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士大人
法医鉴定有成伤机制。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成伤是指伤害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医疗补救措施的影响,从而导致伤害的程度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法医鉴定有义务对伤害的成伤情况进行评定。
哈亮亮魔人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计算机、医学、生物学、化学和物理学五类。 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确定活体的生理、病理状态,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中毒、公害的法律问题等。 世界各国的法医学定位并不相同,视法规不同而可大略分为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两大群。中国属于那一群呢?当然是欧陆法系,这要从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起,马克思的哲学体系根植于德国博大精深的文化中,吸取了费尔巴哈的唯物论,黑格尔的辩证法,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自从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逐渐取得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这也就意味着以传统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法系的解体,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直接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的构建,也就决定了中国的社会性质是欧陆法系的国家,所以现当代中国的法系和德意志-罗马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是一脉相承的,区别于英美海洋法系。 法医学作为一门与法学相关联的应用科学,自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定,作为欧陆法系的国家,中国的法医学高度扩张,排斥临床医学的介入,除了把调查死亡原因作为法医学的重要任务外,还担负着司法鉴定、以及维系人类健康和促进科学进步的使命。例如,在人类基因组计划中,中国代表团1%的测序任务就是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系的一批教授完成的。而我们看到的更多的影视作品中(由于中国把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所以更多接触的是英美法系的影视作品),更多理解中的法医学就是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而这更多的是法医病理学的任务,像法医临床学所从事的是活体医学(例如,医疗纠纷、伤残评定等)的检验鉴定,法医物证学(例如,亲子鉴定)、法医毒物学(例如,毒药物分析)更多的还要在实验室工作,不一定要接触尸体。另外,法医精神病鉴定更多的是要评定作案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也不一定要接触尸体。当然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肯定是法医学重要的基础课了。 而在英国、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地区,对于解剖的认定则较为松散,只要发现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进行解剖,因此在英美两国之尸体解剖率较诸欧陆法系国家高出许多。在法医的养成方面,英美法系地区多以病理医生从事之,因法医学在英美两国之定义几乎等同于法医病理学;而欧陆法系之国家则有较为完善之法医专科医师的训练制度。无论在人才培养还是在司法制度上,两大法系也有很大区别,一般来说,在美国(由于是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对法医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较为严苛,在美国要想成为法医,需要在大学获得医学学位,然后还要进行长达5-10年的专业训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医,其所提供的专家证言才能为法庭所采信。而中国则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医学体制,中国的法医更像一个“杂家”,从现场勘查照相到检查伤者,从检验血痕到化验毒物,从解剖尸体到检查骨骸,再到医疗纠纷鉴定几乎无所不为。展望未来,既然传统的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维护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中华法系已经走向解体,马克思主义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正统的意识形态,那么新中国的法医学事业就应该摆脱“生体发肤,授之父母,不可毁伤。”的传统伦理观念,以及“妖魔鬼怪”等封建迷信思想的束缚,而应该成为以求“真”的科学精神、以求“善”的人文精神为价值取向,以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为最高认识论与方法论指导的科学。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注入新的生命力。总的说来,法医学是一门最需要博学的人道职业,学者需博极医源精勤不倦。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法医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临床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法医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六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医疗过程中医患之间产生难以解决的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就需要启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作出一个中立客观的裁决。1、损伤程度鉴定从原始损伤及损伤所致功能障碍两方面,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损伤轻重程度进行评定,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提供依据。使用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伤残程度鉴定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的受害的残疾程度评定。使用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3、医疗纠纷鉴定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被鉴定人(患者)是否存在不良后果,以及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间的因果关系。4、保险鉴定 与保险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如:保险理赔中涉及残疾评定,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失能豁免保费条件的鉴定。5、保外就医,暂不予收监鉴定内容包括: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暂不收监,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进行鉴定。6、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对具有严重残疾的被鉴定人,在情况稳定之后,是否仍然需要他人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进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7、三期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由于损伤导致伤者日常生活能力临下降,或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经济损失,或重大损伤需要补充营养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8、其它损伤判定——对外伤所致的人体伤害进行描述。伤病关系——对被鉴定人的伤害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损伤与疾病在其中的参与程度。致伤物推断——根据损伤表现分析致伤物体的性状。致伤方式——根据损伤表现分析形成损伤的机制。家庭暴力鉴定——通过建立家庭暴力损伤档案,记录多次受伤情况,为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称补充鉴定。重新/再鉴定: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称作重新鉴定。联合鉴定:在鉴定工作中有时遇到所鉴定的问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条规不完善而难于作出准确结论时,常聘请有关临床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重伤(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③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④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⑤引起肢体残废⑥引起毁容。轻伤(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严重残废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轻微伤(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恢复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合。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事故参与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伤残、后遗症,若混杂着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种因素等,判定事故参与死亡伤残、后遗症等结果的程度的一种比例关系指标,反映了事故与即存疾病等因素间的责任关系,用以确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程度。诈病(simulation):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有某种疾病。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虐待(maltreat,abuse):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虐待。
卷卷卷和毛
法医损伤鉴定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 要】 科学鉴定是确保司法工作正常有序、公平、公正进行的关键,法医损伤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鉴定结论能否为被鉴定人信服接受是我们基层法医在实际工作中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的法医损伤鉴定时却存在很多问题,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出具与被鉴定人心里有明显出入,不被认可,造成了他们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的否定,不断要求重新鉴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对办案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更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根据笔者在实际工作时碰到的损伤临床治疗、病历记载对法医损伤鉴定影响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等作了详细的分析和系统的阐述。
Abstract scientific identification is key to ensuring the normal and orderly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air and impartial manner, the role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njury in judicial activities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Expert conclusions can be identified as convincing grassroots acceptance of our forensic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practical work. Damage in practical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hique many problems, the extent of damage and the expert opinion issued identified a significant discrepancy in his heart, not to be recognized, causing them to identify the objectivity, authenticity negative, repeatedly asked to re-identification, resulting in a tremendous waste of judicial resources, but also for handling the order caused some impact, but also for the credibility of Forensic caused serious influence. Based o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injuries I encountered in the actual work, medical records elaboration of injury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nd problem solving strategies and so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system.
【关键词】 法医鉴定;问题;对策;研究
Key word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法医损伤鉴定是以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等问题,进行检验并作出伤害程度等的意见和判断,法医损伤鉴定属于临床法医学的范畴。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承担的任务却截然不同。面对损伤,临床医生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损伤并给予针对性的治疗,而法医损伤鉴定的任务也是为了对伤者损伤进行明确诊断,但紧接着的是对其损伤进行鉴定,明确有无损伤,是否新鲜及损伤程度。法医损伤鉴定因其自身具有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客观、科学、合法,但伤者在前期就诊过程医疗行为的参与与后续法医据实鉴定的出发点不同,会造成伤者认为损伤鉴定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解决。下面对此展开综述。
1.基层法医在鉴定时面对的几个常见问题
1.1医生初诊损伤创口的估算记录,造成记录的创口长度基本上较实际测量值长。某男,28岁,头部被他人用刀砍致头皮(发迹内)裂伤,病历记录为伤口长9cm,伤者来法医门诊时,往往开口第一句话是“我头上缝了十二针,医生记录9公分长,肯定够轻伤了”。所以在做鉴定之前,伤者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足够重,瘢痕足够长以致能达轻伤鉴定标准,而在实际测量中,瘢痕长度为6.5cm,相差较大,你需要大量细致的沟通或许能让被鉴定人接受。因此初诊检查记录是否详细很重要,当人体受到外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当损伤涉及到刑事或者民事诉讼时,医生在初诊、抢救、清创缝合以及以后的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化验单,可以证明就医者是否有损伤及程度。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细致准确的记录,例如有皮肤软组织损伤清创缝合前,如能详细的对损伤的部位、分布、大小、形状、数目、特征及附着物等进行描述记录,这些将会成为治疗终结鉴定损伤性质、程度及推定致伤物的有力证据。
1.2入院接诊检查记录时存在医学用词不够准确。某女,44岁,因与他人摆摊发生争执,被人用手抓伤右脸部。浅表抓伤,医生在病历中记录面部软组织挫裂创。医学上挫裂创为钝性物体直接挫压造成全层皮肤离断,对照定义,其损伤记录不够准确。
1.3诊断不够科学,一是伤者为达到目的会夸大或者隐匿病情、自伤或者疾病,医生在结合患者主诉后给予认定为外伤所致,比如耳部受到外力作用后听力下降,并检测确有听力障碍的基础上诊断为外伤性耳聋。二是经诊断性治疗及诊疗过程中的复查已经明确诊断,但是病历上未予以修正,给伤者造成错觉,必然存在这样的损伤。某男,39岁,因他人在自己承包鱼塘钓鱼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人用鱼竿敲打头部致头皮裂创,入院CT大脑镰旁见斑点状密度影,境界欠清,印象为少许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初步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脑挫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头部软组织挫裂伤。五天后复查头颅CT示大脑镰旁见斑点状密度影,境界欠清,较前无改变,印象为大脑镰旁高密度影,考虑大脑前动脉影,然出院诊断还是同入院诊断,未予以修正,让伤者一直认为自己被打造成脑挫伤及脑内出血,我室受理该鉴定后,仔细阅其所拍摄的CT片,对其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不予认定,根据损伤后造成头皮血肿及头皮裂伤出具轻微伤鉴定意见,伤者依据出院诊断不服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经上级医院专家会诊阅片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
1.4医疗费用合理性问题存在,包括我室在受理鉴定过程中碰到不少体表软组织挫擦伤、肌 腱 损伤、指骨骨折等相对比较轻微的损伤在就诊过程中花费万元以上,有些是因为医药价格过高,有些则是伤者存在住院便是伤重,住院越久伤情越重的心态。伤者就诊费用增加,会加重其对伤情程度的预期,一旦损伤程度不够轻伤或以上,高额的医疗费用会造成双方扯皮,变成派出所十分棘手的调解难题和伤者对调解的不满,这样也造成了社会上的医疗资源的浪费。
1.5伤者隐匿病情或者之前的外伤史,当事人被打伤后,处于自身经济利益、心理平衡等需要,总存在着把损伤结果夸大,或者把之前的损伤归咎于此次外伤。黄某某,61岁,争执过程中被他人抓伤右眼致角膜表皮剥脱,球结膜下片状出血,经数月治疗恢复后,右眼视力依旧很差,否定之前右眼有疾病及受过外伤为健康视力,最后带至三甲医院眼科专科检查,发现 胬 肉瘢痕,才交代两年前视力下降做过 胬 肉切割手术。
2.解决对策
2.1完善临床医师培养程序和步骤,在培养过程中安排《法医学》课程内容。在国外,如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及印度等国家,《法医学》课程被列为高等医学教育必修课,学习医学科的学生没有《法医学》课程的学历与成绩将不允许参加医生资格考试。作为临床外科一线的执业医师,在大学本科培养课程设置中,开设法医学必修课程。或者在进入医院临床轮转实践过程中,增设相应的司法鉴定培训内容。可以增强临床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临床医疗水平,也有利于临床一线外科医生掌握避免易于引发医疗纠纷及事故的常见原因[1],更精确科学的对受外伤入院病人做出病情诊断,以便就诊人员对自己的损伤有全面正面的认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临床医生或从事与医学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可以受聘作为鉴定人,就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人具有相应的法医学专业知识,掌握相关的鉴定程序尤为重要。
2.2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因为司法鉴定中会涉及到案件的相关真实信息,因此对法医鉴定人员的要求也较高。随着医学知识的不断更新,法律不断的完善,作为基层法医应及时学习相关医学、法律知识,认真细致审阅被鉴定人就诊材料,对于临床医生就诊记录的内容应认真核实,对于前后检查报告单等材料应对比确定是否存在损伤,是否与外伤有关等。对于挫伤、擦伤、创口、瘢痕认真分别,细致测量,对于临界标准的损伤,应严格依照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鉴定就轻不就重。遇到疑难损伤,应积极寻求医学专家和上级部门的帮助。确定损伤程度时应严格对照新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做到有伤必有度、有度有依据。
2.3现行医疗就诊已经开展实名就医制度。只是在就诊时往往会存在只询问患者的姓名,而不对其身份信息进行确认的情况,这会造成部分冒名顶替现象的.出现,对正常的办案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通过实行实名就医制度,医生在诊疗中尽可能的核实完善患者信息,减少冒名顶替现象的出现,杜绝隐匿伤病情可能[2]。作为基层法医,在工作中遇到被鉴定人可能存在此次损伤前已经受到过外伤或者交通事故的情况应积极了解事情经过,通过平台查证当时的交通事故出警记录,或者通过问询被鉴定人邻居等生活关系较近的人去核实。当然,医院众多,不可能跑遍所有医院翻查被鉴定人就诊档案,但是对于已经反映的就诊记录应至医院认真核实,避免被鉴定人隐匿伤情对鉴定结论造成人为影响。
2.4派出所出警民警在处理涉及到人民群众的人身伤害警情时,一是应及时用照相机记录或警务通摄像仪进行录像,保存纠纷双方受伤时或者伤后人身状况的第一手资料,既为后期法医鉴定提供了全面的资料,也杜绝了被鉴定人夸大伤情和自伤等诈伤可能。二是及时处理安抚伤者情绪,说明纠纷处理流程,适时的调解纠纷和办理案件,避免医疗费用不合理。
2.4规范鉴定的程序,作为基层法医,在一些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受理前应及时介入,了解受伤经过,对体表损伤予以印证,在一些体表的挫伤、擦伤、划伤、创口消失前予以照相记录,保存损伤后的原始资料,指导完善各项医学检查,以便能及时明确诊断,对受理鉴定及时准确的完成鉴定打下基础。
3.小结
在实践中,临床治疗和治疗终结后的伤情司法鉴定是一脉相承的,只有处于其中每一步骤的实践者都严格按照自己的程序,实事求是。临床医生为我们有效的保全医学证据,进行科学的疾病诊断,患者才能对自己的损伤有全面正确的认识,然后我们司法鉴定人员依据客观的损伤记录检查,出具科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为纠纷当事人双方所认可和接受。因此,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临床医师培训制度,有效的保全医学证据,进行科学的疾病诊断,提升鉴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规范鉴定程序,落实鉴定错鉴追究,使法医鉴定工作能够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促进法医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突出其在各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为和谐法制社会构建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保捷,丁梅.高等医学教育《法医学》课程设置的意义.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2):175.
[2]李书芳.法医鉴定“多”、“重”、“错”的原因与对策――以伤害犯罪案件为例.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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