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投稿知识库 > 中世纪语言学研究论文

中世纪语言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中世纪语言学研究论文

语言是交际工具、思维工具、认知工具, 文化 的载体、信息(知识、情报、资料)的载体。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英语语言文化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英语语言文化论文篇1 浅谈英语语言中姓氏的文化内涵 摘要: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姓氏,它作为一种符号,构成了文化载体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文化现象,英语姓氏有着极其复杂的构成和来源,其中可能埋藏着历史、经济、文化、地理等众多因素。对于接触语言、文化的研究者,探析英文姓氏来源的工作十分必要。本文尝试探索英语姓氏的演变历程,从而揭开现代英文姓氏与其本源的关系。这必将对英文教学以及加深学生了解 英语文化 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英语姓氏 来源 文化 英语语言 自从有了文明,人类为了便于繁衍生息、交流沟通,就发明了姓氏。随着历史进程和社会的发展,姓名的构成和习用逐步形成。每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姓氏,它作为一种符号,构成了文化载体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文化现象,英语姓氏有着极其复杂的构成和来源,其中可能埋藏着历史、经济、文化、地理等诸多的因素。对于 学习英语 语言的人来说,探析英文中的姓氏来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古代英国在经历了多次外族入侵,才得以形成英语民族及其语言。这是以盎格鲁撒克逊人和凯尔特人为主的世界上众多民族共同努力的结果。 到了近代,英语民族的活动舞台随着大英帝国不断向海外的扩张而进一步扩展,也就更大范围地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血统和语言。其中,尤以美利坚民族和美国英语的形成最为典型。 这自然也就让英语姓名系统变的更加复杂化。尤其是在现、当代,英语民族血统进一步多元化,英语语言体系进一步扩大化,这当归功于大批涌入英语国家或地区的移民。尽管外来移民的姓名不断被英语同化,但多多少少都会保持原民族的某些特征。据英美 姓名学 家统计,如今英语姓名的语源就与三十多个大小语种相关。下面,我们着重来看英语姓名在其本土的演化发展过程。 在英伦三岛被诺曼底人入侵以前,即公元1006年的诺曼征服前,英国人没有姓,只有名。 英国封建主义的高峰是在公元9世纪到15世纪。在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关系与市场关系不断加强,英国人口也急剧增加。由于备选的个人名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剧增的人口需要,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只好选择了相同的名字作为个人名。这样当同名的人相遇或同居相处时,问题就产生了,通常会出现诸如呼此彼应、一呼几应之类的误会。所以,人们就在自己的名字上添个词来区别。于是,英语民族的先民们便开始在个人名后面添加个人附加名,作为区分同名人的手段,以增强人名的社会区分职能。 个人附加名大多是本人的出生地名、职业名称或着绰号等。例如,一个名叫 Mike 的人,如果他的职业是渔夫(the Fisherman),人们就叫他 Mike the Fisherman(渔夫麦克)。如果一个人的名叫作 Hen-rye,而他出生于牛津(Cambridge),人们就习惯性地称呼他为 Henry of Cambridge(牛津的亨利)。个人附加名并不世袭,因此还是在个人名的范畴内,而“正宗”的英语姓往往是由个人附加名发展而来的。例如,Mike the Fisherman 和 Henry of Cam-bridge 分别演化成 Mike Fisherman(麦克?费士曼)和 Henry Cambridge(亨利?剑桥)。 到了十七世纪,英国的封建制度逐步腐朽没落,而资产阶级却迅速发展。于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文化不断进步,英国人口也急剧上升,人们联系日益密切,而随之出现的同名现象给人们的交往带来了不少麻烦。以防混淆,人们便在附加名和姓之间再添加一个或多个词来进一步区别。后来加上可变的中间名(middle name)。例如: George McadamSmith,其中的“Macadam”即为可变的中间名。 那么姓又是何时在美国出现的呢? 一些学者的结论是美国的姓始自公元 1000 年。其实,在 1492年美洲新大陆被哥伦布“发现”之前,现在美国境内的原始居民,即土著印第安人没有姓,只有个人名。姓是随着 16 世纪欧洲白人的到来才开始出现的。16 至 17 世纪,英国移民及其后裔姓名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名和姓,如法学家 James Iredell。从 18 世纪起,由于英籍移民的增加和社会联系的增多,美利坚人作为全美的主体民族也开始用中间名(Middle name )了。现 在 我 们 熟 悉 的 前 总 统 George W.Bush,他的名字就是这种情况。 英语姓氏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以变得纷繁复杂,来源更是多种多样,但是有些来源却是相同的。一种是来自地名。世界各民族的姓都和地名有密切关系 ,英姓中也有类似情况,如由祖先居住的地名而沿用下来的“Arlington”、“Ford”、“Scott”等姓。还有的是起源于行业名。在中世纪后期,英国经济曾突发地繁荣,各种手工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于是人们就根据职业或者工种来决定自己的姓。现今较为常见的有“Archer”(弓箭手)、“Butcher”(屠夫 )、“Glover”(手套商)、“Harper”(竖琴师)、“Locker”(仓库保管员)、“Potter”(陶工)、“Smith”(金属工 )等等。这些姓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时的社会环境及经济发展情况。另外,贵族等的头衔也是来源之一。 有些姓最初是一些贵族家庭用来称呼一家之长的,后来为了永保家族荣誉感,便将他们传给了后代,代代相传就渐渐成了姓。“Constable”(王室总管)、“Judge”(审判官)、“King”(国王)、“Mar-shall”(元帅 )等便是此类英姓中常见的。这正是封建社会烙下的印迹。动物也给英语姓氏的产生做出了贡献。 某些人出于对动植物的崇拜和赞颂,就把它们的名称拿来作自己的姓。常见的如“Bird”(鸟)、“Fish”(鱼)、“Lion”(狮子)、“Swan”(天鹅)、“Wolf”(狼 )等,以及 Wood”(森林)、“Apple”(苹果)、“Flower”(花 )、“Bush”(灌木丛 )、“Rose”(玫瑰花 )等。还有一些英文姓氏来源于颜色的名称: 英语中的“Brown”(棕色的)、“Pink”(粉红色的)、“Red”(红色的)、“Silver”(银白色的)、“White”(白色的)等就是如此。江河湖海等 通过以上简单的回顾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英语的姓氏来源十分广博,其历史成因也非常复杂。正是由于各种多变因素的参与,才导致英文姓氏的演变这般有趣。由于姓氏与人类各种社会活动休戚相关,因此才具有非凡的意义。进一步地研究英语姓氏来源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西方的认识,促进中西文化的交流。并且,对于引导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英语文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关翠琼.英语姓氏的起源[J].写作,2006,(22). 关于英语语言文化论文篇2 浅论英语语言文化内涵的多元化英语教学 摘要:从跨文化交际视域和语言运用的层面上诠释文化在英语语言使用中所蕴涵的多样性、内在丰富性以及该语言与其所承载的文化间密不可分的联系是世界多元文化格局的要求。可为多元文化区域内如何学习吸纳异域语言,借鉴、融合异域文化进行跨文化交际提供一个语言与文化相结合的新的理论研究空间。 关键词:文化内涵;多元化;英语教学 一、语言与文化 语言与文化相辅相承,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特殊载体,文化是民族的灵魂和精神支柱,文化影响和制约着语言交际的过程和效果。语言作为交际工具,可以表达客体的概念意义;此外,作为文化的载体,还蕴涵着该语言的民族文化含义和文化心理。 二、英语与英语文化 人们在学习英语过程中,主要通过阅读了解对象国的社会风貌,文化风俗,而阅读材料多出自一两个母语国。于是有些人就认定“英语这种语言和某一两个使用英语的国家的文化是密不可分的。” 这是一种错觉,因为这种理论不能充分解释英语作为跨文化交际的媒介的作用。这些人所说的“语言既不是抽象的'人类语言',也不是微观到个人的'言语',而是指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族的语言。” 因此,似乎可得出这样的推论--英国文化即英语文化。但这种错觉是由于混淆文化离不开语言,与一定的文化离不开某一具体的语言之间的界限而产生的。所以切不可在语种与文化之间划等号。因为,今天的English culture(英语文化)一词包含甚广。 三、多元的英语文化 从社会语言学角度看今天的English culture(广义的英语文化)具有多元性,其内容可以涵指:①英国文化;②以英语为母语国家的文化,即狭义的英语文化,如美国文化,加拿大文化,新西兰文化,澳大利亚文化及加勒比海地区部分国家的文化;③以英语为传播媒介的非英语、非西方文化;④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文化内容。 毋庸置疑,英语运载着英美文化。作为以英美为代表的母语国家的语言,英语承载主流社会的文化,同时也担当非主流的、非英语移民社团与主流社会的交际媒介。如果英语不具备跨文化运载能力,身居于纽约市约25万的华人是无法同美国主流社会交流的(当然他们的交流是通过那些懂英语的移民来进行的)。由此看来,英语是英美文化的载体,推而广之英语是西方文化的载体,同时英语也是外来的、非英美的、非西方文化的载体。另外,作为外语型国家(如中国)的国际交流语言工具,它反映的是该国的政府的政治立场和人民的文化生活(即在中国是中国文化的载体,在南非是南非文化的载体)。 四、英语与各国的文化之间的关系 作为国际交流语言的英语与各国的文化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可以用变化着的对抗融合关系来概括。世界语言——英语正作为母语国家和第二语言型国家的内部语言而被使用,同时,还作为英语国家与非英语国家,非英语国家与非英语国家的交流工具而被广泛使用。 在使用中,英语本身固载着的西方人的逻辑和传统与该地的使用者的母语逻辑和民族传统规范不断产生“碰撞”,即所谓的英语与该国文化的对抗;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适应,某些英语本身固载着的东西,甚至某些“碰撞”,竟然在该国文化环境下留存下来,即所谓的英语与该国文化的融合。在世界上的多元文化区域内,时时都在进行着学习吸纳异域语言,借鉴、融合异域文化进行跨文化交际活动。 五、英语语言文化内涵的多元化与英语教学 “作为世界语言,英语的文化内涵是多元的,既包括西方文化要素,也包括东方文化要素;既有__的元素,也有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元素。” 由此可见,英语语言教学中要充分考虑英语语言文化的多元化对英语教学过程及效果的影响。因此, 教育 者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创设立体化教学环境,避免与当地文化对抗,真正实现语言和文化的协调。 英语语言文化教学要创设立体化教学环境,是指把语言文化教学的三维即学习者、学习者将来使用语言的目的环境及学习者当时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有机地统一起来,构成立体的课堂结构。以中国的英语教学为例,“英语基本是中国人教,中国人学,在中国用”。在此环境中,“中国文化始终占支配地位,异域文化的输入只能起补充作用。” Smith 在1981年曾指出:“一种语言一旦成为国际性的,它就不可能恪守一种文化规约。” 也就是说为了用英语跟菲律宾人做生意,中国人并不需要学习欣赏英国的生活方式,也不需要发标准的英国音。近年由于英语文化教学意识的加强,教师在英语语言教学过程中一味的强调异域文化的某些规约,强调片面的语言和文化的协调。殊不知他们忽视了学习者当时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其结果是“语言似乎纯粹了,但协调被破坏了,因为犯了与当地文化对抗的错误。” 所以,切不可忘记英语运载着的中国文化。 2.正确理解学校课程的作用。 对于少数将要从事与异域文化密切相关的工作的人来说,了解对象国的文化是必要的。即使这样学校的课程也只能起到指导作用,正如我们在上面提到的教学中只顾遵循课本内容(英语的文化规约),不能正确做到因时因地制宜(指的是不能按照言语事件发生的现实环境即学习者当时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来决定材料的选择,来确定言语的适宜度),那么教学中的某些行为将导致文化误导现象的产生。因此,要正确理解学校课程的作用,切不可片面夸大其作用。“要了解异国文化的全貌并能在实践中适应它,非得深入其地住上一段时间不可”。 3.补充教学力量,聘请母语使用者任教。 为了补充教学力量,我们请了很多母语使用者来教书。他们应该清楚的意识到英语是多元文化的载体。来中国任教的人应该接受过必要的训练,对在这一异域文化(中国文化)中“交流时可能遇到的文化歧异有必要的思想准备,这样他们便不会因为听到一个不顺耳的招呼而变得愤怒,不会因为对方的自谦自贬而大惑不解。” 师生必须认识到 “学生的文化环境是文化课的起点,对象国的文化环境是终点”。只有起点确定了,师生才能最终顺利达到终点。 切不可本末倒置,在学习之初教师便一味地将对象国的文化环境强加给学生(将终点作为了起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了解学生的文化环境要比让学生了解教师将把他们引进的文化环境更重要。” 而在现实的教学实践当中,外籍教师若对学生所在的文化环境一无所知,仅把对象国的文化规约呈现在课堂上,不顾冒着与该国文化产生对抗的风险,让学生模仿并接受,可想而知将会受到怎样的教学效果。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民族、不同语言相互接触交流形成了一个多元文化格局。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而英语已成为多元文化的载体。面对跨文化交际的需要,英语语言文化教育成为高校英语教育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明确英语是多元文化的载体这一事实,从跨文化交际视野中研究英语语言与其所承载的文化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对原有的英语语言文化教学理念和 方法 提出挑战。从而为多元文化区域如何学习吸纳异域语言,借鉴、融合异域文化进行跨文化交际提供一个语言与文化相结合的新理论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颜治强.世界英语概论[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2]陈原.社会语言学[M].学林出版社,1983 [3]张正东.外语立体教学法的原理与模式[M].科学出版社,1999

应用语言学的理论及研究现状论文

应用语言学在语言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目前已经成为语言学的最大组成部分之一。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应用语言学的理论及研究现状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应用语言学是与英语教学息息相关的交叉学科,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兴学科,在英语教学体系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应用语言学对其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应用语言学提高英语教学时效性和教学质量,有助于完善和改进英语教学系统。本文将以应用语言学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和简述应用语言学的基础上,着重强调探究应用语言学对英语教学的指导作用和积极影响,以帮助教育工作者认识到应用语言学对英语教学的重要意义,为英语教学现代化改革提供有力帮助和有效途径。

关键词: 应用语言学 英语教学改革 有效途径

应用语言学在语言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目前已经成为语言学的最大组成部分之一。应用语言学是指运用语言学理论知识处理具体的实际问题。学习语言的最终目标是运用语言维持人际关系,提高自身的交际能力,然而,语言的基础性知识并不是交际能力好坏的仅有决定性评判依据,交际能力的好坏更依赖于人们对语言技巧使用的熟练度,换言之,语言知识是语言学的基础,技巧是语言学的媒介,而最终的目标是提高自身的交际能力。所以,学生在掌握一定语言学知识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语言使用能力的培训力度,主要强调听、读、写、练等方面的技能训练。尽管英语教学在国内的推广范围已经很大,但从目前的教学情况上来看,大部分学生的英语水平都不高,基本都属于“哑巴英语”,而应用语言学在英语教学中的有效应用,可以改善这一英语学习现状,激发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对英语教学的顺利进行有着不可替代的实践意义。

1应用语言学的理论及研究现状

1.1应用语言学的理论

最近这些年,教学专家们以应用语言学作为研究对象和教学依据,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强化和发展,其中主要包括:行为主义、内心主义、对照分析、错误分析以及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应用语言学对英语教学的指导是以理论原则为基础,而教学结果的成败是由应用语言学是否正确的对其进行指导。应用语言学作为实践要求较高的学科,其理论知识的积累固然重要,但若只关注理论知识的学习,没有与实践性活动相结合,就不能够发挥出应用语言学的真正指导作用。尽管我国目前的应用语言学理论体系还不够健全,关于理论知识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是这也正为应用语言学研究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1.2当前应用语言学的研究现状

相对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应用语言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内最先对其进行研究的是广东外贸大学。最近这些年,教育工作者们又加大了对应用语言学的研究力度,扩大了其研究范围,使应用语言学的研究内容更加丰富。

2应用语言学与英语教学间的关系

2.1从学生角度出发,明确教学方法

学习语言的第一任务就是口语的练习,而口语是在学好书面语的'前提下慢慢发展起来的。英语教学中的语言学应用方法比较独特,就是确定口语和书面语两者之间的比例。从我国目前的英语教学内容来看,主要分基础和加强两部分,基础是指听说读写,加强是指英语翻译。其中听说读写之间属于协调关系,都是互相扶持的,但同时又有自身的特色和难点,需要不同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来实施教学。在进行英语课程设置时,一定要明确教学的最终目的和根本任务,再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课时。例如,实时翻译与文学翻译的培养目标就同,所以对课时设置的要求也就不同,换句话说,对应用语言学的教学应当从学生角度出发,明确教学目的,进而加强英语教学的灵活性。

2.2透过学生错误,明确学生不足

对比西方国家的应用语言学教育,我国对其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过去强调语法运用方式,忽略语言的情感表达。教师在进行英语授课时,过于注重学生对语法、发音、理解和整理语句的能力,从而忽视了对学生英语情感表现力的教育,特别是在高中的英语教学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英语教师在对课文进行分析和讲解时,对语法使用和句子结构组成进行过去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教学效果,使学生忽略了英语运用的实际环境,只注重语法使用的正确性以及意思表达的完整性。第二,当英语教学发现学生在英语学习过程中的错误时,有立刻纠正的习惯,不会进行深入的观察和分析,而事实上,教师应当针对学生所犯的错误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明确学生学习方式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处理和完善。

3整合应用语言学与高校英语教学改革

3.1基于应用语言学理论的英语教学方法设计

(1)规划英语学习方案。我国英语教学基本上都在课堂内完成,而课堂时间有限,因此,为了强国英语课堂学习的学习效果,学生就应当针对英语的整个学习过程进行方案规划,在对英语教学内容进行分类和整理的基础上,对学习任务进行划分,将其分割成课内任务和课外任务两部门。教师通过对考试任务和教学目标的确认,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和教育,确保英语教学质量以及应用语言学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效果,优化英语教学体系。

(2)组织和开展英语实践性教学活动。有很强的英语交际能力和应用能力是所有英语学习者的共同目标。应用语言学中有一个原则就是以学生的具体需求为基础,制定相关的教学方案。例如,学生的英语基础知识掌握程度不佳,就应当对其强化口语的培训力度,使学生养成“口说英语”的习惯。另外,实现应用语言学的有效教学还可以通过广播、报刊等多媒体形式,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鼓励他们多参加英语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英语学习氛围,进一步提高学生英语技巧应用能力。

3.2应用语言学指导英语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

(1)应用语言学对英语教学有指导作用。加强应用语言学的学习可以有效的指导英语教学,深化英语教育改革和创新。英语教育改革的顺利开展同全体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在英语教学改革过程总,所有的英语教师都应当不断加大应用语言学的学习和研究力度,积极有效的将应用语言学融入到英语教学的过程中去,然后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其理论知识的探究力度,总结英语教学经验,并完善应用语言学教学体系。

(2)激发英语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巨大潜能。激发英语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巨大潜能,使其推动英语教学改革的现代化进程。要想应用语言学发挥出巨大作用就必须加大对其的研究力度,组织讨论小组,使所有的英语教师都在熟知应用语言学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英语教学的研究工作,使其适应英语教学的未来发展。在英语教学改革过程中,英语教师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激发英语教师的巨大潜能不但是现代化教学对英语教师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英语教师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和英语能力的重要前提。英语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和规划者,对应用语言学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可以在课堂上强化学生的英语学习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将学生作为研究主体切实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协调工作,使应用语言学发展更好的适应时代要求。

(3)加大对英语说、写能力的培养力度。英语说、写能力的培养与应用语言学的学习密切相关,也是英语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交流机会越来越多,以往的应试教育已经不能够适应英语教学的发展要求了,因此,英语说、写能力的培养和加强是提高学生英语交流能力的有效保障,可以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国际型交际人才。为了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大对学生英语交流能力的培养力度。

(4)结合具体的教学现状进行英语教学改革。英语教学改革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英语教师应当结合具体的教学现状进行英语教育改革,强调对学生学习态度和探究态度的培养。另外,高等院校还应当着重强调对学生创意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使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

总而言之,应用语言学与高校英语教学是息息相关的。在英语教学改革中,应用语言学是一项巨大的系统性研究工程,具有复杂、灵活等特点,因此,高等院校在进行英语教学时,必须结合具体的教学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应用语言学的潜在力量,提高英语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

[1]周慧慧.应用语言学与外语教学[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

[2]李素素.浅谈应用语言学对英语教育的意义[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0.

[3]房明远.外语教学中应用语言学的应用[J].教改聚焦,2012

20世纪中国文学研究论文选

1、《蓝天下的傲视—建筑美学漫谈》吉林日报1990年1月23日2、《理性的光芒—建筑美学漫谈》吉林日报1990年2月8日3、《大地的花环—建筑美学漫谈》吉林日报1990年3月9日4、《认识你自己—建筑美学漫谈》吉林日报1990年5月3日5、《凝固的音乐—建筑美学漫谈》吉林日报1990年6月21日6、《有意味的形式—建筑美学漫谈》吉林日报1990年8月30日7、《黄金分割的启示—建筑美学漫谈》吉林日报1991年1月24日8、《历史的丰碑—建筑美学漫谈》 吉林日报1992年1月6日9、《在历史与现实的基点上建垒的理论形态》吉林日报1991年5月21日10、《整理国故的三种尺度及理论价值》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现当代文学》1990年6期全文复印)11、《胡风主观战斗精神现实主义论》见《胡风论集》中国社科出版社1991年版12、《茅盾早期文学理论与批评》东北师大学报1990年3期13、《三十年代新人小说论》宜昌师专学报1991年2期14、《艾青的抒情长诗〈向太阳〉的艺术特色》高师函授学刊1992年9期15、《文学批评的创新与守旧》长白论丛1992年2期16、《东北作家群的小说风格》宜昌师专学报1992年2期17、《西方文论与五四新文学观》外国文学研究1992年2期18、《先驱的智慧与五四新文学观》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2期19、《梁实秋对莎士比亚的翻译与研究》外国文学研究1995年2期20、《双重智慧下的自我塑造》中国文学研究1995年4期21、《毛泽东〈延座讲话〉的理论个性》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1期22、《20世纪中国戏剧改革的先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6期23、《以社会革命为己任的现实主义大师—谈茅盾》建设银行报1996年7月3日24、《鲁迅〈风筝〉新解》语文教学与研究1996年1期25、《当代文学的‘媚俗’倾向谈》当代作家1996年1期26、《当代女性文学谈》当代作家1996年2期27、《当代文学理论批评的反省》当代作家1996年4期28、《能力与要求——1999年高考作文命题与答卷引出的话题》湖北教育报 1999年11月30日29、《美与丑的变奏》语文教学与研究 2000年第2期下半月30、《全球化与新殖民主义、跨国公司的关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世界经济》2000年6期全文转载。31、《生活的真谛——简论史铁生的〈草帽〉》语文教学与研究2001年10月(下半月)32、《新时代的恋旧情结——闻一多的文化心态研究》南都学坛2001年第5期33、《山水的灵气陶冶出的文学才女——萧红论》高等函授学报2001年第2期34、《才能、人格、意志——作家与艺术风格关系新论》南都学坛2001年第1期35、《中国现代文学的思想传统与宗教论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2期。36、《闻一多的文化心态研究》闻一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37、《关于巴金的散文〈我的心〉》语文教学与研究 2002年8月下半月38、《2002年高考语文作文题的特色与弊端》 中学语文2002年8期39、《知识与智慧——略论余光中散文的一种艺术境界》火浴的凤凰 恒在的缪斯——余光中暨香港沙田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7月。40、《邵荃麟20世纪40年代文艺思想》南都学坛2002年6期。41、《作文结构的一、二、三》语文教学与研究2003年3期下42、《语言交际的生命本质与精神本质》沙洋师范高等转科学校学报2003年1期。43、《从现代到古代——叶维廉及其诗歌创作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1期。44.《出走以后怎么办?——20世纪中国家族小说中出走者的归宿及意义》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2期45.《20世纪中国家族小说的文化立场》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2期46.《作为一种小说类型的家族小说》(上)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5年1期47.《作为一种小说类型的家族小说》(中)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5年4期48.《激情点燃智光——贺敬之政治抒情诗的特色》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3期49.《作为一种小说类型的家族小说》(下)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5年5期50.《从〈红楼梦〉到〈狂人日记〉——20世纪中国家族小说传统溯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6期51.《家族的挽歌——20世纪中国家族小说的第一道母题》江汉论坛2006年第1期52.《鲁迅杂文的艺术境界论纲》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3期53.《漫谈现代启蒙思潮与百年文学的关系》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1期。54.《在反省与引进中建构的理论形态——从五四文学本体论看文学批评话语》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6年2期。55.《闻一多的大学教育理念》江汉论坛2006年11期(与孙红震合作)56.《〈红楼梦〉的艺术资源与史传传统——20世纪中国家族小说传统溯源》鄂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期。57.《文学研究的责任信念》文艺报2007年9月20日。58.《20世纪中国家族小说建构的历史基点》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7年4期。59.《道德理想——〈狂人日记〉的未解之结》鲁迅研究月刊2007年10期。60.《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知识学问题》厦门大学学报2007年6期。61.《两套话语与中国现代文学史的编撰——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知识学问题思考》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1期。

1、贺桂梅,《“传统文化热”:“国家”与“文明”的交互塑造》,《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月9日。暂未收录。2、贺桂梅,《批判的想象力:代际与阶级》,《中华读书报》2014年2月12日。暂未收录。3、贺桂梅,《马年春晚舞台上的“中国/梦”》,《中华读书报》2014年3月12日。暂未收录。4、贺桂梅,《“个人的”如何是“政治的”——我的性别研究反思》,《南开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5、贺桂梅,《马年春晚与“中国梦”想象》,《文艺争鸣》2014年第6期。6、贺桂梅,《1940-1960年代革命通俗小说的叙事分析》,《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4年第8期。《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7、贺桂梅,《海战电影与日本新民族主义》,《中华读书报》2014年9月3日。8、贺桂梅,《“中国”意识与当代文学(文化)研究》,《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4年第10期。9、《记忆的消费与政治——南京!南京!与金陵十三钗的变奏》,《文化研究》2013年第1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11月。10、《超越“现代性”视野:赵树理文学评价史反思》,《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11、《开放文学研究——以“20世纪中国文学”为例》,《海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收入《走向学术前沿》,武汉出版社,2012年。12、《直面当代历史的情感结构》,《现代中国》第14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3、《重返80年代 打开中国视野》,《现代中文学刊》2012年第3期。《社会科学报》2012年6月14日转载。收入《重构我们的文学图景:70后的文学态度与精神立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14、《“文化自觉”与“中国”叙述》,《天涯》2012年第1期。15、《革命与“乡愁”——〈红旗谱〉与民族形式建构》,《文艺争鸣》2011年4月号。16、《打开文学的历史视野——浩然与当代文学的激进实践重读》,《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17、《文学批评的“想象力”》、《谈梁鸿的〈中国在梁庄〉》,《南方文坛》2011年第1期。18、《激活历史经验与学术知识的力量——解读刘复生》,《南方文坛》2011年第1期。19、《亲密的敌人——、中的性别/国族叙事》,《文艺争鸣》2010年第9期。20、《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解读汪晖的“中国问题”论》,《天涯》2010年第4期。21、《“20世纪中国文学”论与现代文学学科体制》,《现代中文学刊》2010年第3期。22、《“可见的女性”如何可能:以为中心》,《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0年第3期。23、《穿越当代的文学史写作——洪子诚教授访谈》,《文艺研究》2010年6月。24、《文学性与当代性:洪子诚的当代文学史研究》,《文艺争鸣》2010年5月号。25、《叠印着(古代与现代)两个中国:1980年代“寻根”思潮重读》,《上海文学》2010年第3期。26、《打开60年的“原点”:重返八十年代文学》,《文艺研究》2010年第2期。《二十年来中国学术思想之变迁与现实关注》,《天涯》2010年第5期。27、《重讲“中国故事”》,《天涯》2009年第6期。28、《70-80年代文化转型和“五四”的重构》,《中国现代文学论丛》第4卷·1,胡星亮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29、《当代文学的历史叙述》,《文艺报》2009年8月29日。30、《1950-1970年代诗歌的“四板块”与“重写诗歌史”》,《新诗评论》2009年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31、《80年代、“五四”传统与“现代化范式”的耦合——知识社会学视角的考察》,《文艺争鸣》2009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当代文学研究》2009年第9期转载。32、《从“春华”到“秋实”——严家炎教授访谈录》,《文艺研究》2009年第6期。33、《1990年代中国危机与知识分子主体重建》,《天涯》2009年第3期。34、《当代女性文学批评的一个历史轮廓》,《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当代文学研究》2009年第7期转载。《新华文摘》2009年第21期转载。35、《“十九世纪的幽灵”——80年代人道主义思潮重读》,《上海文学》2009年第1期。36、《1980年代“文化热”的知识谱系与意识形态》(上),《励耘学刊》(文学卷),2008年第1辑(总第7辑),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编,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年7月。《1980年代“文化热”的知识谱系与意识形态》(下),《励耘学刊》(文学卷),2008年第2辑,北京:学苑出版社,2009年1月。37、《重读“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当代作家评论》2008年第4期。38、《重读浩然:“金光”或“魅影”之外的文学世界》,《南方文坛》2008年第4期。《中国现代当代文学研究》2008年第9期转载。39、《想像“文化中国”的方法——“寻根”思潮的知识谱系与意识形态》,《现代中国》第十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40、《文化理论与经典重读》,《文艺争鸣》2007年第8期。41、《后/冷战情境中现代主义文化政治——西方“现代派”与80年代中国文学》,《上海文学》2007年第4期。42、《赵树理文学的现代性问题》,收入《再解读——大众文艺与意识形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3、《“纯文学”的知识谱系与意识形态》,《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文艺理论》2007年第5期转载。44、《“延安道路”中的性别问题——阶级与性别问题的历史思考》,《南开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中国现代当代文学研究》2007年第3期转载。45、《性/政治的转换与张力——早期普罗小说中的“革命+恋爱”模式解析》,《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6年第5期。另名为《“革命+恋爱”模式解析——早期普罗小说释读》,《文艺争鸣》2006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2006年第11期转载。46、《“当代文学”的建构及其合法性依据》,《海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47、《知识分子、革命与自我改造——丁玲“向左转”问题的再思考》,《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5年第2期。《新华文摘》转载。48、《新历史语境下的“文学自主性”》讨论,《上海文学》2005年第4期。49、《知识分子、革命与自我改造——丁玲“向左转”问题的再思考》,《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5年第2期。《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2005年第7期转载。50、《三个女人与三座城市——世纪之交怀旧视野中的城市书写》,《南方文坛》2005年第4期。《人文学者的想象力》,《南方文坛》,200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9、《“现代文学”的确立与50-60年代大学体制》,《教育学报》2005年第3期。收入《教育:知识生产与文学传播》,陈平原主编,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6期51、《先锋小说的知识谱系与意识形态》,《文艺研究》2005年第10期。《人大复印资料》2006年第1期。收入《2005文学评论》,南京大学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中心编,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1月。52、《赵树理文学的现代性问题》,《现代中国》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53、《挪用与重构——80年代文学与五四传统》和《在历史与现实之间》,《上海文学》2004年第5期。54、《1990年代小说中的北京记忆》(删节版),《读书》2004年第1期。《1980-1990年代小说中的北京记忆》(全文版),《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10期转载。55、《文学性:洞穴或飞地——关于文学“自足性”的简略考察》,《南方文坛》2004年第3期。56、《“再解读”:文本分析与历史解构》,《海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文艺理论》2004年第6期。《20世纪40至70年代文学研究:问题与方法》,《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4年第2期。57、《当代女性文学批评的三种资源》,《文艺研究》2003年第6期。《新华文摘》2004年第3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1期转载。收入《当代中国女性文学文化批评文选》,陈惠芬、马元曦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期。58、《知识分子、女性与革命——从丁玲讨论延安另类实践中的文化冲突问题》,《Hwanghae Review》(《黄海文化》,韩国汉城),2003年。《当代作家评论》2004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7期转载。59、《宗璞访谈录:历史沧桑与作家本色》,《小说评论》2003年第5期。收入《宗璞文学创作评论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60、《20世纪90年代的“女性文学”与女作家出版物》,《现代中国》第三辑,2003年5月。收入《大众传媒与现代文学》,陈平原、山口守主编,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61、《女性文学的“现代传统”》,《中华读书报》2003年5月18日。62、《面对卑微者的不幸人生——解读杨绛散文〈老王〉》,《语文建设》,2003年第1期。63、《当代中国人文思想分化的要素及其过程》,《Korean Critical Review 》(《文学评论》,韩国釜山),第46-66页,2002年。64、《“知识分子”与“大众文化” ——大众文化研究的实践和可能性》,《解放军艺术学报》,2001年第3期。《东方》2001年第8期转载。65、《“现代”·“当代”与“五四”——新文学史写作范式的变迁》,《现代中国》(集刊)第一辑,陈平原主编,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10月。66、《跨学科视域中的20世纪中国文化研究》,《文艺争鸣》,2000年第1期。后收入《2000中国年度论文选》,漓江出版社,2001年。67、《从晚清说起——对陈平原90年代学术史研究的读解》,《文艺争鸣》,2000年第3期。68、《世纪末的自我救赎之路——1998年“反右”书籍出版的文化分析》,《上海文学》,2000年第5期。69、《镜城地形图——评〈隐形书写—90年代中国文化研究〉》,《读书》,2000年第5期。70、《“没有屋顶的房间”——读解戴锦华》,《南方文坛》,2000年第8期71、《八十--九十年代对“五四”的重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1999年第4期。72、《九十年代女性文学面面观》,《文艺报》1998年6月18日。《新华文摘》1998年9期转载。73、《伊甸之光——徐小斌访谈》,《花城》1998年第5期。74、《沈从文〈看虹录〉研读》,《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1997年第2期。收入钱理群主编的《对话与漫游——四十年代小说研读》,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75、《有性别的文学——女性话语的诗学实践》,《北京文学》1996年11期。76、《个体的生存经验与写作——陈染读解》,《当代作家评论》1996年第3期77、《性别的神话与陷落》,《东方》1995年第4期。78、《新话语的诞生——重读〈班主任〉》,《文艺争鸣》1994年第1期。

2006年1.明散曲发展史之重新认识 中国社会科学 2006年第1期2.近几年散曲研究的新进展与相关问题思考 文学遗产 2006年第3期2005年1、论稼轩俗词的曲体特征及其意义 中国韵文学刊 2005年第1期2、关于康海的散曲创作 文学评论 2005年第1期3、元明散曲比较论略 戏曲艺术 2005年第2期4、晚明闺阁曲家群体形成原因初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5、论清代文人的小曲创作 河南大学学报 2005年第6期6、论明代成化、弘治间南曲之兴盛与明中叶曲文学之复兴 文艺研究 2005年第12期7、《中国古代文学通论辽金元卷》,参与编写散曲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2004年1、《散曲学学理意义刍议》(载《中国文学研究》2004年第1期)2、《散曲学的成绩与危机》(载《中国韵文学刊》2004年第1期)3、《中国文学史编写问题三人谈》(与李修生、宁宗一教授合作,载《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4、《“嘌唱”考论》(载《文学遗产》2004年第4期)5、《论汤式的散曲创作与历史贡献》(载《四川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6、《论分南北曲进行曲学批评模式的得失》(载《戏曲艺术》2004年第4期)7、《女曲家徐媛初论》(载《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8、《永乐后期至成化前期散曲文学衰微探因》(载《学术月刊》2004年第12期)9、《元散曲通论》修订本(学术专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2003年1、《论元曲家笔下的苏轼形象》(在2001年8月眉山苏轼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载《中国文学研究》2003年第2期)。2、《明散曲兴盛年代论》(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6期)3、《论词场才子之曲与明中叶散曲之复兴》(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6期)4、《新世纪曲学研究文存两种》(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2002年1、《论词曲之异同》(在国际首届词曲比较研讨会上交流/2001年9月锦州,载大会论文集《词曲研究的新拓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又载《文史知识》2002年10期)。2、《20世纪元散曲研究综论》(学术专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出版,获同行专家如吴新雷、李修生、黄天骥等教授赞赏,并有《东南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书评肯定其学术价值)2001年1、《20世纪元散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该刊《编后记》特别推荐,并获该刊当年中国文学研究学术论文特别提名)。2、《元曲宫调曲牌研究述略》(《音乐研究》2001年第3期)。3、《文学史编写中的历史本位主义批判》(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1期)。4、《元散曲衬字研究述略》(载《文史知识》2001年第8期)。5、《论元代曲论的务实尚用》(1998年在北京国际元代文化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载《元代文化研究——国际元代文化学术研讨会专集》/北京师师大版社2001年出版)。6、四卷本《中国文学分体史》(全书四卷150万字,与李修生先生共任主编,并组织全国13院校20位学者共同编写,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同年9月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鉴定,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单位的同行专家对该书的学术创新给予度评价。《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发表了中国社科院吕薇芬研究员和北京师大郭英德教授撰写的书评)7、《20世纪中国文学研究辽金元文学研究》(参编,北京出版社2001年出版)2000年1、《元散曲章法技巧及修辞艺术研究述评》(《中国文学研究》2000年第1期)。2、《元散曲发展分期研究述评》(载《东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3、《20世纪元散曲体制特征研究述评》(载《佛山大学学报 》2000年第4期)。1999年1、《王国维元曲考源补正》(《文学遗产》1999年第5期)。2、《元曲渊源研究述评》(1999年9月在“世纪之交中国戏曲与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交流/广州、东莞,发表于《中国韵文学刊》1999年第2期)。3、《论元代曲论的开渠布道之功》(《文艺争鸣》1999年第2期)。4、《斜出斋曲论前集》(个人学术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获学界同行如李修生、宁宗一、吴新雷、吴国钦等教授高度评价)5、《中国文学通典小说通典》(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9年出版)1998年1、《笔下苍生苦 曲中汗血声——张养浩哀民散曲简论》(在中国散曲研究会第三届年会上交流/福建泉州,载《四川师院学报》1998年第2期)。2、《务实必有得——评〈元散曲艺术论〉》(《理论与实践》1998年第2期)。3、 15卷本《巴蜀文化大典》(四川人出版社1998年出版,全书500万字。本人任全书常务副主编、文学卷主编)4、《小品文观止》(参编,陕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出版)1997年1、《文学史编写的重大突破》(《重庆师院学报》1997年第3期)2、《古本戏曲剧目提要》(参编并参与全书统稿,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年出版)1996年1、《风雅文化系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本人任副主编,并独著其中《君子的风范松竹梅兰》一书,四川人出版社1996年出版)2、《中国文学大辞典》(参编,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出版)1995年1、《元曲大辞典》(参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出版,本人任编委)1994年1、《马致远、张可久等散曲创作年代论考》(1993年于河北承德首届国际元曲学术讨论会上交流,载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出版之《国际元曲研讨会论文集》)。2、《中国哲理诗鉴赏辞典》(参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出版)3、《山水美探胜》(参编,重庆出版社1994年出版)1993年1、《陈草庵、鲜于必仁考略》(《文学遗产》1993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2、《论宋金俗词及其对元散曲的影响》(《四川师院学报》1993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论元散曲繁荣发展的黄金时代》(1993年于河北承德国际元曲学术讨论会上交流,载《中国韵文学刊》1994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4、《元散曲通论》(笔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元散曲研究的终极成果,巴蜀书社1993年出版,该书出版后得到王利器、李修生、邓绍基等著名学者的高度评赞;国内有三家刊物发表了书评;在新旧世纪之交,北京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等单位联合推介20世纪优秀学术著作,本书获得推介)5、《中国一绝》(参编,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出版)1992年1、《近年来元散曲研究概论》(与李修生合作,载《文学遗产》1992年4期)。2、《四川历代曲选注》(巴蜀书社1992年出版,在《巴蜀艺文五种》内)3、《元曲百科大辞典》(参编,学苑出版社1992年出版)4、《中国古代各体文学作品选讲》(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出版)5、《中国历代诗分类鉴赏辞典》(参编,中国旅游出版社1992年出版)6、《中国历代词分类鉴赏辞典》(参编,中国旅游出版社1992年出版)7、《稽古拓新集》(参编,成都出版社1992年出版)1991年1、《元散曲发展叙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元代文学研究专号》)。2、《从关汉卿笔下女性形象的描写重新审视其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地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访问学者专辑》)。3、《论元山水散曲的意境与元代文人的审美趣尚》(《吉安师专学报》1991年1期)4、《中国游记鉴赏辞典》(参编,青岛出版社1991年出版)5、《历代小品文鉴赏辞典》(参编,陕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出版)1990年1、《论关汉卿散曲艺术的审美特征》(1990年于石家庄国际元曲学术讨论会上交流,载《河北师院学报》1990年第2期)。2、《论〈三国志通俗演义〉人物塑造的审美特征》(《四川师院学报》1990年4期)。3、《花鸟诗歌鉴赏辞典》(参编,中国旅游出版社1990年出版)4、《唐宋元小令鉴赏辞典》(参编,华岳出版社1990年出版)1989年1、《论诗乐同源及分流与中国诗歌之基本特色》(《四川师院学报》1989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2、《山水诗歌鉴赏辞典》(参编,中国旅游出版社1989年出版)1988年1、《关于秦观名的读音》(《文史》第29辑)。2、《唐宋词鉴赏辞典》(参编,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年出版)1987年1、《论近唐异宋的淮海诗》(《南充师院学报》1987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2、《论秦观词的风格》(《南充师院学报》1987年第2期)。1986年《唐宋词鉴赏辞典》(参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1983年《试论秦观歌妓词的思想意义》(《南充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古、近代文学研究》全文转载,中国社科院《中国文学研究年鉴》有关部分摘要介绍)。

中世纪教会法研究论文

一、英国法律传统的来源、形成过程及特征 英国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经过多种因素的融合和长期的冲突。这里应指出的是,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与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下面从来源、形成过程及特征等方面来分析英国的法律传统。 (一)从来源上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卷2,P11)首先是日耳曼因素。日耳曼人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在西欧,日耳曼法占据主导地位,它体现的主要是日耳曼人古老的习惯与原始民主制的遗风。从某种意义上讲,日耳曼因素奠定了英国法律传统的基质。其次是罗马因素。一般认为普通法系是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不受罗马法的影响,“在英国,罗马法的影响也不例外”[2]。再次是基督教因素。伯尔曼认为,起始于11世纪的教皇革命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起源。教皇革命中形成的教会法与后来的世俗法律体系奠定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与相互制衡。多元的法律体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反映了多元的社会力量……正是这种社会力量的多元性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及司法管辖权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3]。 (二)从形成过程上看,中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到通行全国的普通法的过程。伴随着英国法律制度形成的是英国社会的封建化过程。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把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引入到英国,从而在英国社会中形成了封君——封臣、领主——佃户间一定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所谓的原始契约关系。在封建法中,封君和封臣各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封建化过程中形成的庄园法与封建法一样,也体现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民有向领主服劳役、交租税等方面的义务。同时法律(相当程度上是古老的习惯法)也在多方面保护农民的利益

对于欧洲来讲,漫长的中世纪不仅意味着宗教裁判所、十字军、哥特式建筑或是经院哲学,在长达一千多年的中世纪里,欧洲大陆上的各个民族经过不断的分化和融合,迁徙和战争,最终在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上定居下来,成立了自己的国家,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文明,而这种文明已经成为主导世界的主要文明之一欧洲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文化的两个重要的形成期,其成就不容忽视。对于音乐史来说,这两个时期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西方音乐的很多基本的特征与观念,都是在这两个时期开始形成和发展的,纵观复调、和声、记谱法等诸多方面莫不如此,今天的西方音乐从中世纪和文艺复兴音乐中继承了大量财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去的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国内音乐界对这两个时期的音乐的研究和介绍都是非常薄弱的,特别是中世纪的音乐,甚至可以说基本上处于空白。因此,在中国人对西方音乐的研究中,加强对中世纪和文艺复兴这两个时期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在改革开放逐渐深入、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日趋频繁的今天,这项研究工作也有了更大的可行性。它的进行将会大大改善我国西方音乐史研究和教学的落后现状,促使中国人对西方音乐的认识水平得到一种整体的提升。骑士精神是西方上流社会的文化精神,其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欧洲的上层社会,骑士本身就是一些中、小、封建主,骑士身份的获得,是一名武士进入上层社会的标志,但这一般是世袭的。作为一种贵族封号,它必须经过长期的服役,并通过一定的仪式才能获得。如果出生于贵族家庭的子弟想成为骑士,他必须7、8岁后即按照自己出生的等级依次到高一级的封建主及其夫人身边当侍童,14岁后为随从,即见习骑士,接受专门武士骑士训练,21岁时通过严格的考试和隆重的,仪式,宣誓及其他宗教礼仪后,才正式取得骑士封号。从这样一种制度产生的文化,显然是一种封闭的,贵族文化,其文化精神也是一种贵族文化精神。骑士制度中有骑士不得与平民交手的规则,可见其气质。它看重身份,注意修养,恪守诺言,尊重法规,是一种是社会有序化的文化精神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原文出处】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期号】200301【原刊页号】39~43【分 类 号】K5【分 类 名】世界史【复印期号】200307【 标 题】英国法律传统与中世纪地方自治【英文标题】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 and the Local Autonomy in Middle AgeCHEN Ri-hua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073,China【 作 者】陈日华【作者简介】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073陈日华(1977—),男,江苏泰州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提要】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这应当追溯到中古时期的英国社会生活。在英国,国王利用普通法对地方社会进行管理,同时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公共事务上享有较高程度的独立性。形成中古英国地方社会自治的原因与其法律传统密切相关。英国的法律传统在本质特征上体现着权利的概念,保护着主体的权利。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自治制度奠定了近代英国地方自治政府的基础。【英文摘要】England is often regarded as“the home of local autonomy”.If we want tocomprehend it,we should ascend to the medieval English society.In medievalengland,the king governed the realm by the commom law,and at the same time,the local governments had much independence when they dealt with the localpublic affairs.The reason was that the local autonomy in medieval Englandhad a tight relation with 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The tradition of the English law in essence embodied the right notion,and it protected thesubjective right.The local autonomy institution in medieval Englishestablished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English local autonomous governments.【关 键 词】中世纪/英国法律传统/地方社会/自治/middle age/tradition of English law/local society/autonomy【 正 文】中图分类号:K5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06(2003)01-0039-05一、英国法律传统的来源、形成过程及特征英国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经过多种因素的融合和长期的冲突。这里应指出的是,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与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下面从来源、形成过程及特征等方面来分析英国的法律传统。(一)从来源上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卷2,P11)首先是日耳曼因素。日耳曼人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在西欧,日耳曼法占据主导地位,它体现的主要是日耳曼人古老的习惯与原始民主制的遗风。从某种意义上讲,日耳曼因素奠定了英国法律传统的基质。其次是罗马因素。一般认为普通法系是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不受罗马法的影响,“在英国,罗马法的影响也不例外”[2]。再次是基督教因素。伯尔曼认为,起始于11世纪的教皇革命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起源。教皇革命中形成的教会法与后来的世俗法律体系奠定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与相互制衡。多元的法律体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反映了多元的社会力量……正是这种社会力量的多元性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及司法管辖权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3]。(二)从形成过程上看,中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到通行全国的普通法的过程。伴随着英国法律制度形成的是英国社会的封建化过程。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把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引入到英国,从而在英国社会中形成了封君——封臣、领主——佃户间一定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所谓的原始契约关系。在封建法中,封君和封臣各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封建化过程中形成的庄园法与封建法一样,也体现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民有向领主服劳役、交租税等方面的义务。同时法律(相当程度上是古老的习惯法)也在多方面保护农民的利益。(三)从特征上看,英国的法律结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但结构上的多元化只是形式,关键在于多元化形式的后面,英国法律传统的特征是什么?无论是回溯日耳曼人古老的习惯还是透视封建法、庄园法等法律体系的内容,我们都可以发现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暴力的概念,它还体现着对个体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主体权利的保护。(注:关于主体权利概念的重新界定,参见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P203~204,济南出版社,2001。)在中世纪,所谓法庭实际上是指按期召开的审理案件的会议,自由民出席本地区的公共法庭,依据本地区的习惯法处理案件,实行同类人之间审判的原则,这些使得英国法律传统具有参与裁判的特征。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个体的法律观念与保护主体的权利。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千差万别的习惯法和以相互的权利义务为条件的契约型的法制传统正是这种多元法律结构的重要标志。”[4]恩格斯也注意到英国法律的特点,认为英吉利法有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作用。[5](第3卷,P152)同时英国法律还把古代日耳曼人自由观念中的精华部分——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保存下来了。[5](第3卷,P395)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英国的法律传统渗透到英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此理论为框架,研究中世纪英国的地方社会,我们发现英国的地方社会中存在着自治的性质,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英国的地方政府被认为是最富有自治精神传统的,理解这一特色应当与英国的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如前文所指出的,英国法律传统所体现的权利概念主要表现为特定的主体权利:对于个人来讲,主体权利表现为个体权利;对地方社会来讲,则表现为地方权利,即在地方社会中呈现出自治这一特色。二、中央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我们探讨地方社会的运作,但是地方社会并非孤立地存在,在它的上面还有国王和国家。研究中央对地方社会控制的方式与程度,则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地方社会的情况。下面从三个角度来研究中央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一)国王在地方上是否有一整套完善的官僚机构。一般来讲,假如王权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官僚体系,那么中央就能更有效地控制国家,地方上的自主性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中世纪英国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中世纪英国国王派到地方最重要的皇家官吏是郡守(sheriff),郡守通常由国王或财政署任命。郡守的作用包括行政、司法、经济等方面,有人称他为“国王忠实的奴仆”[6](P28)。督察官(coroner)是地方政府中的另一个官职,其职责是记录郡守的活动,以便以后进行检查与考核;同时还记录那些原因不明的死亡案件,以便将来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国王还向地方派遣没收吏(escheator),负责管理王室在地方上的土地与财产,估价、接管、管理那些无人继承的应归还国王的土地,维护国王作为所有土地最终领主的权利。此外,为了处理一些特殊的王室事务,国王还任命一些特殊的官吏,如王室所领森林的看护者,王室城堡的守堡人等等。在研究这些官吏间的联系后,我们发现他们组织严密程度是很小的,正如布朗所说的:“他们并未组成一个皇家的官僚机构。”[7](P146)(二)国王是否控制强大的军事力量。军队作为国家强制力量的重要标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中世纪的英国并无常备军,连保护国王的警卫人员都很少。国王组织军队主要有两种方式:首先,他可以分封土地给贵族,来换取贵族向他提供骑士的义务。但贵族向国王提供骑士的数量与服役的天数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超过服役期,那么费用由国王负担。其次,国王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在遇到战事时,可以向全国发布命令,征集各地兵员。这些措施只是在战时才实施,平时国王并无权保持常备军。(三)国王在法律的名义下实现对地方社会的统治。中世纪英国国王的首要身份是最高领主。作为最高领主,国王要实现对地方的管理在早期有两种办法:一是自己巡视全国,二是派出巡回法庭。到亨利二世(1154—1189)时,英国已建立起较完善的巡回审判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巡回法官们首先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后加以研究和总结,剔除其中不合理的成分,吸收其通常的做法,逐渐形成了普通法。通过这一法律体系,中央各法院借助王权的神圣性,可以受理地方上的各种上诉,国王的法律更加渗透到地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中世纪英国王权在地方上既无完善的官僚体系,也不具备强大的军事力量,它是通过逐渐形成的普通法,接受地方上各种事务的诉讼,来实现对地方事务的管理。这种形式为地方的自主发展和独立性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是英国地方社会实现某种程度自治的基础与前提。三、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自治性质前文论述了中世纪英国国王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程度,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英国地方社会在中世纪时究竟是怎样运作、组织与管理的呢,这是下面所要论述的内容。(一)地方官员的任命及对什么人负责。前述郡守是国王派往地方的主要官员,我们有必要对任郡守之职者的身份进行分析。事实上,担任郡守的人,绝大多数是当地的骑士及缙绅(esqire)。一般说来,郡守是由中央任命,但在实际生活中,郡守的任命是多方利益斗争与协商的结果。同时我们注意到,从1246年起,由郡法庭选举而非由中央政府任命督察官,担任此职的人都属于郡中的乡绅阶层,到后期出任此职的多为下层乡绅。地方政府中另一个常见的官员是警役(constable)。警役是村或教区中一个重要的官吏,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乡村的安全,处理一些小的事情。警役通常根据乡村的习俗,由村民或教区内的居民选举本地有一定社会地位与财产的人出任,充当警役的人得对本地区的居民负责,向他们汇报工作。在地方社会中还有其他官员,如征税官和各种临时的特派员,这些人也都由本地人充任。由此我们看到,地方政府中绝大多数官员都是本地有地位、有身份、有财产的人。许多研究表明,14世纪以来,兴起了乡绅阶层。他们精通法律,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逐渐地,乡绅掌握了地方社会的政权,使得地方政权没有成为中央政权完完全全的统治工具。乡绅作为一个阶层兴起并掌握地方政府是14世纪后半期英国地方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这表明地方社会有能力实现对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治理,因而在地方政府的运作中,考虑更多的是本地区的习俗与地方上的利益,为本社区的民众服务。(二)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与政府运作的各项开支。首先我们考察中世纪英国地方官员领薪俸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那些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人,才有出任官员的资格,拥有这种资格的同时,他们也有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义务,这表现为绝大多数的地方官员是不领取中央政权薪俸的。对郡守而言,由于他是国王派遣到地方的官吏,因此他可以从为国王征收的税收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薪俸。而对于后来取代郡守地位的治安法官来讲,他们是义务性的地方官员,除季法庭(quarter sessions)开庭期间每天领取4先令的津贴外,没有任何官方报酬。督察官的情况与治安法官相似,也是义务性的,无任何报酬,直到1487年的一个法令才规定督察官应该领取薪俸。再如警役,他们所管理的事务是些社区性的公共事务,其性质也是义务性的。地方政府的开支还包括地方公共事务的开支,比如建筑或维修教堂、桥梁、道路以及支付议员出席议会的费用等。这些资金是由地方官员在郡法庭或百户区法庭或教区会议上提出议案,在大家商讨后再具体摊到每个人头上。由于中央政府不能从财政上控制地方政府,因而地方官员在处理地方事务中,所受到的来自中央的束缚与限制是很少的。(三)地方社会的运作与自治。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形式经历了从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以郡守为中心到都铎王朝时期的以治安法官为中心的形式转变,贯穿于这种形式转变主线的是地方社会的自治特色。国外学者一般认为,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自治形式是国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最早的论述可能是怀特(注:参见White A·B.Self Government at the King's Command,Minueapolis,1933.),近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莱昂为代表,他认为:“尽管国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在词语上有些矛盾,然而很明显,在郡、百户区、镇层次上,地方政府很大程度由居民自身管理。”[8](P406)当我们再联系英国法律传统时,我们发现地方自治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一方面是地方社会自己管理的权利,社区的居民可以依照当地的习俗与习惯来处理社区共同体内发生的事务;另一方面则体现了限制国王与国家的权力,国王不能随意依据自己的意志处理问题。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英国地方政府组织主要分为两级,即郡与百户区。他们各有自己的法庭,其性质属于公共法庭。郡法庭一般是每四周举行一次会议。郡庭主持人是郡守,参加者原则上应包括郡内所有的自由人。因为根据传统,参加郡庭是自由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后来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这种权利与义务又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相联系,只有自由土地持有人才有权利出席郡法庭。郡法庭职能主要是处理郡中的司法、行政、公共生活及其他社区事务,如审理郡中发生的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协调与处理,征收地方事务所需要的资金;负责选举议会议员与地方官员,如督察官、高级警役等。百户区也有自己的法庭,百户区法庭带有部落群众集会裁决纠纷的性质,它是处理邻里关系的会议。公共事务的管理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在公共治安方面,所有地方上的人都有义务协助警役工作,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村民参与陪审团是一项义务。如果说郡、百户区能形成自己的地方团体观念,几个世纪以来人们的公共参与活动就是其基础,正如布朗所认为的:“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在郡法庭和郡公共事务上的实践活动,使得郡形成了自己的一种结合体,百户区与教区也是如此。”[7](P149)而这种公共参与的形式正是以权利义务的关系为基础,参与从本质上就意味着一种权利。在一种强调主体权利的法律传统下,自由人以权利个体的身份进入公共社会生活,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地方社会中众多的权利个体共同活动的结果产生了地方社会的区域认同感;同时地方社会相对于中央政权来讲,它也是一个权利的主体,在接受中央管辖的同时,它有权利(同时也有能力)自己治理本社区的事务。12—13世纪,随着普通法的产生与发展,大多数司法案件移交给了中央法庭。但在地方社会中,自治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而是向以治安法官为中心的地方自治的形式转变。治安法官一职萌芽于13世纪。1360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要求各郡由3~4名富有并精通法律的人负责地方上的司法事务,不久出现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这一称号。1362年法律规定治安法官每年应开庭4次,此法庭就是通常所说的“季法庭”。此后,治安法官获得审理对郡守不满诉讼的权利。1461年法令规定郡守无权逮捕犯人以及收取罚金,而应将案件转移到治安法官处,这表明郡守地位的最终衰落与治安法官在地方上中心地位的最终确立。都铎王朝时期,中央赋予了治安法官更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权力:贯彻国王与中央的命令,受理地方上的各种案件,维护本地的治安,颁布地方性工商业条例,调整工资,确定济贫税率,批准或撤销酒馆,查禁非法书籍等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地方上的事务,所以有人认为:“在伊丽莎白时代,绝大多数人并未完全处于中央政权的直接管辖下,大多数人由地方官员管理,特别是治安法官们决定其命运。”[9](P50)治安法官是一个小的团体,开始时每郡由6~8人组成,到都铎王朝时增至30~40人,形成团体管理的模式。治安法官是由国王通过委任状的形式予以任命,受枢密院和星室法庭(star chamber)的监督。从这层意义上来讲,国王加强了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但是在另一个方面,担任治安法官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只有年收入达到20英镑的土地所有者才有任职资格。因此,担任治安法官的人都是地方上的乡绅。前述治安法官是义务性的地方官吏,除季法庭开庭期间每天领取4先令的津贴外,他们没有任何官方报酬,因此治安法官有很大的独立性,能在较大程度上代表地方社区的利益。都铎王朝时期,随着宗教改革与圈地运动的继续进行,出现了众多的无业者,他们到处流浪,成为中世纪晚期英国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宗教改革前,教会通过各地的修道院以及各种慈善组织,或是有计划地,或是临时性地对穷人进行救济。宗教改革后,随着教会势力的削弱,这种救济明显地减少了。虽然中央政府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主要的还是各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救济。地方社会中教区在实施济贫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教区原来是教会组织的最小单位,后来取代了村的地位,逐渐具有了非教会性的职能。1536年法案要求教堂执事等每周征集救济,从而为设立专职救济官员奠定了基础,初步建立了以教区为基础的救济体系。[10](P23)1601年《济贫法》规定,教区是执行《济贫法》的单位,教区的主要组织机构是教区委员会,主要官员是济贫监督,每年济贫监督由治安法官任命。教区可以对流浪者、扰乱礼拜秩序者处以罚金。教区委员会会议在处理地方事务时,均是公开的。因此,对普通老百姓来讲,教区对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是很大的。由此可见,以社区共同体成员为基础的教区会议实现了英国地方社会最基层意义上的自治。中世纪英国逐渐形成的自治制度,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地方政府的基础。19世纪的一系列地方政府改革则基本奠定了现代英国地方政府的结构。事实上,这些变化都源于中世纪的社会生活,中世纪英国的地方社会贯穿着自治的主线,自治形式有变化,但是自治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收稿日期:2002-09-11【参考文献】[1]W·S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M].Boston,1923.[2]叶秋华.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J].南京师大学报,1999,(6).[3]侯建新.西欧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J].历史研究,1999,(2).[4]徐浩.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结构与法制传统[J].历史研究,1990,(6).[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Helen M.Cam.Liberties and Communities in Medieval England[M].MerlinPress,1963.[7]A·L Brown.The Governance of Late Medieval England 1272-1461[M].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8]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M].W·W·Norton & Company,1980.[9]Kent Powll and Chris 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 1485-1603[M].TheMacmillan Press LTD,1977.[10]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M].Methuen,1983.

20世纪中国文学现象研究论文

曹文轩,1954年1月生于江苏盐城农村。1974年入北京大学中文系读书,后留校任教。现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作家协会理事,北京大学教授、现当代文学博士生导师,中国作家协会鲁迅文学院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文系中国当代文学教研室主任。文学作品与学术著作主要文学作品集:《忧郁的田园》、《暮色笼罩下的祠堂》、《红葫芦》、《蔷薇谷》、《少年》、《大水》、《追随永恒》、《三角地》等。长篇小说:《山羊不吃天堂草》、《草房子》、《红瓦》、《根鸟》等。主要学术性著作:《中国八十年代文学现象研究》、《面对微妙》、《曹文轩文学论集》、《思维论——对文学的哲学解释》等。文章约150篇(略)有作品翻译为英、法、日、韩等文字。主编的书《落日红门——50年小说选》(上、下卷),大众文艺出版社,2000年《50年儿童文学选》(上、下卷),大众文艺出版社,2000年《国外文学导读本》(6卷),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国外儿童文学导读本》(5卷),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20世纪末中国文学作品选》(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新潮儿童文学丛书》(8卷),21世纪出版社,1989年《现代名篇导读》(4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荣誉与奖励被列入北京市跨世纪文艺人才“百人工程”。人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国家教委八五科研项目“小说的艺术”和国家九五重点科研项目“二十世纪末中国文学现象研究”。《中国八十年代文学现象研究》获北京大学首届青年优秀成果一等奖,1998年《中国八十年代文学现象研究》获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第二届文学评论科研奖,1998年长篇小说《山羊不吃天堂草》获第三届宋庆龄文学奖金奖、一九九四年度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蓝花》(短篇小说)、《草房子》获冰心文学大奖。短篇小说集《红葫芦》获《中国时报》一九九四年度十大优秀读物奖。短篇小说《再见了,我的小星星》和长篇小说《山羊不吃天堂草》、《草房子》分获中国作协第一届、第二届、第四届儿童文学奖。短篇小说集《红葫芦》、《三角地》和长篇小说《山羊不吃天堂草》、《草房子》分别获得1994、1997、1998年度由台湾文化建设委员会、《民生报》、《国语日报》等联合颁发的最佳读物奖。《草房子》获第四届国家图书奖(1999)、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1999)。电影《草房子》获第十九届金鸡奖最佳编剧奖、一九九八年度中国电影华表奖、第四届童牛奖以及影评人奖、第十四届德黑兰国际电影节评审团特别大奖“金蝴蝶”奖。《红瓦》获第四届国家图书奖、北京市图书特等奖(1999)。并获2000年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文学艺术奖。国外学术活动1992年10月应日本NHK电视台邀请,接受采访,做关于文学创作的发言。1993年10月至1995年4月应日本东京大学邀请任教。1999年11月应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邀请,出席“中国电影”研讨会并发言。1999年12月应日本戏曲家协会邀请,出席“电影剧本创作”研讨会并发言。曾开设的主要课程中国当代文学小说的艺术小说十家思维论——对文学的哲学解释中国八十年代文学现象研究20世纪末中国文学现象研究中国当代文学热点分析出版年表出版日期内 容出版者1983年2月《没有角的牛》(中篇小说)少年儿童出版社1985年5月《古老的围墙》(长篇小说)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2月《云雾中的古堡》(短篇小说)重庆出版社1986年12月《哑牛》(短篇小说)少年儿童出版社1988年6月《中国八十年代文学现象研究》(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埋在雪下的小屋》(中篇小说)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1月《暮色笼罩的祠堂》(中篇小说)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1989年1月《忧郁的田园》(中短篇小说集)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1年5月《思维论》(专著)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12月《山羊不吃天堂草》(长篇小说)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1992年4月《绿色的栅栏》(短篇小说集)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红帆》(短篇小说集)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3月《水下有座城》(与左珊丹合作)(短篇小说集)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994年7月《山羊不吃天堂草》(长篇小说)台湾民生报社1994年7月《红葫芦》(短篇小说集)台湾民生报社1994年12月《埋在雪下的小屋》(短篇小说集)台湾国际少年村1996年7月《少年》(散文)台湾民生报社1996年8月《蔷薇谷》(短篇小说集)福建少年儿童出版社1997年《曹文轩文学论集》21世纪出版社1997年《红瓦》长篇小说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7年《三角地》(中短篇小说集)台湾民生报社1997年《追随永恒》(散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草房子》(长篇小说)江苏少年儿童出版1999年《面对微妙》泰山出版社1999年《根鸟》(长篇小说)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年《红瓦房》(长篇小说)台湾小鲁出版社

你最好给我, 任务书, 要求的,

自己做吧,孩子啊~

∞∞∞口∞∞◇∞∞巾

中世纪婚姻制度论文研究

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後世影响极大。西周时期,缔结婚姻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周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婚姻即为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而且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中处於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是西周时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天两点:首先,长期经验证明,同姓通婚会影响整个家庭、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婚通婚,多与异姓结好,可以“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自己的统治。“父母之命,媒说之言”是西周缔结婚姻的又一原则。《诗经》即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在宗教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并通过媒氏的仲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煽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教和社会承认。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无论从身份、地位和礼节上,都是绝不可混淆的。 妻,是丈夫的法定配偶,家庭的女主人。在迎娶仪式上,必须经过很正规繁杂的礼仪程序。从周朝开始,便形成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娉的标准仪程。这六礼是:纳采(提亲),问名(询问女方姓名和生辰),纳吉(到庙中根据双方姓名和生辰占卜吉凶后定亲),纳征(正式送聘礼),请期(确定婚期),亲迎(男方迎接女方到家)。六礼除了最后一步,前面各环节都要向女方赠送礼物。经过如此正规的仪程,就是为了显示婚姻的重要性,也是对妻子的尊重。 到后世,随着“礼乐崩坏”,实际的婚娶未必有那么麻烦,但也要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既然是一生的大事,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同时也是两个家庭乃至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结,因此很讲究“门当户对”。

从婚姻的原则看:古代婚姻必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属于父母,即选择配偶,嫁娶方式均由父母做主,而不问男女双方本人的意愿,实质上就是父母包办婚姻。《诗经·齐风·南山》“娶妻何如,必告父母”; 《孟子·滕文公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恩格斯也指出:“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由第三人即“媒人”撮合,它是父母包办婚姻不可缺少的终结,是包办婚姻的组成部分,与父母之命共同构成封建婚姻成立的要件。例如唐律规定:娶妻无媒不可,正所谓“名媒正取”,合礼合法。媒妁在古代之所以重要,在于协调宗族关系,成为宗族联姻的一个桥梁。古人讲究“和”与“睦”,宗族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通过媒妁,缔结成良缘,“合二姓之好”,使两家建立亲属关系;事情办不成,由于双方有媒妁作缓冲,就不会发生直接正面冲突。“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消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和媳妇离婚,子女的意志从来就不在考虑之列。”[1]“家长有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力,无论子女成年与否,他们的婚事都依据家父的意志决定,甚至无须询问本人的意见。”[2]《孔雀东南飞》一文中焦仲卿和刘兰芝故事让人潸然泪下,因婆婆不喜欢媳妇,百般刁难,使得女方在再婚当天“举身赴清池”[3],投河自尽;男方也“自挂东南枝”,上吊自杀了。陆游与唐琬,只能垂泪吟诗:“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4]酿成这样的悲剧原因何在?归根到底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为什么古代能奉行包办婚姻,使子女的婚姻权利掌控在父母的手中?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形式。中国古代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是当时社会性质的体现,并与当时社会形态相适应。《礼记·昏义》:婚姻的目的是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缔结婚姻一方面是为了外部关系,即“合二姓之好”,也就是通过婚姻这一纽带将两个宗族连接起来,结成一种亲属联盟。古代婚姻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的,并不考虑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个人利益,所以婚姻制度在我国古代往往带有婚姻以外的政治含义。 另一方面是考虑内部关系,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就是祭祀祖先,延续后嗣,古代社会的婚姻主要是用于传宗接代,维系宗法血缘关系,使家庭兴旺,长盛不衰。总之,不管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都是出于家庭、家庭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当事人个人的幸福;婚姻行为实际是家族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家系和宗族利益是包办婚姻的唯一基础,既然是出于亲属集团的利益需要,是家族行为,自然家父和丈夫在家庭中居于至尊地位,妻子和子女则处于无权和服从地位,甚至没有独立的人格,更没有什么婚姻自由可言。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谓为“孝的文化”。[5]中国最早的辞书《尔雅》对“孝”的定义为:“善父母为孝”。“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拆我树杞。岂敢爱也?畏我父母,仲可槐叶,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孔子认为“孝”必须 “无违”。无违就是绝对服从。而古代婚姻包办性已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这一“孝的文化”的影响。《孝经》所宣称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意也,民之行也” 在古代中国子女心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父母之命”是天经地义的,毫无自我意识。这一思想的禁锢让中国古代的男女本人在很多场合被置于契约客体的地位,却毫无反抗意识。在古代社会中,在运用思想统治这一“软兵器”的同时,还适用法律这一“硬兵器”以确保婚姻制度的目的。夏商以来形成了“罪莫大于不孝”“罚莫大于不孝”的罪行观念及制度。唐律将“不孝”作为“十恶”罪名之一,“不孝”包括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规定服丧等,确立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原则。古代的“孝”强调它与宗法等级关系密切相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宗法制下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的支配权,主婚权就是对人身支配权重的典型。社会上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其实是阶级对立关系的一个缩影。“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本人之个性的、情爱的要素被极端地忽视,尤其是女性在这一方面一直处于被压迫的地位。”[6]两性地位的等级性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另一特征,封建社会中妇女是弱势群体,毫无地位可言。恩格斯曾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便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都是极为突出的,男主女从的不平等关系为封建的礼教和法律所确认,并得到严格的保护。《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 “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7] “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服业,服于家事,事人者也。”[8]“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中的“三纲”之一。这种夫权统治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是与封建社会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紧密相关的。女性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处于卑贱、屈从、依附、遭奴役的地位。《礼记》阐述妇女必须遵守“三从”“四德”, 《女诫》规定“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认为女子应该“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从一而终”充分说明了夫权的绝对威严和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夫妻之间,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丈夫均处于支配、命令者的地位,妻子则只有屈从。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无权处理家庭财产,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古代女子根据父母的意思一旦缔结了婚姻,就是确定为夫家之成员,在夫家遭受不幸,关系恶劣并受到虐待的场合,社会一般不可能以援救媳妇的立场,加以尝试有效的干涉。这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已经背负了太久太久!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方式也具有独特的一面。中国古代传统法制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宗旨,强调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权利意识受到一定的压制,故刑事、行政等公法体系相当发达,民事之类私法相对滞后。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如从汉朝开始通常以“婚律”“户律”“户婚律”或“婚户律”之名置于诸法合体的成文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的永恒准则,也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六礼”、“七出”、服制等等都带有宗族习惯法的性质;记载西周政治体制及政府职能的《周礼》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事务的管理机构和执法标准。在以上四个部分中,除了伦理规范之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宗族习惯法和婚姻行政管理制度都可以纳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范畴。我国进入阶级社会起,宗法制度便起了支配作用,宗法的精神和原则——尊尊、亲亲、男女有别是封建家庭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因此,调整封建家庭的民事立法,是以保证父权,夫权为主要宗旨,它体现在婚姻继承各个方面。但是封建民法中所规定的子女对尊长的赡养义务,虐待父母的子女不得享有继承权,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起了重要作用。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也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剔除封建家庭法的糟粕仍有值得批判继承的内容。[9]在学习古代婚姻制度过程中,我们看到家长漠视子女的权益,专制独断,将其婚姻当作政治筹码,看到女性背负两千多年的沉重枷锁,看到古代男女婚姻的悲惨与不幸,看到了古代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等突出特征。两千多年来,中国婚姻立法有无至有,其间经历的艰辛可想而知。今天,我们需要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丰富经验,做到鉴古明今,古为今用,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吸收外国法律知识,在完善婚姻家庭等单行民事法的同时,促进民法典的诞生。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Marriage Custom and Western Marriage Custom 中西方婚俗的差异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cedures in Chinese marriage custom. The book propriety and ceremony, which records earliest wedding ceremony, says that marriage includes six etiquettes, namely, proposing, asking the name, asking for fortune, sending betrothal presents to the girl's family, discussing the date of marriage and meeting the bride. In western marriage, there are four procedures. They are proposal, changing surnames, choosing the day and holding the wedding. As the different religions, cultural origins, marriage concepts and geographies,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existing in the two kinds of marriage customs. In Chinese marriage custom, the matchmaker functions almost all the time and youths have no right to choose and women are not on an equal footing with men. By contrast, in western marriage custom, the priest functions and the youths have legal right to choose whom they want to marry and men and women are equal. There also exist common things in the two sides. They have been maintain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 But in recent years (especially after the founding of modern China), people have tended to discard some of the details and advocate simplified marriage procedures and wedding ceremonies.Key WordsMarriage custom; differences; reasons摘 要中国婚俗有着许多的仪式。最早记载婚礼习俗的《仪礼》云:“婚有六礼,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在西方国家主要有4个程序,即建议,改姓,选期和举行婚礼。由于宗教、文化根源、婚姻观念以及地理环境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西方婚俗的不同。在中国婚俗中,媒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作为婚姻当事人的青年男女却没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力,而且男女在婚姻中的不平等现象也屡有出现。 在西方,是牧师在婚姻中起作用,并且青年男女有合法的权力去选择自己的夫婿或妻子。当然中西方的婚俗也存在相同的地方。它们存在了上千年之久。近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中西结合的婚姻屡有出现。关键词婚俗;差异;原因IntroductionMarriage is formed in a long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marriage custom in a nation. It is the regularity of the activities that restrains people's awareness of marriage and marriage. Marriage custom’s binding does not depend on the law, and it can not rely on science tests neither, but on the force of habit,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national psychology.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history,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has experienced different processes of development. Human have experienced group marriage, the du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individual marriage system (monogamy).As a un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and a family formation stage, marriage includes not only marriage, but also the preparation phase for the marriage and the performance stage after the festivities. It runs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life. These customs, as a national symbo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ethnic studies and the history of mankind.China is a country with an ancient civilization and a long history, and many customs. Among so many customs, there is a particular marriage custom. This custom goes through various and long stages of development from ancient simple wedding ceremony to later complex ceremony, from feudal marriage custom to the modern free marriage custom. During these courses, people’s ideas are progressing, though we can not say that their ideas are up to the top of mankind’s ideas in all over the world at all over the time because there are still backward ideas existing in many places, in many people’s mind and they maybe will still exist for a long time. However, they are up to the top of mankind’s ideas in a certain stage of the uninterrupted development of ideas.Greek civilization is the base of western culture. Britai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western history and western culture, and of course marriage custom.Comparing with each other, they are different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in right aspect and in freedom aspect and there are many reasons that result in these differences such as cultural reason and geographical reason. I. Chinese Marriage CustomLike other folk, marriage custom has the same development and evolving process. In the early days of humanity, the human relationship in a very long period of time still carried the irregular relations like the animal world. There was no marriage at all, if suggest some, the only "arbitrary marriage." In China, marriage has gone through for a long time. As a most grand etiquette, it has always been a high degree of attention. To control the marriage, the family and the whole societ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Zhou Dynasty, Chinese marriage should comply with six procedures, which is the so-called "six etiquettes." And Later in Tang and Ming Dynasty in China, marriage also complied with the "six etiquettes". As time goes by, although many wedding customs experienced various changes "Six etiquettes" as the basic pattern has not changed much. It is still essential and core in marriage custom.Marriage has changed much today, but in many places, there still remains traditional marriage custom.In feudal society, a marriage would be decided not by the youths’ love, but by their parents' desires. Only after a matchmaker's introduction and when parents considered the two family conditions were similar and could be matched, would the marriage procedures went forward. Conditions that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cluded wealth and social status. If a boy's family was well-off or an official family, his parents would never permit him to marry a girl from a poor family. Essential to the marriage process were the commonly recognized 'three Letters and six etiquettes'. The three letters were the betrothal letter, the gift letter with a gifts list and the wedding letter used on the day the bridegroom met his bride at her home. The book propriety and ceremony, which records earliest wedding ceremony, says that marriage, usually, involves six necessary procedures, namely, proposing, asking the name, asking for fortune, sending betrothal present to girl's family, discussing date of marriage and meeting the bride.A. Proposing:Proposing is the first etiquette in marriage and is the first meet between the members in the two families. Thus, it is very important. Using a common expression, it is making an offer of marriage to another family on behalf of the son or daughter.If the parents thought that the girl could be the daughter-in-law in old times, they would ask a matchmaker for sending the gifts and bring the son and the girl together. If the girl’s parents also agreed on the marriage, they would accept the gifts. People usually used a wild goose when sending the gifts. Because the wild gooses could fly to the south or the north according to the seasons and they would never change it which implied the woman would be punctual and also because when the wild gooses flied they were in a row and when they stopped they were in a line which implied that woman should comply with the marriage rules and arrange in order that one should not breach it.B. Asking the NameIt aims to ask for girl’s name and pray.In ancient times the girl’s name would not be known by other people until the girl was in an age of marriage. First, one must have the matchmaker and inform of the man’s family through a card. And the man’s family would lastly receipt for postal remittance. Thus it can be seen that “asking the name” not only meant that the man’s family wanted to know the girl’s name, but also wrote down the woman’s birthday and Eight-characters (in four pairs denoting the time, date, month and year of a person’s birth, each pair consisting of one Heavenly Stem and one Earthly Branch, used in fortune-telling). If the birthday and Eight-characters were not harm the man, the man’s family would lastly receipt for postal remittance. Sometimes the woman’s parents also wrote down the official position of the woman’s great-grandpa, grandpa and father and the dowry that could be supplied. What’s interesting is that during this progress it was the matchmaker that functioned, not the man’s family or the woman’s family. Matchmaker was also important in the other procedure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arriage, people believed “behest of the parents and proposal of a matchmaker”. That’s why many marriages in the past were arranged by parents and matchmakers. Matchmaker’s proposal was the marriage’s valid basis in Tang dynasty.It has been simplified today. Many marriage does not need this process.C. Asking for Fortune After asking the name, the bridegroom’s side had got the woman’s birthday and Eight-Characters and they went to consult a fortune-teller then which was called “asking for fortune”. It included two aspects of contents. One was consult the female virtues. Ancient people regarded female virtues as the most important one in the gospel of three obedience that were obedience to one’s father before marriage, to one’s husband after marriage, and to one’s son after one’s husband’s death and four virtues that was morality, proper speech, modest manner, and diligent work for a woman according to Confucian ethics.Zhong lichun, Zhuge Liang’s wife (Zhuge Liang was a statesman and strategist in the period of the Three Kingdoms, now a symbol of wisdom in Chinese folklore) was famous for her ugliness, wisdom and high female virtues. A man in old times always had many wives. In order to solidifying and stead in the family, people paid much attention to female virtues. Hence there was the saw “Marry wife is marrying virtues and take a concubine is marrying appearance”.The other one was consult good or bad luck. If they were not fit for each other in Eight-Characters according to the birthday and what’s more, the woman would harm the man, the result was that this marriage would not be held and would be cancelled. If the result was fit for each other and moreover the woman would make the man prosperous, the man’s side would inform the woman’s side through the matchmaker and send the betrothal gifts and exchange cards. Thus the marriage was actually decided to be held.D. Sending Betrothal Presents to the Girl’s FamilyThe book propriety and ceremony wrote by the scholars in Han dynasty regards it as sending money. If there is no receipt of gifts, there is no marriage. Hence whether receipt the gifts or not is the implication of the agreement of the marriage by the woman’s side.The significance of it includes two aspects of meaning. One is the thanks for the woman’s parents because the parents feed up her. The other is help the woman’s family prepare for dowry.E. Discussing the Date of MarriageIn the past, the bridegroom’s side decided the lucky day and sent the matchmaker to inform of the woman’s family. People paid much attention to the marriage time. They usually had a person looked at the almanac or asked for fortune. They liked having marriage in spring or autumn because spring was the time that everything comes back to life and time when spring was changing into summer and was favor to pregnant with new life; autumn was the season of harvest. After the labor for a year, people had enough money to hold the marriage.Nowadays,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event. People pay many attentions to it.F. Meeting the BrideThe marriage is finally held after the five procedures. In the past, the bridegroom wore wedding suit, riding on a horse, and guided the bridal sedan chair to marry the bride on the day. And the bride wore a red cheongsam waiting for the bridegroom. Now, the bridegroom wares western suit, and the bride wares wedding dress and usually in a car.待续

  • 索引序列
  • 中世纪语言学研究论文
  • 20世纪中国文学研究论文选
  • 中世纪教会法研究论文
  • 20世纪中国文学现象研究论文
  • 中世纪婚姻制度论文研究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