谏议大夫:官名。西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置谏大夫,掌议论,属光禄勋。无定员。东汉世祖时改称谏议大夫。唐左、右谏议大夫分属门下省与中书省,各四人,掌侍从规谏。宋初沿其制,后置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为之长。辽金沿置。明初置,不久废。《后汉书.百官志二》:“谏议大夫,六百石。本注曰:无员。”《宋史.职官志一》:“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同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又“右谏议大夫......与门下省同,但左属门下,右属中书。” 相当于今天的中纪委书记秘书省:官署名。南朝梁时,改前代秘书监为秘书省,专掌文艺图籍,陈、隋因之。唐初复称监,后又改兰台、麟台。至睿宗太极元年(公元712年)再改为秘书省。下领太史、著作二局。宋代沿置。明废。《新唐书.百官志》:“秘书省。监一人,从三品;少监二人,从四品上;丞一人,从五品上。监掌经籍图书之事。”《通典.职官八.秘书监》:“梁曰秘书省。陈因之,后魏亦有之......隋秘书省领著作、太史二曹。”《宋史.职官志四》:“秘书省。监、少监、丞各一人,监掌古今经籍图书、国史实录、天文历数之事,少监为之贰,而丞参领之。” 秘书省校书郎:相当于现在的行政部门的校对 监修国史:是朝廷任命的主管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官员。早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时期,司徒崔浩就曾“监秘书事”、“综理史务”(注:《魏书》卷35,《崔浩传》。)。这里的“监秘书事”实际就是监修国史(注:雷家骥:《中古史学观念史》第八章之四《六世纪北朝官修制度的变化与风气》,台湾学生书局1990版,第413页。)。 北齐修撰国史,监修人员径称“监国史”,当时重臣如高隆之、赵彦深、祖珽等均曾兼任此职。北周无“监国史”之名,但大臣赵善曾“监著作”(注:《周书》卷34,《赵善传》。),实即监修国史。唐朝设监修国史,就目前史料来看,肇始于贞观时期房玄龄担任此职,具体时间各书记载则稍有歧异,如《贞观政要》卷2《任贤》说是“(贞观)三年, (房玄龄)拜尚书左仆射、监修国史”,《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则云:“(贞观)三年……明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左仆射,改封魏国公、监修国史。 ”据此, 房玄龄之出任监修的时间一说为贞观三年(629)一说为四年(630)。但按《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 房升任尚书左仆射在贞观三年(629)二月,而不在“明年”, 因此《旧唐书·房玄龄传》的记载应有误,监修国史之设当依《贞观政要》,在贞观三年(629)。贞观三年(629)之后,监修国史的设置遂形成定制,直至唐朝灭亡。监修国史制度,作为唐代史学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当局对国史修撰的控制。对这项制度,各种史学著述常有涉及,但多语焉不详,或有错误。兹谨掇拾有关史料试做考述,以期有助于对这一制度的认识。 一、唐代监修国史的职责 监修国史,作为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总负责人,其具体职责史无明文,但从有关记载来看,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奉诏引进史馆修撰人员。高宗咸亨年间,大臣许敬宗曾主持编纂国史,为高宗所不满,于是便由监修国史刘仁轨等“引左史李仁实专掌其事”(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进行刊改;中宗景龙年间,名史家刘知几曾进入国家修史机构——史馆工作,据他自己说,是奉监修国史的“高命”(注:《史通》卷20,《忤时》。)。《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有如下一段记载: (元和)六年四月,史官左拾遗樊绅、右拾遗韦处厚、太常博士林宝,并停修撰,守本官。以考功员外郎独孤郁充史馆修撰,兼判馆事,又以兵部尚书裴垍为太子宾客。以疾罢相,拜兵部尚书,久未任朝谢。宰相李吉甫自淮南至,复监修国史,与垍有隙,又以垍抱病方退,不宜以《贞元实录》上进,故史官皆罢,垍亦更移散秩。 据此,史馆原史官的罢免、新史官的任命都决定于监修国史。按《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和《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 采撰二》,《德宗实录》已于元和五年(810)十月由裴垍等撰成奏上, 而且修史诸人各已受赏进秩,因此,此条记载所记李吉甫之事未必属实,但联系李仁实、刘知几修史、入馆的经过,其所反映的由监修国史决定史官任免的情况则应是可信的。刘知几曾对大臣监修国史有所批评,说他们“凡所引进,皆非其才,或以势利见升,或以干祈取擢”(注:《史通》卷10,《辨职》。),这也从反面说明史馆修撰人员的引进升降是由监修国史负责的。 第二,负责史书编修工作。中宗景龙二年(708)四月, 大臣韦巨源等五人同时担任监修国史,时为史官的刘知几“以监修者多,甚为国史之弊”,愤然“求罢史职”(注:《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并对此提出严厉批评:“顷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杨令公则云必须直书,宗尚书则云宜多隐恶。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夫言监者,盖总领之义耳。如创纪编年,则年有断限;草传叙事,则事有丰约。或可略而不略,或应书而不书,此刊削之务也。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墨,勤惰须等。某帙某篇,付之此职;某传某志,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区域。倘人思自勉,则书可立成。今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用使争学苟且,务相推避,坐变炎凉,徒延岁月。”“比者伏见明公,每汲汲于劝诱,勤勤于课责,或云‘坟籍事重,努力用心’,或云‘岁序已淹,何时辍手’。切以纲维不举,而督课徒勤,虽威以刺骨之刑,勖以悬金之赏,终不可得也。”(注:《史通》卷20,《忤时》。)从刘知几的这几段话来看,对修史原则做出具体的斟酌决断,对修史人员做出适当的分工安排,对修史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都在监修国史的职责范围之内,只是景龙年间,监修过多,没有较好地履行上述职责,才招致刘知几的强烈不满和严辞批评。 第三,裁断疑难。唐朝曾在宫禁之中设立史馆,作为修撰国史的场所,目的是“重其职而秘其事”。但玄宗开元年间,却屡有犯禁,“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使“国之大典,散在数处”。针对这种情况,开元十五年(727), 宰相李元纮建议“望勒说等就史馆参详撰录”(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又,李元纮提出建议的时间,《唐会要》作“二十五年”,其时李元纮早已作古,显误。)。两《唐书·李元纮传》均未载其曾任监修国史,然从诸书看,从开元十五年(727)监修国史张说致仕至十七年(729)宰相萧嵩出任监修国史,其间缺乏监修国史的人选记载,而此时恰为李元纮宰相任期,承乏者当即李元纮,提出上述建议则是他尽了监修国史的职责。永贞年间,“史臣所有修撰,皆于私家纪录,其本不在馆中”。为了纠正这种“乖阙”,监修国史韦执谊建议“自今已后,伏望令修撰官,各撰日历,凡至月终,即于馆中都会,详定是非,使置姓名,同共封锁。除已成实录撰进宣下者,其余见修日历,并不得私家置本”。(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又,韦执谊提出建议的时间,《唐会要》作“贞元元年”,韦执谊之任相在永贞元年(805 ),《唐会要》误。)馆外修史虽为监修国史们一再反对,但由于史官均系兼职,为保证修史的连续性,有时又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这也由监修国史提出解决办法,如长庆三年(823), 史官沈传师出任湖南观察使,他所负责的一部分史稿,就由监修国史杜元颖上书皇上,“伏望勒就湖南修毕”(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 第四,审正史稿。史书修成之后,在奏呈皇帝以前,都要先经由监修国史审正。如宪宗元和年间,史官韦处厚撰成《顺宗实录》三卷,但监修国史李吉甫认为“未周悉”,又令史官韩愈重修。韩愈与其他史官沈传师、宇文籍等“共加采访”、“寻检诏敕”,终于修成五卷本新《顺宗实录》。韩愈本人对此书评价甚高,认为“削去常事,著其系于政者,比之旧录,十益六、七。忠良奸佞,莫不备书,苟关于时,无所不录”。即使这样,李吉甫仍然“慎重其事”,将《顺宗实录》带回家中,“欲更研讨”。(注:《韩昌黎文集》卷8, 《进顺宗皇帝实录表状》。) 除以上数点外,监修国史有时还亲操刀笔参与修史工作,高宗时,许敬宗任监修国史,为国史写了“高宗本纪及永徽名臣、四夷等传”,“又起草十志,未半而终”。(注:《史通》卷12,《古今正史》。)宪宗时,裴垍任监修国史,参与了《德宗实录》的写作,《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后的史论就出自他的手笔。 二、唐代监修国史制度的演变 自贞观时初设,以迄唐朝灭亡,唐代的监修国史制度在近三百年的时间里,还经历了若干变化: ——监修国史的员额有所变化。唐朝三百年,各个时期监修国史的员额并不完全相同。太宗贞观时期实行的是一相监修制,终太宗之世,只有房玄龄一人担任监修国史。《旧唐书》卷78《高季辅传》说“(贞观)二十二年,迁中书令,兼检校吏部尚书、监修国史,赐爵蓨县公”,似乎高季辅曾于太宗末年担任监修国史。但按《旧唐书》卷4 《高宗纪上》,高之任中书令、检校吏部尚书是在贞观二十三年(649 )五月太宗驾崩之后,因此,高之任监修国史亦应在高宗统治之初。 高宗、武则天、中宗、睿宗及玄宗开元前期,基本上是多相监修制,即同时间往往有数位宰相担任监修国史。如高宗永徽四年(653), 担任监修国史的有长孙无忌、于志宁、褚遂良、张行成、高季辅、柳奭、来济等七人;中宗景龙二年(708)四月,担任该职的有韦巨源、 纪处讷、杨再思、宗楚客、萧至忠等五人;玄宗先天元年(712)八月, 窦怀贞、刘幽求、魏知古、崔湜四人同时被任命此职。 自玄宗开元后期起以迄唐亡,再次实行一相监修制。但这时的监修国史并不是像贞观时期那样由某人长期兼任,而是逐渐演变为某一级别宰相的固定兼职,具有身份标志的意味,如在宣宗及其以后诸朝,监修国史例由次相兼任。(注: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云:“唐制,宰相四人,首相为太清宫使,次三相皆带馆职,洪(正字犯宣祖庙讳)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以此为次序。”按诸有关记载,实应为:首相为太清宫使,带弘文馆大学士,次相、第三相依次带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第四相不带衔。又,台湾学者张荣芳先生认为宋敏求所云是太宗朝“史馆制度初立时的情况”。按,弘文馆初设于高祖武德四年(621),称修文馆,太宗贞观九年(635),始改称弘文馆,但只有学士,无大学士,后名称数易,至玄宗时方复旧。集贤殿,太宗时无此称,玄宗开元十三年(725)始改集仙殿为集贤殿, 改丽正殿书院为集贤殿书院。至于以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分别入衔,更是很晚以后的事,如敬宗时牛僧孺尚以门下平章事的身份同时兼任集贤殿大学士和监修国史,文宗时宰相贾@①也曾同时兼任过集贤殿大学士和监修国史。因此,宋敏求所云决非贞观年间史馆制度初立时的情况。张说见其所著《唐代的史馆与史官》第三章第一节《史馆的创立及其演变》,台湾私立东吴大学、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84版,第52 页;又见所著《考论得失,惩恶劝善》一文, 载郑钦仁主编《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立国的宏规》,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有学者认为,唐朝后期昭宗、哀帝两朝“又再复行多相监修之制”,(注:《唐代的史馆与史官》第三章第一节,《史馆的创立及其演变》,第55页。)显然是不了解唐朝后期监修国史制度的特点。 ——监修国史的身份偶有变化。国史的取舍褒贬,关乎当权者的荣辱利害,因此,北魏以来,监修国史者例为国家重臣。在唐朝,担任监修国史者则绝大多数都是宰相,如前举房玄龄、长孙无忌、于志宁、高季辅等等无一例外,但偶尔也有其他人员充任,如高宗朝的令狐德棻、武周时期的张易之、张昌宗兄弟(注:关于张易之、张昌宗兄弟之任监修,两《唐书》本传均无记载,但《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所载时人吴兢开元十四年(726)七月的奏疏称:“臣往者长安、 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是则张昌宗、张易之亦曾为监修。二张为武则天幸臣,其任监修亦当在武则天时期,或即长安年间。)、玄宗朝的姜皎,或为史界泰斗,或为皇帝宠臣,均非宰相。武三思于证圣元年(695)初任监修国史时为春官尚书, 两年之后方才升任宰相。当然,这种情况极为少见,而且全部发生在玄宗开元初期及其以前,之后便销声匿迹,无复如此。 ——监修国史的名称曾有变化。玄宗以前,监修国史之称号恰如其名,玄宗至德宗时,改称“修国史”,德宗之后又恢复旧称,以迄唐末。 附:唐代监修国史名录 有唐一代,从太宗时起至唐朝灭亡,有许多大臣曾经担任过监修国史。然而,由于史料的阙如,不少已经湮没无闻,现在可以考知的仅有110人,兹按时代先后将其胪列于下: 太宗时期:房玄龄。 高宗时期:高季辅、张行成、长孙无忌、于志宁、柳奭、来济、褚遂良、韩瑗、令狐德棻、李义府(注:李义府在高宗时期曾两任监修国史,第一次在永徽六年(655)七月至显庆三年(658)十一月,第二次始于显庆四年(659)七月,龙朔二年(662)七月丁忧去职,九月起复,龙朔三年(663)四月,因罪流放。)、崔敦礼、许敬宗、刘仁轨、郝处俊、李敬玄、高智周、崔知温。(注:《旧唐书》卷59,《许圉师传》:“显庆二年,累迁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三品,兼修国史。”张荣芳据此认为许圉师曾于显庆二年(657)担任监修国史,恐非。 因为据《旧唐书》卷4,《高宗记》, 许初任同中书门下三品在显庆四年(659)四月,许传所载时间显然与此不符。据《唐会要》卷63, 《史馆上·修国史》,显庆四年(659)二月以前, 中书令许敬宗等曾“受诏撰贞观二十三年已后至显庆三年实录,成二十卷”,许圉师曾参与其事,其时他的身份很可能就是“兼修国史”。许传的记载当是将“同中书门下三品”误置于“兼修国史”之前。《新唐书》卷90许传未载许圉师任监修国史事,或正是有鉴于此。张说见其所著《唐代的史馆与史官》附录三《唐代宰相监修国史表》,第271页。) 武周时期:武承嗣、范履冰、武三思、李峤、朱敬则、韦承庆、张易之、张昌宗。(注:《新唐书》卷61,《宰相表上》:“(圣历元年)十月癸卯狄仁杰为河北道安抚大使夏官侍郎姚元崇麟台少监监修国史知凤阁侍郎李峤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张荣芳据此认为姚崇曾于武周时期担任过监修国史。细玩此段文字,可知张氏所以得出这种结论,显然是因为句读时,误将“麟台少监监修国史”上属,当成了姚崇的新职务。正确的句读应为:“(圣历元年)十月癸卯,狄仁杰为河北道安抚大使。夏官侍郎姚元崇、麟台少监·监修国史·知凤阁侍郎李峤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此外,还应指出,《新唐书》此段关于李峤原官衔的记载可能存在错误,如据两《唐书·李峤传》,李峤任相前曾为知天官侍郎事,并未知凤阁侍郎;他任相前为“兼修国史”,而非监修国史。张说见其所著《唐代的史馆与史官》附录三《唐代宰相监修国史表》,第272页。) 中宗时期:豆卢钦望、祝钦明、张柬之、魏元忠、杨再思、李峤、萧至忠、韦巨源、纪处讷、宗楚客、韦安石、唐休璟、苏瑰、韦温、赵彦昭。 睿宗时期:张说、陆象先、岑羲。 玄宗时期:窦怀贞、 刘幽求(注:刘幽求曾先后于先天元年(712)八月和开元元年(713)八月两度出任监修国史。)、魏知古、 崔湜、张说、姚崇、姜皎、宋璟、苏颋、李元纮、萧嵩、张九龄、李林甫、杨国忠。 肃宗时期:李揆、萧华。 代宗时期:元载、杨绾。 德宗时期:崔佑甫、张镒、关播、刘从一、李泌、齐抗。 顺宗时期:韦执谊。 宪宗时期:裴垍、李吉甫 穆宗时期:杜元颖。 敬宗时期:牛僧孺。 文宗时期:韦处厚、路隋、贾@①、李固言、郑覃。 武宗时期:陈夷行、李绅、李让夷、郑肃。 宣宗时期:周墀、崔铉、崔龟从、令狐绹、魏谟、郑朗、崔慎由、萧邺(注:《旧唐书》卷166,《白敏中传》:“会昌末, 同平章事,兼刑部尚书、集贤史馆大学士。”张荣芳认为此处的“集贤史馆大学士”即集贤殿大学士、监修国史。按唐朝后期,集贤殿大学士、监修国史例由宰相分任,因此,此处的“集贤史馆大学士”似乎应为集贤殿大学士之误。当然,白敏中在宣宗朝长期担任首相,在到达这一人臣的顶点之前,他极有可能做过次相,因此,他也并非没有兼任监修国史的可能,但这还需要更直接的史料证据。张说见其所著《唐代的史馆与史官》附录三《唐代宰相监修国史表》,第277页。)。 懿宗时期:夏侯孜(注:《全唐文》卷83载有懿宗《授白敏中宏文馆大学士等制》,记述了唐廷对白敏中、夏侯孜和蒋伸等三人的任命,其中三人的原官衔分别为特进·守司徒·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张章事、银青光禄大夫·守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集贤殿大学士和金紫光禄大夫·守中书侍郎·兼工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新授官衔则只有白敏中的,是兼充太清宫使·宏文馆大学士,余二人的则因制书残缺而付阙。按唐后期惯例,首相充太清宫使,次相兼监修国史,第三相任集贤殿大学士,因此,可以断定夏侯孜和蒋伸的新官衔应该分别为监修国史和集贤殿大学士。)、蒋伸、杜审权、曹确、韦保衡。 僖宗时期:郑畋、裴澈、萧遘、孔纬。 昭宗时期:杜让能、刘崇望、崔昭纬、徐彦若、王抟、孙偓、崔胤、陆扆、陆贽、裴枢。 哀帝时期:独孤损、崔远(注:《全唐文》卷92载有哀帝《授裴枢、崔远左右仆射制》,据此制,崔远的原官衔中有监修国史一职。《旧唐书》卷20下,《昭宗纪》也记载了授裴枢、崔远左右仆射一事,但崔的原官衔中却只有集贤殿大学士,而另一位和他同时受到新任命的大臣独孤损的原官衔中倒有监修国史一职。同记一事而抵牾如此,真不知如何取舍,姑暂两存之。)、张文蔚。
唐初正式设立史馆修史并形成一系列的制度,这是我国史学史和政治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而史馆制度的确立绝非偶然,是有其深刻是社会政治原因。同时,史馆的设置并制度化在当时来说是空前的,对后世史馆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此外,史馆制度化又有其弊端,这是封建制度下是必然结果。本文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一二之赐教。 [关键词] 唐代,史馆,监修国史,史馆制度 贞观三年,唐太宗将史馆从秘书省中分离出来,置于禁中,使其取代著作局的修史之职,成为独立修史机构。唐初设立史馆修史,是对历代官方修史形式的制度化,同时也是我国古代从私人修史向政府修史的转折点。 设馆修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时期的兰台、东观,据《后汉书》记载,班固就曾“除兰台令史,与前睢阳令陈宗、长陵令尹敏、司隶从事孟异共成《世祖本纪》”[1],又《唐六典》有记:“刘珍、刘毅、刘陶、伏无忌、黄景等相次著述东观,所撰书谓之《东观汉记》”[2].由此可见,兰台、东观应为当时修史的地方,但是二者又与后来的史馆有着本质的区别。兰台系“掌图籍秘书”,东观则是藏书之地,都非专供修史。之所以于此修史,是因为藏书丰富,有利用之便。[3]此后历朝都设有修史机构,或隶中书省或隶秘书省,没有独立固定的形式。至北齐“史馆之名自此有也”[4],但是它仍然不是独立的修史机构,而是负有修史之责的秘书省下属机构著作省。隋统一后,又设史馆,置著作郎、著作佐郎等史官,隶属秘书省。及唐朝建立,“武德因隋旧制”[5],因此贞观之前史馆的设置并无定制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机构。那么为什么到了唐太宗贞观时期就要将史馆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政治机构并形成一系列的史馆制度呢? 其实,唐太宗贞观三年(629年),正式确立史馆修史制度,这绝非偶然。笔者认为,这是当时政治大一统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加强在史学领域的体现。自汉末到隋统一前,中国长期处于军阀混战,封建割据的分裂局面,至隋唐,才重新建立起统一的封建大帝国。随着政治统一,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思想意识也须高度统一,才能巩固政治统一。同时,在确定官方史馆修史制度之前,民间多有私修史书者,他们多奉行“直书”的传统书法,虽然这样写史比较真实,但却多有触犯封建统治者的禁忌,不利于封建统治者皇权的维护。因此,早在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就已经在思想文化领域内采取严厉的控制措施。开皇十三年五月,隋文帝就曾下诏:“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6]但是隋朝短命而亡,在前朝的教训下,唐初统治者深知巩固政权的重要性,特别是要统一人们的历史认识,清除分裂割据的历史影响。因此就有了将史馆独立出来,垄断修史大权的必要性。此外,唐太宗本人对于历史的借鉴作用及史书的修撰更是异常重视。他曾多次对大臣们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7]又贞观十年(636年),房玄龄、魏征等上所修周、北齐、梁、陈、隋五部史书,唐太宗就十分高兴地说:“朕睹前代史书,彰善瘅恶,足为将来之戒。秦始皇奢淫无度,志存隐恶,焚书坑儒,用缄谈者之口。隋炀帝虽好文儒,尤疾学者,前世史籍竟无所成,数代之事殆将泯绝。朕意则不然,将欲览前王之得失,为在身之龟镜。公辈以数年之间,勒成五代之史,深副朕怀,极可嘉尚”[8] 唐代史馆与前朝史馆相比有着不一样的地位。唐太宗将史馆移置禁中门下省北,使之成为宫中整理古籍、修撰史书以及提供历史经验的正式修史机构,这大大提高了史馆的地位。此外在贞观三年设立史馆的同时,也确立了监修国史的制度,之后遂成定制,直至唐朝灭亡。监修国史,作为史馆修史活动是总负责人,在唐代一般是由宰相兼任,偶尔也会由一些史学泰斗或皇帝宠臣担任。如贞观一朝就由房玄龄担任,“(贞观) 三年, (房玄龄) 拜尚书左仆射、监修国史”[9].同时,为了保证史料的完备与可靠,为使史馆及时了解各方面的重大事件,积累必要的文献,唐太宗还颁布了“诸司应送史馆事例”(详见:《唐会要》卷63《史馆》上)的诏书,使史料征集制度化。而关于史馆职员的组织分工,在唐太宗时并未有明确规定,直至唐中期天宝后,史馆职员遂有所定制,分工也明确。据《新唐书•百官志》载“天宝后,他官兼史职者曰史馆修撰,初入为直馆。元和六年,宰相裴土自建议:登朝官领史职者为修撰,以官高一人判馆事;未登朝官皆为直馆。大中八年,废史馆直馆两员,增修撰四人,分掌四季。有令史二人,楷书十二人,写国史楷书十八人,楷书手二十五人,典书二人,亭长二人,掌固四人,熟纸匠六人”[10].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史馆中,除监修国史和史官外,还配备有各种勤杂人员,为修史的成功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同时,政府对史馆及其职员的待遇也极为优厚。据《史通•史馆建置》载:“暨皇家之建国也, 乃别置史馆, 通籍禁门。西京则与鸾渚为邻,东都则与凤池相接。而馆宇华丽,酒馔丰厚,得厕其流者,实一时之美事。”[11] 在如此完备的史馆制度下,唐代的史学成就大放异彩。史馆设立后,太宗随即诏修五代史,由令狐德棻主修《周史》,李百药修《齐史》,姚思谦修《梁史》、《陈史》,魏征主修《隋史》,由宰相房玄龄总监诸代史。这次修史成效极为显著。贞观十年,五史全部修成上进。不过,刚修成时,因五史全为纪传,无表志,故又合称为“五代纪传”。贞观十五年又诏修五代史志,参加修撰的有于志宁、李谆风、韦安仁、李延寿、令狐德棻等人,宰相长孙无忌监修。至高宗显庆元年,十志三十卷亦告完成。十志本为五史而作,内容也通括五代,故当时称《五代史志》。由于五代史各自单行,所以就把《五代史志》编入五代史的最后一部《隋书》中。因此,《五代史志》又称《隋志》。贞观十八年,太宗又诏修《晋书》,二年后即告书成。此外,尚有李延寿私撰之《南史》、《北史》。不过,李延寿身入史馆,参与修撰诸史,得以广泛参考官方有关资料,书成之后,先请监修国史令狐德棻校阅,后又上表奏进于朝,直到官方正式承认后方公布于众,因此实与史馆官修无异。[12]总的来看,二十四史中就有八部“正史”在唐初完成修撰,史学成就斐然,这主要还是得益于唐初史馆的设置,大大推动和促进了唐朝史学的发展。 史馆制度的确立对于修史来说确实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史馆的设置也给修史带来了一些弊病。唐代的史馆是封建专制主义下的产物,是为皇权服务的,因此其写史也必然受到官家的限制。唐代将史馆置于政治权力中心目的是便于控制,同时由宰相监修,出入史馆皆高官,“重其职而秘其事”[13],紧紧控制着修史的权力,为君王而书史,因而多有隐晦的地方。如贞观十六年,唐太宗欲观国史,于是“房玄龄遂删略国史”[14],虽然唐太宗坚持要“直书其事”,但房玄龄的做法也已经为史馆修史处处忌讳隐瞒开了先例。此外,史馆的主要任务是修撰国史,即修撰本朝史,因此作为统治者往往为了自己的生前身后名而不惜歪曲历史事实,这样留给后世的历史就可能已经与事实脱节了。如关于唐太宗篡改国史及相关的建唐问题,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唐太宗篡改了国史。例如玄武门事件,陈寅恪认为:“经胜科者之修改,故不易见当时真相”,意即唐太宗夺取帝位后曾修改了国史。还有,贞观年间,史臣遵太宗意旨,于修撰高祖、太宗两朝实录时篡改建唐史实,将太宗抬高到奠基者的位置上,贬低高祖的作用,所谓太宗与刘文静首谋晋阳起兵之说,乃是贞观年间对实录、国史作了伪造的结果。[15]关于唐太宗是否篡改国史本文不作详细论述,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国史禁密之下,善恶必书的修史制度因帝王干预而不断破坏,武则天时期,史馆制度更是屡遭专制政权冲击。同时,官方垄断修史使得个人史学得不到正常发挥,对修史约束过甚致使贞观之后,史馆制度弊端日益暴露。 而曾在史馆任职的刘知几对史馆制度的弊端就作出过严厉的批评:“今者史司取士,有倍东京。人自以为荀、袁,家自称为政、骏。每欲记一事,载一言,皆搁笔相视,含毫不断。故头白可期,而汗青无日。”[16]史馆因为官俸优厚,所以很多进入史馆的史官并非是有真才实学的,他们通过种种关系,进入到史馆中来,不仅影响了史官的素质,并且也损坏了史馆的风气。史官在馆内修史,往往人浮于事,各不相下,(唐朝历史 )致使修史岁月拖延。“傥有五始初成,一字加贬,言未绝口,而朝野具知,笔未栖毫,而搢绅咸诵,夫孙盛实录,取嫉权门;王韶直书,见仇贵族。”[17]史官在这样的制度下,为了自身的利益,同时又不想得罪权贵势力,往往也极尽曲笔之能事,长此下去曲笔讳饰就成了修史的通病。史学求真尚实的品格遭到无情践踏,史书惩恶扬善、鉴诫垂训的作用坠落为当权者辩护的工具。“顷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杨令公则云必须直书,宗尚书则云宜多隐恶。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18]监修国史的修史意见不一,有的要求必须实书,但是有的又要求曲笔,这样在编修过程中史官就无所适从,不知道到底应该听取哪种意见。“夫言监者,盖总领之义耳。如创纪编年,则年有断限;草传叙事,则事有丰约。或可略而不略,或应书而不书,此刊削之务也。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墨,勤惰须等。某帙某篇,付之此职;某传某志,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区域。倘人思自勉,则书可立成。今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用使争学苟且,务相推避,坐变炎凉,徒延岁月。”[19]武后、中宗时期,监修大臣多无能之辈,如武三思之流缺德无行、不学无术之徒,并不能贯彻修史宗旨,严重影响史馆修史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唐代史馆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史学史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封建政治制度深化的表现。史馆制度的确立影响深远,它不仅使唐政府在短短十几年内,便修成八部“正史”,魏晋以来的历史因之得以留存。更为重要的是,史馆之制为五代、宋、元、明、清,历朝相继因袭,保证了历朝“正史”编纂的连续性,客观上起到了保存古文献,推动史学发展的作用。但是史馆制度的确立也不是没有弊端,这是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下所不能避免的。同时,史馆垄断修史也扼杀了个人史学的发展,使得此后史家难成“一家之言”。在笔者看来,修撰史书并不能完全将其纳入到政治的范畴,不能因此而扼杀其自由,这样史学发展才能保持其活力。对于史馆制度的出现,我们应该衡量其利弊,去伪存真,为今天所借鉴,史馆虽有其弊而不能掩其历史影响,这是有目共睹的。 参考文献: [1] (南朝•宋)范晔 撰,《后汉书》[M],卷四十上,班彪列传第三十上。 [2] [4] (唐)李林甫 撰,《唐六典》[M],卷九,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 [3] 岳纯之:“唐代史馆略论”[J],《史学研究》,2002年第5期。 [5] [14] (后晋)刘昫 撰,《旧唐书》[M],卷四十七,志第二十三,职官二。 [6] (唐)魏征 等撰,《隋书》[M],卷二,帝纪第二,高祖下。 [7] (后晋)刘昫 撰,《旧唐书》[M],卷七十五,列传第二十一,魏征。 [8] (北宋)王钦若 等编,《册府元龟》[M],卷五百五十四,国史部,恩奖。 [9] (唐)吴兢 撰,《贞观政要》[M],卷二,任贤第三。 [10] (北宋)欧阳修 等撰,《新唐书》[M],卷五十二,志第三十七,百官二。 [11] (唐)刘知几,《史通》[M],外篇,史馆建置第一。 [12] 刘蓉,高锦花:“唐代史馆制度略论”[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13](北宋)王溥 撰,《唐会要》[M],卷六十三,史馆上。 [15] 白寿彝,《中国通史(全十二卷)》[M],第06 卷,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 [17][18][19] (唐)刘知几,《史通》[M],外篇,忤时第十三。
监修国史是主管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官。
监修国史官位是北齐开始设立,并让宰相担任。唐朝前期,沿袭北齐以来的监修国史制度,多由宰相或其他重臣一人或数人同时兼领监修国史之职。自开元五年(717年)以太常卿监修国史的姜皎被罢免以后,形成了史馆设宰相一人任监修国史的定制。
宋初继承唐末五代以来的监修国史制度,次相除授监修国史,具体负责国史的修撰。宋制首相兼昭文馆大学士与监修国史,次相兼集贤殿大学士。辽于国史院置监修国史,圣宗统和九年(公元991年)室昉曾任此职。金国史院亦置监修国史,掌监修国史之事。
东晋康帝始以大臣领史局,渐为制度。《史通》卷十一《史官建置》:高齐及周,迄于隋代,其史官以大臣统领者,谓之监修。唐贞观三年闰十二月(公元630年)移史馆于禁中,以宰相监修国史,著作郎罢史职,成为故事,监修国史,遂为官称。
宋初,首相加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衔;次相加集贤殿大学士、监修国史衔;若置三相则分授昭文馆、集贤殿二大学士、监修国史。元丰改制罢。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置国史院。十年,罢史馆官并归实录院,二十八年复置,以宰臣监修。辽代国史院置为长官。金代国史院置,掌监修国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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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修国史,是朝廷任命的主管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官员。早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时期,司徒崔浩就曾“监秘书事”、“综理史务”(注:《魏书》卷35,《崔浩传》。)。这里的“监秘书事”实际就是监修国史(注:雷家骥:《中古史学观念史》第八章之四《六世纪北朝官修制度的变化与风气》,台湾学生书局1990版,第413页。)。北齐修撰国史,监修人员径称“监国史”,当时重臣如高隆之、赵彦深、祖珽等均曾兼任此职。北周无“监国史”之名,但大臣赵善曾“监著作”(注:《周书》卷34,《赵善传》。),实即监修国史。唐朝设监修国史,就目前史料来看,肇始于贞观时期房玄龄担任此职,具体时间各书记载则稍有歧异,如《贞观政要》卷2《任贤》说是“(贞观)三年,(房玄龄)拜尚书左仆射、监修国史”,《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则云:“(贞观)三年……明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左仆射,改封魏国公、监修国史。 ”据此, 房玄龄之出任监修的时间一说为贞观三年(629)一说为四年(630)。但按《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 房升任尚书左仆射在贞观三年(629)二月,而不在“明年”, 因此《旧唐书·房玄龄传》的记载应有误,监修国史之设当依《贞观政要》,在贞观三年(629)。贞观三年(629)之后,监修国史的设置遂形成定制,直至唐朝灭亡。监修国史制度,作为唐代史学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当局对国史修撰的控制。对这项制度,各种史学著述常有涉及,但多语焉不详,或有错误。兹谨掇拾有关史料试做考述,以期有助于对这一制度的认识。监修国史,作为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总负责人,其具体职责史无明文,但从有关记载来看,大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奉诏引进史馆修撰人员。高宗咸亨年间,大臣许敬宗曾主持编纂国史,为高宗所不满,于是便由监修国史刘仁轨等“引左史李仁实专掌其事”(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进行刊改;中宗景龙年间,名史家刘知几曾进入国家修史机构——史馆工作,据他自己说,是奉监修国史的“高命”(注:《史通》卷20,《忤时》。)。《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有如下一段记载: (元和)六年四月,史官左拾遗樊绅、右拾遗韦处厚、太常博士林宝,并停修撰,守本官。以考功员外郎独孤郁充史馆修撰,兼判馆事,又以兵部尚书裴为太子宾客。以疾罢相,拜兵部尚书,久未任朝谢。宰相李吉甫自淮南至,复监修国史,与有隙,又以抱病方退,不宜以《贞元实录》上进,故史官皆罢,亦更移散秩。据此,史馆原史官的罢免、新史官的任命都决定于监修国史。按《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和《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 采撰二》,《德宗实录》已于元和五年(810)十月由裴等撰成奏上, 而且修史诸人各已受赏进秩,因此,此条记载所记李吉甫之事未必属实,但联系李仁实、刘知几修史、入馆的经过,其所反映的由监修国史决定史官任免的情况则应是可信的。刘知几曾对大臣监修国史有所批评,说他们“凡所引进,皆非其才,或以势利见升,或以干祈取擢”(注:《史通》卷10,《辨职》。),这也从反面说明史馆修撰人员的引进升降是由监修国史负责的。第二,负责史书编修工作。中宗景龙二年(708)四月, 大臣韦巨源等五人同时担任监修国史,时为史官的刘知几“以监修者多,甚为国史之弊”,愤然“求罢史职”(注:《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并对此提出严厉批评:“顷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杨令公则云必须直书,宗尚书则云宜多隐恶。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夫言监者,盖总领之义耳。如创纪编年,则年有断限;草传叙事,则事有丰约。或可略而不略,或应书而不书,此刊削之务也。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墨,勤惰须等。某帙某篇,付之此职;某传某志,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区域。倘人思自勉,则书可立成。今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用使争学苟且,务相推避,坐变炎凉,徒延岁月。”“比者伏见明公,每汲汲于劝诱,勤勤于课责,或云‘坟籍事重,努力用心’,或云‘岁序已淹,何时辍手’。切以纲维不举,而督课徒勤,虽威以刺骨之刑,勖以悬金之赏,终不可得也。”(注:《史通》卷20,《忤时》。)从刘知几的这几段话来看,对修史原则做出具体的斟酌决断,对修史人员做出适当的分工安排,对修史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都在监修国史的职责范围之内,只是景龙年间,监修过多,没有较好地履行上述职责,才招致刘知几的强烈不满和严辞批评。第三,裁断疑难。唐朝曾在宫禁之中设立史馆,作为修撰国史的场所,目的是“重其职而秘其事”。但玄宗开元年间,却屡有犯禁,“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使“国之大典,散在数处”。针对这种情况,开元十五年(727), 宰相李元澜ㄒ椤巴?账档染褪饭?参详撰录”(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又,李元捞岢鼋ㄒ榈氖奔洌?短苹嵋?纷鳌岸??迥辍保?涫崩钤?早已作古,显误。)。两《唐书·李元来?肪?丛仄湓?渭嘈薰?罚?淮又钍?看,从开元十五年(727)监修国史张说致仕至十七年(729)宰相萧嵩出任监修国史,其间缺乏监修国史的人选记载,而此时恰为李元涝紫?任期,承乏者当即李元溃?岢錾鲜鼋ㄒ樵蚴撬?×思嘈薰?返闹霸稹?永贞年间,“史臣所有修撰,皆于私家纪录,其本不在馆中”。为了纠正这种“乖阙”,监修国史韦执谊建议“自今已后,伏望令修撰官,各撰日历,凡至月终,即于馆中都会,详定是非,使置姓名,同共封锁。除已成实录撰进宣下者,其余见修日历,并不得私家置本”。(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又,韦执谊提出建议的时间,《唐会要》作“贞元元年”,韦执谊之任相在永贞元年(805 ),《唐会要》误。)馆外修史虽为监修国史们一再反对,但由于史官均系兼职,为保证修史的连续性,有时又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这也由监修国史提出解决办法,如长庆三年(823), 史官沈传师出任湖南观察使,他所负责的一部分史稿,就由监修国史杜元颖上书皇上,“伏望勒就湖南修毕”(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在外修史》。)第四,审正史稿。史书修成之后,在奏呈皇帝以前,都要先经由监修国史审正。如宪宗元和年间,史官韦处厚撰成《顺宗实录》三卷,但监修国史李吉甫认为“未周悉”,又令史官韩愈重修。韩愈与其他史官沈传师、宇文籍等“共加采访”、“寻检诏敕”,终于修成五卷本新《顺宗实录》。韩愈本人对此书评价甚高,认为“削去常事,著其系于政者,比之旧录,十益六、七。忠良奸佞,莫不备书,苟关于时,无所不录”。即使这样,李吉甫仍然“慎重其事”,将《顺宗实录》带回家中,“欲更研讨”。(注:《韩昌黎文集》卷8, 《进顺宗皇帝实录表状》。) 除以上数点外,监修国史有时还亲操刀笔参与修史工作,高宗时,许敬宗任监修国史,为国史写了“高宗本纪及永徽名臣、四夷等传”,“又起草十志,未半而终”。(注:《史通》卷12,《古今正史》。)宪宗时,裴任监修国史,参与了《德宗实录》的写作,《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后的史论就出自他的手笔。
2006年,撰写学术论文《唐代咏史诗的时代特点》 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并获2006年度学院科研类单项奖;2007年,调研论文《农村小水电企业电力体制改革初探》 发表于国家核心期刊《中国水能及电气化》(2007年第9期),获奖成果编号:NO.:11-221-23;2009年,调研论文《构建地勘单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思考》 发表于国家核心期刊《安全》(2010年第2期);2010年,调研论文《提高企业工人技能素质的思考》 发表于国家核心期刊《当代职业教育》;2011年,学术论文《在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加快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荣获2011年中国地质研究“优秀论文”并被收录入《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8·黄石)隋朝开始设置进士科,主要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面对唐朝重视考诗赋。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了唐朝诗歌创作的繁荣。
(1)社会因素唐代立国之初至安史之乱前, 国势强大, 经济富裕, 朝廷百官宴游, 多唱诗互和, 以为谈佐之乐。而国家的统一, 南北交通无阻, 文人有机会饱览祖国的大好山河, 激发诗情。诗歌的酬唱流传, 蔚成一时的风气。至於安史之乱后, 藩镇之祸继起, 唐室中衰, 加以外患日极, 以致诗人大多饱历离乱, 为其提供丰富的生活素材, 及刺激文学创作的灵感, 郁结之情, 正可用诗歌来抒发, 也促成唐诗的兴安。(2)政治因素/ 君主提倡唐代几个有权力的皇帝, 不仅都爱好音乐, 并大加提倡。高宗、武后, 好乐章, 常自制新词, 编为乐府。到了玄宗, 此风更盛。他自己是诗人、乐师兼优伶, 爱好文艺, 附庸风雅, 对於文艺的发展, 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另外唐代以诗取士, 於是诗歌一门, 成为文人得官干禄的捷径, 对加强诗歌技巧的训练和诗歌的普及, 有重要的作用。(3)诗体的进化/ 文学本身的发展从先秦的《诗经》、《楚辞》、两汉的乐府民歌、古诗十九首, 建安、正始和两晋的诗歌创作, 以至南北朝声律说的提出和应用, 都为唐代诗歌积累了丰富的创作经验。七言古诗及律体、绝句的新诗体, 在六朝时代, 才开始形成, 格式音律初具规模。到了唐代, 社会生活日益复杂, 诗人的思想感情丰富, 在诗歌创作上, 新的内容, 要求新的形式, 唐代诗人正好运用新兴的形式来表情达意, 使这些新体诗在形式、声律、辞藻各方面都趋於成熟。(4)思想、文化的活跃/ 其他艺术对诗歌发展的影响唐诗在发展时显然受到其他艺术的影响。唐代的音乐、雕塑、舞蹈、绘画等, 在中国传统的基础上, 又吸收了外来的影响, 对诗歌的内容和风格有积极的影响和启发作用。如王维的山水诗, 号称「诗中有画」, 显然受到山水画的影响。至於李颀、岑参、杜甫等人描写音乐、舞蹈、绘画的诗歌, 可以看出当时作家勇於接受新鲜事物的时代精神。(5)诗歌应用价值的提高诗歌在唐代社会的应用价值得到空前的提高, 如向达官名流谒求进用、送人出使也用诗。自帝王、贵族、文士、官僚, 以致道士、歌妓, 均有佳作, 此当与诗歌应用价值的提高有关。补充参考资料:唐诗兴盛的原因诗歌进入唐代,文质彬彬,蔚为大观。三百年间,诗家辈出,除了李白、杜甫、白居易这些辉耀千古的巨星之外,还有“初唐四杰”、陈子昂、王维、孟浩然、高适、岑参、刘长卿、韦应物、李商隐、杜牧、温庭筠等等数不清的璀璨的星星。可以说上自帝王将相,下至士子僧尼。三百年间,名篇浩瀚,据不完全统计,有五万五千多首。诗歌反映生活面之广阔,内容之丰富,情感之饱满,技巧之纯熟,音律之严整和谐,达到前所未有,后人也难以攀越的高度。诗在唐代,是一个鼎盛的时代!一个黄金的时代!然而,关于唐诗兴盛的原因,却没有一致的见解,虽争论不断,然难归于统一,其观点主要有下列数种。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原因:一、 诗人地位的转移。认为唐诗的内容之所以丰富,涉及到各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诗人的地位有了变化。唐以前的诗坛大部分掌握在君主贵族手中,而唐代诗人大多出自民间,他们都有丰富的生活经历并对现实社会有深切的体验。譬如高适、岑参、王昌龄、李白、杜甫、韩愈、柳宗元、孟郊、张籍、元稹、白居易等等,大都是从穷困或是从流浪中奋斗出来的。“唐代用科举考试,打破了过去几百年的门阀制度,使得中下层知识分子,通过考试,可以登上政治舞台。这不仅在政治上反映出进步性,同时在文学上也反映出进步性,这是一个文化普及的解放的新时代。从此被压迫的中下层的知识分子,在政治上文化上得到自由发展的机会,于是文学的创作,就冲破了六朝贵族文学的束缚,深刻广泛地反映了人们的生活与感情,丰富和提高了文学的内容与形式。从君主贵族掌握的诗坛,转移到中下层知识分子的手里,实在是使唐诗发达起来光辉起来的最重要的原因。”二、 统治阶级的提倡。刘大杰先生举太宗、高宗、武后、中宗及玄宗为例,说明唐统治者无不爱好文艺音乐,提倡风雅,尤其是在科举中,把诗歌的创作作为一项考试的内容,使诗歌一门成为“文人得官干禄的终南捷径”和“青年的必修科目”。这种大力的提倡,使诗歌的兴盛发达与普及成为“必然的现象”。三、 诗体进化的规律所致。六朝开始形成七言古诗和律、绝新体诗,在形式、音律和词藻各方面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唐代诗人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大显身手,“来完成诗歌本身尚未完成的生命”,从而造成光辉灿烂的成就的。另外,南北文风的融合与民族的创造力量也是唐诗繁荣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南北朝时,两个政权虽然相互对立,但文化与血液交流的激荡,一刻也不曾停止。到了唐代统一,南北文风,得到进一步的融合,形成新的风格,表现出民族强大的创造力量。北京大学中文系专业1955级集体编著的《中国文学史》,从多方面分析了唐诗兴盛的原因,然最为强调的是唐代的经济繁荣与阶级斗争。书中说:如前所述,国家的富强昌盛,社会的和平安定,生活的富裕安乐,不仅使诗人们能够“仗剑去国,辞亲远游”,丰富了生活经历,扩大了眼界,而且培养了诗人乐观的精神以及为祖国建立功业的理想,激发了对祖国山河的热爱。而阶级社会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以及诗人个人政治上的失意,又直接或间接地使诗人接触现实,正视现实,从而孕育了他们对现实的叛逆精神,或批判现实的精神。这种分析问题的“视角”显然带着时代的政治特点,但不无道理。北京大学1955级的《中国文学史》所揭示的其它原因约略同于刘大杰先生的。吉林大学中文系编著的《中国文学史稿》更加重视从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上寻找原因,他们认为的原因主要有:一、统治者吸取历史教训,对农民采取一些让步政策,阶级矛盾有所缓和,使生产力得以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相对繁荣,文化艺术亦随之欣欣向荣;二、唐王朝不断巩固边防,并扩张疆土,促进了中外贸易和文化的交流;三、商业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形成;四、由于实行科举制度,中小地主阶层的知识分子成为统治的基本依靠力量。这四个方面都对唐代文学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编写的《中国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所述的原因中有一个原因是之前学术界未提到的,即“文禁松弛”。书中说:就整个唐代来说,是封建社会中的繁荣上升时期,统治者对自己的统治力量还具有一定的信心,在文禁方面也比较松弛,不像以后的宋、元、明、清的统治者那样在文禁上一代比一代更加严密而残酷。该书认为,这一个原因对于文学的发展相当的重要。游国恩等人主编的《中国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所揭示的原因与他人略有不同,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说唐代诗人对文学遗产采取批判继承、推陈出新的态度,他们既不拜倒在古人脚下,又能虚心地向古人学习。二是诗歌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流传,这固然是唐诗繁荣的结果,但反过来又促进了诗歌创作的发展。马茂元在《唐诗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中也探讨了唐诗繁荣的原因,他主要讲了三点:一是唐代诗人继承和发扬了过去诗歌的优秀传统,二是对民间文学高度重视,从民间文学中吸取营养,三是“诗不言法”,“他们没有被任何害人的文学教条主义和艺术教条主义所束缚,被嵌在一个模子里,而是每个诗人,都能以自己独有的面貌与我们相见。”马氏因为没能从社会基础——政治经济的视角去分析,还遭到了时人的批评。1979年之后,文学批评的禁区被打破,唐诗繁荣原因的讨论又活跃了起来。《文学评论》于该年第1期刊登了梁超然的文章,对之前的看法提出了商榷。认为将诗歌的繁荣与经济的繁荣直接联系起来是一种“庸俗化倾向”,亦与唐诗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唐太宗贞观时期的经济高涨就并没有带来诗歌的高潮。再者,作者也不同意把庶族地主阶级视为唐代诗坛的主要阶级基础和唐诗繁荣的决定力量,认为那种说法夸大了世、庶斗争的意义,夸大了庶族地主的进步性。实际上,“庶族地主”是个极其复杂的概念,是否是一个统一的阶层以及能不能形成一种独立的政治力量都值得怀疑。同一期的《文学评论》上,还发表了皇甫煃的《唐代以诗赋取士与唐诗繁荣的关系》一文,该文对于把以诗赋取士的科举制度视为“促成唐诗繁荣的一个直接原因”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科举制度只是一种考试制度,庶族地主可以利用它,世族地主也可以利用它。”“笼统地说唐代以诗赋取士因而促成了唐诗的繁荣,那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初唐这一百年间,不用说还没有以诗赋取士,连律诗的最后定型也要到沈佺期、宋之问那时候,更不用说像后来那样用五言排律来考试进士了。然而初唐时期还没有以诗赋取士而诗歌已相当繁荣,这说明唐诗繁荣还有其它更重要的原因。”之后,许多专家仍坚持经济繁荣与唐诗兴盛有直接的关系。王水照《再谈唐诗繁荣的原因》(《文学评论丛刊》第7辑)一文,分析了其关系的具体内容:① 经济的繁荣为诗人创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良好的创作环境。② 经济繁荣造成的国力强大,直接影响到唐诗的创作精神,那就是“蓬勃向上、奋发有为的理想”、“表现于不同题材、体裁中的开阔境界和昂扬的气象”。③ 经济繁荣所造成之交通、旅游和商业的发达,促进了诗歌内容的丰富和题材范围的扩大。④ 经济繁荣为诗歌的发表和流传提供了物质手段(“发表和流传”指驿寄、投赠、“温卷”、题壁等)。最近出版的章培恒等人编著的《中国文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强调了多种思想并存的局面对唐诗繁荣的积极影响。该书说:显然儒家思想在唐代是公认的正统思想,儒家经典是士人必读的书籍,在进士科和明经科的科举考试中,也都要考经书。而且,自唐立国以后,一些文人要求重兴儒学的呼声时起时伏,从未停止。这些都证明,儒学的地位在唐代较之魏晋和南朝有所提高。但是,儒学却并没有获得统治性的地位。道教和佛教,无论在统治集团还是在整个社会中,受重视的程度都不低于它。这种思想多元化的状况,使得思想界较为自由活跃,文学创作也很少禁区。仁智之见,都不无道理。但是独取哪一家之说都显得不够全面,可否将上述各点全部列上,都算作兴盛之原因呢?(朱恒夫,见《中国文学史疑案录•诗赋词曲编》)初唐诗研究概述(许总)在中国古典文学研究中乃至整个中国学术史上,唐诗研究无疑算得上其中之一大宗,而初唐诗作为唐诗整体进程中的重要部分和盛唐诗艺术高峰出现的前奏,自亦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近二十多年来,随着唐诗研究的深入发展,初唐诗研究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文献资料是研究工作的基础,唐诗学界向来有重视文献的传统,在初唐诗研究中,首先值得注意的也正是文献资料建设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为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二十年来,初唐时期重要诗人的诗集,几乎都有整理校注本出版。王绩诗文集在其去世后由吕才辑为五卷,中唐时被陆淳删节为二卷本,元明以后通行的便只有删节本。韩理洲发现了五卷本王绩文集的三种清代传抄本,便以东武李氏研录山房抄本为底本,参校他本而成《王无功文集》,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出版,共收王绩诗文一百五十余篇,比删节本多收诗文九十余篇,同时还辑入有关王绩的文献资料,成为现存王绩文集最完备版本。另外,王绩诗文集还有王国安的《王绩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出版)和康金声、夏连保的《王绩集编年校注》(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初唐四杰”诗文集的整理有徐明霞校点的《卢照邻集•杨炯集》(中华书局1980年出版),以张燮编《幽忧子集》和童佩编《盈川集》为底本,并补入若干佚诗佚文。任国绪的《卢照邻集编年笺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是第一部卢集的编年笺注本,材料详赡,考辨精细。此外,祝尚书有《卢照邻集笺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出版),李云逸有《卢照邻集校注》(中华书局1998年出版)。“文章四友”诗集的整理有徐定祥的《杜审言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李峤诗注•苏味道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出版),这两种书都属“唐诗小集丛书”。同属这一丛书的初唐诗人集还有陈文华的《刘希夷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出版)以及王启兴、张虹的《贺知章包融张旭张若虚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其他重要诗人诗集整理本还有彭庆生的《陈子昂诗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卷一为《感遇诗》,卷二、卷三按编年顺序收录其他作品,每篇作品先校后注,并指出编年理由;连波、查洪德的《沈佺期诗集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出版),是第一部沈诗全注本,注释简明,并附有历代评论资料;项楚的《王梵志诗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出版)共收诗三百九十首,详加校勘、注释和解说,是迄今搜罗王梵志诗最为完备的注本;钱学烈的《寒山诗校注》(广东高教出版社1991年出版)及《寒山拾得诗校评》(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出版),据现存宋版为底本,收寒山诗三百一十三首、拾得诗五十五首以及二人佚诗十首,并详加注释。总之,文献资料建设方面几乎涉及到初唐时期所有的重要诗人。在初唐诗的研究中,诗人群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这主要集中在对初唐时期两个最重要的诗人群体即“初唐四杰”和“文章四友”的研究上。有关“初唐四杰”的论著有骆祥发著《初唐四杰研究》(东方出版社1993年出版),该书分生平行踪、德才品评、作品剖析三编,附录有《“四杰”年谱》,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论述“初唐四杰”的专著。张志烈著《初唐四杰年谱》(巴蜀书社1993年出版)则是一部四杰合谱,该书不仅对四杰的人生经历、思想变化以及诗文系年加以详细钩稽考证,同时兼及义理辞章分析,创获甚多。杨柳、骆祥发著《骆宾王评传》(北京出版社1987年出版),前十章叙述骆宾王传奇式的一生经历,后五章评述骆宾王文学创作的特色和影响,以及历代对骆宾王的评价问题,对骆宾王研究有开拓性贡献。除此之外,浙江省古代文学学会还编有《骆宾王研究论文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收录论文二十九篇,从各个方面探讨了骆宾王的人生、思想及文学创作。有关“初唐四杰”的论文甚多,主要有:葛晓音《初唐四杰与齐梁文风》(《求索》1990年第3期),探讨了四杰虽然批判齐梁浮靡文风但自己又不脱齐梁习气这一复杂情形及其成因;任国绪《初唐四杰非“浮躁浅露”说》(《北方论丛》1984年第2期)和骆祥发《初唐四杰与“浮躁浅露”说》(《浙江师大学报》1991年第1期)两文,对《大唐新语》所载唐人有贬四杰“浮躁浅露”的说法加以驳难;徐尚定《四杰诗歌艺术渊源考辨兼析〈昭明文选〉与初唐诗风》(《文献》1993年第2期)、《卢骆歌行的结构模式与艺术渊源》(《文学评论》1993年第6期)两文,前者论述了“选体”、“选学”对四杰的重要影响,后者勾勒出唐代七言歌行体的发展进程,说明四杰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许总《论四杰与唐诗体式规范》(《学术研究》1995年第3期)、《论四杰诗在唐前期诗风变革中的作用与意义》(《华中师大学报》1996年第2期)、《论四杰诗歌的昂扬基调与壮大之美》(《江淮论坛》1996年第2期)、《宗经与辨体——四杰文学思想二重特性与唐前期诗史演进》(《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等系列论文,分别从唐诗体式规范、唐代前期诗史进程、唐代前期诗风变革、四杰文学思想的性质、四杰文学创作的审美追求等方面,对四杰加以多角度的研究。有关“文章四友”的论文主要有:聂永华《玲玲如振玉,累累若贯珠》(《南都学刊》1994年第2期)、许总《论“文章四友”与唐前期诗歌艺术进程》(《中州学刊》1994年第6期)、郑伯勤《论“文章四友”》(《文学遗产》1995年第4期),皆着眼于在综合研究“四友”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四友”在近体诗规范定型中的作用,并且努力在整个唐代前期诗史进程的背景上把握其文学史价值和意义。另外,毛水清《杜审言四题》(《广西师院学报》1990年第4期、1991年第1期连载),就四友中的杜审言吉州之贬的原因、杜审言的“謇傲”性格、杜审言是否宫廷诗人以及“文章四友”之称始于何时等问题进行考索;葛晓音《创作范式的提倡和初盛唐诗的普及——从〈李峤百咏〉谈起》(《文学遗产》1995年第6期),认为李峤的大型咏物诗集《李峤百咏》是唐初以来对偶声律风气中的产物,实际上是以诗体撰写的作诗入门类书籍,成为当时初学律诗写作者的范本。除此之外,初唐时期的其他重要诗人王绩、沈佺期、宋之问、陈子昂、张若虚,通俗诗人王梵志、寒山,唐太宗李世民以及宫廷诗人李百药等,都有专论发表。比较重要的有:张锡厚《应当全面评价王绩的题酒咏隐诗》(《唐代文学论丛》第7辑)、张明非《论王绩的田园诗》(《文学遗产》1990年第1期)、许总《王绩诗歌的时代类型特征新议》(《齐鲁学刊》1994年第3期),分别对王绩的题酒咏隐诗、田园诗加以重新评价,论述王绩诗歌超脱于唐初时代而与其后时代特征暗合,颇能启人心智。查洪德《沈佺期新论》(《唐都学刊》1991年第3期),提出沈诗艺术成就高于“四杰”而与陈子昂比肩;许总《“沈宋体”形式与内涵新论》(《江西师大学报》2002年第3期),认为“沈宋体”并不全工近体,而是在古体方面也有重要的贡献。韩理洲《陈子昂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出版),是有关陈子昂的第一部学术专著,创获甚多,韩理洲还有《陈子昂评传》(西北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亦属陈子昂研究中的填补空白之作。吴明贤《陈子昂论考》(巴蜀书社1995年出版),考论结合,论述全面。另外,分别由中国文联出版公司、香港中国和世界出版公司于1989年、1993年出版的两次陈子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收录论文七十篇,展示了近年陈子昂研究的成果。单篇发表的有关陈子昂的论文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关于张若虚的重要论文有程千帆的《张若虚〈春江花月夜〉的被理解与被误解》(《文学评论》1982年第4期)、许总的《刘希夷与张若虚——唐诗意境新指向》(《江汉论坛》1994年第12期)等。关于王梵志、寒山,有张锡厚《王梵志研究汇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出版)、项楚《王梵志诗论》(《文史》第31辑)、张家鹏《再说寒山诗》(《沈阳师院学报》1986年第1期)等。有关唐太宗李世民以及唐初宫廷诗研究,主要有余美云《论唐太宗》(《唐代文学论丛》第3辑)、王玉梅《宫体诗与唐太宗》(《浙江师大学报》1993年第1期)、许总《时代精神与艺术传统的不稳定构合——对李世民诗的客观解析与价值评估》(《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唐前期宫廷诗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1期)、《唐初杰出的宫廷诗人——李百药》(《古典文学知识》1995年第1期)等。试题库填空:1. 被闻一多先生赞为“诗中的诗,顶峰上的顶峰”的诗是。2. 宋代诗人苏轼评价的艺术成就为:“诗中有画”,“画中有诗”。名词解释:王孟背诵:1. 王维《终南山》。2. 孟浩然《秋登万山寄张五》问答题:1. 《春江花月夜》中的名句“江畔何人初见月,江月何年初照人。人生代代无穷已,江月年年只相似”,涉及对宇宙永恒和人生短暂的思考。请你参照其他诗作,谈谈古代诗人的自然观,以及你对这种自然观的看法。2. 陶渊明和王维都是田园山水诗歌创作方面的大家,两人也都有隐居不仕的生活经历。请以《渭川田家》与陶渊明《归园田居》一诗进行对比,比较一下两人诗歌意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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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和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消极:它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必然是有限的。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国的封建社会自秦朝始直到清朝,有着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监察机制, 这套机制一般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它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用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稳定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机器。 我的认识:它有时可以起到提高整体的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国的封建社会自秦朝始直到清朝,有着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监察机制, 这套机制一般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它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用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稳定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机器。 我的认识:它有时可以起到提高整体的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伴随着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的建立,“已产生了许多属于行政监察范畴的因素”。⑴春秋战国时期,掌监察的御史也已出现。但这个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监察机构,因此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得到确立。从秦、汉时期开始,国家机构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由此也形成了一套颇具规模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秦时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执掌全国监察大权。其下设御史中丞,监察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县”,一郡置守、尉、监三人,“郡守掌治其郡,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⑵汉时又略有改动,西汉初期在中央设御史府,中央监察大权由御史大夫执掌。其下设御史丞或中丞。西汉末年开始设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延续此制,御史中丞掌“监督百官,纠察不法”,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不仅监督京畿地区的官吏,而且还可以奏劾中央统治机构乃至皇亲国戚。在地方,西汉初年,罢监御史,增设丞相司直监察数郡,“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⑶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每州派刺史一人,监察吏不廉、吏苛刻等事项。汉时已出现言谏官,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监察制度的格局。郡一级设有监察官员——督邮。负责监督所属县官吏的违法行为。 (二)封建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分裂、大**时期,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获得巩固和缓慢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在中央,魏晋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的管辖,完全**,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的**中央最高监察机构。西晋时,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有所提高。南朝时,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集中省从门下省彻底分离,开始掌封驳之任。在地方,三国地方监察体制多沿袭东汉之制。西晋置司隶校尉。东晋开始,罢司隶校尉,其职权
我国的封建社会自秦朝始直到清朝,有着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监察机制, 这套机制一般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它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用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稳定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机器。 我的认识:它有时可以起到提高整体的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有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往往是起到加强皇权的重要,这个在明清时期尤为明显,由于它的根本性质所在,它必然会随着整个封建社会而崩溃的。
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在当代,而且在我国古代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地位。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有着重要影响。中国古代就把它概括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和“政之理乱”的关键。在当代,邓小平同志也同样强调了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我们党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等不良作风的重要措施之一。当然,由于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建设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历史阶段、经济条件、根本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国际条件根本不同,具体情况自然也就有所差别。这些差别事实上就构成了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当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的时候,这些传统将和外来经验一样成为我们必须考察和借鉴的内容。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用较短的时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籍,通过阅读我对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在本文中,我将把这些认识和想法提出。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后来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先秦前的萌芽时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时期、清末至民国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时期及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时期。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指第二个时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中越来越严格,缜密,监察权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受皇帝支持2,监察官员必曾至少担任两任知县。月课,辱台钱,会使官员们会滥用权力,肆意弹劾,不加仔细调查。3,据材料可知当时,吏治比较严苛。比如,元朝,为官不勤勉就要论杀,抄家。清朝,对礼节不周者,就要被弹劾。4,中国监察制度的建立,使政治更加清明,统治者更易了解吏治,从而采取措施,采纳忠言。但也逐渐形成一种政治势力,使文官的权力增大,并得到滥用,导致是非难辩。5,当代我国的监察制度应该更加完善,但要设立正当的监察程序,要严但不能苛,但讲究证据,不能小题大作,妄论是非。
秦朝监察制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监军御史 魏晋南北朝监察制 中央沿袭汉置设御史台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派遣御史 隋唐监察制 中央仍设御史台 下设台院 殿院 察院 地方分十道监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