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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权意识演进研究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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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权意识演进研究论文题目

11234海权,就是海域主权及国家海洋权益。维护蓝色国土安权等权利的简称。顾名思义,就是拥有海洋或大海的控制权和利用权,但这种权利的范围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海权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中国刻不容缓的大问题。从古至今,由于中国文明是大河文明,重农耕经济。长期的政治制度也促使中国更加重视陆上的权利。而由于近年海洋问题的不断凸显,海权纷争的不断兴起,这必定注定中国从陆权向海权的过渡是历史的必然。海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的崛起之路离不开海权。中国拥有世界上第三的陆地面积,并且还拥有不亚于陆上面积的海洋国土:共有万多平方公里的海岸线及1万个岛屿,近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中国海洋大国的地位是不可置疑的。其重要性,窃以为,共有4点。1国民对海权观念不够了解和重视据调查,7%的人认为海权就是中国依法享有的海洋权益。包括在领海以及专属经济区内航海、养殖、捕捞、开采油气和矿产资源的排他性的权利,而仅有的受调查者认为海权就是控制海洋的权利。而在美国,美国人普遍信奉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的信条。因此,我国国民对于海权的重要性认识理应得到加强,海权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在国际政治、军事经济、外交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2大国崛起依托海权战略具有普遍性从五百年大国崛起的轨迹来看,重视海权是崛起之道。葡萄牙、西班牙的崛起源于大航海时代的来临,依靠开辟新航路、发现新大陆实现全球性物资流通和掠夺性贸易完成。而随后的荷、英两国的兴起。“海上马车夫”及日不落帝国“的构建,同样得益于利用海洋战略实施全球贸易的结果。由此可见,中国在如此强雄逐鹿或曰多级格局的大国政治棋盘上,就不能忽略海权,作为陆上强国,中国有灿烂辉煌的历史,但最终还是被海洋强国所击破国门而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就此而言,中国必须走出陆权强国的桎梏而同时以“海权、陆权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实现中国更开放更多维的大国崛起。3海权战略符合中国的现实利益(1) 从严峻复杂的地缘政治危势的分析,中国重视海权战略迫在眉睫,随着钓鱼岛事件及东海油气田争端的扩大,中国海洋国土的缓冲空间被压缩蚕食。加之中国在南海诸岛和东盟相关国家存在领土争端,为了中国的核心利益,海权只有从陆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通过远洋的军事力量拓展才能够打破这一地缘危势,才能形成利益均衡的亚太博弈棋盘,中国才能盘活发展和崛起的困局。(2) 随着中国能源战略的全球化,中国通过强大的海权战略保护“海上生命线”的重要性更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目前,中国的石油能源主要来源于波斯湾、非洲及南美地区。而马六甲海峡也不啻是扼住东亚各国的咽喉。近年来猜提出的泰国克拉地峡运河的修建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防止“马六甲困局”,保证中国的能源稳定。作为能源消耗大国i的中国必须要能保证海上能源通道的通畅,否则,大国崛起也是一纸空谈。(3 )从贸易安全角度来看,海洋战略也是须臾不能放弃的明智选择,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贸易大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大,而对外贸易的95%以上是通过海运实现的。中国的远洋造船能力也处于世界强势地位,在此情势下,不发展海权,就不能保证本国贸易安全。没有贸易安全,中国的外向型主导经济就会停顿,而这必定造成中国经济的停滞,为了贸易安全的需要,中国必须有强大的海军力量保驾护航。4中国海权战略符合区域利益中国积极融入亚洲经济圈,同日韩两国分别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与东盟各国保持密切联系,长期的进行“10+1 ”会晤,而中国作为东亚这个区域内最具活力最重要的国家,当然要适应海洋战略的需要,唯有如此,才可以维系区域的稳定,才能符合地区利益。那么,从春秋战国到改革开放后至今,我国海权又经历了怎样的演变呢?早在春秋时代,位于中国东部的各诸侯国,就通过海上相互征伐。吴王夫差两次派军从海上征伐齐国,双方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海战,这是的诸侯王已经认识到可以通过海洋扩张自己的权力,在汉唐时期,随着造船技术和大一统局面的出现,汉唐政权开始在开疆拓土和维护国家安定的过程中频繁利用海上力量。汉武帝派遣由53人组成的舰队,自山东半岛出发,渡海作战,建立了后来的东海四郡;汉光武帝派遣伏波将军马援,率兵2万余人,乘大小舰船两千余艘,平复了交趾叛乱;唐高宗时期,唐与新罗联军在朝鲜半岛白江口海战中大败日本与百济联军。明代郑和下西洋,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古代海上力量发展的高峰。在明代锅里衰退之际,倭寇横行东南沿海;戚继光抗倭很大程度上也依靠了海战,依靠强硬的造船技术,火器优势和海军传统,大败倭寇,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清朝,郑成功收复台湾,以及在清康熙年间宝岛台湾的回归,均体现了海上作战的重要性。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李鸿章原本就很重视近海的防御。19世纪70年代中期,清朝的国防战略转变为近海防御。由此建立了北洋水师。事实上,近代西方海军强盛的背后,都有发达的军事工业体系和海外殖民体系作为支持,而晚清的自然经济和薄弱的工业难以长期支持一只强大的近代化海军,与此对比的是,日本在针对近代化海军建设的同时,也着力加强近代化工商业产业建设和海外扩张,以海牟利,这就从经济产业基础和符合近代化发展战略上确保了海军防务建设的持久性。甲午战争后至清末民初,中国知识分子阶层开始反思海军建设和国家海权问题。民国政府曾提出大规模的造舰计划,仅1913年提出的“第一次置舰计划”就计划建造30艘巡洋舰。然而,由于当时国家工业薄弱,这个计划只能限于热情,实际上根本无力追求保障海权这样的目标。包括决策者在内的社会整体对海权的认识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一段时期内,“海权”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在《中国海军百科全书》中写到:“海权论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出现的。它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扩张,争夺势力范围和世界霸权的需要”“(海权论)迄今仍是某些国家军事思想的组成部分,其中某些观点还为一些国家所接受,对海洋国家仍然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改革开放后,海洋问题和海权概念又逐渐成为了社会和专业人士关注的热点。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不仅本身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来源,而且承载了中国绝大多数的进出口贸易,无论是矿产资源的进口,还是商品的出口,大都依靠海运。纵观历史,当海上贸易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提升到这样的地位时,自然便会促使其认真思索海权问题。另一方面,来自外界的因素也成为海权问题思考的重要动因。近30年来中国周边海域发生了一些列的事件,都使海洋和海权问题在中国官方和社会上的关注热度不断升温。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峻的海权问题。中国海洋地质和矿产的调查程度还很低,特别是海洋高科技研究开发能力还相当薄弱。发达的海洋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的调查研究做了很充分的工作。但我国在这方面所在的工作仍然不足。我国东南海的一些权益早已遭到他国的掠夺(我国的海洋权益范围总的是473万平方公里,可是我国实际控制范围只有80万平方公里)这些国家(如日本,菲律宾,越南等)明目张胆地掠夺我国的海洋资源。在中国的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将近一半存在着争议: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海洋资源被掠夺的情况非常普遍。我国的8个海洋邻国均不同程度地对我国海洋权益提出了无理要求,这涉及到了1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按照50年的期限规定,在2020年9月前,如果中国还不能控制这些岛屿的话,将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对这些海域的主权。当前,中国海权问题已经相当严峻。建设强有力的海洋威慑力是必须的。我国的发展需要我国积极地维护海权。对此,我们应该:1.维护我国的海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经济。一个国家只有“固本”才能“强身”,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我国建立强大的海上威慑力打下牢固的基础。2.建立一支以高科技为支撑,具有强大的海上作战和打击能力的现代化海军。适时进行军事演习,震慑一些对我国海洋领土有不良企图的国家,表明犯中国者,虽远必诛。3.加大对海洋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国民具有健全的海洋知识,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构成一股维护海权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构成维护海权的国民统一战线。4.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使人民看到确实的经济利益,使维护海权的行为获得人民的认同。5.利用外交手段在联合国会议中使我国维护海权的政策和行动获得与会国的支持,使之上升到一种公认的维护正义的行为。6.在维护中国海权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和平为主,但是应保留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武力手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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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强烈的“海权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不正确。

我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个大陆国家,郑和下西洋也只是昙花一现,清朝的闭关锁国,以及长期的重陆轻海导致我国逐步失去了海洋意识和海权思想。海洋意识淡薄了几百年,直到现在的‘觉醒度’还不够。很多人不了解基本的海洋常识,对海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

我国是陆地大国又是海洋大国,管辖的海域面积300万平方公里,与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同等重要。然而,国民海洋意识淡薄的现象不容乐观,青少年普遍缺乏海洋知识和海权国防意识。我们过去谈起国土,往往都只是说陆地面积,基本忽视了海洋作为国土的存在。

因此,强化海洋意识,树立海权观念,建设海洋强国,必须从教育入手。

海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主权在陆地之外的利益延伸,但是中国关于海权方面的研究与重视却起步很晚。我国目前的海岸线长度是万公里,海洋领土公认的有300万平方公里。

古代中国典型的地貌特征是西高东低,西部有帕米尔高原,北部有阴山和荒漠,南部东部临海,基本上算是限制了华夏民族的活动范围,即使在西汉打通西域,开通丝绸之路,宋代的海上“丝绸贸易崛起”,也未能使这种局面有很大的改观。

所以陆地农业文明成了我们的文明初始,中国古代有较为发达的农业文明,但在海洋开发上却相形见绌。

鸦片战争的爆发暴露出了清朝统治的腐朽,也说明了中国对于海权重视程度不足的弊端。所以后面才有了李鸿章建立的“北洋舰队”,虽然甲午战争仍以失败告终,但不得不说,我们在海权问题上有了一定的进步。清朝覆灭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民国政府,都不能再忽视海权。

尤其是在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对海权的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研究,更多的则是实际行动,例如成立相关的海事部门,建立了一只现代化的海军,中国对于海权的重视与海洋的开发都处在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应提升海权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海权教育,我们还缺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战争电影的中国经验与启示

关于海洋一切经济利益的权利。以后海军的发展不能只是近海防御,还要扩展到远洋,保护中国一切的海外经济利益!看得出来嘛我过海权很滥,南沙都占了那么多年了!

我国海权意识的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中国是一个具有18000公里海岸线的海洋大国。中国和周边国家在黄海、东海、钓鱼岛、南沙群岛等地存在着海洋国土的争议,中国急需用制海权思想来建立自己的海军,使海军走向深蓝。在这个时候,海权论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中国古代没有海权思想,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中日甲午战争时期。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人也有海权思想,明清两代水师、海军,都是海权意识发展的产物,并在维护国家海权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已故的史学大师缪凤林在其《三代海权考论》一文中也认为,明清已有海权思想。 笔者以为,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判断中国古代人是否具有海权思想,必须搞清楚什么是“海权”。马汉认为:“海权其义甚广,它不仅包括通过海上军事力量对海洋全部或一部的控制,而且也包括对和平的商业和海上航运业的控制。”近代意义上的“海权”是一种针对敌人海上力量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使我方的海上力量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自由地使用海洋,剥夺敌人的海上力量的能力。在马汉《海权论》传入中国以前,中国人对海洋的认识是:海洋可以兴渔盐之利,可以通舟楫之便。至于海洋可以作为通往世界的要道,可以作为国家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以及海洋可以作为军事上重要的战略基地、控制敌国海岸以保障本国海上贸易顺利进行等观念,中国人是没有的,魏源也没有。笔者以为,判断海权思想有无的根本标准是:是否具有通过海上军事力量或者通过和平的方式对海洋全部或一部进行控制,以确保本国海上商业、航运业的畅通。中国古代,迄于清末,都没有国家海上贸易,何来保护本国海上商业航道的观念呢?所以,笔者以为,中国只有1900年马汉《海权论》传入后,才开始具有近代意义上的“海权”思想,这是个事实。 甲午战争中,中国海军战败,原因有很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海军缺乏制海权思想。1890年,美国海军上校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出版了他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一书,该书被认为是海权理论的经典著作,它的出版标志着近代海权理论的确立。海权论创立后,西方各国纷纷传播,奉若珍宝,并以之为理论基础,建设各国的海军。海军是国家海权扩展的重要手段。鉴于历史上一些国家的惨败教训,有的同志提出中国没有必要发展海军,也有的同志则从与大国争霸的角度强调发展中国海军的重要性。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都是不准确的。事实上中国海权扩展有其特定的原则,即它不能超出并要服务于中国海权(sea right)的内容和范围。那么,中国海权包含哪些内容和范围呢?从近中期看,中国面临着统一祖国,收复主权岛屿的严峻任务,这既是中国政府必须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又是中国捍卫国家海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统一台湾及周围属于中国主权岛屿的问题上,中国扩大海军的意义无论怎么估计都不会过高。未来中国海军统一国家的军事行动,将与俾斯麦统一德意志、林肯统一美国南方的行动一样,无论和平还是非和平的方式,只要达到目的,其意义都是极其伟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也仅在主权范围内说,中国海权扩展是无限的。同时在维护海外政治经济权利方面,中国海权及其实现力量即中国海军的扩展又是有限的。这由于在这些领域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中多边协商解决,中国海军目标只是确保这些多边协商结果的合法执行。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海军的建设仅限于自卫性威慑范围。中国海军建设的目标将永远服务于中国以平等之地位独立于世界的要求。"中国永远不称霸",[18] 这不仅是一句口号,它更是中国政治家从世界大国兴衰成败的历史中总结出的成熟的强国经验。殷鉴不远,正是由于德、意、日及苏联的无限军事扩张导致其国家衰落,也正是由于南斯拉夫、伊拉克等国家跟不上世界军事技术变革的浪潮而被肢解或被打败。鉴于这些历史经验,不管是无限制的中国海军扩张还是基本放弃中国海军现代化建设,这对中国的未来而言,都是灾难性的意见。我们当持辩证的态度对待中国海权问题,并使中国海军建设行稳致远,在辩证的思路中获得有利于中国崛起的大发展 中国的海权问题,不但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强大的指标,也是考验我们的信心和国之骨气的指标,更是展现我们解决这些包含经济军事外交多种复杂因素智慧最好场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防有人故意利用这些问题转移国内矛盾,我们不应该配合其表演,但绝不允许逾越红线。更不能惧怕这些问题带来的国际甚至是军事麻烦,更不能迷信将来我们的军力更强大。我们发展,别人也在发展,无论何时解决,我们都要面对同样的麻烦和挑战。如果我们面对挑衅不能够有相应的反应,不但会措施解决问题的良机,也会被历史定位真正的软弱 2 | 评论2011-6-9 14:39 woaifeifei1100| 二级 海权,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从鸦片战争开始认识而到今天仍未被充分理论消化、而在实践上又迫切需要理论回答的问题。本文由海权概念切入,从一般到特殊,试图提出符合汉语语义和中国新世纪现代化实践的海权概念体系及建立于其上的理论体系,并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回答中国海权实践的现实问题。 一、概念及其误用 自海权理论创始人艾尔弗雷德o 塞耶o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o 1840-1914)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及相关着作发表的近百年来,海权问题成为军事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学人广泛地将英文 sea power 的概念转译为汉语"海权"。[1] 海权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同国家在不同的经验基础上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且不说马汉的sea power 的概念是否与汉语的"海权"是一个意思,即使这样,建立在西方历史经验之上的sea power是否可以概括"海权"一词的主要语义,也值得讨论。 但是,不管怎么说,有一个共同点还是可以确认,这就是"海权"是一个涉及海洋的概念,这正如"陆权"是涉及陆地的概念一样。 既然涉及到海洋,那就要有人问为什么要涉及海洋? 当然这是由于人类的生活而非仅仅人类的思想涉及到海洋。既然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那么,从理论上说,人类中的个体或群体都有共享包括大气层内外的所有地球资源的权利。海洋是地球上除陆地资源外的最重要的资源,这样就引申出"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概念;当主权国家出现后,"海洋权利",就成了"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自然延伸。但是,权利永远是要有力量来扞卫的,这样便从主权的"自卫权"概念中引申出具有自卫性质的"海上力量"(sea power)的概念。马汉说得明白,他说:"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法律的合理与否不取决于力量,但其有效性要由后者赋予。" 海上力量是海洋权利自我实现的工具,特别是自人类进入主权国家时代,情形更是如此。1812年美国与英国海战是为了扞卫新生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当的海洋权利,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和1894年的中日甲午海战及2001年4月发生于中国东部海域的中美"撞机事件",都是中国扞卫其海洋权利的军事自卫行为。在这种斗争中前者发展出用以自卫本国"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海上力量"(sea power)。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发展,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条件下,联合国在有限的范围内被赋予了一定的国际权力。这样海权便发生了奇妙的变化: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享有海上权利,主权国家又让渡出部分主权利益以形成联合国具有强制力的海上权力(sea power),而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形下的"海上权力"则是海上霸权,使用这种力量的国家,则是霸权国家,这时霸权国家的"海上力量"便因失去自卫性质而异化为追求海上霸权的工具。确切地说,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根本就不具有"国际权力"的资格。 但是,如果说,海上权利,是"国家主权"概念自然延伸,那么"海上力量",就只是一个作为维护海上权利即海权的手段。这里值得提及的有两点:(1)、由于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体系中,海上权利总是通过海上力量表现,人们不自觉地习惯上将英文的sea power 混同于sea right,但事实上二者虽有联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后者的载体和实现手段而不是海权本身。(2)、国家海上力量(sea power)概念也是"海洋权利"(sea right)向"海洋霸权"(sea hegemony )转化的重要介质。所谓霸权,在国际关系中就是一国以实力操纵和控制别国的行为。 如上面所说的英国对美国,英国、日本及美国运用海上力量(sea power)对中国曾实施海上的侵略都是海洋霸权的行为;而中国对它们的海上反抗 ,则是中国维护其合法海洋权利的举动。因此海洋权利(sea right)和海上力量(sea power)及与后者相关的海上权力(sea power)的概念有性质的不同:权利是一种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利益。而作为国家权利的海权,是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享有的海洋利益。权力,特别是海上权力,则是一种强制力量,在国际社会中只有联合国或联合国授权国家和机构才具有资格使用这种力量。"海上力量"与"海上权力"的概念,虽同出于英文sea power一词,但其语义确是有性质的区别。"海上力量"是个中性概念,它既可以为"海上权利"服务,也可以为"海上权力"服务,但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海洋权利"却与"海洋权力"则是对立的概念。因此,如果将"sea right(海上权利)"、"sea power(海上力量)"、"sea power(海上权力)"这三种不同语义的概念同译为汉语的"海权",显然是不妥当的。 确切地说,英文中的 sea power 一词表示的是"海上权力"和"海上力量"而非"海上权利"的含义。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这与欧美国家长期的海外殖民经验及相应的海上优势有关,也与亚洲、非洲、南美洲等资本外围地区长期收缩于内陆而忽视海洋及其相关权益的历史经验有关。马汉说:"武力一直是思想将欧洲世界提升到当前水准的工具。" 这个"武力"在马汉的思想中就是sea power 即"海上力量"。所以,欧美海权思想更多地侧重于力量、控制和霸权,即使是欧美一些国家在为自己的海洋权利而非权力斗争的时候,它们也更多地是从控制海洋而非从扞卫本国海洋权利的角度看问题。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学界所谈中国"古代海权",实际上是对"海权"概念的误用。汉语"权",本意是秤锤,后衍申出"权势" 的意思,但"海权"概念却是与现代国家主权而非与古代王朝皇权相联系的概念,属法权而非皇权范畴。古代国家是王朝国家,王朝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还是依据血缘关系建立并以皇权维系的关系,而不是依据"权利-义务"(right & obligation)体系建立并以国际法维系的主权间的法权关系。如果将古代的"海上力量" (sea power )表述为"海权",这在汉语词义上并没有错,但它与我们所说的基于主权的海权(sea right)却不是一回事。所以,就其科学性而言,"海权"的概念一定要纳入主权和国际法范畴来讨论,而不能仅仅纳入"海上力量"(sea power)范畴来讨论,更不能与"海上力量"混同使用。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海权"与"制海权" (command of sea)概念。二者虽都与汉语"权"字相联系,但意思大不一样。海权,如上所述,是一种属于法权范畴的概念,而"制海权"中的"权"则是指一种由"权势"引申出的"有利的形势" 的意思。因此,它与我们所讲的法权意义上的"海权"也不是一个意思,当然我们也不能将二者混用。 二、中国海权特征 中国海权随中国主权同生,而中国意识到并力求扞卫、强化中国海权的努力却起步不久。中国目前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 (sea power)的阶段,而只是处在扞卫其合法的海洋权利(sea right)的阶段。比如中国统一台湾和中国海区 其他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岛屿,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海洋权利 (sea right),建设对这些地区的海上利益的海上保护力量(sea power)的实践,而不是追求霸权意义的海洋权力(sea power)的实践。而美国在台湾海峡的海军活动及对中国台湾的军事插手活动,则是一种霸权意义上的海权即"海上权力"实践。从这些意义上看,中国的海上力量(sea power),属于国家主权中的自卫权的范畴,而美国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海上军事介入,则是一种为实现其海上"权力"(sea power)的海洋霸权行为。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将sea power的这两种语义转译为"海权",而不是将sea power 与sea right相区分,这会使周边地区和国家对中国的现代化实践及相关的海权诉求造成大的误解。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对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10] 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中国海权,就其"权利"部分而言,包括实现中国"海洋权利"和"海洋权益"两部分。前者包括国际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国际法认可的主权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权利。这部分权利随国际海洋法的变化而缓慢演化,比较确定。后者包括由海洋权利产生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这部分权利随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属于海权中变化较大的部分。不同的国家依据国际海洋法享受着同种的海洋权利,但据有同一海洋权利的主权国家却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得到的海洋权益却不同。即使排除海洋霸权的因素,一般而言,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所拥有的海洋权益要大于小国和正在衰落国家的海洋权益。在此之外,还有"海洋利益",它是比海洋权益更广泛的中性概念。它既可能是来自海洋权利的合法的海洋利益,也可能为霸权需要而产生的非法的海洋利益。由于中国目前的海权实现能力尚未"溢出"其主权范围,所以中国的海权与海上霸权无缘,中国的海洋利益,更多地属于有待于争取和实现的合法海洋权益的范畴。 中国属于新兴的和正在向现代化转型的大国,中国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万亿元,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居世界第七位。[11]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中国对世界能源的需求也大幅上升。中国石油进口量由1994年的290万吨上升到2000年的7000万吨,上升了20多倍,石油进口依存度大幅度提高,由1994年的上升到2000年的30%。按照这样的速度,2010年,中国将有超过40%的石油需要从国外进口,到2020年,这个比例则要高达60%。中国目前进口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东地区,从中东进口的石油占进口总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北非。[12] 进入市场经济的中国已成为与世界发生广泛联系的国家,其海洋权益泛布于世界并随中国经济总量的扩大而持续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实现其海权的内部需求动力和外部压力也在同时增大。这是中国海权与世界其他国家海权实践的共性方面。

中国海权意识的演变如下:

1、从被动到主动:海防范围的延展。

据学者研究,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的百余年间,西方列强从海上入侵中国达84次,入侵舰艇1860多艘,入侵兵力达47万人。外患时常自海上来,催生了中国社会精英的海防观念。受“唯有攻势的防御,才是有效的防御”思想之影响,无论是“三道防线说”抑或“内外二道防线说”,皆主张将近海的“守势防御”转为远海的“攻势防御”。

2、从军事到经济:海权意识的国际化。

海权理论传入之后,国人海权观念呈现出国际化趋势,突破了过去单一的军事维度,视野延伸到海洋经济与贸易,甚至提出了以海兴国的设想。时人提出,海运为国家进化所必需,是“一国命脉之所在,凡发达的国家必定强盛,落后的国家必定衰弱”;而海洋贸易则成为民族繁荣之命脉。“

3、自卫与和平:不变的价值诉求。

近代国人海权观念历经演变,但自卫、和平的价值诉求一直未变,这与中华文明的和平传统一脉相承,是一种迥异于富有扩张性之西方文化的和平传统。在中国传统的“天下”空间概念中,“平天下”是人生目标的最高层次,依靠的是“陶冶万物,化正天下”的仁政,展现的是一种“文德徕远的世界主义”。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强烈的“海权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不正确。

我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个大陆国家,郑和下西洋也只是昙花一现,清朝的闭关锁国,以及长期的重陆轻海导致我国逐步失去了海洋意识和海权思想。海洋意识淡薄了几百年,直到现在的‘觉醒度’还不够。很多人不了解基本的海洋常识,对海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

我国是陆地大国又是海洋大国,管辖的海域面积300万平方公里,与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同等重要。然而,国民海洋意识淡薄的现象不容乐观,青少年普遍缺乏海洋知识和海权国防意识。我们过去谈起国土,往往都只是说陆地面积,基本忽视了海洋作为国土的存在。

因此,强化海洋意识,树立海权观念,建设海洋强国,必须从教育入手。

海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主权在陆地之外的利益延伸,但是中国关于海权方面的研究与重视却起步很晚。我国目前的海岸线长度是万公里,海洋领土公认的有300万平方公里。

古代中国典型的地貌特征是西高东低,西部有帕米尔高原,北部有阴山和荒漠,南部东部临海,基本上算是限制了华夏民族的活动范围,即使在西汉打通西域,开通丝绸之路,宋代的海上“丝绸贸易崛起”,也未能使这种局面有很大的改观。

所以陆地农业文明成了我们的文明初始,中国古代有较为发达的农业文明,但在海洋开发上却相形见绌。

鸦片战争的爆发暴露出了清朝统治的腐朽,也说明了中国对于海权重视程度不足的弊端。所以后面才有了李鸿章建立的“北洋舰队”,虽然甲午战争仍以失败告终,但不得不说,我们在海权问题上有了一定的进步。清朝覆灭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民国政府,都不能再忽视海权。

尤其是在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对海权的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研究,更多的则是实际行动,例如成立相关的海事部门,建立了一只现代化的海军,中国对于海权的重视与海洋的开发都处在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应提升海权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海权教育,我们还缺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战争电影的中国经验与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论文题目

知识产权是个很大的话题,楼主提出这个问题,我感觉你好像平时不怎么看书。。。写论文是个细活,必须建立在大量的阅读上既然你提问了,我就还是说一下我的大概思路吧。希望对你有所参考1。找案例,如果真的直接写有关方面的理论的话,估计会很枯燥,并且难写。最好是根据案例来分析。当然,案例要有条件——时间离的比较近,影响要大,最好是跨国官司(比如国内中小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国外巨头以反垄断罪恶意起诉)2。根据事例来分析。多看几个案例你就会分析了,到底谁对谁错,其实核心就是经济利益的争夺。3。要关注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建设过程。因为事情都有因果,以前我们并不重视知识产权,后来在一些经济领域被外国人依靠法律手段打压,才渐渐重视。特别是我们加入WTO后。 这个楼主就要在论文中提到,显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我们对他的看法4。提出自己建设性的意见,比如我们要加强法制建设,多做宣传,要多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所保护(既要及时申请专利,又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5。多看书,多看别人写的论文,在图书馆借书,和你们的校园网下载相关论文都是可行的,多和导师沟通,切记不要大篇抄袭。。。

题目是:论知识产权与刑法、刑诉、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论文题目是学院定好了的吧,从所有题目中选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题目,然后去最高院的网站上看看有没有什么最新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或者案例,根据这些拓展开来,去找找资料,就好了

知识产权是个很大的话题,楼主提出这个问题,我感觉你好像平时不怎么看书。。。写论文是个细活,必须建立在大量的阅读上既然你提问了,我就还是说一下我的大概思路吧。希望对你有所参考1。找案例,如果真的直接写有关方面的理论的话,估计会很枯燥,并且难写。最好是根据案例来分析。当然,案例要有条件——时间离的比较近,影响要大,最好是跨国官司(比如国内中小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国外巨头以反垄断罪恶意起诉)2。根据事例来分析。多看几个案例你就会分析了,到底谁对谁错,其实核心就是经济利益的争夺。3。要关注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建设过程。因为事情都有因果,以前我们并不重视知识产权,后来在一些经济领域被外国人依靠法律手段打压,才渐渐重视。特别是我们加入WTO后。 这个楼主就要在论文中提到,显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我们对他的看法4。提出自己建设性的意见,比如我们要加强法制建设,多做宣传,要多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所保护(既要及时申请专利,又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5。多看书,多看别人写的论文,在图书馆借书,和你们的校园网下载相关论文都是可行的,多和导师沟通,切记不要大篇抄袭。。。 补充回答,既然有很多题目可以选,你不妨都列出来,我帮你分析一下哪个好写

自我意识的论文题目

心理分析可以做好心理治疗;能够完善心理教育;能够帮助自我个性发展。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自我分析的心理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自我心理分析》

摘要: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世界观和人生观正在形成,他们不停地思考,选择和探索,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所以,正确的自我心理分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比较法、经验法、反省法来认识自我,培养良好的人格品质,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强自我心理调节,学会完善自我。

关键词:自我分析 心理问题 心理健康

一、引言

本次研究以“我”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法、经验法、反省法来审视研究自己的心理,发现存在的问题,以自己的成长经历为出发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完善自我的方案。

二、自我分析

现代人有很多文化经验,科学知识,可说无所不知,但却少自知。而自知乃是一个自我意识发展的基础。美国心理学家Jone和Hary提出关于人自我认识的窗口理论,被称为乔韩窗口理论。他们认为人对自己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因为每个人的自我都有四部分:公开的自我,盲目的自我,秘密的自我和未知的自我。通过与他人分享秘密的自我,通过他人的反馈减少盲目的自我,人对自己的了解就会更多更客观。这次我也对自己的心理状态进行了一番分析。

自我分析的方法

比较法——从我与人的关系认识自我

他人是反应自我的镜子,与他人交往,是个人获得自我认识的重要来源。我们先从家庭中的感情扩展到外面的友爱关系,进入社会有体验到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有自知之明的人能从这些关系中用心向别人学习,获得足够的经验,然后按照自己的需要去规划自己的前途,但是通过和人比较认识自己应该注意比较的参照物。

经验法——从我与事的关系认识自我

从我与事的关系认识自我即我从做事的经验中了解自己。成败得失,其经验的价值也因人而异。对聪明又善用智慧的人来说,成功失败的经验都可以促进他再成功,因为他们了解自我,有坚强的人格精神,善于学习,因而可以避免再重蹈覆辙;而对于某些自我比较脆弱的大学生,失败的经验更使其失败。

反省法——从我与己的关系中认识自我

经常反省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点滴表现,总结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找出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古人曰:“吾日三省吾身”。从我与己的关系中认识自我,看似容易,实则困难。自我观察无疑是一个好方法,自我观察是我们教育自己,自我提高的重要途径。

自我心理分析

心理困惑和问题

一、学习方面

在平常的学习或是工作中,我总会认真,严谨的完成应该完成的任务,尽量做到完美,但是,与此同时,我总是不断追求新的东西,然后坚持不了一段时间,就会打退堂鼓,也就是说干什么事情都是“三分钟热度”,不能够下定决心,坚持下去。而且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有着很多女大学生的通病:在专业志向上比较麻木,对将来事情考虑的较少,对专业修养的培养一般是被动的接受知识,专业综合知识的来源基本上是老师讲的和同学议论的东西。基本因循老师的教学内容,认为将来的事到时候再说。对专业、事业成功者的先例,不会受到什么鼓舞,觉得太高太远,特别是对男生的成功事例觉得隔自己太远。但是我在专业学习上还是很努力的,上课的时候会坐在前排仔细记笔记,对老师的课堂演示很注意,作业按老师的进程去做。我在校学习专业知识基本上不会以自己的兴趣做转移,在校内只是按照学校老师的安排完成作业不怎么管它将来的实际用途。

二、情绪方面

我是一个十分乐观的人,不论是在初中、高中、还是大学,身边的朋友总是说我好像从来没有发过什么脾气,一直笑着,难道我真的是没有烦恼吗?其实苦恼啊、烦恼啊是肯定存在的,不过我坚信:只要笑一笑,没什么大不了。何况整天愁眉苦脸的也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会影响身边人的心情。不是常说船到桥头自然直吗。对于生活中的变化和各种问题,我一般也能比较沉着的应对,但遇到重大挫折是,或在紧急状况下,难免会有一些情绪波动,不能较好的协调自己的想法和别人想法,一方面,虽对事物有自己的判断和想法,但很可能会人云亦云;另一方面,也有时候不听别人的意见,会固执己见。我心气平和,坦然宁静,容易适应环境,知足常乐。既不过于保守,也不过于激进,一般情况下,有较好的自制力,比较尊重礼俗,少数情况下,也可能会情绪失控或有所懈怠。通常所体验到的紧张程度和大多数人差不多,一般都能保持心情平和,在遇到重大挑战或紧急情况时,也可能会比较紧张。

三、人际交往

大学是一个尽展人生风采的舞台,而恰巧在刚入校时,我还带有一定高考失利的情绪,以至于我不愿去参加太多社团活动,因为我想好好学习,多看书,考个好点的研究生院,可是慢慢的,我发现大学和中学是不同的,这里的学生有着更多的自由,这就意味着我周围的同学不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高中生了,况且大家的学习目标都由原来的追求高分变成只求不挂科了。图书馆里的藏书对我也是个很大的诱惑,我在兼顾专业课的同时开始翻阅一些哲学、文学类的书籍。

学校的宿舍是六人间,可能是因为大家脾性相投,生活习惯相似,我和室友相处的很好,关系融洽、人际和谐。也就是在与大家相处的过程中,我对自己有了更深的认识,我做事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毅力,并且能很好的觉察到他人的情绪变化,与他人较好的相处。我始终认为,人性会有一些优点和弱点,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对人的要求不能太苛求完美,我相信每个人的行为背后都有其原因,只要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按照他的思维方式去考虑,很多一开始我们认为不可理解的行为就都变得可以理解了。对于生活中碰到的感到不友好的人,我觉得自己还是比较容易看淡这些事情,毕竟每个人是不同的,矛盾不可避免,没必要和他们理论或是在背后议论他们,这种做法既不能让自己痛快,更不能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某些方面的缺陷并加以改正,只会最后让矛盾加剧,大家大眼瞪小眼,一见面就总是有浓浓的火药味,这又是何必呢。

总的来说,我是比较热情开朗,很容易和他人交往的。不会斤斤计较,对于别人的批评也能欣然接受。交际处于中等水平,像大多数人一样,在通常的交际中,都能表现的轻松,但有时在周围的人都不熟悉的环境下,也会认生,也有可能保持沉默。客观理智,注重现实,但是有时可能会少许冷漠。一般情况下,倾向于认为他人是真诚的、值得信任的,但是对有些人或事也会保持一定的警惕。待人比较真诚,但也不至于过于感情用事,比较认同“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说法。

朋友们都说我最大的特点是待人真诚,开朗友好,有爱心,有责任心。我很喜欢试着用社会心理学的一些理论来解释身边的现象。随着我对心理学的了解逐渐深入,我发现心理学是很有意思并且是很有用的,我羡慕像张厚粲先生那样的心理学大家,也越来越强烈的意识到人是应该有所追求、不断拼搏的。

产生原因

一、学习及情绪方面

浅层分析

1. 太难了所以学不会

2. 太耗时间所以不想学

3. 没有相关知识技能所以无法学

4. 害怕别人知道自己做不好所以不轻易学

深层分析

1. 完美主义

所有事情都要达到一个很高的境界,要一次做好,所以不愿意匆忙开始,要万事俱备才行,所以造成了拖延症的习惯。

2. 抵制与敌意

某个老师对学生的态度太差了或者是某个老师讲课只是照着书本念,所以不高兴学他的课。

3. 容易颓废

任务太难了,或者别人都没有做那我也不用做了,不能忍受持续做一件事,所以放到明天再做吧,但是到了明天,还是不想做,有继续往后退。

二、人际交往方面

1.客观因素

首先是家庭的影响。我是一个独生女。不可否认,很多独生子女步人大学后就表现出独立生活能力差,为人处事、与人沟通的能力差。再加之有些大学生所处的群体环境一般,又不善于自我疏导,长此以往形成了孤独心理。其次是环境变化的影响。进入大学,原来相对稳定、熟悉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学开放的学习环境和较为宽松的管理模式,不仅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文化修养、行为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更为重视和强调个人的兴趣和发展。加之接触的老师、同学来自不同的省份和地区,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有很大不同,这就要求大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能力去适应全新的环境。但由于交往能力有限、交往方法不当,在人际交往中很容易导致失败,交往失败的影响又使得一些人把交往看成是一种负担,渐渐地使人变得封闭自己或上网寻找慰藉,从而忽视与同学、朋友、教师之间人际交往活动。

2.主观原因

生活在大学校园中的大学生受教育程度和文化修养基本相近,一般来说,我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因而人际交往问题受社会、文化因素影响相对较小,而受大学生自身因素的影响则较大。一是社会认知不当。社会认知主要包括自我认知和对他人的认知。大学时期是人的一生中心理变化最强烈、最明显的时期之一,我们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探索并确定人生之路的发展阶段,因而难以正确全面认识自己、评价自己,不能正确与别人进行比较,有些学生专拿自己的短处与别人的长处相比较,越比越气,由此形成自卑心理。在对他人认知方面,由于认知偏差的影响,大学生存在着简单化、情绪化、主观性强等特点,容易对别人产生“信任危机”,从而影响人际之间的正常交往。二是遭受挫折,归因不当。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在工作学习中每个人都会遭遇挫折,但如果不能正确归因,挫折的消极影响就会成为人际交往障碍的原因。有时在众人面前发言屡遭冷淡和交往效果不如意,就埋怨哀叹自己天生不善交往,是个招人烦、惹人厌的倒霉蛋。以后遇到类似场合,就会逃避,远离群体。

如何处理和应对

一、学习及情绪方面

1. 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有了学习兴趣就能够自觉地跃入浩瀚的知识海洋里遨游,吸取新知识,发展多方面的能力,已提高自身素质,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保持乐观的情绪和良好的心态,当遇到悲伤和忧愁的事情要学会自我调节,适度地表达和控制情绪,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喜不狂,忧不绝。

3. 保持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包括生存环境、学习环境、校园环境等。

4.培养更多元化的兴趣爱好并加以发展,要发扬持之以恒的精神,选择了的事情就要坚持到底。

二、人际交往方面

1.要改变社交观念,不能把必要交往看作是浪费时间,耽误学习,而应看作是扩展视野、增强心理健康的必要手段。

2.要扩大交际范围,只要对学习、思想有所启发,都要乐于接触,形成立体的良好的人际关系。

3.要多渠道交往,利用业缘圈、地缘圈、趣缘圈以及郊游、联欢、寒暑假、社会调查等加强交往实践。

4.尽量发扬自己的优点,用自己开朗乐观的心态去感染周围的人,诚心与人交往,用心与人交流。

三、结束语

通过对自己的全面分析,我更加明白了自身的优缺点,也有了明确的完善自我的方案,让我明确了今后的路途中应该注意哪方面的问题,也让我对自己未来的人生规划有了更加清晰的想法。

四、参考文献

[1]张忠明,张晓林,大学新生心理问题浅析[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2005,(03)

[2]卢晓红.女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相关因素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2,110(6).

[3]何维林,李哲等.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对策[J].中国健康教育,2004(8):47-48.

心理健康是指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生理、心理和社会性方面达到协调一致,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功能状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自我意识与心理健康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自我意识与心理健康的论文篇一

《自我意识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

摘 要: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取决于自我意识的发展和心理健康的自我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 心理健康 自我意识的发展

心理健康指的是持续的心理状态,心理健康标准是心理健康概念的具体化。马斯洛从成功名人的人生历程中归纳出来的心理健康标准是一种“精英标准”,他认为,具有自我实现者的人格特征就是心理健康的人。精神科医生认为,凡无心理症状的人都为心理健康的人,这是“临界标准”——一种衡量健康状况的低水平。正视现实和自我,自知、自尊与自我接纳,自我调控能力,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对心理健康标准的共识。

一、自我意识的含义及划分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存在的觉察,包括认识自己的生理状况、心理特征以及自己与他人的关系。

自我意识可划分为物质自我、社会自我、精神自我三个方面。物质自我是自己的身体、衣着、金钱等物质方面意识;社会自我是自己在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中的角色意识;精神自我是对自己心理活动的意识。按自我意识的作用划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积极的自我意识,包括自信心、自尊心、责任感、义务感;二是消极的自我意识,包括自卑、自我否定等。按自我意识的观念划分,可分为实现自我、投射自我、理想自我三类。

二、大学生的心理特征

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可为成长和发展奠定基础,也会成为困扰大学生心理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智力发展显著

大学生抽象思维能力占据主导地位,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创造性显著提高,开始思考人生和世界,喜欢质疑和争论,因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所以,他们常对此感到迷茫和不安。这种心理压力既可成为发展的动力,同时也可成为学习进步中的阻力。

2.自我意识增强

学生开始对自己的内心世界和个性品质进行关注。但由于处于自我意识发展的初期,评价自己和别人常带有片面性、情绪性和波动性,对周围的人给予的评价非常敏感,因自我意识的发展不成熟而易产生心理易损性。因此,对自己有正确的认识、自信而强大、自我调控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关键。

3.情感的发展与现实的矛盾

由于大学生自尊心强,思想感情和个人秘密不愿向他人吐露,自我封闭有时会产生孤独感;他们渴望独立,有极强的“断乳”愿望,但阅历不够丰富,环境复杂陌生导致缺乏信心;情绪不稳定,容易感情用事,不善于调控感情和理智之间的关系;他们富于幻想,对未来充满美好的向往,但对现实的困难和阻力估计不足,常因学业、就业、恋爱、不正之风而困惑,会有挫折感,易悲观失望。这些矛盾若持续得不到解决,将会使大学生心理失去平衡。

在大学生的成长和发现过程中,这些心理特征是产生心理压力和心理冲突的根本原因,这些矛盾和压力将伴着大学生的心理特征逐渐成熟,逐步得到缓解。其调节的有效性依赖于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或者说是对现实自我、投射自我、理解自我的准确把握;其心理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大学生人生观的定位和价值观的形成。心理健康反映出一个人健康的人生态度。心理健康的人对生活抱开放乐观的态度,心理健康的人以积极的眼光看待世界,心理健康的人富于利他精神,心理健康的人追求高尚的生活目标,正视现实,放弃做“完人”“超人”的念头。归根结底,心理健康是一种人生态度的映射。

人们通常把平衡和适应作为心理健康的特征,但“适应”不等于“顺从”,“平衡”不等于内心无“冲突”。积极、健康的心理应是渴望生活的挑战,寻求生活的充实与人生的意义,并不是永久性的无压力、无冲突、无痛苦。大学生心理健康应突出表现在个体与现实保持动态平衡,以实现高尚的人生目标为目的,进行有效的自我调整,求得内心平衡、和谐、正常发展。

面对矛盾重重的日常生活,以人生目标为指向,有效的自我调整是维护心理健康标准的重要条件。因此,自知、自尊、自我接纳,不仅是心理健康的标准,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提高自我意识,有利于自己对主体产生比较科学明确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能力,用积极的心态解决心理矛盾和冲突,实现积极的心理平衡。心理健康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自我意识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一面镜子,自我意识的健康发展是心理健康的前提条件,自我意识的发展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于自我意识与心理健康的论文篇二

《自我意识与自我发展》

摘 要:关于人的主体性问题已经成了当前哲学研究的“热点”。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人们必须首先思考和回答:人的本质是什么?人为什么能够成为主体?人作为主体的本质特征又是什么?在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中,人们往往有意或无意地迥避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对人的自我意识的研究,忽视了自我意识是人的主体性的本质特a征之一。然而正是由于人所具有的自我意识,人才成其为人,成其为自觉认识的实践的主体,成其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如果离开人的自我意识,人的主体性的地位将因失去其内在的本质规定而无法得到充分的说明。

关键词:心理学;自我意识;个性发展

一、 “自我”的内涵分析

研究自我意识,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自我”,“自我意识”也就是认识主体对自身的反省和认识,对自我意识的研究要求我们,有必要对“自我”这一概念首先作一基本分析。

“自我”一词在英文里的对应词是self或ego。在现实的自我认识过程中,“自我”表现为双重身份,即具有整体统一性的“自我”分裂为两部分:“主体的我”与“客体的我”。在《自我意识的原初确立》一文里,主客体的分化使人类有了自身与外界的最初区别,有了自我感与朦胧的自我意识。但应该指出,这种自我意识是很原始的,极度抽象的。要使自我意识真正深化拓展下去,还有赖于主体在意识中进一步把“自我”分化为意识主客体。因此,如果说主客体的分离是自我意识产生的第一基础的话,那么“主体我”与“客体我”在观念上的分开则是自我意识产生的第二、也即最为现实的前提。因为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是人类走向自我觉醒的第一步,但当时还只是极抽象地将我与外界的一切(作为整体)对立起来,这是人类自我意识的最初阶段。要从这种抽象的主客体分离对立,发展到生动具体的自我意识,就必须有“自我”本身的二重分裂:“主体我”与“客体我”的分离。所以,发称这种自我本身的二重分化为自我意识产生的第二步亦即现实条件。在这里,我们看到主客体的矛盾运动与变化发展构成自我意识内在运动的基本骨架。

所谓“主体我”也就是自身活动与行为觉察者的我,“客体我”则是被观察被认识到的自我的身心活动的状况。美国人类学家米德把前者称为I,把后者称为me。

二、 影响自我意识的因素

影响自我意识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研究较多的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年龄、性别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许多研究结果表明,年龄影响学生的自我意识。首先,自我意识是随着年龄和阅历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的。Marsh和Shavelson、Hater假设,在青少年时期的中段是自我意识最不稳定的阶段。Piers和Harris(1964)的研究证实,三年级和五年级学生在自我意识量表中的得分大大高于六年级。我国学者杨善堂的研究表明,初中二年级是自我意识发展的关键期。杨心德的研究发现,初中二年级可能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性别差异方面,Piers和Harris在年级相同的学生中,没有发现性别不同对自我概念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Wylier的评述论文包括年龄跨度从6岁到50岁的研究对象。她说在她读到的论文中,没有找到切实可靠的证据,说明年龄和性别对整体自我意识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我国学者杨心德的研究表明,初中生自我意识的发展存在着性别差异,男学生略高于女学生。杨善堂的研究也发现初中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存在着显著的性别差异。但韩进之等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小学生中女生自我意识发展水平较高于男生,男女之差异并未达到显著水平。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Davish和Greenberg在下层社会的学生中做过一项研究。他们发现成绩优良的学生在评估有关自我的三个方面――个人能力、学业能力和社会能力时,都比成绩落后的学生给自己打的分高。Taliuliag和Gama也在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中主持过一项研究。结果表明,成绩优良的学生有着较高的自我意识得分。我国杨善堂的研究表明,自我意识的发展在初中学生中存在着显著的城乡差异。但韩进之等的研究发现,我国城市儿童自我意识发展水平与乡村儿童基本上吻合,不存在显著差异。尽管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上三方面,但自我意识发展的水平是否存在性别、城乡差异仍有争议,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探讨。此外,地区差异、民族文化、环境等方面,对自我意识发展的影响研究也有涉及到,但为数不多。

三、 自我的发展

自我的发展就是自我的不同层面的协调发展。自我的发展是没有固定限制的,而影响自我发展的实际水平的是不同层次发展中的协调。决定发展中的协调性的首先是社会生活的影响本身。社会生活有很多不同的领域,它们对人的生存、发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它们对自我的不同层面的影响并不是单一的的,而是综合地起作用的。及时、正确、有效地接受这些影响,就会有助于诸层次在发展中的协调。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层面之间的转化。自我的不同层面在其发展中都会发生困难、矛盾和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驱使人根据各个层面间相互关联的逻辑到其他层次中去探求障碍的原因。一旦这些起因被发现或排除,该层发展中的困难就得到排除。由于社会自我的现实性的品格,故困难和障碍最多,最经常地出现在社会自我中。这时,人就感到在人际关系、人群活动中的矛盾和困难。这时,人就会在除了从社会生活本身,还从人的物质与精神的自我中寻找矛盾的起因,从而使问题和困难得到解决,使正常的发展得以继续。这种转化,也就是自我意识的对象两个领域间的的移动和转变。我们常常从改变对待别人的态度和原则做起,最终达到人际关系和活动效果的改善,这就是从一种自我向另一种自我转化的最典型、最常见的事例。

结语

总之,学者们对于自我意识问题的研究,从单纯的理论上的探讨和描述到理论探讨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从大规模的协作研究与心理学家的个人探索相结合,为自我意识的深入研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自我意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周晓虹. 现代社会心理学[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

[2] 弗洛伊德. 精神分析引论新编[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 左其沛. 自我意识的发展与少年期的特点[J].心理学报,1985.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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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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