历史性地对待“名著改编”,抛弃其中不合时宜的价值观,充分发掘其中的永恒性主题,并结合时代将其进一步放大,这才是使“名著”重新焕发时代光彩的改编策略。参考文献 【专著】 [1] 【元】纪君祥等. 赵氏孤儿[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0. [2] 【汉】司马迁. 史记[M]. 北京:中华书局,2006-06.【学位论文】 [1] 卢刚. 《史记》中自杀人物群像研究[D]. 重庆师范大学,. [2] 张金伟. 《史记》人物之生死解读[D]. 陕西理工学院. [3] 李蔚. 《赵氏孤儿》题材戏曲传播研究[D]. 西北大学. [4] 姚燕燕. 《赵氏孤儿》故事戏流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5] 代伟. 明传奇史记戏研究[D]. 陕西理工学院.【期刊论文】 [1] 何梅琴. 《史记》自杀模式描写及原因探析[J].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 陈鹏程. 试论《史记》的自杀叙事[J]. 新余学院学报. [3] 邹朝斌. 纪君祥《赵氏孤儿》中侠义精神研究[J].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4] 朱瑶佳. 电影《赵氏孤儿》对元杂剧的改编探析[J]. 试听. [5] 张春丽. 《赵氏孤儿》形态变迁下的主题流变及电影改编之得失[J]. 电影文学, 2013. [6] 陈春丽. 论《史记》中的为“自我”复仇者形象[J]. 安徽文学, 2007. [7] 徐小青.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古代政治人物自杀行为的影响[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8] 潘定武. 《史记》为“文化复仇”之书辩[J]. 黄山学院学报. [9] 许菁频. 论元杂剧中的史记戏[J]. 浙江教育学院学报. [10] 王长顺. 《史记》所记自杀现象的文化内涵[J].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11] 张劼. 信仰与意志:秦汉以前的“自杀”[J].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 [12] 孙乐、梁工谦. 信仰与意志:秦汉以前的《自杀》——以《史记》为中心的考察[J]. 贵州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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