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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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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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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设计

唐初,左、右仆射及中书令、侍中并为真宰相,左仆射居首,地位极为尊崇。太宗贞观年间,房玄龄为左仆射近二十年,成为唐朝著名宰相。但是就在唐朝前期,尚书省的地位已在下降。首先,是仆射相权的削弱和被剥夺。唐朝在门下省设政事堂,为宰相议政之处。参加议政者原为三省长官(即左右仆射、中书令、侍中)。但皇帝又以敕令指定其他官员参加议政,称为参加机务、参议朝政等。其官品位较低者则加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亦为宰相。贞观二十三年(649),李籣拜尚书左仆射,亦加同中书门下三品称号,于是左仆射为当然宰相的地位发生了动摇。其后,凡官仆射者必须加此称号,才能参加议政,才是真宰相。左右仆射逐渐被排除于宰相之外,到唐玄宗时就少有仆射参加议政的事例。尚书省因其长官被排除于决策机关之外而成为单纯的执行机构了。其次是尚书省各部诸司的职权逐渐为新发展起来的各种使职所夺。这种使职由皇帝以敕令任命,专管某一具体职事,属于差遣性质。

唐玄宗时是各种使职迅速发展的时期,如在财政制度方面就有劝农使、度支使、营田使等的设置。这些专一性的使职,直接禀承皇帝的敕令,指挥其下属机构,很少通过尚书省。

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军事上的急需,使职增设更多,权力更大;加以宦官专政,藩镇跋扈,尚书省的职权更加削弱。于是尚书诸司成为闲曹,“兵部无戎帐,户部无版图,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官曹虚设,俸禄枉请”,“一饭而归,竟日无事”。

唐朝后期,尚书省已有名无实。

北宋初,形式上还保留尚书省的组织系统,但权力既不归属,郎官又不治事,权借此以寄禄秩,别无差遣,尚书省的制度名存实亡。

辽、金有尚书省,与宋制略同。

元代以后,尚书省遂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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