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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基本观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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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基本观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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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基础,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归责要素,所以因果关系的存在的确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行为人主观上搭建的因果关系即使出现错误,也不一定影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例如想开枪杀人,但事实是开枪的枪声将人吓死,若枪声吓死人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侵害行为,那么不能排除开枪的枪声与杀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上所述,因果关系不是犯罪中客观方面的基础,而行为才是客观方面的基础要件,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是充分条件,是用来衡量责任归属的。但是后半句“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不会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我不是很明白,一般来说,因果关系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因果关系学说的重要作用,就是从“条件中找出原因”。当然了,因果关系的扩大,只是扩大了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对于刑事责任的大小来说是没有影响的。例如我杀人,需要承担杀人的责任,但是卖刀给我的人是我杀人的条件(但不一定是原因),即使认为卖刀的人具有原因(一般不会),也不会将杀人的责任加重,而只是将杀人的责任推及到了卖刀的人身上。具体案例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从结果上看,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这毫无疑问,因为从条件说处罚,“如果……则没有”是条件说的基本要件,这个案例没有客观的介入因素和中断因果关系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欠缺甲乙二人任意一人的行为,结果都不可能出现,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从定罪上看,二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关系。我国的因果关系判断只考虑介入因素和因果中断,这些在这个案例当中都没有,二人没有共谋,所以只是先后犯。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种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刑法因果关系(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的因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的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变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思维方式。事实的因果关系,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先从刑法的目的谈起,因为即言因果关系有刑法的意义,以及其有重要的机能,自然不能脱离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以笼统的说总有保护社会生活利益的内容。而刑法的机能或者任务,也都有保护社会的含义。主法益论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法益的保护,因此当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刑法自然会介入社会个人的生活,论行为人与法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行为人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的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这里,在客观事实上,他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因为动物的袭击,而这危害结果与动物的袭击之间有事实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不认这种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刑法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与动物的袭击和他人的伤害结果,有一定的事实联系,又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因此,行为人的驱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依从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出发,被判定为有刑法的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客观世界存在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基本表现为哲学上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8]应该承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刑法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及机能密切相关,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事实的联系及事实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的一种联系。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都可以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上,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人的行为有的有主观上的罪过,有的则没有主观罪过,前者,自然有刑法的意义,而后者,则不具有刑法的意义。出于保护的目的,刑法一旦查明有社会生活利益被侵害的事实,则必依一定的标准,在造成危害结果的诸多事实联系中寻出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对行为者加以刑事责任。从这种意义上看,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判断或评判。所谓判断,是指一定之认识主体基于其特定的目的或需要,依据已认识的客观材料运用抽象的思维方法对事物或现象所作的一种确定。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理清各种事实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应怎样负责即是一个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这过程中,判断的主体是立法者,执行者则是司法者,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事实之因果关系则是一种认识,因其具有客观性而不容主观的判断。但是刑法因果关系并非纯主观的,它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的。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的,而其本身就是一种事实联系。大陆法系早期的条件说,即认一切行为在论理上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就是以事实联系为因果关系的基础,甚至就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联系为刑法因果关系。而后来的原因说,则于事实联系中择一定之原因为刑法上的原因,自然考虑事实的因果关系。再到后来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更体现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种判断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其行为发生该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判断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还有分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说认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以行为人之主观为主,即行为人能否认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相当性;而客观说则以社会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相当性;折衷说则结合两者,以平衡社会及个人权利,不致强求个人,也不使社会之生活利益受损害。而所谓相当性,也是一个判断的问题。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立法者及司法者立于社会一般人的经验以及个人的特殊情况所为的一种对行为的评判。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认为,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在一般人的经验上,只看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这种场合就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将它作为定型的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层面予以论述。至此,相当因果关系就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这样的刑法评价发生关联。疫学的因果关系,也是表明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价值取向的评判,所谓疫学的因果关系,是由于产业、食品、药品等公害犯罪中,往往难以确定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由于没有被科学的自然法则完全解明,就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大多数公害犯罪就不能认定,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提出了疫学的因果关系。因为难以查明事实的联系,但又不能违背刑法的目的,所以还是依一定的经验,认产业、食品、药品等公害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出现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此种理论已为某些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纳,而甚至在英美国家,有案例采取严格责任理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将严格责任犯罪区别于一般意外事件,而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纵使没有主观的罪过,也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目的性非常明确和明显。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意注射毒药而令病人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行为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而后者,则以行为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里,行为人的不作为和病人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而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而具有一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一行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无论作用大小,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而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而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而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甚至还要考虑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1、犯罪构成有二要件和四要件之分,最多涉及主观、主体、客体、客观,因果关系不在这之中;2、有因果关系说明犯罪结果是由犯罪嫌疑人导致的,存在关联性,但并不能直接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涉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要考虑,例如过失、年龄未达法定年龄、精神状况,还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一定条件下也是虽然造成了危害后果但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3、因为甲乙都对第三人的死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缺一不可,所以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研究论文

1,被害人行为,2,第三者的行为,3,自然事件。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因素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介入第三人因素,上面提到的青青老师驾车横冲直撞,二车碰撞、翠花当场死亡,就是属于介入第三人因素;二是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素,比如说二毛点燃三娃子的衣服,三娃子跳入水中,结果溺水死亡;或者甲追杀乙,乙在逃跑的过程中从高楼上跳下摔死。无论是介入第三人因素还是介入被害人自己行为因素,核心的依据就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是否能够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是说,如果介入因素是必然发生的或者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不阻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上面提到的介入被害人自己行为因素的两个案例中,被点燃衣服后,三娃子跳水灭火是人之常情,乙在逃跑的时候从高楼摔下均是出现频率很高的事件,这两者都是通常情况,因此此介入因素并未阻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面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情况。异常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因素能够独立的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阻断了前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知识稍微提前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不阻断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铁柱开车撞伤翠花,伤情严重根本不可能就救活的情况下,青青老师的驾车肇事行为只是提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阻断铁柱危险行为与翠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然归属于铁柱。如果翠花伤情及时送到医院可以救治成功,因为青青老师驾车肇事行为导致翠花当场死亡的,那么死亡结果归属于青青老师。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和介入因素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二者。举例来说,铁柱和二毛同时朝翠花开枪,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但由于两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翠花死亡,那么死亡结果就归属于二者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中的裁量规定为:一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例如,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旅游,希望乙乘坐的火车倾覆而导致乙死亡。倘若果真如此,甲的劝说行为也不是乙死亡的条件,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条件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否。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介入因素的存在可能造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中断,而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存在的标准是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足以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重大介入因素存疑时,应认定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宣告被告人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一、介入因素三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这里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小,是根据生活经验的盖然性大小(概率大小)来判断。一般认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小。2、介人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这是指在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对此主要考察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先前行为导致的,则介入因素这里包括四种情形:先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出现无关。大致而言,前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异常,后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较为异常。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二、刑法多因一果如何定罪:1、先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不存在。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先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大者,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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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犯关系脱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缺乏充分的研究。为了合理地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犯关系脱离行为,需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罚则进行合理的界定。关键词:共同犯罪;脱逸;成立要件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共犯关系脱离所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需具备什么条件脱离者才对其他共犯者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鲜有人论及。笔者拟对此问题及相关内容加以浅析,以期裨益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一、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有的学者认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场合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要件,在某种情况下,无疑会扩大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外延,而在有的情况下,则又不适当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范围。具体说来,首先,论者并没有限制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根据论者提出的四要件,在犯罪发展的任一阶段,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但是,笔者则认为,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行犯罪后,即使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意,并有脱离共犯关系行为的,也不能解除他们的共犯关系。其次,第三要件即“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是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充分而非必要要件。因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行为方式。在有的共同犯罪如平等型的共犯关系中,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行为即可,而无须实施积极的脱离行为。以上两种情况其实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问题。在此需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与共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前者是指共犯人脱离了共犯关系,因而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则是指共犯人并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承担共犯责任,只是应从轻处理。可见,在理论上,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当然,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的中止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两者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都是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在表现形式上,一些犯罪中止行为就是一种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因此共犯关系的脱离必然有着共同犯罪中止的某些特征,但是它毕竟有着自己的特定构成要素,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施犯罪以前。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犯罪阶段要求。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前、直接实行者实行犯罪后以及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等三个阶段。笔者认为,这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共犯关系脱离的。就脱离者而言,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甚至犯罪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他都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是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解除共犯关系尚需要实质地进行判断,即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是以脱离者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结合共同犯罪关系的实质来认定。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实行者已着手实施犯罪,共犯关系就不能解除。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已形成共犯关系。如同犯罪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性一样,成立共犯关系后就不可能再解除。具体说来,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取决于正犯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只要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三者就形成了共犯关系。而就共同正犯而言,由于各犯罪人基于意思联络而成为同心一体,因此只要一部分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即使其他正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影响共同正犯的成立,即一部分正犯的行为就是共同正犯的行为。这也正是对共同正犯实行“一部行为负全部责任”的理论基础。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着手以前。当然在着手后,共犯仍有脱离行为,但这是涉及到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2、脱离者必须自动放弃犯意。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主观要求。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有论者认为,只要在着手前切断因果关系,即使不是基于任意性,也不影响。笔者认为,既然脱离者在处理上不承担共犯关系责任,那么就应对其成立要件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但关于自动性,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观说认为,由于认识外部的障碍而停止的场合以外,是自动放弃犯意。限定主观说主张只有放弃犯意即后悔而中止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客观说主张按照社会一般的观念,以客观的判断为标准认定障碍的性质。折衷说主张在一般经验上对意思给予强制影响的情况为动机以外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通说认为折衷说比较妥当。我国理论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是指在行为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这表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难以完成犯罪,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3、行为人必须有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实质性要件。何谓脱离行为?笔者认为,应以是否切断脱离者已经实施的加功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原则。只有切断了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脱离者才不负共犯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脱离行为分为消极的脱离行为与积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是指脱离者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如帮助者将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这种脱离行为一般是针对平等型的共同犯罪人即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领导、制约关系。如普通的共同正犯,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消极地位的帮助犯、胁从犯以及犯罪集团中的一般参加者等。由于这些犯罪人对犯罪的实施并不起主导、支配地位,因此只要消极地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一般就可以消除自己的加功行为对正犯的影响。内心的脱离或单方面的脱离是不能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因为二人以上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目的而成为同心一体。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但是却并没有传达给其他共犯人,那么对于其他共犯人来说,这种同心一体的联系仍然存在。当他实行犯罪时,与脱离者也依旧存在着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因果联络。因此只有将脱离共犯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这种同心一体才能解体。对于传达脱离的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如明确告诉对方自己决定从犯罪活动中退出来,并中止了犯罪行为。对于以默示的方式表达脱离犯罪活动的意思,如从犯罪现场离去、帮助者没有按约定提供工具或出现在现场,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失为一种脱离行为。日本的一些判例就肯定了这一方式。例如共谋强盗并实施了预备行为后,其中一人悔悟,从犯罪现场离去。对于这一案例,福冈高级法院昭和28年1月12日判决认为:虽然行为人既没有阻止其他共谋者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但是当剩余的共犯者不仅认识到了脱离者的脱离事实,而且认识到只能由自己来完成共谋的犯罪事实时,可以说共谋者接受脱离者默示的意思。因此脱离者只对当初共谋的强盗预备负刑事责任,而不承担强盗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所谓积极的脱离行为就是指脱离者采取措施阻止他人犯罪或为此做出了真挚努力的。这种脱离行为是针对支配型的共同犯罪人而言的,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主动等地位或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教唆犯等。由于这类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人,只要单纯地将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就可以脱离共犯关系,他们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才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将下列行为认定为积极的脱离行为:(1)使其他共犯者确定地放弃犯意。如日本1976年松江地方法院的判决“当脱离者作为共谋者团体的头目可以强制支配其他共谋者的地位时,倘若脱离者没有恢复到不存在共谋关系的状态,就不能说解除了共谋关系。确定地放弃犯意是否要求其他共犯者必须真正放弃犯意。”笔者认为只要其他共犯者答应放弃犯意即可。至于是否真正地放弃犯意并不影响行为人脱离共犯关系。因为脱离者已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2)向国家有关机关告发、举报的,如俄罗斯刑法第205条规定,参与准备实施恐怖行为的人员,如果及时提前报告权力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预防恐怖行为的发生,如果其行为没有别的犯罪构成则免除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既可以作为第一种行为失败后实施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可以单独实施。(3)其他阻止犯罪实行的行为,如向被害人通报等。二、脱离共同犯罪关系者的处罚对于脱离后其他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离者不承担共犯责任,这与共犯处罚的根据密切相关。关于共犯处罚的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行为价值惹起说、惹起说等不同观点。虽然观点聚讼,但在对待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上,则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得出脱离者不对他的犯罪行为负共犯责任的结论。如惹起说认为共犯之所以处罚是因为与共犯者共同惹起犯罪结果。根据这一理论,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下,脱离者不仅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联络,而且给予他人实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对于脱离者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免予处罚的。这有理论上的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脱离者的行为是着手前的预备或阴谋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并无实质的危险,同时脱离者又系自动放弃犯意,主观恶性较小。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从轻处罚。从刑事政策上来说,这样处理无疑是给犯罪者“架设后退的金桥”(李斯特语),对于鼓励犯人改过自新,瓦解、分化和打击犯罪组织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并不是说脱离者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结合具体案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1)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如甲、乙为了抢劫成功,事先各自购买了枪支。但在实施抢劫前,甲因惧怕而放弃犯意,并没有参加抢劫。甲的行为构成菲法买卖枪支罪。(2)共谋实行重大的犯罪活动,并进行了预备活动。如共谋抢劫国家金融机关、爆炸国家重要设施、部门等。是否属于“重大”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使用的犯罪方法等。(3)为阻止他人实行犯罪做出了诚挚的努力,但并没有真正阻止他人实行犯罪者。如被教唆者虽然答应放弃犯意,但是仍然实施了教唆的犯罪的。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应追究以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从轻处理。即将共犯者的脱离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立法评价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对共犯关系的脱离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如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条件及责任作了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规定在总则中,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第206条第6项第C款规定,在实行犯罪之前,终止共犯关系且将共犯关系给予实行犯罪之效果完全予以消灭或给予执法机关适时警告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罪之实行作适当的努力,不能作为他人所实行之罪之共犯。第503条第6、7项规定,行为者共谋实行实质犯罪后,在能确认其在完全而自动放弃犯罪目的的状况下,阻止共谋目的之达成,即为积极抗辩。共谋者之一,纵有废弃其合意,如未将合意之废弃告知共谋之对方,或向法律执行机关申告共谋之存在以及自己为共谋之一员时,对该人之关系上,不得认为共谋已终结。二是规定在分则,这是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制定的。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422条规定,恐怖活动之正犯或共犯,如其告知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从而得以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得以避免犯罪造成人员残废或永久性残疾,且在相应场合,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其所受自由刑减半。三是总、分则结合式。即既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又对分则中的特殊的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刑法所采纳。如1976年的西德刑法典第31条规定:犯罪之不发生,非由于中止者之所致,或犯罪之发生,与中止以前加功行为无关者,如中止者确曾因己意而尽力谋犯罪之防止,亦足免罚。同时分则第129条对脱离犯罪集团作了规定,如自动将其所知犯罪行为之计划,于尚可阻止其实施之适当时机内报告官署者,法院得依其判断减轻或免除。此外,1997年的俄罗斯刑法典也采纳了这一立法体例。综观各国关于分则的规定,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1)其适用对象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别是恐怖活动组织犯罪;(2)客观上必须是积极的脱离行为;(3)在处罚上,从宽有两个层次:一是从犯罪组织中退出来则给予从轻处罚,二是如果他们对侦查予以积极帮助的则对其免除处罚。在分则中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另作专门规定是伴随着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而采取的一项策略。实践证明,奖赏脱离者或称“悔过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打击最为恐怖的有组织犯罪形式是极为有用的。“悔过者”或更确切地说司法机关的合作者,在与通常的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手党犯罪的斗争中无疑是有意义的。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形可以按预备犯的中止犯处罚。这样看来,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似乎意义并不大。因为与国外的刑法规定不同,在我国对于预备犯原则上是可罚的,而且中止犯不仅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预备阶段也能成立。所以,外国刑法中的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实是共犯中止犯的问题。但是,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出发,笔者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有必要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共犯论体系的一个独立范畴予以研究。因为共犯关系脱离之所以不适合我国主要在于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规定过于宽泛。首先,我国刑法原则上处罚一切预备犯;其次,我国刑法并未限定预备犯的成立范围,不仅包括自己预备,也包括他人预备。这样共犯就有成立预备犯并受到处罚的可能。然而,在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多数国家是将预备犯的处罚严格限制在少数严重的犯罪中,即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如法国、日本、韩国、德国。同时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主张预备犯只能以自身的行为为前提,他人预备行为不能包括在预备行为中。可见,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应改进我国关于预备犯的立法,即只处罚少数严重的犯罪的预备行为。笔者赞同这一见解。若从这一立场出发,则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就具有了刑事立法上的根据。不仅如此,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更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举一不恰当的比喻来说,共犯关系犹如民法上的合伙,有其成立、变更、撤销的情形。因此,在共犯的本体论中,应包括共犯关系成立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共犯关系的变更如实行过限、共犯关系脱离等内容。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予以研究,可以推动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最后,从性质上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小于共同犯罪中止,是一种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化,不但可以增强司法操作性,而且能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同时也使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更趋完善。那么,在上述三种立法体例中,哪一种立法体例比较适当?仅在总则中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固然具有其长处,但是由于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必将不利于打击、分化和瓦解有组织犯罪,毕竟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是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分则性规定虽然突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但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缺乏规定。比较起来,总、分则结合式就比较可取。它可以克服两者的缺陷,同时又取两者之长。这种立法体已为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刑法采纳。具体言之,一方面在总则中规定着手前脱离共犯关系的,免予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分则中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特殊脱离行为,即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在逮捕或追诉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处罚:(1)解散或决定解散犯罪组织的;(2)不是发起者或首要分子,并且退出该组织的;(3)以任何方式阻止犯罪集团犯罪的。仅供参考,原创进空间问

指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前因产生后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首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才是原因,只有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作用具有单向性,即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再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的法定性,即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又瑕疵的财产处分行为,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产生害怕心理,只是基于怜悯之心而提供财物时,则恐吓行为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中包含了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为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说必死无疑,丙就把乙的氧气拔掉,乙因窒息死亡。--这是一种行为引起一种结果,由实在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变。此时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偶然因果关系,丙拔氧气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地因果关系有的是作为构成要件,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但负了刑事责任就一定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意义重大,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展开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征,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认定。1. 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在前,结果在后。一旦查明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就不能将结果归因于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行为。2.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3. 相对性。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两个阶段(因果构造)是:首先,针对结果,确定是哪个或哪些行为所致(可归因的行为)。然后,针对该行为或该数行为,确定是否归责(可归责的行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结合。4.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5.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即使造成死亡,由于劝说行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而直接出罪。6. 现实性。刑法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已发生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现实且具体的。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比如,某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被害人家属冲破障碍,自己扣动扳机杀死了罪犯。不能以罪犯要被执行死刑为由,否定家属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7. 客观性。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结果及其关系都具有客观性。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坚持客观说立场。比如,甲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了一般只会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但甲没有料到乙是特殊体质的人,结果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客观上归责于甲的行为。当然,行为人最终是否要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责任判断。犯罪成立的判断应体现层次性,顺序是先客观不法,后主观责任。刑法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的范畴,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排除甲对死亡结果的认识可能性,因此仅成立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8. 个罪行为特征(因果构造)的特殊性。有些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特定的发展过程。比如,罪的因果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行为——被害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假如行为人实施了欺行为,被害人识破真相,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基于对行为人的可怜交付了财物,该结果与欺行为之间就不符合罪的因果构造,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行为人仅成立罪未遂。另外,有些犯罪的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要件。比如,被强奸的妇女羞愤自杀;美貌女子被泼浓硫酸,难以接受毁容打击而自杀等。这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强奸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强奸罪可以评价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特殊情形及处理1. 被害人疾病或特殊体质的处理。犯罪行为过程中通常存在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行为、第三者行为、自然或社会因素,这时需要考虑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笔者认为,介入因素一般是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出现或加入的情况。被害人的疾病或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存在的特定条件或环境。这种情况下导致结果发生的,应肯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在于介入因素本身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而是该因素出现于行为之后、结果发生之前的特定时空时,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有通常性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是异常性的因素,则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2. 竞合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行为的性质或类型:其一,数行为可以叠加发挥效果,都不会立即导致危害结果,但合力使结果提前发生。这属于“多因一果”,但不管能否查明行为先后,都肯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既遂。其二,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有的行为不立即导致危害结果,有的行为立即导致结果。比如,投放足够剂量的毒药,被害人服用后、药性发作前,被他人开枪射死。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现实性的特征,死亡结果实际上是由开枪者造成的,开枪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投毒者事先着手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投毒行为,只不过因其他行为人开枪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毒死他人的结果。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投毒者,投毒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三,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数行为都可立即导致危害结果的。比如,被害人头部、心脏中枪的致命射击。先行为肯定是致死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是不能犯,射击的是先行为已经杀死的人的尸体,因此后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查明行为先后至关重要:能够查清先后的,肯定先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否定后行为的因果关系;恰好同时发生的,都肯定刑法因果关系;无法查清先后的,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否定刑法因果关系。3. 重叠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合力才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比如,甲、乙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入致死量50%的毒药。笔者认为,对此都应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由于单独投放致死量50%毒药的行为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情形只满足了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第一个阶段(事实因果关系),却没有满足第二个阶段(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以下两种情形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所不同:其一,如果甲、乙是共同犯罪,无疑都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二,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后行为人对前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知情的,对前行为人否定刑法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则认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来源:检察日报

因果关系的特点的论文题目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育教学论文写作过程与特点

引言:撰写教育论文,既是教师教科研能力的一种具体的展示,又是不断提升教科研能力以下是我为大家提供的育教学论文写作的一般过程和要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教育教学论文写作既是教师必备的专业技能之一,又是总结、发布和交流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形式,还是促进教师学习与研究的有效抓手。本文从满足一线教师教育教学研究需要出发,简述教育教学论文写作的一般过程和要点。

一、拟定论文题目

1. 论文题目的作用

题者,“额头”;目者,“眼睛”也。题目对于论文来说,就好比人的眼睛[1]。一双深邃而迷人的眼睛,可以投射出内心思想和智慧的光芒。论文题目的主要作用有:①激发阅读兴趣。身处快节奏的信息时代,“快餐式”学习较为普遍,人们的阅读往往首先是“标题式浏览”,然后才会细细品味感兴趣题目下的论文内容。新颖、独特且富有诗意和哲理的题目很能吸引读者眼球,激发阅读兴趣,定会明显提升论文的传播效果。但过于诗意化的题目下,应附副标题,点明研究的主题,因为论文毕竟不是一首诗。②揭示主题思想。读者通过论文题目就会明白作者的核心思想,这样的论文题目就会起到点明主题的作用。③圈定研究范围。还有的论文题目直接反映研究对象、内容和方向,从而为读者提供直接而明晰的主题信息。④明确研究问题。有的论文题目直接抛出所研究的课题、问题,以引起读者的关注,启发读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2. 论文题目的要求

首先是贴切。题目要切合论文的内容,表达论文的中心思想或核心问题,防止给人“文不对题”的印象。贴切具体表现在文题对应、大小匹配这两个主要方面,前者要求文意适合,后者要求大小适当。

其次是精炼。此处的“精炼”有两层次意思:作为形容词,是指题目要简练、扼要;作为动词,则指确定题目时去杂取精的过程。当然这两个方面也存在着因果关系,正因为经过去杂取精的过程,才会使论文题目达到简洁明快的效果。

再者是新颖。题目新颖鲜明,可以体现在形式的创新、构思的巧妙、表述的奇特上。就其外在形式而言,题目要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就其内在内容而言,论文题目能起到开拓思路、引发联想的作用,将读者带入一个独特的视角,领略新的“风景”,颇有“横看成岭侧成峰”的意境。新颖的论文题目不仅能引人注目、引人入胜,还有避免雷同、便于检索等作用。

3.论文题目的形式

教育教学研究论文题目的形式真可谓多种多样,有约定俗成的,有传统的循规蹈矩式,如《论××××××》、《关于××××××的研究》;也有新颖别致的,如数字式、流行语、诗句等。所以要给论文题目形式给出一个逻辑关系非常清晰的划分,确实非常困难。论文题目的一般形式有:①课题式。此类论文题目就是课题立项名称,还有一部分论文题目是参照课题名称的句式拟定的。此类论文题目具有相对固定的程式,题目中一般含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等要素,常以《××××××的研究》格式出现。②设问式。此类论文题目本身就是一个疑问句式,当然这个疑问句式就是该论文探讨的核心问题。论文题目和正文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问题解答,即题目提出问题,正文就是问题的答案。疑问句式的题目比较醒目,还能激发读者的自身思考。利用设问式题目提出读者所关心但又不甚了解的问题,容易造成悬念,产生吸引力。③续论式。以先前发表过的论文题目为话题,进行后续性思考和讨论,阐述补充性观点或者不同观点甚或相反观点,这样写就的论文题目常以《也谈××××××》、《再谈××××××》、《与×××商榷》等格式拟定。此类论文题目能引起读者对同一话题的持续关注,并能引发读者参与互动,将同一主题的探讨不断引向深入,活跃学术气氛,颇受编辑和读者的青睐。④悖论式。此类论文题目是将非常普遍的俗语或名言进行加工改造,形成一种看似荒谬或者相互矛盾但却隐含着十分新颖或者深刻的意义,用这种方式拟定的题目叫做悖论式。这种论文题目非常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和深究的兴致,起到生疑激趣的作用,从而产生顿生疑窦到释怀酣畅的阅读经历。⑤引文式。这是借用俗语、名言或他人诗句直接拟作自己论文题目的形式,这种论文题目形式的特点在于富有亲切感,凭借广为流传语句的影响力,激发读者的阅读欲望,使读者更容易产生跳跃式的思维和联想。⑥话题式。《由××××××想起》、《“从××××××谈起》、《论××××××》、《关于××××××的思考》等是话题式论文题目的常见格式,这种形式的论文大多从题目中的某一事件、某种现象、某个事物等开始谈起,但又不受限于该话题,该话题在论文中相当于一个引子,然后进行引申性的触类旁通的分析议论。此类题目的特点在于醒目,由小见大,平凡中窥见不凡之处。⑦关键词式。有一类论文的题目是根据论文主要内容而提炼产生的几个关键词组成的,这几个关键词之间或通过圆点或通过顿号或通过空格隔开,也有通过“和”、“与”等连词将几个关键词连接起来。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以3个关键词语为最常见,这些关键词一般代表着论文论述的几个主要方面,这些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有的具有因果关系,有的具有递进关系,有的则呈平行关系,还有的是上下位概念关系或者是极易混淆的概念组。此类论文题目的特点是简单匀称、整齐简练、美观雅致,主题明了,中心突出。⑧双标题式。有一部分论文的题目由主标题和副标题组成,主副标题一般分行排版,副标题文字前为“——”号。

二、标引关键词

关键词是学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表达论文主题概念的自然语言词汇。关键词一定是实词,用以概括论文所涉及的一个至多个领域。标引关键词的基本原则:①专指性原则,一个词只能表达一个主题概念。②组配原则,叙词组配应是概念组配。概念组配包括交叉组配和方面组配这两种类型。交叉组配是指2个或2个以上具有概念交叉关系的叙词所进行的组配,以用来表达一个专指概念。例如,“肾结石”可用“肾疾病”和“结石”这两个叙词表示一个专指概念。方面组配是指一个表示事物的叙词和另一个表示事物某个属性或某个方面的叙词所进行的组配,以用来表达一个专指概念。在组配标引时,应优先考虑交叉组配,然后考虑方面组配。组配所用的叙词必须是与文献主题概念关系最密切、最邻近的叙词,以避免越级组配;组配形成的关键词所表达的概念必须清楚、确切,只能表达一个单一的概念。标引关键词时要避免出现下列问题:把无检索意义的冠词、连词、助词、动词、副词、形容词和名词等选作关键词,如“技术”、“观察”、“实验”;个别作者甚至把长长一串字作为关键词;为了强调主题的全面性,将关键词写成一句内容完整的短语;关键词过于宽泛,没有准确反映论文主题;没有参照《汉语主题词表》等标引关键词,尤其是自由词过多。

三、编制论文提纲

编制论文提纲不仅是为自己撰写论文制定一个具体的写作计划,而且是为论文设计一个具体的组织结构,因此编制论文提纲是撰写论文时谋篇布局的核心工作。

1.编制论文提纲的作用

论文提纲是指作者经过精心构思后用来引导论文写作的逻辑图表,通常以文本呈现,由序号和相应简练语句组成。编制论文提纲是论文写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好比建筑一幢大楼、铸造一种复杂的机器零件,首先需要构思、设计和绘制图纸。论文写作是一项科学严谨的精细工作,需要做大量细致的筹划和准备,全局谋划,框架建构,重点确立,层次设立,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编制论文提纲得以完成。因此,概括起来讲,编制论文提纲意义和作用至少有:明晰论文总体结构,指导有效组织资料,分清写作重点难点,梳理论文逻辑脉络,腾留局部修改空间。

2.论文提纲的常见类型

论文提纲根据本身的详略可以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的特点在于文字较少、高度概括,一般只是简单地列出论文各个部分的大小标题,至于各个部分如何展开没有明确。详细提纲则需要把论文的篇章结构、起承转合、主要观点、主要素材等要素都要加以细致地考虑,不仅要列出论文标题、各部分各层次的大小标题,还要详细列出各大小标题下各段落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和论述角度等。

从论文框架结构上具体分析,论文提纲还可以细分为并列式提纲、递进式提纲、分合式提纲等类型。①并列式提纲。并列式提纲设计的论文结构中各层次的关系式平行并列的关系,没有主次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隶属关系,往往是围绕论文主题而论述同等的几个要素。②递进式提纲。递进式提纲设计的论文结构反映了围绕论文主题而展开的步步为营、丝丝入扣、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论文文脉,论文的各部分从前到后存在着步步深入的递进关系,一层还比一层深刻,一步还比一步深远。③分合式提纲。由于论文主题的复杂性,大多数论文的提纲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式或者递进式,而是出现分中有合、合中有分、分分合合、合合分分等结构形式,有时论文总论点在各个层次的分论点中得以体现和阐述,有时在各个层次分论点的基础之上进行概括,有时一部分呈现并列关系的几个方面内容而另一部分则又呈现递进关系,如此等等。

3.编制论文提纲的要求

第一要总揽全局。写作者在拟定论文提纲时首先要放眼全局,谋篇布局的关键在于整篇论文的整体布局,如主要论点是什么,分论点又有哪些,各个部分按照怎样的逻辑关系排列,每一个部分在全文中的作用和地位怎样。经过这样的全文布局,至少能使论文的整个框架结构清晰严密、顺畅而有条理。

第二要围绕中心。一篇论文讨论的主题不宜太多,因为主题太多时,全文布局构思困难,在有限篇幅内难以分析透彻,还容易给人留下无中心的印象。当中心论点确立后,就可以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合理呈现和使用相关材料。材料取舍的最高原则就是围绕中心、服务中心。材料的呈现序列也需精心构思,如重要材料的排列、次要材料的渗透、备用材料的弥补,这些材料层次清楚的有机排列。

第三要合乎逻辑。论文的逻辑顺序主要包括6种:从因到果、从主到次、从整体到部分、从概括到具体、从现象到本质、从具体到一般等。因此,在草拟论文提纲时,我们可以此为依据梳理论文脉络、组织论文材料。

第四要详略得当。论文的篇章结构一般由导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导论和结论部分在提纲中应比较简略,不宜作为详细的论述部分。论文的本论部分是论文的主体,是全文的重点,应该成为作者最需要花费心思、集中笔墨而力透纸背的部分,因此在拟定提纲时要仔细考量、编制详细。本论部分的构思要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论点和论据之间要存在内在的紧密的因果关系;推理分析的深刻性,论述要由表及里、层层深入,把问题讲深讲透,论述切忌浮光掠影、隔靴搔痒。同时,论文篇幅也需要作一个大致的安排,若要在专业期刊中发表,更需对论文篇幅作一个计划和限制。

4.编制论文提纲的方法

编制论文提纲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标题式的写法,即把论文各级标题按照先后顺序书写出来。另一种是采用注释式的写法,即把论文各级标题按序写好后,再在各级标题后加入旁注,用来注释各部分的构思,如采用哪些素材,从哪些角度进行论述等。

编制论文提纲步骤一般包括:①斟酌论文标题。标题可细分为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等几种。除了论文主标题外,有时为了进一步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或对主标题加以补充、解说,还可以加上副标题。②设计段落安排。从整篇论文结构上讲,写作者需要对导论、正论和结论三个部分进行更加具体的设计和构思。导论中怎样介绍研究的背景和现状、意义和价值,怎样导入正文;结论中的主要观点有哪些,怎样罗列有序;正论是论文的主体,还需要围绕各部分的分标题,列出各自的分观点和相应的论据,注明引用的主要材料和论述的主要角度。同时,还要对主要段落进行大致的设计,包括观点、素材、字数等。③推敲修改提纲。论文提纲初步拟定后,还需要进行进一步推敲和修改。首先是对标题的推敲,看标题是否恰当、精炼和生动,删除可有可无的字词,替换表达不准确、不生动的词语,运用一些修辞手法使标题更富有生机和韵味。其次是梳理整篇论文的文脉,看前后文是否合乎逻辑顺序,各层次之间是否存在上下位的概念关系,看各段落之间衔接过渡是否紧密自然,必要时需要调整段落顺序甚至部分层次关系。第三,需要对各部分的论据素材、论述角度进行核查,看论据素材和论述观点之间是否真正具有因果关系,看论述角度是否合适,有没有更好的角度或者增加一些角度加以论述。

四、书写论文正文

论文的正文是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的主体,因为论文体裁的不同,其内容和结构会有所不同。从论文内容上分析,事实根据、他人论述和自我论述一般是正文内容的重点。从结构组成上分析,正文一般包括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1.书写引论

论文正文的开头一般是引论,引论又称之为“前言”、“引言”、 “导言”等,引论中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和目的、方法和意义、历史和现状、进展和趋势等方面的内容。书写引论时要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开门见山,直接切入主题,提出问题,不要过于过渡和铺垫;措词精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内容选择不要过于细致、琐碎,篇幅不要太长;不要与内容摘要相似,也不应成为内容摘要的注释。引论部分在论文中可以明确标注分标题,如“问题的提出”、“研究的背景和目的”、“引言”等,也可不加注分标题。对于篇幅较短小的论文,有时正文开头的第一个段落起到引论的作用,在形式上没有明显标记。

2.书写本论

本论是论文最重要的部分,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在正论中,写作者不仅要提出自己的论点,还要枚举详实的理论和实践论据,并通过自己充分而缜密的论述后,证明或批驳引论中所提出的观点,以达到证实或证伪的写作目的。论文的本论充分体现着研究成果的丰富度和创造性,因此写作本论部分时应内容详尽而充实,论据充分而可靠,论证严密而深刻。为此,一般本论要划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之间具有明确的逻辑关系,而且各部分层次分明、脉络清晰。本论部分由几个逻辑段落组成,每个逻辑段落又包含几个自然段落。一般情况下,每个逻辑段落前都会加注分标题,读者通过浏览逻辑段落的分标题可以领会逻辑段落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掌握论文的整体结构。

不同体裁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逻辑段落的划分会有明显差异。下面就以规范性要求较高的科学调查类论文、科学实验类论文为例,简要说明本论部分逻辑段落的划分和写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逻辑段落:材料与原理。首先应介绍研究所需的材料和准备工作,如实验所用的仪器药品和材料,包括材料用具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和来源地等具体信息。在实验原理介绍中,一般应说明材料用具相关的特性,如药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以及实验过程的科学原理。在介绍实验材料用具时,应使用专业术语,不能使用俗称和商品名称。

第二逻辑段落:方法与步骤。本部分主要介绍研究本身的主要实施过程,如实验的先后操作步骤和具体方法,以及实施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事项等;调查研究的取样对象、方式,以及研究方法和量规使用步骤等。在书写“方法与步骤”时,应该介绍主要的实验过程和方法,特别是那些容易导致实验失败的细节,不要变成“流水账”。一些复杂的实验装置或实验操作,可配发实物照片或示意图。

第三逻辑段落:结果与分析。“结果和分析”是论文的关键部分,因为论文的所有结论由此得出,所有议论由此引发,所有推理由此导出。本部分要把研究过程中观察到的实验现象和所采集到的实验数据等信息进行有效地筛选和整理,然后根据实验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和推理,展开合乎逻辑的论证。在书写“结果与分析”时要注意下列事项:不要简单呈现和罗列实验过程中记录的原始实验现象和实验数据,而要对所有的实验信息进行加工和扬弃,并且科学地、准确地表达必要的实验结果;为了使呈现的实验结果更具有条理性和直观性,为了避免过多的文字描述而导致阅读和理解上的困难,尽可能采用图表形式予以表达,再加以文字的简单描述;要重视实验误差和例外情况的分析与讨论,以增强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分析讨论时,要设法解释实验结果与实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实验误差的分析要有科学依据,对例外性的讨论要尽可能延展,对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向要进行明确。总之,“结果与分析”是论文的“心脏”,是体现论文创新和活力的源泉,因此是论文的关键部分,当然也是论文写作最困难的地方。

3.书写结论

论文的结论部分应反映通过研究工作和理论分析后得到的学术见解,应是论文对相关研究工作所作出的阶段性、终结性的推理判断,尤其是对论文当初观点和假设的总结性回应。结论不是某一段落中问题或某一层次中问题的结论,也不是正文中观点和研究的简单重复。结论应当体现写作者深层次的认识和问题现阶段的最终解决,是以整篇论文的全部材料为依据,经过分析、推理、判断、归纳等逻辑思维过程而得到的学术方面的总见解。因此,结论应该准确、明确、精练而完整,在遣词造句上简明扼要,语句严谨而明了。结论部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研究的主要成果,得出的主要观点,对他人研究的重要修正和发展,研究还需解决的问题和可能方向等。

五、标注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根系,是学术论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标注参考文献不仅是对别人研究成果的一种尊重,也反映了自身研究工作的起点。现在参考文献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一是参考文献能反映相关学术研究的基础和现状,直接而全面地反映前人的研究方法和成果;二是参考文献就是写作者所从事的相关研究工作的起点和依据,也是论文立论的重点论据和基础;三是在研究成果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便于他人查寻原始出处、追根溯源,以便直接进行再考证和再证明。

参考文献的要素是指读者由此可进行准确回溯的必须部分,也是所有学术出版物的参考文献中必须出现的部分。综观国际和国内主流学术刊物,参考文献的样式因期刊不同而呈现多种多样,如国际知名刊物《nature》是以参考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编排的,也有一些学术刊物是按参考文献作者和年份的顺序进行排列,《Science》等少数刊物还把参考文献和注释结合在一起,进行标注。不管参考文献的样式如何变化,都包含了一些基本要素,简单总结如下:刊物论文——作者,年份,刊物名,卷号,论文起始页码;论文集中的论文——作者,年份,论文集主编名,论文集名,出版社,出版地;专著——作者,年份,专著名,出版社,出版地;学位论文——作者,年份,论文题目,学位取得学术单位名;专利——作者,年份,专利号,专利取得国;网络论文——作者,网络地址,发表时间等。由于不同刊物对标注参考文献有不同要求,因此在公开发表论文时要仔细阅读相应刊物的具体要求。

标注参考文献的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有夹注、脚注和尾注三种。

拓展:教育学论文常见题目

论发展教育产业的必然性及其政策引导

关于教育管理质量观的研究

我国教育投资的问题与对策

教育技术观念的变迁和发展——关于教育技术的哲学基础的探讨

高等院校教学和科研成本费用核算及效益评价研究

我国义务教育投资现状与对策分析

论教育寻租

试论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

教育正负功能观的社会学分析

实践哲学:教育迷惘中的选择

非制式评量

教育生态环境中的文化生境

教学新技术——自适应干扰抑制研究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经济效益和个人收益率的研究(博士)

高等教育的资本运营研究(博士)

高等教育产业的特殊性研究(博士)

局外生存:相遇在学校场域(博士)

教学电子信息资源管理研究

教育伦理评价论

关于教育研究中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问题的探讨

信息技术与中小学教育改革

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目标与教学设计研究

协作学习环境下师范生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的培养

蔡元培“兼容并包”的办学思想的哲学基础

西方“和谐发展”教育思想的历史嬗变及其对我国素质教育的启示

试论何思源教育思想和实践

克里夫·贝克价值教育理论述评

论叶圣陶教育理论的科学观和人文观

基因组学研究热点论文

历时22年,研究人员终于从头到尾破译了完整的人类基因组序列。

钛媒体App4月1日消息,据科技日报,全球顶级期刊《Science》(科学)杂志今天凌晨连发6篇论文报告,公布了人类基因组测序的最新进展: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心(NHGRI)组成的端粒到端粒 (T2T) 联盟科学团队,通过新的技术研究出全球第一个完整的、无间隙的人类基因组序列,首次揭示了高度相同的节段重复基因组区域及其在人类基因组中的变异。

这是对标准人类参考基因组,即2013年发布的参考基因组序列(GRCh38)的“重大升级”,增加了之前整条染色体上隐藏的DNA片段,破译了缺失的大约2亿个DNA碱基对以及2000多个新基因——占人类基因组的8%。

这篇研究成果意义重大。科研人员揭示的完整人类基因组序列,是世界上最复杂的谜题之一,这一研究使得人类第一次看到最完整的、无间隙的DNA碱基基因序列,对于人类了解基因组变异的全谱,以及某些疾病的遗传贡献至关重要,将会推动与癌症、出生缺陷和衰老相关的研究与科学发展。

同时,这也是《Science》创刊141年来,首次在同一期杂志中连发6篇论文揭示人类基因组研究。

本论文作者,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医学院遗传学家Ting Wang(音译:王庭)表示,此次拥有完整的基因组,一定会改善生物医学研究。“毫无疑问,这是一项重要的成就。”

据中国科学报,人类基因组计划参与者、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研究员于军表示,假如把人类基因组序列比作一辆非常复杂的汽车,那么与20年前完成的人类基因组草图相比,完整的新序列非常于增添了更多零件。

“我们看到了以前从未阅读过的章节,”本论文通讯作者,华盛顿大学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HHMI)研究员Evan Eichler(艾希勒)表示,这是全行业的一件大事。

Science封面图研究人员到底破译了什么?人类基因组由超过60亿个独立的DNA碱基、大约2-3万个蛋白质编码基因(整个基因仍未有统一答案)组成,与黑猩猩等其他灵长类动物的数量差不多,分布在23对染色体上。为了读取数以万计的基因组,科学家们首先将所有的DNA链切成几百到几千个单位长度的DNA片段。然后用测序机器读取每个片段中的各个碱基,科学家们试图按照正确的顺序组装这些片段,就像拼凑一个复杂的拼图。

2001年2月12日,由6国科学家共同参与的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首次公布人类基因组图谱及初步分析结果;2003年4月15日,公布了人类基因组序列草图。

然而,由于技术限制,当初的人类基因组计划留下了大约8%的“空白”间隙。这部分很难被测序,由高度重复、复杂的DNA块组成,其中包含功能基因以及位于染色体中间和末端的着丝粒和端粒。

实际上,核心的挑战在于,基因组的某些区域反复重复相同的碱基。重复的区域包括着丝粒和核糖体DNA等,过去无法按照正确的顺序组装一些被切碎的片段。这就像拥有相同的拼图碎片一样,科学家们不知道哪块碎片在哪里,因此基因组图中留下了很大的空白。

而且大多数细胞包含两个基因组--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当研究人员试图组装所有的片段时,来自父母双方的序列可能混合在一起,掩盖了个体基因组内的实际变异。

如今,研究人员通过新的纳米机器设备与核心技术,实现了新的无间隙版本T2T-CHM13,由30.55亿个碱基对和19969个蛋白质编码基因组成。增加了近2亿个碱基对的新DNA序列,包括99个可能编码蛋白质的基因和其中近2000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候选基因。

这些候选基因大多数是失活的,但其中115个仍然可能表达。团队还在人类基因组中发现了大约200万个额外的变异,其中622个出现在与医学相关的基因中。此外,新序列还纠正了GRCh38中的数千个结构错误。

近端着丝粒染色体的显示图样(来源:论文)

具体而言,新序列填补的空白包括人类5条染色体的整个短臂,并覆盖了基因组中一些最复杂的区域。其中包括在重要的染色体结构中及其周围发现的高度重复的DNA序列,如染色体末端的端粒和在细胞分裂过程中协调复制染色体分离的着丝粒。

此外,新序列还揭示了以前未被发现的节段重复,即在基因组中复制的长DNA片段,并揭示了关于着丝粒周围区域的前所未见的细节。这一区域内的变异性可能为人类祖先如何进化提供新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成果的关键进展,其实是利用了新的技术设备——英国牛津纳米孔技术公司和太平洋生物科学公司制造的快速迭代的基因测序机器。

早在2017年,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心(NHGRI)负责人Adam Phillippy(亚当-菲利皮),以及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UCSC)的凯伦-米加意识到,新的纳米孔机器实现了一次准确读取100万个DNA碱基的能力,可以为最终解决基因组难点打开了大门。

大约在同一时间,华盛顿大学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HHMI)Evan Eichler(艾希勒)领导的科研团队已经证明,使用太平洋生物科学公司的设备技术,可以解决更复杂形式的遗传变异技术。

因此,三人一起创办了端粒到端粒(T2T)联盟,利用全球约100名科学家团队资源,使其加快了研究佳偶。

随后,该团队连续六个月不间断地利用快速迭代的纳米孔基因测序机器,并请来几十位科学家来组装这些基因片段并分析结果。最终利用设备、技术等,实现了长读数测序读数,并将长读测序与牛津纳米孔的数据相结合,准确率超过了99%,填补了全球基因学研究的空白。

一直到2020年夏天,该团队已经拼上了两条染色体。在新冠疫情爆发的期间,团队通过Slack等通讯工具进行远程工作,获得了另外21条染色体,将每个染色体从一端或端粒排序到另一端。而且,科研人员人员还试图组装基因组中最难的区域,即着丝粒中高度重复的DNA序列。

最终,通过长时间的研究与团队合作,该团队成功实现了对每个染色体进行了测序,包含了编码用于制造核糖体的RNA的基因的多个拷贝,总共400个。

2021年6月,这份研究成果首次发表在预印版平台bioRxiv上。经过同行评议等,如今一系列论文登上了《Science》(科学)杂志。

研究人员在会后采访中表示,下一阶段的研究将对不同人的基因组进行测序,以充分掌握人类基因的多样性、作用以及人类与近亲、其它灵长类动物的关系。

年增速超20%,中国百亿基因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生物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行业层出不穷,本次研究成果所属的中国基因测序行业是一个百亿级市场,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根据千际投行的研究统计数据显示,早在2019年,基因测序所在的全球生物制品行业市场规模就达到了3172亿元,未来五年有望达到万亿级别。其中,2019年中国基因测序行业市场规模约为149亿元,年增速超20%。

近年来,基因测序行业得到迅速发展,吸引了大量资本和企业的进入。从产业上下游来看,基因测序产业链主要包括了上游仪器、中游服务提供商以及下游终端应用三个环节。涉及到的公司包括华大基因、达安基因、药明康德,以及互联网巨头苹果公司、亚马逊、谷歌、微软等。

整个产业看似简单,但上游的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试剂是整个产业链壁垒最高的部分,下游终端应用还涉及领域覆盖面非常广,既包括医疗领域的人体基因组、人体微生物基因组以及基础研究领域,还包括非医疗领域的环境治理、石油存储探测、农牧软文种等。

实际上,早在几十年前,医学界就对此有过尝试,将狒狒的心脏移植给了一个罹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如今,通过嵌合的方式,通过基因编辑的方式,甚至是通过合成生物学的方式,实现了猪心脏在人类身上的移植。

华大集团CEO尹烨曾表示,其实,今天人类进入了生命时代,我们关心的则是自身的基因和健康,以此就将去整合物理世界、信息世界和生命世界。

在应用场景不断拓宽,测序能力进一步加强的共同促进作用下,全球基因测序行业市场规模将不断增长,中国基因行业市场规模虽然与全球头部企业差距较大,但是在国内市场中仍然占据较大的优势,未来要想提高国际市场份额,还需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未来发展具有巨大的想象空间。

今天,新的基因组序列研究成果,是科研人员必不可少的第一步,也是实现商业化的重要一步。

Evan Eichler(艾希勒)表示,“现在我们有了一块罗塞塔石碑(注:一块制作于公元前196年的花岗闪长岩石碑,解读出已经失传千余年的埃及象形文之意义与结构),可以在未来研究数十万个其他基因组的完整编译。”

这个问得太宽泛了,回答压力大啊。首先要看是根据研究对象分类,还是关注的层面分类- 根据研究对象可以大致分为动植物,人类健康和微生物1. 动植物方向近年热点包括基因组辅助分子育种,和杂合物种(如水产、林木等)基因组图谱绘制。当然群体进化一直是生物学永恒的问题,热度从未衰减。2. 人类健康方面主要是各类疾病的研究,首先,基因组学是定位单基因病(孟德尔遗传病)致病位点的利器;其次,基因组学被广泛应用于筛选复杂疾病(如2型糖尿病、免疫类疾病等)的致病基因;最后,癌症一直被认为是基因病,癌症基因组学也在近年成为一个独立的方向,快速发展。3. 微生物这块关注点包括环境微生物,能源微生物和致病微生物等。基因组图谱绘制、宏基因组,以及和其他方向(如合成生物学)的结合交叉等也都是近年热点。- 按照关注层面分类可分为DNA层面,表观修饰层面和RNA层面1. DNA层面逐步开始由单碱基的改变(SNP或point mutation)逐步过渡到结构变异等序列级别的差异。变异检测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在近年都有很大的提升。2. 表观修饰层面对于DNA甲基化和组蛋白修饰的关注也是一直未减退,越来越多的甲基化图谱被绘制,用于观测细胞发育、癌症发展等;ChIP-chip和ChIP-seq也用来检测了大量的组蛋白和DNA的互作情况。3. RNA层面除了基因表达、可变剪切和microRNA之外,长非编码RNA(lncRNA)成为近年的热点。表达和调控一直以来被认为更适合解释我们观察到的表型差异。不断发展的测序技术和越来越多的尖端成果(如单细胞测序)正在推动着基因组学的发展。

李宝键教授在“展望21世纪的生命科学”一文中谈到基因组研究计划研究重要性时,引用《Scinence》上“第三次技术命革”中的一句话:“下一个传大时代将是基因组革命时代,它正处于初期阶段。”在当前的研究水平上,只要涉及生命体重要现象的课题,几乎离不开对基因及其作用的分析。2000年6月26日,英美两国首脑会同公私两大人基因组测序集团向世人正式宣告,人基因组的工作草图已绘制完成。科学家把这作为生命科学进入新时代的标志,即后基因组时代(post-genome era)。因此有必要对基因组及其研究内容和进展作一个了解。1基因组学及其研究内容基因组(GENOME)一词是1920年Winkles从GENes和chromosOMEs组成的,用于描述生物的全部基因和染色体组成的概念。1953年Watson和Crick发现DNA双螺旋结构,标志分子生物学的诞生,随着各学科的发展,当前生物学研究进入新的进代,在生物大分子水平上将不同的研究技术和手段有机的结合以攻克生物学难题。基因组研究可以理解为:(1)基因表达概况研究,即比较不同组织和不同发育阶段、正常状态与疾病状态,以及体外培养的细胞中基因表达模式的差异,技术包括传统的RTPCR,RNase保护试验,RNA印迹杂交,但是其不足是一次只能做一个。新的高通量表达分析方法包括微点阵(microarrary),基因表达序列分析(serial analysis of gene expression,SAGE),DNA芯片(DNA chip)等;(2)基因产物-蛋白质功能研究,包括单个基因的蛋白质体外表达方法,以及蛋白质组研究;(3)蛋白质与蛋白质相互作用的研究,利用酵母双杂交系统,单杂交系统(one-hybrid system),三杂交系统(thrdee-hybrid system)以及反向杂交系统(reverse hybrid system)等。1986年美国科学家Thomas Roderick提出了基因组学(Genomics),指对所有基因进行基因组作图(包括遗传图谱、物理图谱、转录图谱),核苷酸序列分析,基因定位和基因功能分析的一门科学。因此,基因组研究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以全基因组测序为目标的结构基因组学(structural genomics)和以基因功能鉴定为目标的功能基因组学(functional genomics)。结构基因组学代表基因组分析的早期阶段,以建立生物体高分辨率遗传、物理和转录图谱为主。功能基因组学代表基因分析的新阶段,是利用结构基因组学提供的信息系统地研究基因功能,它以高通量、大规模实验方法以及统计与计算机分析为特征。随着1990年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HGP)的实施并取得巨大成就,同时模式生物(model organisms)基因组计划也在进行,并先后完成了几个物种的序列分析,研究重心从开始揭示生命的所有遗传信息转移到从分子整体水平对功能的研究上。第一个标志是功能基因组学的产生,第二个标志是蛋白质组学(proteome)的兴起。2 结构基因组学研究内容结构基因组学(structural genomics)是基因组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研究领域,它是一门通过基因作图、核苷酸序列分析确定基因组成、基因定位的科学。遗传信息在染色体上,但染色体不能直接用来测序,必须将基因组这一巨大的研究对象进行分解,使之成为较易操作的小的结构区域,这个过程就是基因作图。根据使用的标志和手段不同,作图有三种类型,即构建生物体基因组高分辨率的遗传图谱、物理图谱、转录图谱。2.1遗传图谱通过遗传重组所得到的基因在具体染色体上线性排列图称为遗传连锁图。它是通过计算连锁的遗传标志之间的重组频率,确定他们的相对距离,一般用厘摩(cM,即每次减数分裂的重组频率为1%)来表示。绘制遗传连锁图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在DNA多态性技术未开发时,鉴定的连锁图很少,随着DNA多态性的开发,使得可利用的遗传标志数目迅速扩增。早期使用的多态性标志有RFLP(限制性酶切片段长度多态性)、RAPD(随机引物扩增多态性DNA)、AFLP(扩增片段长度多态性);80年代后出现的有STR(短串联重复序列,又称微卫星)DNA遗传多态性分析和90年代发展的SNP(单个核苷酸的多态性)分析。2.2物理图谱物理图谱是利用限制性内切酶将染色体切成片段,再根据重叠序列确定片段间连接顺序,以及遗传标志之间物理距离[碱基对(bp)或千碱基(kb)或兆碱基(Mb)的图谱。以人类基因组物理图谱为例,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获得分布于整个基因组30 000个序列标志位点(STS,其定义是染色体定位明确且可用PCR扩增的单拷贝序列)。将获得的目的基因的cDNA克隆,进行测序,确定两端的cDNA序列,约200bp,设计合成引物,并分别利用cDNA和基因组DNA作模板扩增;比较并纯化特异带;利用STS制备放射性探针与基因组进行原位杂交,使每隔100kb就有一个标志;二是在此基础上构建覆盖每条染色体的大片段:首先是构建数百kb的YAC(酵母人工染色体),对YAC进行作图,得到重叠的YAC连续克隆系,被称为低精度物理作图,然后在几十个kb的DNA片段水平上进行,将YAC随机切割后装入粘粒的作图称为高精度物理作图.2.3转录图谱利用EST作为标记所构建的分子遗传图谱被称为转录图谱。通过从cDNA文库中随机条区的克隆进行测序所获得的部分 cDNA的5'或3'端序列称为表达序列标签(EST),一般长300~500bp左右。一般说,mRNA的3' 端非翻译区(3'-UTR)是代表每个基因的比较特异的序列,将对应于3'-UTR的EST序列进行RH定位,即可构成由基因组成的STS图。截止到1998年12月底,在美国国家生物技术信息中心(NCBI)数据库中分布的植物EST的数目总和已达几万条,所测定的人基因组的EST达180万条以上。这些EST不仅为基因组遗传图谱的构建提供了大量的分子标记,而且来自不同组织和器官的EST也为基因的功能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此外,EST计划还为基因的鉴定提供了候选基因(candidantes)。其不足之处在于通过随机测序有时难以获得那些低丰度表达的基因和那些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如生物胁迫和非生物胁迫)诱导表达的基因。因此,为了弥补EST计划的不足,必须开展基因组测序。通过分析基因组序列能够获得基因组结构的完整信息,如基因在染色体上的排列顺序,基因间的间隔区结构,启动子的结构以及内含子的分布等。3功能基因组学研究功能基因组学(functional genomics)又往往被称为后基因组学(postgenomics),它利用结构基因组所提供的信息和产物,发展和应用新的实验手段,通过在基因组或系统水平上全面分析基因的功能,使得生物学研究从对单一基因或蛋白质的研究转向多个基因或蛋白质同时进行系统的研究。这是在基因组静态的碱基序列弄清楚之后转入基因组动态的生物学功能学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基因功能发现、基因表达分析及突变检测。基因的功能包括:生物学功能,如作为蛋白质激酶对特异蛋白质进行磷酸化修饰;细胞学功能,如参与细胞间和细胞内信号传递途径;发育上功能,如参与形态建成等采用的手段包括经典的减法杂交,差示筛选,cDNA代表差异分析以及mRNA差异显示等,但这些技术不能对基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新的技术应运而生,包括基因表达的系统分析,cDNA微阵列,DNA芯片等。鉴定基因功能最有效的方法是观察基因表达被阻断或增加后在细胞和整体水平所产生的表型变异,因此需要建立模式生物体。比较基因组学(Comparative Genomics)是基于基因组图谱和测序基础上,对已知的基因和基因组结构进行比较,来了解基因的功能、表达机理和物种进化的学科。利用模式生物基因组与人类基因组之间编码顺序上和结构上的同源性,克隆人类疾病基因,揭示基因功能和疾病分子机制,阐明物种进化关系,及基因组的内在结构。目前从模式生物基因组研究中得出一些规律:模式生物基因组一般比较小,但编码基因的比例较高,重复顺序和非编码顺序较少;其G+C%比较高;内含子和外显子的结构组织比较保守,剪切位点在多种生物中一致;DNA 冗余,即重复;绝大多数的核心生物功能由相当数量的orthologous蛋白承担;Synteny连锁的同源基因在不同的基因组中有相同的连锁关系等。模式生物基因组研究揭示了人类疾病基因的功能,利用基因顺序上的同源性克隆人类疾病基因,利用模式生物实验系统上的优越性,在人类基因组研究中的应用比较作图分析复杂性状,加深对基因组结构的认识。 此外,可利用诱变技术测定未知基因,基因组多样性以及生物信息学(Bioinformatics)的应用。4蛋白质组学研究基因是遗传信息的携带者,而全部生物功能的执行者却是蛋白质,它有自身的活动规律,因而仅仅从基因的角度来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研究由基因转录和翻译出蛋白质的过程,才能真正揭示生命的活动规律,由此产生了研究细胞内蛋白质组成及其活动规律的新兴学科——蛋白质组学(proteomics)。蛋白质组(proteome)是由澳大利亚Macquarie大学的Wilkins和Williams于1994首先提出,并见于1995年7月的“Electrophonesis”上,指全部基因表达的全部蛋白质及其存在方式,是一个基因、一个细胞或组织所表达的全部蛋白质成分,蛋白质组学是对不同时间和空间发挥功能的特定蛋白质群体的研究。它从蛋白质水平上探索蛋白质作用模式、功能机理、调节控制以及蛋白质群体内相互作用,为临床诊断、病理研究、药物筛选、药物开发、新陈代谢途径等提供理论依据和基础。 蛋白质组学旨在阐明生物体全部蛋白质的表达模式及功能模式,内容包括鉴定蛋白质表达、存在方式(修饰形式)、结构、功能和相互作用方式等。它不同于传统的蛋白质学科,是在生物体或其细胞的整体蛋白质水平上进行的,从一个机体或一个细胞的蛋白质整体活动来揭示生命规律。但由于蛋白质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复杂性,低表达蛋白质难以检测等,应该明确其研究的艰难性。总体上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对蛋白质表达模式(或蛋白质组成)研究,对蛋白质功能模式(目前集中在蛋白质相互作用网络关系)研究。对蛋白质组研究可以提供如下信息:从基因序列预测的基因产物是否以及何时被翻译;基因产物的相对浓度;翻译后被修饰的程度等。由于蛋白质数目小于基因组中开放阅读框(ORF, open reading frame)数目,因此提出功能蛋白质组学(functional proteomics),功能蛋白质指在特定时间、特定环境和试验条件下基因组活跃表达的蛋白质,只是总蛋白质组的一部分。功能蛋白质组学研究是位于对个别蛋白质的传统蛋白质研究和以全部蛋白质为研究对象的蛋白质研究之间的层次,是细胞内与某个功能有关或某种条件下的一群蛋白质。对蛋白质组成分析鉴定,要求对蛋白质进行表征化,即分离、鉴定图谱化,包括两个步骤:蛋白质分离和鉴定。双向凝胶电泳(2-DGE)和质谱(MS)是主要的技术。近年来,有关技术和生物信息学在不断并迅速开发和发展中。蛋白质组研究技术体系包括:样品制备;双向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two-dimensional polyacrylamide gel electrophoresis,2-D PAGE);蛋白质的染色;凝胶图像分析;蛋白质分析;蛋白质组数据库。其中三大关键是:双向凝胶电泳技术、质谱鉴定、计算机图像数据处理与蛋白质数据库。5与基因组学相关学科诞生随着基因组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人类有望揭示生命物质世界的各种前所未知的规律,完全揭开生命之谜,进而驾驶生命,使之为人类的社会经济服务。基因组研究和其它学科研究交叉,促进一些学科诞生,如营养基因组学(nutritional genomics),环境基因组学(environmental genomics),药物基因组学(phamarcogenomics),病理基因组学(pathogenomics),生殖基因组学(reproductive genomics),群体基因组学(population genomics)等。其中,生物信息学正成为备受关注的新型产业的支撑点。生物信息学是以生物大分子为研究,以计算机为工具,运用数学和信息科学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去研究生命现象、组织和分析呈指数级增长的生物信息数据的一门科学。研究重点体现在基因组学和蛋白质两个方面。首先是研究遗传物质的载体DNA及其编码的大分子量物质,以计算机为工具,研究各种学科交叉的生物信息学的方法,找出其规律性,进而发展出适合它的各种软件,对逐步增长的DNA 和蛋白质的序列和结构进行收集、整理、发布、提取、加工、分析和发现。由数据库、计算机网络和应用软件三大部分组成。其关注的研究热点包括:序列对比,基因识别和DNA序列分析,蛋白质结构预测,分子进化,数据库中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 KDD)。这一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有:继续进行数据库的建立和优化;研究数据库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软件;进行若干重要算法的比较分析;进行人类基因组的信息结构分析;从生物信息数据出发开展遗传密码起源和生物进化研究;培养生物信息专业人员,建立国家生物医学数据库和服务系统[5]。20世纪末生物学数据的大量积累将导致新的理论发现或重大科学发现。生物信息学是基于数据库与知识发现的研究,对生命科学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对医药、卫生、食品、农业等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邹承鲁教授在谈论21世纪的生命科学时讲到,生物学在20世纪已取得巨大的发展,数理科学广泛而又深刻地深入生物学的结果在新的高度上揭示了生命的奥妙,全面改变了生物学的面貌。生物学不仅是当前自然科学发展的热点,进入21世纪后将仍然如此。科学家称21世纪是信息时代。生物科学和信息科学结合,无疑是多个学科发展的必然结果。

因为基因的破译是一个繁琐的工程,而且精密度非常高,所以说这是世界上最复杂的谜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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