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6

  • 浏览数

    163

sally7juicy
首页 > 学术期刊 > 唐代女子离异再嫁案例研究论文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Lisa要去旅行

已采纳

真不让废话?好吧,一是唐代开国君主是末代贵族,比较想得开,没有小农意识.二是大唐开辟的疆土其地理位置决定了他成为亚洲的中心.三是大唐开国实力强胜,也不怕别人来打.四是大唐的兴胜,也是结束了自魏晋南北朝至隋的中原混乱之局,民心所向,故而万邦来朝五是大唐采用的是民族融合之路,使自己更加强大.以上原因,是大唐开放性的主要原因中学时不是都有吗??啊,不小心废话了!

182 评论

小妮子--Amy

在魏晋南北朝经历了胡、汉文化持久、反复的冲突之后,多元性的文化终于在唐朝得以最为充分的释放。唐朝妇女女性意识的变化与唐朝社会政治、经济诸方面密切相关:唐太宗令寡妇再嫁,突破了正统妇女贞节观的限制,挖掘了妇女在人类自身繁衍、发展生产等方面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使其本原性得以充分的复苏。武则天当皇帝,冲击了正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妇女的自然天性和社会能力得到在整个封建社会前所未有的释放,唐朝妇女自身能力上的进取性,有了空前的高涨,从而其女性意识得以大幅度的彰显。唐玄宗一方面限制妇女干政,以巩固皇位,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给妇女在婚姻、社交等社会生活方面的自由,这种相对开放自由的妇女观显示了唐朝盛世统治者的自信开放、务实进取的性格。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开放性,使得唐朝妇女在其思想观念上有了极大的宽松感,在其日常生活上就显现其不同于以往朝代妇女的行为特征。 一、本原性 在母系氏族社会里,妇女不仅居于较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女性有着惊人的创造力,她们是征服自然的英雄,是创世造人之母,是创造发明的神灵,社会生活的主宰。人们不仅奉现实中的女性为尊崇膜拜的对象,还把这种崇拜转移到对自然物的崇拜上,又从自然崇拜反过来映照对女性的崇拜。母系社会中的女性的种种权力,如生育抚养人种的权利,组织氏族生活和生产的权利等都是自然的赋予,而无法律意义上的人为特权,妇女只不过是在履行了自然而然赋予的权利义务之后而取得了全社会人员的尊崇,这种女性意识其实是懵懂而自然的,人与人,男与女之间便也是天然的平等。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序言中曾经说过,“女系的这种独特的意义,在父系的身份已经确定或至少已被承认的个体婚制时代还保存了很久。”⑴女性的这种自由意识一直延续到父系社会到来,五帝时代还盛行着杂婚习俗,如殷商的先祖契的降生是他的圣母简狄吞食了神鸟大卵,周的先祖后稷只有母亲姜嫄而不知其父是何人……这些都是母系社会女性中心意识的神话再造。 五帝时代是社会生活和两性关系发生历史性转折的重要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发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从狩猎和采集业中分化出来,女子在传统行业中所占的优势地位逐步让位于擅长放牧和种植的男子,在氏族组织中的作用,男子也占据了支配的地位,世袭也逐渐过渡到以男系为准,于是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⑵父系社会,活跃在社会舞台上的核心人物已有男性取代了女性,女性的作用受到贬抑,失去了其崇高的社会地位,人们也由对自然和生殖的崇拜转而崇拜起“天”与“力”。所谓“天”便是男性统治者——“帝”的象征,与女性有关的泛自然神都归服于“帝”的统治支配。而“力”则是权利的象征,力气的代表。韩非子说过“上古争于气力”。谁强悍有勇力,谁就能保存自己并能征服其它部落,从而也使得本氏族或部落成员慑服。由于典型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已经形成,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父系继嗣的问题突出起来。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成。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⑶于是,在这种家庭和私有制发展的大形势下,个体婚制的传子制的启始,使得中国妇女的地位也随之开始了新的一页。女性意识被男权思想无限期的压制,其被奴役的历史也便开始了。 唐朝是经济空前繁荣、思想空前活跃、妇女空前解放的时代,但是要看到的是,这种妇女的空前解放,实际上便是一种女性意识上的本原性的体现。隋唐时期的汉族是以汉族为父系、鲜卑为母系的新汉族,唐文化体现出来的便是一种无所畏惧、无所顾忌的兼容并包的大气派,一切因素,一切形式、一切风格,在唐代文化中都可以恰得其所,于是,生活在这一时期的女性自然有许多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女性之处。胡汉相融合的最大表现就是作为游牧民族的胡文化将一股豪强侠爽之气注入作为农业民族的汉文化系统内,唐人不仅气质上“大有胡气”,而且立法颇富“胡风”。唐代妇女在这种“胡风”文化的氛围中,在礼法薄弱的“胡人”社会,豪爽刚健,绝不类南朝娇羞柔媚和两汉的温贞娴雅。例如:唐朝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拥有一定的法定继承权,女性可以单独为户主,具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地位,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等等。唐朝妇女也颇为“妒悍”。《西汉杂俎》中记载:“大历以前,士大夫妻多妒悍。”“吃醋”之说的典故便源自唐代。所谓“妇强夫弱,内刚外柔”、“怕妇也是大好”,竟成为唐人笔记小说中津津乐道的“题目”。唐朝妇女审美观也因胡风浸染而由魏晋时期的崇尚纤瘦变为崇尚健硕丰腴。唐朝一些艺术作品中展示的妇女骑马击毬的情景,一反汉文化以阴柔为妇女典则的传统,透露出胡族女性活泼、勇健、无拘无束的性格。所以,唐朝女性便在中国传统女性中,有着其独特的魅力。或者换句话说,唐朝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女性意识得以一定程度上的本原性复苏。这便是唐朝女性文化的一大特点。而这种本原性的复苏。并不同于现当代妇女女性意识上的解放,而是一种女性意识压抑了若干年之后的释放,是“胡文化”“胡风”的释放和表现。所以,唐朝妇女在本原上的复苏性表现更多地体现为性意识上的复苏,以及生活作风和生活方式上的追求两性自由交往。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时代,婚姻思想开放,贞节观念淡漠。唐公主改嫁者达数十人,高阳、襄阳、太平、安乐、永嘉诸公主还养有男宠。《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使唐人对离婚态度较为开通,有的离异书上还有祝福之语:“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士……一别两宽,各生欢喜。”⑷唐代女子的贞操观念完全不像宋代以后要求那么严酷,社会上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当宽松,从宫廷到民间,人们性生活的自由度相当大。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正处于封建社会鼎盛时代的唐朝,封建礼教远没有发展到后来那么严酷的地步。作为统治者禁锢人和人性的工具的封建礼教,本来是随着统治阶级的需要一步步发展起来的。统治者总是越到末世,才越感到有把人们的头脑、身体、七情六欲都管起来的必要,于是礼教也就愈加严格、周密而强化。从先秦到唐代,虽然在各代都不断有人出来倡扬女教,但统治阶级对这方面的束缚需要还不那么急切。尤其是唐代,由于高度繁荣昌盛,统治者有充分的信心和力量,所以在性以及其它方面的控制更为宽松。第二,唐代有一段相当长的太平盛世,生产力发展较快,人口增加较多,整个社会比较富裕。在人们衣食丰足、生活稳定的情况下,必然会较多地追求生活中的享受与快乐,包括性的欢乐,这是人们固有的需求层次的递升与变化。古人说“饱暖思淫欲。”如果我们把“淫欲”理解为爱情(禁欲主义者总是把人们正常的爱情与性的需要斥之为“淫欲”),那么,这句话是个真理。饱暖是人的第一需要、基本需要,一般说来,当这第一需要、基本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人们较少地去追求爱情、性、自尊、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要;生活富裕了才会更强烈地去追求其它。第三,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李唐皇族本身就有北方的少数民族的血统,他们曾长期与北方少数民族混居生活,又发迹于鲜卑族建立的北魏,而后直接传承鲜卑族为主的北朝政权,所以在文化习俗上沿袭了北朝传统,“胡化”很深,唐统一天下后,就将这些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带到中原。宋朝的朱熹曾攻击唐朝“闺门不肃”,“礼教不兴”,说:“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⑸这也是实际情况。同时,唐代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国际交流空前频繁,气魄宏大的唐朝对所谓“蛮夷之邦”的文物风习是来者不拒,兼收并蓄。许多少数民族的婚姻关系还比较原始,女性地位较高,性生活比较自由,这些文化习俗对唐代社会的影响十分强烈,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力地冲击了中原汉族的礼教观念。 唐代社会的性自由度较大,主要表现在婚前性行为较多,婚外性行为较多,离婚和再嫁比较普遍这三个方面。从史书和当时的许多文学作品中都可以见到,唐代民间妇女自由恋爱、自由结合的事是比较常见的。“娼家越水边,摇艇入江烟,既觅同心侣,复采同心莲。”“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东边日头西边雨,道是无情却有情。”这些诗歌都写出了劳动妇女自由的爱情生活。她们长年在外劳动,与男性交往较多,礼教观念淡薄,感情自然纯朴奔放,所以自由恋爱的事较多。至于一些中上层的女子,这类事也不少,而且社会并不过分谴责。例如,大历中才女晁采与邻生文茂时常以诗通情,并乘机欢合,晁母得知,叹曰:“才子佳人,自应有此。”于是为他们完婚。女子与情人私奔之事也时有发生,如台州女子肖惟香与进士王玄宴相恋,私奔琅琊,住在旅舍中。唐代的许多传奇小说都描写了这一类男女追求爱情、自由结合的故事。后世广为流传的《西厢记》出自唐代的《莺莺传》,莺莺和张生私通,实际上这个故事的结局也并不像后世所改成的有情人终成眷属,而是莺莺另嫁,张生另娶,后来两人还有诗赋往来。从《莺莺传》中还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此并不以为怪,只是说张生太忍情了些,而且作为佳话韵事传颂不已。由此可见,唐人对子女婚前贞操并不十分计较,失身而又另嫁也视为常事。遍览唐人传奇、笔记,闺阁少女或女仙、女鬼“自荐枕席”的事俯拾皆是,这正是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封建礼教对于女子离婚与再嫁是作了许多严酷限制的,社会对离婚与再嫁的态度也反映出社会的开明程度、婚姻自由度和性自由度。唐朝仍是封建社会、男权社会,在婚姻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上仍旧是以男子为中心。唐律中也有“七出”和“三不去”的规定,尽管有一定限制,但男子出妻还是很容易的,出妻的事很多。例如,严灌夫妻慎氏因十余年无子被休弃。李回秀的母亲出身微贱,其妻喝斥奴婢,母亲听了不高兴,李就休弃了妻子。唐代的特点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休妻现象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的事也时有发生。例如唐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因父亲失明,便自请离婚,奉养老父。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妻子不耐贫苦,去官府要求离婚改嫁。杨志坚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鸾镜从此画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当时州官颜真卿处理此案,把这个女人批判了一通,云: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间,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甚多。最后,虽然判决离婚,任其改嫁,但责杖刑二十;同时对杨志坚“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据说,由于颜真卿这一判,风俗大正,此地再无弃夫之人。唐末还有一位李将军之女,由于战乱离散,不得不嫁给一名小将为妻。后来她找到了亲属,便对丈夫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如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全不把“贞节”、失身当一回事。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也是唐代的普遍风气,不受社会舆论谴责。据《新唐书·公主传》载,整个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多人:计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三人。这说明当时的朝廷对此是不以为怪的。此风不仅存在于朝廷帝王之家,而且存在于官僚、贵族以至于平民之家。即使是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娶了寡妇薛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给刺史王琰,后来王犯罪,严还救了他。韦济之妻李氏夫死以后,主动投奔王缙,王纳为妻室。就是一代大儒韩愈,女儿先嫁其门人李汉,离婚后又嫁樊仲懿,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女儿再嫁。 二、自主性 唐朝妇女女性意识上的自主性,表现为其女性地位的尊严的提高。盛唐时期,有登基制诰、号令天下的女皇帝,有设立幕府、干政决狱的女显贵,有挥翰作诗的女才子,也有擅长丝竹管弦、轻歌曼舞、色艺皆佳的女艺人……她们都得以抛头露面于社会。尤其当时诗坛巨擘、文章魁首、各界名流与青楼女子的密切交往,他们对于才艺出众的女子,不但悦其色,慕其才,而且还知其心,敬其人,做到心心相印,息息相通。像歌妓兼诗人的薛涛、鱼玄机、刘采春,女道士李冶等才女,周围有一批崇拜者,他们是社会名流,诗人文士。像元缜、白居易、刘禹锡与女诗人薛涛,元缜与刘采春,陆羽、刘长卿与李冶都是声色相求、情好志笃、诗词酬唱的诗旅挚友,决不像宫体诗作者把女性当物化审美和色情对象来描写,而是一种精神上的超越、思想上的共鸣。像元缜惊服薛涛的诗才、辩才,引为知己,赠诗称赞薛涛:“锦江滑腻峨眉秀,幻出文君与薛涛。言语巧偷鹦鹉舌,文章分得凤凰毛。纷纷词客皆停笔,个个公侯欲梦刀。别后相思隔烟水,菖蒲花发五云高。”⑹对薛涛的姿色、辩才、文采给予极高赞誉。另一诗人胡曾写诗称赞薛涛:“万里桥边女校书,枇杷树下闭门居。扫眉才子知多少,管领春风总不如。”⑺又如出家的道士、诗人李冶,为超脱不群的文士陆羽、僧人皎然、诗人刘长卿、朱放等器重,李冶与他们的交往也非常坦诚,感情真挚动人,交游之厚,与陈规陋俗、封建礼法格格不入。这种坦诚公开的男女社交在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多见。唐代杰出女子以自己的才情赢得了正直文士骚客的尊重敬慕,这在中国女性生活史和妇女观念上都是值得注目和值得研究的,这种情况,不但前代绝无,而且影响深远,开启了后代尊重女性男女平等的意识。唐代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不是偶然的,是盛唐经济生活、文化精神的一种反映。开放的社会,繁荣的气象,博大包容的胸怀表现在文化思想上必定是兼容并蓄,允许所谓各种“异端”存在的,表现在女性意识上也必然是自主性的,多元化的,不但以体现正统儒家的伦理价值、恪守道德礼教的、封闭内室的贤妻良母为唯一的女性模式,那种能给社会带来美感、乐趣的社会型女性如歌妓、舞女也是受到肯定的。她们当中的佼佼者,自然更受到同气相求的文士的尊崇。唐朝妇女们常常抛头露面外出,甚至男女同席共饮、谈笑唱和,而无所顾忌。唐朝皇室贵族中便男女无别,唐中宗韦皇后和权臣武三思同坐御床玩双陆,中宗还在一旁为他们点筹。边帅安禄山在后宫与杨贵妃一起吃饭、打闹,常常通宵不出。宫中的女官们时常“出入内外,往来宫掖”,⑻结交朝臣外官。杨贵妃的姐姐虢国夫人与族兄杨国忠甚至并辔走马入朝。至于寻常百姓人家就更没有什么约束了。“君家在何处,妾住在横塘,停船暂相问,或恐是同乡”,⑼这首唐诗便描写了一位船家女子与陌生人大大方方打招呼、攀谈的情景。白居易的名诗《琵琶行》叙述了一位商人妇在丈夫外出时夜半与一群陌生男子在船上聚会交谈并弹奏琵琶的事情。宋朝人洪迈曾感叹道:“瓜田李下之疑,唐人不饥也。”⑽唐朝妇女在社交上面体现的这种自主性,一扫六朝充斥着的铅华脂粉,体现出富丽堂皇、多姿多彩的美。 三、进取性 马克思曾经高度评价了妇女的历史作用,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某种程度上说,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历史的经验证明,妇女地位的提高,对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历史自春秋、战国之交进入封建社会以来,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沿着迂回曲折的道路前进,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三次高潮,即三次鼎盛局面。而尤以第二次最为兴旺。所谓最为兴旺的第二次,便是以唐朝作为代表的。 唐朝前期,农业生产蒸蒸日上,手工艺品日益精巧,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城市车水马龙,繁华似锦。唐朝后期,江南经济进一步发展,为以后南方经济水平超越北方奠定了基础。在政治上先后有“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呈现出一派升平景象,封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日臻成熟和完善,而且社会风气也日益开放。此时的女性,也由于在日益开放的社会风气中的熏陶,价值观以及生活方式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而在此,亦出现了中国的第一个封建女皇帝——武则天,而武则天的出现,又从另一个角度,像是一针兴奋剂,更加促使了唐朝女性积极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即女性意识上的进取性,继而完成唐朝妇女女性意识极大的彰显。 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其他坐过皇帝宝座的小女皇也有,但现在一般的观点都把武则天作为唯一的女皇来看待,因为她是凭借自己的实力登上皇帝宝座的,不是别人的傀儡。武则天自立为皇后之后,开始参预朝政,与高宗并称“二圣”。683年,高宗死,李显继位为中宗,尊武氏为皇太后,由太后临朝称制。翌年,废李显为庐陵王,立李旦为睿宗,武太后掌实权。690年,废李旦自立为则天皇帝,改国号为周,改元天授,史称“武周”。武则天称帝后,大开科举,破格用人;奖励农桑,发展经济;知人善任,容人纳谏。在她掌理朝政的近半个世纪,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后来“开元盛世”打下基础。武则天当政期间,唐朝女性较以前更多地参与到政治经济的国家生活中来,使得压抑了许久的女性意识,得以一定程度的苏醒。 在传统社会中的男性统治者看来,女属阴,男为阳,但在唐代,妇女参政议政的现象屡见不鲜,自武则天当政以来,这种妇女参政议政的现象更为突出。如上官婉儿的一生曲折动荡,并投靠多种政治势力,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其作为杰出的唐朝女性的代表,在参政议政等等方面,都展现出了她独特的女性魅力和其不朽的才华,这是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阴影下,其女性意识的强烈表现。也从另一个层面上,代表了唐朝女性开阔的思维方式,以及积极的思想意识。社会地位是一个反映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差别性的社会学概念,具体是指人们在社会等级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并通过人们在社会上所尽义务、拥有的权力,以及受到的待遇等表现出来。唐代女性之所以勇于冲出封建礼教的禁锢,与其在当时文化教育较普及的社会氛围中亦能习文读书、接受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唐朝妇女学习诗文更加蔚成风气,仅《全唐诗》中收录的女作者就有100余人,唐人笔下的美好女性几乎无人不能吟诵诗章,挥毫成诗。唐太宗长孙皇后喜爱读书,可以著述。徐贤妃4岁随父读书,能诵《论语》、《毛诗》,8岁就能写文章。武则天文史兼通,故此才能替皇帝批阅奏章、代行朝政,从此登上权利的台阶。《女论语》作者宋若昭五姐妹自幼随父读书,她们都不愿意嫁人,立志要以学扬名,唐德宗时将她们召入宫中,称为“学士”。许多著名文士的妻子都是丈夫的闺中诗文之友,诗人元稹的前妻韦氏、继室裴氏,著名才子吉中孚之妻张氏,进士孟昌期之妻孙氏、殷保晦之妻封询都是才女,有的还常代丈夫作诗应酬或书写文卷。出身士人或平民家庭的著名才女、诗妓薛涛与女道士李冶、鱼玄机都是自由读书习诗。鱼玄机在观看新科进士题名时曾吟出“自恨罗衣掩诗句,举头空羡榜中名”⑾的诗句,表达了对自己才华的自信,和不能与男子同登金榜、一展雄才的遗憾。 四、开放性 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唐前期(高祖——唐玄宗)经过“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后,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顶峰,与此同时,人的个性得以相对自由发展,生活在这个时期的广大女性纷纷从封建礼教的束缚下解脱出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例如:唐前期,女性大多大胆追求个性美,着装服色的选择将官方规定弃置一旁,甚至盛行穿胡服、戴胡帽等;施面妆也是“浓妆艳抹”。唐朝妇女的日常服装,上身着衫,下身穿裙。衣裙上有瑰丽的花纹,裙子以红色最为流行。富家女子常常用精美的丝织品做衣料,衣服柔薄而精巧。从总体上看,唐代服装造型雍容华贵,配饰富丽堂皇;质料唐以丝、麻为主,以红、紫、黄为等鲜艳的暖色调为主要色调。唐朝妇女上身常着圆领的长衫,肩上披帔,还有特别的短袖半臂衫套穿在长衫外;下身穿裙,裙腰高,线条优美,显得身材颀长、秀美,反映相对稳定的一面。唐朝以汉族为主,汉族的文化源远流长,文明且讲究,逐渐形成了飘逸的塔形衣冠。因居住在温暖湿润地区,丝织技术高超,丝织品花色品种很多,以轻盈精薄著称。如吐鲁番出土的轻容纱比马王堆出土的素纱更精巧。唐代的贵妇大都“缣罗不着爱轻容”。而且,在唐朝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唐朝女性喜欢穿男性服装。唐朝统治者出身胡族,因而尚武,故此喜着胡服;唐朝前期社会开放,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较多,男装较为方便;唐代妇女的自我表现意识较强,男装可以体现女性身体各部位的曲线。尚武和开放,无疑是女扮男装流行的大背景,突出女性人体美,则可能是个别妇女的意识,未必是所有人的想法。而开放和体现人体美,也可以通过其他装饰表现出来。但北齐、北周、隋朝也同样有胡族血统,有尚武精神,有开放的社会,却还没有见到妇女大量穿男装的现象,足见唐朝女性在其意识上的开放性。唐朝前期宫廷和上层社会活动中,不像其他时代那样排斥女性。而这些女性的社会形象,往往是以男装的模样出现的。两个极具影响力的女性武则天和太平公主喜穿男装的事例,必然会对社会风气产生影响。从高宗到睿宗统治时期,武则天、韦后、安乐公主、太平公主、金仙公主、玉真公主等女性给社会造成一个所谓“女人国”的形象,但是在传统的男性权威的思想意识支配下,出头露面的女性往往要以男装的形象站在人们面前。服装在人们的“衣、食、住、行”中排在首位,足见服装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它可以体现一个民族的整体精神面貌,而唐朝女性在服装穿着上的富贵、典雅、夸张、华丽以及匠心的独特,都体现出唐朝妇女在其意识上的开放性和积极性的一面。 习俗,也叫风俗习惯,它是长期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习俗虽然不是以行政命令或国家强制性手段对社会各成员的思想、行为进行约束,但在法制还不健全和完善的中国古代社会,习俗文化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封建统治等方面,往往发挥着法律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唐朝妇女社会地位似乎也有所提高,唐贵族妇女多有参政习惯,即使一般女性,外出经商者有之,诣阙进诗者有之,与男子自由交往者有之,出外游乐聚观者有之,受到的限制较其他朝代为少。一般认为,这与大唐国力强盛所引发的自信心和李唐皇室身上具有的推崇妇女的鲜卑遗风有关。盛唐时期,社会风气开放,不仅男人喝酒,女人也普遍饮酒。女人丰满是当时公认的美,女人醉酒更是一种美。唐明皇李隆基特别欣赏杨玉环醉韵残妆之美,常常戏称贵妃醉态为“岂妃子醉,是海棠睡未足耳”。唐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当有开创性的朝代,不仅武功鼎盛、宗教自由、文化丰富,更难得的是“女权高涨”,因为李渊是从边疆入主中原,所以曾经广泛接触四方少数民族,于是自然形成一种塞外民族开放豪迈、不拘小节的作风。男性如此,女性也是这样,所以才有“唐朝豪放女”的美誉。这种崇尚自己的作风,也影响了女性美容化妆的风格,当时,女性化妆时,还喜欢在脸上涂上两块红红的姻脂,是那时非常流行的化妆法,叫做“酒晕妆”。 唐朝是妆饰极盛的时代,从保存至今的美术、雕塑作品以及诗文的描述中可见一斑,唐代仕女图、敦煌壁画中的妇女服饰鲜明、新奇、精巧,开放的社会在服饰上也是不论古今中外兼收并蓄的。但从发髻样式和华美的种类来说,各不下十几种,点唇的样式也名目繁多。唐初卢照邻的《长安古意》写到当时贵族妇女的妆饰之盛:“片片行云著蝉鬓,纤纤初月上鸭黄。鸭黄粉白车上出,含娇含态情非一。”写娼家妇女“娼家日暮紫罗裙,情歌一啭口氛氲……罗襦宝带为君解,燕歌赵舞为君开。”两种妇女,社会地位一贵一贱,然而在服饰美容上同时起到引导社会新潮流的作用。唐朝妇女对于“胡妆”的偏爱也是很有特色的,“圆鬟椎髻,不?"

162 评论

电冰箱5

唐代离婚的法律程序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到隋唐时期,人们的婚姻观念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离婚和再嫁已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在唐太宗贞观元年颁布的诏令中,也有鼓励地方官吏为孀居的妇女寻求佳偶的内容。在唐代的文献中,关于妇女离婚和再嫁的记载更是史不绝书,可见当时贞节观念之淡漠。 在离婚和再嫁的群体中,唐代众多的公主们无疑是这场社会风气变革的先锋。根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唐前期公主改嫁者有24人,其中三嫁者竟多达5人。在民间,改嫁的风气也很普遍,如《新唐书·列女传》记载,董直言坐贬岭南,“以妻少,乃诀曰:生死不可期,吾去,可亟嫁,无须也。”唐初名相房玄龄在其病危时,对其妻子说:“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后人。”甚至一直以恪守礼法的老牌山东士族也有许多女子再嫁,据《旧唐书·列女传》记载,山东士族卢氏,嫁与崔绘为妻,绘英年早逝,卢年少,家中兄弟希望其改嫁,卢氏称病固辞。卢氏亡姊之夫李思冲为工部侍郎,又求续亲,“诸兄不之拒”。说明离婚和再嫁已成为很普遍的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反映,在现存的唐代法典中,有许多关于离婚方面的规定;在现存的敦煌文书中,保存了许多唐代的离婚文书,所有这些资料为人们全面了解唐代的婚姻法提供了方便条件。 1.唐代离婚的要件中国古代在婚姻的解除上,丈夫拥有完全的权利,妻子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离婚权完全操纵在丈夫的手中。妻子自从与丈夫结婚那天起,就把自己的命运牢牢地寄托在丈夫身上。如公婆和丈夫对妻子稍不如意,或妻子有过错,就会被休弃。休妻最充分的理由是所谓的七出。据《仪礼·丧服》“出虽未入门,即虽已订婚,尚未成婚,亦从此令。”① 《唐律疏议》卷14“义绝离之”条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罚则:“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此作了解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断处,不合此科。” 在唐代,最普通的离婚形式是和离。唐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从上述的解释看,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生活不协调,没有感情基础而自愿离婚。和离与义绝、七出相比,离婚的形式较为平和,对于夫妻双方都愿意接受,对双方家庭也未造成伤害,因而这种离婚形式也较为文明。 唐代夫妻离婚必须经过丈夫的同意,当然也有妻子主动提出离婚,向丈夫索要离婚文书的情况。据唐人范摅的《云溪友议》记载,颜真卿任临川内史时,当地有一书生名叫杨志坚,“嗜学居贫”,其妻因不堪忍受困苦生活,“索书求离”,坚无奈赋诗一首,内含允许再婚之意,“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牍以求他适”。颜真卿怒其“侮辱乡闾,伤败风教”,将其笞二十,但仍“任其自嫁。” 在唐律中,有“妻妾擅去”的规定。所谓擅去,就是未经过丈夫允许而擅自离开夫家的行为。按《唐律疏议》卷14“义绝离之”条的解释:“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逾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但夫妻之间因争吵而离走者,不同此律,即不适用此项规定。 2.唐代的离婚书唐律规定,娶妻须制作婚约,唐《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与娶妻、妾制作婚书一样,唐代夫妻离婚同样要制作离婚文书。如妻子再嫁,许持前夫书写的休书到官府请求公牍,然后再嫁。关于唐代离婚书的格式,在英藏敦煌文献S5578号和S6537号1v保存了两件唐代敦煌地区的离婚文书,为方便阅读,兹引之如下:②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唐律疏议》卷14。②《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第177—178页。放妻书(样式) 斯六五三七号1V盖闻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缘会。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欢美。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时如不增(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傥无偏。家饶不尽之财,妯娌称长延之乐。何乃结为夫妇,不悦鼓□(瑟)。六亲聚而成怨,邻里见而含恨。苏乳之合,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违隔,大少不安。更若流连,家业破散,颠铛损却,至见宿活不残。擎鏊筑瓮,便招困弊之苦。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绩麻,怨心在内。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拾棒。相曾(憎)终日,甚时得见。饭饱衣全,意隔累年,五亲何得团会。乾沙握合,永无此期。羊虎同心,一向陈话美词。心不合和,当头取办。夫觅上对,千世同欢。妇娉毫宋,鸳鸯为伴。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不勒。两共听稳,各自分离。更无□期,一言致定。今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忽有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另一件离婚书的样式S5578号与此件内容大体相同,但稍有残缺,兹就不再赘列了。从上述这件离婚书的样式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离婚的状况: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致使邻里不安,六亲不宁。最后,当事人召集夫妻双方的父母和六亲眷属,当众书写离婚文书,作为凭证。如有再“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这是古代敦煌地区盟誓的一种形式,假有反悔者,便死后轮入地狱。关于离婚书的名称,从敦煌出土契约文书看,有多种说法。从春秋战国以后,如果是官府强令离异,多用“离异”、“离绝”等字样;如果是男方主动提出与女方离婚,常用“出”“去”、“遣”,宋元以后多称“休”、“休离”等。①而敦煌地区的离婚书与此有所不同,如S0343号文书篇首题“某专甲谨立放妻书”;S5578号、S6573号(1V)无题名;S6537号(6V)首尾皆题“放妻书”; P3212(11V)号首题“夫妻相别书”;P4525(7)号、193730号皆曰“放妻书”。有的学者将“放妻书”与敦煌文书的将奴婢放良的“放良书”相比较,认为妻的地位低下,故云“放”,但杨际平先生认为“放妻书之‘放’,乃放归本宗之意”,此说颇有见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参见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厦门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从上述7件离婚文书的内容来分析,离婚的理由通常是感情破裂所致,如S5578号文书中曰:“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续麻,怨心在内。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抢棒。相憎终日,甚时得见。”在S6537号离婚书中所陈述的离婚理由也是因感情不和所致,文书说:“(前略)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俱一别。” 法国国立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P3212号背(11)号“夫妻相别书”所叙述的离婚理由与上述几件有所不同,从文书的内容看,似乎是因妻子不孝敬公婆而离异。兹引之如下:① 夫妻相别书一道伯三二一二号背(11)夫妻相别书一道。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夜□事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欢。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侮辱,臬门连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和目。今议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溅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②前面所引的离婚文书皆为离婚的样式文书。现存的敦煌文书P4525号(7),则是一件正式的离婚书草稿。从离婚的原因来看,虽言双方感情不和,但生活贫窘似乎是更主要的原因。为方便阅读,兹引之如下:盖闻夫天妇地,结因于三世之中。男阴女阳(恐“男阳女阴”之误),纳婚于六礼之下。理贵恩义深极,贪爱因浓。生前相守报白头,死后便同于黄土。何期二情称怨,互角增多,无秦晋之同欢,有参辰之别恨,偿了赤索非系,树阴莫同。宿世怨家,今相遇会。□□□□□□只是妻□敲不肯聚遂,家资须却少多,家活渐渐存活不得。今亲姻村巷等与妻阿孟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富盈讫,自后夫则任委贤央,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贤圣证之,但于万劫千生常处□□之趣。恐后无信,勒此文凭,昭迹示□用为验约。该离婚书中所记述的离婚双方当事人是丈夫富盈与妻子阿孟,由于妻子阿孟拒绝来到现场,丈夫富盈遂邀村巷亲邻当众评判,最后制定离婚文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第195页。②参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第195页。离婚书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书。关于离婚文书的用途,首先是注销户口。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就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据《商君书》卷5《境内》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也有女子因婚嫁而除附的记载,如在唐开元四年(716年)敦煌县慈惠乡的户籍记录:“女杨王年壹拾捌岁,中女,开元三年账后出嫁,入里内户主余善意孙男伏保为妻”即是例证。对于离婚不办手续,或妇女未经离婚而再嫁,唐律都有相应的罚则。离婚书的另一用途就是作为再嫁时的结婚凭证。如前引《云溪友议》中的案例:杨志坚妻向坚索要休书后,即到官府申请公牍,以便再嫁。如果没有离婚书,就不能向官府申请公牍;没有官府发放的公牍,也就不能改嫁。3.离婚后的法律关系 妻子从丈夫手中取得离婚书,再到官府更改户籍,夫妻关系也就归于消灭,《唐律疏议》卷14“尝为袒免妻而嫁娶”条疏议云:“其被放出,或改适他人,即于前夫服义并绝。”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其一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划分。据《礼记·杂记下》郑玄注引“律:弃妻畀所赍”,即归还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唐代沿用了汉代的规定,据日本《令集解》卷10“七出”条云:“凡弃妻,先由祖父母父母,若无祖父母父母,夫得自由。皆还其所赍见在之财;若将婢有子亦还之。”即离婚后归还妻子从娘家带来的财产。日本的《养老令·户令》系仿唐令而作,所以我们认为日本令该条的规定大体上反映了唐代离婚的法律规定。离婚之后,妻子除了带走娘家陪嫁的妆奁外,不能再分得任何其他财物。其二,是离婚后的子女归属问题。依照中国古代的婚姻习惯,夫妻离婚后,子女原则上归丈夫抚养,但如丈夫去世,则允许妻子携子女改嫁。离婚后妻子与所生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变。据《仪礼·丧服》记载:“出妻之子为母期”,也就是说,如父母离异被出,母亲去世,则子女须为母服期年之丧。如父母离异后母亲犯罪,也可用子之官阴请求减免罪责。白居易的判集记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云:‘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乌岂忘于反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位续,孔氏出母疏网将加,诚鞫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①说明母子关系并未因夫妻的离婚而改变。4.关于唐代妇女的改嫁问题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在丈夫死后,政府鼓励寡妇守节,并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如《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规定:“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凡守节妇女可以获得免除赋役的特权。但是,唐代律、令并不禁止寡妇改嫁和妇女离婚再嫁,如唐太宗贞观初年颁布的诏令中即鼓励寡妻妾在服丧过后再嫁,并将鳏夫、寡妻妾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此后,唐朝政府一方面在政策上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另一方面又为妇女改嫁大开方便之门。据《唐律疏议》卷14“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该条似乎是在保护寡妇守志的行为,实际上却是为寡妇再嫁提供了口实,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这样,一些丧夫的妇女,在父母、祖父母的“强迫”之下有走向了再婚的道路。以唐朝公主为例,唐朝公主再嫁者有23人,其中高祖女4人,太宗女6人,中宗女2人,睿宗女2人,玄宗女8人,肃宗女1人,这样如此高的再婚率,说明唐代婚姻制度所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并不像宋元明清时代那样显著。

247 评论

annielove123

在唐朝的时候,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女子的地位比较低下,所以妻子和妾是不能够擅自和自己的丈夫提出合理的,如果丈夫有长期逃亡的行为,那么女子可以向当地的官府提出离婚。

316 评论

Mr.白马王爷

唐代以前寡妇的再嫁并不受到社会的非难或批评。将寡妇再嫁看作耻辱,实在是后世的儒家卫道士的矫揉造作,绝对不是古代遗留的风俗。到了唐代,社会的风俗习惯对于寡妇再嫁仍然是允许的,各方面对于寡妇在家的态度也是比较宽泛的:①从律令的规定来看。律令是统治阶级的护身符,同时也是风俗习惯的反应,所以一面要避免与风俗习惯的正面冲突,一面又要假托里一为正为标榜。因此,唐代的法律只是机械的鼓励寡妇不去改嫁,却没有严厉的禁止寡妇不得再嫁。唐太宗在贞观元年的诏书中写道,寡妇在服丧结束以后,可以进行改嫁。在《唐律疏义》中记载,在寡妇服丧结束后,除了女子的祖父母和父母以外,强迫寡妇再嫁的人要处以不同的刑法。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对于再嫁有一些限制,但是却承认祖父母或者父母即使强迫寡妇再嫁,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这样看来,寡妇的守节或再嫁本身是没有自主的自由,只以家长的命令是从。②从亲属的态度来看可以很明确的说,当时寡妇的亲属一定会劝她再嫁,尤其是寡妇的父母。父母们似乎不忍心看到他们的儿女空处深闺,过着凄凉惨痛的生活,于是总要她再嫁或强迫她再嫁。可以看出,寡妇的再嫁与门阀的声誉并没有什么影响,后世视作侮辱门阀,妨碍家风,在于当时也并不十分注意。年轻的寡妇亲属劝她改嫁的最普遍的理由就是青春难守,主要是因为没有子女。但是已有儿子的母亲,情绪有所寄托,亲属也一样的要强迫她再嫁。此外,丈夫因病重或被贬而劝他的妻子再嫁的,在当时也是大有人在。比如说房玄龄和董直言都有这种故事,可以看出当时的人能来以寡妇再嫁为应当的,并不看作是一种可耻的行动。

292 评论

永创佳绩

民间的婚嫁基本包括两个部分:议婚和迎娶。议婚的先后过程是纳彩、问名、纳吉、纳征。首先是男方托媒到女方家说亲,必须带上礼物(纳彩):合欢(喻幸福),嘉禾(喻福气)、九子蒲和赤苇(取能屈能伸之意,喻共甘苦)、絮棉缕(取其柔)、干漆九件(取其刚)。如果女方同意,男方就要讨女孩子的生辰八字、姓名甚至女孩母亲的姓名(问名),为的是请算命先生占占卜(纳吉),如果是大吉,则由双方父母主持定亲(纳征),然后选黄道吉日迎娶了。唐初的风俗是在黄昏的时候迎亲,中后期就改成白天了。迎娶的时候,新郎骑马,新娘坐车,车子的档次根据家庭地位的不同而各异。新郎迎亲的时候,也得带几件物品,即:粟三升填臼;席一丈覆井;苇三斤塞灶;箭三只置户。原来是由新郎领着男方的迎亲队伍直接上女方府上接迎,后来根据地域和民族的不同逐渐演变成在中间某地交接,送亲(女方)和迎亲(男方)队伍所经的线路、见面的地点及见面交接的仪式、回来的线路等等,都是事先商定好了的。新娘到了男方门前也有很多的规矩,但有一点很有意思:新娘子进门时,男方的父母和家人要从旁门出来,尾随新娘子后面再从正门进去,抹去新娘子的足迹、喻愿新人百年和好之意。新娘子要拜祖宗、公婆,仪式也很正规,直到洞房花烛;第二天新娘子还得拜灶社和猪栏,以祈今后小日子富足之意。唐朝的婚嫁有三个特点。第一是讲究门当户对、父母之言。在朝廷,士族之间的通婚较为普遍,很多旧士族还跟皇家贵族联姻;如魏征等新贵/新士族也竭力跟门户相当的人家结亲;甚至在则天皇帝时的酷吏来俊臣也跟赵郡的士族联姻,被朝中大臣讥讽为“侮辱朝廷”。民间也是一样,讲究!第二是讲究排场和奢靡。大户人家都是摆酒上摆桌,一般的人家也得几十桌,有的穷人家没有办法,只能“至淫而奔”。第三是讲究婚姻的开放。五品以上的人除了发妻之外,允许3-10名偏房,小妾从官宦家到民间都没有名额限制(封建糟粕阿)。根据男女双方自主的意见是允许离婚的,离婚再嫁也没有歧视,是否处女也很开明的观念,比如唐朝离婚再嫁的公主就有20多人,其中有几个著名的公主都是三嫁。(现代人呢?)

184 评论

相关问答

  • 女研究生白天愁论文晚上愁嫁人

    我是从暑假才正式开始复习的!到 11月份的时候,我才慢慢吞吞的结束了第一阶段的复习。当时的感觉是一片混沌,脑袋里面塞了好多的东西,可一做题,就感觉思路不清晰,不

    huang8023ta 8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研究唐朝女子妆容的论文

    唐代妇女好面妆,奇特华贵,变幻无穷,唐代前后都未出现过如此盛况。 唐代妇女的化妆顺序大致如次:一敷铅粉;二抹敷脂;三涂鹅黄;四画黛眉;五点口脂;六描面靥;七贴花

    阿布kingnine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唐代妇女服饰研究论文

    浅析中国历代服饰与文化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人类社会经蒙昧、野蛮到文明时代,缓缓地

    duduzhu1986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 工业软件差异化战略案例研究论文

    21世纪是数字化的时代、信息的时代、也是设计的时代。设计是当今企业乃至国家寻求发展的重要因素。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工业设计毕业论文优秀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

    小小锅盖子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唐代报纸研究论文

    1、中国古代报纸主要有三类:朝廷官报邸报,非法民报小报,合法民报京报。 2、对唐代“开元杂报”有详细记载的是唐代孙樵的《经纬集》的《读开元杂报》一文。 3、报房

    雪皑皑xueaiai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