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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是不可以调动部门的,你可以等试用期过后再调整单位。因为试用期你的编制和人事关系都还没有转正。而且有关规定也有明文规定,公务员试用期不能改变和调动人事关系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b]经考核合格后[/b],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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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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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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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该条文的规定并不明确,可能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新录用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的所有机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另一种理解是新录用公务员在所考录的原机关服务满最低的年限。因该条文仅规定了“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所以就导致了对该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又因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对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立法的目的解释: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系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部门规章。其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种即“原机关”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一般在法典的第一条中规定,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部门法。与之类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其内容为“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务员调动的问题。换言之,该法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任职定级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到公务员自身的调动等问题。1997年国务院人事部根据上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颁布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第一条内容“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法是根据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确定其职务级别而订立的。那么该暂行规定的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也不应当是限制公务员内部流动的,而是限制公务员辞职并且用来为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作准备的。
一年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务员的处分:免职、撤职、降职、辞职、开除。区别大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
根据《2018新疆阿克陶县招聘特岗教师公告》招聘条件吸引疆外中专以上师范类院校、综合院校师范专业的毕业生来阿克陶县就业。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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