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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书还需要去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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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书还需要去上班吗

去,辞退必须要出具书面辞退文件,可以要求用人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不合格必须要出具相应证据,不是说不合格就不合格的。

需要的,需要你干工作岗位,看看怎么样

没过试用期就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就可以了,3天后就不要再上班了并要求公司结算工资给你。如果公司不给你结工资你就打劳动监察电话投诉公司,这样就容易解决些的了。

为什么没有被录用,想想自己还有什么做的不足之处呢?还有,如果自己做的很好,人事部没有录用,证明他们眼光不行。如果你实在很想在这家公司上班,就去找找人事部,利用下其他关系,想想办法,实在不行的话就去换个更好的工作!

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书

正是录取

被录用不去上班需要打电话通知吗

礼貌与人品问题我也遇到这样的情况答应要去了结果经过一番思考还是拒绝了是用私人的电话打过来的所以就发了信息给对方感觉通话比较尴尬

对啊,应该打个招呼,要是以后由于工作的原因遇到了,那多尴尬。礼貌一点,别人又不会死拽着你说你一定要来!呵呵~~~

我觉得还是打个电话说明一下比较好,让那边有时间再招人。

有事不去了,应打个电话,好给公司另外安排面试人员呀!面试是录用程序!你不去至少失去了一个机会呀!

面试不予录用通知书

可能由于面试官只是说客套话,也可能是其他的面试人员表现比你出色,其他人的学历比你高,你在一些细节方面没有处理好,或者得罪了其他的面试官,就可能导致没有给你offer。

跟公司理论是没用的 只有找一个更好的 做的很成功 然后再高高在上的站在他们面前 哈哈哈 虽然几率有点小 。。。

用法律手段解决

其实可以去相关的部门打电话咨询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中心投诉。这种公司进去还不如不进去。搞不好进去了又拖欠工资,

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书需提前多久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有: ①不符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条件; ②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劳动合同为一年期,试用期约定一个月合法,这里没问题。2、试用期满,公司没有提出不予转正的,视为同意转正,你自动成为正式员工。单位并不需要出具同意转正的证明。只有在单位不同意员工转正的情况下,单位才必须提供证明。3、因你已是正式员工,已不在试用期内,你提出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的确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公司的要求合法。4、转正后的这个月工资,当然应当按照转正的工资来发,这个是毫无疑义的。5、因你是自己提出辞职,不能要求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6、若公司不同意按转正工资发钱,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情况完全如你所述,完全可以胜诉。7、若申请仲裁,请准备好劳动合同。

我同意上一级的看法,让他解雇你,你可有的赚了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有:1、不符合公司招聘时对相应职位的要求2、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经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等。1、如果劳动者签了个人辞职书:就是劳动者有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合同了:这样的情况,公司只需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果劳动者不签: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1)如果公司有这样的证据:公司是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倍作为赔偿,即:在劳动者工作不满3个月时,除给劳动者应得的实际工资外,还应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赔偿金。法律依据是:(1)《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上可知:劳动者依据第37条自己主动在试用期内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第39条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金】。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我的理解主要是:1、不符合公司招聘时对相应职位的要求2、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经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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