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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院追糖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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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熊T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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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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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宝爱上粥

德育教育论文范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德育教育论文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文题目:如何做好孤儿小学生的思想教育

摘要: 加强对孤儿学生的思想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思想教育必须从小学生抓起,应加强对孤儿小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不健康的、消极的思想对学生的侵蚀,使他们健康成长。

关键词: 孤儿;教育;朋友;爱心

一、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

小学时代正是良好思想教育的“黄金”时期,也是奠定人一生良好品德的关键时期。因此,抓住时机开展小学生的道德教育,这是十分有必要的。

1.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

第一,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每天督促孩子们搞好个人卫生,如每晚洗脚、洗脸、刷牙等;由于孤儿年龄小,再加上特殊的成长经历,他们不会也不懂管理自己的物品,我就教他们如何保管自己的物品。逐步培养他们的生活习惯。第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不乱扔垃圾;不在楼内打闹、拍球、大声喧哗等;不乱写乱画、不破坏公物;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第三,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教师要每天督促孩子们按时完成作业;培养他们看课外书的习惯,并经常督促他们写日记;为将来的正常学习打下基础。特殊的年龄赋予小学生反复的心理特点,教师应该及时跟踪了解。因为他们很容易受环境氛围影响,徘徊之时也很容易步入歧途。因此,我总是及时了解学生的表现,及时了解他们某些行为或思想变化的原因,及时教育他们、调节他们的心理。

2.积极帮助学生获得正确的评价

小学生的思想意识形态不同于中学生,在对其行为及做法进行评价的时候,不能生硬地以道德标准和规则信念为依据。因为他们经常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其特点是习惯或善于评价别人行为,而对自己缺乏认识和观察,基本上都是依赖老师的引导进行思维转移。因此,作为教师要善于利用学生的天性和习惯,及时正确地积极评价,多鼓励帮助,适当评价。同时教师在表扬做得好的学生时,应让学生将喜悦变为内部动力,激发更大的能动力。

3.耐心细致地对学生进行说理教育

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最好办法就是说理。常言说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只有把道理讲通了,心情才舒畅,对事物看法才明了。对小学生说理不能长篇大论,要抓住要害,言简意赅。语言要适合学生的年龄特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全面地感情投入,使他们感到温暖,感到亲近,学生自然就会乐意接受老师的说教。

二、通过建立朋友关系对学生进行教育

1.用爱温暖学生

孤儿教育是“良心事业”。做好思想教育必须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的冷暖,才能做到全面调查,才能真正了解学生的一切。

首先,要多体贴、关心、爱护学生,多关注学生的心理想法,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其次,要多与学生谈心、交心,做学生的知心人。部分学生具有自卑封闭性格和逆反心理等,应让学生成为自己的朋友,当学生把自己当成知心伙伴时,才能充分了解学生的内心活动,才能消解学生的不良情绪,正确引导学生克服心理问题。最后,要多观察、多发现学生的特点,诸如好玩、好动、好奇心强、喜欢表扬和自我表现是小学生的显著特点,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才能抓住学生的思想倾向。

2.用爱鞭策学生

真心爱护教育对象,教师就必然要严格要求他们。严格要求学生应以充分尊重学生为基础。批评应是善意的,特别是对屡犯错误的同学,应进行恰当的批评,同时要发挥爱的鞭策力量。

三、采取团体活动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集体观念的教育

孤儿小学生会把学校当成他们的“家”,放学就回“家”。所以,作为孤儿教师必须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处处把自己看做家庭中的一员,让学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同时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鼓励孤儿积极努力为集体奉献自己的力量。从而形成学生爱集体、互助友爱等优秀品质。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事实上,古今中外许多成就事业的人,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美德都是从小培养的。所以,在小学阶段,我们应该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论文题目:论情感教育在小学体育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 加强情感教育是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更是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重视情感教育不仅能提高体育教学的学习效率,而且对学生的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也是很有益的。

关键词: 体育教学;情感运用;创设情境

教师的言行对学生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正自身就是正学生。教师要不段提高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体育教学中,教师要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善于聆听学生的心声,少批评多表扬,给学生以学习的动力,让他们在春风化雨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体育课不是单纯的素质训练课,我们要在教学中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情感目标,即要把注意力集中于教学的认知系统,又要重视情感系统。在体育教学中,教师要让他们在玩中学,在学中玩,让学生受到情的感染、爱的激励,美的享受,在兴奋中发扬成绩,在鼓励中增强信心,产生前进的动力。

学习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还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个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所建构的对外部世界的理解是不同的,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只有通过意义的共享和协调,才能使理解更加准确、丰富和全面。因此,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交流应该是多向的,不仅包括师生之间的互动,还应包括学生之间的互动。知识是合作掌握的,学习是学习者、教师和其他学习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

教师在教学中应始终充当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指导者和合作者。作为促进者,教师参与协商,鼓励和监控学生的讨论和练习过程,但不是包办代替,不是控制学生讨论的结果。作为指导者,教师应抓住学生学习中形成矛盾的地方,设计出相应的问题情境以启发学生的思维;给学生提供必要线索的反馈,发展学生判断、交流、反思和评价的能力,促进学生知识的建构;通过示范、讲解,尤其是提炼和概括,帮助学生进行有意义的学习。作为合作者,教师把自己当作学习者,与学生一起去学习,敢于承认自己不如学生的地方;同时也愿意与其他学科的教师和专业人员合作,敢于冒风险去开拓自己的领域。

爱学生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起点和基础。教师对学生的挚爱和期待,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感染力和推动力,激发他们刻苦、顽强学习的精神。小学生的情感分辨率不高,比较抽象的情感道理他们不易接受。这就需要教师对小学生的爱要广、细、真诚、直接。教师把自己对学生热爱的感情,准确地、及时地传递给他们,他们就会将老师对自己的积极评价不断内化,从而提高自尊心和自信心,产生内驱力,极力自己努力学习。鼓励学生将自己对体育课的情感及生活中的喜怒哀乐与体育老师进行交流。对学生的想法和体会,老师要及时进行表扬,鼓励其他学生也积极发表自己的体会与建议。

教学中教师着装应该整齐大方、清洁朴素,仪表、动作要落落大方,精神抖擞,举手投足让小学生感到亲切而不失威严。此外,教师在讲解时,除了动作要领外,还可介绍所学动作对健身、健美的作用,对于培养各种心理素质(如勇敢、果断、不怕困难等)的作用以及动作的审美价值。讲解要用准确、优美、生动的语言,语调要亲切、动听,注意抑扬顿挫和节奏。实践证明,体育教学的氛围是影响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轻松愉快的氛围则是创造最佳体育教学效果的前提。恰当的运用幽默艺术能使体育教学氛围更活泼、轻松、和谐。

同时,应当让学生在教学和游戏过程中接受情感教育。教师可挖掘教材和游戏中的情感教育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情感教育目标,在教学过程中努力寻找知识一情感的结合点,让学生从中体会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激发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和对体育课的情感,培养学生严肃认真,尊重事实的态度和为赢得荣誉而刻苦锻炼的决心。学生学习兴趣的产生与师生关系的融洽、课堂气氛的和谐息息相关。我们知道,好玩是小学生的天性。这就要求教师认真备课,要利用引起学生兴趣的游戏和充分的活动空间,积极引导和鼓励,使学生集中精神,仔细揣摩动作要领,鼓起勇气和信心去完成教学内容。教师要与学生一起做游戏,学会和学生融为一体,做到在玩中学,在玩中练,使学生在愉快的学习氛围中学习,在和谐的教学中锻炼,真正把体育课上活,让学生喜欢体育课。

此外,在教学过程中还可创设情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丰富学生的情感,促进教学。创设情景主要是通过贯彻课堂常规和教材的特点,认真组织教学,对突发事件要处理好,发挥学生集体的力量,把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体育教学的始终。要为学生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培养学生独立从事科学体育锻炼的能力,让学生养成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好习惯,不断提高学生身体和心理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小学体育教师,应从育人的目标出发,坚持站在育人的高度备课,将思想品德的内容寓于整个体育教学之中。同时,考虑到学生好动,爱新鲜,厌烦过多的重复练习的实际,教学手段要多样化,才能提高学生的兴趣,推迟疲劳的出现。此外,还应做到生动形象的讲解和准确的动作示范,教学方法也求多样化、兴趣化,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摘要】 德育是幼儿教育的重要部分,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社会各方德育资源,构建多方合作机制,做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形成合作德育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幼儿德育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幼儿教育园;家庭德育;社区德育;可持续发展

当前,幼儿德育教育相对独立,封闭的、模式化的德育教育与开放的社会教育不相适应,幼儿经常受来自家庭和社区的负面影响。从家庭德育教育来看,德育教育具有个性化的特点,一方面,由于家长的价值取向和家教观念不同,德育行为大相径庭;另一方面,家庭和幼儿园缺乏双向交流和沟通,使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不能达成一致。从社区德育教育来看,社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真正涉及社会文化与教育方面的社区服务与社区管理甚少。另外,社会错综复杂,它的影响有时会使幼儿园教育无能为力。这种各自为阵的德育现状,不利于幼儿德育的可持续发展。怎样寻求一种能扩展教育时空,形成幼儿园、家庭、社区相结合的合作德育教育,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从而促进幼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教师、家长、社会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以幼儿园为导向,连接德育纽带,是幼儿德育可持续发展的重点

幼儿园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对幼儿实施德育教育的主体。因此,幼儿园不仅要健全科学的德育教育体系,有效开展德育工作,还应在家庭、社区教育中起关联作用。

(一)健全幼儿园德育教育网络

幼儿园内部要建立由园长为组长,副园长、各年级教学主任、各班班长和后勤代表为成员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德育工作网络,园长负责德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副园长负责工作落实,各年级教学主任负责指导班级开展德育工作,各班班长负责具体实施,后勤代表负责与社区进行联系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大家分头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德育教育管理水平,使幼儿园德育工作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发挥幼儿园在家庭、社区德育工作中的关联作用

幼儿园要加强和家庭、社区的联系,发挥家长委员会、居委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组织的职能作用,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使幼儿园、社区教育形成合力。同时,还应加强家园联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可采取家园互动网络、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班级QQ论坛等方式,使家园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三)发挥幼儿园德育教育的主体作用

积极开展各类德育教育活动。根据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寓德育于教育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系列德育主题教育活动,如以环保为主题的待物之德教育、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为人之德教育、以责任心为核心的为事之德教育、以爱国为主题的为民之德教育、以自我完善为核心的立身之德教育等。对大班幼儿侧重于热爱祖国的情感、责任心、意志品质的培养;对中班幼儿侧重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礼仪教育的培养;对小班幼儿则侧重于文明礼貌、生活习惯的培养。

二、以家庭为支点,架构德育桥梁,是幼儿德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品德修养、文化水平、教育方法、家庭环境条件等对幼儿成长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家庭中开展德育教育有着深远的意义。家庭德育是指在家庭社会环境中,由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施加无意识的影响或有意识的教育,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思想意识、政治观念转化为受教育者品德的一种教育活动。家庭德育主要包括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及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等诸多方面,其核心是品德教育。幼儿园应从以下方面引导家长进行家庭德育教育。

(一)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好孩子不是管出来的,而是良好的教育环境熏陶出来的。各班通过家园之窗引导家长必须以身作则,做幼儿的好榜样。还通过班级QQ群、微信群,让家长互相交流和学习,努力提高家长的自身修养,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用自身的好榜样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教育幼儿。及时纠正幼儿在道德修养方面出现的偏差,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人格、心理和价值观。

(二)保持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幼儿园应把家庭教育作为德育的支点,引导家庭进行德育教育。可每月致家长一封信,传递幼儿园的教改信息,让幼儿园教学与家庭教育互动起来;还可设立“家长开放日”“家长留言信箱”,实现家园德育的双向沟通;改革家长会内容,定期召开教育学术讲座、家庭德育心得交流会、家园学习生活反馈等各种类型的家长会,设立家园联系卡,每周一小评,每月一大评,促进幼儿在家做好孩子、在园做好学生、在社会做好市民。

三、以社区为平台,开辟德育新天地,是幼儿德育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以幼儿园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使德育教育从封闭、独立的状况走向开放、合作的局面,为幼儿德育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平台。

(一)幼儿园德育对社区的辐射作用

幼儿园可通过与社区居委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组织取得联系,合作开展“一班一居委”结对子活动、“学雷锋”活动、“小小志愿者”活动等,使幼儿在志愿者服务中增加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社区也可把幼儿园德育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使幼儿德育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为幼儿德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

(二)社会资源对幼儿园德育的服务作用

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宝贵的社会资源开展德育教育,确立与幼儿园德育目标相一致的社会实践基地。可通过对社会的深入调查,将社会德育教育资源进行分类。如,服务类:华联超市、福利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实践类:社区居委会、快递公司、少儿活动中心等;参观类:高新经济开发区、现代蔬菜示范基地等南宁市会展中心、科技馆、英雄先烈纪念碑等;展示类:梦之岛舞台、社区活动中心、军民共建单位等。幼儿园利用这些社会资源,通过组织幼儿走进社会、了解社会,实现对幼儿的德育教育。

参考文献:

[1] 汪筱华.幼儿园德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社,2001.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200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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