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意见箱的方式反应给学院或者学校的教务处,或者直接联系你的班级导员,最后还可以致电给教育局。如果对毕设的老师有不满的地方要进行投诉首先可以写邮箱的方式投递到学院和学校的意见箱让教务处的老师了解情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校老师能够越来越在意学生的感受。所以,你投诉的问题一般来说学院和学校的老师都会出面解决的。还有一种办法就是直接联系你的导员,让他来再次跟学校协商。如果这些方法最后都不可以的话,可以直接打电话给教育局。最后,每个老师其实也都不容易,应该尊敬他们。
你是通过什么途径发表的啊 ,个人代理还是网上代理啊!我是一名论文代理,据我了解核心论文3500根本发不了啊。。。省级的就太贵了。要是个人的,你可以先私下联系这个人,要求赔偿否则找到单位,宣传出整个事件;要是网上,好像不好办啊,你要仔细回忆你们的交谈过程,确定他要给你发在那个期刊,并询问那个期刊杂志社,你的文章的来源,或许这样可以找到他们。要是找有关部门投诉就是要求关闭那个网站了,好像不好操作吧,你有没有记录通话过程啊,要有证据才行啊!所以建议在实际中找代理。。。
通过这种途径发表文章就是潜规则,不受相关法规保护,此类业务靠的是彼此的诚信,你说的价格发核心太难了,根本发不了,投诉是不可能的,你想让大家都知道你是通过这种渠道发表的文章吗?可以把这个公司的信息发在网上曝光下,以免日后他再人。本人也 是中介,但人的事坚决不做。
撤稿吧,和杂志说一声,否则人家会怀疑你剽窃,具体的解决方法,需要拿出证据来告剽窃者,要是没证据,哥们你就只能吃亏长见识 了。以下引自一写手:文章不是不可以贴网络,但是,在发表之前你贴网络了,谁可以保证你的文章不被抄袭?我知道的一些地方小报经常在网络上拿文章拼自己版。我自己的随笔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本来一家杂志已经决定发了,但是,在定稿之前发现当地的报纸上抢先登了出来。开始怀疑我一稿多投,但是,我自己压根就不认识这家报纸。我能说什么?自己撤稿了。 补充:你可以联系他投稿的杂志,说他抄袭。如果证据足够的话,那个杂志会索回稿费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甚至永不录用对方的文章,应该会把讨回的稿费再归还原作者。但是你现在投的杂志,必须要和他们说好并撤稿。
这样的问题很难解决,即便他发表了您也不能把他怎么样只能从道义上谴责对方以后多多注意您现在的文章同样也不可以发表因为已经被被别人盗用
当文章被抄袭可以进行举报,但是非常的麻烦,你可以选择有原创保护的企鹅号发文,发现有抄袭的文章可以在后台一键发起投诉,非常方便。
只有跟法院起诉。首先,买论文可能被认定该类交易本身不合法,所以是否支持你的诉求不确定,其次,如果合法,你们交易后论文没有成功发表,只能算他违约,违约属于民事,一般只能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一点小思路,仅供参考
你是通过什么途径发表的啊 ,个人代理还是网上代理啊!我是一名论文代理,据我了解核心论文3500根本发不了啊。。。省级的就太贵了。要是个人的,你可以先私下联系这个人,要求赔偿否则找到单位,宣传出整个事件;要是网上,好像不好办啊,你要仔细回忆你们的交谈过程,确定他要给你发在那个期刊,并询问那个期刊杂志社,你的文章的来源,或许这样可以找到他们。要是找有关部门投诉就是要求关闭那个网站了,好像不好操作吧,你有没有记录通话过程啊,要有证据才行啊!所以建议在实际中找代理。。。
只有跟法院起诉。首先,买论文可能被认定该类交易本身不合法,所以是否支持你的诉求不确定,其次,如果合法,你们交易后论文没有成功发表,只能算他违约,违约属于民事,一般只能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一点小思路,仅供参考
你可以向发表此论文的机构举报,那样的话他的论文会被撤销,同时刊登公告出来 就行了。至于法院起诉过程太长,耗时耗力 结果也跟上面说的差不多
投诉他!可以到法院控诉。你既然发表在了博客上,那就告他抄袭。投诉的话,待法院核实肯定是要的,虽然你没有正式发表,但是你是原作者这件事是不可否认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以下复制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最后,建议你在解决完这件事情前不要发表,否则容易被他反咬一口,当时发在微博等平台上的原文截屏保存一下,可以的话找个律师咨询……Emmm,其实这种事情也可以私下和解。。(如果你想的话),可以和李某交涉要求赔偿,概不承认的话还是告他吧。PS:个人见解,,可以看看,当真的话我有点虚……希望对你有帮助吧(微笑)
投诉他!可以到法院控诉。你既然发表在了博客上,那就告他抄袭。投诉的话,待法院核实肯定是要的,虽然你没有正式发表,但是你是原作者这件事是不可否认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以下复制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最后,建议你在解决完这件事情前不要发表,否则容易被他反咬一口,当时发在微博等平台上的原文截屏保存一下,可以的话找个律师咨询……Emmm,其实这种事情也可以私下和解。。(如果你想的话),可以和李某交涉要求赔偿,概不承认的话还是告他吧。PS:个人见解,,可以看看,当真的话我有点虚……希望对你有帮助吧(微笑)
建议分二种情况处理:1、联系期刊,了解具体的情况。2、直接向主管部门投诉。
1。你要搜索出你05年在博客和几个论坛上发表的具体时间和页面截图,估计取证较难。如果有证据说明你发表在前,李某发表在后,才能追查锁定为抄袭。2。如果有证据说明李某确是抄袭,建议你先和李某私人沟通,商议赔偿条款(无论他和你,现发表论文也是要付费的),并立字据终结此事,你再写一篇吧;3。如果你选择向职称评定部门投诉,确属腐败现象,则李某的职称可能有变。考虑到这一篇文章由于已发表过,再找省级以上的期刊发表也有难度,何况你的内容也过时了,你也不获益,两败具伤。现在学校评职称要在省级以上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也难住了不少勤勤恳恳的老教师......
你面临的问题主要可以通过两步来进行维权。
一、搜集证据证明你发表文章在线,将原始文件、教学过程的任何证明和参与你这篇教学的人(比如其他教师、学生)的记录或者签名的证明信;你发表在各个论坛、博客的内容必然早于抄袭论文发表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
二、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对此抄袭行为进行举报。发表论文的人所在学校收到你的举报,学术委员会会进行审查并给你反馈。
下面链接是百度百科关于此办法的说明,希望能帮到你。
百度百科《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可以先向评委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主管该评委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如果投诉处理结果你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看来回答问前还提注意一下提问者是不是个大忽悠啊。
你是通过什么途径发表的啊 ,个人代理还是网上代理啊!我是一名论文代理,据我了解核心论文3500根本发不了啊。。。省级的就太贵了。要是个人的,你可以先私下联系这个人,要求赔偿否则找到单位,宣传出整个事件;要是网上,好像不好办啊,你要仔细回忆你们的交谈过程,确定他要给你发在那个期刊,并询问那个期刊杂志社,你的文章的来源,或许这样可以找到他们。要是找有关部门投诉就是要求关闭那个网站了,好像不好操作吧,你有没有记录通话过程啊,要有证据才行啊!所以建议在实际中找代理。。。
通过这种途径发表文章就是潜规则,不受相关法规保护,此类业务靠的是彼此的诚信,你说的价格发核心太难了,根本发不了,投诉是不可能的,你想让大家都知道你是通过这种渠道发表的文章吗?可以把这个公司的信息发在网上曝光下,以免日后他再人。本人也 是中介,但人的事坚决不做。