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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图书报刊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图书报刊市场,是指批发、零售、出租图书、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年历画、门画、图片等出版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图书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二)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 (七)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符合上述开办条件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文化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广东省书刊批发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国家批准的图书、报刊发行部门可直接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外地单位来本市开业的,应先经市经协办签署意见,再办理以上手续。 集体单位只能经营二级批发,个体户不准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农村居民、退休职工; (二)有固定的经营档铺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四)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符合上述开办条件的,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经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凡属在市区的香洲、吉大、拱北开业的,均由市文化局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在斗门县及香洲区乡镇开业的,分别由斗门县文化局和香洲区文化局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经营图书报刊,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批发、销售、出租危害国家安全、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或其他违禁内容的出版物; (二)严禁出售非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报刊、挂历、年历画和日历芯等非法出版物; (三)限定“内陪发行”的出版物,只能由国营书店和出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内部出售,不得分开宣传和刊登广告,严禁在书店或市面公开陈列、摆卖,不得批发给集体和个体书店、书摊出售; (四)非法进口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一律不准在市场批发、销售和出租; (五)为境外加工印刷的图书报刊(包括挂历、年历画、日历芯),一律要按有关规定全部返销境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国内市场销售; (六)不得以色情、恐怖、欺性文字和图画制作图书报刊的宣传广告; (七)要在申报批准地点亮证营业(一档一证),不得任意流动、随地摆卖。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买卖。第七条 经营进出口图书报刊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指定的机关审批。经批准进口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除由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的发行单位经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经营进口图书报刊的单位,应将进口的图书报刊目录抄报市文化局备案。第八条 集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租型重印和代理出版业务(含代印、代制封面、广告、插图和编印征订单等)不得向出版社、杂志社承揽书刊的总批发。第九条 图书黑市交易应一律取缔。销售图书报刊,要严格按照出版单位的定价出售,不准涂改定价、任意提价和搭售。第十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集体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图书报刊进货目录及销售情况明细表。每月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向文化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第十一条 国家批准的国营图书报刊经销单位如需在街道、闹市区设点销售,应由主办单位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但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合或外地单位在本市举办书市、书展活动,须持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报市文化局批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本省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有这么几个要求必须是以单位的形式写申请(抬头为XXX省新闻出版局,内容要写出版内部资料的原因、免费发放范围、印数、开本、字数、承印单位等,若申办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什么呢?国家对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在实体店或网络上从事书本、杂志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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