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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啰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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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l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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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1、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2、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体现,有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促进共同富裕。3、有利于提高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有利于扩大内需。4、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必须反对平均主义收入分配的公平,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承认适度的差距,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而平均主义则抹杀一切劳动差距和分配差距,要求绝对平均,实际违背了公平原则,制约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所以,公平与平均是根本对立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最大的不公平。 实行收入分配公平,必须防止收入差距悬殊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在现阶段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各企业的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必然会有所差别。我国现阶段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原则。同时,由于每个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差异,也必然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这种收入差距是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收入差距的悬殊,又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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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丶燚

去知网找,那里肯定有你要的论文,自己可以先搜搜看,不知道怎样找的话,可以去我百度空间里,有如何在网络上找论文的文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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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帮小赵

〈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出路〉小论文我国目前的社会不公平问题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须用发展的方式予以解决。就此而言,我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第一,确立起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否则,其他一切应对思路和措施将无从谈起。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邓小平极为重视这一问题。当我们引用邓小平同志“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名言时,不能忘记邓小平同志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所说的另一个与之相辅相成的、极为重要的战略构想,否则就会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邓小平同志就可预计的贫富差距问题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 第二,大力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 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保持社会的活力,才能为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发达的物质基础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社会的支撑构架。在我国,如果处理不当,平均主义很容易抬头,因为平均主义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和群众基础。平均主义一旦抬头,将会使我国社会丧失发展活力,并同样可以形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第三,保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和基本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 应当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结合点。我国现阶段的大量社会问题非常明显地集中在与人民基本生计有直接关联的部位。任何使人民生活水准有所下降的举动均会带来抵触情绪。因此,要想从总体上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就必须保证社会成员对于日常生活消费品的满足。如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能够得到保证并能够得到持续提高,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安定局面就能得以维护,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尽可能地实现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应当成为社会的优先发展目标。实现充分就业,对于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获得一种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意味着能够进行一些必要的平等的社会活动,意味着能够积极地融入社会。 第五,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构筑“社会安全网”。 社会保障的目标,是要立足于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的角度,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确保每个人有一个合理的基本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的确保。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平等和不确定的因素,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的遗传影响等等。这就使得社会成员在生存与发展的具体处境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有可能由于工作的丧失或是其他的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机”的状态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障程度的高低同社会的公平程度、稳定程度是成正比关系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着手建立,但离目前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的要求相距还远。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予以全面、系统、深入解决的时候了,不能以任何理由延缓下去,否则将会因此而付出更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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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小b姐

分配问题非常复杂,其评判标准介于经济学和社会学之间。同时,分配问题属于长期性问题,不是政府发一个文件短期内能解决的,它需要时间。分配格局的变化隐含在经济循环的过程之中,只有改变了经济循环,才能改变分配格局。同时,分配格局的公平性隐含在社会结构的变化之中,只有改变了社会结构,分配才能趋向公平。在前一层意义上,分配问题隐含在转变发展方式之中,就分配论分配,孤立地谈论分配找不到出路;在后一层意义上,分配问题隐含在社会发展之中,尤其是人的能力的发展,仅仅着眼于眼前的分配差距,无助于社会公平。一、分配问题的两个观察视角:一是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对分配问题的认识有待深入,现行分配理论的分析是不清晰不透彻的。现在研究分配的很多论文、著作,主要是沿着西方经济学的分析路径,即从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研究得多。这是一个微观的视角,注重于社会个体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要素分配理论,居民拥有不同的要素,各种要素依据其贡献各得其所,主要是一个要素价格的市场决定问题,即劳动力得到工资、资本得到利润、土地得到地租。假如市场是完全而且有效,那么收入分配就是合理的,公平的。若是收入差距较大,社会认为不公平,政府可以进行第二次分配。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的这种分析框架中,政府是外生变量,不在经济循环体系之内。而且是把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放在一个平台上看待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也是视为同样性质,都是要素收入。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对此批判为庸俗的原因之一,在西方经济的逻辑中,抹掉了劳动被资本雇佣,人被异化为机器设备的一部分的事实。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和资本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附属于资本,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天平自然是向后者倾斜的。寄希望于工会、集体谈判、罢工等手段来矫正已经倾斜的初次分配天平,不能说没有作用,但相当有限。在这样不平等的基础上来讨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显然是有问题的。而目前国内从三者(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分配关系的角度研究得比较少,但关注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企业和政府收入比重上升的言论很多,认为企业、政府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偏高。上世纪90年代初期,谈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的文章很多,当时是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后来慢慢地变过来了,现在国民收入分配是向企业、向政府倾斜了,整个发生了相反的变化。这种变化在当时也没有预料到,这是为什么呢?内在的机理是什么?如果这个说不清楚,对收入分配的政策制定也就无从谈起。仅仅用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恐怕是不够的,基尼系数反映的是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不反映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这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到底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理论框架,以指导我们政策的制定,我觉得在这方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做。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三者分配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分析框架,其中包含了政府也是国民经济体系的一部分,在经济循环体系之中这样的逻辑假设。三者都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以不同方式对国民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内含了一种三者之间相生的经济关系和相克的政治关系。三者相生的经济关系是:居民个人滋生企业、企业滋生政府、政府滋生居民。也就是说,企业是居民个人组织化的结果,都是居民创业和提供劳动力而形成的;政府是企业创造了更先进生产力的结果,没有现代生产力,也就不会有现代意义的政府;最终回馈给居民,现代政府给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供居民公共消费。三者相克的政治关系是:居民制约政府(以各种社会压力),政府制约企业(以公共权力制定律法),而企业制约居民(市场雇佣)。无论是相生的经济关系,还是相克的政治关系,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都是一种循环关系。从历史角度看,西方国家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之所以能得到一些控制,就是居民对政府的制衡越来越强,迫使政府不得不去制衡企业,劳动者的地位才能不断改善。马克思的理论和国际工人运动产生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分配格局发生逆转,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完全坐在一条板凳上,劳动者权益被严重忽视了。由此不难理解国民收入向企业和政府倾斜,居民收入比重为什么会下降。二、衡量贫富差距的三个基准:收入、财产和消费只从收入流量的角度很难说得清楚分配是否公平。现有的所谓基尼系数,对差距的反映是不全面的。因为流行的基尼系数说的是收入,收入的差距只是一个方面。而从消费的角度来看,可能又是另一个结果。世行专家的研究表明,我国消费的基尼系数比收入的基尼系数还大,说明消费的差距比收入的差距还要大。在城乡分治的情况下,政府实际上是在扩大差距,是在帮倒忙。例如社会保障的强化,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城市保障的标准比农村远远要高,而且一开始就是城市起步的。这样一来,越是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城乡公共消费差距就越大,这是个悖论。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却出现了,市场在拉大收入差距,而政府在拉大消费差距。公共服务主要供城市居民消费,农村居民的公共消费很低。这些年有些变化,但公共消费的城乡绝对差距并未缩小,因为城市的公共消费增长比农村更快。收入是个流量的概念,财产是存量的概念,从存量的角度去衡量差距又是另一个样子了,其结果可能相反。财富存量是积累的结果,与过去相关联;而收入流量是当前的结果,只是与现在相关联。A、B两户人家,A的财产是100万元,年收入是5万元;而B的财产是50万元,年收入是10万元。从存量看,A更富有;从流量看,B更富有。所以,衡量贫富差距仅仅看收入流量是不够的。国家之间也是如此。从GDP来看,我国比俄国富有,但从财富来看,俄国比我国富有。经济增长的时间越长,用收入去衡量和用财产去衡量所得到的结果就越是不一样。当只是以收入流量去衡量贫富差距的时候,就会出现有住着豪宅吃低保的现象。有车、有房子,但是他失业了,收入流量断了,但是他有财产。所以,分配问题,或者说贫富差距问题,仅仅从收入的角度是说不清楚的。只有从三个方面:财产、收入、消费,也就是从这三个角度去衡量,这样来判断社会公平的程度才可能更接近于社会的感觉和心理。研究分配问题,有多个角度,应当把几个方面兼顾起来。政府调节贫富差距,不应仅仅是说收入分配。贫富差距,有财产意义上的,有收入意义上的,还包括消费意义上的。“贫富差距”这个概念比“收入差距”这个概念的包容性更好,不单纯是一个收入的概念,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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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大卡

社会学作为人文社科专业,目前主要集中在理论教学、田野调查等领域,社会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成为深化社会学专业改革的必经途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学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虐待老人问题的社会根源

“由于生理性衰老这一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和群体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重新调整等原因”[1],老年群体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不断下降,在物质资源占有和政治权利保障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这不仅限制了老年群体对于自身需求和愿望的满足,而且其利益诉求也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甚至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往往出于畏惧、“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不能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为研究基点分析了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特质表现和治理困境,并且通过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从“个体化”理论和风险社会视角深入挖掘这一问题的社会性根源,并以此为前提从减轻个体不安全感与促进社会整合角度规划治理路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帮助遭受虐待行为的老年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失控:社会结构双重变迁下虐待老人问题的独特形态

发达国家虐待老人事件的产生是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下,由老年人数量激增所引致的一种必然现象。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除了人口结构老化这一普遍性原因外,该问题的“井喷”还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进程密切相关,这一点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与改革开放前的欠发达的社会相比,在社会转型速度呈加速状态的现代社会中,中国虐待老人问题无论是“在发生机制和问题性质,还是在数量规模、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呈现出新特点”[2],致使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失控”已经成为其特殊标识。基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化”和“人口老龄化”两种同步性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笔者总结了我国虐待老人问题相比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形态。

(一)老年群体具有受虐待的高危性,呈现地域和城乡的“阶梯式”分布形态

由于生理机能下降、智力衰退以及在经济和照料服务上的较强依赖性等因素所造成的相对劣势,老年人在遭受虐待方面具有明显的普遍性。2010年,我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呈现阶段性增长的趋势,远高于虐童、虐妻等的比率,已经演变为高危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我国农村家庭内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比例显著高于城市(农村:16.2%,城市:9.3%)。而且虐待发生率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升高而降低,西部地区为21.8%,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而京津沪地区最低,仅为5.4%。我国区域和城乡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公民文化素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是虐待老人问题呈现“东少西多、乡增市减”分布格局的制度性成因。

(二)问题形成的根源难以确定,社会影响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开始凸显

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劣势(体格缺陷或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家庭关系的紧张(代际冲突、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和集中加剧了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风险。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传统风险要素可能会演化为新的风险或者相互交融,极大地增加了虐待行为发生的不确定性,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面临更大挑战。而从问题的预防和控制角度来看,传统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以“孝”为其精神内核,一旦违反孝道必然会受到古代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该问题的产生和加剧。但随着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迅速瓦解,加之家庭关系导致自我调节功能弱化,使得对于这类问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大为减弱,其影响也扩散至家庭边界之外,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虐待老人问题的治理困境:心理冲突与保护机制失效的交织

一方面,受虐老人对施虐者存在复杂心理。多数虐待老人事件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受虐老人出于保护子女的情感,往往将之归于自己管教不严或教育不当,把责任归于自身。并且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有些老人往往担心这类事件的传播会损害家庭的声誉,而不愿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此外,“养儿防老、老来从子”的依赖心理,也使不少老年人在生活上和心理上严重依赖施虐者。很多老人依赖于子女的生活照料,一旦其子女受到法律制裁,他们将无法继续获得照料,因而在寻求帮助前会感到担忧,多数选择忍气吞声,接受被虐待的现实。

另一方面,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社会控制措施相对缺乏。道德与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具备有效防止和遏制虐待老人的重大功能。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有关虐待老人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条文中,对虐待老人的概念阐释和类型界定十分模糊,导致难以在法律上对这类行为量刑定罪。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也不够重视,执行乏力,未能使判决得到有效落实;有的基层干部常常将虐待老人行为看作是“家内事”而听之任之,责任意识严重缺乏。此外,在以“孝道”为核心的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系统日渐式微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和完备之际,施虐者的行为缺乏心理约束,尊老敬老意识淡薄。而社会舆论作为重要的外在控制手段也难以对其施虐行为形成有效限制,致使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该问题的发生。

三、破解治理困境:原因分析视角和策略规划的重构与再造

对于现代虐待老人现象的形成原因,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理论分析。国外学者认为虐待老人与家庭暴力类似,强调施虐者和受虐者的个体因素。在美国学者对老年人受虐待的原因分析中,较为流行的解释有压力论、暴力循环论、个人行为论和老人无能论[3]。而国内一些学者则更关注个人在家庭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其中“外在情景因素论”认为虐待老人是受虐者及施虐者外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情况的反映,老年人对照顾者的过于依赖的关系及社会孤立都会导致老年虐待风险的产生[4]。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对虐老问题的原因阐释过程中,无论是主张受虐者或施虐者的主观因素,还是强调个体与个体、社会的互动关系状态,都反映出“单向化”的研究取向,即仅从“施虐者→受虐者”“受虐者→施虐者”“受虐者→社会”等思维路径探究问题。这种个体化思维和单向式视角很容易忽视对于在由施虐者和受虐者所构成的虐待事实中主客体互动关系的考察。而且,虐待事件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中出现了某种差异性分布,因此社会文化类型背景应作为分析该问题发生机制的一项关键因素。 这种由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原因阐释论在实践中导致的后果就是治理策略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偏差。例如,美国保障受虐待老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向其提供包括机构支持、社工服务在内的涉及广泛的专业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来实现[3]。美国在解决公共性的社会问题上弱化了政府作为直接“干预者”的角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依靠社会中介机制实现问题的自我解决。但是这种对策设计机制在我国缺乏社会资源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处于不均衡状态,长期“抑制了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成长”[5],因而依靠社会服务来解决虐待老人问题很难取得理想效果。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导致“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6]等现象,难以为受虐者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护,对于施虐者的法律惩处和道德塑造也常常难以落实,导致问题的进一步积聚和恶化。

因此,当前解决虐待老人问题治理困境的关键,在于拓展理论和经验研究的视野和深度,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历史变迁背景和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制度层次和文化领域挖掘其社会性根源,从而在根本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策略和建议。

四、个体化与风险社会的共生互构: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历史变迁

(一)现代性的精神困境

西方社会学家鲍曼对“个体化社会”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关于“个体化”含义的理解上,他认为个体化社会的结构形态是“社会形塑了其成员的个体性,个体则在他们通过交往编织成的相互依存之网中,采取合理、可行的策略,用他们的生活行动造就了社会”[7]。并指出个体化“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被正确地看作现代的境况中最明显和最有潜在优势的特征”[8]。但同时也意味着个体与传统知识结构、固有信仰和社会规范“脱钩”,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的代价是安全感开始丧失。风险社会在社会转型期“碎片化”社会结构中其威胁也呈几何级增长,解放了的个体的御险能力也迅速降低,并且“社会变迁中集体规范的缺乏势必在价值观和心理层面影响到个体安全”[9],原本为个体在生活和心理上都甚为依赖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单位制)的瓦解使现代人的社会心理出现剧变,“心灵安全”的丧失成为现代社会影响个体心智结构的突出问题。

(二)个体化社会的本土化表达:自我主义与制度变革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以及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二元经济模式”,使处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具有典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融合的时代特征,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发育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种异变,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主要受到了“自我主义传统、转型期的制度环境”[10]等本土传统和现实状况的有力形塑。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体”是在“差序格局”中的角色地位,这种以“己”为中心所构筑的关系网络是依据个体来确定生活边界并作为风险屏障,显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并且与西方“团体格局”中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概念形成鲜明反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在剧烈的制度变革推动下将大量组织化的个体推向社会领域,被单位制和组织化生活所模塑的个体精神世界受到强烈冲击。不仅个体与社会联系纽带出现断裂,而且在既无传统儒家孝道伦理又无集体主义约束的情况下,衍生出大量“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的“无公德个人”[11],建构具有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可见,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到来在使个体充分解放的同时,道德性缺失也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不断膨胀的自我主义导致封闭稳定的家庭结构逐渐丧失向心力,加之外部控制机制的缺失,使家庭关系在持续紧张中激化出特殊矛盾。

五、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时代治理导向

消除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往往要通过在“自己的自我规范和社会责任中重新建立平衡”[12],进而建构起“本体性安全”,即“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13]这意味着必须通过培育公民“责任伦理”来加强社会团结,重构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消除个体化所带来的负向效应,最终塑造具有强烈公共道德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从而破解个体与家庭张力的时代难题。

(一)依靠制度建设完善老年群体的法律保障系统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于现代国家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以行政性管控为目标的政府在职能应用上应淡化行政色彩,推动“管理”向“治理”升级,强化在基层社会问题领域的服务性功能。具体而言,要以制度为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在禁止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老年人虐待方面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此外,严格执法是治理该问题的关键环节。政府应协同立法、司法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水平,着眼于实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控制手段的应用性和嵌入性,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建设

“社区”是搭建政府和家庭沟通渠道的桥梁,能够依靠其地缘性优势吸收政府的相关资源和控制手段“嵌入”家庭之中,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上级部门,从而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社区在“社会治理”的政治语境中的协同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必须得到法律形式的认定和自治权力的让与,政府与社区对于“权力蛋糕”应进行合理分配,对基层社会事务的处置权限也应进行制度化界定。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自主性,针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引导服务型社会组织深入到社区内部,例如在涉及虐待老人事件中,就可以在社区内部设置公益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法律求助咨询中心,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的老年群体搭建问题反映平台,及时、有效地介入到问题家庭的矛盾之中,减轻事件发现不及时或治理效果不理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反应效率和解决效果。

(三)推动具有中国意蕴的时代性家庭伦理的建构和发扬

我们必须着眼于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内核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精髓进行“流程再造”,重点挖掘和创造体现时代精神和传统美德的行为规范,提升家庭生活对于每一个原子化个体的吸附力,从而弥合个体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断裂”状态。通过对传统伦理的“扬弃”并与现代价值观念加以融合,对于中国“家文化”的复归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唤起公众对于老年群体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认同和尊重,从而为防止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奠定心理基础,这也是治理虐待老人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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