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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七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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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做出回复——《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第0091号提案答复》明确了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91号 (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提案围绕治理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提出理性对待最低价中标、加强对成本价的核算、加强评标环节对低价的处理、破除行业潜规则、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国家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简要汇报我们对有关问题的认识、相关工作进展和下一步考虑。一、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较强,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异议、投诉、审计等风险,无论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均“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既不进行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没有及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予以否决。二是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以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变更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直接倒卖项目、违法转包赚取非法收益。三是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履行和评价体系。如果招标人能够在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如存在工程和产品质量问题将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工程或产品质量的方式谋求低价中标的。四是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程和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监管,对于中标人的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制约和有力惩处,也是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原因之一。二、综合施策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工作进展最低价中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多方协力予以解决。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务院多部门推出了相关改革措施,努力解决最低价中标问题。(一)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目前我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于今年7月上报国务院。此次修法把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修订草案中提出了制度性解决方案。  一是引导招标人正确合理确定评标方法。一方面,修订草案强化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避免不区分项目类型一概适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另一方面,修订草案将物有所值确立为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并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合理考虑招标项目包括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综合成本,以及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和环境影响,避免过分看重投标报价因素。二是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规制。由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经常难以判断和认定,《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删除原法第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修订草案借鉴国际通行公共采购规则,规定了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对于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效管控合同履约风险。三是推动提高评标质量。修订草案优化评标委员会组成机制,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评标工作对专业分工的需求确定;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需求,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强化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质量的责任,要求评标报告说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同时,加强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招标人认为评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形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书面提出意见。通过这些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予以规范,推动提高评标质量。四是加强标后履约管理。2019年7月,我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其中对于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的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等提出了标准规范。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在内的履约情况信息,接受所有投标人和社会监督。针对有的最低价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故意拖延工期等方式谋求追加合同金额的问题,修订草案新增了中标人不履约情形下的高效处理措施,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招投标环节与合同履行环节“两张皮”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招标人的履约验收责任,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还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履约情况评价机制。通过加强履约验收和履约评价,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双方义务。五是加强招投标违法行为惩戒力度。2018年,我委会同23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恶意低价中标导致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修订草案针对现行《招标投标法》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额度;另一方面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当事人信用记录,对违法主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明确将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等作为禁止投标的情形。(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政府采购低价中标、多次转包等问题。一是规范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对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倒逼供应商慎重报价。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针对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特点,依法创设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立“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除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外,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过低报价。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三是规范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为“信用中国”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进行信息共享。  四是禁止转包并规范分包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允许进行转包。关于分包行为,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采购人允许分包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和比例进行明确。  (三)推进工程造价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大力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完善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机制,由政府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平台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强化已竣工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综合运用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由定额计价改为清单算量、市场询价、竞争定价,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提案中提出的改变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逐步与市场价格接轨、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等建议,在改革方案中均已体现。  (四)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工作。2005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指导全国各省市开展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2007年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办市﹝2011﹞38号),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2013年制定了诚信信息平台运行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进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建设。2014年进一步整合系统、优化资源,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纳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建立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明确提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我委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招标投标法》修订的立法审查工作,尽快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及早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同时启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此外,还将继续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布招投标领域典型失信案例,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 二是财政部将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细则等,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工作的标准化水平。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细化采购评审规则,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持续推进供应商诚信及履约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研究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时归集和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 此外,关于在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取消、权限下放的领域,采用现有其他合法资质包含与替代、允许招标时设置合理技术准入门槛等方式解决过渡期间监管问题的建议,我们认为,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合理设置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是招标人的自主权利;只要不构成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不应当干涉。关于对低价中标人实行高额履约担保的建议,我们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过程中进行了研讨,目前各方面还存在不同看法,争议焦点主要是这一举措对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是否有效、实践中是否会被滥用以及是否会不合理加大投标人负担,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相关建议,作进一步研究论证。感谢全国工商联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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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rantaba

最低价中标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评标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招标人节约成本。

但在近几年,低价中标现象频频出现。一些投标方只要报价低就能中标,这导致越来越多的单位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低价中标带来的隐患

1、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

比如某原料一吨8000元,可中标价格只有六七千元,这导致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

2、极易引发偷工减料

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且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

3、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一些创新型企业研发费用高,定价自然就高,尽管产品好,但是在招投标上非常吃亏。

二、改进策略

这里引用“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建议:

1、变“最低价中标法”为“最优价中标法”

一是要突出中标企业最优,强化资格审查。

二是要突出评标人员最优,提升评标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变“竣工一次性验收”为“项目阶段性验收”

一是要做好事前规划,保障工作质量和进度。

二是要做好事中检查,加大工程监督力度。

3、变“对立困境”为“实现双赢”

一是要处理好合作关系,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避免招标人盲目压价。

二是要处理好服务关系,最大程度保障中标人利益。

三是要处理好监督关系,确保监理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和有关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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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树旁的小树

2013年福建省物价局、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以来,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价格逐渐放开。从实行政府指导价到实行市场调节价,工程监理行业不断健全价格机制;而在监理收费拥抱市场的同时,串通投标报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低价招标投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悄然滋生。

今年以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下简称“协会”)发布的不参与项目投标倡议书,无不针对监理取费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对称现象,以维护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监理招投标秩序。

1、白菜价!监理取费低至二三折

从协会最新发布的《关于不参与“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附属配套工程一期(监理)”项目投标的倡议书》看,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137亿元,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180天,而监理服务费仅有55万元,尚达不到《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标准的2.3折。

这样低的价格实在难以保证监理服务质量:监理企业只能放低工作水平和服务标准,监理人员无法充分使用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手段,难以履行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的职责,监理工作不免沦为形式或摆设,甚至给未来工程质量监管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这样低的价格也会严重扰乱监理价格市场:当一家企业因降低投标价格而中标时,往往会有同类企业推出与之类似且程度更甚的应对策略,进而导致更大范围内的反复博弈,致使产品价格偏离正常轨道,扰乱监理市场的价格秩序,彼时价格机制将难以发挥活跃竞争、配置资源的市场调节作用。

长此以往,监理人员由于收入微薄,断档、流失严重;监理企业由于利润丧失殆尽,无法更新技术装备、引入高素质人才,更无法投入人力、物力来搞研发、促创新,发展后劲不足;监理市场由于价格机制失灵,也将使竞争机制失效。

2、工程监理何以频打“特价”牌?

事实上自政府指导价取消后,大部分招标人出于成本考虑,日渐倾向于以低价中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也迎合招标人想法,制定出了监理服务费极低的招标文件。此次协会倡议在闽监理企业不参与投标,便是针对这些取费过低的招标文件。

而工程监理低价招投标现象的出现,除了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不执行监理取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费用的因素外,也有行业自身原因存在。

此前由于监理企业注册、经营门槛低而相对利润较丰厚等原因,监理企业规模一度飞速发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显示,如今绝大部分省份都有上百家甚至几百家监理企业。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减少、房地产下滑的“僧多粥少”市场,监理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牺牲利润空间而无底线压价,最终导致低价抢标的恶性竞争现象出现。

另外,先低价中标拿下项目,后不按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配备监理人员、设备设施的不规范现象也屡屡发生。这则钻了主管部门在监理人员到位、监理工作履职等方面监督检查深度不足的空子,也进一步加剧了监理效果差、服务不到位的恶性循环。

3、低价招投标,该改改了

此前经协会发声,三明市永安总医院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理费由272万元上调至614.48万,但仍低于相关取费标准对应的980万元。舆论倒逼工程监理费上涨,也不是长远之计。

首先,主管部门应强化外部约束,维护监理企业的基本利润。如苏州市自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将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且监理收费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

其次,行业协会应做好自律监管,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监理取费过低的工程项目,并提示监理企业从确保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所需人、财、物等资源投入出发,核算项目的实际工作成本,不响应低于成本的招标,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标。

最重要的是,监理企业应调整运作模式,主动扭转发展困境。一方面,监理企业应通过强化内控管理、优化市场信誉、调整人才结构、扩大服务内容,克服当前经营挑战;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应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优化监理工作机制、培养综合工作实力,从而谋求更长远的发展。正如协会在倡议书中呼吁的那样,守住行业底线,坚持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监理及相关服务,监理企业才能迎来长远发展。

此外,监管部门还可引入第三方强化对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管,如探索建立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人履行监理义务等。

取消政府指导价,归根结底是为了释放监理市场活力,而不是降低监理取费底线。因此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应以“有形的手”辅助“无形的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监理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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