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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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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论文

因为国内创作思路受到局限了,感觉大家都千篇一律,还是要创新吧!

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

导语:在理论上,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文来简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论文摘要 作为一类现代艺术,视听作品体现了传播媒介与文学艺术及美学思想的结合,成为目前各种艺术中将视觉、听觉甚至触觉信息物态化的艺术形式。在视听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其做了必要修订。本文以著作权理论为基础,对草案中与视听作品的归属、许可使用等相关条文进行简要探讨。

论文关键词电影作品作者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该草案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及法律解释,对视听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空间,给予了权利人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体现了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对权利人的尊重。然而,在对现行法律与草案进行对比分析的时候,笔者对相关条文产生了一些质疑和建议,以期完善视听作品的法律规定。

一、视听作品

在定义视听作品之前先应了解何为作品,与现行《著作权法》不同,《草案》中增加了作品的定义,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所称作品上升至法律,这体现在《草案》第三条规定的“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成为作品首先应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那么,在具备作品要件的情况下,草案列举的第十二类作品——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草案中所称的视听作品是有着一定艺术载体的作品,或具有独立意义的片段,而不是阶段性成果,也不是视听艺术中的构成要素。比如,剧本以文字表述为视听作品提供设计蓝图,他既是视听作品的基础,也是一部可以阅读的文学作品。视听作品中的音乐也可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单独加以利用,上述各要素,都可以各自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这些视听作品成分并不是视听作品。

修改草案在作品种类部分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同时在相关权部分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笔者认为,草案的修订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草案以视听作品涵盖录像制品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其既不符合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各自的表现形式,而且也没有国际惯例可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录像制品定义为: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像、图像的录制品。显然这是将电影作品与录制品作为两类事物进行保护。理论上,应当以独创性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但会出现一种混乱的局面:电影作品是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而录制品则分为两种情况有独创性的录制品(如:对自然景观录制形成的动态画面并经过艺术构思做了后期剪辑)和无独创性的录制品(如:对社会现象的同步录像),那么,以这种定义的分类标准显然产生了逻辑上的混乱,而草案以表述简洁,单设一类录像制品作为相关权客体的立法例不普遍为由,将二者被视听作品所包涵,这样的分类是错误的。故草案以视听作品兼并录像制品的方案是不妥的,因为没有认识到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之间的关系。

此外,一些视听作品并不存在所谓的制片者,(比如,个人利用软件在电脑上制作并通过网络传播的“微电影”),甚至连一个有形的载体都没有。而著作权法将权属划分在两类不同的主体上,这使得有关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条款适用于无制片者的新类型视听作品时,就显得无的放矢。综上所述,草案的不妥之处有:否认了录像制品的存在,在采用了视听作品的概念后,没有对其进行分类。笔者建议在视听作品概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

二、比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于视听作品创作的过程以及创作手段相对比较复杂,不同的艺术理论对著作权法理论及立法的影响,各国著作权法对谁是视听作品的作者以及权利归属和行使问题,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两大法系共同坚守的基本原则是原始著作权归作者,而我国在视听作品著作原始归属上较之存在一些差异。

(一)视听作品的作者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侧重作者的主体地位,认为只有实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3-7条规定:“完成视听作品智力创作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为作者”,并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作者的范围。德国著作权法也将视听作品的原始版权归属于作者,但未限定作者的范围。

在理论上,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但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除作者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现行著作权法倾向于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参与创作的人。同时在权利的配置上又采取了平衡的措施,以便于电影作品顺利完成、传播和行使权力。比如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除去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制片人。法国著作权法则一方面坚持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是相关各位作者,另一方面,为了便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又规定了法定转让,使制片人成为法定的著作权受让人。美国《版权法》第201条(a)款规定:“受保护之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作品的作者”。美国将电影作品定性为雇用作品,认为基于雇佣关系,所有作者都是制片人的雇员,依雇佣关系,雇员创作的作品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包括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人。

(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然而,视听作品是将多数作者的创作成果融为同一的表现形式,除音乐、剧本之外,其他人的创作成果都无法从视听作品的整体中分离出来,获得独自的表现形式,因而,这些作者都无法对其创作成分单独利用并行使著作权。如何协调这些关系,同时又有利于权利的行使和作品的传播,各国著作权法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允许视听作品的制片者和作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作品的权属,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制片者。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16条增加了视听作品著作权首先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如无约定则归制片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可见,在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基础上做了例外规定,除有约定外,将著作权人归为制片者,将作者归为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由这一表述可以推知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将视听作品的原始著作权赋予作者,而是明确的将原始著作权赋予了制片者。这一立法模式是将作者身份的认定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区分开来,作者是作者,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人。这种模式的社会效果也是可观的,其有利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鼓励作品传播目的的实现。

三、制片者权利的范围

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制片者与作者产生了针锋相对的利益诉求。制片认为,作者已经通过合同的约定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不应再主张视听作品的市场利益,否则影响制片者投资的积极性。作者则认为,其应从视听作品的市场收益中分得一部分,鼓励作品的创作。

对此草案十六条规定: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由此可知,除十六条最后一款外,草案赋予了作者以许可使用权,而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的权利给予作者。那么,法条为什么将许可权和转让权分别加以规定?理论上,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在著作权许可关系中,制片者必须依赖于作者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而在著作权转让关系中制片者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法条这样设计的目的还是让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制片者作为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者,在取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让、设立质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除了署名权和获取报酬权之外,无法对制片者转让著作权进行约束。这就意味着制片者可以自由地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制片者之一或第三人,尤其在视听作品发行完毕后,由于后续期待的市场利益相对虚无时,制片者更加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需要征得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的同意。综上,笔者建议在第十六条添加一款:未经编剧、导演同意,制片者不得转让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旨在平衡作者和制片者的利益。

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也是作者与制片者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在不妨碍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的情况下,又能合理分配各方的既得利益,还有赖于良好的法律设计,和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的具体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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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论文

应该让一些相关的部门去颁布一些条例和规则,去明确的写好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哪些是可以,哪些是违法的,有了这些规范才可以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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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论文研究的影响

传播学抖音短视频成功原因与问题探析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传播学抖音短视频成功原因与问题探析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作为短视频界的一匹“黑马”,抖音app在2018年风靡全国,成为一款现象级产品,在获得成功的同时,抖音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借助拉斯韦尔的“五W模式”,从用户定位、传播内容、传播渠道、传播效果方面分析抖音app的成功原因,反思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抖音app;成功原因;社会效应

抖音是今日头条旗下的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app,于2016年9月上线,用户可以在抖音随机选择一首背景音乐进行自我展示,经过后期剪辑,创作出一条短视频并发布,短视频的时长限制是15秒。2018年一季度,抖音下载量达4580万次,成为苹果应用商店全球下载量最高的iPhone应用。[1]截止2018年7月12日,笔者在iphone的“摄影与录像类”免费app排行榜中看到,抖音排名第一位。在获得成功的同时抖音也存在诸多问题,其内部整改的步履始终未停。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抖音清理了27231条短视频,永久封禁15234个账号;2018年4月10日,抖音上线反沉迷系统;4月11日,抖音进行了全面升级,升级期间,关闭了直播和评论功能。五W模式是美国学者拉斯韦尔提出的传播模式,其中指出了传播过程中的五种基本要素:谁-说了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向谁说-有什么效果。本文将借助拉斯韦尔的五W模式,从传播渠道、传播内容、用户和传播效果方面分析抖音app风靡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抖音app成功原因探析

(一)定位年轻用户,算法分发利好草根。抖音的用户定位是20-29岁之间的年轻时尚群体,这一群体本身有着较高的网络活跃度,在社交需求上表现出较强的`媒介依赖心理和行为,如在现实中交流较少,更倾向于虚拟空间中的交流,且更易受到虚拟环境的影响。面对这类“手机症候群”,抖音首先满足了用户的社交需求。抖音在内容分发方面采用算法分发+人工精选的推荐机制,即根据用户的观看喜好为用户推荐相关内容,同时将人工精选出来的优质内容推送给用户。这种内容分发机制使用户接收的内容更为多元化、个性化,同时更看重内容的优质性和吸引力,为内容生产的一方提供了更多“被看”的机会。

(二)多元内容满足用户使用需求。抖音在内容生产方面采用了PUGC的模式,即以UGC的形式,生产出相对专业的内容。在内容生产上,抖音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海量多元,娱乐性强,尤其是以个人才艺、技能为主的内容易受追捧。

2.内容的碎片化。新媒体环境培养了公众的碎片化阅读习惯和短时注意力特征,抖音的视频长度限定为15秒,迎合了用户的心理需求。

3.个性化和虚拟化。抖音以“我”为中心,为用户提供了个性化的服务。如拍摄中可以调节视频的快慢,拍摄后可以进行创意混剪,让用户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同时,各种滤镜、特效工具满足了用户的自我心理期待。

4.发起话题挑战,增强用户黏性。话题挑战是指以某个话题或某首背景音乐作为主题,让用户按照规则录制内容进行挑战,从而引导用户发布视频,进一步增强用户黏性。

(三)多渠道传播模式。今日头条通过多种渠道对抖音进行推广:

1.借助电视综艺节目进行广告营销。如抖音先后在《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中国有嘻哈》等电视综艺节目投放广告。

2.邀请明星入驻,利用名人效应。目前已经入住抖音的明星有岳云鹏、鹿晗、关晓彤、何炅等。明星入驻引发名人效应,进而带动了粉丝入驻。

3.利用外链分享,拓展传播渠道。抖音在发展初期,利用微博、微信的社交分享功能,从这两个平台获得流量。随后,抖音又与淘宝进行合作,进一步聚拢了电商入驻抖音。

二、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娱乐化导致人的迷失。抖音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娱乐性,且是一种低门槛的娱乐。娱乐是媒介的功能之一,可以为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放松,但是过度娱乐化将会导致人精神上的空虚和迷失,正如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所说,“人们会因为享乐而失去自由,我们将毁于我们所热爱的东西”。抖音的娱乐性还体现在形式上。以视频形式播出的内容更具有感官刺激性,而缺少逻辑理性,用户在观看视频的时候,只需要沉浸在背景音乐和画面的感官刺激中,无需过多理性的思考。长此以往,用户越来越注重感官刺激,逻辑思考能力却越来越低。同时,抖音的碎片化特征在迎合用户思维习惯的同时,也进一步培养了用户的碎片化思维。

(二)媒介对人的控制:谁是谁的奴隶。麦克卢汉曾说,媒介是人的延伸。在麦克卢汉看来,媒介是工具,延伸了人的知觉能力,然而当下的“拇指族”在利用工具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工具的依赖和沉迷。对这类社交媒体的依赖和娱乐性内容的沉迷,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时间,长此以往用户日渐进化为“容器人”,反而导致了社交障碍以及人的空虚和焦虑。

(三)抖音里的虚假、低俗内容。由于审核机制的缺乏,抖音上不乏虚假、低俗的信息。抖音通过外链分享和淘宝合作,吸引淘宝商家入驻。在拓展盈利模式的同时,假货也开始在抖音上横行,有制假售假者在抖音平台上公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此外,在抖音上出现了许多低俗乃至价值观扭曲的内容,向其他用户传递着错误的价值观念,造成恶劣影响。

三、参考文献:

[1]抖音下载量全球第一科达股份为其TOP营销伙伴[DB/OL].

[2]刘夏,李小晔.抖音短视频的营销推广策略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8年3月.

抖音App是一款社交类的软件,通过抖音短视频App你可以分享你的生活,同时也可以在这里认识到更多朋友,了解各种奇闻趣事。[22]

四、拓展资料:抖音短视频主要功能

抖音实质上是一个专注年轻人的音乐短视频社区,用户可以选择歌曲,配以短视频,形成自己的作品。它与小咖秀类似,但不同的是,抖音用户可以通过视频拍摄快慢、视频编辑、特效(反复、闪一下、慢镜头)等技术让视频更具创造性,而不是简单的对嘴型。

抖音平台一般都是年轻用户,配乐以电音、舞曲为主,视频分为两派:舞蹈派、创意派,共同的特点是都很有节奏感。也有少数放着抒情音乐展示咖啡拉花技巧的用户,成了抖音圈的一股清流。

抖音最新的内测版中加入了一个新的社交功能 ——“朋友聊天室”,支持抖音强大的滤镜美颜和道具功能。

2021年3月24日,抖音推出了“老友计划”,该计划致力于提升老年用户使用体验,丰富老年用户生活,还在产品和运营活动上推出以下举措。

2021年6月28日,IT之家消息,抖音 App 再次更新,本次内测了一些新功能,同时抖音音乐正式上线,大大提高了用户之间的互动性,向社交领域再次迈出一大步。

2022年2月25日,抖音官方本周发布公告宣布多举措预防网暴,首家上线“评论发文警示”等功能。

短视频国内外研究现状-mv国内外研究现状短视频国内外研究现状短视频应用最早产生于2011年,出现在美国。中国在2013年先后推出了微视、秒拍美拍、抖音、快手、二更、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应用。由于短视频进入国内的时间并不长,所以笔者以“短视频”为关键词在读秀上检索时发现,国内目前并没有短视频相关的学术论著,有关短视频的书籍多是跟网红、制作、流量变现、自媒体等有关,缺乏学术价值。学术论文方面,笔者在中国知网 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以“短视频”进行主题检索,截止2018年9月30日,共检索到909条结果,数据分别为:2011年:1条,2012年:1条,2013年:4条,2014年:25条,2015年:27条,2016年:95条,2017年:285条,2018年:471条。从数据结果来看,从2014年开始,相关文献越来越多,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到了2018年达到最高,这与近两年短视频应用的快速发展有着直接关系,相信随着短视频应用越来越火爆,有关短视频的研究也会更多,成为未来研究的热点。国外最早对短视频进行研究的是Gibbs和Colin,他们在文章《Short-form may be long-tail for mobile video》对短视频应用进行了介绍,并预言移动短视频应用势必成为媒体市场必争之地。(1)此外,笔者在百度学术以“short Video”进行外文主题搜索时,一共搜到171000条信息,其中多集中于光学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临床医学、教育学方面,有关新闻与传播方面的资料非常少。仅有的一些文章也多从短视频应用出发,进行个案研究,如Luck Chitwood的《Social video success for brands on Vine and Instagram:your 6-to-15 seconds of fame》,作者通过对Vine and Instagram这两大短视频应用进行研究从而探讨短视频应用的价值。(2)短视频国内外研究现状-mv国内外研究现状短视频国内外研究现状短视频应用最早产生于2011年,出现在美国。中国在2013年先后推出了微视、秒拍美拍、抖音、快手、二更、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应用。由于短视频进入国内的时间并不长,所以笔者以“短视频”为关键词在读秀上检索时发现,国内目前并没有短视频相关的学术论著,有关短视频的书籍多是跟网红、制作、流量变现、自媒体等有关,缺乏学术价值

百度,夸克,知乎,知网等。短视频传播了物质至上的理念。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00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短视频论文选题研究现状

影响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宏观因素有很多,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环境。大致来看,对短视频行业发展环境进行分析主要应该着眼于以下几个层面。(1)文化环境:主要应该侧重于分析短视频对传统文化、大众文化、流行文化、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例如短视频弘扬社会正能量;同时也需认真研究当前主流文化和主流价值观对短视频内容所持的基本态度,例如低俗短视频导致人们对短视频行业形成偏见。(2)经济环境:主要考察社会的生产力、居民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等具体经济指标,面向特定城市或特定用户群体的短视频产品还应该具体分析其经济环境中与短视频消费相关的因素,例如美妆短视频带货与大学生群体的消费能力。(3)技术环境:分析当前及未来影像短视频行业发展的技术因素,例如短视频平台提供的视频剪辑功能在技术上解决了普通用户的制作难题,又如5G通信技术的普及将推动视频内容超高清化。课堂讨论请读者回忆互联网诞生以来,技术的发展经历了那些阶段?(4)人才环境:考察整个社会及本地区短视频人才的供给状况和收入状况,着重分析创意人才、制作人才和运营人才等群体,了解短视频人才创业的基本状况。完成了对短视频行业发展环境的调研分析之后,就能够清楚地掌握大到全球或全国、小到本地域或本领域的短视频行业宏观发展状况,能够为自身的短视频垂直领域选择和产品基本定位提供决策参考。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5分钟以内的视频传播内容;随着移动终端普及和网络的提速,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内容逐渐获得各大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2019年初步估计我国短视频市场规模达到1007亿元。2019年Q3我国互联网用户短视频使用时间比重为28%。2019年我国短视频用户男性特征显著,并逐渐向中青年人群渗透。

我国短视频行业已进入成熟期,流量红利见顶竞争格局趋于稳定

我国短视频历时八年目前已进入成熟期,2017年互联网巨头逐渐入局短视频市场,采用巨额补贴促进内容生产,使得创作者参与热情剧增。2019年短视频内容电商与带货模式全网爆火。

我国短视频市场规模高速增长,2019年市场规模近1007亿元

2017年-2018年短视频行业流量基础增长迅速,2018年初,短视频行业市场格局初定,头部平台逐渐开启商业化变现道路,迅速完成了从“流量积累”向“流量变现”的转变。2018年我国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467亿元,较2017年增长744.67%。初步估计到2019年突破1000亿元,达到1007亿元。

我国互联网用户短视频使用时间增长迅速,从2017年Q1的4%到2019年Q3增至28%

我国互联网用户短视频使用时间从2017年Q1的4%到2019年Q3增至28%,高速增长。互联网用户在线视频使用时间略有下降从2017年Q1的27%降至2019年Q3的18%。新闻资讯从2017年Q1的27%降至2019年Q3的17%。

我国短视频应用MAU保持增长但增速放缓,2019年9月短视频应用MAU达到8.1亿人

我国短视频应用MAU保持增长,增速逐渐放缓,从2018年9月的90.23%到2019年9月放缓至24.79%。2019年9月我国短视频应用MAU为8.1亿人,同比增长24.79%。

我国短视频用户男性特征显著,逐渐向中青年人群渗透

2019年中国短视频APP男性用户比例为54%,略高于女性用户46%。从年龄分布来看,25-35岁人群占比高达51.3%,短视频正逐渐从24岁以下青年人群向中25-35岁中青年用户群体中渗透。从学历分布来看,高中及以下较低学历人群特征明显,占比高达80%,TGI指数为104.2。本科及专科人群占比较低,共占据总体人数两成。

——更多数据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短视频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网络短视频用户规模持续增长,用户粘性增加

短视频时长短、内容集中、表现力强,契合了碎片化的观看习惯,深入渗透至大众日常生活。同时,短视频满足了个性化、视频化的表达意愿和分享需求,越来越多的用户群体拍摄/上传短视频。

近年来,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快速增长,由2016年的1.9亿人增长至2020年的8.7亿人,网民使用率也由2016年的26%增长至2020年的88.3%。

与此同时,用户使用短视频的时长也在不断增加。2020年我国短视频用户月度人均使用时长达42.6小时,相比2018年将近翻番,短视频用户粘性持续提升。

短视频在中老年用户和低线城市进一步渗透

此外,短视频平台也在加速挖掘中老年用户和低线城市下沉市场,这两大人群用户规模不断扩大。40岁及以上用户占比由2019年的28.3%增长至2020年的32.8%,三线城市用户占比也由2019年的56.7%增长至2020年的57.8%。

注:内圈为2019年数据,外圈为2020年数据。

短视频平台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

此外,过去短视频平台的营收主要以直播互动打赏为主,但是近年来短视频平台也逐渐上线直播带货功能,目前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了短视频平台的普遍功能。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品牌方在短视频进行营销宣传,广告在短视频的营收比重不断提升。

据统计,头部平台电商导流营收占比由2019年的0.8%增长至2020年的6.3%;广告营收占比也由2019年的18.9%增长至2020年的37.2%。

注:内圈为2019年数据,外圈为2020年数据。

短视频市场规模突破1500亿元

伴随着短视频平台用户规模地不断增长,商业模式地进一步挖掘及探索,我国网络短视频市场规模近年来快速增长,2020年我国短视频市场规模已经突破1500亿元。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短视频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论文著作权侵权研究

如果没有约定就算侵权。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分析:抄袭论文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属于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 索引序列
  • 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论文
  •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论文
  • 短视频论文研究的影响
  • 短视频论文选题研究现状
  • 论文著作权侵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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