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 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期刊类:【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J] 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1] 袁昊 “改革”还是“改良”——班级授课制带来的思考[J] 安徽文学,2011(11):249-专著类:【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1] 覃兵课堂评价策略[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1-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D] 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1]段燕芳 教学地图的运用对初中生构建脑中地图的影响[D] 吉林:东北师范大学,2009:1-报纸类:【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1] 曾居仁,汤苾 贵州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方案[N] 中国气象报,2008-12-09(001)论文集:【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C]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1]靳鹤龄,李明启 全球变暖趋势下青藏高原沙漠化发展趋势[A]三江源区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高级学术研讨会论文摘要汇编[C] 西宁: 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研究报告:【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1]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专利文献: 【格式】[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1]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8,1983-08-12.国际、国家标准 :【格式】[序号]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1] 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电子文献 :【格式】[序号] 作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1] 万锦柔.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条例:【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译著:【格式】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中译本前要加国别)[1] M奥康诺尔著,王耀先译.科技书刊的编译工作[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56参考来源:CSDN博主「love666666shen」
《一棵开花的树》--席慕容如何让你遇见我在我最美丽的时刻为这我已在佛前求了五百年求他让我们结一段尘缘佛于是把我化作一棵树长在你必经的路旁阳光下慎重地开满了花朵朵都是我前世的盼望当你走近请你细听那颤抖的叶是我等待的热情而当你终于无视地走过在你身后落了一地的朋友啊那不是花瓣是我凋零的心如何让你遇见我在我最美丽的时刻为这我已在佛前求了五百年求他让我们结一段尘缘佛于是把我化作一棵树长在你必经的路旁阳光下慎重地开满了花朵朵都是我前世的盼望当你走近请你细听那颤抖的叶是我等待的热情而当你终于无视地走过在你身后落了一地的朋友啊那不是花瓣是我凋零的心
席慕容《一棵开花的树》
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二) 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三) 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四)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第十三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当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全国性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五条 新办的期刊,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并应当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缴送样本。第十六条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全国性期刊增刊由国家科委核批;地方性期刊增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但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第十七条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到原登记注册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期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停办半年以上不申报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凡注销的期刊,由新闻出版局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废止的不多,
| 通知通告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规划计划 | 科技厅大事记 | 科技统计 | 政策解读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国家【手机阅读】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时间:2015-01-22来源:科技部作者: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字号: TT 打印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部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 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 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 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 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科委令第16号 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 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 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 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 国家科委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 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 国家科委 [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 科技部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4]9号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农社字[2001]6号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 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一) 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 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 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 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五) 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第七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但是,以上仅是说一般情况,还有许多地方上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影响较大的刊物也是属于国家级刊物。可参见有关政府权威部门公布的文件。另外,还有国家级重点刊物、SCI等刊物级别更高,不要与国家级期刊混淆。省级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区、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所主办的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可面向全国跨省发行的期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我国有期刊8000余种,这众多的期刊在学科、主办单位、主管部门、质量、服务等方面千差万别,尽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声明从未从行政角度对现行期刊进行过级别划分,但期刊之有级别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且8000余种期刊没有级别上的区别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实际上期刊从来就有级别,这几乎是政府有关机构、期刊主办机构和作者的共识,只不过期刊级别的认定比较复杂,至今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分级目录。期刊的分级最传统的是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1991年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就据此将期刊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期刊,这两种分类又逐渐演化成人们常说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70年代,核心期刊理论开始传入我国,到九十年代,核心期刊已为学界所广为熟知。与此同时,各种与期刊评价有关的大型数据库开始建立,由此得出多种期刊排行榜,很多高校科研机构也研究制定为已所用的核心期刊(或称重点期刊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了各种期刊等级评比。上述各种对期刊的分级评价,得出的排行榜和各种期刊表或奖励实质上也是给期刊分级。由此可见,期刊分级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英国的《自然》和美国的《科学》就是全世界公认的一流水准的学术期刊,浙江大学医学院的科研奖励中规定,在《科学》和《自然》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而期刊分级的研究与实践更是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样化。1、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这是期刊分级的最传统的方法,也是仍在使用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分级方法,期刊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由代表国家科研水平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一般被认为是国家级期刊,省部级、地市级依此类推。这种分级的特点是简单明白,容易确认;以出身定级,只要主管部门不变刊物便享受终身级别;只要主管部门平级,各类期刊(学术期刊、消息报道、工作指导、知识普及性期刊)都属同一级别,无法区分。所以,这种分级方式只适宜在已经划定了某个特定层次、特定区域的期刊中进行(如严格的学术期刊),而不适宜在大范围内笼统采用,不然就会出现《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和《中国音乐教育》(教育部主办)平级的滑稽现象2、按期刊是否公开出版分级按此标准,期刊分为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期刊,一般认为,在主办者级别相同的情况下,公开发行期刊要高于内部发行期刊(有保密要求或非学术因素暂不便公开的除外)。与第一种分级一样,这种分级也只有在某个特定层次或特定区域的期刊中进行才有合理性。3、以期刊质量分级以质量分级是最具有学术价值的一种分级,主要表现为期刊获奖或入选某种目录。核心期刊的理论传入我国后,情报学界终于有了替代传统的以行政级别分级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新方法。1988年,兰州大学仿照《科学引文索引》的“期刊引文报告”的方法,选定我国出版的学术水平最高的10种自然科学期刊为依据,用各刊所载论文的参考文献,每年编制引文索引卡片,分散编印成册,名为《中文自然科学引文索引》,并从中选出104种自然科学中文核心期刊,这是我国第一个利用引文研制出的较具权威性和学术影响的自然科学中文核心期刊。1990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根据国外主要检索工具列出的110种中国科技期刊和兰州大学提出的104种期刊,又收录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的重大项目中所列中国(不含港台)大学的学报,经专家评议后提出286种科技核心期刊,1991年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课题组重新选出1230种期刊作为国内“学术榜”的统计源。这几次有影响的期刊分级都限于自然科学,说明一方面自然科学期刊的分级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先于社会科学,另一方面,八十年代末开始的期刊质量分级,还缺乏学科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到底什么是国家级期刊和省级期刊?社科学术圈社科学术圈原创2017年03月02日文章图片1什么是国家级期刊和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但是,以上仅是说一般情况,还有许多地方上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影响较大的刊物也是属于国家级刊物。可参见有关政府权威部门公布的文件。另外,还有国家级重点刊物、SCI等刊物级别更高,不要与国家级期刊混淆。省级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区、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所主办的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可面向全国跨省发行的期刊。通常而言期刊就是分核心和非核心两类,非核心叫做普刊,包括了国家级和省级两种。国家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给刊物划分级别,所谓的刊物级别只是期刊行业的一种认识和一些社会机构推出期刊目录。虽然国家没有划分,可有些职称评审部门对期刊级别有要求。文章图片2省级期刊与国家级期刊的区别实际上,国家从来没有对刊物做过级别之分,也就是在影响力和专业程度上没有省级和国家级的差别。所谓国家级期刊和省级期刊之分,主要为方便管理,根据期刊主管单位的级别而做了区别,即国家单位主管期刊为国家级期刊,省级单位主管期刊为省级期刊。这是期刊分级的最传统的方法,也是仍在使用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分级方法,期刊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由代表国家科研水平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一般被认为是国家级期刊,省部级、地市级依此类推。此外,对于学报不做处理,这是个特殊团体。很难说学报属于省级还是国家级,因为我国高校统一归教育部管理,因此对于学报通常一视同仁,只要不是核心学报,其他均视为普通学报,对其分类按照本科学报和专科学报两类进行处理。期刊的分级最传统的是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1991年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就据此将期刊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期刊、省部级和地市级。70年代,核心期刊理论开始传入我国,到90年代,核心期刊已为学界所广为熟知。与此同时,各种与期刊评价有关的大型数据库开始建立,由此得出多种期刊排行榜,很多高校科研机构也研究制定为已所用的核心期刊(或称重点期刊等)。期刊分级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英国的《自然》和美国的《科学》就是全世界公认的一流水准的学术期刊,众多高校对于教师在在《科学》和《自然》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给予高额奖励奖励,就体现了对高质量期刊的重视和追求。-END-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现代汉语词典》把质量定义为:(1)产品或工作等的优劣程度;(2)事物的优劣程度和数量;(3)物体中所含物质的量,即物体惯性的大小。我国1991年发布实施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给科技期刊下的定义是:“科技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这反映了科技期刊的本质属性。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今后的科技期刊是否还要印刷成册也许是未必的。但在一个固定的用刊名规定了的办刊方向上连续出版的方式还是有必要长期存在的,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出版特征还会长期存在。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是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受国家科技部委托,按照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期刊引证报告》(JCR)的模式,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中国科技期刊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在中国出版的1405种科技期刊作为统计源期刊,选择了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平均引用率、基金资助论文比例等十几种期刊评价指标,利用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十几年积累的丰富数据,编辑出版了《2001年度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这对中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期刊编辑部和科研管理部门能够快速地评价期刊,客观准确地选择和利用期刊提供了依据,也为广大科研人员和科技期刊客观了解自身的学术影响力,提供了公正、合理、客观、科学的评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