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虹星607
简单啊 要免费的参考文献就去“文发网”上找嘛 多得很哦城市化与过度城市化摘 要:工业化、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政府的发展规划成为推动城市化的动力。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城市人口过度增长、政府的过度消耗、过度的资源消耗与污染以及过度的非人本指标等现象,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关键词:城市;城市化;过度城市化Abstract: Industrialization, change of rural economic & social structures and government development planning have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urbanization.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the phenomena of over-increase of urban population, over-consumption of government, over-consumption of resources and serious pollution and excessive non-human-oriented indexes, etc. bring a series of serious social problems.Key words: city;urbanization;over-urbanization一、城市与城市化要理解城市化问题,先要了解城市。什么是城市?美国学者曾经指出,有三种定义城市的方法,“在美国,城市是有2500人居住的社区,城市化地区是居民不少于5万人的城市”;“在巴西,人口规模则不是确定城市的依据——城市就是首府”;“按照社会学的传统,城市被定义为在地理上有一定范围并具有某些特征的社会组织形式”① 。中国学者对城市也有定义,有人指出:“城市是大规模高度聚集的人类活动区域。”②城市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地,是人类文明的历史性产物。城市是特定国家或特定地区居民经过生活演变,在合适的地点逐步发展起来的,有稳定的生产布局和贸易市场,有各种相对完备的政治、法律、宗教、教育和文化事业组织,以及相对严密的专业化管理秩序的大规模人口聚居区。什么是城市化?可以把城市化看成一种指标,一种用以分析城市化实现水平的评估体系;也可以看成形容词,形容一个相对大的区域内城市的密集程度。50年代初期有一个划分城市的标准,3000人口以下的是农村集镇,3000人口以上的叫城镇,或者叫城市,所以在中国有城市、城镇和农村集镇的区别。建国初期江苏的城市化率是14%强,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苏南地区的城市化率是17%强,大约高于全国平均数7个百分点,所以苏南是全国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城市化在当前,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当局以扩大城市的规模,强化城市的经济功能,提升城市的辐射能力为手段,加快国家经济建设的一种手段或者方案。站在这个角度上看,城市化就是政府的一种经济发展战略、方针或者策略,具有很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特征。关于城市化的发展方向,有关专家有许多研究,提出了很多设想,比如信息化城市、数字城市、生态城市、和谐城市、创新型城市等。这都是一些十分有价值的想法,实现起来有一个过程。严格说来,当代中国的城市化运动,是最近20多年的事情。尽管1949年以后,城市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发展方针方面有问题,或者限于发展速度缓慢,都不能称之为城市化运动。最近20多年来,城市化运动才有了长足的进步,有以下三组数据能够说明这一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笔者选取了四个年份,反映中国城市化水平的变化(表1)。综合有关《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笔者选取了1985年以来的四个年份,反映全国城市的建成面积(表2)。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运动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笔者选取了1990和2001两个年份中国城市发展的有关数字对比(表3)。二、过度城市化应该承认,我们的城市化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当然,经验教训也不少,其中过度城市化就是一个值得注意和预防的问题。西方学者曾经提出了“城市化过度”的概念。有学者指出:“城市化过度是伴随着前殖民地国家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状况,即一国城市居民相对于全国人口的比例大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允许的比例,一般说来,它是迅速城市化的孪生兄弟。”③上述西方学者关于过度城市化的观点,对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大的启发性。现在看来,城市居民占全国人口的比例高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所允许的比例,当然可以作为讨论过度城市化问题的衡量指标;从占全国人口总数比例的角度上分析过度城市化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因素。不过,由于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的差异,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往往并不具备决定的意义。换句话说,在考察具体城市是否已经城市化过度的时候,单纯以其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来衡量,有可能并不十分科学。因为有的城市,虽然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较高,但是它的综合能力所决定的人口涵养能力比较强,因而并没有达到过度城市化的程度。除了人口因素之外,过度城市化的指标,应该包含城市生存质量和城市功能的因素。所谓过度城市化,是指城市发展过程中,产业落后、供养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低下,但是人口数量畸形增长,其膨胀速度大大超过了经济、环境与公共设施所能承受的程度,使城市不仅失去了现代化发展的牵引作用,而且成为充满社会不公、环境污染、疾病、贫困、混乱、犯罪、黑帮势力和政治冲突的恶劣生存空间。过度城市化是人口片面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失去协调性,城市管理严重失控的结果。在城市发展的历史上,过度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在一定阶段上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的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更容易发生和更值得重视的问题。一般来讲,城市化的动力有三个:第一个是工业化。近代之前,包括西方世界的城市化,它的驱动力主要是工业化。由于工业化,城市里面兴办了大量的近代化工厂,致使大量人口向大城市流动,这是一个动力。工业化引起的城市发展,在欧洲特别明显:“在欧洲,十九世纪是城市大发展的年代。1816年德国城市人口略多于250万,到1895年就达到了1300万。1846年法国城市居民是850万,而1891年则增加到1450万。巴黎在1800年时只有50万人,1891年达到250万,是1800年的5倍。”④第二个是农村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农民的生存状况恶化,自发流入城市,增加了城市的人口。这个情况在近代以前很明显,据国外有关专家统计,1800年北京人口110万,伦敦86.1万,巴黎54.7万,东京49.2万,柏林12.7万,莫斯科23.8万,开罗26.3万,费城20万,汉城19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人口控制得比较严厉,人口的流动性相对差一些,但是仍然有流入城市的,特别是一些省以上的政治中心城市。据统计,1949年北京市的城镇人口大约178万,1959年达到421万,1979年达到510万,其增长速度还是相当可观的。第三个动力来自政府的发展规划。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中国城市化加快,最重要的动力来源于政府的规划和发展战略。政府把城市化率的提高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过度城市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城市人口的过度增长。当前城市化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城市范围和人口规模的扩张。比如在城市买套房子,就给予城市户口;因各种圈占土地,郊区变成市区,农民成为城市居民;也有工业第三产业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扩张。但是,有些城市的人口膨胀非常厉害,而其动力不是来自于工业化或者说第三产业的发展。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是城市化最重要的前提,它们直接造成城市的劳动力需求,保证城市扩容的人口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离开了这个前提,离开了产业基础,盲目地扩大人口,会导致社会的极度不稳定。政府的过度消费。中国的城市化运动,是政府当局的一种经济发展战略、方针或者策略,与此相联系,城市化运动中的过度城市化,也就包括政府的过度消费。或者说,过度的政府消费,自然成为中国这样的政府主导型现代化国家城市化运动中的基本特征之一。公务员和编制外人员数量快速增长,公款消费数额巨大,政府楼堂馆所豪华气派,这实际上是现代化成果的不正当不健康的消耗。在有些城市,政府的消费非常大。有些地方的县政府,办公大楼里豪华的电梯,庞大的空调,加上物管费,每年支出费用极大,这是很大的浪费。应该把这些过度消费的钱用到更需要的地方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改善经济技术基础,增加物质储备,提高抗击各种社会风险的能力。过度的资源消耗与污染。这一点,有许多报道和研究。城市化过程中的资源透支、水透支、环境透支,已经非常严重,人们深有同感。现在即使到农村去,许多地方也是污水一片,奇臭无比。城市里出现地面开裂或下沉、地下水资源枯竭、噪音、粉尘、废气、酸雨、沙尘、热岛效应等现象。恶性疾病发病率上升,甚至已经成为常见病、多发病。过去讲“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是说苏州和杭州是人间天堂。现在,有哪些地方还可以真正称为人间天堂呢?假如我们不计后果地建设,把自己生活的地方污染到很严重的程度,终将有一天这个地方会成为死亡之域,经济发展再好,又有什么用?这是一件非常恐惧的事情。过度的非人本指标。城市化应该以人为本,致力于建设一个宜居城市,为居民创造优美的生活条件。除了环境的宜居之外,还有生活的宜居,工作的宜居,文化的宜居。这就要求一切发展的举措,都要以人为本。各种规章、制度、管理目标的提出,都要把以人为本放在核心的地位上考虑。要明白,非人本指标与宜居城市的目标是不协调的。过度的非人本指标存在于很多方面,比如市容的过度美化,造成很大浪费。为了城市的美观,造成老百姓生活的不方便,这就是非人本指标。在我们的城市,城管是一个工作难度最大的部门,也是一个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部门。有个城市曾经有人公开在店门口贴了“城管与狗不得入内”的告示,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其实不管理肯定是不行的,问题是怎么管,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用什么方法管。群众对城管意见那么大,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市管理的某些指标具有非人本化的性质。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拆迁,也具有非人本化的性质。旧城改造是必要的,特别是城市的商业区、文化区、窗口地区和基础设施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条件,美化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但是,为了拉动房地产市场,不加区别地针对居民区的拆迁改造,只会增加群众负担,加重群众生活成本。国外有些城市,富人住郊区甚至远郊的别墅,公寓区、贫民区在市区。我们反过来,拆迁的困难户都转移到远郊,经济适用房多数建在远郊,他们的生活成本仅交通费就要多花许多。城市的建设为富人考虑多,为穷人考虑少。上海这样一个大都市,新中国成立前那么长时间有棚户区,过去每个城市都有棚户区,就是条件相对差一些的地方,有的甚至是有点破烂的地方,因为居民的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棚户区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现在美化城市要把那些旧民房大片地拆掉,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人为地加剧了社会矛盾。一些市区边缘的民房拆掉之后,没有便宜的地方能租住。有些地方的教育部门调整学区和学校布局,把农民工办的学校取消掉。这样一来,农民工子女读书很成问题。原来民工子女学校费用很低,现在把他们并入城市学校,他们要和城里孩子交一样的钱读书,农民工的生活成本增加。媒体曾报道,有个地方,政府专门花钱建造了楼房,一间房子放四张床,然后说对农民工说我,给你们谋利益了,一个月可以花一百多块钱用一张床,结果没有一个农民工要。记者采访农民工,他们说:“我在这边打工,工地就可以住,为什么要住那里?我每天工资才几十块钱,住在那边每个月要交一百多块钱,另外工地在城东,房子在城西,每天交通费又要加好几块钱,一个月下来,要多花不少,划不来。”结果政府为农民工造了房子,他们却不肯住。这种事情很多。有些城市建设草坪,大量采购,进口草皮,效果怎么样呢?一些中国土生的草可以上去踩,可以躺在上面,没什么事,外国进口的草很娇嫩,它只能看不能踩,这样做城市建设的成本无意间就扩大了。这些实际上都是为了完成脱离实际的非人本化指标的结果。过度城市化还带来了一些很严重的问题。公共设施跟不上,交通跟不上,电力、煤气、住房跟不上,生态恶化,大量人口失业,大众普遍贫苦化,犯罪率上升,城市管理成本上升等(城市管理是要成本的,我们现在城市管理成本很高,有些重大的案件破案很快,一打110警察就到场,这很好。我们的公安已经从静态管理转入动态管理,这是很了不起的,但要有成本的)。当初,在盲目扩充人口的时候,矛盾可能还不会马上暴露出来,但是这些问题,迟早会成为社会动荡的隐患。城市的各种利益阶层、各种等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做得很不够。城市居民各个等级间的利益和愿望要调节好,社会矛盾不能太尖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不是没有矛盾没有差异,但是社会的利益分配,必须维护公平底线。党中央提出要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并且提出和切实落实关注弱势和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正确和及时的。城市虽然扩大了,但是还没有建立成熟的社区伦理。城市有城市的伦理,过去西方学者把农村社会称之为通体社会,把城市称之为联组社会,是按照农村和城市的不同伦理精神来分析它们的性质的。通体社会和联组社会,这两个概念有一点玄。什么叫通体社会?在一个村子里面,可能聚集着一个宗族,本来就是一个熟人社区,居民有共同的价值观,也有比较稳定的民间纠纷的处理习惯,社会秩序比较稳定,所以叫通体社会。但城市人口来源于各个地方,他们脱离了原住地,来到了陌生的地方,没有了原住地居民之间在生产上、血缘上、情感上、历史渊源上的密切联系,必须自我奋斗,优先考虑个人利益才能生存,这就导致城市各个群体之间的亲合度不够,所以城市社会是一个联组社会。也有人反过来讲,说农村里是机械团结,而城市是一种有机团结。因为农村里虽然有统一的乡规民俗,但乡民之间缺乏共同利益,缺乏有机的分工合作,所以他们之间的互相团结不是很稳定。而城市里专业分工的程度很高,各个行业之间互相依存度比较高,某一个行业、某一个工种停下来,其他行业、其他工种,甚至整个城市的运转就要停下来。所以城市的人必须互相协作,互相支持,高度紧张地团结在一起,为了共同的生存而结合。城市居民的结合,当然比农村居民之间的结合,要密切得多、有机得多。以上两种看法都有一定道理。这两种看法取了两个极端,有点绝对化,因而可以继续讨论。但是,不管怎么说,城市确实应该有共同的社区伦理。所谓城市的社区伦理,是指城市居民共同遵守的体现都市文化特征的公共规范,包括城市的公共信仰、公共观念、公共权力、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公共制度等一系列规章性、制度性、观念性、习惯性价值与规则。有这一整套公共的规则,来维护市民的共同利益,把人们共同生活的代价降低下来。共同生活是有代价的,有时社会的组织不协调不合理,共同生活的代价就很大。城市是五湖四海的人的汇集,所以必须确保每一个人的利益,否则大家无法共同生存。只有建立起共同的社区伦理,让这些五湖四海、三教九流的人有一种公认的价值基础,才能团结起来,这是一个很长久的过程。培育新形势下的城市伦理,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目前已经可以看出,在有些城市,城市化的推进,不是提升了城市原有文明的水平,而是降低了水平。原因很简单,在有些地方,外来人口差不多占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甚至超过了原住人口,城市原来的文化特色被消解了,甚至外来人口的语言、民俗、生活习惯、人际网络、利益诉求、群体风气改变了原有文化内涵,成为城市面貌的新的主流特色。多数情况下,这种新的特色带有许多负面意义的内容,或者说,具有负面的性质。怎样才能在人口急剧膨胀的条件下不降低城市的文明水平,强化城市的文明管理,让外来人口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改善他们的文明素质,是一个十分艰巨的现实任务。提供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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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一、 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二)城管执法的困境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三、 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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