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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材料生态化及其发展趋势摘要:从采用绿色原料、利用生物技术和开发可降解纤维3方面,综述了纺织材料生态化的发展现状,指出循环材料开发和使用是纺织生态材料发展的趋势。关键词:纺织材料;绿色;生态化;趋势目前在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影响下,许多国家都在致力于研究既不影响生态环境,又能利用生态资源的新型纤维。并提出纺织用材料必须经过毒理学测试,具有相应标志,符合环保、生态、人体健康要求。纺织材料生态化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发展方向。采用绿色原料开发生态纤维,利用生物技术发展可降解纤维,选择节约资源、可回收利用纤维原料已成为目前纺织生态材料发展的趋势[1~2]。1采用绿色原料开发生态纤维利用绿色原料开发生态纤维已成为获得生态型纺织材料的主要途径和研究、开发热点。从食用的香蕉、小麦、大豆、玉米、牛奶、虾、蟹等到木材、昆虫、蜘蛛都成为了生态纤维材料的来源。现今的绿色原料包括原生态自然物质,以自然物质为基础的提炼物及原有纤维的再加工产物3种[3]。1·1利用原生态自然物开发生态纤维自然界中原生态的物质即常规的天然纤维,以其自然本色和环保特性赢得人们喜爱。但天然纤维并非完全无毒,如天然纤维在生长过程中所施用的化肥及杀虫剂等化学药品是有害物质进入的主要途径。目前生态天然纤维主要致力于开发对杀虫剂和除草剂较少依赖的天然纤维和新型绿色纤维,如有机棉、有机麻等。同时许多新型原生态的纤维原料如木棉、菠萝叶纤维、香蕉茎纤维、竹纤维等生态纤维也在积极的开发与应用中。发现更多的天然纤维材料,进一步扩大天然纤维的可利用性,使天然纤维材料的发展日益扩大是当前利用原生态的自然物质开发生态纤维的主要研究方向[4~5]。1·2用自然物的提取物开发再生生态性纤维直接取自天然高分子物质,以自然物质为基础的提取物可形成绿色环保纤维,如Tencel、Modal、大豆蛋白纤维、牛奶、海藻酸钠纤维、甲壳素纤维、竹浆纤维等。这些纤维多属于再生纤维素或蛋白质纤维类,纤维本身主要由纤维素或蛋白质组成,易生物降解,符合环保要求。有关再生生态纤维方面的研究较早也较多,许多纤维的开发和应用也较成熟[6]。如甲壳素纤维,所用甲壳质广泛存在于虾、蟹等水产品和昆虫、蜘蛛等节肢动物的外壳中,也存在于菌类、藻类的细胞壁中。甲壳质纤维是一种可降解的环保型动物纤维素纤维,废弃后可被微生物分解。这种纤维具有生物活性,有良好的吸附性、粘结性、抗菌性和治伤性能。它是自然界唯一带正电荷的动物纤维,对危害人体的大肠菌杆、金色葡萄球菌等具有较强的抑制能力,适合制造特殊的医用功能纤维产品。此外,近年开发的新型蛋白复合蚕蛹蛋白粘胶长丝纤维,利用与粘胶纺丝原液共混,纤维素形成芯部,蛋白质集中于表面,构成分子上的稳定结合,形成具有特定皮芯结构的蛹蛋白粘胶皮芯复合长丝。纤维中蛋白质含量为10%~20%左右,纤维与皮肤的亲合性好,保健功能显著[7~8]。1·3利用原有纤维的再加工开发生态性纺织材料采用自然原料通过高分子化学合成的方法可加工、生产生态纤维材料,如聚乳酸纤维(PLA)、聚羟基乙酸纤维(PGA),及它们的聚合纤维(PLGA)。这些纤维原料资源可再生和重复利用,使用过程安全。纤维开发途径包括微生物合成生态纤维和化学合成高分子生态材料。由微生物合成的聚羟基链烷酸酯、短梗霉多糖、功能蛋白高分子等都可以纺制成纤维。另外,微生物还可直接用于生产可生物降解的纤维。如短梗霉多糖(Pullulan)纤维就是以谷物或马铃薯为原料,由出芽短梗霉产生的一种胞外水溶性多糖(由麦芽三糖1,6键接形成的聚合物)合成,其强度和硬度等物理性质与聚苯乙烯相当。Pullulan纤维具有平滑、透明、光泽好、强度高(与尼纶相当)、无毒、无味、无色、能生物降解的特点,适合作手术缝合线和医用敷料。还可利用多糖液中培养出的细菌(膜醋菌)获得直径大于40 nm的生物纤维丝条,用微菌类霉菌体合成支化营养菌丝或长度达几厘米的由孢子囊柄组成的丝条,分离纯化后丝条能够织成无纺布,用于湿法无纺布的过滤材料[9]。化学合成高分子材料是将天然物质通过化学加工方法合成,如美国杜邦公司2000年10月投产的索罗那(Sorona)纤维就是以玉米为原料的全新多聚体化合物。其纤维制品在舒适、耐磨、弹性、抗皱、防护等性能方面,大大优于现有的化纤制品。制成的人造皮革更柔软,更似真皮,且可回收再利用,为重要的环保产品。还有以玉米、小麦等农作物为原料发酵成乳酸再聚合而成的高分子化合物聚乳酸纤维(PLA)等[10]。2运用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开发生态纺织材料将现代生物技术巧妙地用于纺织纤维的开发,不仅能有效地改进现有纺织原料的不足,还可根据需要开发出适合纺织生产的新型纺织纤维,为纺织原料研发开辟新的途径。天然彩色棉纤维是美国科学家利用基因改性技术开发出的一种新型棉花品种,通过将彩色基因移植到白棉DNA中而获得。彩棉产品省去染色、印花等工序,减少了加工污水的排放和能源消耗,实现了从纤维生长到纺织成衣全过程的“零污染”。利用基因改性技术可生产抗虫棉,避免农药对环境及棉本身造成危害。中国农科院等单位将苏芸金杆菌的毒蛋白基因转入棉细胞内,培育出了十多个抗虫棉品种,能产生一种对抗鳞翅目昆虫的毒素,抗棉铃虫能力达80%以上。此外,转基因抗蚜虫棉、转基因抗虫抗病棉也相继培育成功,已在我国实验推广[11]。利用现代生物、基因工程技术还可向棉纤维中引入其他成分,形成天然多成分棉,改善棉纤维的性能。如利用在棉纤维中腔内具有可生物降解的聚酯内芯来生产天然的涤棉混合纤维,或引入动物纤维蛋白,从而形成含动物纤维的天然多成分棉,对改善棉纤维自身的不足,提高棉纤维的性能有很大贡献[12]。五彩丝、彩色羊毛的取得主要靠蚕的基因突变。利用染色体技术把需要的基因组合输入家蚕体内,培育出能吐彩丝的新蚕种。选择合适的彩色基因导入绵羊体内,也可培育出具有天然色彩的彩色羊毛[13]。运用现代生物技术还可扩大纤维的生产。例如,蜘蛛丝因具有超高强力是开发高强织物的理想原料,但如何获得大量的蜘蛛丝来满足纺织生产的需要就成了产品开发过程的难题。为此,加拿大Nexia公司将从蜘蛛丝蛋白中分离出的有关基因转入奶牛和山羊的乳腺细胞中,从其分泌的乳液中获得经过重组的蜘蛛丝蛋白,并从中提取到与蜘蛛丝性能相似的丝蛋白纤维。此外,还可利用微生物发酵技术从蜘蛛丝蛋白中分离出有关基因,人工重组到可以用发酵法大量生产蛋白质的诸如大肠杆菌或酵母菌等微生物体内,在其细胞中产生蜘蛛丝蛋白[14~15]。3可生物降解材料开发可生物降解纤维是指在一定时间和适当的自然条件下能够被微生物(如细菌、真菌、藻类等)或其分泌物在醇或化学分解作用下发生降解的纤维。可生物降解纤维制成的纺织品,通常在微生物作用下,可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对环境无害的物质,是理想的石油类纤维材料替代品。降解采用的方法有堆肥降解、土地埋入降解、在活性污泥中降解、海水浸渍降解,以及在聚合物中通过添加组分进行共聚来加速降解等。目前美、欧、日对可生物降解纤维的研究处于领先地位,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16]。常见的天然纤维及目前研究较多的纤维素纤维、蛋白纤维、甲壳素纤维、淀粉纤维等都具有良好的生物降解。而合成纤维可降解中较大的一类是水溶性聚合物,它是一种亲水性的高分子材料,在水中能溶解或溶胀形成溶液或分散液,其分子链上一般含有一定数量的强亲水基团(如羧基、羟基、氨基、醚基和酞胺基等)。常见的生物降解性合成高分子有聚乙烯醇(PVA)、聚丙二醇(PPG)和聚乙二醇(PEG)等。聚乙烯醇(PVA)是人们最熟悉的水溶性高聚物,它在纤维和纤维改性及制作膜材料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Planet Packaging Technologies公司用PEG共混制造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美国Air Product & Chemical公司也开发了一种商品名为Vinex的材料,它是由聚乙烯醇和聚烯烃、丙烯酸酯接枝聚合而成,材料具有可降解性[17-18]。另一类是利用自然界中存在的天然物质经化学加工形成的合成纤维,如聚乳酸纤维(PLA),虽为合成纤维,但其原料来源于地球上不断再生而取之不竭的农作物,其废弃物埋入土中后,在土壤和水中微生物作用下大约经过1~2年时间,纤维可被完全分解为CO2和H2O从而发生降解[19]。虽然可降解纤维材料的开发已取得一定进展,但研究进行得还很不够,也没有取得较大的突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可生物降解功能纤维需求的增长,可以预见在新技术的应用和新材料的涌现下,可生物降解纤维将会被更广泛地应用[20~21]。4生态材料的发展趋势循环材料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在主产业链上向前、向后延伸,实现闭合循环发展,使所用的原料和能源在不断的循环中得到合理利用,节约生态资源。现代纺织要求材料可循环、再生,产业发展可持续,因此,循环材料的开发和利用应是未来生态材料发展的趋势。最近日本提出了“完全循环型”新概念,要求彻底实现纤维从原料使用到最终制品回收全过程完全循环。吉玛公司、杜邦公司对聚酯等装置也提出了“全循环”概念[22]。天然纤维材料是地球上巨大的再生性生物高分子资源,作为“从自然产生又回到自然”的资源循环型材料,具有不可替代的发展优势。人造纤维材料作为传统的纺织材料,其原料多为天然可再生的非石油资源(木、棉、亚麻、竹、麦杆等),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合成纤维多为石油化合物,而石油属原生资源,且常规合成纤维具有不可再生、不可降解性。目前合成纤维如何进行回收再生是生态材料研究的重点,也是治理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合成材料循环使用的一种最积极的废弃物处理方法。已开发了有回收聚合物、纤维的原料再循环和回收单体的化学再循环系统[23~25]。回归自然、适应环境是纺织材料总的发展趋势。生态化纺织材料的发展为保护生存环境,实现纺织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符合21世纪绿色环保型时代的要求。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可认为未来的纺织工业将是绿色生态工业。参考文献:[1]吴湘济,沈晶.纺织工业绿色纺织品的设计与开发[J].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2,(12):298-317.[2]黄猛.我国绿色纺织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棉纺织技术,2000,(2):31-33.[3]甘应近,白越,等.绿色纺织品的现状与展望[J].纺织学报,2003,(6):93-95.[4]Peter F Greenwood, green are cotton and linen?[J].textiles,1999,(3).[5]付群锋.浅谈新世纪纺织面料的发展趋势[J].印染,2000,(7):49-50.[6]A P Aneja,等.21世纪的纤维[J].国外纺织技术,2000,(1):1-3.[7]李晓燕.生态纺织纤维的性能与应用[J].棉纺织技术,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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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倾销法的局限性摘要】WTO反倾销协议目的在于防止各国滥用反倾销法,而各国的反倾销法却多彰显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本文试从反倾销理论,反倾销规则辅以案例的角度论述反倾销法的局限性。【关键词】反倾销;局限性;WTO反倾销协议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主义无疑担当着国际贸易领域的风向标和旗帜,然而随之频频出现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又成为合法的国家贸易管制措施。矛盾便因此产生:各国都不愿放弃自由贸易,经济一体化给国内经济带来的收益;然而又要随时收藏着屡试不爽的尚方宝剑,遇有害于本国主力保护的产业的进口贸易,无论是冠着“自由”或是戴着“一体”,一律问斩!反倾销法曾经发挥过很大积极作用这一点勿庸置疑,但随着由倾销引发的争端的急剧增多,人们对倾销及反倾销的认识逐步深入,使得许多人对反倾销法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特别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一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反倾销法的局限性日益彰显。因此,笔者认为必要的重新审视反倾销法的价值有利于反倾销制度改革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进步。一、反倾销理论天然亟待弥补的缺陷性(一)难逃大国政治经济需求的干涉,难除利益主体发言权强弱的影响自由贸易初期,英、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持续繁荣的生产力促使国家粮食和工业产品的增长率远超过人口增长率,导致大量剩余产品,迫切需要打开其他国家市场,一方面对其他国家征收高额关税,另一方面以低价倾销方式输出廉价商品。(P3)当时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害怕外国企业(或卡特尔)可能会故意采用倾销手段,通过价格优势来排挤本国竞争者而形成垄断。为保护国内企业,它们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于是,在立法之初,西方大国凭借其政治经济在世界不可动摇的优势享有强势的发言权,对反倾销提起的条件,调查手段及程序,发展中国家的有限度放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有利于保护本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的规定。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立法之初的弱势发言权,幼稚的认识及与之不配套的既有制度,可以说根本不具备在当时国际贸易领域左右反倾销认定处理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反倾销法诞生之初就带着不平等的胎记。(二)立法目的的时代局限性此点多体现在走在反倾销立法前列的经济发达国家地区,不包括后来才有这方面觉醒意识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为列,就是保护主义的产物。其目的并非为保护自由竞争,而是保护其国内产业。(P29)美国在70年代经济地位有一定下降,产业界人士难以接受外国厂商成功的合法性,宁愿把外国厂商的成功归结为他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立法者不考虑如何提高国内经济效益,反而费尽心机为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美国才为执行该回合最终协议而对反倾销法的因果关系条件要求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美国之外的包括欧盟,亚洲韩国和日本或多或少也有这样的时代局限性。(三)醉翁之意在乎山水之间传统经济学理论将“倾销”分为三种类型,掠夺性倾销、偶发性倾销、长期性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掠夺性倾销才具有对进口国产生伤害的最大可能,也是理论上反倾销的重点归制对象。而实际中,反倾销的进口国自知掠夺性倾销鲜有,而将醉翁之意置于前两者这些经济学家眼中大有益于进口国产品用户的非重点归置对象上。可谓醉翁之意不在掠夺性倾销,在乎“偶发”,“长期”之间也。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倾销的发生要求倾销出口方同时拥有几大优势:1.出口商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力,能够承受倾销期间为了赶走潜在竞争者而受到的巨大损失,而不至于伤害自身。2.一旦倾销出口商消灭了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进口国市场必须存在对新公司的进入的壁垒。如果没有这种壁垒,新公司将重新进入,倾销出口商垄断定价的好处将被它们享用,从而使倾销出口商的垄断地位遭到破坏。3.倾销出口商必须说服政府阻止其他国际竞争者进入市场,否则它的垄断地位也将不复存在。以上优势同时具备,难度较高。进口国政府不会用禁止其他国际竞争者进入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倾销出口商。可见掠夺性倾销的发生要假设出口国中仅存在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供应商,并且其他生产竞争性产品的企业又相对弱小,掠夺性倾销才更可能发生。从战后来看,真正意义上的“掠夺性倾销”,还真是难以列举。二、WTO反倾销协议规则自身的欠佳细节(一)保护主体定位的偏向性,缺失性笔者认为反倾销保护的着眼点明显倾向于进口国产业的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应当将反倾销的保护对象作个修订,而是笔者认为目前反倾销法没有能够实现对产业保护而消费者受益的终极价值实现。尽管消费者是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是直接的,甚至是长期的,但反倾销法中,很少提及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无权过问反倾销调查,无权取得有关资料,如:欧洲消费者组织曾经提出要求取得反倾销调查中的材料,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反倾销程序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及其组织,因此,不予准许。(P11)即使在GATT1994的反倾销法中,也只规定“当局应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机会,如果该产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关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但是,消费者却无权获取资料,无权要求中期评审和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二)具体规则的主观臆断性和失横性从法理上讲,法律应当具有可预见性,根据法律人们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律才会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而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各国反倾销法都存在具体规则立法的不客观,不平衡。1.“国内产业”、“损害”、“正常价值”、“因果关系”、“同类产品”、“可比价格”等概念的界定有很大的主观臆断性;再加之一些模糊字眼:相同贸易水平、通常、适当等界定上的含糊性,致使判断难以实现客观平衡。各成员国在立法时无不充分利用这种“法律漏洞”,授予执法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类裁量权在不同的国土接出不同的果实,味道各异,难以形成统一平衡的标准。2.公共利益原则的任意拿捏。《WTO反倾销协议》没有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出直接的规定。《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1条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是认定反倾销成立的第四个标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三个反倾销认定条件)。可见在各国关于公共利益原则作为反倾销成立大的例外并没有完整统一的规定,由此推知在适用该原则时势必存在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任意性自然滋生。3.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方面,不论其在进口成员的生产或消费方面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增加,都视为进口量大为增加。因而,要推论出国内产业造成的已经或将是的损害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个标准是有利于调查当局认定倾销损害的。4.公平价格比较方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明确指出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比较时,是建立在企业单个交易基础上的单个企业出口价格,还是建立在所有企业交易上的平均价格,导致反倾销当局可以从多种方法中随意选择计算倾销的方法。采用前者计算,有时当企业出口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完全相等时,也会计算出倾销幅度。5.发展中国家特殊条款中的“建设性补救措施”没有真正考虑保护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可参见WTO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印度诉欧盟亚麻床单反倾销税争议”的专家组报告。三、对抗反倾销法局限性的改革浅见(一)目前存在三种改革观由于反倾销法存在着上述缺陷,国际社会主张对反倾销法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主张主要为三类:第一,主张完全废除反倾销法,而认为不必用竞争法来代替(废除论);第二,主张对现有反倾销协议进行改良,用竞争标准来确定损害标准(改良论);第三,主张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取代论)。(二)以竞争法的原则理念影响反倾销的作用空间笔者认为,未来最终的方案无论是怎样,至少现在改革走第二种路更合乎当前的国际和各国实际,具体的修改主要有这几个方面:1.进一步明确诸如“国内产业”、“损害”、“正常价值”、“因果关系”、“同类产品”、“可比价格”的概念以及相同贸易水平、通常、适当等的程度。2.制定一定统一性的各国实施细则,保证数据获取的公正,平衡。3.由过去一味保护竞争者逐步转向保护竞争引入“公共利益”条款,考虑消费者、下游用户及整个社会的利益。4.采用更严格的损害标准,如提高“微量”标准等,直至最后采用竞争标准。5.改革救济方式,对反竞争的掠夺性倾销,进口国利益受损方有权直接向出口国企业要求损害赔偿。6.对发展中国家的调查手段,程序不应设定模式而应切实考虑条文中的优惠。这种过渡性改良虽是治标不治本,然而是目前可行性较高的方案,因此笔者赞成目前采用改良论克服反倾销法的局限性。【参考文献】[1]沈四宝,刘彤.WTO反倾销协议解读[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2]Bernard and Petros andAntitrust,JOurnal of World Trade,Nol,1996.[3]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论析[J].现代法学.2004(91~95).[4]Bernard and Petros andAntitrust,JOurnal of World Trade,Nol,1996.[5]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S].第3条第2款,第3条第3款,第5条第8款.[6]WTO争端解决机构“印度诉欧盟亚麻床单反倾销税争议”的专家组报告,WT/BS14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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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反倾销法由来已久,各国立法者指出其目的是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但是,我们经过逐步分析可看到,反倾销法的最初和真实目的并非如此。而且,从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看,具有倾销认定的非客观性和忽视消费者利益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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