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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你没有体现出来 婚姻法比较 是与国外还是与国内的些比较?美国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比较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二、无效婚姻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穆斯林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五、离婚时共同的分割(一) 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二)中国法律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与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了赠与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一)美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同时也指女方对男方的支付。1、 离婚后获取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条件: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因素:(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2) 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3) 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4)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5) 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6) 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7) 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2、扶养费的数额: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二)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作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六、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一)美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1、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与中国法院的作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经济来源;(2) 父母的经济条件;(3) 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4) 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5) 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2、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其一,百分比抚养费模式 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如某州的规定:其二,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二)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且,根据相关法律,对子女离婚后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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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孝道之现代转换陈秀鸿(福建教育学院政史系, 福建福州350025)摘要: 传统孝道具有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批判继承传统孝道, 倡导孝敬父母, 对调节代际关系, 实现家庭和睦, 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推陈出新, 实现现代转换, 建设新型家庭美德。关键词: 传统孝道; 二重性; 建设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十分强调反映亲子伦理关系以及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孝道”, 认为其是儒家伦理道德之首, 是几千年来为社会普遍宣扬、普遍奉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从效果上看, 孝是一种管理手段, 它将礼法的外在约束与道德的内在约束相统一, 为“修齐治平”的目的服务。在当前我们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家庭美德建设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种种事实表明, 传统孝道仍有保留和发扬光大的价值, 实现其现代转换势在必然。一传统孝道荡漾着二重性的色彩。正是这一色彩使得传统孝道历经各个朝代、各种意识形态而不衰,使得对它的批判继承发掘成为可能。它既表现了人民大众敬老养老的优良道德传统, 又被统治阶级所利用, 作为欺、愚弄人民大众的精神鸦片。首先, 从道德范畴上看, 孝具有二重性。在阶级社会里, 任何一种道德范畴或道德行为准则的提出, 都有它的阶级利益基础。正如恩格斯说的:“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 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当然我们在强调道德的阶级性时, 并不否定道德具有全民性的成分和因素。道德不可能只具有阶级性而无全民性; 或相反, 只具有全民性而无阶级性。这是由道德的最深层本质决定的。一切阶级社会的道德都是具体的阶级意义与一般意义的统一, 孝亦不例外。从阶级意义上看孝。例如孟懿子问孝, 子曰:“无违。”[2]即所谓孝, 就是不要违背“周礼”。这是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的, 完全压抑了子女的进取精神与创造能力, 是对子女自我意识和人身价值的根本否定。如果今天再提倡“无违”, 显然不合时宜。又如子曰:“父母在, 不远游, 游必有方。”[2]在经济横向发展的今日社会, 不可能父母在不远游。现在的人都已是社会的人, 而不只是家庭的人。他们不仅要对父母尽责, 更要对国家尽责。再如封建社会某些孝子典型的树立,包含着许多愚昧残忍的东西, 背离了人的正常心理,在社会上培植起一股愚孝的风气, 带有浓厚的宗法性、阶级性。诸如此类, 均属孝概念的特殊意义, 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等级性, 成为压抑青年人之独立性、创造性的工具, 是传统孝道发展的异化状态。首先从一般意义上看孝。传统孝道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容, 即其不仅仅适用于一个社会、一个阶级或一个时代。例如传统孝道中的养亲、尊亲、敬亲思想不论哪个阶级、哪个时代都需要。孙中山先生在《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的演讲中说:“现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国家, 讲到孝字, 还没有像中国讲得这么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毛泽东同志在1959年回故乡韶山时曾深有感慨地说:“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 不信神鬼。但生我者父母, 这还是要讲的”。又如“陆绩怀橘以孝母”、“李密陈情报母”等折射其对父母恭敬有加, 眷爱情深。再如木兰代父戍边等, 则反映了奋不顾身救父辈于危难的孝行, 千百年来为人们所颂扬。如此等等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仍有裨益,我们要创造性地加以继承发扬。其次, 从孝的功能与作用上看, 亦具有二重性。一方面, 封建孝道体现了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关系的地主阶级道德原则, 是为封建专制服务的。自西汉始, 统治阶级就把孝道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以孝治天下, 形成系统的孝道。不仅认为“君子之事亲孝, 故忠可移于君。”即所谓移孝作忠, 忠孝合一,而且提出“三纲”即“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归纲”。在宋明时期有所谓“天下无不是底父母”,“天下无不是底君主”。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完全是一种统治与服从的关系, 毫无原初平等、民主意味。这是封建等级制度强化在伦理道德关系上的反映, 把忠君、孝亲引向愚忠愚孝的歧路。传统孝道成为统治阶级捍卫本阶级利益的道德武器, 成为麻痹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然而我们又必须看到, 孝作为一种家庭或社会伦理规范, 其功能与作用有值得肯定的东西。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 只有家庭稳定才会社会安定, 而孝道在维系、稳定家庭方面具有任何其它道德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植根于亲子间的血缘亲情, 不仅调节父子关系, 也调节兄弟关系, 成为维系家庭的凝聚力。传统孝道还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推己及人的社会之爱, 提倡关心和爱护全社会的老人。这对于培养人民大众的群体意识、责任意识, 稳定社会秩序, 治理国家等有着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我们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传统孝道做出正确评价, 并使之古为今用。二孝敬父母, 是人类相生相养的自然情感。从以上传统孝道的二重性分析可知, 传统孝道既有糟粕, 又有予以保留并且发扬光大的价值。我们既不能沿袭传统孝道来进行现代家庭美德建设, 也不能割断家庭伦理发展的历史凭空去创造什么新规范, 而要既深入批判、坚决破除封建宗法制、等级制的内容, 又继承发扬、充分利用中华民族尊老敬长等优良传统,使传统孝道创造性地转换为社会主义的新型孝道。具体说来:第一、批判继承传统孝道养亲的合理内核, 让赡养父母成为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起码要求养亲是传统孝道的基本内容之一, 是子女对父母的物质赡养。赡养父母, 早在西周就是孝的主要因素。《尚书·酒诰》中周公说:“姝土嗣尔股肱, 纯其艺黍稷, 奔走事厥长上。肇牵车牛远服贾用, 孝养厥父母。”指出为养父母, 应尽力农事、商务活动。孔子把养亲作为庶人的重要孝道, 指出:“用人之道, 分地之利, 谨身节用, 以养父母, 此庶人之孝也。”[3]而且要求“事父母, 能竭其力”[2],“养则致其乐, 病则致其忧”[3]。孟子也把物质上侍奉父母作为孝的重要内容。在他看来,“惰其四肢, 不顾父母之养, 一不孝也; 博奕好饮酒, 不顾父母之养, 二不孝也; 好货财, 私妻子, 不顾父母之养, 三不孝也”[4]。扬弃古之养亲其维护宗法制度的目的, 养亲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要根据时代需要赋予其新内涵, 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一些家庭中, 有的成年子女以反对封建为借口, 虐待父母, 遗弃父母, 这是极端错误的。封建社会曾把赡养父母涂上一些神秘色彩, 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剥去“孝”字上的虚伪的外衣, 发扬亲子间真诚的爱。谢觉哉同志在《爱父母》一文中曾尖锐地指出:“必须严厉地斥责那些把反封建反资产阶级思想做不养父母借口的人是无良心和无耻。要告诉青年们: 侍奉父母不是封建, 不是资产阶级思想, 而是人类的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时至今日, 养亲不仅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美德, 更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第二, 尊亲敬亲, 让父母得到精神上的慰藉与满足。传统美德强调必养且敬, 认为作为子女, 不仅要给父母以衣食供奉的物质之爱, 更要给之以尊重、关怀使其心情愉快的精神之爱。“今之孝者, 是谓能养,至于犬马, 皆能有养。不敬, 何以别乎?”[2]赡养父母和尊重父母是相辅相承的两个方面, 二者缺一不可。对待父母, 只敬不养不为敬, 只养不敬伤其心。孔子认为要以敬的态度赡养父母, 关心父母的健康, 以敬爱的心情和和颜悦色的态度对待父母。其学生曾参进一步发挥老师敬亲的观点, 指出“孝有三, 大孝尊亲,其次弗辱, 其下能养。”[5]敬亲是子女对父母的内心感情的自然流露, 体现了人的文明和教养程度, 是孝道中比养要求更高的一种孝行, 随着当前我国现代家庭格局的核心化、小型化发展趋势, 以及空巢家庭的日益增多, 养老敬老问题更加突出。敬亲并非顺亲。敬和顺看似一字之差, 却反映了两个时代不同的道德观念。虽然传统孝道也并非不辨是非而被动地一味依从, 主张父子有争君臣有争,“事父母, 几谏”, 然而“见志不从”, 也只能“又敬而不违”,“劳而无怨”而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子女无条件地顺从父母意志仍成为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动摇的法则, 违背之即为不敬不孝。这应该说是中国道德传统中的糟粕。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父( 母) 子( 女) 关系亦不例外。我们今天讲尊亲敬亲是以平等为前提的, 相互尊重, 彼此信任。作为晚辈, 不是绝对服从长辈意志, 而是尊重他们的人格, 尊重他们的感情。一位83 岁老人在手记中这样写道:“晚辈和长辈之间, 真正的赠予机会似乎不多, 却每天都有。这种赠予可能只是一句和善的话语, 或者是一封问候的信函。但最重要的是将自己的真诚融汇进去。”社会主义社会所提倡的正是这种注重情感性的新型孝道, 与偏重角色性、权威性的传统孝道有着根本差异。为人子者不仅要在物质上自愿地赡养父母, 更应注意精神上的赡养, 给予父母更多的关心和敬重, 让他们得到精神上的慰藉与满足。第三、树立为祖国效力、为人民服务和为父母争光相统一的道德价值观孝道不仅要求子女对父母尽义务, 而且还要求他们要立德、立言、立功, 以达到“扬名声, 显父母, 光于前, 裕于后”[6]的目的。显亲扬亲、光宗耀祖是传统孝道的重要内容之一。子女们跻身仕途, 努力求取功名, 以承父志, 实现父母亲对儿女的殷切希望, 从而为父母祖宗争得荣誉, 进而张扬父母、祖宗的生命。传统孝道认为孝虽自小家( 庭) 始, 却不能于小家( 庭) 终, 而要进一步扩展到整个国家。尽孝忠君被视为封建社会男子的最高德行。孝道在中国封建社会具有超出家庭伦理范畴的广泛社会和政治意义。今天重新审视“立身扬名以显父母”及移孝为忠等, 固然不可否认其带有功利色彩的尊老敬宗观念,及“以孝治天下”以至塑造孝忠于君的顺民从而保证封建王朝安然无恙的目的, 但是它把对父母的爱同对国家的忠相统一, 主张一个人要在社会上建功立业, 为社会做贡献, 这是值得我们继承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子女必须为父母争光, 但能否为祖国效力、为人民服务是其能否为父母争光的关键, 也是孝与不孝的标准。我们反对借孝敬之名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行为, 也反对借为国家为集体之名不赡养父母、甚至虐待父母的行为。养亲、尊老敬老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 也不单纯是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而是社会主义家庭领域中的公德, 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 成年子女应自觉树立起为祖国效力、为人民服务和为父母添光彩相统一的道德价值观。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大力提倡的新型孝道。第四、实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的和谐统一在封建社会中, 所谓孝子, 必须遵守所有的封建道德; 同样地, 今天的孝子也毫不例外地要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道德, 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机地统一起来。一般说来, 一个从小在家庭中受到良好道德教育的人会比较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 在走上工作岗位后会比较容易地培养起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一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逐步提高的社会公德水平, 以及在长期职业生涯中逐步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又会为其全面履行家庭美德奠定坚实的基础。难以设想, 一个置社会公德于不顾者, 一个毫无职业道德的玩忽职守者, 在家会是一个尽心尽力养亲尊亲的孝子。反之也难以设想一个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养不敬的人会尊重别人, 会遵守社会公德, 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尽管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存在差别与矛盾, 但应力争达到三者的高度和谐统一。三孝敬父母是全球性的永恒的主题。邓颖超同志在《尊老敬贤是时代的风尚》一文中说:“古往今来,那些尊老敬贤、爱老养老的贤人君子, 为世人所传颂, 成为道德的楷模。今天我们不仅要继承这些优良传统, 而且应该发扬光大, 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让全社会的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批判继承传统孝道, 倡导孝敬父母, 对调节代际关系, 实现家庭和睦, 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倡导孝敬父母不是怀古倒退, 而是对封建传统孝道的扬弃由于传统孝道的许多内容悖逆人性, 违反历史进步的规律, 扼杀人的独立人格与自由意志, 因此自“五四”以来遭到许多青年知识分子的强烈批判, 这是进步的表现。但是在批判过程中又把孝的合理部份给否定了。例如已故学术界老前辈杨伯峻先生就对《孝经》采取了全面否定的态度, 认为这部书内容陈腐、文字简陋, 实在不值得一读。这与“左”的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有人惯于把孝与封建社会联在一起, 把孝与封建混为一谈, 视孝为一切愚味落后的根源。这就造成了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以为倡导孝即是复辟封建专制制度,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固然学术界一度视孝为禁区, 不少人怕抓辫子、打棍子、戴帽子而不敢涉足, 但铸成民族性格的孝道思想并不因此而窒息。它作为人类的伦理道德, 会随着人类的存在而存在, 只不过会因历史的发展、变迁而相应地在内容上有所增减, 但敬亲尊亲的思想永远不会变。今天提倡的“孝”, 是对传统的扬弃和超越, 它是建立在父( 母) 子( 女) 人格平等前提下子女对父母的道德责任, 是现代家庭中调节父( 母) 子( 女) 关系不可缺少的道德规范, 也是老人们得以安享天伦之乐的伦理保障。第二、倡导孝敬父母, 是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所必要的目前, 中国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一点四五亿, 超过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一, 且每年以百分之三点三的速度增长。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的权威性预测,到2025 年, 中国老年人口将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1/5, 居世界之首。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新旧体制交替。尽管社会养老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发展, 然而, 市场经济的波动性以及新体制的不稳定性使社会养老将难以取代家庭养老, 预计在今后半世纪, 家庭养老将继续发挥作用。尤其在农村, 依靠家庭养老更是老年保障的重要形式。赡养、尊敬自己的父母, 而且推己及人, 关心和爱护全社会的老人,大力发展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 这是每个青年人必须回答的试卷, 也将有效地解决目前家庭美德建设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有效地解决中国进入老年化社会面临的社会问题。第三、倡导孝敬父母, 是当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建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当然也还有不令人满意的地方。表现在亲子关系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 家庭的变化, 传统孝道中的许多积极因素遭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与破坏, 出现了令人担忧的扭曲现象, 如长幼地位颠倒, 小辈依赖父辈,“养儿不防老”等。这些现象与中华民族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相悖, 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对立。虽为少数, 却不仅使做长辈的感到精神上的痛苦, 使不少家庭缺少友爱和睦的气氛, 也破坏了社会风气。鉴于此, 在采取法律手段的同时, 还要从道德观念出发, 大力弘扬孝敬父母的美德。“孝”有能力把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家庭精神文明水平提高了, 必然能进一步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改观, 从而进一步切实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看, 大力弘扬孝敬父母并用法律把“孝”这一传统美德肯定下来, 培养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 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的现代家庭关系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第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道德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反过来, 它又会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发展。一方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养亲敬亲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另一方面, 敬老爱老风气盛行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秩序。一个孝子, 他不仅要遵守家庭美德, 而且要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 把为祖国效力、为人民服务与为父母添光彩相统一。试想, 一个社会诸如此类的孝子多了, 整个民族的道德素质也就提高了, 从而带来社会环境的安定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必然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2] 杨伯峻.论语译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0.[ 3] 汪受宽.孝经译注[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4] 金良年.孟子译注[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5] 杨天宇.礼记译注[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6] 周月明.三字经[M] .成都: 天地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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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飘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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螃蟹横走

本文原发期刊:全国优秀社科期刊《邯郸学院学报》2013年第四期。 [摘  要]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在借鉴前人家庭教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家庭教育实践,提出了立德为上、家教宜早、一视同仁、严慈相济、言传身教、重视环境等家庭教育思想。其中许多富于生命力的内容,直到今天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颜之推;《颜氏家训》;家庭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9        [文献标识码]A     提到家训,人们自然首先会想到有“古今家训之祖”之称的《颜氏家训》,它是现存第一部以“家训”为名的家训专著,在中国家训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颜氏家训》继承了传统儒家家庭教育学说的精髓,并结合颜之推自己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及其家庭教育的实践经验,系统地阐发了丰富的家庭教育思想,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家庭教育理论体系,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理论宝库中的一份珍贵遗产,对后世家训及封建社会家庭教育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根据儿童、青少年心智发展特点以及道德养成规律,提出了立德为上、家教宜早、一视同仁、严慈相济、以身作则、重视教育环境等家庭教育思想,即便在今天仍能给我们以积极的启示和有益的借鉴。 一、“立德”为“上” 在传统儒家的价值观体系中,自古即有“三不朽”(《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之说,三者之中又视“立德”为“太上”之功。这种“立德”为“上”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影响了古人的教育观念,因而特别重视对子孙的伦理道德教育。颜之推虽然并不忽视子女的语言教育和技艺教育,如《颜氏家训·音辞》云:“吾家儿女,虽在孩稚,便渐督正之;一言讹替,以为己罪矣。”[1](p530)《颜氏家训·勉学》云:“人生在世,会当有业:农民则计量耕稼,商贾则讨论货贿,工巧则致精器用,……”[1](p143)“谚曰:‘积财千万,不如薄伎在身。’”[1](p157)强调语言、农、工、商等技艺教育的重要性。但由于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因而更为强调教育应以“立德”为“上”。 (一)强调“守道崇德” 《颜氏家训·省事》明确告诫子孙:“君子当守道崇德”,[1](p334)而不可单纯为了仕进利得,凭借雕虫小技投机钻营、谄事权贵。《颜氏家训·教子》载:“齐朝有一士大夫,尝谓吾日:‘我有一儿,年已十七,颇晓书疏,教其鲜卑语及弹琵琶,稍欲通解,以此伏事公卿,无不宠爱,亦要事也。’吾时俯而不答。异哉,此人之教子也!若由此业,自致卿相,亦不愿汝曹为之。”[1](p21)颜之推教育子孙,读书治学当以“增益德行,敦厉风俗”[1](p157)为第一要务,对当时目光短浅、思想狭隘、谄媚邀宠之徒的家教观念和实践给予明确否定。颜之推还教育子孙要忠诚、明礼、恭谨、节俭、仁义、信实。《颜氏家训·勉学》云:“未知事君者,欲其观古人之守职无侵,见危授命,不忘诚(本应作忠,避隋文帝父名讳而改)谏,以利社稷,恻然自念,思欲效之也;素骄奢者,欲其观古人之恭俭节用,卑以自牧,礼为教本,敬者身基,瞿然自失,敛容抑志也;素鄙吝者,欲其观古人之贵义轻财,少私寡欲,忌盈恶满,……”[1](p166)《颜氏家训·归心》云:“君子处世,贵能克己复礼,济时益物。”[1](p395)《颜氏家训·治家》云:“可俭而不可吝已。俭者,省约为礼之谓也;吝者,穷急不恤之谓也。今有施则奢,俭则吝。如能施而不奢,俭而不吝,可矣。”[1](p42)《颜氏家训·省事》云:“为善则预,为恶则去,不欲党人非义之事也。凡损于物,皆无与焉。……墨翟之徒,世谓热腹,杨朱之侣,世谓冷肠;肠不可冷,腹不可热,当以仁义为节文尔。”[1](p337-338)他甚至认为:“不识仁义,……慎不可与为邻,何况交结乎?”[1](p406)《颜氏家训·名实》云:“名之与实,犹形之与影也。德艺周厚,则名必善焉;容色姝丽,则影必美焉。今不修身而求令名于世者,犹貌甚恶而责妍影于镜也。上士忘名,中士立名,下士窃名。忘名者,体道合德,享鬼神之福祜,非所以求名也;立名者,修身慎行,惧荣观之不显,非所以让名也;窃名者,厚貌深奸,干浮华之虚程,非所以得名也。”[1](p303)又云:“信誉显而然诺亏,不知后之矛戟,毁前之干橹也。”[1](p306)他还以自己“年十八九,少知砥砺,习若自然,卒难洗荡”[1](p4)之反面典型教育子孙应尽早磨砺节操品行,以“德”立世。 (二)注重家庭人伦教化 俗话说:“家道和顺”,“家和万事兴”,中国古人特别注重家庭关系的和谐融洽,提倡以儒家的“夫义妇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伦理准则。颜之推信奉儒学,十分重视家庭人伦关系的和睦亲善。《颜氏家训·兄弟》云:“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己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入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1](p23)因而特别重视以儒家家庭伦理准则为依据,对子孙进行家庭人伦教化,协调家庭人伦关系,培养家庭成员的家庭伦理道德素养,形成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 二、家教宜早 颜之推认为,对后辈子孙的家庭教育开展得越早越好。否则会影响孩子一生的发展。《颜氏家训·勉学》云:“人生小幼,精神专利,长成已后,思虑散逸,固须早教,勿失机也。”[1](p172)就是说,小孩子知欲未开,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应当在孩子精神专一的时期抓紧教育孩子,切不可等到孩子长大成人,思想已懒散的时期才去教育他们,那就丧失了孩子教育的最佳时期。教子宜早的教育理念反映了颜之推在家庭教育上积极主动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其对个体认知发生规律及道德养成规律的认识,对于当今的家庭早期教育仍具有积极启示。当然,颜之推强调早教、早学的重要性,却并不认为,一旦失去早期教育便可以自暴自弃,而是明确肯定了晚学、晚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颜氏家训·勉学》指出:“孔子云:‘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荀卿五十,始来游学,犹为硕儒;公孙弘四十余,方读春秋,以此遂登丞相。”又指出:“幼而学者,如开月之光;老而学者,如秉烛夜行,犹贤乎瞑目而无见者也。”[1](p173)可见,《颜氏家训》虽然赞同“教妇初来,教儿婴孩”,[1]8而一旦失去早教机会,只要发奋努力,老而弥笃,仍然可以大器晚成。[2](p273) 三、一视同仁     颜之推主张父母应一视同仁地爱每一个子女,而不能偏宠偏爱,偏宠偏爱背离为人父母之道,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与家庭的和谐稳定。《颜氏家训·教子》云:“人之爱子,罕亦能均;自古至今,此弊多矣。贤俊者自可赏爱,顽鲁者亦当矜持。有偏宠者,虽欲以厚之,更所以祸之。”[1](p19)因此,父母在对待子女时任何小小的偏爱,都会在孩子们中间引起不良反应,以致造成他们之间的分裂,影响各自良好品性的形成。被偏爱者往往自高自大,骄横跋扈;被冷落者则可能自暴自弃,失去进步的勇气和信心。所以,无论是“贤俊者”,还是“顽鲁者”,都应同样对待。[3](p339)虽然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他们独享父母全部的慈爱,父母在慈爱子女时也不存在厚此薄彼。但也还有少部分家庭有两个或以上的孩子,他们的父母就应不分男女、俊丑、乖淘、智愚等,对他们一视同仁,慈爱他们,教育他们,为他们创造符合各自个性的发展机会。并且,当前的“独生子女”政策与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很大区别,它只是一个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我国今后大多数孩子可能不会再是“独生子女”,到那时对子女一视同仁地爱、育就成为家庭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严慈相济     中国自古就有“养不教父之过”、“慈母败子”、“孝子不生慈父之家”等观念。反对溺爱子女,只爱不教;强调家教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家长在家庭生活、家庭教育中的权威性。这一家教观念对颜之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且,颜之推早年即丧父母,跟随兄长生活,兄长对他慈爱有余而严教不足,致使他走了一断坎坷之路,所以颜之推特别强调,对子女光有爱是不够的,一定要寓爱于教、严慈相济。《颜氏家训·教子》云:“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1](p8)这一训诫确是真知灼见,发人深省,值得为人父母者牢记。不过,颜之推在主张严慈相济的同时,尚存在肯定严苛粗暴教子的片面化倾向。《颜氏家训·治家》云:“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力见”,[1](p41)认为棍棒体罚是管教子女的必要手段。《颜氏家训》还肯定了王大司马之母魏夫人对其子“少不如意,犹捶挞之,故能成其勋业”[1](p13)的极端做法,这一“棍棒底下出孝子”、“家庭之内肃如公堂”式的封建家长制作风与粗暴家教观念理应摒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体罚从根本上说是强制性的、消极的教育方法,它虽然可以取得一时的、表面的效果,但往往会扭曲被教育者的个性,影响被教育者身心的健康,其效果也不会持久。[4]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独生子女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独生子女几乎被每一位家长视为“掌上明珠”。在家长过度宠爱与无微不至的照顾下,造就了许多自私、任性、脆弱、孤僻懒惰的家中“小皇帝”,诸多家长陷入了极度矛盾与焦虑之中。作为家长,应当切记,溺爱不是真正的爱,娇子犹如杀子!当然,家教过严是对子女身心的摧残,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家庭教育要落到实处,必须使慈爱性与威严性、严肃性与民主性有机结合起来;有爱无教或家教过严,都达不到教育的最佳效果。家庭教育如此,学校教育也是如此。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并不等于对学生的溺爱、纵容和放任,而是把爱和严格要求结合起来。只爱不严,不是真爱;只严无爱,不是真正的教育之道。[5](p90) 五、言传身教 颜之推认为,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与孩子关系密切,情感深厚,他们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对于家庭早期教育,家长及亲近的人的谆谆教导更易激起孩子们感情的涟漪,获得他们的信任,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颜氏家训·序致》云:“夫同言而信,信其所亲;同命而行,行其所服。禁童子之暴谑,则师友之诫,不如傅婢之指挥;止凡人之斗阋,则尧、舜之道,不如寡妻之诲谕。”[1](p1)颜之推重视言传,更重视身教,他把父母等居上位者的身教作用称为“风化”,此“风化”乃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仿效,不需要居上位者的强制,教育感化的效果如何,完全取决于居上位者自身的言行。《颜氏家训·治家》云:“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是以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友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矣。”[1](p41)颜之推认为,上行则下效,因此,为人父母者首先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先正己身,然后才能发挥表率、示范作用,不断地熏陶和真诚感染子女,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形成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培养子孙良好的道德品质。这一思想是对孔子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6](p134)“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6](p136)与孟子的“身不行道,不行于妻子;使人不以道,不能行于妻子。”[7](p327)重视身教思想的继承与发挥,对于当今的家庭教育特别是家庭道德教育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六、重视教育环境 重视教育环境对子女的影响,是我国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孟母三迁”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古代教育家墨子和荀子曾分别以“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8](p11)和“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9](p3)“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9](p96)形象地概括了环境对于人的巨大影响。颜之推继承了这一家教传统,并结合自己的亲身体验,特别强调客观环境对子女教育的影响。《颜氏家训·慕贤》云:“人在年少,神情未定,所以款狎,熏渍陶染,言笑举动,无心于学,潜移默化,自然似之。”[1](p127-128)意思是说,人在年少的时候可塑性强,和贤者交往密切,潜移默化中就会受到对方的熏染,言行举止会自然而然地加以效仿,从而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颜氏家训·慕贤》又云:“是以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也;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自臭也。墨子悲于染丝,是之谓也。君子必慎交游焉。”[1](p128)所以和善人相处,如同进入了满是芝兰香草的居室,时间久了,自己也会变得芬芳起来;与恶人相处,就如同进入了满是鲍鱼的店铺,时间久了,自己也会变得腥臭起来。墨子看到染丝的情况,感叹丝染在什么颜色里,就会变成什么颜色,说的也就是这个道理。颜之推告诫子孙要注意选择良师益友,择善而居,择善而处,择善而交,揭示了人际交往对象的道德品行对自身品行养成的重要影响。这一注重环境,强调慎择师友的家教思想,反映了道德养成的一种客观规律,具有普遍适用价值。 六、余论 《颜氏家训》作为中国古代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家庭文化环境和个人人生际遇中形成并流传下来的垂询子孙的家训专著,其中所蕴含的家庭教育思想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所产生的时代印迹,受到特定阶级关系的制约,代表特定阶级的要求,体现特定阶级的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如主张“夫主妻从”,肯定严训体罚等体现封建家长制作风的家教观念,有悖于现代家庭教育的平等、民主理念,理应予以坚决批判与否定。然而,《颜氏家训》中阐述了立德为上、家教宜早、一视同仁、严慈相济、言传身教、重视教育环境等符合家庭教育普遍规律的家教理念,具有超越时空的恒久价值,即使到了今天仍未丧失其应有的理论光辉,值得我们去发掘、提炼、批判地继承,给现代家庭教育以积极启示。 [参考文献] [1]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M].北京:中华书局,1993. [2] 参见徐少锦、陈延斌.中国家训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 [3] 参见王正平.中国传统道德论探微[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4] 参见杨明.颜之推的家庭教育思想[J].华夏文化,1996,(3):20-23. [5] 参见赞科夫.和教师的谈话[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0. [6]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7] 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 [8] 孙诒让.墨子闲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 [9] 梁启雄.荀子简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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